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管辖问题的通
关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关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示例文章篇一:《关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什么是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呢?哎呀,这可有点复杂呢。
简单来说呀,就是行政机关作出了一个行政决定,比如说像对一些违规的小商贩作出罚款的决定,可是这个小商贩呢,没有按照这个决定去做,也没有去起诉这个行政机关。
那这时候,行政机关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个决定,这种案件就叫做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这就好比呀,老师在学校里给一个调皮捣蛋的同学布置了罚站的惩罚,这个同学既不接受罚站,也不去找校长说老师罚得不对,那老师就可以找教导主任来确保这个罚站的惩罚能执行下去呢。
我邻居叔叔就遇到过类似的事儿。
他开了个小饭馆,卫生不太达标,卫生部门就给他下了整改通知,还罚了款。
叔叔一开始没当回事儿,也没去起诉卫生部门说这个罚款不合理。
结果呢,卫生部门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个罚款了。
叔叔当时还很不理解呢,他觉得自己就一点小问题,怎么就这么严重。
这时候我才知道原来还有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这么一回事儿。
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申请条件有哪些呢?这申请条件可不少呢。
首先,行政机关得有合法有效的行政决定。
这就像盖房子得有合格的图纸一样重要。
要是这个行政决定本身就是有问题的,那肯定不能申请强制执行啦。
比如说,行政机关乱罚款,没有按照规定的标准来,那这个决定就是无效的。
其次呢,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还不履行这个行政决定。
这就像一场比赛,有规则规定了时间,你在这个时间里既不申诉,也不反抗,还不按照要求做,那肯定就要接受相应的结果啦。
我听爸爸讲过一个故事。
有个公司因为偷排污水被环保部门处罚了。
这个公司觉得自己很冤枉,但是他们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去复议或者起诉,也不按照处罚决定交罚款。
环保部门就满足了申请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条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了。
这个公司这时候才着急起来,可是已经有点晚了呢。
三、法院在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时会审查些什么呢?法院可不能随随便便就同意行政机关的申请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诉执行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2004年4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诉执行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2004年4月)(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对非诉执行行政案件的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法院审查非诉执行行政案件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和受理第一条(受案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条(排除范围)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下列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三)针对不确定对象并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受理,但法院只审查程序,不审查实体);(五)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决定;(六)起诉期限未届满,行政机关申请先予执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执行后果无法补救的行政行为;(七)执行内容不具体或不明确的行政行为;(八)其他不宜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法律规定受理)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
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但未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另一种观点认为,执行权为司法专属权,因此应当受理)。
第四条(立案条件)对行政机关提出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一)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三)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已届满,或者在此之后行政机关另行书面指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已届满;(四)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五)申请未超过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六)申请人依法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八)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有可执行的内容;(九)被申请人是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十)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非诉行政执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非诉行政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审判机关【发文字号】渝高法[2004]244号【发布部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4.12.29【实施日期】2004.12.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非诉行政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渝高法[2004]244号)各中、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非诉行政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已于2004年11月18日经我院审判委员会第410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非诉行政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为维护和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依法规范全市法院非诉行政执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全市法院非诉行政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非诉行政执行是指未经诉讼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后,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人不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根据行政主体或者权利人提起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有关规定所进行的审查立案、合法性审查和强制执行活动。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的行政主体是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本意见所称的权利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作出行政裁决后,依据该行政裁决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行政主体或者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由立案庭审查立案,行政庭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执行庭强制执行。
人民法庭不得办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委托人民法庭协助执行庭强制执行。
第四条在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立案和合法性审查阶段,不得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京高法发[1993]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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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执行案件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京高法发[1993]158号)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为了贯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京高法发[1993]56号文件的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并结合本市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就行政审判庭受理行政执行案件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的管辖,作以下规定:一、行政诉讼执行案件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执行案件:1、基层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2、中级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执行案件:1、中级人民法院依照第一审程序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2、高级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管辖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由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
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不动产的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行政机关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行政机关同时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受理执行。
下列法律文书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执行:1、国务院各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2、专利管理机关对确认发明专利权和侵犯专利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3、海关依照法律、法规作出具体行为的;4、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基层人民法院的请求决定自己执行的案件。
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受理执行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4.07•【文号】高检发办字〔2024〕74号•【施行日期】2024.04.07•【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24〕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积极探索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要坚持积极探索、稳妥推进、规范有序,努力把工作抓实、步子迈实、效果做实。
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4月7日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积极稳妥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推进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自觉性、规范性与科学性1.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对“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作出部署,重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改革举措,要求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
非诉执行案件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非诉执行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申请执行前,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非诉执行案件的法律规定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非诉执行案件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非诉执行案件的定义及适用范围1. 定义非诉执行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申请执行前,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 适用范围非诉执行案件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1)债务纠纷案件:当事人因债务纠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非诉执行措施。
(2)侵权纠纷案件:当事人因侵权纠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非诉执行措施。
(3)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当事人因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返还不当得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非诉执行措施。
(4)其他需要采取非诉执行措施的案件。
三、非诉执行案件的法律规定1. 人民法院受理非诉执行案件的程序(1)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申请执行的事实和理由、请求采取的非诉执行措施等。
(2)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决定受理的,应当立案;决定不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2. 非诉执行措施的采取(1)查封: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限制被执行人处分该财产。
(2)扣押: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扣押,限制被执行人处分该财产。
(3)冻结: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冻结,限制被执行人处分该财产。
(4)拍卖: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拍卖,以实现申请人的债权。
3. 非诉执行措施的解除(1)被执行人履行债务: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后,人民法院应当解除非诉执行措施。
(2)申请执行人放弃债权:申请执行人放弃债权,人民法院应当解除非诉执行措施。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规范非诉行政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赣高法〔2020〕1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规范非诉行政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正文:----------------------------------------------------------------------------------------------------------------------------------------------------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规范非诉行政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赣高法〔2020〕1号全省各级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非诉行政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经2019年12月26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和情况的,请层报至我院行政庭。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1月2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非诉行政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非诉行政案件立案、审查和执行工作,切实发挥行政审判促进依法行政、保障群众利益、提升行政效能、化解社会矛盾的功能和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立案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行政裁决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六个月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法规对起诉期限另有规定但少于复议期限的,应当在复议期限届满后申请。
逾期申请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法发〔2020〕44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法发〔2020〕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已于2020年12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法发〔2004〕1820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号,以下简称2004年案由通知)同时废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将适用《暂行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和准确适用《暂行规定》行政案件案由是行政案件名称的核心组成部分,起到明确被诉对象、区分案件性质、提示法律适用、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等作用。
准确确定行政案件案由,有利于人民法院在行政立案、审判中准确确定被诉行政行为、正确适用法律,有利于提高行政审判工作的规范化程度,有利于提高行政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有利于为人民法院司法决策提供更有价值的参考,有利于提升人民法院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的能力和水平。
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组织学习《暂行规定》,全面准确领会,确保该规定得到正确实施。
二、准确把握案由的基本结构根据行政诉讼法和相关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遵循简洁、明确、规范、开放的原则,行政案件案由按照被诉行政行为确定,表述为“××(行政行为)”。
例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案由表述为“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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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京高法发[1993]158号)
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
为了贯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京高法发[1993]56号文件的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并结合本市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就行政审判庭受理行政执行案件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的管辖,作以下规定:
一、行政诉讼执行案件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执行案件:
1、基层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2、中级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执行案件:
1、中级人民法院依照第一审程序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2、高级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管辖
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由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
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不动产的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行政机关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行政机关同时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受理执行。
下列法律文书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执行:
1、国务院各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2、专利管理机关对确认发明专利权和侵犯专利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3、海关依照法律、法规作出具体行为的;
4、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基层人民法院的请求决定自己执行的案件。
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受理执行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四、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五、行政审判庭不受理下列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
1、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
2、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交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一九九三年八月五日
发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发布日期:1993年08月05日实施日期:1993年08月05日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你好哦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