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吉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3年修改)

吉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3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6.28•【字号】吉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3〕第1号•【施行日期】2023.06.28•【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吉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2年4月6日吉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2017年6月1日吉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改2017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2022年9月20日吉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改2023年5月30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管理,保证市政设施的完好并充分发挥其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包括城市道路、桥涵、排水、功能照明等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维修、养护、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道路、桥涵、排水等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功能照明设施的管理工作。
各城区和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理本辖区内的市政设施。
市、区市政设施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市政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工作。
市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公安交通、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通信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供电、供水、消防、燃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交通、治安监控、公交场站等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涵设置的各种设施(以下简称依附设施)依据相关规定,由各自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其建设、运营和维护管理应当符合本条例的相关规定。
公共照明运行维护管理制度

公共照明运行维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照明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提高城市照明质量,保障市民夜间生活和交通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包括路灯、广场灯、景观灯等各类室外照明设施。
第三条公共照明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保、节能、安全标准,保证城市照明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二章运行管理第四条公共照明设施的运行管理应当按照城市规划、交通需求和市民生活等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方案,并进行合理布局和配置。
第五条公共照明设施的运行管理应当做到合理亮度、统一风格、美观实用,确保城市景观照明的整体效果和市容市貌的统一。
第六条公共照明设施的运行管理应当建立完善的运行巡检制度,定期开展设施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设施运行中的故障和安全隐患。
第七条公共照明设施的运行管理应当做到开机及时、关机安全,避免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第八条公共照明设施的运行管理需要与城市其他基础设施和环境配套,协调优化城市夜间照明效果,提高城市夜景品质。
第三章维护管理第九条公共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维护保养制度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条公共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应当对设施的日常维护、定期检修、应急抢修等各项工作进行周密安排。
第十一条公共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应当加强对设施的保洁工作,保持设施的清洁和良好的使用状态。
第十二条公共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应当建立设施档案和维护记录,便于及时了解设施的运行情况和维护保养历史。
第十三条公共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应当做好设施设备的保险保修和质量追溯工作,确保设备质量和运行安全。
第十四条公共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应当建立设备寿命评估和更新改造计划,及时更新设备,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四章监管保障第十五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照明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确保本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十六条地方市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照明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考核评估机制,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绩效考核。
南昌市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

南昌市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7.26•【字号】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施行日期】2023.07.2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南昌市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2006年1月1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10号发布根据2012年1月2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7月2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维护和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照明设施管理,保证城市照明设施完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设施,是指城市道路、桥涵、街巷、住宅小区、不收费的公共绿地等处的路灯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地上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备等。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城市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和建设、维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照明设施发展规划,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协调、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城市照明设施发展规划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突出重点、保证功能、节约能源、环境友好的原则,明确不同地点的照明等级、标准等。
第七条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资金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筹措。
鼓励国(境)内外投资者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参与城市照明设施建设。
第八条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照明设施发展规划和城市照明设施有关技术标准。
现有的城市照明设施与城市照明设施发展规划不符的,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设施发展规划进行改造。
城市照明工作制度

城市照明工作制度一、总则为确保城市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提高城市照明管理水平,美化城市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1. 市城市照明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照明的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2. 区县城市照明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照明的运行和维护工作。
3. 城市照明企业负责具体实施城市照明工程和日常维护工作。
三、规划和设计1. 城市照明规划应遵循节能、环保、美观、实用的原则,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建设相结合。
2. 城市照明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充分考虑照明效果、节能效果和环境影响。
3. 城市照明规划和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城市照明设施进行巡查和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优化。
四、建设和施工1. 城市照明工程建设应按照规划设计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保工程质量。
2.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
3. 城市照明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及时交付运行和维护单位进行管理。
五、运行和维护1. 城市照明设施应保持正常运行,确保设施安全、可靠、高效。
2. 定期对城市照明设施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养护,确保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3. 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对故障设施应及时修复,确保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
4. 城市照明设施的运行和维护应采用先进的技术和方法,提高设施的运行效率和维护质量。
六、节能管理1. 城市照明应遵循节能原则,采用高效、低耗、长寿的照明设备和光源。
2. 推广使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实现照明的定时、定量、分区控制,提高照明效率。
3. 定期对城市照明设施进行节能评估,提出节能措施和改进方案。
七、安全管理1. 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
2. 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措施,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3. 运行和维护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加强设施的日常巡查和养护,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八、环保和美化1. 城市照明设施应注重环保,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城市公共照明管理制度

城市公共照明管理制度一、总则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公共照明在城市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城市公共照明不仅能提高城市夜间照明水平,增加城市夜间景观效果,还能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提高城市形象和观赏性。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城市公共照明管理制度,对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二、管理范围1. 市政道路:市政道路是城市公共照明的重要组成部分,管理范围包括市政道路的路灯设置、维护和管理。
2. 公共广场: 公共广场是人们集会、休闲的场所,公共广场的照明管理对于城市形象和市民生活质量有着重要的影响。
3. 商业街区: 商业街区的照明管理关系到商业繁荣和市民生活质量,需要有专门的管理规定。
4. 人行道和公园: 人行道和公园是市民日常生活中经常出入的场所,照明管理对于市民的安全和便利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
三、管理原则1. 节能环保: 城市公共照明管理应当遵循节能环保的原则,选择能源效率高、污染低的照明设备,采取科学的照明方案,减少能源消耗和光污染。
2. 安全可靠: 城市公共照明管理应当保证照明设备的安全可靠性,确保市民的安全交通和生活。
3. 规范管理: 城市公共照明管理应当遵循规范管理,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四、管理措施1. 建立健全的管理机构: 建立专门的城市公共照明管理机构,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方案,负责城市公共照明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2. 制定详细的管理规定: 制定详细的城市公共照明管理规定,包括照明设备的选用、安装、维护和管理等方面,确保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3. 定期维护和检查: 城市公共照明设备需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及时发现并排除故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4. 加强监督和考核: 加强对城市公共照明管理工作的监督和考核,制定相应的激励和惩罚机制,促进管理工作的落实和提高。
五、管理效果1. 提高城市形象: 优质的城市公共照明能够提高城市的形象和观赏性,增加城市的吸引力和竞争力。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模版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模版一、总则1.为了规范城市照明管理,提高城市照明质量,保障市民生活安全,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所有照明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二、照明设施的布置1.照明设施的布置应根据城市规划和交通需要,在道路、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进行统一规划和设计。
2.照明设施的布置应合理设置,保障夜间照明需求,并结合环境保护要求,避免光污染。
三、照明设施的建设1.照明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标准,采用节能环保的技术和产品。
2.照明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城市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安全使用和运维。
四、照明设施的维护1.照明设施的维护应定期进行,确保照明设施的正常工作和寿命。
2.照明设施的维护应及时处理故障和损坏,确保夜间照明安全和有序进行。
五、照明设施的管理1.照明设施的管理应由专门机构进行,负责统筹规划、布置、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2.照明设施的管理机构应加强与市政部门、交通部门等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推进城市照明管理工作。
六、照明设施的能耗管理1.照明设施的能耗应符合能源节约要求,采用节能灯具和控制系统,减少能源浪费。
2.照明设施的能源管理应加强监测和管理,采取合理的调光和检修措施,降低能源消耗。
七、照明设施的环境保护1.照明设施的设计和使用应遵循环境保护原则,减少光污染和光干扰。
2.照明设施的使用应合理设置照明角度和亮度,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八、照明设施管理的监督与制裁1.对违反本规定的照明设施建设者和管理者,相关部门可采取警告、罚款、责令停工等行政处罚措施。
2.对造成严重光污染和环境破坏的照明设施,相关部门可责令拆除,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九、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路灯管理细则范文

2023年路灯管理细则范文一、总则1. 为提高城市夜间照明质量,改善市民出行和生活环境,特制定本细则,对城市路灯管理进行规范。
二、路灯设置1. 路灯的设置应覆盖城市主要道路、人流密集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并根据需要设置在办公区、工业区、商业区等非公共场所。
2. 路灯的设置位置要符合交通安全和美观的要求,避免阻挡交通信号和视野。
需要在人行道上设置路灯时,要留出足够的行人通行空间。
三、路灯类型1. 根据道路和场所的不同需求,路灯类型包括道路照明灯、景观照明灯和功能照明灯等。
2. 道路照明灯应采用高度可调节的设计,以适应不同路段的照明需求。
3. 景观照明灯应选用节能型灯具,并进行合理的布局,不得造成明显的光污染。
4. 功能照明灯包括公园、广场、停车场等特定场所的照明设施,应根据使用情况设置合适的灯具。
四、照明效果1. 路灯照明效果应满足道路和场所的要求,确保行人、车辆等正常活动和交通的顺利进行。
2. 照明亮度要均匀、稳定,避免出现明暗不一致或闪烁的情况。
3. 需要在特定路段设置的路灯,如弯道、斑马线等,应注意保证其照明效果的连续性和衔接性。
五、节能措施1. 路灯应采用节能灯具,如LED灯等,并进行合理的功率控制和调节。
2. 路灯的亮度调节应根据不同路段和时间段的需要进行灵活调整,避免白天光照浪费和夜间亮度过强。
六、维护管理1. 路灯的维护保养应定期进行,包括灯具清洗、瓦斯检修、电力线路维护等。
维护人员应及时发现并修复故障。
七、管理责任1. 市政府应建立路灯管理委员会,负责路灯管理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2. 路灯管理委员会应组织力量,定期检查路灯的设置、照明效果和维护保养情况,并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3. 路灯管理细则的具体落实由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包括城管、交通、规划等部门,各部门应加强协作,确保路灯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八、处罚与奖励1. 对路灯设置不合理、照明效果不达标或者维护管理不到位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通报批评等。
大楼灯光管理制度规定

大楼灯光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楼灯光管理,促进节能减排,提升城市夜景品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位于大楼内和外的灯光设施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大楼外墙灯光、广告灯箱、霓虹灯、景观灯、室内照明等设施。
第三条大楼所有者、管理人员和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认真执行灯光管理制度,确保大楼灯光安全、合理使用,不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第四条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大楼灯光管理的监督和指导,指导大楼所有者、管理人员和使用单位依法管理灯光设施。
第二章灯光管理要求第五条大楼灯光应当符合当地的城市规划和建筑规范,保持良好的外观形象,不得擅自改变建筑外观,不得随意更改灯光设施。
第六条大楼所有者、管理人员和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灯光设备和灯具,保证灯光的质量、效果和节能性能。
第七条在夜间使用外墙灯光时,不得安装过亮、过大的灯具,不得有眩光、频闪等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的问题。
第八条大楼内部照明应当符合国家节能法规,采用节能灯具和控制系统,减少能源消耗,提升节能环保意识。
第九条对于广告灯箱、霓虹灯等大型灯光设施,应当设置合理的亮度、时间限制,避免造成夜间视觉污染,影响城市夜景品质。
第十条大楼的景观灯光应当根据景观设计方案设置,保持景观的整体效果,不得随意变动或增减灯光设施。
第十一条对于节假日和重要节庆活动,大楼灯光管理应当增加特殊效果和亮度,以增强节日氛围和活动效果。
第三章灯光管理责任第十二条大楼所有者应当配备专门的灯光管理人员或团队,负责灯光设施的日常维护、定期检查和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大楼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完善的灯光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制定灯光使用计划和维护方案,做好相关记录和备案工作。
第十四条大楼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管理规定,合理使用灯光设施,遵守规定的开灯、关灯时间,保证大楼内、外灯光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大楼灯光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巡查灯光设施的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灯光故障,确保灯光安全、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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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节约能源、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及其周边地区的公共空间照明管理。
第三条城市照明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高效节能、环境友好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照明管理应与城市规划、环境保护、交通管理等相关工作相协调,实行整体统筹、分层次管理。
第五条城市照明管理应加强与社会公众、专业技术人员、企事业单位等的通力合作,形成共同参与、共同管理的良好局面。
第六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加大对城市照明管理的支持力度,创造良好的管理环境。
第二章照明设计
第七条城市照明设计应根据不同功能区域的特点,科学合理确定照明需求。
第八条城市照明设计应充分考虑人居环境要求,力求照明效果与环境协调一致。
第九条城市照明设计应注重节能,选择高效照明设备,减少能源浪费。
第十条城市照明设计应充分利用自然光线,减少人工照明的使用。
第三章照明设备
第十一条城市照明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确保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城市照明设备应具备防护、防爆、防雷等功能,确保运行稳定。
第十三条城市照明设备应具备调节光照亮度的功能,以适应不同需求。
第十四条城市照明设备应配备自动监测和故障报警系统,保障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城市照明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第四章照明管理
第十六条城市照明管理应建立规范的管理体制,明确职责和权限。
第十七条城市照明管理应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远程监控和数据分析。
第十八条城市照明管理应加强巡查和维护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故障。
第十九条城市照明管理应加强对照明运行情况的监测和评估,及时调整管理措施。
第二十条城市照明管理应加强对照明节能效果的评估,为制定优化节能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监督部门应定期对城市照明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发现城市照明存在问题的,监督部门应及时制定整改方案,督促整改。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的,由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相应罚款。
第二十四条严重违反本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解释权归XXX部门。
根据上述规定,城市照明管理应注重科学设计、高效节能、环境友好,通过合理的照明需求和设备选择,确保城市照明的安全、稳定、节能运行。
同时,加强照明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