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的构成要件
2024版《经济法》教学教案

《经济法》课程简介《经济法》是法学专业的一门核心课程,主要研究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和规则。
课程内容包括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以及经济诉讼与仲裁等。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生应掌握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原理,了解我国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具备运用法律知识分析和解决经济问题的能力。
01知识目标掌握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原理,了解我国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02能力目标具备运用法律知识分析和解决经济问题的能力,能够处理简单的经济法律事务。
03素质目标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社会适应能力。
教学目标与要求《经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教材参考资料辅助资源《经济法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经济法案例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等。
多媒体课件、案例分析、法律法规数据库等。
030201教材及参考资料03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具体分为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整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四大类。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有限干预原则和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与原则经济法律关系及其构成要素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主体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在经济活动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
其中,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或个人;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经济法与民法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但两者调整对象不同。
担保测试题及答案

担保测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担保合同的生效时间是:A. 合同签订之日B. 合同履行之日C.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D. 债务人清偿债务之日答案:A2. 以下哪项不是担保合同的特点?A. 从属性B. 独立性C. 无偿性D. 法定性答案:B3. 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的责任是:A. 连带责任B. 有限责任C. 无限责任D. 按份责任答案:A二、多项选择题1.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以下哪些财产可以作为抵押物?A. 土地使用权B. 房屋C. 机器设备D. 专利权答案:A, B, C, D2. 以下哪些行为可以作为质押的标的物?A. 存款单B. 债券C. 股权D. 车辆答案:A, B, C三、判断题1. 担保合同可以独立于主合同存在。
(错误)2. 保证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正确)3. 担保物权的设立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正确)四、简答题1. 简述担保合同的构成要件。
答案:担保合同的构成要件包括:(1)担保合同的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担保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3)担保合同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4)担保合同的标的物必须是合法且可以转让的财产。
2. 担保物权与债权有何不同?答案:担保物权与债权的主要区别在于:(1)担保物权是对特定物的直接支配权,而债权是对债务人的请求权;(2)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权,债权则需要按照债务履行的顺序进行清偿;(3)担保物权的设立需要有特定的担保物,而债权的设立则不需要。
五、案例分析题案例:甲向乙借款100万元,并以自己的房产作为抵押。
后甲因经营不善,无法按期偿还债务。
请问乙如何实现抵押权?答案:乙可以通过以下步骤实现抵押权:(1)向甲发出催告,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债务;(2)如果甲在催告期限内仍未偿还债务,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抵押权;(3)法院确认抵押权后,乙可以申请法院对抵押物进行拍卖或变卖,以实现债权;(4)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用于偿还乙的债权,剩余部分归还给甲。
王利明、杨立新《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 第二十七章 债的担保)【圣才出品】

第二十七章债的担保一、概念题1.一般保证[上海海事大学2006、2004年研]答: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负补充责任的保证。
《担保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一般保证是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的保证方式。
2.连带责任保证答: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
《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特点包括:①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责任重于一般保证人的责任;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不论债务人能否履行债务,只要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就有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并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3.按份保证与连带保证答:按份保证,是指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
按份保证的每个保证人仅就其约定的份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也只能就其清偿的债务份额向主债务人追偿。
连带保证,是指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未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份额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
连带共同保证的各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连带保证债务,每个保证人都有义务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在保证债务未全部清偿前,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都不能免除。
4.定金与预付款[上海海事大学2005年研]答: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款项。
定金具有预先给付的性质,但它与预先给付的预付款不同,主要表现在:(1)作用不同。
定金的主要作用是担保合同债务的履行,是担保方式;而预付款的主要作用是为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提供资金上的帮助,即为其履行合同债务创造条件,是合同履行的一部分。
证人作证责任签署保证书

证人作证责任签署保证书一、保证书含义及作用保证书是一种法律文件,具有证明力和约束力。
证人作证责任签署保证书是指证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所提供的证言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的书面承诺。
证人作证保证书有助于确保法庭审理的公正、公平,维护社会正义,同时也是对证人履行作证义务的一种法律保障。
二、证人作证责任的构成要件1. 证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 证人应当了解案件事实,其证言应当是基于亲身经历或者可靠的信息来源。
3. 证人提供的证言应当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误导、隐瞒等情况。
4. 证人应当自愿签署保证书,承担作证责任。
三、证人作证责任的内容1. 证人应当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得编造、篡改、隐瞒或者故意提供虚假证言。
2. 证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证言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真实有效,如有虚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证人应当积极配合法庭调查,如遇到问题时,应当主动沟通、解决。
4. 证人应当保守案件相关信息,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以免影响案件审理。
四、证人作证责任的承担及法律后果1. 如果证人提供虚假证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 证人提供虚假证言,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 证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违反保证书内容的,法庭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强制措施,如罚款、拘留等。
4. 证人作证责任属于民事责任,但也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签署保证书的意义1. 提高证人作证的积极性,鼓励更多人勇于提供线索和证据,维护社会正义。
2. 增强证人的责任心,促使证人提供真实、准确的证言,确保法庭审理的公正、公平。
3. 有助于遏制虚假证言现象,减少法庭审理中的纠纷和矛盾。
4. 强化法治观念,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总之,证人作证责任签署保证书是维护法庭审理公正、公平的重要手段,也是对证人履行作证义务的一种法律保障。
我们应当认真对待这一制度,充分发挥其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共同维护社会正义和法治秩序。
保证金的法律性质

保证金的法律性质保证金在实践中运用的非常广泛,投融资业务中经常会要求债务人交付保证金,以起到担保债务的履行并增加债务人违约成本的效果。
各种情形下,所交付的金钱表面上虽均名为“保证金”,但内在的法律性质却并不相同,法律效果也大有差异。
如果不对各种法律性质的保证金有深刻的理解和认识,不清楚其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混淆适用了各种类型的保证金,那么有可能致使收取的保证金无法发挥预期的效果。
为厘清实践中关于保证金的误区,本文将分析不同法律性质的保证金,并明晰不同法律性质的保证金分别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
一、保证金的适用情形与法律性质按照其构成要件以及预期实现的法律效果,大体可以分为担保性质的保证金、违约金性质的保证金、定金性质的保证金以及价款性质的保证金。
其中,担保性质的保证金和违约金性质的保证金相对比较常见。
银行承兑汇票开票保证金、信用证开证保证金、保函保证金、还款保证金、债务人提供阶段性担保的保证金,这些都属于作为担保性质的保证金,是一种特殊的动产质押,用于担保主债权的实现。
而工程质量保证金、不良资产过桥收购业务中的竞买保证金等则属于违约金性质的保证金,是违约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的预先确定。
不同性质的保证金在特定情形下还可以相互转化。
二、担保性质的保证金保证金质押是一种金钱质押,在本质上属于动产质押的范畴,其直接的法律依据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第9条规定。
上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的资金也应当优先清偿质权人的债权,法院不能任意扣划账户中的资金。
(二)保证金质押的法律效果与构成要件保证金质押的法律效果在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质权人可以就保证金优先受偿。
所谓“优先受偿”,是指该部分保证金不属于债务人的破产财产,质权人无需就该部分保证金与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平均分配,可以直接以该部分保证金优先清偿自己的债权。
李建伟民法讲义物权债总部分

李建伟民法讲义(物权、债总部分)物权制度基本理论物权概述物权的基本原则物权的效力物权的种类物权法定一物一权公示公信优先效力追及效力物上请求权所有权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制度所有权取得共有及优先购买权主从物的认定:(1)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独立(2)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3)交易观念上视为有主、从关系。
所有权和他物权的并存关系所有权、所有权×所有权、他物权○抵押权、抵押权○抵押权、质押权○质押权、质押权×抵押权、用益物权○用益物权、用益物权×物权的优先性一、法定登记抵押权的优先性: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林木、主要交通工具、企业设备(1)登记时间不同,先登记的优先(2)同一天在不同法定部门登记的,同一顺序二、自愿登记抵押权的优先顺序(1)都登记的,先登记优于后登记(2)同一天登记的,处同一顺序(3)一个登记一个未登记,登记的优于为登记的(4)都未登记的,处同一顺序三、不同担保物权间的优先性(1)法定抵押场合留置权〉法定抵押权〉质押权(2)自愿登记场合质押占有先于抵押登记时:留置权>质押权>自愿登记的抵押权抵押登记先于质押占有时:留置权>自愿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买卖互易继受取得赠与遗赠遗嘱继承所有权的取得先占(无主财产)发现隐藏物、埋藏物原始取得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添附善意取得一、基于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而产生的债权规则:1、因归还失主而产生的费用有权向失主主张2、不得主张报酬3、据为己有的构成不当得利4、拒绝返还的构成侵权之债5、拾得物非由于拾得人故意而毁损、灭失的,拾得人不负赔偿责任。
二、添附财产归属原则(善意):(一)动产与动产附合:按主从物归属,不能区分的按价值大小,再给予补偿。
(二)动产不动产附合:按不动产归属,但应给原动产人补偿。
(三)加工:依原材料,如加工价值远大的按价值大小归属,再给予补偿。
第十一章 合同法律制度

(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三)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
第五节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合同履行的原则,是指法律规定的所有种类合同的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义务 的整个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一般准则。
(一)全面履行原则
(二)协作履行原则
(三)绿色原则
第五节 合同的履行 二、合同履行的规则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程序
5.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前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受要约人同意之前,要约人 取消要约从而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 6.要约的失效 要约的失效又称为要约的消灭,是指要约丧失法律效力,要约人与受要 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
第五节 合同的履行 三、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是指已符合法定条件时,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有权拒绝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先履行抗辩权
(三)不安抗辩权
第五节 合同的履行
四、合同的保全
合同的保全是为保护合同债权人的债权不受债务人不当行为的损害而赋予 合同债权人采取一定保护措施的法律制度。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思考】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要约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是( ) A 撤回要约的通知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B 撤销要约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 C 同意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D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程序
(二)承诺
二、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共利益,不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就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
浅析执行担保与民事保证的共同保证认定

2019年01月(中)法制博览法律经纬浅析执行担保与民事保证的共同保证认定石崇吉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034摘要:与普通的民法上的担保有所不同,执行担保同时具有公权力属性和私权利属性。
按照法律效果来看,如果执行中的担保财产的保证人已经履行承诺保证被执行人的财产顺利执行,或者以自己的财产保证了执行的顺利进行,那么执行中的保证人与普通保证人中的获得对于债务人的追偿的权利便是一样的。
于是这就产生了共同保证的追偿问题,无论是时间成立的早晚,还是保证人的内部联系都不影响共同保证的问题的存在。
关键词:执行担保;保证;民事追偿中图分类号:D920.5;D923.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2-0262-01作者简介:石崇吉(1995-),男,汉族,辽宁丹东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17级硕士研究生在读,民商法学专业,研究方向:民法学。
一、案情简要介绍2011到2012年期间,借款人姚某某依次向翁某某借款,40万元、20万元、20万元,分别由通融公司和陈某提供保证。
由于姚某某逾期不还款项,翁某某将姚某某、通融公司以及陈某告上法庭,在庭审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且法院对此出具了调解书,约定由姚某某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通融公司与陈某某在保证范围之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但是在调解协议生效后,姚某某、通融公司、陈某某均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翁某某于是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董某某以个人名义以及其担任董事长的意达公司为姚某某提供担保,在其后的时间里,董某某以及意达公司先后偿还了翁某某的款项,随后,董某某以及意达公司要求姚某某、陈某某以及通融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二、执行担保人在执行过程中的清偿行为的认定认定执行过程中的清偿问题,首先应当区分清偿行为与保证之间的关系,清偿行为又称为债务的加入。
在具体的案件中,保证与债务的参与应该是非常明显的,具体表现有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在保证的构成要件当中,当事人明确的意思表示是必要的构成要件,不能适用沉默推定的原则,根据合同法的要求,若果没有明确的条款证明,那么只能认定为没有保证的情形,从而不能适用保证条款;债务的加入不需要债务人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构成,并且在有些情况中可以结合具体案情,可以适用默认推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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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的构成要件
保证的构成要件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政治保证要件:政府或政治组织作出的官方保证,以确保某种权益、利益或政策的实施。
2. 法律保证要件:根据法律规定,通过法律文件、合同等手段作出的保证。
3. 金融保证要件:包括担保、保险、信用证等金融工具,以确保借款人履行负债或交付货物的能力。
4. 商业保证要件:商业合同中的保证条款,保证供应商提供合格的产品或服务,并对可能出现的问题承担责任。
5. 个人保证要件:个人对某种事项的承诺,承担责任或提供担保,以确保特定的结果得以实现。
保证的构成要件可以根据不同领域的法律规定而有所不同,具体要求也会因各国法律体系的差异而有所异同。
因此,在具体情况下,要结合相关法律和具体条款的规定来确定保证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