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银行信息披露制度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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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农商银行信息披露制度例文(4篇)

2024年农商银行信息披露制度例文(4篇)

2024年农商银行信息披露制度例文第十八条私募基金在运作期间,应依据《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____号》的规定编制各类定期报告。

月度报告应在每月结束后的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

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____个月内完成,每年____月____日前发布。

第十九条如遇以下重大事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1. 基金的名称、注册地、组织形式发生变更;2. 投资范围和策略发生显著变化;3. 变更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4. 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5. 基金触及止损线或预警线;6. 管理费率或托管费率发生变动;7. 基金收益分配规则发生变更;8. 基金遭遇巨额赎回;9. 基金存续期调整或展期;10. 基金进行清算或清盘;11. 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件;12. 管理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受调查;13. 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14. 其他对投资者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五章信息披露管理第二十条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人由合规风控部负责人担任,日常信息披露工作由合规风控部指定专人负责,主要负责审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并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上传。

第二十二条信息披露的主要编制部门为合规风控部,负责编制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以及临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合规风控部应密切监控媒体和公众对基金投资和公司运营的评论。

第二十四条基金信息披露负责人代表公司进行信息披露。

未经公司授权,其他员工不得进行信息披露或以公司名义接触媒体或回答问题。

第二十五条公司可采用信件、传真、电子邮件、官方网站或第三方服务机构查询等方式非公开向投资者披露,并通过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

第二十六条相关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应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少于____年。

农商银行有什么规章制度

农商银行有什么规章制度

农商银行有什么规章制度一、内部管理规章1. 内部控制制度:农商银行必须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各项管理规范、风险评估、内部审计等,以确保银行的正常运营,并防范风险的发生。

2. 审查程序:农商银行必须建立审查程序,对进入银行的一切业务和交易进行审查,确保其合法合规。

3. 信息披露:农商银行必须遵守信息披露规定,及时向相关监管机构和投资者披露银行的业务状况和财务信息。

4. 内部监督:农商银行必须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员工和管理人员的监督,确保其遵守规章制度。

5. 内部培训:农商银行必须定期进行内部培训,提高员工的金融知识和职业素养,提升服务水平。

二、风险管理规定1. 信贷风险管理:农商银行必须建立信贷风险管理制度,对客户的信用状况和贷款需求进行全面评估,控制风险。

2. 信用风险管理:农商银行必须建立信用风险管理制度,控制各类信用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3. 市场风险管理:农商银行必须建立市场风险管理制度,对利率、汇率等市场波动进行监控,降低市场风险。

4. 操作风险管理:农商银行必须建立操作风险管理制度,对银行内部的各类操作风险进行控制,确保业务流畅。

5. 战略风险管理:农商银行必须建立战略风险管理制度,对经营战略和风险定位进行评估,确保银行的长期稳健发展。

三、财务管理规定1. 资金管理:农商银行必须建立资金管理制度,对银行的存款、借款、投资等业务进行合理配置,确保资金安全和流动性。

2. 资产负债管理:农商银行必须建立资产负债管理制度,定期审查资产和负债状况,保持资产负债平衡。

3. 利润管理:农商银行必须建立利润管理制度,加强利润监控和管理,提升盈利能力。

4. 经营计划:农商银行必须制定经营计划,对未来一段时间内的经营目标、策略和计划进行详细安排。

四、客户服务规章1. 服务质量:农商银行必须提供高品质的金融服务,满足客户的需求,提升客户满意度。

2. 信息保密:农商银行必须遵守信息保密规定,对客户的个人信息和交易记录进行严格保密,保护客户利益。

2023年农商银行信息披露制度

2023年农商银行信息披露制度

2023年农商银行信息披露制度第一章信息披露的背景与意义1.1 背景:信息披露是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手段之一。

1.2 意义:信息披露有助于建立透明、公正的金融市场,提高投资者的知情权和保护权,降低金融风险。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2.1 公平公正原则: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确保所有投资者平等地获取信息。

2.2 及时性原则:信息披露应及时进行,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获取最新的信息。

2.3 完整性原则:信息披露应具有完整性,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或遗漏重要信息。

第三章信息披露内容与方式3.1 信息披露内容:农商银行应按以下要求披露信息:(1) 主要财务信息: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2) 经营情况:包括业务拓展情况、市场风险等;(3) 公司治理:包括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治理结构等;(4) 风险管理:包括风险评估、内部控制等。

3.2 信息披露方式:农商银行应采用多种方式进行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1) 定期报告:按规定时间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公众发布年度、半年度报告;(2) 重大事项披露:农商银行发生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公众披露;(3) 其他途径:农商银行可以通过网站、媒体发布会等途径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监管机制4.1 监管主体:农商银行的信息披露监管由国家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4.2 披露报告检查:监管机构对农商银行的披露报告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4.3 违规处罚:对于未按要求及时披露或披露不实信息的农商银行,监管机构将依法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

第五章信息披露制度的改进与创新5.1 科技创新:农商银行应积极借助科技手段提升信息披露的效率和质量,如采用区块链技术确保信息的安全和不可篡改。

5.2 投资者教育:农商银行应加强对投资者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信息披露的理解能力。

5.3 技术支持:农商银行应与相关科技企业合作,获得最新的信息披露技术支持。

农商银行管理制度

农商银行管理制度

农商银行管理制度农商银行是中国农村信用社改制而成的法人金融机构,其管理制度是保障农商银行正常经营和监管的基础。

下面,我将详细介绍农商银行的管理制度。

一、组织架构农商银行的组织架构主要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农商银行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重大决策,任命高管人员,审议重要事项并监督执行。

2.监事会:监督农商银行的运营,保障股东的利益,监督高管履职情况,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3.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任命,包括行长、副行长等,负责具体的经营管理工作。

二、内部控制制度农商银行建立了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以确保资金安全、风险控制和合规经营。

1.经营风险控制:建立风险管理体系,明确各项交易的风险要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确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2.资金安全:建立规范的资金管理制度,包括清算、结算、资金监管等措施,确保安全运作,防范资金风险。

3.合规经营:严格遵守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建立合规性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防范洗钱、欺诈等违规行为。

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农商银行注重人力资源管理,建立了完善的人力资源制度,包括招聘、培训、考核和激励措施。

1.招聘制度:依据岗位需求和能力要求,制定招聘标准和程序,确保人员质量和能力匹配。

2.培训制度:根据员工职业发展规划,制定培训计划,提供培训资源,提升员工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3.考核制度:建立员工考核制度,包括绩效考核、岗位职责考核和风险防控考核,以激励员工积极进取。

4.激励措施:通过工资、奖金、股权激励等方式,激励员工提高绩效和创新能力。

四、风险管理制度农商银行建立了全面的风险管理制度,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进行有效控制。

1.信用风险管理:建立信贷审查和风险评估制度,准确评估借款人信用状况,有效控制信贷风险。

2.市场风险管理:加强市场风险监测,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采取合理的对冲策略,防范市场波动对农商银行的影响。

3.操作风险管理:建立操作风险防控制度,包括内部控制、信息系统安全和反欺诈措施,有效防范操作风险。

农商银行信息披露制度模版

农商银行信息披露制度模版

农商银行信息披露制度模版一、概述本信息披露制度旨在规范农商银行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及时、完整,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运行。

本制度适用于农商银行所有信息披露的范围和要求。

二、信息披露原则1.公开透明原则:农商银行信息披露应当依法公开,并公平、公正、公平地提供相关信息,确保市场参与者能够充分理解信息的内容和真实性,促使决策者做出明智的决策。

2.及时准确原则:农商银行应当及时披露与其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和风险状况等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实时性,避免因信息滞后引发市场不确定性。

3.平等公平原则:农商银行应对所有市场参与者一视同仁,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信息歧视或优先对待。

三、信息披露内容1.基本信息披露1.1农商银行的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1.2农商银行的股权结构及股东情况;1.3农商银行的组织架构及其决策机构的成员名单;1.4农商银行的合规管理情况和内控制度;1.5农商银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任职资格;1.6农商银行的分支机构及其联系方式;1.7农商银行的主要客户群体和业务领域。

2.财务信息披露2.1农商银行的年度财务报告、半年度财务报告和季度财务报告;2.2农商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指标的详细披露;2.3农商银行的净资本、风险资本充足率等资本充足指标的披露;2.4农商银行的不同产品和业务的财务状况和风险承担情况。

3.风险信息披露3.1农商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3.2农商银行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类风险的管理情况;3.3农商银行的重大风险事件和应对措施的披露;3.4农商银行的风险预警及风险评估情况。

4.经营信息披露4.1农商银行的主营业务及其发展情况;4.2农商银行的新产品和业务的推出及其风险评估;4.3农商银行的信贷业务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4.4农商银行的国际化经营情况和风险控制措施。

独立董事对农商银行信息披露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农商银行信息披露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农商银行信息披露的独立意见【原创版】目录一、独立董事对农商银行信息披露的独立意见概述二、农商银行信息披露的现状三、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四、对农商银行信息披露的建议和改进措施五、总结正文一、独立董事对农商银行信息披露的独立意见概述作为农商银行的独立董事,我们一直关注着农商银行信息披露的情况。

我们认为,信息披露是银行与投资者、监管机构及社会公众沟通的重要途径,对于提高银行透明度、维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市场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农商银行信息披露的现状近年来,农商银行在信息披露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仍存在以下问题:1.信息披露不及时,更新速度慢。

农商银行的一些重要信息未能及时向公众披露,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

2.信息披露内容不够全面。

农商银行在披露某些重要信息时,未能充分披露相关背景和具体情况,导致投资者难以全面了解相关情况。

3.信息披露的渠道不够广泛。

农商银行的信息披露主要依赖于官方网站和证券交易所,未能充分利用社交媒体等其他渠道,以便更广泛地传递信息。

三、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针对农商银行信息披露的现状,我们提出以下独立意见:1.加强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农商银行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的审查和发布机制,确保重要信息能够及时、准确地向公众披露。

2.完善信息披露内容。

农商银行应充分披露与业务发展、财务状况、公司治理等相关的信息,以便投资者全面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

3.拓展信息披露渠道。

农商银行应充分利用社交媒体、新闻发布会等渠道,提高信息披露的传播效果。

四、对农商银行信息披露的建议和改进措施针对上述独立意见,我们建议农商银行采取以下措施:1.建立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制度。

农商银行应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审查制度,明确各部门的信息披露职责,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加强信息披露人员培训。

农商银行应对信息披露相关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其信息披露意识和专业水平。

3.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

农商银行应定期举办投资者交流活动,及时解答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农商银行信息披露制度》

《农商银行信息披露制度》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信息披露行为,有效维护本行、股东、存款人和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行安全、稳健、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行披露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行信息披露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依法监督管理。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四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务发展或经营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监管机构备案。

第五条信息披露是本行的持续责任,本行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本行信息披露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六条本行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披露信息。

第七条本行应当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原则,规范披露信息,不得存在虚假报告、误导和重大遗漏等。

本行的信息披露应当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

第八条本行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且本行应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第九条本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本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第十条本行主要股东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本行报告以下信息:(一)自身经营状况、财务信息、股权结构;(二)入股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三)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及其变动情况;(四)所持商业银行股权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者被强制执行;(五)所持商业银行股权被质押或解押;(六)名称变更;(七)合并、分立;(八)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撤销等监管措施,或者进入解散、破产、清算程序;(九)其他可能影响股东资质条件发生变化或导致所持本行股权发生变化的情况。

农商银行信息披露制度范文(二篇)

农商银行信息披露制度范文(二篇)

农商银行信息披露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商银行信息披露工作,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农商银行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条农商银行信息披露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原则,确保信息披露内容准确、完整、及时、真实、有效。

第四条农商银行设立信息披露工作责任人,负责农商银行信息披露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农商银行应建立信息披露工作制度,健全信息披露工作管理制度,确保信息披露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六条农商银行应配备专门的信息披露人员,负责信息的搜集、整理和发布工作。

第七条农商银行应及时、完整地披露与投资者利益相关的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全面、准确地了解农商银行的经营情况和风险。

第八条农商银行应定期组织内外部培训,提高信息披露人员的业务水平和风险意识。

第九条农商银行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及时回应投资者关切,做好投资者沟通工作。

第二章信息披露内容第十条农商银行应披露与公司治理、风险管理、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相关的信息。

第十一条农商银行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披露信息。

第十二条农商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重大事项的提示性信息。

第十三条农商银行应确保披露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并及时对信息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第十四条农商银行应及时披露可能对公司经营状况和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和信息。

第十五条农商银行应定期披露公司治理报告、董事会报告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报告等。

第十六条农商银行应披露与金融科技、环境社会治理等有关的信息。

第三章信息披露方式第十七条农商银行应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互联网等社会公众易得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农商银行应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信息披露公告,确保信息披露的广泛受众。

第十九条农商银行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网站,发布信息披露公告和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农商银行应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将信息披露送达给相关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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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为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有效维护本行及股东、存款人和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行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本行信息披露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依法监督管理。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务发展或经营效益产生重大影响而股东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一定的媒介,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条信息披露是本行的持续责任,本行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六条本行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和披
露信息。

第七条本行信息披露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八条本行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

第九条本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
注组成。

第十条本行披露的会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他有关附表。

第十一条本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
联方交易的总量及重大关联方交易的情况。

第十二条本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包括:
(一)按存放境内、境外同业披露存放同业款项的期初数、期末数;
(二)按拆放境内、境外同业披露拆放同业款项的期初数、期末数;
(三)按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分别披露贷款的期初数、期末数;
(四)按贷款五级风险分类的结果披露不良贷款的期初占
比、期末占比;
(五)贷款损失准备的期初数、本期计提数、本期转回数、本期核销数、期末数;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应分别披露;
(六)应收利息余额及变动情况;
(七)按种类披露投资的期初数、期末数;
(八)按境内、境外同业拆入披露同业拆入款项;
(九)应付利息计提方法、余额及变动情况;(十)其他重要项目。

第十三条本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资本充足率状况,包括风险资产总额、资本净额的数量和结构、核心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

第十四条本行披露信息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

第十五条本行应披露下列公司治理信息:
(一)年度内召开股东大会情况;
(二)董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
(三)监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
(四)高级管理层成员构成及其基本情况;
(五)本行职能部门与分支机构设置情况。

第十六条本行披露的本行年度重要事项,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最大十名股东名称及报告期内变动情况;
(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事项;
(三)其他有必要让公众了解的重要信息。

第十七条信息披露的时间和形式:
(一)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4 个月内进行披露,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至少提前15 个工作日向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延迟。

(二)所披露的年度书面报告和信息披露表应置备于本行的主要营业场所30 个工作日,以确保股东及利益相关者能够查阅。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十八条本行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长签发。

第十九条本行下列人员可以以本行的名义对外披露信息:(一)董事长;
(二)行长经董事长授权时;
(三)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

第二十条本行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本行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或通过董事会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咨询。

第二十二条本行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本行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本行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本行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二十四条本行信息披露范围应报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同意。

第二十五条本行在披露信息前应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备。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二十六条董事的责任:
(一)董事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董事会未形成决议或未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本行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本行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二十七条监事的责任:
(一)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文件交由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制定人员)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二)监事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在非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行向股东、媒体发布和披露本行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四)监事会对涉及检查本行的财务,对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本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行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15天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董事会。

(五)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本行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行长的责任:
(一)行长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
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本行经营情况和盈亏情况,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
应责任。

(二)行长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本行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本行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上级主管机关做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行长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交接手续,并由双方就交接的报告和材料情况、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名认可。

第六章保密措施
第二十九条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任何形式对外披露本行有关信息
第三十条本行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三十一条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时,本行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章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三十二条本行董事会办公室(综合管理部)为本行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

第三十三条本行董事会办公室(综合管理部)专设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必要专用联系方式。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本行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负责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章程相抵触,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章程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解释权属本行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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