会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所有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审计档案、财务档案、行政管理档案等。
第三条本所档案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1. 集中统一管理原则;2. 安全保密原则;3. 完整、准确、及时原则;4. 便于利用原则。
第二章档案管理职责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全所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五条档案管理部门职责:1. 负责制定档案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档案管理工作;2. 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3. 负责档案的鉴定、统计、查询和咨询服务;4. 负责档案信息化建设,提高档案管理效率;5. 负责档案安全保密工作。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各部门及全体员工应积极配合档案管理部门开展档案管理工作,共同维护档案的完整、安全。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七条档案收集应遵循以下要求:1. 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的要求,及时收集各类档案;2. 档案收集应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3. 档案收集应遵循保密原则,防止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八条档案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1. 按照档案类别、时间、保管期限等要求进行分类;2. 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编号、编制目录、建立索引;3. 对档案进行装订、装盒,确保档案整洁、美观。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九条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1. 按照档案类别、时间、保管期限等要求进行分类存放;2. 保管场所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等条件;3. 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确保档案安全。
第十条档案利用应遵循以下要求:1. 依法依规调阅档案,确保档案安全;2. 提供档案查询、复制等服务,方便客户、员工利用;3. 对档案利用情况进行登记,便于追踪和管理。
会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保障审计档案的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充分发挥审计档案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内部所有审计档案的管理,包括审计工作底稿、相关文件、资料以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确保审计档案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提高审计质量,保障客户利益,促进本所业务健康发展。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归档第四条审计档案分为以下类别:1. 审计工作底稿:包括审计计划、审计程序、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等;2. 相关文件:包括客户授权书、审计委托书、审计合同等;3. 资料类:包括行业规范、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4. 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
第五条审计档案的归档应遵循以下原则:1. 按照审计项目类别归档;2. 按照时间顺序归档;3. 按照文件种类归档;4. 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六条审计档案的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1. 设立专门的档案室,配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等设施;2. 档案室应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3. 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整理和更新。
第七条审计档案的利用应遵循以下规定:1. 严格遵循保密原则,未经授权,不得向外部泄露审计档案内容;2. 依法依规提供审计档案查询服务,确保客户利益;3.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审计档案,应采取保密措施。
第四章档案处置第八条审计档案的处置应遵循以下程序:1. 根据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确定处置时间;2. 对拟处置的审计档案进行审查,确保档案内容真实、完整;3. 对处置的审计档案进行登记,确保档案处置的合规性。
第五章责任与监督第九条本所领导对本所档案管理工作负总责,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档案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接受业务培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和保密意识。
会计师事力所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会计师事力所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规、政策,结合我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所所有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其他会计核算专业材料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我所档案管理行为,明确档案管理的职责和任务,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为会计师事务所的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全所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五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档案管理业务,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二)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档案管理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七条档案收集范围包括:(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等;(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辅助账簿等;(三)财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年度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四)其他会计核算专业材料:包括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税务申报表等。
第八条档案收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完整性原则:确保档案的全面性,不得遗漏;(二)准确性原则:档案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伪造、篡改;(三)及时性原则:及时收集、整理档案,确保档案的时效性。
第九条档案整理应按照档案分类、编目、装订等要求进行,确保档案的有序存放。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十条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性原则:确保档案安全,防止档案损毁、丢失、泄密;(二)规范性原则:严格按照档案保管规定进行,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三)便捷性原则:便于查阅,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一条档案保管应采取以下措施:(一)建立健全档案保管制度,明确档案保管职责;(二)设置专门的档案保管室,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三)对档案进行分类、编目、装订,确保档案的有序存放;(四)对档案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档案的完好。
会计师事务所的档案管理措施

会计师事务所的档案管理措施
会计师事务所的档案管理措施是指该机构通过制定一系列的规
章制度和流程,对其所持有和管理的档案材料进行规范化管理和保护的措施。
首先,会计师事务所会建立一个完备的档案管理系统,包括档案收集、整理、存储、保管、利用和销毁等环节。
系统应该具有安全可靠、方便快捷、保密性高等特点,并根据档案的重要性和保密等级,制定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
其次,会计师事务所应该定期对档案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归档和备份,确保档案材料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同时,还应该制定档案借阅制度,明确借阅人员和借阅用途,并对借阅的档案材料进行跟踪和控制,防止档案被泄露或遗失。
第三,会计师事务所应该加强对档案材料的保密管理,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档案泄密。
例如,建立严格的访问控制制度,对档案管理系统进行密码保护和身份认证等。
同时,还应该对档案材料的传输和存储进行加密和备份,防止档案被黑客攻击或病毒感染。
最后,会计师事务所还应该制定档案销毁制度,明确档案的保留期限和销毁标准。
在档案存储期限到期后,应该及时进行销毁处理,防止档案材料被不当使用或泄露。
综上所述,会计师事务所的档案管理措施是保障档案安全和可用性的重要措施。
通过制定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和流程,能够有效地保护档案材料的完整性和保密性,提高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水平。
档案管理制度会计事务所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事务所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事务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事务所所有档案的管理,包括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和声像档案等。
第三条会计事务所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完整性原则:确保档案的完整性,不得遗失、损毁或篡改;2. 准确性原则:确保档案内容准确无误,符合事实;3. 安全性原则:确保档案的安全,防止火灾、水灾、盗窃等意外事故;4. 有效性原则:确保档案的有效利用,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归档第四条会计事务所档案分为以下类别:1. 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2. 业务档案:包括客户资料、合同、协议、项目文件等;3. 管理档案:包括人事档案、行政文件、规章制度等;4. 保密档案:包括涉及客户隐私、商业秘密等敏感信息的档案。
第五条档案归档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归档准备:档案形成单位应按照档案分类标准,对形成的档案进行整理、分类、编目,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2. 归档申报:档案形成单位将整理好的档案报送档案管理部门,填写《档案归档申报表》;3. 审核验收:档案管理部门对归档档案进行审核,确保档案符合归档要求;4. 归档入库:审核合格的档案由档案管理部门进行编号、登记,并入库保管。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维护第六条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1. 仓库环境:档案仓库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潮、防尘、防虫、防火、防盗;2. 档案装具:档案装具应符合国家标准,便于存取;3. 档案存放:档案应按照分类、编号顺序存放,便于查找;4. 档案维护: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清理、消毒,确保档案的完好。
第七条档案维护应包括以下内容:1. 定期检查:每年至少对档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2. 档案修复:对破损、褪色的档案进行修复,确保档案的完整性;3. 档案消毒:定期对档案进行消毒,防止病菌滋生;4. 档案整理:对过期档案进行整理、分类、归档。
会计事务所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会计事务所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所有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销毁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本所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档案法律法规,确保档案管理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科学管理:运用现代档案管理技术,提高档案管理效率和水平。
(三)安全保管:确保档案实体和电子档案的安全,防止档案损毁、丢失和泄密。
(四)规范利用:确保档案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方便档案利用。
第二章档案管理部门及职责第四条本所档案管理工作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销毁等工作;(二)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三)组织开展档案宣传教育,提高全所人员档案意识;(四)负责档案的鉴定、整理、归档、保管、销毁等工作;(五)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档案检查、验收、评估等工作。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五条档案收集范围:(一)本所各项业务活动产生的文件、资料;(二)本所内部管理文件、资料;(三)上级部门下发的文件、资料;(四)与本所业务相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六条档案整理要求:(一)按照档案分类、编号、编目、归档等要求,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整理;(二)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便于查阅;(三)对重要档案,应进行备份和加密处理。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七条档案保管要求:(一)档案保管场所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霉、防虫、防尘等条件;(二)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三)档案保管期限届满,按照规定进行销毁。
第八条档案利用要求:(一)档案利用者应遵守国家档案法律法规,尊重档案原始性、真实性;(二)档案利用者应按规定办理借阅手续,妥善保管借阅档案;(三)档案管理人员应协助档案利用者查阅档案,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规定完整版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规定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2016年1月11日发布 2016年7月1日起施行财会〔2016〕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保障审计档案的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充分发挥审计档案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审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要求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和具有保存价值、应当归档管理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其他历史记录。
第四条审计档案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及其分所分别集中管理,接受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对审计档案工作负领导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合伙人、股东等)分管审计档案工作,该负责人对审计档案工作负分管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专门岗位或指定专人具体管理审计档案并承担审计档案管理的直接责任。
审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档案管理业务培训,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自身经营管理实际,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采用可靠的防护技术和措施,确保审计档案妥善保管和有效利用。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审计业务的,应当严格遵守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保密和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章归档、保管与利用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的要求,及时将审计业务资料按审计项目整理立卷。
审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对接收的审计档案及时进行检查、分类、编号、入库保管,并编制索引目录或建立其他检索工具。
第八条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任意删改已经归档的审计档案。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参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业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明确业务档案归档内容、归档形式(方法)、保管期限、管理责任以及其他档案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安徽省档案管理条例》,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办理审计、验资业务形成的业务档案。
事务所办理其他鉴证业务形成的业务档案,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业务档案是指注册会计师及其执业人员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对制定的审计或验资计划、实施的审计或验资程序获取的相关审计或验资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或验资结论做出的记录。
本单位的业务档案是审计或验资证据的载体,是出具审计或验资报告的主要依据。
本单位的业务档案是考查业务工作的依据,是本单位全面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业务档案的所有权属于本单位。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本单位由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分管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由部门负责业务档案的登记及日常管理工作,设一至两名档案管理人员,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调阅、销毁等档案管理工作;各业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专职(或兼职)负责本部门的业务档案管理工作,配合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完成业务档案的移交、归档等工作;项目负责人(或主审)应当负责对所承办业务项目的业务档案归档过程和归档质量全面负责。
第六条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本机构的规定及相关规章制度;要恪尽职守、认真负责,不得将档案外传,不得丢失;档案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变动时,应办理档案交接手续,由分管档案业务的领导监交。
交接手续办理完毕后,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都要在移交表上签字或签章。
移交人必须办完移交手续后方可调动工作。
第三章业务档案的归档工作第七条凡本事务所在业务工作中出具的审计、验资等业务报告及其为报告所做的工作底稿和附件均作为业务档案。
业务档案归档工作由五个步骤组成:整理、登记、装订、装盒及入库码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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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
档案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所审计档案、会计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注册会计师法》、《会计法》和国家档案局《关于审计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审计档案管理
一、审计档案:审计档案是国家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在进行审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社会审计组织在进行审计活动中形成的审计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妥善保管。
二、审计档案保管的重要性:
审计档案保管的重要性很多,仅就审计责任而言,是排
出或确认审计责任的重要依据。
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次
年或若干年后,因其它外部事项难免有人曲解而提出异议,这就需要由原审计档案记载的审计事实来排出或确认会计
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
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和
相关人员必须对审计档案妥善保管。
三、审计档案立卷归档原则:
按本所《业务接承和工作委派制度》第九条“项目负责人对审计质量和审计档案总体负责”之规定,实行“谁审计谁立卷、边审计边收集整理,审结卷成”归档的责任制原则,整理装订后交由档案室相关兼职人员负责保管。
四、立卷归档内容:
凡在审计鉴证活动中取得的审计证据和形成的文件、电报、信函、笔录、凭证的原件复制件、照片、音像、磁带等均应收集齐全,立卷归档。
审计档案可分为永久性档案和当期档案。
每个项目审计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或由其指派的审计组成员,应根据企业或《小企业审计工作底稿》索引目录,按职能分类、以审计标识按单元排列进行分类整理立卷,项目审结档案移交。
五、审计档案保管要求
一是要标明件宗编号,审计项目名称、册别,便于查阅,即在大量的审计档案中能很快地取出需要查阅的档案,二是要安全,注意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光、防鼠、防虫、防高温,即使几年后取出来也能看得清。
六、审计档案保管期限
(1)当期档案自审计报告签发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2)永久性档案应长期保管;
(3)不再继续审计的被审计单位,其永久性工作档案的保案的保管期限同最后一年当期工作档案的保管年限相同。
七、审计工作档案的所有权管理
审计工作档案的所有权属于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而不属于进行审计的注册会计师。
八、审计档案的保密和查阅管理
(一)、审计档案保密:审计档案涉及被审单位大量、重要的商业秘密,审计人员和档案保管人员必须严格保密。
(二)、审计档案的查阅:审计档案不得对外借出。
须查阅者应持有相关部门、单位的查阅证明,经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或顾问批准方可查阅。
本所档案保管人员应认真登记查阅者查阅的内容,要求查阅者签名并严格保密。
(1)会计师事务所可视具体情况,在双方事先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收取一定的费用。
(2)会计师事务所可根据审计档案的内容及性质决定是否允许查阅者复印或摘录其中内容。
(3)查阅者应在会计师事务所指定的地点查阅,不得将审计档案擅自带离会计师事务所。
(4)查阅者应对查阅内容保密,对复印或摘录资料使用不当引起的不良后果与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二、会计档案管理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计凭证、会计账册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资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应存档妥善保管。
一、立卷归档内容: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及其它相关资料。
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银行存款和现金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等。
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本所年终会计报表委托审计报告。
4、其它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扩其它
自学成才当保存的相关会计核算资料,会计档案保管、移交、销毁清册等。
二、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分为永久、定期两类。
定期保管期限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类。
根据我所实际,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包括: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文字资料、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委托审计报告、会计档案登记清册、会计档案移交、销毁清册。
定期限保管的会计档案分为三类:1、保管期限为25年的包括:手工或电算化会计现金日和银行存款日记账;2、保管期限为15年的包括:手工或电算化会计总账和明细账、会计凭证(含已装订入凭证的银行对账单和银行余调节表);3、保期限为5年的包括:月、季度会计报表。
三、会计档案归档管理:为保确会计资料的安全、完整和便于查阅,每年度终了一个月内,会计人员应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表报,财务审计报告等分别整理立卷装订后,归档,交档案室归档保管。
会计师事务所
20XX年X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