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举证须知:手机短信、录音等证据举证攻略
法考数字知识点总结

法考数字知识点总结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数字知识在日常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法律领域,数字知识也是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法律从业者需要掌握一定的数字知识,才能更好地开展工作。
本文将对法律领域中的数字知识点进行总结,供法律从业者参考。
一、数字证据数字证据是指通过数字化技术获得的证据,例如电子邮件、短信、视频、照片等。
数字证据在法律诉讼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法律人员需要了解如何获取、保存和呈现数字证据。
1.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是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常用的通讯工具,也是常见的数字证据。
当涉及到电子邮件作为证据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要保证电子邮件的真实性,可以通过邮件的原始发送记录、接收记录等来确认。
- 其次,要保证邮件内容的完整性,不能随意篡改或删除邮件内容。
- 最后,要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例如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等。
2. 短信短信是另一种常见的数字证据,它主要是指手机短信。
在法律诉讼中,短信作为证据也需要注意真实性、完整性等问题。
3. 视频和照片随着智能手机和数码相机的普及,视频和照片作为数字证据也越来越常见。
在法律诉讼中,视频和照片作为证据需要注意其真实性、未经篡改等问题。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数字证据,当然还有其他类型的数字证据,法律从业者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二、数据保护和隐私数据保护和隐私是数字化社会中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在法律领域,数据保护和隐私同样极为重要,法律从业者需要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技能。
1. 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是我国专门规定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
根据该法,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存储等都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定。
法律从业者需要了解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并在工作中合法、合规地处理个人信息。
2. 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法是我国专门规定网络安全的法律。
根据该法,网络运营者需要为用户的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负责,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法律从业者需要了解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并在工作中严格遵守。
起诉的证据收集方法

起诉的证据收集方法一、引言在法律诉讼中,证据是真理的重要根据。
良好的证据收集方法对于起诉案件的成功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用的证据收集方法,以帮助起诉方有效准备和提供证据。
二、书面证据的收集1. 文件收集:起诉方应通过法院提供的途径或其他合法渠道,收集与案件相关的文件,如合同、协议、通信记录等。
这些文件能够提供案件的事实依据和证明。
2. 电子邮件和短信证据:如果案件涉及电子邮件或短信的内容,起诉方可以通过打印、保存或备份这些信息作为证据。
确保这些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非常重要。
3. 书面陈述:起诉方可以收集相关人员的书面陈述,这些陈述可能包括证人、受害人或当事人的口述陈述。
起诉方应确保在陈述中注明时间、地点和签名,以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物证的收集1. 实物收集:起诉方可以收集与案件相关的实物作为证据,如损坏的物品、武器、毒品等。
这些实物可以直接证明案件的发生和相关的犯罪行为。
2. 图像和录像证据:如果案件涉及安全摄像头的录像、照片或其他图像信息,起诉方可以收集这些证据以支持其起诉。
确保这些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非常重要。
四、证人证言的收集1. 直接证人:起诉方应收集案件的直接证人,这些证人在案件发生时亲眼目睹了相关事实或事件。
起诉方应与证人进行面对面的采访,并详细记录他们的证言。
2. 间接证人:某些情况下,起诉方可能无法找到直接证人,但可以找到与案件相关的间接证人。
这些人可能是在事件发生后听说或了解案件的。
他们的证言可能为案件的真相提供重要线索。
3. 专家证人:如果案件需要专业知识的解释或证明,起诉方可以寻找相关领域的专家,并邀请他们作为专家证人提供专业意见。
五、其他收集方法1. 录音和视频采集:在某些情况下,起诉方可以通过录音或视频采集与案件相关的口头陈述,以作为证据。
使用录音设备和摄像设备需要事先获得相关人员的同意,并遵守法律规定。
2. 公开信息的搜集:起诉方可以通过公开途径,如媒体报道、政府公告等,搜集与案件相关的公开信息。
电话录音成为合法证据需要哪些要求

电话录⾳成为合法证据需要哪些要求现如今电话录⾳已经成为法庭上重要的证据之⼀,然⽽电话录⾳若要成为合法证据必须满⾜以下要求,接下来,店铺⼩编为⼤家进⾏相关知识的介绍。
⼀、录⾳对象必须是债务⼈或者是承担义务的⼀⽅只有债务⼈的讲话才能对他本⼈有约束⼒。
实践中有⼈不承认被录⾳⼈是他本⼈,这是应当及时申请进⾏,但鉴定费⽤由申请⼈先交付(费⽤通常按分钟收费),最后鉴定费⽤通过法院判决通常由败诉⽅承担。
当然拨打的电话最好是被录⾳者在电信或者移动公司登记的号码。
⼆、录⾳内容必须完整反应债权债务内容或者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如果是⽋款,那么录⾳应让债务⼈完整说出⽋钱的具体⾦额和来龙去脉,越详细越好。
三、电话录⾳应当真实完整录⾳证据应当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有些时候录⾳者会故意引导对⽅做出某些回答,之后进⾏技术剪辑,这种情况下证据⽆效。
四、电话录⾳取得⽅式应当合法《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规定,以侵害他⼈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性规定的⽅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私⾃在他⼈住宅安装窃听设备窃听的录⾳⼀般会因侵犯公民住宅权⽽⽆效。
五、录⾳内容必须反映被录⾳⼈的真实意思表⽰即被录⾳者不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录⾳的,任何⾮法限制⼈⾝⾃由、绑架、威胁的⼿段取得的证据都是⽆效的,因此在录⾳时应当注意⾔⾏,谈话语⽓要尽量和善。
六、电话录⾳应留下原始载体通过录⾳笔或者⼿机录⾳后,存在录⾳笔或⼿机中的录⾳资料不要删除。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录⾳证据如果对⽅有异议时,法院或鉴定机构会要求出⽰原始录⾳材料,否则录⾳作为证据的证明⼒会有问题。
另外,录⾳完毕后要整理成书⾯材料,并刻成光盘。
七、电话录⾳可以公证在公正员⾯前拨打电话并录⾳,公证处会出具《证据保全公证书》,《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规定,经过公证的证据证明⼒⾼于⼀般证据。
录音取证的话术

录音取证的话术录音取证是一种常见的法律手段,可以有效地保留证据并提供给法庭作为证据。
在进行录音取证时,话术非常重要,因为它直接影响到录音的效果和有效性。
下面将介绍一些常用的录音取证话术。
我们需要在录音开始之前,明确告知对方我们正在进行录音取证,并且获得对方的同意。
可以使用以下话术:“您好,我是XXX,现在我需要进行一项重要的记录工作,希望能够录下我们的对话。
您是否同意?”获得对方的同意后,我们可以开始录音,并在录音中注明时间和地点。
可以使用以下话术:“现在是YYYY年MM月DD日,地点是XXXX,我与对方进行了录音取证。
”在录音过程中,我们需要保持专业和礼貌的态度,避免使用过激的语言或言辞。
可以使用以下话术:“请问,您能否详细描述一下XXXX的情况?”或者“您是否了解XXXX的相关情况?”在对方回答问题时,我们需要保持耐心并适时地进行追问,以获取更多细节和确切的信息。
可以使用以下话术:“请问,能否再具体一些,您是如何得知这个情况的?”或者“那么,这个事情发生的具体时间是什么时候?”在录音过程中,我们应该注意对方言语的速度和清晰度,以确保录音的质量。
在对方回答问题时,我们可以使用一些提问技巧,如“请问,您是如何判断这个情况的?”或者“您是否有目击者或其他证人可以证实这个情况?”当我们需要对方重述或确认之前的陈述时,可以使用以下话术:“您刚才说的是XXXX,是这样吗?”或者“为了确保我理解正确,您能否再重述一遍?”在录音结束之前,我们需要再次确认对方的同意,并感谢对方的配合。
可以使用以下话术:“非常感谢您的配合和耐心回答我的问题。
录音即将结束,您是否有其他需要补充的信息?”我们应该在录音结束后,再次注明时间和地点,并保持录音的原始状态。
可以使用以下话术:“现在是YYYY年MM月DD日,地点是XXXX,我刚刚与对方完成了录音取证。
”总结来说,录音取证话术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录音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在使用话术时,我们应该保持专业和礼貌的态度,并注意对方的回答和录音的质量。
手机取证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科技的发展,手机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通讯工具。
与此同时,手机取证作为司法实践中的一项重要证据手段,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本文将从手机取证的法律法规、取证原则、取证方法以及相关法律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手机取证的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需要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依法进行。
”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收集、调取证据,应当由二人以上进行,并出示有关证件。
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证人有关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利用网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赌博信息、暴力恐怖信息等不良信息。
”二、手机取证的取证原则1. 依法取证原则手机取证必须遵循法律规定,依法收集、固定证据,确保证据的合法性。
2. 客观取证原则取证过程中,应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避免主观臆断,确保证据的真实性。
3. 及时取证原则手机取证应迅速、及时,避免因时间过长导致证据灭失或破坏。
4. 保密取证原则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的手机取证,应严格保密。
三、手机取证的取证方法1. 检查手机硬件对涉案手机进行外观检查,观察手机是否存在损坏、拆卸等情况。
2. 检查手机软件通过手机恢复工具、数据恢复软件等手段,对手机软件进行恢复和提取。
3. 采集手机数据采集手机中的通话记录、短信、微信、QQ、微博、邮件等数据,并进行固定。
打官司的举证须知:手机短信、录音、电子邮件、网页证据举证攻略(附:最高院解析录音取证技巧)

打官司的举证须知:手机短信、录音、电子邮件、网页证据举证攻略(附:最高院解析录音取证技巧)在当今人们的日常生活与交流中,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早已成了必不可少的工具。
可一旦涉及纠纷,这些内容能成为诉讼证据吗?2015年2月4日,最高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明确了电子邮件、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作为证据。
新民诉法解释认可了电子证据,而在案件实际审理中也常常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作为证据使用的手机短信、微信截图,其中以离婚案件与民间借贷案件为最。
但是,此类电子数据内容易遭到篡改,须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以破除其作为证据使用的真实性障碍与关联性障碍。
以手机短信为例,其作为证据使用,应当庭出示,并将短信内容、发(收)件人、发(收)时间、保存位置等相关信息予以书面摘录,作为庭审笔录的一部分。
举证方也可自愿申请短信公证,并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经过法院审查核实符合证据"三性"要求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一、手机短信1、手机短信如何在法庭上出示?律师解析:手机短信应当庭出示,并将短信内容、发(收)件人、发(收)时间、保存位置等相关信息予以书面摘录,作为庭审笔录的一部分。
举证方也可自愿申请短信公证,并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律师提示:建议作短信保全证据公证,公证人员会对短信的内容、存储短信的设备进行拍照或摄像,方便法院客观采纳事实2、审查手机短信应注意哪些情况?解析:经过法院审查核实符合证据“三性”要求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但因手机短信存在删改的特性,一般情况下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补强。
(1)审查发、收件人(姓名及手机号码)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发、收件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2)审查手机短信的位置是否出现变动,发出(收到)的信息是否仍在发(收)件箱中;(3)审查手机短信的内容是否完整,与其他证据是否有矛盾,与待证事实是否有关联;(4)必要时可申请鉴定或向电信运营商作调查。
起诉的证据收集技巧
起诉的证据收集技巧在起诉案件中,正确有效的证据收集是十分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结果。
下面将介绍一些起诉的证据收集技巧。
一、明确目标和范围在开始证据收集前,首先需要明确自己的目标和范围。
梳理案件的事实背景和关键点,确定需要准备的证据种类和来源,以及证据的重要性等,这有助于更有针对性地进行证据收集。
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是收集证据的常用手段之一。
可以通过走访、讯问、调查问卷等方式,获得目击证人、相关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的证言或陈述。
在进行调查时,要事先做好准备工作,制定问卷或提纲,准确扎实地了解情况,并严格保护证人的隐私和安全。
三、收集书证书证是指纸质或电子形式的文件、证件、合同等。
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或协商的方式,获取相关文件的复印件、原件或电子证据。
在复印或获取电子证据时,要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避免意外遗漏或篡改。
四、物证保全物证是指与案件相关的物品,如现场勘查时的痕迹、衣物、工具等。
在保全物证时,要确保现场不被破坏或影响证据的完整性。
可以通过拍照、录像、拍摄模型等方式进行记录,同时保留现场的关键物品,为证据分析和审查提供必要的依据。
五、视频音频证据收集对于涉及视频、音频的案件,例如公司监控、电话录音等,可以通过视频监控、电话录音等方式进行收集。
对于视频监控,要选择清晰度高、视野广的摄像头;对于电话录音,要保证录音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在收集过程中,应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做好备份工作。
六、证据保全在证据收集过程中,要注意证据的保全工作。
可以将证据制作成正式的书面材料,并保留在安全可靠的地方。
如果是电子证据,可以制作并保存数据镜像,防止证据被删除或丢失。
同时,要注意避免证据的污染和篡改,保证证据的始终保持原貌。
七、法律援助和专业咨询如果证据的收集涉及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领域,可以寻求法律援助的帮助或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他们能够给予您更专业的建议和指导,确保证据的收集符合法律规范和标准。
录音证据的取证技巧
公证录音:https://录音证据的取证技巧一、录音证据取证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法复〔1995〕2号)认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以违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使用”。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进一步明确了非法证据的确切含义,意味着合法手段取得的录音可以作为证据提交法庭。
同时,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在对方并无充分证据进行反驳时,是具备证明力的。
综上,录音证据能够被法院采信,则须符合以下条件:1、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可采用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式,比如录有他人隐私或在其工作或住所等窃听取得的录音资料。
2、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
3、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
二、录音证据的取证技巧现实中当事人往往缺乏取证技巧,导致获得的录音证明力不足,故录音证据的取证时可以运用以下技巧:1.录音时间和地点的选择从有利诉讼的角度来说,录音应尽早进行。
越早进行,取证对象越无防备,特别是在初次交涉时,一般不会歪曲事实,这个时候的谈话录音价值最大。
而在几经交涉后,对方往往会从有利自身的角度进行叙述,或者持防备态度。
地点的选择,应该尽量寻找比较安静和不受干扰的地方,能够获得较好的录音效果。
公证录音:https://2.录音器材尽量选择体积小、易隐藏、录音时间长、音质高的设备。
录音证据的取证技巧
录音证据的取证技巧录音证据的取证技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要以合法手段收集。
判断合法性时,通常考虑双方当面沟通时一方持录音设备或者电话沟通时一方直接电话录音,这些手段通常是合法的。
2. 谈话内容要有一些基本要素。
谈话内容中要有时间、双方身份、地点等因素,在案件中往往有重要作用,最好沟通过程中有明确确认。
3. 录音取证要尽早。
在双方没有发生大的矛盾冲突,至少是还没有起诉之前,通过录音方式取证,还是有机会的。
起诉后,再收集证据,一般很难成功。
4. 要根据案情设定谈话内容的关键点。
要根据案情和手里掌握的其他证据,来设计录音证据要固定的关键点,要与诉求目一致,要与其他证据能相互佐证。
对于关键内容,可能的话,要多次确认。
5. 谈话的语气、沟通方式事先要设计好。
表达要自然,否则对方可能会警觉,导致丧失取证机会;不要以威胁的口吻交谈,以威胁方式取得的证据,可能认定为违法。
6. 录音时间和地点的选择要合适。
尽量选择在私密、安静且无干扰的场所进行录音,以确保录音质量。
7. 选择合适的录音设备。
尽量选择体积小、易隐藏、录音时间长、音质高的设备,以确保录音效果和证据的有效性。
8. 取证前的准备工作要充分。
准备好取证的事项和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以及明确取证的目的和要求等。
9. 确保录音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在收集和保存录音证据时,要确保其未被篡改或损坏,必要时可以进行技术鉴定或采取其他措施来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10. 遵循法律程序和规定。
在收集和使用录音证据时,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确保合法性和合规性。
请注意,以上只是一些基本的取证技巧和建议,具体操作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
如有疑问或需要专业建议,请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或律师。
起诉的证据收集方法
起诉的证据收集方法在法律诉讼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它可以帮助掌握案件的事实真相和证明当事人的主张。
因此,对于需要起诉的案件,收集充分的证据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起诉的证据收集方法,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如何有效地收集证据。
一、书面证据的收集1. 文件和合同:首先,了解和收集与案件相关的文件和合同是非常重要的。
这些文件和合同可能包括租赁合同、销售合同、劳动合同、借款协议等。
通过认真阅读并收集这些文件,可以对案件涉及的权益、义务和约束有更全面的了解。
2. 书面通讯:其次,查找和保留书面通讯也是收集证据的一种重要方式。
这包括电子邮件、短信、信件等。
这些通讯记录可以帮助证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内容,有助于建立某种合同关系或展示当事人的行为。
3. 公司记录和财务文件:如果案件涉及公司或商业实体,那么收集相关的公司记录和财务文件也是重要的。
这些文件包括公司账目、财务报表、营业执照等。
它们可以提供公司的经营状况和交易记录,为案件提供重要的证据支持。
二、物证的收集1. 图片和视频证据:在某些案件中,图片和视频证据可以提供强有力的证明。
当事人可以收集现场图片或视频,以记录或展示案件发生的地点、情况和细节。
这些图片和视频可以在法庭上被视为重要证据,起到直观而有力的效果。
2. 案发现场取证:如果案件涉及现场或物理痕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进行案发现场的勘查或自己收集物证。
例如,收集车辆碰撞事故现场的刹车痕迹、路面摩擦痕迹等。
这些物证可以帮助还原事故发生的过程,为案件提供重要的依据。
三、证人证言的收集1. 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是法庭案件中最直接的证据之一。
因此,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详细陈述案发经过、事件情况和争议焦点等。
这些陈述应尽可能清晰明了,表达准确,并附上必要的支持材料,如图片、合同等。
2. 第三人证人:如果案件涉及其他人的观察、了解或直接参与,当事人可以尝试收集第三人证人的证言。
这可以通过律师调查、询问亲友或邻居、收集相关证据等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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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实用!打官司举证须知:手机短信、录音等证据举证攻略(附:最高法解析录音取证技巧)当今人们的日常生活与交流中,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早已成了必不可少的工具。
可一旦涉及纠纷,这些内容能成为诉讼证据吗?2015年2月4日,最高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明确了电子邮件、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作为证据。
新民诉法解释认可了电子证据,而在案件实际审理中也常常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作为证据使用的手机短信、微信截图,其中以离婚案件与民间借贷案件为最。
但是,此类电子数据内容易遭到篡改,须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以破除其作为证据使用的真实性障碍与关联性障碍。
以手机短信为例,其作为证据使用,应当庭出示,并将短信内容、发(收)件人、发(收)时间、保存位置等相关信息予以书面摘录,作为庭审笔录的一部分。
举证方也可自愿申请短信公证,并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经过法院审查核实符合证据"三性"要求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一、手机短信1、手机短信如何在法庭上出示?解析:手机短信应当庭出示,并将短信内容、发(收)件人、发(收)时间、保存位置等相关信息予以书面摘录,作为庭审笔录的一部分。
举证方也可自愿申请短信公证,并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提示:建议作短信保全证据公证,公证人员会对短信的内容、存储短信的设备进行拍照或摄像,方便法院客观采纳事实2、审查手机短信应注意哪些情况?解析:经过法院审查核实符合证据“三性”要求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但因手机短信存在删改的特性,一般情况下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补强。
(1)审查发、收件人(姓名及手机号码)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发、收件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2)审查手机短信的位置是否出现变动,发出(收到)的信息是否仍在发(收)件箱中;(3)审查手机短信的内容是否完整,与其他证据是否有矛盾,与待证事实是否有关联;(4)必要时可申请鉴定或向电信运营商作调查。
但因短信、微信存在易删改的特性,还存在运营商不提供个人隐私信息等问题,一般情况下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补强。
由于真实性存疑,法官很少直接依据此类短信、微信截图认定案件事实。
但如果双方对此短信、微信聊天内容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或者该截图经过了公证,则该电子数据基本能满足作为证据使用的真实性要素。
但除真实性要素外,举证人仍须证明该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即证明短信、微信、电子邮件中另一方的真实身份。
如2012年出台的《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第四条四款规定,当事人申请保全网上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的,公证人员应当告知其如果不能证明对方的真实身份,则保全的电子信息可能不具有证据效力。
为破解此类证据关联性障碍,当事人在签合同时,最好能做个约定,明确某个微博或微信等账号为其所有,表明该账号的发言即为其真实意思的表示。
二、录音证据(一)录音证据的取证的司法解释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曾经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以违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使用。
而最高人民法院新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重新规定了非法证据的确切含义,即《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对录音证据而言就是说,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录有他人隐私或在其工作或住所窃听取得的录音资料,仍然会被排除使用。
但是,属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七十条规定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是有证明力的。
要使该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其一,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其二,该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
如何进行电话录音才有效呢?实践中,电话录音一般应符合下列做法。
1、录音的对象必须是债务人或者承担义务的一方只有债务人(欠款方)的讲话才能对他本人有约束力。
实践中有人不承认被录音人是他本人,这时您应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但鉴定费用您先预交(费用很贵,一般按照分钟收费),最后鉴定费用承担问题由法院判决(一般由败诉方承担)。
当然拨打的电话最好是被录音者在电信或者移动等公司登记的号码。
2、电话录音内容必须完整反映债权债务的内容或者其他民事义务内容例如:是欠款,那么录音应让债务人完整说出欠钱的具体金额和理由。
金额最好具体到个位。
3、电话录音应当真实完整录音证据应当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有些时候录音者会故意引导对方作出某些回答,之后进行技术剪辑,得出一份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真实,也是无效的。
4、电话录音内容必须反映被录音人真实意思表示即被录音者必须不是在被逼的情况下录音的,任何通过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绑架、威胁等手段取得的证据都是无效的,因此在录音时应注意言行,谈话时态度、语气一定要和善。
5、电话录音取得的方式应当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例如不能凭同意结婚的录音要求法院判决结婚(因为婚姻法规定婚姻是自由的)。
私自在他人住宅的窃听的录音一般会认定侵犯公民的住宅权而无效。
6、电话录音应留下原始载体通过录音笔或者手机录音后,在拷贝到电脑后,存在录音笔或者手机中的录音资料不要删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录音证据如果对方有异议时,法院或者鉴定机构会要求您出示原始录音材料,否则录音证明力将有问题。
另外录音完毕后要整理成书面材料,并克制成光盘(法院需要)(二)录音证据的取证技巧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合法手段取得的录音可以作为证据提交法庭。
但在现实中当事人往往缺乏取证技巧,导致获得的录音证明力不足。
在此,探讨一下有关录音证据的取证技巧问题。
1、录音时间和地点的选择从有利诉讼的角度来说,录音应尽早进行。
越早进行,取证对象越无防备,特别是在初次交涉时,一般不会歪曲事实,这个时候的谈话录音价值最大。
而在几经交涉后,对方往往会从有利自身的角度进行叙述,或者持防备态度。
地点的选择,也非常重要,应该尽量寻找比较安静和不受干扰的地方,能够获得较好的录音效果。
2.录音器材尽量选择体积小、易隐藏、录音时间长、音质高的设备。
采访机、录音笔或带录音功能的MP3都可以,最好是可以进行复制的。
另外,电话录音一般不如现场录音效果好,在谈话出现分歧时,取证对象如果不想继续的话,可能会把电话挂断,而在当面谈话时,即使出现一些争论也能够继续。
3.取证前的准备工作准备好取证的事项和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
对谈话内容作好准备,包括事先考虑好所提示的问题和对方可能的态度,应该如何诱导对方表态等。
至于是否要事先约见,则应根据情况而定,径直上门容易获得“攻其不备”的效果,但也有可能遇到意外情况,如被对方拒绝或者因其它原因使得谈话被中断。
4.谈话方式既然是私录,当然最重要的就是不能让取证对象察觉你是在录音,所以神态、语气都要自然,如果是认识的人,更要注意。
(1)谈话过程中交代一下时间、地点,明确各方谈话者的身份和与谈论事实的关系,在交谈时尽量用全名称呼,以增强录音的关联性和可信度。
(2)注意与其它证据的内容相互印证,因为有其他证据佐证是录音证据被采信的条件。
(3)谈话内容不要涉及与案情无关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也不要采用要挟口吻,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不合法而不予采信。
(4)着眼于事实的叙述、承认或否认,不要纠缠于法律责任的争论。
(5)注意控制谈话时间,能问到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说到要点即可。
5.必要时可以请公证机关公证录音过程在开展证据公证的地方,必要时可以请公证机关公证录音过程,确保录音证据的合法性。
在公证员面前拨打电话并录音,公证处会出具证据保全公证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经过公证的证据证明力高于一般的证据。
公证的录音可以被法院认定没有经过剪接,另外公证费用也不高。
二、电子邮件1、电子邮件如何在法庭上出示?解析:举证一方应提供邮件的来源,包括发件人、收件人及邮件提供人,上述人员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邮件的生成、接收时间及邮件内容。
庭审出示证据时,若双方均无异议,可直接出示邮件纸质件;否则,应在计算机上当庭演示,并下载打印成纸质件。
若对电子邮件已作公证的,可不当庭演示邮件,而直接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提示:建议对邮件作庭审前进行证据保全,省却庭中邮件的演示环节、方便法院参阅公证书中内容2、可供判断电子邮件真伪的因素有哪些?解析:尽管电子邮件以电子信息形式传播和收发,不如传统书证保真程度高,被篡改后不易识别,但电子邮件也有其自身优势,即其发件人和收件人为唯一,每个电子邮箱对应唯一的用户,其互联网的帐号、密码、用户名在相对时间内也是唯一的。
可供判断邮件真伪的因素有:(1)将电子邮件与其他证据进行比对,必要时要求相关人员进行对质;(2)审查邮箱的取得方式,系从网络服务商处购买的,还是免费注册的。
一般而言,前者更加可靠;(3)审查邮件发、收时间。
邮件如经国外的网络服务商发送或经国际邮件转发器递送,必须要经过一定的时间,否则不符合客观情况;(4)必要时,请网络服务商提供协助,从电子邮件的传输、存储环节中直接保全证据。
或进行鉴定,从电子邮件生成、存储、传输环境的可靠性,是否篡改等请有关方面提出专家意见。
三、网页证据1、对于网页证据如何组织举证?解析:将网页作为证据出示时,举证方应提供网址、时间,并将网页当庭演示,指明网页中与案件相关联的内容。
同时,提供网页的纸质件,以备留档查考。
经双方同意,也可只出示网页纸质件,不再演示网页。
上述过程应在庭审笔录中完整体现。
若对相当网页已作公证的,可不当庭演示网页,而直接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2、如何审查网页证据的真实性?解析:诉讼双方对网页证据真实性发生争议,而该网页恰恰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经当事人申请,可要求相关网站提供协助,从计算机系统传输、存储的环节中直接保全证据,或请有关单位专家作鉴定,从网页证据的生成、存储、传递和输出环境的可靠性提出专家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