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宪法特点
比较英国与美国政治制度的异同。

比较英国与美国政治制度的异同。
英国和美国的政治制度有许多异同之处,下面是对它们的比较:1.君主立宪制vs. 总统制:英国采用的是君主立宪制,国家元首是君主(现为女王),而政府首脑是首相。
君主主要是象征性的角色,没有实际的行政权力。
美国则采用总统制,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同为总统,总统既具有象征职能又拥有实际行政权力。
2.内阁制度vs. 分立和平衡:英国的政府是基于内阁制度运作的,内阁成员由选举产生,负责行政事务。
而美国采用分立和平衡的原则,将行政、立法和司法权力分散到三个独立的分支机构(行政部门、国会和最高法院),互相制衡。
3.立法机构:英国的立法机构是议会,由两个议院组成,即上议院和下议院。
上议院(伯爵院)由继承或任命产生,下议院由选举产生。
美国的立法机构是国会,由两个议院组成,即参议院和众议院。
参议院每个州有两个代表,众议院的人数则根据州人口多少而确定。
4.宪法法律地位:英国没有成文宪法,宪法权威主要来源于传统法律和惯例。
美国拥有一部成文宪法,被视为国家最高法律,并赋予了公民基本权利和制度机制。
5.地方自治:英国地方自治程度较高,设有苏格兰议会、威尔士国民议会和北爱尔兰议会,负责各自地区的特定事务。
美国的地方自治程度也相当高,各州有较大的权力范围,可以制定和执行特定的法律和政策。
6.法院系统:英国采用的是普通法体系,法官依据先例进行判决,法官的解释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美国则采用的是法定法体系,法官依据法典和宪法等的规定进行判决,重视宪法解释和个案裁判。
7.选举制度:英国的选举制度采用的是相对多数制和议会制,以普选方式选举国会议员。
美国的选举制度则采用的是简单多数制和独立选区制,以选举人团制度选举总统,并采取单一选区多议席制选举国会议员。
总体而言,英国和美国的政治制度在君主制与总统制、内阁制与分立和平衡、立法机构、宪法地位、地方自治、法院系统和选举制度等方面有明显不同。
这些差异反映了两国的历史传统、制度安排和政治文化的不同。
了解英国、美国、法国等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谈谈它们各自的特点。

了解英国、美国、法国等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谈谈它们各自的特点。
英国、美国和法国都是资本主义国家,但在政治制度方面存在一些不同的特点:1.英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君主立宪制:英国是一个君主立宪制国家,女王(国王)是国家元首,但她的权力是象征性的,实际政府首脑是首相。
•两院制:英国的议会由两个议院组成,即上议院(伯爵院)和下议院(普通人院)。
议会在立法和监督政府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内阁制:英国的政府基于内阁制度,内阁成员由首相任命,并对行政事务负责。
•具有传统法律和习惯的宪法:英国没有正式的成文宪法,宪法权威主要来源于习惯法和先例法。
2.美国政治制度的特点:•总统制:美国是一个总统制国家,总统既是国家元首也是政府首脑,拥有行政权力。
•三权分立:美国政府采用三权分立的原则,行政权由总统领导,立法权属于国会(参议院和众议院),司法权归最高法院。
•联邦制: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将权力分散到中央政府和各州政府,在特定事务上享有一定的自治权。
•宪法的权威:美国有一部成文宪法,被视为国家最高法律,规定了政府的权力和公民的权利。
3.法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半总统制:法国是一个半总统制国家,总统是国家元首,负责外交事务和国防,而政府首脑是总理,负责内政。
•单院制:法国的议会由国民议会(下议院)和参议院组成,但国民议会在立法和决策上起主导作用。
•中央集权:法国的政治体系相对较集中化,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有较大的控制权。
•宪政传统:法国政治体系承袭了法国宪政传统,法律和法典对法国政治体系有重要影响。
总体而言,英国、美国和法国的政治制度都具有资本主义国家的一些共同特点,如法治原则、选举制度和民主原则。
但由于历史、法律和政治文化的差异,它们在君主制或总统制、立法体系、权力分配和地方自治等方面有一些独特的特点。
英美法宪法特点

英国宪法的特点(一) 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英国宪法不是把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原则系统集中地规定在一个书面文件之中,而是分别地由许多宪法性文件、宪法性惯例和判例加以规定,而这些宪法性法律、宪法性惯例和判例则是由不同历史时期所颁布的,或是长期国家管理活动中形成的。
因此,英国宪法被称为“不成文宪法”这就是英国宪法的特点之一。
(二)英国宪法渊源具有多样性和分散性由于英国宪法是由许多年代不同的个别“成文法”、“惯例”和“判例”共同构成的,这就决定了英国宪法渊源的多样性和分散性。
其中:(1)属于宪法法律的主要有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1627年的《权利请愿书》、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1689年的《权利法案》、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以及1911年的?《议会法》等。
(2)属于宪法性质的习惯法。
它是国家在长期管理活动中由于某些历史原因和事实所形成的一种惯例。
它虽在正式的成文立法中没有规定,但却在实际上确认着某些国家制度,如英王的法律地位、权利范围,内阁由议会多数党组成,首相由多数党领袖担任。
政府与议会的关系,内阁集体对下院负责,以及政府的辞职等有关内阁制的一些基本规则,都是由习惯法规定和调整的。
(3)属于宪法性判例的主要是一些起宪法作用的高级法院法官的判决,其中最重要的如有关法官特权的判决,有关臣民控诉国家官吏不法行为的判决,有关颁发人身保护令程序的判决等等。
?(三) 英国宪法只有法律实质上根本法的意义,而没有法律形式上根本法的意义英国宪法与一般法律是不分的,宪法只是法律的一部分,他们的法律效力没有区别,在英国,人们要判断某一条法律具有宪法性,只有从法律的内容活动实质中认识,如果这条法律的内容涉及到国家制度、社会制度、国家机关的组织、职权、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那么这条法律是属于宪法性法律,否则就是一般性法律。
这就使得英国宪法发内容很难确定,法院的职责只有执行法律权力,无权说明这一问题,这个任务往往落到宪法学家的身上,所以英国宪法学家对宪法内容的解释有很大影响。
英美法系的内容

英美法系的内容英美法系是指英国法系和美国法系,它们是世界上最重要的两大法系之一。
这两个法系都源自英国的普通法体系,但由于历史和地理原因,它们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差异。
英美法系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的英格兰。
在那个时候,英国的法律制度由君主法庭和教会法庭共同组成。
君主法庭负责处理民事和刑事案件,而教会法庭则处理宗教和家庭事务。
法官的判决依据是先前的类似案例,也就是先例法。
这种法律传统被称为普通法,它强调案例的重要性,法官的判决具有约束力。
在17世纪初,英国殖民者将普通法带到了北美洲。
美国独立后,美国的法律体系继续采用英国的普通法。
然而,美国的法律体系也发展出了一些独特的特点。
首先,美国实行联邦制,联邦法与各州法相互独立但又相互关联。
其次,美国的法律制度更加注重个人权利和自由。
美国宪法确保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例如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和私人财产权。
这些权利对于美国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法律实践中,英美法系也存在一些差异。
首先,美国的法官在普通法体系中拥有更大的权力。
在英国,法官的角色主要是解释和适用法律,而在美国,法官有权裁定一项法律是否违宪。
这使得美国法律更加灵活和适应变化。
其次,美国的诉讼制度更加开放和透明。
美国的法庭审理过程通常是公开的,人们可以通过媒体或互联网了解到相关的法律案例和判决。
这使得美国法律更加符合公众利益和舆论监督。
另外,英美法系也对世界其他国家的法律产生了深远影响。
由于英国的殖民地历史,英美法系在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和其他一些英联邦国家中被广泛采用。
这些国家的法律体系也都基于普通法,并有一定程度的独立和发展。
此外,英美法系的影响还可以在国际法中看到。
英美法系的法律原则和案例经常被国际法庭引用和参考,对于国际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总而言之,英美法系是世界上最重要的法系之一。
它们都源自英国的普通法体系,但由于历史和地理原因,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差异。
英美法系强调案例的重要性,法官的判决具有约束力。
英美宪法-英美宪法监督模式比较分析

英美宪法-英美宪法监督模式比较分析^p1 导言宪法自问世以来,极大的推动了人类社会的文明进程。
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根本法的地位,它是诸法中最具权威性的社会规范。
宪法及其实施的状况是衡量一个民主国家的法制是否健全的重要标志。
然而宪法本身并不能自动实施,再好的宪法,如果没有相应的保障监督体系和制度,也无非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不能兑现的空头支票。
为了保证宪法的准确、有效实施,世界各国都相继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宪法监督制度。
所谓的宪法监督模式是指在宪法监督理论的指导下,有宪法监督主体、内容、原则、方式和方法等形成的可供人们理解,把握和仿效的固定模式。
[1]目前世界上主要存在的宪法监督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是由立法机关行使宪法监督权的议会型宪法监督模式。
此种宪法监督制度以英国为代表。
英国实行“议会至上”的宪政体制,内阁和法院由议会产生并对其负责,议会可以制定,修改和废止任何法律,包括各种宪法性文件。
任何一部法律如果违宪,议会有权修改或废止。
第二,是由司法机关即法院行使宪法监督权的普通法院型宪法监督模式。
此种宪法监督制度以美国为代表,由最高法院通过对法律的违宪性审查来监督宪法的实施。
第三,是由专门的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行使宪法监督权的宪法法院型监督模式。
以德国,奥地利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为代表。
宪法法院对法律的合宪性审查,一般以抽象的方式进行。
当一个宪法法院法官宣布某一法律违宪的时候,就等于废除了该项法律。
其中,英国和美国在历史上是很有渊的两个国家,而且又都是传统的不成文法国家,同时又是世界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力的国家,可是在宪法监督的道路上却走出了两种完全不同的模式,通过对它们两种模式的比较分析^p ,可以从中吸取优秀积极的因素,同时也可以为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模式提供宝贵经验。
2 英美宪法监督模式异同点的比较分析^p英国和美国同属英美法系,但由于历史传统和政治体制的不同,两国建立了不同的宪法监督模式。
英国作为欧洲传统国家,深受卢梭社会论思想的影响,认为人民的意志即公意至高无上,国家主权只不过是公意的具体体现而已。
外国法制史各法特征

外国法制史各法特征1、楔形文字法特征结构体系完整、内容涉及广、重视财产和人身关系调整、司法判例汇编、世俗法2、古印度法特点与宗教密不可分、严格维护种姓制度、各种规范的混合体3、古希腊法特征各城邦法律组合、世俗法、编撰不完善的成文法及立法水平不高、倾向运用法的“正义”观念和“公道”标准裁断案“冲突法”比较发达4、罗马法特征私法极为发达、立法形式灵活多样技术发达、法制建设与法学研究紧密结合、规模宏大、卷帙浩瀚的法律编纂5、日耳曼法特点团体本位、属人主义、具体、注重形式、法律行为外部表现、世俗法6、教会法特点封建性质的神权法、相当完备的体系、盛衰取决于教权与世俗王权的斗争7、城市法特点兼具公私法性质的混合法、自成体系、制定、适用和执行具有独立性、多元化渊源8、商法特点独立法律体系、习惯法、具有国际性和国家性9、伊斯兰法特点与伊斯兰教有密切关系、法学家对伊斯兰法的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受外来法律影响较大、分散性和多样性10、普通法特点基本原则是遵循先例、基本特征是程序先于权利11、衡平法特点程序简便、法官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救济方法多样性、主要原则体现在“衡平格言”中12、英国宪法特点不成文、极强历史延续性、内容不确定性、柔性13、英美法系特点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日耳曼法为历史渊源、法官对法律的发展举足轻重、归纳法为推理方法、不严格划分公私法14、美国《统一商法典》特点既可适用于商人,也适用于一般民事买卖行为、法典内容窄、法典灵活实用15、美国公司法特点一般指有限公司、划分封闭和开发公司、加强对公司控制16、美国刑法特点多样性、分重罪和轻罪及各罪名等级不同、刑罚有死刑、监禁、缓刑和罚金17、美国法特点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判例法的基本制度是实行“遵循先例”的原则、强调程序法的重要性、没有对法律部门进行系统分类18、法国《1793年宪法》特点①更民主、进步,内容更为丰富的《人权宣言》。
②废除君主立宪政体、宣布法兰西是一个统一密不可分的共和国,其结构形式为单一制。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比较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比较一、引言在当今世界,两大法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法律体系、法律原则、法律推理以及法律制度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
本文将就这两种法系进行比较,以便更好地理解它们的异同,为法律研究和应用提供参考。
二、法律体系的差异英美法系,也称为普通法系,其法律体系主要基于英国中世纪的普通法。
这种法律体系的特点是,其发展主要依靠法官在具体案件的判决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判例。
这些判例被视为法律的一部分,并被用来解释和执行法律。
相比之下,大陆法系则更注重制定成文的法律规则和原则,这些规则和原则通常由立法机构制定并通过宪法、法律和法规等形式来实施。
三、法律原则的差异在英美法系中,法律原则的主要来源是普通法和先前的判例。
这些原则通常基于公平、正义和合理的原则,并在具体的案件中得到解释和应用。
而在大陆法系中,法律原则通常是由立法机构制定的,并且通常更注重社会公平和正义,同时也会考虑到本国历史、文化和经济状况等因素。
四、法律推理的差异英美法系的法律推理通常基于“遵循先例”的原则,这意味着法院在审理新案件时,会参考以前的判例来解释和执行法律。
而在大陆法系中,法律推理通常基于成文的法律规则和原则,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通常会运用演绎、归纳和类比等逻辑推理方法来解释和应用法律。
五、法律制度的差异在英美法系中,陪审团制度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陪审团负责审理具体案件并作出判决,这有助于确保司法公正和公众的参与感。
而在大陆法系中,法官负责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这有助于确保法律的稳定性和一致性。
此外,英美法系通常更注重商业法和合同法等实用法律领域,而大陆法系则更注重刑法、民法和行政法等基础领域。
六、结论总的来说,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法律体系、法律原则、法律推理以及法律制度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
然而,这些差异并不意味着它们不能相互借鉴和学习。
事实上,许多国家的法律体系在借鉴了其他法系的优势的同时,也结合了自己的国情和需要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
2
2010-12-5
英美法系
3
一、英国法的起源
• • • • (一)英国法的起源 (二)普通法 (三)衡平法 (四)制定法
2010-12-5
英美法系
4
Alfred the Great
Edward the Confessor
2010-12-5
英美法系
5
盎格鲁萨克逊法律的特征
• • • • • • • 第一,法律起源于古代的风俗 第二,古代典故以口头方式传述 第三,法律严格遵循固定的程式 第四,法律缺少执行力; 第五,司法功能未与立法和行政相分离 第六,法律内容甚为简单; 第七,法律主体以家族为主要单位。
2010-12-5 英美法系 43
实质性控制财产
• • • • • 第一,控制的时间和程度; 第二,被告所言财产权的目的; 第三,被告的诚实信用; 第四,所发生的损害; 第五,所发生的费用和不便利。
2010-12-5
英美法系
44
九、合同的相对性和约因
• • • • • • • 合同成立的要件: 第一,要约和承诺; 第二,约因; 第三,当事人责任能力; 第四,形成法律关系的意图; 第五,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第六,契约标的不违法。
第二,伦敦市及帝国个城镇享受以前所 有的权利和特权;
第三,除国法或贵族执法裁判之外,自 由民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和财产
2010-12-5 英美法系 19
二、柯克与布莱克斯通
Edward Coke《柯克法学原理》
2010-12-5
英美法系
20
2010-12-5
英美法系
21
• 第一,整顿和改革旧的繁琐的诉讼程序 • 第二,精简和改革了旧的、分散的和重叠 的法院组织 • 最高法院 • 若干分庭 • 上诉法院 • 第三,在实体法方面制定了大量的成文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
一一
一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一般认为有两个:
1议会主权
议会主权也可称议会至上,议会至上是议会主权的体现。
英国国家的主权属于议会。
英国议会的权力在法律上具有最高性,永久性和权力不可分割性,具体奖议会主权是指议会具有创制法律的垄断权;法院必须执行议会通过的法律;议会以外的任何机关或任何个人都无权宣告议会通过的法律无效;议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国家机关中处于最高地位,政府由议会产生,向议会负责,并接受议会的监督。
由于英国实行的是不成文宪法,因此议会的权力既没有宪法典明文规定,也没有任何限制
英国议会主权原则的确立是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特点分不开的,英国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结成联盟,利用议会这个场所与国王为代表的封建贵族作斗争,通过斗争不断限制王权,扩大议会权力,因此议会主权原则是资产阶级和封建专制斗争的胜利结果,在当时具有积极的意义。
2法治
五个意义:1法是至高无上的,任何国家机关和个人都必须根据法律进行活动,不能有超越法律之上或法律以外的任何特权; 2
政府没有专横的自由裁量权,只有在触犯法律和依
照法律正常程序,才能处以刑事或民事处分; 3
法律平等。
官吏执行职务的行为和私人行
为一样都要受同一法院管辖,适用同一法律原则;4英国公民的权利不是来源于宪法,而
是由法院判例形成,表明普通法院的职责就是要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纠正不公正行为。
法治和议会主权两原则是有密切关系不可分的,议会至上原则是法治原则确立的根源和出发点,而法治原则又保证议会通过的法律得到严格实施。
二英国宪法的特点
(一) 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
分散规定在宪章、制定法、判例、惯例之中,所以英国的宪法是不成文宪法。
二) 英国宪法只有法律实质上根本法的意义,而没有法律形式上根本法的意义。
而英国宪法与一般法律是不分的,宪法只是法律的一部分,他们的法律效力没有区别,在英国,人们要判断某一条法律具有宪法性,只有从法律的内容活动实质中认识,如果这条法律的内容涉及到国家制度、社会制度、国家机关的组织、职权、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那么这条法律是属于宪法性法律,否则就是一般性法律。
这就使得英国宪法发内容很难确定,法院的职责只有执行法律权力,无权说明这一问题,这个任务往往落到宪法学家的身上,所以英国宪法学家对宪法内容的解释有很大影响。
(三) 英国宪法是柔性宪法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这种宪法称柔性宪法,英国宪法属于柔性宪法。
美国宪法的特点
美国宪法的特点美国宪法的特点
美国宪法的特点一、确立了有限政府的原则
有限政府是相对意义上的有限政府,即只能在一定权限范围内活动的政府。
如果政府超越权限,其行为是违法的,是无效的,并且必须承担责任。
二、确立了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
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是美国宪法的立宪理念和精髓。
它的的内涵是指权力必须划分成几种不同权力,并由不同的主体分别掌握,它们相互制约,以实现权力的平衡。
立法、行政、司法的分立
三、宪法实现司法化,创立司法审查制度
美国宪法与美国国会制定的法律在效力等级上有差别,但均可以,也必须
由法院来解释和适用。
宪法能被法院解释并适用于具体案件,就是宪法的
司法化。
它也意味着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宪法规范作为诉讼请求的法律依
据,向法院提起诉讼或上诉。
四、具有较高的稳定性与灵活性
美国宪法规范的内涵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美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价值观得到了不断的补充和发展。
法国现行宪法的特点
法国现行宪法的特点法国现行宪法的特点
法国现行宪法的特点
958
年戴高乐宪法也叫第五共和国宪法,它分序言和15章,共92条。
这部宪法最主要的
特点是总统权力的扩大和议会权力的缩小,以及确立了兼具议会制和总统制的某些特点的被称作"半总统制"的政治体制。
宪法一方面给予总统强有力的权力。
规定总统在法国的政治生活和国家机关中居主导地位,是国家权力的中心,不仅享有传统的总统权力,还享有单独采取的非常权力。
从此意义上说,法国政治体制具有总统制的特点。
另一方面,宪法在极力削弱议会权力的同时,仍保持了内阁对议会负责的基本原则。
因此,法国总统要实现自己制定的政策,还要取得议会多数的支持和保证,在一定程度上受议会的牵制。
这又说明了法国宪法又具有议会制的特点。
这种兼具总统制和议会制特点的宪法对政权的稳定,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以及推动经济的发展起了很大作用
表格说明(使用时删除):
1、该表格主要用途包含不局限于学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构,主要针对对象为白领、学生、教师、律师、公务员、医生、工厂办公人员、单位行政人员等。
2、表格应当根据时机用途及需要进行适当的调整,该表格作为使用模板参考使用。
3、表格的行列、文字叙述、表头、表尾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