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印章管理规定
行政机关公章管理规定(4篇)

行政机关公章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公章的管理和使用,维护国家机关公章的安全和权威,保证国家机关公章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发挥职能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公章管理,适用于相关使用人员和单位。
第三条行政机关公章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确认和证明行政行为、文件等合法性和真实性的专用印章。
第四条行政机关公章应当符合法定格式和技术规定,具备辨别特征和安全防伪功能。
第二章公章的使用管理第五条行政机关公章的管理工作由行政机关设立的公章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公章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公章使用管理制度,明确公章的使用范围、使用手续和使用要求。
第七条公章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章的使用登记制度,记录公章的使用情况、使用目的和使用人员。
第八条行政人员在进行公章使用时,应当按照公章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手续。
第九条公章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公章的存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发现和处理公章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第十条行政机关公章的使用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章使用管理制度,保证公章的安全和保密。
第三章公章的保管管理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公章的保管工作由行政机关设立的公章保管机构负责。
第十二条公章保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章的保管制度,明确公章的存储位置、保管责任和保密要求。
第十三条公章保管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的保管人员,并进行严格的岗位培训和管理。
第十四条公章保管机构应当建立公章的出库、入库和移交手续,明确责任人员和时间节点。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公章的保管人员应当对公章进行安全保密,防止公章的丢失、损毁和失窃。
第十六条公章保管机构应当定期对公章进行检查,确保公章的完好、完整和可用。
第四章公章的注销和监督检查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公章的注销工作由行政机关设立的公章管理机构负责。
第十八条公章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章的注销手续和程序,明确注销的依据和审核要求。
第十九条公章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和情况,对公章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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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正文:----------------------------------------------------------------------------------------------------------------------------------------------------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1993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1993〕21号),对于规范和加强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的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政府机构的变化,有些条款已不再适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现对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的制发、收缴和管理规定如下:一、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为圆形,中央刊国徽或五角星。
二、国务院的印章,直径6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一),由国务院自制。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的印章,直径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二),由国务院制发。
四、国务院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印章,正部级单位的直径5厘米,副部级单位的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三),由国务院制发。
五、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印章,正部级单位的直径5厘米,副部级单位的直径4.5厘米,经国家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认定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印章中央刊国徽,没有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印章中央刊五角星,国徽或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四),由国务院制发。
六、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印章,直径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五),由国务院制发。
机关公章使用管理规定(3篇)

机关公章使用管理规定一、印章的使用范围1、公章使用:由局名义签发的文件、文书,包括各类通知、通报、报告、决定、计划、纪要、函件、报表等,代表局对外工作联系的介绍信,需证明的各类材料,与我局的各类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及其它需要的签章。
2、其它情况需加盖公章时,必须由局长签批。
3、局属单位及局属各科室的公章及业务专用章使用由各单位及科室负责人明确使用范围及要求。
二、印章的使用要求1、凡在局红头文件、账目款项、重要数字、以单位名义发信息与我局的各类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等重要材料上加盖公章的,必须由局长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2、凡涉及到财务、人事、工资等内容的各类型报表、报告、申请、便函、介绍信等必须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后盖章,否则,不予盖章。
3、本局在编人员凡涉及个人事项需加盖公章的材料,如办理信用卡、贷款、担保、公证、落户口、收入等与本局工作无关的事项一律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相关股室核实、县局主要领导同意签字后,方可到办公室盖章;否则,不予盖章。
4、以局名义对外报送的一般性各种统计表、申请表、报表、材料等需盖章的,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再由分管领导签字到办公室盖章。
报送的文字材料中涉及法律法规的还须经法制负责人签字。
5、各部门在办案中使用办案文书、罚没收据应在《印章使用登记表》上登记备案后方可盖章。
行政处罚的案卷,应由分管领导签字后到办公室盖章。
6、公章禁止带出本单位外使用。
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经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带出。
公章带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公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公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7、对一些行文不规范(字迹潦草、有明显涂、改痕迹、表达不清、落款单位不明)的文档,拒绝加盖印章。
8、单位印章一律不得在空白纸页上使用。
严禁在空白的纸张、表格、信函、证件等上面加盖局行政章或业务专用章。
严禁填盖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用章。
行政事业单位印章管理使用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印章管理使用制度一、印章的管理(一)印章的分类1.公章:行政事业单位的公章由国家相关部门授权,具有法律效力,用于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证书以及代表单位形式的事物。
2.财务专用章:用于财务支付、收款、结算、票据背书等财务活动,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3.劳动合同章:用于签订劳动合同及续签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由人力资源部门管理。
4.业务章:用于处理日常业务活动中的文件、合同、证书等,由相关部门统一管理。
5.其他章:根据具体单位的需要设立的章,由相关部门管理。
(二)印章的保管1.各部门要做好相应的印章登记、盘点及使用情况记录,确保印章的正常运作。
2.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印章的保管工作,并做好相应的安全保密工作。
3.印章必须存放在防火、防盗的专用柜中,柜门必须上锁,并限权使用。
4.印章保管负责人要做好日常巡查工作,确保印章的安全保管。
(三)印章的使用1.印章的使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单位制度的规定,严禁超越权限使用印章。
2.印章使用人必须经过授权,确保签章文件的合法性、准确性。
3.印章使用人必须核对文件的真实性,确保签章内容的准确。
4.印章使用人在使用前必须检查印章的完整性和正常性,确保印章无损坏。
5.印章使用人必须妥善保管好印章,在使用完毕后及时放回专用柜中。
6.印章使用后要及时记录使用情况,并报告印章保管负责人。
7.印章使用人要对印章的使用情况负责,确保印章使用的合规性。
二、印章的授权和使用范围(一)印章的授权1.公章由国家相关部门授权,授权书必须明确授权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公章使用的范围和使用条件等。
2.其他章均由相关部门授权,授权书必须明确授权单位的名称、章的名称、使用的范围和使用条件等。
(二)印章的使用范围1.公章只能用于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证书以及代表单位形式的事物。
2.财务专用章只能用于财务支付、收款、结算、票据背书等财务活动。
3.劳动合同章只能用于签订劳动合同及续签工作人员劳动合同。
行政单位印章管理规定(4篇)

行政单位印章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单位印章的管理,规范印章的使用和保管,确保印章的安全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印章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单位印章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为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所特制的具有特定形状和图案的用于证明法律行为的印鉴工具。
行政单位印章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使用。
第三条行政单位印章分为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专用章、公务章等。
不同种类的印章在使用上有所区别。
第四条行政单位印章的设计和制作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
印章应当具有明确的文字、图案,以及标明行政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等内容,确保印章的真实、准确、规范。
第五条行政单位印章的保管责任人由行政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任命,确保印章的安全和完整。
印章的保管人不得变更,必须认真履行保管义务,对印章的使用、保管、检查等工作要负有责任。
第六条行政单位印章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印章的使用必须符合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违法乱纪;(二)印章的使用必须符合行政单位职责和权限,不能超越职权范围;(三)印章的使用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符合行政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要求;(四)印章的使用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能有任何伪造、篡改、涂抹等行为;(五)印章的使用应当注重合规性和效率,确保行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行政单位印章的使用范围和权限由行政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明确规定,并通过内部文件或者公告向全体工作人员公布。
行政单位印章的使用权限不得擅自调整、扩大或者削减。
第八条行政单位印章的使用必须由使用人经过正式的会签程序或者经相关部门审批后,由印章保管人出具使用审批单,并加盖有相应印章。
不得擅自使用印章,避免印章被滥用或者用于非法行为。
第九条行政单位印章的使用必须保持记录,包括使用时间、使用目的、使用范围等信息,并进行存档备查。
同时,应当建立相关的制度和流程,对印章的使用进行规范和监督。
行政机关公章管理规定

行政机关公章管理规定一、总则行政机关公章是一种法定的印章工具,用于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为了规范行政机关公章的管理,保障公章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制定本规定。
二、公章的种类行政机关公章分为行政机关单位印章和行政机关个人印章两种。
行政机关单位印章用于证明文件的机构和部门真实性,行政机关个人印章用于个人公文的签名和盖章。
三、公章的管理责任人1.行政机关单位人事部门或机构设置的专门公章管理人员负责行政机关单位印章的管理。
2.行政机关领导机构设置的专门公章管理人员负责行政机关个人印章的管理。
四、公章的保存1.行政机关单位印章需保存在安全的柜子或保险箱中,保证安全、防止丢失或被盗。
2.行政机关个人印章需由保管人妥善保管,不得私自移交或借用给他人。
五、公章的使用范围1.行政机关单位印章只能在行政机关的工作事务中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行政机关个人印章只能用于行政机关个人的公文签名和盖章,不得使用在其他场合。
六、公章的使用权限1.行政机关单位印章的使用权限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必须经过公章管理人员的确认后方可使用。
2.行政机关个人印章得到行政机关领导机构的授权后方可使用,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个人印章。
七、公章的使用方式1.行政机关单位印章在正式文件上使用时,应当加盖红色印油,确保清晰可辨,且不得超出文件边缘。
2.行政机关个人印章在个人的公文上使用时,应当加盖蓝色印油,留有个人名字标识。
八、公章的变更和封存1.行政机关单位印章需要变更时,必须经过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的批准,并且将原先的印章进行封存。
2.行政机关个人印章需要变更时,必须经过行政机关领导机构的批准,并且将原先的个人印章进行封存。
九、公章的挂失和补办1.行政机关单位印章丢失或被盗时,应立即向公章管理人员报备,并向公安机关办理挂失手续。
2.行政机关个人印章丢失或被盗时,应立即向行政机关领导机构报备,并办理挂失手续。
十、公章的违规使用和责任追究1.行政机关单位印章违规使用的,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并按照相关制度进行处罚。
行政机关印章管理规定范本

行政机关印章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1. 为规范行政机关印章管理工作,提高行政机关印章使用效能,特制订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中央、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的印章管理工作。
3.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确保印章使用安全、合法、规范。
二、印章的设立和管理1.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实际需要设立印章,印章的设立由机关负责人批准,并报上级机关备案。
2. 印章应当在专门的印章管理室或保险柜中存放,由专人保管,并定期进行盘点。
3. 单位应当保护好印章的安全,严禁私自外借、乱放乱用或私自制作印章。
4. 对于损毁、丢失的印章,应当及时报告上级机关,并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三、印章的使用1. 行政机关在办理涉及法律效力的文件、合同、证件等事务时,应当使用正式印章。
2. 行政机关的印章应当标明单位名称、标识、印章类型和印章用途等内容,且刻制清晰、工整。
3. 单位在使用正式印章前,应当核实印章的完好性,并由办公室负责人或下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4. 使用正式印章的文件、证件等应当加盖明确的日期、页码和用印人姓名。
5. 行政机关在办理日常事务中使用公章时,应当注意保护印章的清洁和完好,严禁办理超出权限的事务。
6. 行政机关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应当加盖合同章或印鉴,并按规定备存相关文件。
四、印章的保管和使用责任1. 单位负责单位网印章的保管和使用,对印章的使用权限进行明确划分,并建立相应的使用制度。
2. 办公室主任及印章专管人负责印章的保管,应当定期检查印章情况,如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报告。
3. 对于未经授权或超出权限使用印章的行为,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4. 对于因保管不善、使用不当导致的损失,应当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经济和纪律责任。
五、法律责任1. 对私自外借、乱放乱用印章的行为,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2. 对故意伪造、使用伪造印章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责令赔偿相关损失。
行政单位印章管理规定范文

行政单位印章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为规范行政单位印章的管理,保障行政事务的合法、规范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管理责任1. 行政单位应设立印章管理机构,由专人负责印章的制作、使用、保管和注销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印章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定期对印章进行检查和审计,确保印章的正常使用和保密性。
3. 行政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印章管理培训,提高员工的印章管理水平和法律意识。
三、印章制作1. 行政单位的印章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包括印章种类、形状、材质等要求。
2. 行政单位应委托正规机构制作印章,并留底相应的制作合同和发票。
3. 印章制作完成后,应及时进行验收,确保印章的质量和印面的准确性。
四、印章使用1. 行政单位应规范印章使用程序,凡涉及重要事项的文件、证件等必须加盖行政单位印章。
2. 使用印章的人员必须是经过授权的工作人员,不得私自使用或泄露印章。
3. 在使用印章时,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和程序,如在指定的位置、日期、内容等填写和盖章。
五、印章保管1. 印章应由专人保管,并实行严格的注册登记制度,确保印章的安全和防伪。
2. 行政单位应定期对印章进行清点和检查,如发现印章丢失、损坏或被盗,应及时报告上级管理部门并进行相应的补办程序。
3. 印章保管人员必须保证印章的完整性,不得私自移交或出借给他人。
如因个人原因造成印章丢失或被盗,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印章注销1. 行政单位在注销时,应及时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2. 注销后的印章必须进行专门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或外借给他人,以防止被他人滥用。
七、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政单位,一经查实,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罚。
2.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个人,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3. 凡因违规使用印章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违规人员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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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印章管理规定
行政单位印章管理规定
为严密行政公章的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制定了本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行政单位印章管理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行政单位印章管理规定篇1
一、公章范围
本规定所称的公章主要包括:局行政章,局机关各科室章,局属事业单位章,业务专用章。
二、公章的刻制、启用与停用
1、除由上级机关发放的公章外,统一由办公室负责制发。
刻制公章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新成立或更改名称的单位刻制公章,需填写书面申请,经局领导批准后,由局办公室持单位介绍信、机构设置批件及印章式样到公安机关办理刻印手续,并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刻字社刻制。
局属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必须刻制业务专用章时,需填写书面申请,经法制科审核,局领导批准后,由局办公室办理刻制手续。
2、局办公室对局属各事业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刻制的公章要进行压印登记。
未经发文和压印登记的不准启用。
如擅自启用造成后果的,将视情追究相关责任。
3、单位更名、撤销,须及时将原公章送交局办公室封存或销毁。
对字迹已经模糊或缺损的公章要及时向局办公室申请更换。
更换公章不再发启用通知。
4、对于因客观情况造成公章停止使用的,应及时写明有关情况,经局领导批准同意后,将公章上缴局办公室。
三、公章的使用
1、需要使用局行政章的文件材料应严格履行审批及登记手续,局发文一律凭局领导签发、审阅的原件用印,其他文字材料需经局领导
审阅同意后用印。
对不符合手续和不合用章要求的,一律不得盖章。
下属单位必须建立相应用章登记制度。
2、公章保管人是本单位文件材料盖章的第一责任人,盖章时必须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
严禁在空白的纸张、表格、信函、证件等上面加盖局行政章或业务专用章。
3、局行政章不准携带出门或离开办公室使用,特殊情况必须经局领导同意。
4、合理使用印章,做到“齐年盖月”(即印章的左边缘与落款日期的年相齐,月、日盖在印章的下面);盖章时用力要均匀,落印要平衡,印泥(油)要适度,保证印迹端正、清晰。
四、印章的保管
1、局行政章由办公室负责保管,业务专用章由相关单位负责保管,局机关各科室章、局属事业单位章及业务专用章必须指定专人保管。
2、公章保管人要切实加强责任心,认真保管好公章。
防止他人随意盖章。
3、对保管使用不当,擅自使用或乱放公章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追究相关责任。
行政机关的印章怎样制发
国务院的印章,由国务院自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办公厅的印章,由国务院制发;自治州、市、地区行政公署、县级和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发;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发;国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或直属单位的印章,分别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制发。
行政单位印章管理规定篇2
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的印章由办公室指定专人管理。
一、凡需加盖党工委印章的公文,应由党工委书记或副书记签批用印;加盖管委会印章的公文(含介绍信、证书、报表等),须经管委会主任签批用印,特殊情况由管委会主任委托管委会副主任代管委
会签批用印。
二、受管委会委托派员出差的单位,如需携带管委会的证明或介绍信的,应出示本单位证明经管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以上领导批准,方予开具证明或介绍信。
三、以管委会或办公室名义开具介绍信、证明便函等函件,必须留存领导签批的原件。
四、除党工委、管委会名义颁发的各类奖状、证书等使用党工委、管委会印章外,其他部门性表彰及各类评奖等,由部门颁发证书、奖状,不使用管委会印章。
五、做好用印登记。
除各类公文如原稿已经上述领导签发,可分别用印无须登记,都必须做好登记。
六、管理人员应将各类印章存入保险柜内。
七、办公室等有关局室印章管理人员,应认真审核文稿签发手续是否完备,用印部门经办人员应自觉履行用印登记手续,先登记后用印;对不符合用印手续、规定或公文不符合规范的,印鉴管理人员应予更正后用印。
行政单位印章管理规定篇3
为进一步规范我社印章的管理和使用,现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社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1、印章由统一由办公室专人负责保管,印章保管人员外出时,由办公室主任指定人员代管。
办公室及保管人员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范围管好和用好印章,特殊情况需报有关领导批准。
2、印章保管印章者要坚持原则,对上不唯命是从,亦不能滥用权力,谋取私利,违章违纪。
印章管理应遵守有关保密制度,随用随锁。
3、凡机构成立,从批准之日起,由上级主管出具证明到指定的.刻印社刻制单位全称公章,并印发启用通知,如系机构改称,在启用使用新印章的同时,应将旧印章截角作废。
4、凡单位撤销,其印章应由被撤销单位填写旧印章卡片边同印章上交主管机关办公室立卷备查或封存;若无保存必要,可由主管机关自行截角作废。
5、加盖下行公文的印章,部门一般文件由部门负责人签批;部门比较重要的文件,由分管领导签批;全局性重要文件由主要领导签批后盖章。
6、呈送市委、市政府等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汇报等公文,须经社主要领导签发后方可盖章;
7、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同级有关部门的公文、信函、报表盖章及基层单位上送、出具的文函、证件、合同、协议等,需加盖本社公章的,由处室分管领导审批签字。
8、为本社干部出具的一般证明,如户口迁移、领取邮件、身份证明、购买车票等可由印章掌管者给予盖章。
9、凡出差需开具介绍信的,省内由分管领导签批,省外由主要领导签批。
不得在空白介绍信上盖章使用,以防纰漏。
10、凡基层要求主管机关出具证明的,重要的要经领导签批,一般的可由部门负责人或经办人签批。
但不得交来人直接到办公室盖章,以防途中作bi。
11、除上述明确规定用印外,凡未列入需用印的,属于掌管者职权范围内的小事可自行酌情处理,对超出职权范围的不得轻率输,应请示后再盖印。
12、加盖公章的位置要正确。
公文用印要印迹清晰,位置端正,印要盖在署名中央,以盖印时能压住年月日为宜;几个单位联合行文的,印迹不可互相重叠;公文用印必须与署名一致。
13,加盖公章时,掌管者不能图省事,把印章交给来人自行用印。
14、建立印登记制度,由办公室统一登记,以供查考。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行政单位印章管理规定篇4
为严格局印章(指办公室保管的局行政和党组印章)管理,确保印章使用规范、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局印章由机要秘书保管,未经办公室负责同志批准,不准带出档案室。
二、以局名义发文、报表等,由机要秘书根据局领导的签字、批
示加盖局印章。
三、处室业务需要加盖局印章的,须由处室主要负责同志签字。
四、局属单位业务需要加盖局印章,须由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经办公室负责同志批准或报分管局长批准。
五、机关工作人员因私需加盖局印单,须经处室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办公室负责同志批准或报局领导批准。
六、除以局名义发文外,使用局印章必须履行登记备案手续,使用人应清楚地填写用途、时间并签名。
七、正确使用印章,加盖印章要完整、端正、清晰。
八、对外联系工作出具介绍信涉及人、财、物内容使用局印章时,须由办公室负责同志同意。
【行政单位印章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