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行政非诉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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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诉执行

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诉执行
(3)执行参与人,指除执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参与执行 过程的单位或者个人。
(4)执行异议人,指没有参与执行程序,但对执行标的 主张权利,提出不同意见的个人或者组织,也称案外异议 人。
执行异议人提出异议时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说明异议的理由并 提供有关证据;执行人员应当及时审查异议理由,并作必要的调 查核实。如果异议确有理由和事实根据,报请院长批准后中止执 行;如果异议理由不成立的,驳回异议申请,继续执行程序。
第一,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没有生效的 法律文书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根据;
第二,该法律文书必须具有可供执行的内容,通常包括物的给付、 特定行为的执行和对人身的强制行为等。如果法律文书中不具有 可强制执行内容的,不能作为执行根据;
第三,法律文书中可执行事项具体明确。
4、执行措施
3、执行根据
执行根据,是指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或者执行机关依职权 直接采取执行措施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它是执行工作得以 开始和进行的前提和基础,存在执行根据是开始行政诉讼 执行的必要条件。
行政诉讼执行的依据包括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 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
上述法律文书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才能作为执行根据
七、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诉执行
(一)、行政诉讼的执行 1、行政诉讼执行的含义
行政诉讼的执行,是指行政案件当事人逾期拒不 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案件的法律文书,人民 法院和有关行政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量,依法采 取强制措施促使当事人履行义务,从而使生效法 律文书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活动。
(1)强制执行的主体既包括人民法院也包括有 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这是行政诉讼执行 与民事诉讼执行的重要区别之处。
《行政强制法》第53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 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法律问题与对策研究》范文

《2024年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法律问题与对策研究》范文

《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法律问题与对策研究》篇一一、引言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政决定,因相对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义务,行政机关依法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的一系列案件。

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推进,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数量逐渐增多,其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复杂。

本文将围绕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法律问题及相应的对策进行研究与探讨。

二、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法律问题1. 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在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是首要考虑的问题。

如果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存在违法情形,如程序不当、证据不足等,那么其申请的强制执行将可能被法院驳回。

此外,对于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还需要考虑其是否符合比例原则、合理性原则等。

2. 强制执行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在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同样需要符合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然而,在具体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如执行程序不当、执行措施过度等,导致强制执行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受到质疑。

这不仅可能引发行政相对人的不满和抵制,还可能影响法院的公信力。

3. 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保障在行政非诉执行过程中,如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一个重要问题。

一方面,要确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另一方面,也要防止其滥用权利,如无理拖延履行义务等。

这需要在执行过程中权衡各种利益关系,并制定合理的制度来保障双方权益。

三、对策研究1. 加强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为了解决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问题,需要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审查力度。

这包括完善审查程序、明确审查标准等。

同时,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纠正并追究责任。

此外,还需要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法律意识,使其在执法过程中更加注重合法性和合理性。

2. 完善强制执行的程序和措施为了确保强制执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需要完善相关的程序和措施。

这包括明确执行程序、规范执行措施等。

同时,要加强对执行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执行行为符合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和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若干规定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和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若干规定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和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若干规定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和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为规范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和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内既不提起诉讼(或复议)又不履行的,有申请权的主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

第二条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统一由立案庭立案,行政审判庭负责审查和执行。

人民法庭不得审查和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的财产保全措施由行政审判庭负责执行。

第三条上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对下级人民法院非诉行政案件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第四条办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审查的原则;(二)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相结合的原则;(三)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协调处理的原则;(四)说服教育和强制执行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包括: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利害关系人。

第六条起诉期限或者申请复议期限届满前,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什么是行政非诉执行案件

什么是行政非诉执行案件

什么是⾏政⾮诉执⾏案件⾏政⾮诉执⾏是⼀个很多⼈都没有听说过的词,法律上是有相关的规定的,那么什么是⾏政⾮诉执⾏案件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什么是⾏政⾮诉执⾏案件⾮诉⾏政执⾏案件,也有学者称之为⾮诉执⾏案件,它是指法院依据《⾏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政机关的申请,对未经诉讼审查的具体⾏政⾏为进⾏受理、审查和执⾏的活动。

中国现⾏的⾮诉⾏政执⾏制度发端于改⾰开放之初,先由⾏政管理领域的单⾏法律、法规列举规定,最后由《⾏政诉讼法》作⼀般性规定。

《⾏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政⾏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不履⾏的,⾏政机关可以申请⼈民法院强制执⾏,或者依法强制执⾏。

”该条规定确⽴了中国⾏政强制执⾏制度的基本格局,即:具体⾏政⾏为原则上由⾏政机关申请⼈民法院强制执⾏;只有在法律、法规有特别授权时,⾏政机关才享有⾃⾏强制执⾏的权⼒。

司法实践中,⼈民法院受理、审查、执⾏⾏政机关具体⾏政⾏为的⾏为习惯被称为“⾮诉执⾏”。

⼀、法律规定1、《⾏政强制法》第五⼗四条⾏政机关申请⼈民法院强制执⾏前,应当催告当事⼈履⾏义务。

催告书送达⼗⽇后当事⼈仍未履⾏义务的,⾏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民法院申请强制执⾏;执⾏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民法院申请强制执⾏。

2、《⾏政强制法》第五⼗五条⾏政机关向⼈民法院申请强制执⾏,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强制执⾏申请书;(⼆)⾏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的意见及⾏政机关催告情况;(四)申请强制执⾏标的情况;(五)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申请书应当由⾏政机关负责⼈签名,加盖⾏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期。

综上,⾮诉⾏政案件执⾏都是由于⾏政管理相对⼈逾期既不履⾏义务,⼜不起诉,⽽由⾏政机关申请⼈民法院强制执⾏其具体⾏政⾏为引起的。

⼆、申请执⾏程序⽬前,最⾼院对此尚未出台司法解释,全国各地法院的做法亦未统⼀,但多数法院的通⾏做法是:⼀是⼈民法院在审查⽴案后3⽇内,向被申请⼈送达⾏政机关的申请执⾏书副本和案件受理通知书,同时书⾯告知其享有要求举⾏听证的权利。

《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法律问题与对策研究》范文

《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法律问题与对策研究》范文

《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法律问题与对策研究》篇一一、引言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是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一种案件类型。

随着法治社会建设的深入推进,如何高效、公正地处理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成为法律实务界关注的重点。

本文将深入探讨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以期为相关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提供参考。

二、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概述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政决定,相对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或未履行行政决定所涉及的案件。

这类案件的审理主要依据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无需通过诉讼程序进行审查。

三、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法律问题1. 执行依据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部分行政决定在作出过程中存在法律依据不足、事实认定不清等问题,导致执行依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受到质疑。

2. 执行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如执行程序不规范、执行措施不当等,可能导致执行结果的不公正。

3. 行政相对人权益保障问题:在行政非诉执行过程中,如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权利被滥用或侵犯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4. 跨区域、跨部门执行的协调问题:在涉及跨区域、跨部门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如何协调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的执法资源,确保执行效果是一个难点。

四、对策研究1. 加强行政决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在行政决定作出前,应加强法律和事实的审查,确保行政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同时,建立健全行政决定的复议和申诉机制,为当事人提供救济途径。

2. 规范执行程序,强化执行监督:严格执行法定程序,确保执行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同时,加强对执行过程的监督,防止执行措施不当或滥用职权。

3. 完善行政相对人权益保障机制:建立健全行政相对人权益保障制度,如听证制度、陈述申辩制度等,确保在行政非诉执行过程中,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4. 加强跨区域、跨部门执行的协调与合作: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执行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确保执行效果的实现。

行政非诉执行

行政非诉执行

行政非诉执行非诉行政案件非诉行政案件专指对于具有执行内容的行政行为,具有起诉主体资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执行的制度。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6条的规定,我国现行的行政执行是以人民法院非诉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执行机关依法执行为例外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

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作为人民法院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一种重要手段,在市场经济日趋完善的今天,越来越起着重要的作用。

审查标准非诉执行审查。

凡是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都应当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司法解释第95条规定: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审查形式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但应当告知被申请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对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仅进行形式审查,没有明显违法的,法院就应当裁定执行。

对案件影响重大,一旦执行错误将无法弥补或案外人提出异议,被申请人申请听证的,法院应组织听证,听证的形式可由合议庭主持,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交换证据进行质证,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意见,最后,合议庭进行评议,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行政非诉执行期限一般为3个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

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法律问题与对策研究》范文

《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法律问题与对策研究》范文

《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法律问题与对策研究》篇一一、引言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政决定,因相对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义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的强制执行。

本文将对当前我国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就这些问题提出有效的对策,以期望促进司法实践中的高效执行和公平正义。

二、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法律问题(一)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我国虽然已建立起相对完善的行政法体系,但在非诉执行案件的法律法规方面仍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

例如,对于非诉执行案件的申请条件、审查程序、执行程序等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在具体操作中存在法律适用困难。

(二)审查程序存在漏洞当前,我国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审查程序虽然已经建立,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定程度的漏洞。

例如,审查过程中对证据的认定标准不统一,审查过程缺乏透明度等,这些都可能导致审查结果的不公正。

(三)执行难问题突出由于部分行政相对人缺乏法律意识,对行政决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导致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执行难问题突出。

此外,一些地方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现象,也影响了执行效率。

三、对策研究(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针对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的问题,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非诉执行案件的申请条件、审查程序、执行程序等。

同时,对于一些模糊不清的条款进行明确,以便于司法实践中的操作。

(二)优化审查程序为了解决审查程序存在的漏洞问题,建议采取以下措施:一是统一证据认定标准,确保审查结果的公正性;二是加强审查过程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三是引入听证制度,给予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三)强化执行力度针对执行难问题,建议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强普法宣传,提高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意识;二是加大法院对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执行力度,采取多种措施迫使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三是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行政相对人进行信用惩戒。

(四)强化跨区域协同机制针对地方保护主义现象,建议加强跨区域协同机制的建设。

40.非诉行政案件听证程序规则

40.非诉行政案件听证程序规则

非诉行政案件听证程序规则第一条非诉行政案件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针对相对管理人的违法事实,依照法定程序依法作出处罚决定,而相对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既不履行,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行政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予以执行的案件。

第二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材料和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

第三条非诉行政案件听证程序分听证预备、听证和评议裁决三个阶段。

(一)听证预备是指听证之前,听证法官、书记员对听证的前期准备。

(1)行政审判庭在收到行政机关申请执行书之日起三日内组成合议庭,并告知申请人行政机关和被申请的当事人。

(2)合议庭应当在听证的十五日前,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听证通知书”,通知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3)告知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4)合议庭要根据具体案情,认真阅卷,熟悉案情,核对有关证据和材料。

一、听证包括准备、调查、辩论和最后陈述四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书记员查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会情况并宣布听证会纪律。

审判长宣布听证会开始时,核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身份,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申请人和被执行人有权申请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回避;告知被执行人有权进行申辩、质证、辩论等权利。

(二)调查按照下列顺序:(1)申请人行政机关对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的法律进行陈述;被执行的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发表意见;陈述没有履行义务的理由。

(2)申请人行政机关对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举证,将据以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及送达手续,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相关材料,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举证;被申请人亦应就自己的主张进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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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行的非诉行政执行制度发端于改革开放之初,先由行政管理领域的单行法律、法规列举规定,最后由《行政诉讼法》作一般性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该条规定确立了中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基本格局,即: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只有在法律、法规有特别授权时,行政机关才享有自行强制执行的权力。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执行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习惯被称为“非诉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对非诉执行案件的申请、审查、执行等作了更为具体、明确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

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法律规定1、《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2、《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2.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3.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4.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5.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7.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3、《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二)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这实际上确立了行政非诉案件的重大明显违法的审查标准。

4、《行政强制执行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行政强制执行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6、《行政强制执行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综上,非诉行政案件执行都是由于行政管理相对人逾期既不履行义务,又不起诉,而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

二、申请执行程序目前,最高院对此尚未出台司法解释,全国各地法院的做法亦未统一,但多数法院的通行做法是:一是人民法院在审查立案后3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机关的申请执行书副本和案件受理通知书,同时书面告知其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二是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次日起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听证申请,人民法院不得拒绝,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以《听证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三是根据《听证通知书》所确定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双方当事人到指定的场所,由法院主持召开听证会。

四是听证程序开始,首先核对听证双方的身份,宣布听证合议庭成员名单、告知双方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其次行政机关应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相关证据,以及执法程序,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依据进行举证,被申请人进行质证,并可以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再次双方针对争议的焦点进行辩论,最后合议庭评议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结果是否得当等问题,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是否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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