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判文书制作探讨
行政裁判文书制作的常见问题及破解之道

行政裁判文书制作的常见问题及破解之道1.文书格式不规范行政裁判文书作为一种正式的文书形式,其格式要求严格。
然而,许多人在书写行政裁判文书时存在格式不规范的问题,如错用标题、段落缩进不一致等。
要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学习规范的文书格式,建立起一套自己的行政裁判文书模板。
2.表述不准确行政裁判文书需要精确表述法律事实和适用法律条文,以便使当事人清晰地了解法院的认定和裁决。
但是,由于许多行政案件较为复杂,文书涉及的法律问题较多,容易导致表述不准确或不完整的情况发生。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行政裁判人员应该在撰写文书之前充分研究案件材料,准确把握案件关键事实和法律问题,确保对案件的客观准确的认定。
3.文书语言晦涩难懂行政裁判文书作为一种专业文书,需要使用专业术语和法律语言。
然而,许多行政裁判文书存在使用晦涩难懂的语言表达的问题,导致当事人难以理解。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行政裁判人员应该尽量用简明扼要的语言表达,避免使用过多的法律术语,并在遇到复杂概念时进行解释和说明。
4.判断不公正行政裁判文书的最终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判断必须公正、客观。
然而,由于主观认识和价值观的差异,有时候行政裁判人员容易出现主观偏见,导致判断不公正的情况。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行政裁判人员应该坚持法律原则,严格依法处理案件,避免个人主观情绪的干扰。
5.处理速度慢行政裁判文书制作通常涉及大量文书的起草、审查和修改,如果处理速度慢,容易造成案件拖延和当事人权益的损害。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行政裁判机关可以采用提高效率的方法,例如建立健全文书制作流程,统一标准,实施文书质量和数量的双保障,以及合理安排工作时间等。
总之,行政裁判文书制作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工作,需要行政裁判人员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扎实的法律基础。
通过加强培训和学习,规范操作流程,确保文书的准确性和合法性,才能提高行政裁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近年来,行政执法的频次和力度不断升级,执法文书作为传达执法决定和证明执法依据的主要手段,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牵涉到政府部门的形象和公信。
因此,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势在必行。
首先,行政执法文书应该符合标准格式。
行政机关的文件、公文等都有特定的格式要求,行政执法文书也不例外。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执法文书应具备标题、文首、正文、文尾和署名等要素。
此外,文书还需注重版式平衡、字号统一、行距适当等方面的规范。
其次,行政执法文书的语言应力求简明扼要。
行政执法文书不是文学作品,写得翻翻滚滚的,反而会让当事人难以理解。
因此,行政执法文书应遵循“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原则,用清晰明了、简练明了的语言表述执法依据和理由,使当事人易于理解。
第三,行政执法文书应注意依据的规范性和真实性。
执法文书的出发点是为了传达执法决定和证明执法事实,因此必须基于权威依据和真实事实。
在涉及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上级机关文件等方面,应遵守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正确引用并附加具体规定和解释。
在涉及事实的部分,应遵循事实准确、客观真实的原则,对证据开展充分审慎的调查和认定。
最后,行政执法文书的审校应当严谨。
行政执法文书将直接涉及到执法依据和事实认定的准确性、可信度和公信力,因此审校人员应当执行严格的程序和标准。
除了检查格式、语言、法律依据和事实陈述等方面,还需审查文号、修改痕迹、签章等方面。
行政文书需进行严格的审查和签署,除了涉及文书本身的内容外,尚需检查文书是否准确、完整、符合法定授权并附加相应印章等方面。
总的来说,行政执法文书的规范制作涉及到格式、语言、依据、审校等多个问题,都需要认真把握。
制作一份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政府部门形象和增强政府公信力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裁判文书公开的问题探讨

裁判文书公开的问题探讨1. 引言1.1 背景介绍裁判文书是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后所作的书面结论,裁判文书的内容涵盖了案件的事实、法律适用和裁判结果。
裁判文书的公开是指将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向社会公开,让社会公众能够查阅和了解司法机关的裁判过程和结果。
裁判文书的公开对于推动司法透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公开裁判文书可以增强司法的公信力和透明度,让公众了解司法机关的工作方式和司法裁判的标准,也有利于监督司法机关的运作,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
裁判文书的公开在实践中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
其中包括个人隐私保护、商业机密保护、涉及国家安全等敏感信息的处理等问题。
如何在保护相关利益的前提下,实现裁判文书的公开,是当前需要解决的难题之一。
到此结束。
1.2 研究目的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裁判文书公开的问题。
裁判文书是法院作出裁决后的书面记录,是司法活动的产物。
裁判文书公开是指向公众开放裁判文书的信息,使社会各界了解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
本文的研究目的是探讨裁判文书公开的必要性、现状、难点和挑战、价值以及作用,以期为今后裁判文书公开提供参考和借鉴。
通过对裁判文书公开的讨论和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和理解司法系统的运作,促进司法公正和透明,增强社会监督和参与,推动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
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提高大家对裁判文书公开问题的认识和了解,为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作出贡献。
2. 正文2.1 裁判文书公开的必要性1. 增加司法透明度:裁判文书公开可以让公众了解司法机关的工作情况,促进司法公正和公平,避免裁判的不公正和滥用权力。
2. 保障当事人权利:公开裁判文书可以让当事人和律师及时了解案件的审理情况,有利于当事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监督司法机关的工作。
3. 促进法制建设:裁判文书公开可以为法学研究提供依据,推动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法治体系的建设,提升执法效率和质量。
5. 促进社会稳定:裁判文书公开可以增加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减少法律纠纷和冲突,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行政裁判文书

行政裁判文书当代社会治理中,行政裁判作为一种有效手段,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行政裁判文书作为行政裁判的正式表达,既具备法律效力,又需要满足一定的格式要求。
本文将围绕行政裁判文书的格式、内容以及写作技巧展开探讨。
一、行政裁判文书的格式行政裁判文书是对某一行政案件进行裁定或判决后的书面表达,因此其格式应遵循相关法律规定。
一般而言,行政裁判文书包括标题、引言、正文、裁定或判决以及日期等要素。
首先,标题部分应准确表达案件类型以及当事人身份,如“行政裁定书”、“行政判决书”等。
引言是针对该案件背景进行简要说明,包括案由、案件概况和争议焦点等内容。
正文部分是对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及理由的详细陈述,需逻辑清晰、表达准确。
裁定或判决部分应明确表明判决结果,如罚款金额、解除行政处罚等。
最后,日期是行政裁判文书的正式效力开始的时间节点。
二、行政裁判文书的内容要求行政裁判文书作为行政当局对案件的正式表述,其内容应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第一,行政裁判文书应准确反映案件事实。
事实是行政裁判的基础,行政裁判文书需要全面、客观、具体地陈述案情,并对案件存在的争议点进行明确说明。
第二,行政裁判文书应准确适用法律。
行政裁判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因此行政裁判文书需清楚表明适用的法律条文及相关依据,确保裁决的合法性。
第三,行政裁判文书应给出明确的裁定或判决。
裁定或判决是行政裁判文书的核心内容,需要在正文部分的基础上,对涉案当事人的权益和行政行为做出明确的决定或判决。
第四,行政裁判文书应具备语句通顺、表达流畅的特点。
在撰写行政裁判文书时,需要注意用词准确、句式通顺,以保证文书的逻辑性和可读性。
三、行政裁判文书的写作技巧为了使行政裁判文书更加准确、清晰、流畅,以下是一些写作技巧的建议。
第一,审慎选择词语。
行政裁判文书应使用准确、规范的法律术语,避免使用模糊、含糊不清的表述,以免引发误解。
第二,注意语句结构。
行政裁判文书应采用简洁明了的语句结构,避免过度修饰或长句过多,以保持读者阅读的流畅性。
裁判文书的创新途径与要素审判法的理论实践探讨

裁判文书的创新途径与要素审判法的理论实践探讨引言在司法实践中,裁判文书是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的法律文书,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
本文旨在探讨裁判文书的创新途径及其与要素审判法的理论与实践联系,以期提高司法文书质量,促进司法公正。
一、裁判文书创新的必要性1.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环境的变迁,传统的裁判文书已无法满足现代司法需求,需要进行创新以适应新的司法环境。
2. 裁判文书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创新裁判文书可以提高司法透明度,增强司法公信力。
3. 创新裁判文书可以提升司法文书质量,使其更具有说服力和权威性,有利于当事人接受判决结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裁判文书创新途径1. 优化结构设计:根据案件特点和裁判结果,合理设计文书结构,使之更加清晰、逻辑性强。
2. 强化说理阐述:在裁判文书中,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证据分析等进行深入、充分的阐述,提高文书的说理性。
3. 采用信息化手段: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文书制作效率,实现文书内容的数字化、网络化。
4. 丰富表达形式:在遵循法律规范的前提下,适当采用图表、案例等多元化表达形式,使文书更具有可读性。
5. 注重文书美观:在排版、字体、字号等方面进行优化,提高文书的美观度。
三、要素审判法的理论与实践1. 要素审判法概述:要素审判法是一种以案件要素为核心,对案件进行全面、深入分析的审判方法。
2. 要素审判法的理论基础:包括辩证唯物主义、实证主义等,强调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进行全面、客观、理性的分析。
3. 要素审判法的实践应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案件各个要素进行深入分析,确保审判公正、公平。
4. 要素审判法与裁判文书创新的关系:要素审判法的实践为裁判文书创新提供了理论支持和实践基础,裁判文书创新有助于要素审判法的落实和推广。
四、结论裁判文书的创新是司法实践的重要方向,有利于提升司法公正和公信力。
通过优化结构设计、强化说理阐述、采用信息化手段等创新途径,可以提高裁判文书质量。
人民法院行政裁判文书

人民法院行政裁判文书一、引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不断完善,人民法院成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机构。
行政裁判文书作为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责,起到了查明事实、法律分析和规范行政行为的作用。
本文将介绍人民法院行政裁判文书的特点和重要性,以及行政裁判文书的撰写要求和注意事项。
二、人民法院行政裁判文书的特点人民法院行政裁判文书是指法院就涉及行政行为、行政纠纷的案件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决定,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法律效力:行政裁判文书是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作出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
司法机关作出的行政裁判文书,可以作为具有强制力的法律依据,用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解释规范性文件:行政裁判文书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和适用具有规范性意义,为当事人和行政机关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行政裁判文书通过具体案件的裁决,能够为相似情况下的行政行为提供可参考的依据。
3. 公示权利保护和法律监督:行政裁判文书的公开和公示,有助于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行政裁判文书一经发布,公众可以及时了解到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判断和裁决,通过舆论监督促使行政机关遵守法律、规范行政行为。
三、人民法院行政裁判文书的重要性1. 保障公民权益:人民法院行政裁判文书可以司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起诉行政机关,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判文书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2. 维护社会秩序:行政裁判文书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规范,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行政机关在执行职务时,必须依法行使权力,不得超越法定权限或滥用职权,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3. 促进法治建设:行政裁判文书作为法院的判决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裁决和限制,有助于促进法治建设。
通过行政裁判文书的发布,可以形成一种制度化、规范化的行政管理模式,建立健全法治的社会秩序。
四、人民法院行政裁判文书的撰写要求和注意事项1. 准确客观:行政裁判文书应当准确、客观地陈述案件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尽量避免个人主观色彩的介入,以确保裁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行政裁判文书

作用
作用
行政裁判文书对于严肃执法,增强人民群众和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发展社会 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 法行使职权,密切人民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都具有重要作用。
制作要求
制作要求
制作行政裁判文书的基本要求是:合法、公开、规范、准确。 一、合法 制作行政裁判文书的合法性要求有两层含义:一是制作行政裁判文书要有法律依据,二是制作行 政裁判文书的程序要合法。 严格行政裁判文书的制作程序,是提高行政裁判文书质量,体现司法公开、公正的重要保证。法 律和司法解释并未对行政裁判文书的制作程序作出具体的规定和要求。行政裁判文书的制作是行 政审判程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应当符合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合议、回避、公开审 判等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精神。因此,在制作行政裁判文书时应当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一)起草。
行政裁判文书
法律文书
内容摘要
行政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的代表,像国家的守护者,行使着审判的权利。在行政诉讼的海洋中, 他们依照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还有地方性法规,以及参照行政规章,为了解决当事人之间那 些复杂的行政争议。 他们用文字描绘出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像一位艺术家挥洒着油彩,创作出具有深刻内涵 和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每一份行政裁判文书,都如同一片独特的树叶,脉络分明,色彩斑斓, 每一条线都透露着精细与严谨,每一抹色彩都闪烁着公正与公平。 在这里,文字的力量被发挥得淋漓尽致。他们不仅描绘了案件的实体和程序问题,还通过巧妙的 修辞和深刻的立意,让读者感受到司法公正的威严和温暖。他们用生动的语言,让那些枯燥的法 律条文跃然纸上,使每一个普通人都能理解并感受到法律的力量。
(二)撤销的判决,是指案件经过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行政主体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 或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因而否定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 性,予以撤销或部分撤销的判决,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的裁判文书

行政诉讼的裁判文书正文:标题: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一种司法活动。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往往需要提交与案件相关的材料,其中包括裁判文书。
本文将简要介绍行政诉讼的裁判文书,包括其定义、主要内容和撰写要求等。
一、定义行政诉讼的裁判文书是指行政机关或法院就行政诉讼案件作出的裁判决定的书面表述。
裁判文书通常由标题、文首、正文和文尾等部分组成。
正文部分一般包括案件的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等要素。
二、主要内容行政诉讼的裁判文书应包含下列主要内容:案件的基本信息:包括案号、当事人姓名、行政机关名称等。
案件的事实:详细陈述案件的背景、争议的焦点、当事人的主张和证据等。
案件的理由: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分析和解释,阐明裁判的依据和合法性。
判决结果:明确宣判结果,如撤销行政行为、确认行政行为合法性或者判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决定等。
裁判文书的文首还应包含裁判机关的名称、裁判日期、审判人员信息等。
三、撰写要求1.准确、简明:裁判文书应准确表述案件事实和法律条文,采用简明扼要的语言。
2.逻辑严密:裁判文书的论述应具有逻辑性和连贯性,使人易于理解。
3.中立公正:裁判文书应客观、中立地叙述案件事实和理由,不得带有主观性或偏见。
4.法律依据:裁判文书应明确援引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作出裁决。
5.格式规范:裁判文书应符合一定的格式要求,如字体、字号、行间距和页边距等。
四、案例分析下面以某行政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为例,简要分析其内容结构和表达方式:裁判文书案号:XXXX原告:甲方被告:乙方经审理查明,原告申请行政诉讼,主张被告的行政行为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作出如下裁判:一、撤销乙方作出的XXX行政行为。
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法行政行为损失赔偿款5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宣告之日起生效。
文首XXX市行政法院裁判日期:XXXX年X月X日审判人员:XXX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裁判文书以简洁、直接的语言表述了案件的基本信息、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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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判文书制作初探论文提要:本文对当前行政审判实践中行政裁判文书中存在的弊端进行了归纳,主要是:1,缺乏行政诉讼的特点;2,轻视程序性叙述及论理;3,归纳焦点不准确,阐述理由不充分;4,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5,不符合规范化制作要求。
按照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和理论,结合当前行政审判实际情况,笔者认为行政裁判文书规范化制作注重以下内容:1,突出行政诉讼的特点;2,增强程序性表述及论理;3,注重案件事实的叙述与说理;4,深化对裁判理由的分析论证;5,完善裁判主文的写作内容。
关键词:行政,文书,制作主文行政裁判文书是指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参照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解决行政争议并就案件的实体和程序问题作出处理的书面决定。
众所周知,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向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和法院形象、法官素质的直接载体。
因而,制作出高质量的行政裁判文书,是时代和社会对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是人民法官义不容辞的神圣职责。
一、当前行政裁判文书制作中存在的弊端行政审判的实践标明,当前在行政裁判文书的制作中存在着明显的弊端,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缺乏行政诉讼的特点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就拿同民事诉讼比较而言,行政诉讼与之有着显而易见的区别,比如合法性审查、举证责任分配、全面审查等是行政诉讼的突出特点和适用原则。
在行政裁判文书的制作过程中,法官应特别强调这些方面。
然而,在行政裁判文书制作的实践中,有不少法官却忽略了这些本不应忽略的问题。
笔者认为,所以出现如此疏忽,与这些法官至今对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不够明确不无关系。
须知,“法律的目的,不仅是法院解释法律的标准,也是评价和判断法院判决是否妥当的标准”。
①因此,首先,必须明确立法目的所在。
就我国行政诉讼立法的目的看,它是为了实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的和谐统一,并力求使双方在行政程序中权利义务的明显不平等在行政诉讼中得以适当平衡。
因而,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行政主体作了许多限制性规定,同时,根据我国国情,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也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上述的限制和原则恰恰体现了行政诉讼有别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突出特征。
但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往往出现法官运用审理民事案件的方式审理行政案件,致使重点旁落,将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变为审理原告行为的违法性,并人为地将被告负举证责任的法定原则变为举证责任“倒置”的酌定裁量,把本应由原告胜诉的案件,却因法官制造的“举证不力”而以败诉告终。
在行政诉讼法已实施十余年后仍如此审理行政案件,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就在于主审法官至今尚未把握行政诉讼的实质特征,至于出于故意“枉法”裁判者,只是个别现象。
(二)轻视程序性叙述及论理司法公正的实质只能是在程序公正的前提下追求最大限度的实体公正,也就是说,只有将程序公正作为实体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实体公正才能真正体现法治意义下的实体公正。
当前为数可观的行政裁判文书中均存在忽视程序叙述方面的问题,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忽视程序性表述。
如不表述或不全面表述自立案至开庭阶段的详细过程;二是忽视程序性论理。
不讲为什么适用或不适用相关程序。
主审法官的这种怠于作为的做法,其结果恰恰导致了剥夺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案件审理的知情权,甚至人为地造成部分当事人因缺乏法律知识,错过诉权行使的法定时限,而出现胜诉权的不当丧失情况。
轻视程序叙述及论理的原因,除受现行司法体制的影响外,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法官个人认识方面的问题。
因为某些法官并不理解:司法活动的真正使命,并不在于追求客观真实本身,而是通过正当程序形成当事人各方都能接受的程序事实和证据事实,并在此基础上适用法律,作出最终的裁判。
②换言之,程序公正的价值是至关重要的,绝不可轻易省略,尤其是不陈缘由的恣意舍弃。
程序正义的要旨就在于: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慎用自由裁量权,且在审理过程中始终保持中立的立场,赋予当事人充分的诉讼参与机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随意变更其诉讼请求,审理案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并尽力保障案件审理的公开、公正、公平。
(三)归纳焦点不准确,阐述理由不充分在审判实践中,不少的行政裁判文书在归纳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时,没能抓住重点,集中归纳,造成所归纳焦点较分散,不突出,甚至偏离方向,直接导致证据分析不力,主次不分,层次混乱,叙述缺乏逻辑性,乃至认定事实失误。
与此同时,某些行政裁判文书(尤其判决书)对裁判理由的叙述过分简略,且多是事理的直陈,很少法理的阐释,更少论及如何针对个案的具体案情去运用证据规则推导案件事实,怎样运用法律认定案件性质,在作出裁判结论时,要么不予论证,要么简单从事,“高度概括”,分析不明,论理不透,令当事人看后不得其解,疑团丛生。
笔者认为,新世纪新阶段的行政裁判文书,不仅要大力彰显司法公正与文明,还要充分体现司法为民的审判宗旨。
为此,要求主审法官在撰写裁判文书理由部分时,主要靠事理分析论断与裁判理由的精辟阐述来具体体现。
一份优秀的行政裁判文书的论理,是该裁判文书的精华和灵魂,是将推定的案件事实与裁判结论有机联系在一起的纽带和桥梁,通过法官令人折服的论理,“达到活的、变动不居的社会生活与死的、刻版固定的法条之间的沟通”。
③沿用演绎推理和思维定式说理时,力求做到具备针对性、逻辑性、完整性、客观性、公平性等整合的特点,既符合规范又具有个性。
作为一名合格的职业化法官,不仅应具有系统、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娴熟的裁判技能和宽厚的人文素养,还应具有逻辑学(尤其形式逻辑),语法修辞(主要是积极修辞)、写作基本知识以及熟练驾驭文字的基本功底。
倘若缺乏良好的综合素质,则很难充分把握“公正与效率”司法主题的真谛,也无法胜任职业法官的神圣职责。
(四)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诉讼中法官采取合法的手段于合理的范围和适当的幅度内对具体案件酌情作出裁判的权力。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立法的滞后和粗疏,是成文法国家无法克服的通病,丰富而多变的司法实践总是让制定法显得乏力和被动。
④面对成文法的空白和行政争议与纠纷的客观存在,法官依据一定的原则和条件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已是不争的事实。
在个案审理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主要体现在对现行法律的正确理解的基础上作出裁判,展示法官正确适用法律和公平处理案件。
而表现在裁判文书中,自由裁量权则体现的是法官对责任的衡量和尺度的把握。
包括对法律原则、精神的准确理解和对客观事实的准确叙述。
同时,自由裁量权的启动应有一个最起码的标准,那就是:只有在“法无具体规定”的前提下,法官才应根据个人对立法宗旨的把握力度和职业道德要求,运用自由裁量权对采取的相关措施做出尽可能合理的选择,对案件作出公正裁判。
但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十分慎重,以防造成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在具体的行政裁判文书制作中,自由裁量权不当行使的主要表现是:1、随意扩大“依职权”调取证据的范围。
某些法官(尤其基层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全然不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禁止性规定,即“人民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动辄就要自作主张“依职权”主动为被告“补充”证据。
如此露骨的枉法取证,难脱“官审相护”之虞。
作出的裁判文书又如何能保证起码的公正进而取信于民呢?2、具有实体观点的二审裁定。
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化,行政裁定书的内容越来越丰富,突出了说理性,这本无可非议。
然而,某些“发回重审”的裁定书的内容要素已大大超出了“纯程序”的范畴,不仅详陈发还理由,而且对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也作出预断。
此种做法的本身会直接影响一审法院的审判权,这也许是出于好心的二审主审法官所始料不及的。
3、对诉讼费收取及负担轻率处置。
某些行政裁判文书中显示出法官对案件受理费及相关费用的收取与负担问题随意进行处置,与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格格不入。
其具体表现是:不按收费范围和标准收费,并任意裁断当事人的负担比例,尤其对不便讲明的收费名堂,便含糊其辞地统统称作“其他诉讼费”或“其他费用”以及“实际支出费”。
(五)不符合规范化制作要求作为行政裁判文书制作的规范化,是指行政裁判文书在形式上必须达到格式规范,在内容上必须做到要素齐备,同时符合适用法律正确、结构严谨、逻辑缜密的基本特征。
可是,从当前行政裁判文书制作的实际情况看,不符合规范化要求现象比比皆是,其具体表现在:(1)格式不标准,从当事人称谓到案由确定以及阿拉伯数字与汉字的用法等较为混乱;(2)内容要素不完整,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随意取舍,遗漏当事人以及漏判现象时有发生;(3)归纳当事人的争议焦点,脱离案情另起炉灶,文不对题,并与判决主文相脱节;(4)将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变为审查原告行为的违法性;(5)将案件事实部分与理由部分混淆,在理由部分认定事实;(6)在事实的认定中仅仅以事实的罗列代替说理;(7)在适用法律时,引法不全面、不完整、不具体,轻视引用具有针对性的司法解释,二审改判案件只引程序法不引实体法;(8)判决主文中所列内容不明确,不写履行期限,不便执行;(9)文书结构分散,逻辑混乱,文理不通,使用方言土语,乱点标点符号,等等。
二、行政裁判文书规范化制作初探笔者认为,行政裁判文书的制作应力求符合规范化要求,要紧紧围绕突出行政诉讼的特点和程序正义,并在准确把握当事人争议焦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对当事人争议事实和裁判理由分析论证方面下功夫,使人民法院制作的行政裁判文书真正成为令当事人与社会公众认可和信赖的彰显人民法院公正、文明司法的重要平台。
初步设想应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一)突出行政诉讼的特点根据行政诉讼的特点,行政裁判文书应重点针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及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予以制作并展开叙事论理。
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1)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内容,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的限制,只要涉及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相关的问题,都在审查之列;(2)被告负主要举证责任,且不得在诉讼阶段擅自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如无正当理由,违反了《证据规定》的要求,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因行政裁判方式(尤其行政判决)具有多样化特点,故对不同的裁判方式在叙事论理上要有所侧重等。
从上述的主要特点不难看出,行政诉讼中,法官的主要职责是以“监督”促“保护”(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即作为个案的行政裁判文书中应突显法官的监督职能,具体体现是:1、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
除按一般要求必须审查行政主体是否具备法定职权外,还要根据个案特点,重点审查:(1)对照法律规范的具体规定,看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无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情形,如系越超职权,是属于地域超越,还是级别超越,抑或是部门超越?如属滥用职权是系执法的目的动机违背了立法的宗旨、精神,还是出于对法律的曲解?(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属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如有,是属于先裁决后取证,还是剥夺了相对人陈述、申诉、听证权,抑或是执法人员应回避未回避?(3)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行政赔偿是否存在赔偿的事实和根据?(4)确认案件是属确认合法还是违法,是否涉及采取补救措施情形?(5)履行职责案件,是否具备责令限期履行的条件,等等,对上述情况的审查结果,都应在裁判文书中交待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