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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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259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特别授予2021-03-02

603259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特别授予2021-03-02

证券代码:603259 证券简称:药明康德公告编号:临2021-009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特别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暨股份上市公告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34,843股●本次解除限售的股票上市流通时间:2021年3月5日一、2019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特别授予部分批准及实施情况1、2019年7月19日,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

公司董事中作为激励对象的Edward Hu(胡正国)已对前述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监事会对《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审核,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2、2019年7月20日至2019年7月29日,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激励计划(草案)》项下的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2019年9月13日,公司监事会发布了《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9年9月20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19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梅安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草案)

梅安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草案)

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草案)为保证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优化公司薪酬体系,健全公司的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确保公司长期发展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考核办法。

第一条考核原则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对考核对象进行评价,使股权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紧密结合,从而提高管理和工作效率,实现公司价值与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二条考核对象(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管理人员。

(二)预留激励对象,即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间经董事会批准后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第三条考核程序(一)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负责激励对象考核分数的计算、考核结果的材料汇总,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将对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报告提交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由其做出决议。

第四条考核期间与次数(一)考核期间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解禁前一会计年度。

(二)考核次数在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按照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的时间安排,每年度考核一次。

第五条解锁条件同时满足绩效考核要求以及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对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锁:(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3、中国证监会认定违法违规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上交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之股票期权自主行权要点

上交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之股票期权自主行权要点

上交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之股票期权自主行权要点part.1一、与中登公司签订自主行权服务协议股票期权授予登记阶段,公司应确定自主行权主办券商(一家公司只能选择一家自主行权主办券商),激励对象用于登记股票期权的证券账户必须在主办券商处办理指定交易,且在行权结束之前不能撤销指定交易。

公司确定主办券商之后,公司、主办券商与中登公司签订《股权激励股票期权自主行权登记结算服务协议》。

part.2二、向交易所及中登公司提交自主行权业务申请股票期权的等待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算,等待期不少于12个月,等待期满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行权期不少于12个月,若行权期届满日为非交易日,则提前至前一个交易日;后一行权期的起算日不得早于前一行权期的届满日。

假设:(一)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公告激励计划(草案),分为三个行权期,可行权日分别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的次一交易日起算,行权期均为12个月,对应的考核年度分别为2021年、2022年、2023年;(二)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为2021年1月28日,则等待期届满之日为2022年1月27日(周四)。

相应的,第一个行权期为2022年1月28日(周五)-2023年1月27日(周五);第二个行权期为2023年1月30日(周一)-2024年1月29日(周一);第三个行权期为2024年1月30日(周二)-2025年1月29日(周三)。

公司应在满足相应业绩考核之后,向中登公司申请采用自主行权模式,确定实际行权期。

如在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日(2022年1月28日)之前,公司尚未完成2021年度财务报告披露工作的,实际可行权日延后,实际行权期缩短。

公司应在实际可行权日至少10个交易日前向中登公司提交申请材料:(一)股票期权行权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二)《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自主行权业务申请表》;(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自主行权资金收款账户说明(该收款账户必须与上市公司提供的红利资金退款和红利所得税款的收款银行账户相同(上述账户说明详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如已经提供则无需再次提供);(四)如需本公司提供计税服务,则需提供《股票期权激励对象自主行权扣税方案》,扣税方案中需明确计算公式和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本公司对扣税方案进行评估后确定是否提供计税服务;(五)加盖上市公司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梅安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梅安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一三年六月声明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1、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2、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3、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管理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近亲属。

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4、本激励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新股。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计5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16,427.60万股的3.04%。

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450万股,占本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74 %;预留50万股,占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0%,占本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30%。

5、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为6.68元。

首次授予价格根据本计划草案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13.36元的50%确定。

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价格将做相应调整。

除上述情况外,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股权激励对市值管理绩效的影响研究

股权激励对市值管理绩效的影响研究

股权激励对市值管理绩效的影响研究作者:张霞张晓旭王姣姣来源:《商场现代化》2024年第01期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提升市值管理绩效对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股权激励的目标是让经理人将自己的利益与企业的发展紧密地联系起来,从而促进实现双方的共同利益。

股权激励是一种长期且有效的激励机制,已经被上市公司当作提升市值管理绩效的重要手段。

本文分析科大讯飞实施股权激励对市值管理绩效的影响,从企业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两个角度,对股权激励在企业市值管理绩效中的作用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股权激励;市值管理绩效;价值创造;价值实现一、引言股权激励最早出现在美国,在我国尽管起步较晚,但却得到了快速的发展。

2005年,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证监会发布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相关管理办法,2016年,证监会完善股权定价标准、员工绩效考核办法及实施时间等多方面内容,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实施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作为一种以委托代理理论为基础的长期激励方法,以授予经理人一定数量公司股票的形式,将经理人的利益和企业的利益联系在一起,被认为是一种对经理人进行激励的重要手段。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上市公司越来越关注市值管理绩效,良好的市值管理绩效,对我国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投资者制定投资决策时也会参考上市公司的市值管理绩效水平。

2014年,国务院印发“新国九条”,鼓励上市公司综合运用多种方法追求长期、持续、健康的市值最大化。

在遵守资本市场客观运作规律的前提下,上市公司在监管允许的范围内,综合运用多种方法使市值维持在预期范围之内,从而使企业价值创造最大化以及股东利润最大化。

市值管理绩效受很多因素影响,这些因素包括技术创新和股权集中度。

二、科大讯飞股权激励实施过程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2008年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002230)。

作为著名的智能语音及人工智能公司,科大讯飞在智能语音、自然语言理解、计算机视觉等领域的核心技术研发方面一直处于世界领先地位。

伊利集团股权激励机制分析

伊利集团股权激励机制分析

伊利集团股权激励机制分析作者:***来源:《商场现代化》2022年第11期摘要:上市公司越来越重视股权激励,通过股权激励机制来平衡经营者和管理层的关系,提升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刺激企业继续向好发展。

文章对伊利集团的四次股权激励进行分析,得出后三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对企业经营发展有不同程度的激励作用,并对公司后续股权激励机制的制定提供几点建议。

关键词:伊利集团;股权激励;经营效应一、引言2006年9月,财政部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2016年5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第126号令《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家对于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十分重视。

伊利集团作为中国规模最大、产品品类最全的乳制品企业,自1993年成立以来,经历了很多重大事件,但一直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连续八年蝉联亚洲乳业第一。

自2006年以来,公司先后进行的四次股权激励也为伊利集团如今的辉煌起到关键性作用。

伊利集团股权激励实施次数多,经验丰富。

因此,本文以伊利集团作为研究对象,从不同方面将四次激励计划对集团发展的影響进行分析。

二、伊利集团股权激励机制现状1.2006年股票期权2006年11月,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伊利集团颁发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激励对象为公司总裁、总裁助理和核心业务骨干及公司认为应给予激励的其他人员。

在此次激励计划中,伊利股份授予激励对象5000万份股票期权,占据当前伊利股份股票总额的9.681%。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3.33元/股,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权日八年内,一年后可以开始行权。

2.2014年持股计划2014年10月,为调动员工积极性、留住并吸引优秀人才、统一公司利益与员工利益、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体制,伊利集团颁发持股计划(草案)。

公司制定持股计划分十期实施,自2014年度始至2023年度止,每年度实施一期,各期持股计划相互独立。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黑牛食品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汕头市潮汕路金园工业城9A5A6)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摘要(草案修订稿)二〇一一年十二月特别提示1、本股权激励计划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1/2/3号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和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牛食品”或“公司”)《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的。

2、本股权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3、本股权激励计划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有效期不超过4年,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4、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技术)人员共111人,占2011年6月30日员工总数的5.86%。

5、公司根据本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数量累计不超过2,299,400股,占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的0.957%。

6、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股票。

7、禁售期:自公司授予日起1年为禁售期,在禁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标的股票被锁定,不得转让。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锁前也不得转让。

8、解锁期首批授予股票在授予日后(包括禁售期在内)的未来48个月为解锁期,在解锁期内,若达到本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可分三次申请解锁:预留部分自本计划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内授出,(包括禁售期在内)的未来36个月为解锁期,在解锁期内,若达到本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可分两次申请解锁:如解锁期内任何一期未达到解锁条件,则当期可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回购后注销。

601138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2021-02-03

证券代码:601138证券简称:工业富联公告编号:临2021-011号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公告重要内容提示:●本次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为19人,可行权数量为1,192,752份;●行权股票来源为: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行权起始日期:2021年2月9日。

一、股权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一)股权激励计划主要内容公司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两部分,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225,000,000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9,695,300,222股的1.14%。

其中首次授予权益总数180,000,000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9,695,300,222股的0.91%;预留授予权益总数45,000,000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9,695,300,222股的0.23%。

(二)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情况1、2019年1月11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探路者: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66 核心业务人员 67 核心技术人员 68 核心技术人员 69 核心技术人员 70 核心技术人员 71 核心技术人员 72 核心技术人员 73 核心技术人员 74 核心技术人员 75 核心技术人员 76 核心技术人员 77 核心技术人员 78 核心技术人员 79 核心业务人员 80 核心技术人员 81 核心技术人员 82 核心技术人员 83 核心技术人员 84 核心技术人员 85 核心技术人员 86 核心技术人员 87 核心业务人员 88 核心业务人员 89 核心业务人员 90 核心业务人员 91 核心业务人员 92 核心技术人员 93 核心技术人员 94 核心技术人员 95 核心技术人员 96 核心技术人员 97 核心技术人员 98 核心技术人员 99 核心技术人员 100 核心技术人员 101 核心技术人员 102 核心业务人员 103 核心业务人员 104 核心业务人员 105 核心技术人员 106 核心业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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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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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技术人员
54
核心业务人员
55
核心业务人员
王岩磊 张潮 陈静
文秀凤
107 核心业务人员
林萌
108 核心技术人员 孙志晶
109 核心技术人员 王明哲
110 核心业务人员 张如盛基
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0 月 24 日
刘黎明 王浩 李雪姣 崔新月 詹海侠 李世强 于灵珊 姜倩文 郑晓盖 李哲 谢江威 蔡菡菡 卢雯 周磊 孙永辉 闫世进 于军 李吉兵 张勇 张书耿 孟丽萍 李质辉 王立华 曹文洁 陈艳艳 杨志高 卜勇 周燕荣 周苑 朱满堂 孙常青 谢建海 易凤 杨瑞雪 杜倩倩 余腾聪 侯俊仁 郁飞 郭琦 孙秋文 王浩彬
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草案)完整版12.5

证券简称:XXXX 证券代码:XXXXXX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XX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年月声明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1、本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26 号)、《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文)、《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文)和XX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或“公司”、“本公司”)《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3、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4、本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970万股,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58366.41万股的0.87%。

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部分。

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5、限制性股票的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XX南瑞A股普通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9.08元/股。

6、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数量将根据本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7、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超过 1000 人,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8、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9、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包括授予后的24 个月限售期和48 个月解除限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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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446 股票简称:金证股份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九年七月声明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证股份”、“公司”或“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草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1、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

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5、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6、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28.6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5,321.05万股的0.97%。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或股票拆细、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7、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合计为323人,包括在公司或子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8、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0.27元,授予价格不低于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50%的较高者。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或股票拆细、缩股、派息、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9、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10、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11、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12、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授予的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13、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录第一章释义 (1)第二章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3)第三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4)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5)第五章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7)第六章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9)第七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2)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3)第九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6)第十章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18)第十一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20)第十二章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23)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25)第十四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28)第十五章附则 (31)第一章释义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和子公司的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

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方案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方案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

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并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一)激励对象的确定的法律依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得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并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公司及子公司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含独立董事、监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323人,包括:1、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2、公司或子公司的核心管理人员;3、公司或子公司的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与公司或子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动关系并签署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将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

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3、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28.60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5,321.05万股的0.97%。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以下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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