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装眼镜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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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湖南省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0年湖南省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小型企业。见表 2。
表 2 企业眼镜产品生产规模划分
企业眼镜产品生产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销售额/万元
≥3000
500≥且<3000
<500
注:年销售额包括该类产品的内销和外销总额。
5 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
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 1。 表 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
3
303
/
分类名称
轻工产品
眼镜产品
/
2.2 产品种类 本细则产品种类分为:定配眼镜、太阳镜、老视成镜。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细则。
3.1 瞳距 双眼两瞳孔几何中心的距离。
3.2 光学中心水平距离 两镜片光学中心在与两镜圈几何中心连线平行方向上的距离。
GB 13511.1-2011 配装眼镜 第 1 部分:单光和多焦点
GB 10810.1-2005 眼镜镜片 第 1 部分:单光和多焦点镜片
GB 10810.3-2006 眼镜镜片及相关眼镜产品 第 3 部分:透射比规范及测量方法
QB/T 2506-2017
眼镜镜片 光学树脂镜片
QB 2457-1999
由生产单位批量生产的用于近用的装成眼镜,其顶焦度范围规定为+1.00D~+5.00D
3.8 紫外辐射
波长小于 380nm 的光学辐射。
根据医学临床应用的要求,眼科光学领域对紫外辐射的波长范围限定在 200nm~380nm
之间,即:

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1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不包含网络电商平台抽样)。

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种类、术语和定义、检验依据、抽样要求、检验要求、判定规则、异议处理及附则。

2产品种类2.1定配眼镜;2.2老视成镜;2.3太阳镜。

2.4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细则。

3.1定配眼镜根据验光处方或特定要求定制的框架眼镜。

3.2老视成镜由生产单位批量生产的用于近用的装成眼镜。

3.4光学中心水平距离两镜片光学中心在与两镜圈几何中心连线平行方向上的距离。

3.5光学中心水平偏差光学中心水平距离测量值与瞳距的差值。

3.6光学中心水平互差也为光学中心单侧偏差,即:光学中心单侧水平距离测量值与单侧瞳距的差值。

3.7光学中心垂直互差两镜片光学中心高度的差值。

3.8光透射比镜片或滤光片的透射光通量与入射光通量之比。

3.9其他其他术语和定义见相应产品标准规定。

4检验依据GB10810.1-2005眼镜镜片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镜片GB10810.3-2006眼镜镜片及相关眼镜产品第3部分:透射比规范及测量方法GB13511.1-2011配装眼镜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GB39552.1-2023太阳镜和太阳镜片第1部分:通用要求GBb39552.2-2023太阳镜和太阳镜片第2部分:试验方法GB/T10111-2008随机数的产生及其在产品质量抽样检验中的应用程序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5抽样要求5.1抽样方法定配眼镜由抽样人员提供验光处方,指定在售的眼镜架、眼镜片,交由被抽查单位现场制作加工后现场封样,需抽取带有柱镜的产品。

老视成镜在市场待销产品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所抽产品需同型号、同规格、同批次、同顶焦度、同光学中心水平距离,此外,为确保样品的完好有效,每一副老视成镜应有独立的包装,并附有完整的出厂标识标签和说明书等。

霞浦县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霞浦县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浦县眼镜产品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本细则适用于霞浦县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其他监管部门组织的及针对特殊情况的监督抽查可参考本细则执行。

内容包括适用范围、抽检依据、抽样要求、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判定规则、结论用语。

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2023年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眼镜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抽样与检验。

二'抽检依据宁德市霞浦县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GB10810.1-2005眼镜镜片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镜片GB10810.2-2006眼镜镜片第2部分:渐变焦镜片GB10810.3-2006眼镜镜片及相关眼镜产品第3部分:透射比规范及测量方法GB13511.1-2011配装眼镜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GB13511.2-2011配装眼镜第2部分:渐变焦GB/T14214-2003眼镜架通用要求和试验方法QB2457-1999太阳镜QB2506-2001光学树脂眼镜片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三、抽样要求(一)抽样地区: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二)抽样领域:本辖区生产、销售企业(三)抽样方法:1.定配眼镜:在企业的加工中心或市场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

2.老视成镜: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按相同生产厂、相同品牌的老视成镜类别随机抽取。

3.太阳镜: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按相同生产厂、相同品牌的太阳镜类别随机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字表、骰子或者扑克牌等方法生产。

可采用GB/T10111-2008《随机数的产生及其在产品质量抽样检验中的应用程序》方法产生随机数。

(四)抽样基数:1定配眼镜: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样数量,每个受检企业抽样数量为2副。

当库存基数少于抽样数量时,可按事先确定的包含柱镜的处方单,现场制作,不抽取备用样品。

定配眼镜包含所有按处方定制的各类眼镜架以及使用玻璃或树脂镜片的成品,优先抽取带有柱镜顶焦度的产品。

定配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

定配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

山东省定配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1 抽样1.1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1.2抽样基数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当库存基数少于抽样数量时,可按事先确定的包含柱镜的处方单,现场制作。

1.3抽样范围定配眼镜包含所有按处方定制的各类眼镜架以及使用玻璃或树脂镜片的成品,优先抽取带有柱镜顶焦度的产品。

1.4抽样数量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1副,其中1副作为检验样品,复检在原样进行。

2 检验项目及检测方法表1 定配眼镜产品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1镜片顶焦度球镜顶焦度偏差(主子午面一)GB 10810.12 球镜顶焦度偏差(主子午面二)GB 10810.13 柱镜顶焦度偏差GB 10810.14 柱镜轴位方向偏差GB 13511.15光透射比可见光谱区透射比GB 10810.36 紫外光谱区透射比GB 10810.37 光学中心水平偏差GB 13511.18 光学中心单侧水平偏差GB 13511.19 光学中心垂直互差GB 13511.110 装配质量GB 13511.1注: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产品明示标准未标注年代号的,检验时根据生产日期选择有效的执行标准。

3判定规则3.1标准依据GB 13511.1 配装眼镜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第一批)(版) 208.1 定配眼镜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第一批)(版) 208.1 定配眼镜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第一批)(版) 208.1 定配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 208.1-2010定配眼镜2010—07—13发布 2010—08—01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定配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1 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定配眼镜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

监督抽查产品范围为单光和多焦点的验光处方定配眼镜。

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

注: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特殊原因(或情况)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监督抽查。

2 产品分类2.1 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

2.2.1 按镜片材料可分为玻璃镜片定配眼镜、树脂镜片定配眼镜和其它(如水晶等)镜片定配眼镜;2.2.2按镜架材料可分为金属架定配眼镜和塑料架定配眼镜;2.2.3 按架型可分为全框架定配眼镜、半框架定配眼镜和无框架定配眼镜。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光学中心水平距离:两镜片光学中心在与两镜圈几何中心连线平行方向上的距离。

3.2 光学中心水平偏差:光学中心水平距离测量值与瞳距的差值。

3.3 光学中心水平互差:也为光学中心单侧偏差,即:光学中心单侧水平距离测量值与单侧瞳距的差值。

3.4 光学中心垂直互差:两镜片光学中心高度的差值。

3.5 光透射比:镜片或滤光片的透射光通量与入射光通量之比。

4 企业规模划分根据定配眼镜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企业年销售额(如果是连锁企业,应统计地区的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

见表2: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规范。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10810.1 眼镜镜片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镜片GB 10810.3 眼镜镜片及相关眼镜产品第3部分:透射比规范及测量方法GB 13511 配装眼镜GB/T 14214 眼镜架通用要求和试验方法QB 2506 光学树脂眼镜片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6 抽样6.1 抽样型号或规格定配眼镜包含所有按处方定制的各类眼镜架以及使用玻璃或树脂镜片的成品,优先抽取带有柱镜顶焦度的产品。

眼镜架抽样实施细则

眼镜架抽样实施细则

眼镜架产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全省范围内眼镜架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及检验。

本规范内容包括抽查范围及产品分类、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2、抽查范围及产品分类2.1抽查范围是各类眼镜架经营场所及生产企业。

2.2眼镜架分类:2.2.1按材料可分为金属架、塑料架和天然有机材料架。

2.2.2按类型可分为全框架、半框架、无框架和折叠架。

3 、检验依据GB/T 14214-2003 眼镜架通用要求和试验方法4、抽样4.1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按相同生产厂、相同品牌、相同材质、类型及型号的眼镜架随机抽取。

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样数量,抽样数量12副,检测数量6副,备样数量6副(注每一副眼镜架必须装衬片)。

4.2样品处置4.2.1 为确保样品的完好有效,每一副眼镜架应有独立包装,并附有完整的出厂标识标签和说明书等,在运输和寄送过程中应适当防护,防止样品变形或破损;4.2.2 应当对检验样品进行签封。

如样品标签上标明特殊储存要求,样品应按要求进行处置。

4.3 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监测人相关信息。

5 检验要求5.1检验项目、检验方法见表1。

6、判定原则6.1产品实物质量判定原则经检验,样品的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合格。

如其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不合格。

6.2 产品标签判定原则所检产品标签存在以下三种情况中任意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判定该批产品标签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标签合格。

;,判定该批产品标志项目不合格;,判定该批产品标志项目不合格。

7、异议处理复检7.1被抽查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检验结果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实施监督抽查的湖南省质量术监督局监督处提出书面报告,并抄送检验机构。

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7.2采用备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

太阳镜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太阳镜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太阳镜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 引言随着太阳镜在人们生活中的普及和重要性的增加,太阳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问题也受到了广泛关注。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生命安全,国家对太阳镜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并制定了相关的实施细则。

本文将详细介绍太阳镜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的实施细则,包括抽查范围、抽查标准、抽查程序等内容。

2. 抽查范围太阳镜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2.1 太阳镜产品的品牌、型号和规格监督抽查将覆盖市场上销售的各个品牌、型号和规格的太阳镜产品,以全面了解太阳镜产品市场的质量状况。

2.2 太阳镜产品的材质和成分监督抽查将重点关注太阳镜产品的材质和成分,包括镜片、镜腿、鼻托等组成部分的材料和成分,以确保太阳镜产品的安全性和质量。

2.3 太阳镜产品的防紫外线性能监督抽查将对太阳镜产品的防紫外线性能进行检测,以确认太阳镜产品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保护用户免受紫外线的伤害。

3. 抽查标准太阳镜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太阳镜产品的物理性能监督抽查将对太阳镜产品的物理性能进行测试,包括耐冲击性、耐磨性、耐温性等指标,以评估太阳镜产品的使用寿命和可靠性。

3.2 太阳镜产品的紫外线防护性能监督抽查将对太阳镜产品的紫外线防护性能进行检测,包括紫外线透过率、紫外线防护等级等指标,以确保太阳镜产品的防护效果符合标准要求。

3.3 太阳镜产品的光学性能监督抽查将对太阳镜产品的光学性能进行测试,包括球面度、棱镜度、畸变度等指标,以确保太阳镜产品的使用效果和舒适性。

4. 抽查程序太阳镜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4.1 抽样计划制定根据市场情况和监督抽查的目标,制定合理的抽样计划,确定需要进行抽查的太阳镜产品品牌、型号和规格。

4.2 样品采集按照抽样计划,从市场上购买太阳镜产品样品,并标明样品的购买地点和时间,以确保样品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防蓝光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版)

防蓝光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版)

防蓝光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2年版)
1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副,其中1副作为检验样品,1副作为备用样品。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13511.1-2011配装眼镜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
QB/T2506-2017眼镜镜片光学树脂镜片
GB10810.1-2005眼镜片第一部分:单光和多焦点镜片
GB10810.3-2006眼镜镜片及相关眼镜产品第3部分:透射比规范及测量方法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
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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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2023年配装眼镜产品质量
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抽样方法
1.1抽样型号和规格
抽查样品应为包含所有按处方定制的各类眼镜架以及使用玻璃或树脂镜片的成品,优先抽取带有柱镜顶焦度的产品。

1.2抽样基数、方法及数量
1.2.1抽样基数
在企业的加工中心或市场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

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样数量。

1.2.2抽样方法
每个受检企业按事先确定的包含柱镜的处方单,现场制作。

1.2.3抽样数量
每个受检企业抽样数量为1副(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合二为一)。

1.2.4封样和寄送
抽样人员按规定抽样后,对所抽样品进行包装封样,应当对检验样品签封,抽样人员和被抽企业代表在封条上签名,盖封印,同时在封条上标注出检验样品。

为防拆封,可使用多张封条,并采用透明胶带缠裹。

封条应牢固可靠,并拍照留存。

检验样品抽样人员在规定时间内送至或寄送检验机构。

1.3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所有栏目不得有空,并详细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

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配装眼镜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产品规定有明示质量指标时,应在抽样单上注明。

受检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质量负责人应在抽样单上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若产品明示的执行标准为经备案的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则视其企业标准为明示质量指标,并要求企业提供其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文本。

2、检验依据
1.1产品种类
按镜片材料可分为玻璃镜片配装眼镜、树脂镜片配装眼镜和其它(如水晶等)镜片配装眼镜;
按镜架材料可分为金属架配装眼镜和塑料架配装眼镜;
按架型可分为全框架配装眼镜、半框架配装眼镜和无框架配装眼镜。

2.2检验依据
经标准公示平台公示的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判定原则
2.1依据标准
配装眼镜产品检验项目、依据及方法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后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判定抽查产品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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