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判文书制作初探
行政裁判文书制作的常见问题及破解之道

意见 ,轻 视裁 判 文书对 影 响 当事人 程序 性权 利 文书 中进行 精 准 的提炼 。如果 行 政裁判 文 书对
事项 的展 示 。在 行政 裁判 文 书 中 ,往 往 忽视 对 这些 内容概 括有 遗漏 ,当事人 会 怀疑法 院的审 管辖 权取 得程 序 的表 述 ,而这 正是法 院获得 审 判 过程 ,降低对 行政 裁判 文 书 的信 任度 。不 仅 理该 案件 权力 的基 础 ;往往 忽视 对合 议庭 组 成 如 此 ,如果 法官 对 当事人 诉讼 请求 和理 由的提 成员 、回避及 更换 程序 的表 述 ,而这关 乎 案 件 炼 缺少 逻辑 性 ,普通 民众 无法 通过 阅读 行政 裁
我 国 向来 “ 重 实 体 、轻 程 序 ” ,在行 政 裁 较 晚 ,发 展 、完 善程 度 远 不 及 其 他 两 大诉 讼 , 事人 程 序性 权利 难 以体 现
书 自觉 或 不 自觉 的参 考其 他诉 讼 文 书 的格式 及 判 文 书 中 ,这点 突 出的表 现 为重视 裁判 文 书对
不足 :
民事诉 讼 、刑 事诉讼 与 法 院的 出现 、发 展
( 一 ) 行 政 诉 讼 特 点 不 突 出 ,难 以与 其 他 同步 ,而 行 政诉 讼 的 出现 是 近代 以来 的事 情 , 两 大诉 讼 相 区别
因此 ,在 行政 诉讼 起 步和 发展 之初 ,其 他两 大
行政 诉 讼 、 民事诉 讼 、刑事 诉 讼是 我 国的 诉讼已经发展相对完善 ,同为诉讼程序 ,行政 三 大 诉 讼 程 序 ,影 响着 我 国 的司 法 审 判格 局 。 诉 讼 长期 笼 罩在 其他 两大 诉讼 的光 环下 ,难 免 三 大诉 讼 虽 同 为 诉 讼 程 序 ,但 都 有 各 自的 特 受 到 影 响 , 自身 特色难 以突显 。 点 ,不 能相 互 混 淆 。然而 ,由于行 政 诉讼 起 步 在 民事 诉讼 、刑 事诉 讼 的影 响下 ,行 政裁 判 文 ( 二) 开庭 前 的程 序 性 事 项 过 于 简化 , 当
行政裁判文书制作的常见问题及破解之道

行政裁判文书制作的常见问题及破解之道1.文书格式不规范行政裁判文书作为一种正式的文书形式,其格式要求严格。
然而,许多人在书写行政裁判文书时存在格式不规范的问题,如错用标题、段落缩进不一致等。
要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学习规范的文书格式,建立起一套自己的行政裁判文书模板。
2.表述不准确行政裁判文书需要精确表述法律事实和适用法律条文,以便使当事人清晰地了解法院的认定和裁决。
但是,由于许多行政案件较为复杂,文书涉及的法律问题较多,容易导致表述不准确或不完整的情况发生。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行政裁判人员应该在撰写文书之前充分研究案件材料,准确把握案件关键事实和法律问题,确保对案件的客观准确的认定。
3.文书语言晦涩难懂行政裁判文书作为一种专业文书,需要使用专业术语和法律语言。
然而,许多行政裁判文书存在使用晦涩难懂的语言表达的问题,导致当事人难以理解。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行政裁判人员应该尽量用简明扼要的语言表达,避免使用过多的法律术语,并在遇到复杂概念时进行解释和说明。
4.判断不公正行政裁判文书的最终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判断必须公正、客观。
然而,由于主观认识和价值观的差异,有时候行政裁判人员容易出现主观偏见,导致判断不公正的情况。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行政裁判人员应该坚持法律原则,严格依法处理案件,避免个人主观情绪的干扰。
5.处理速度慢行政裁判文书制作通常涉及大量文书的起草、审查和修改,如果处理速度慢,容易造成案件拖延和当事人权益的损害。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行政裁判机关可以采用提高效率的方法,例如建立健全文书制作流程,统一标准,实施文书质量和数量的双保障,以及合理安排工作时间等。
总之,行政裁判文书制作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工作,需要行政裁判人员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扎实的法律基础。
通过加强培训和学习,规范操作流程,确保文书的准确性和合法性,才能提高行政裁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裁判文书制作工作总结报告

裁判文书制作工作总结报告裁判文书制作工作总结报告一、工作背景裁判文书制作是裁判文书办公室的核心工作之一,为了规范司法行为,确保裁判文书的质量和效率,提高司法办案的水平和效能,我所在的裁判文书办公室制定了一系列的工作流程和制度。
二、工作内容1. 裁判文书格式:根据司法部门的规定和司法实践,制定了裁判文书的格式要求,包括字体、字号、行间距、页边距等要素,以确保文书统一且美观。
2. 裁判文书写作:根据法官提供的案件信息和法律规定,进行裁判文书的写作工作,包括事实陈述、理由论证、裁决结果等,确保裁判文书的准确性和可读性。
3. 裁判文书审核:对写作完成的裁判文书进行审核,核对事实、法条和逻辑的准确性,确保无误后下发给法官。
4. 裁判文书印制:将审核通过的裁判文书进行排版和印制,保证文书的工整和清晰,方便阅读和存档。
三、工作成果1. 提高了效率:通过制定工作流程和规范化的工作制度,加快了裁判文书的制作速度,提高了办案效率。
2. 保证了质量:通过严格的审核制度和专业的写作培训,确保裁判文书的准确性和权威性,提高了司法判决的可信度。
3. 确保了统一性:通过制定统一的格式要求,保证了裁判文书的统一性,提高了司法形象和司法效果。
四、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1. 工作过于繁琐:在制作过程中,发现裁判文书制作工作过于繁琐,需要反复修改和审核,导致工作效率较低。
为了改进这一问题,可以考虑引入信息技术手段,自动化一些重复性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2. 缺乏创新:目前的裁判文书制作工作主要注重于格式和准确性,缺乏对文书内容的创新和思考。
为了提高司法文书的质量,可以鼓励法官参与到裁判文书的写作过程中,引入多样化的表达方式和逻辑结构,提高文书的可读性和专业性。
3. 人员培训和考核:在新的背景下,裁判文书制作工作要求工作人员具备更高的专业素养和写作能力,但目前的人员培训和考核机制较为薄弱。
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加强对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以适应司法改革的需要。
行政裁判文书制作探讨

行政裁判文书制作探讨行政裁判文书是行政机关对于行政诉讼案件进行裁决之后所产生的法律文书。
相对于刑事、民事裁判文书,行政裁判文书的制作涉及的方面较多,比如案件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证人证言、法官意见等等,因此,行政裁判文书的制作过程也需要十分谨慎,保证文书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
本文将就行政裁判文书制作的重要性、必备因素和具体要求进行探讨。
首先,行政裁判文书制定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行政裁判文书既体现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公正的态度和形象,还影响到相关当事人产生的法律后果,对于维护社会公正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行政裁判文书的制作需要认真地实施,力求准确清晰、语言规范、涵盖完整。
这对于保证行政裁判文书的发挥作用,确保相关当事人的权益,增强行政机关的公信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其次,行政裁判文书的制作需要具备必备因素,即必须有基本的立案、审理、裁判机制。
关于这些因素,首先要确保文书的正式性,不得随意加盖印章、签署,必须遵循行政裁量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案件实际情况履行相应的程序。
例如,法院要格外严格审查文书中的敏感性问题,如不得使用辱骂、歧视等行为或语言;另外,法院还要统一规范文书制作标准,一致性要求高,遵循模板、格式和技巧等。
再次,行政裁判文书的制作需要具体要求。
针对行政裁判文书的具体要求,主要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 行政裁判文书的格式要求。
行政裁判文书的格式一般应该是以书面形式制作,格式准确、规范。
规范的格式能够方便读者阅读和理解,提高人们对裁判结果的认可度。
2. 行政裁判文书的语言要求。
作为普及的文本,行政裁判文书的语言一般应该使用简洁明了、通俗易懂的语言。
避免使用生僻字、专用词、长途句、表述不清等,如果必须使用,应该娴熟运用各种修辞技巧使得句式准确、表述清晰。
3. 行政裁判文书的逻辑关系要求。
行政裁判文书的逻辑关系是指文书中各个部分之间的关系。
叙述、分析、判断、结论之间必须有相对应的逻辑联系,并且连续交织,确保文书的逻辑严密性和完整性。
裁判文书制作工作总结范文

裁判文书制作工作总结范文
裁判文书制作工作总结。
裁判文书制作是法院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结果和司法
公正。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有幸参与了裁判文书的制作工作,并且积累了一些经验和感悟。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对裁判文书制作工作进行总结,分享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裁判文书制作需要严谨的态度和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
在制作裁判文书
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对案件材料进行仔细的研究和分析,确保文书的内容准确无误。
同时,我们还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要求,确保文书的格式和表述符合规范。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裁判文书的法律效力和公正性。
其次,裁判文书制作需要团队合作和沟通协调。
在实际工作中,裁判文书的制
作往往需要多个人的协作,包括法官、书记员、法律顾问等。
因此,我们需要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和协作模式,确保每个人都能够清晰地了解自己的任务和责任,并且能够及时有效地协调解决问题。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裁判文书的质量和效率。
最后,裁判文书制作需要不断学习和提升自我。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变化,裁判文书制作也在不断地发展和变化。
因此,我们需要不断学习新知识,了解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和水平。
只有这样,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裁判文书制作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总之,裁判文书制作是一项重要而复杂的工作,需要我们具备严谨的态度、团
队合作和不断学习的精神。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完成裁判文书制作工作,为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行政裁判文书制作规范》的通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行政裁判文书制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5.05•【字号】豫高法〔2023〕141号•【施行日期】2023.05.0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理和判决正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行政裁判文书制作规范》的通知豫高法〔2023〕141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行政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5月5日行政裁判文书制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判文书制作,提高裁判文书质量,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文书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组成。
标题包括法院名称、文书名称和案号。
正文包括首部、事实、理由、裁判依据、裁判主文、尾部。
首部包括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等;事实包括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认定的证据及事实;理由是根据认定的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进行分析评述,阐明理由;裁判依据是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所依据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条文;裁判主文是人民法院对案件实体、程序问题作出的明确、具体、完整的处理决定;尾部包括诉讼费用负担和告知事项。
落款包括署名和日期。
第二章写作规范第一节标题第三条法院名称应与院印一致。
但基层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名称前应冠“河南省”;涉外裁判文书,还应冠“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四条案号由立案年度、制作法院、案件性质、审判程序的代字和案件序号组成。
同一案件需制作多份裁定书的,以在案号后用连接号连接1、2、3…的方法依次编列分号。
行政裁判文书

行政裁判文书当代社会治理中,行政裁判作为一种有效手段,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行政裁判文书作为行政裁判的正式表达,既具备法律效力,又需要满足一定的格式要求。
本文将围绕行政裁判文书的格式、内容以及写作技巧展开探讨。
一、行政裁判文书的格式行政裁判文书是对某一行政案件进行裁定或判决后的书面表达,因此其格式应遵循相关法律规定。
一般而言,行政裁判文书包括标题、引言、正文、裁定或判决以及日期等要素。
首先,标题部分应准确表达案件类型以及当事人身份,如“行政裁定书”、“行政判决书”等。
引言是针对该案件背景进行简要说明,包括案由、案件概况和争议焦点等内容。
正文部分是对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及理由的详细陈述,需逻辑清晰、表达准确。
裁定或判决部分应明确表明判决结果,如罚款金额、解除行政处罚等。
最后,日期是行政裁判文书的正式效力开始的时间节点。
二、行政裁判文书的内容要求行政裁判文书作为行政当局对案件的正式表述,其内容应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第一,行政裁判文书应准确反映案件事实。
事实是行政裁判的基础,行政裁判文书需要全面、客观、具体地陈述案情,并对案件存在的争议点进行明确说明。
第二,行政裁判文书应准确适用法律。
行政裁判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因此行政裁判文书需清楚表明适用的法律条文及相关依据,确保裁决的合法性。
第三,行政裁判文书应给出明确的裁定或判决。
裁定或判决是行政裁判文书的核心内容,需要在正文部分的基础上,对涉案当事人的权益和行政行为做出明确的决定或判决。
第四,行政裁判文书应具备语句通顺、表达流畅的特点。
在撰写行政裁判文书时,需要注意用词准确、句式通顺,以保证文书的逻辑性和可读性。
三、行政裁判文书的写作技巧为了使行政裁判文书更加准确、清晰、流畅,以下是一些写作技巧的建议。
第一,审慎选择词语。
行政裁判文书应使用准确、规范的法律术语,避免使用模糊、含糊不清的表述,以免引发误解。
第二,注意语句结构。
行政裁判文书应采用简洁明了的语句结构,避免过度修饰或长句过多,以保持读者阅读的流畅性。
人民法院行政裁判文书

人民法院行政裁判文书一、引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不断完善,人民法院成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机构。
行政裁判文书作为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责,起到了查明事实、法律分析和规范行政行为的作用。
本文将介绍人民法院行政裁判文书的特点和重要性,以及行政裁判文书的撰写要求和注意事项。
二、人民法院行政裁判文书的特点人民法院行政裁判文书是指法院就涉及行政行为、行政纠纷的案件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决定,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法律效力:行政裁判文书是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作出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
司法机关作出的行政裁判文书,可以作为具有强制力的法律依据,用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解释规范性文件:行政裁判文书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和适用具有规范性意义,为当事人和行政机关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行政裁判文书通过具体案件的裁决,能够为相似情况下的行政行为提供可参考的依据。
3. 公示权利保护和法律监督:行政裁判文书的公开和公示,有助于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行政裁判文书一经发布,公众可以及时了解到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判断和裁决,通过舆论监督促使行政机关遵守法律、规范行政行为。
三、人民法院行政裁判文书的重要性1. 保障公民权益:人民法院行政裁判文书可以司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起诉行政机关,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判文书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2. 维护社会秩序:行政裁判文书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规范,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行政机关在执行职务时,必须依法行使权力,不得超越法定权限或滥用职权,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3. 促进法治建设:行政裁判文书作为法院的判决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裁决和限制,有助于促进法治建设。
通过行政裁判文书的发布,可以形成一种制度化、规范化的行政管理模式,建立健全法治的社会秩序。
四、人民法院行政裁判文书的撰写要求和注意事项1. 准确客观:行政裁判文书应当准确、客观地陈述案件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尽量避免个人主观色彩的介入,以确保裁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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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判文书制作初探 Corporation standardization office #QS8QHH-HHGX8Q8-GNHHJ8行政裁判文书制作初探论文提要:本文对当前行政审判实践中行政裁判文书中存在的弊端进行了归纳,主要是:1,缺乏行政诉讼的特点;2,轻视程序性叙述及论理;3,归纳焦点不准确,阐述理由不充分;4,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5,不符合规范化制作要求。
按照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和理论,结合当前行政审判实际情况,笔者认为行政裁判文书规范化制作注重以下内容:1,突出行政诉讼的特点;2,增强程序性表述及论理;3,注重案件事实的叙述与说理;4,深化对裁判理由的分析论证;5,完善裁判主文的写作内容。
关键词:行政,文书,制作主文行政裁判文书是指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参照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解决行政争议并就案件的实体和程序问题作出处理的书面决定。
众所周知,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向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和法院形象、法官素质的直接载体。
因而,制作出高质量的行政裁判文书,是时代和社会对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是人民法官义不容辞的神圣职责。
一、当前行政裁判文书制作中存在的弊端行政审判的实践标明,当前在行政裁判文书的制作中存在着明显的弊端,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缺乏行政诉讼的特点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就拿同民事诉讼比较而言,行政诉讼与之有着显而易见的区别,比如合法性审查、举证责任分配、全面审查等是行政诉讼的突出特点和适用原则。
在行政裁判文书的制作过程中,法官应特别强调这些方面。
然而,在行政裁判文书制作的实践中,有不少法官却忽略了这些本不应忽略的问题。
笔者认为,所以出现如此疏忽,与这些法官至今对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不够明确不无关系。
须知,“法律的目的,不仅是法院解释法律的标准,也是评价和判断法院判决是否妥当的标准”。
①因此,首先,必须明确立法目的所在。
就我国行政诉讼立法的目的看,它是为了实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的和谐统一,并力求使双方在行政程序中权利义务的明显不平等在行政诉讼中得以适当平衡。
因而,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行政主体作了许多限制性规定,同时,根据我国国情,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也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上述的限制和原则恰恰体现了行政诉讼有别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突出特征。
但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往往出现法官运用审理民事案件的方式审理行政案件,致使重点旁落,将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变为审理原告行为的违法性,并人为地将被告负举证责任的法定原则变为举证责任“倒置”的酌定裁量,把本应由原告胜诉的案件,却因法官制造的“举证不力”而以败诉告终。
在行政诉讼法已实施十余年后仍如此审理行政案件,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就在于主审法官至今尚未把握行政诉讼的实质特征,至于出于故意“枉法”裁判者,只是个别现象。
(二)轻视程序性叙述及论理司法公正的实质只能是在程序公正的前提下追求最大限度的实体公正,也就是说,只有将程序公正作为实体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实体公正才能真正体现法治意义下的实体公正。
当前为数可观的行政裁判文书中均存在忽视程序叙述方面的问题,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忽视程序性表述。
如不表述或不全面表述自立案至开庭阶段的详细过程;二是忽视程序性论理。
不讲为什么适用或不适用相关程序。
主审法官的这种怠于作为的做法,其结果恰恰导致了剥夺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案件审理的知情权,甚至人为地造成部分当事人因缺乏法律知识,错过诉权行使的法定时限,而出现胜诉权的不当丧失情况。
轻视程序叙述及论理的原因,除受现行司法体制的影响外,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法官个人认识方面的问题。
因为某些法官并不理解:司法活动的真正使命,并不在于追求客观真实本身,而是通过正当程序形成当事人各方都能接受的程序事实和证据事实,并在此基础上适用法律,作出最终的裁判。
②换言之,程序公正的价值是至关重要的,绝不可轻易省略,尤其是不陈缘由的恣意舍弃。
程序正义的要旨就在于: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慎用自由裁量权,且在审理过程中始终保持中立的立场,赋予当事人充分的诉讼参与机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随意变更其诉讼请求,审理案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并尽力保障案件审理的公开、公正、公平。
(三)归纳焦点不准确,阐述理由不充分在审判实践中,不少的行政裁判文书在归纳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时,没能抓住重点,集中归纳,造成所归纳焦点较分散,不突出,甚至偏离方向,直接导致证据分析不力,主次不分,层次混乱,叙述缺乏逻辑性,乃至认定事实失误。
与此同时,某些行政裁判文书(尤其判决书)对裁判理由的叙述过分简略,且多是事理的直陈,很少法理的阐释,更少论及如何针对个案的具体案情去运用证据规则推导案件事实,怎样运用法律认定案件性质,在作出裁判结论时,要么不予论证,要么简单从事,“高度概括”,分析不明,论理不透,令当事人看后不得其解,疑团丛生。
笔者认为,新世纪新阶段的行政裁判文书,不仅要大力彰显司法公正与文明,还要充分体现司法为民的审判宗旨。
为此,要求主审法官在撰写裁判文书理由部分时,主要靠事理分析论断与裁判理由的精辟阐述来具体体现。
一份优秀的行政裁判文书的论理,是该裁判文书的精华和灵魂,是将推定的案件事实与裁判结论有机联系在一起的纽带和桥梁,通过法官令人折服的论理,“达到活的、变动不居的社会生活与死的、刻版固定的法条之间的沟通”。
③沿用演绎推理和思维定式说理时,力求做到具备针对性、逻辑性、完整性、客观性、公平性等整合的特点,既符合规范又具有个性。
作为一名合格的职业化法官,不仅应具有系统、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娴熟的裁判技能和宽厚的人文素养,还应具有逻辑学(尤其形式逻辑),语法修辞(主要是积极修辞)、写作基本知识以及熟练驾驭文字的基本功底。
倘若缺乏良好的综合素质,则很难充分把握“公正与效率”司法主题的真谛,也无法胜任职业法官的神圣职责。
(四)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诉讼中法官采取合法的手段于合理的范围和适当的幅度内对具体案件酌情作出裁判的权力。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立法的滞后和粗疏,是成文法国家无法克服的通病,丰富而多变的司法实践总是让制定法显得乏力和被动。
④面对成文法的空白和行政争议与纠纷的客观存在,法官依据一定的原则和条件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已是不争的事实。
在个案审理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主要体现在对现行法律的正确理解的基础上作出裁判,展示法官正确适用法律和公平处理案件。
而表现在裁判文书中,自由裁量权则体现的是法官对责任的衡量和尺度的把握。
包括对法律原则、精神的准确理解和对客观事实的准确叙述。
同时,自由裁量权的启动应有一个最起码的标准,那就是:只有在“法无具体规定”的前提下,法官才应根据个人对立法宗旨的把握力度和职业道德要求,运用自由裁量权对采取的相关措施做出尽可能合理的选择,对案件作出公正裁判。
但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十分慎重,以防造成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在具体的行政裁判文书制作中,自由裁量权不当行使的主要表现是:1、随意扩大“依职权”调取证据的范围。
某些法官(尤其基层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全然不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禁止性规定,即“人民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动辄就要自作主张“依职权”主动为被告“补充”证据。
如此露骨的枉法取证,难脱“官审相护”之虞。
作出的裁判文书又如何能保证起码的公正进而取信于民呢2、具有实体观点的二审裁定。
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化,行政裁定书的内容越来越丰富,突出了说理性,这本无可非议。
然而,某些“发回重审”的裁定书的内容要素已大大超出了“纯程序”的范畴,不仅详陈发还理由,而且对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也作出预断。
此种做法的本身会直接影响一审法院的审判权,这也许是出于好心的二审主审法官所始料不及的。
3、对诉讼费收取及负担轻率处置。
某些行政裁判文书中显示出法官对案件受理费及相关费用的收取与负担问题随意进行处置,与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格格不入。
其具体表现是:不按收费范围和标准收费,并任意裁断当事人的负担比例,尤其对不便讲明的收费名堂,便含糊其辞地统统称作“其他诉讼费”或“其他费用”以及“实际支出费”。
(五)不符合规范化制作要求作为行政裁判文书制作的规范化,是指行政裁判文书在形式上必须达到格式规范,在内容上必须做到要素齐备,同时符合适用法律正确、结构严谨、逻辑缜密的基本特征。
可是,从当前行政裁判文书制作的实际情况看,不符合规范化要求现象比比皆是,其具体表现在:(1)格式不标准,从当事人称谓到案由确定以及阿拉伯数字与汉字的用法等较为混乱;(2)内容要素不完整,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随意取舍,遗漏当事人以及漏判现象时有发生;(3)归纳当事人的争议焦点,脱离案情另起炉灶,文不对题,并与判决主文相脱节;(4)将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变为审查原告行为的违法性;(5)将案件事实部分与理由部分混淆,在理由部分认定事实;(6)在事实的认定中仅仅以事实的罗列代替说理;(7)在适用法律时,引法不全面、不完整、不具体,轻视引用具有针对性的司法解释,二审改判案件只引程序法不引实体法;(8)判决主文中所列内容不明确,不写履行期限,不便执行;(9)文书结构分散,逻辑混乱,文理不通,使用方言土语,乱点标点符号,等等。
二、行政裁判文书规范化制作初探笔者认为,行政裁判文书的制作应力求符合规范化要求,要紧紧围绕突出行政诉讼的特点和程序正义,并在准确把握当事人争议焦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对当事人争议事实和裁判理由分析论证方面下功夫,使人民法院制作的行政裁判文书真正成为令当事人与社会公众认可和信赖的彰显人民法院公正、文明司法的重要平台。
初步设想应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一)突出行政诉讼的特点根据行政诉讼的特点,行政裁判文书应重点针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及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予以制作并展开叙事论理。
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1)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内容,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的限制,只要涉及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相关的问题,都在审查之列;(2)被告负主要举证责任,且不得在诉讼阶段擅自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如无正当理由,违反了《证据规定》的要求,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因行政裁判方式(尤其行政判决)具有多样化特点,故对不同的裁判方式在叙事论理上要有所侧重等。
从上述的主要特点不难看出,行政诉讼中,法官的主要职责是以“监督”促“保护”(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即作为个案的行政裁判文书中应突显法官的监督职能,具体体现是:1、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