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非诉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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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非诉执行案件问题的探讨

行政非诉执行案件问题的探讨

第23卷 增刊V o l .23 Supp l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 rnal of Guangx i U n iversity (Ph ilo 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2001年6月June,2001α行政非诉执行案件问题的探讨卫绪华(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市,410083)[摘要] 行政非诉执行案件问题的提出,其涵议的界定、审查,以及裁定作出的后果。

[关键词] 行政复议;非诉执行;期限[中图分类号] D 92015本文主要论及未过行政复议期限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在审判实践中的审查及操作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法律的发展是问题产生、存在和解决的过程。

随着我国《行政复议法》的颁布,我国行政程序法的研究又上一新台阶,在此法中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由此可见,通常情况下的行政复议期限由过去的15天增加为60天,这无疑加强了行政相对人一方的救济能力,更有效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其它行政法规中的相关法条却未随之作相应调整。

部份特殊法所规定的行政诉讼期限远远低于60天的行政复议期限,于是各法条产生了一定的不协调性。

实践中出现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已过行政诉讼期限却未过行政复议期限的情况,由此带来了这一类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审查及操作的新问题,这一新问题目前在行政执行中又有待解决,它的解决是司法实践中的迫切需要,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涵义的界定这一概念根据司法实践一般定义为: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是指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诉法和申请复议又不履行、依法不由行政机关执行而由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

以上定义把行政复议期限和行政诉讼期限一并看待,非诉执行的前提是两种期限都已过又不履行,行政相对人仍未主张救济权利。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京高法发[1993]158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京高法发[1993]158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执行案件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京高法发[1993]158号)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为了贯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京高法发[1993]56号文件的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并结合本市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就行政审判庭受理行政执行案件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的管辖,作以下规定:一、行政诉讼执行案件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执行案件:1、基层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2、中级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执行案件:1、中级人民法院依照第一审程序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2、高级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管辖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由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

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不动产的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行政机关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行政机关同时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受理执行。

下列法律文书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执行:1、国务院各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2、专利管理机关对确认发明专利权和侵犯专利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3、海关依照法律、法规作出具体行为的;4、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基层人民法院的请求决定自己执行的案件。

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受理执行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试论非诉讼行政执行

试论非诉讼行政执行
解释之所以规 定行政主体 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 行 , 而没 有赋予大 的情形 以外 , 具体行政行为有其他 明显违法 并且损 害被执行人 合法权 多数行政主体 以强制执行权 , 目标追求是 为了建立一 种司法 权与行 益 的情形 。它包括具体 行政行为 超越职权 、 政机关滥 用职权 和严重 其 行
性 审查 时要 严格 执 行 合 法性 审查 的 标 准 和 审 查制 度 的程 序 规 定 , 实 维 护行 政 相 对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切
【 关键词】 非诉讼 ; 行政执行 ; 行政诉讼 ; 合法性审查
及 行政主体作 出具体行政 行为以后 , 政相对人在 法定期 限内 既不 定的诉讼审查具体行政行为 的标准 , 非诉讼 审查标 准与诉 讼审查标 行 提起诉讼 , 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确 定义务 , 政主体或权利人可 以申 准应该统一。另一种意见认为 , 行 非诉讼审查标 准不应 与诉讼 审查标准 应采用 重大明显违 法” 的审查标 准。通过对被 诉具体行政 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 民法 院受理后 , 不要对 申请执行 的具体 行 完全一样 , 要

共利益 、 并且重在解决相对人放弃 诉权不履 行具体行 政行为确 定的义 务 的问题 。如果采取诉讼 审查 的标 准 , 行政诉讼 法》 《 关于 起诉期限的

非 诉讼 行 政 执 行 及 其 合 法性 审查 制 度 设 立 的 必 要 性
非 诉讼 行政 执 行 审 查 , 指 人 民 法 院 在 行 政 主 体 或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规定便不具有任何意义 , 是 并且不利于行政主体积极依法行政。 重大明
的具体行政行为进 行合法性审查 。另一 种观点认 为 , 应当对 申请执 行 法律依据可适用 。适用法律有明显的错误是 指适用已废止或失去 效力 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 , 合法性 审查 是行政诉讼的基本原 则 , 的法律规 范, 或适用的法律依据 明显不适 用于具体行 政为所 针对的 违 非诉讼行政执行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内容之一 , 因此 , 它也应遵循 行政 法行为, 或适用没有相应的法 律、 法规 、 章为依 据或者与 法律、 规 法规 、 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 对申请执行 的具体 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 审查。 规章相 突的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其他明显 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 中 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 为不起诉也不 履行 , 行政 诉讼法及 有关 司法 法权 益是一种概括性规定 , 也是一个 涵盖式 条款 , 即除前两项列举规 定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规范非诉行政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赣高法〔2020〕1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规范非诉行政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赣高法〔2020〕1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规范非诉行政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正文:----------------------------------------------------------------------------------------------------------------------------------------------------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规范非诉行政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赣高法〔2020〕1号全省各级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非诉行政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经2019年12月26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和情况的,请层报至我院行政庭。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1月2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非诉行政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非诉行政案件立案、审查和执行工作,切实发挥行政审判促进依法行政、保障群众利益、提升行政效能、化解社会矛盾的功能和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立案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行政裁决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六个月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法规对起诉期限另有规定但少于复议期限的,应当在复议期限届满后申请。

逾期申请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非诉执行

行政非诉执行

行政非诉执行非诉行政案件非诉行政案件专指对于具有执行内容的行政行为,具有起诉主体资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执行的制度。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6条的规定,我国现行的行政执行是以人民法院非诉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执行机关依法执行为例外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

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作为人民法院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一种重要手段,在市场经济日趋完善的今天,越来越起着重要的作用。

审查标准非诉执行审查。

凡是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都应当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司法解释第95条规定: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审查形式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但应当告知被申请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对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仅进行形式审查,没有明显违法的,法院就应当裁定执行。

对案件影响重大,一旦执行错误将无法弥补或案外人提出异议,被申请人申请听证的,法院应组织听证,听证的形式可由合议庭主持,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交换证据进行质证,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意见,最后,合议庭进行评议,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行政非诉执行期限一般为3个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

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行政诉讼与行政非诉讼纠纷解决

行政诉讼与行政非诉讼纠纷解决

行政诉讼与行政非诉讼纠纷解决行政诉讼与行政非诉讼纠纷解决是指在行政法领域中,当出现行政争议时,采取的不同解决方式。

行政诉讼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式,而行政非诉讼纠纷解决则是采取行政程序或其他方式解决行政争议。

本文将从行政诉讼和行政非诉讼两个方面,分别介绍这两种方式的特点和应用。

行政诉讼是指当个人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发生行政法律关系,并产生了争议时,通过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寻求法庭进行裁决的一种方式。

行政诉讼具有公开公正的特点,可以保证争议的解决公正合法。

行政诉讼适用于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例如违法处罚、违法征收等。

行政诉讼的特点是程序繁琐,时间长,诉讼成本高。

因此,对于一些重大的行政法律关系争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行政诉讼是一种重要的解决方式。

行政非诉讼纠纷解决是指通过行政程序或其他方式来解决行政争议的方法。

行政非诉讼纠纷解决相比于行政诉讼,具有程序简便、效率高、成本低等优点。

行政非诉讼纠纷解决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仲裁等。

行政复议是指当个人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满意时,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进行复议。

行政复议具有时间短、程序简便的特点,可以快速解决一些简单的行政争议。

行政仲裁是一种通过协商、调解来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

行政仲裁更加注重争议的调解解决,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来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减少了对法律程序的依赖。

行政非诉讼纠纷解决适用于一些一般性、简单性的行政法律关系争议,并且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

行政诉讼与行政非诉讼纠纷解决在实践中有其各自的应用范围和特点。

对于一些重大的、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法律关系争议,尤其是对于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行政诉讼是一种必要途径,可以确保权益的得到保护。

行政诉讼虽然时间长、成本高,但是其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具有更为稳定和持久的解决结果。

而对于一些一般性、简单性的行政争议,例如行政复议和部分行政仲裁等方式则更加适用。

这些方式具有程序简单、效率高的特点,可以更快速解决争议,减轻法院的负担,也降低了争议解决的成本。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庭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的立案审查和案卷挂号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庭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的立案审查和案卷挂号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庭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的立案审查和案卷挂号问题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1993.06.10
•【字号】京高法发[1993]100号
•【施行日期】1993.06.10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诉讼综合规定,第一审普通程序
正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庭受理行政诉讼案件
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的立案审查和案卷挂号问题的通知(京高法发[1993]100号)
市中级人民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
为加强档案工作的管理。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京高法发(1993)56号《关于将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讼行政案件的执行移交行政审判庭负责》的通知规定,现就行政审判庭受理的执行案件的立案审查及案号问题通知如下:1、行政诉讼案件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非诉讼行政案件,由行政审判庭审查立案。

符合立案条件的挂“×政执”字案号(例“朝政执”、“宣政执”等)。

2、立案挂号按年度、一案一号的原则掌握。

3、人民法院审理结案的行政案件,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仍使用原审案号,不另挂新案号。

4、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一九九三年六月十日。

非诉行政案件强制执行权配置模式之选择——以湖南基层法院的实践为例

非诉行政案件强制执行权配置模式之选择——以湖南基层法院的实践为例

现状描 述 : 实 践 中 的 非 诉 行 政 案 件 审 查 执 行 模 式


关 于 当前 非诉 行政 案件 的强 制执 行 . 从最 高 人 民法 院执行 局 的统计情 况 看 . 目前 全 国很 不统 最 高 人 民法 院执 行 局 卫 彦 明局 长 在 2 0 1 2年


l 1 月一 次 司法 征拆 执 行工 作 调研 ( 湖南 ) 座谈 会 上 的讲 话 时就指 出 , 高级 、 中级 、 基 层三 级法 院 的 非诉 执 行 工作 有 的是 行 政庭 、 有 的是 执 行 局 、 有 的是 非诉 执 行 局 、 有 的是 执 行分 局 、 有 的是执 行 二局 、 有 的是 土地 房 屋征 收 审 判庭 、 还 有 的是法 警 队等机 构在 负责 。 其中, 以行 政庭 、 执行 局负 责 非诉 行政 案件 的执行 占大 多数 . 少 数 非诉行 政 案 件 较 多 的城 区法 院设 立 了独 立 建 制 的非 诉 执 行
强制 执行 权配 置模式 的完 善
个 部 门实施 . 行 政诉 讼法 以及 行政 强制 法都 未作 明确规 定 . 致使 法 院 内部 在非诉 行 政 案件 审查 与 执 行 问题上 . 意 见 与分 歧 丛 生 . 实践 中 的做 法更 是 五 花八 f - 3 2 0 1 1 年 1 O月 1 9 日. 最 高人 民法 院 印发 了《 关 于执行权 合理 配置 和科 学运 行 的若 干 意见》 ( 法发 [ 2 0 1 1 ] 1 5号 , 以下简称《 意见》 ) , 其 中第 1 3条 明确 规 定 : “ 行政 非 诉 案 件 、 行 政 诉 讼 案件 的执 行 . 由立 案机 构登记 后转 行 政审 判机 构 进 行合 法 性 审查 : 裁 定 准 予强 制 执 行 的 . 再 由立 案 机 构办 理 执行 立 案 登 记 后 移交 执 行 局执 行 ” 该条 规定 明确 了由行 政庭 审查 、 执行 局执 行 的模 式。 那么 , 该《 意见 》 实 施 1年 多过 去 了 , 最 高人 民法 院希 望 达 到统 一 非 诉 行 政 案件 审 查 与执 行 模 式 的努力 目标 是否 已实现 . 各地 法 院特别 是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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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非诉讼执行
非诉讼执行法律解释
非诉讼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即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已生效的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时,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决行为确定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又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制度。

执行条件: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具备以下七个条件:
1、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即行政机关依法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没有强制执行权。

2、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即行政行为已经或得最终的确定力和执行力,且其内容能够强制履行或者代履行。

3、申请人是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4、被申请人是该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即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

5、被申请人在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申请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这里的法定期限即《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所规定的3个月的期限)。

7、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非诉执行申请,人民法院才会受理,否则,人民法院将裁定不予受理。

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的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行政单位执法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前需履行书面催告程序
二、申请强制执行书应由机关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加盖印章。

三、递交据以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证明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

四、递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财产位置、准确的居住地、工作地址、通讯号码及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

五、把握好两个重要的时间段。

1、申请执行的时间。

2、申请执行的期限。

六、行政执法中证据的收集。

七、行政执法文书送达方面。

1、直接送达
2、留置送达
3、邮寄送达
4、公告送达
送达的行政执法文书要有统一编序的文号,送达回证上要载明:送达文书的名称、文号、分数、送达方式、时间和地点的内容,受送达人要清楚正确的姓名,受送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要写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全称,不可用简称,并注明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送达回证要加盖送达机关印章,关有两名以上送达人签字。

采用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的,要附有相关材料记载。

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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