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主要法学流派

合集下载

主要法学法学流派

主要法学法学流派

主要法学法学流派
法学是研究法律的学科,主要的法学流派包括:
1. 法理学流派:强调法律的逻辑和理性分析,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和抽象性。

代表人物有欧根·歌提厄斯和约翰·奈尔斯·亚申。

2. 实证主义流派:强调对法律的实证研究,认为法律应该以客观的事实为基础进行研究和评估。

代表人物有波兹南斯基和卡尔·帕特森。

3. 法律社会学流派:强调法律与社会和文化之间的相互关系,研究法律在社会中的功能和影响。

代表人物有马克斯·韦伯和欧文·费舍尔。

4. 制度法学流派:强调法律制度的研究和分析,关注法律系统的组织和运作方式。

代表人物有德尔则克和海因茨·韦尔德。

5. 公法学流派:关注国家权力与公共事务管理的法律规范,研究宪法、行政法和刑法等公法领域。

代表人物有卡尔·斯奈德和罗伯特·哈特。

6. 私法学流派:研究私权关系和私人事务的法律规范,包括合同法、财产法和侵权法等私法领域。

代表人物有桑德尔斯和约翰·埃斯基勒森。

这些法学流派有不同的研究方法和观点,对法律的研究和理解提供了多元化的视角。

西方的法学流派一览图

西方的法学流派一览图

西方的法学流派一览图西方的法学流派一览图西方的法学流派基本上主要是三种: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和社会法学派,在现代还出现了一些新的法学派。

推荐书目:《西方法学思潮与流派丛书》,吕士伦主编,法律出版社2005版《当代西方综合法律思潮》,薄正锋著,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古代时期:一、希腊法学思想(古代的自然法,长于抽象的理性思维)1、前期智者和苏格拉底(法学思想不成体系,是西方法学思想的开端)2、柏拉图(精英治国者,后期思想有所转变,重视法律的作用)3、亚里士多德(比他的老师更尊重法治,论述多个法学命题,如正义等)4、斯多葛学派(自然法和世界观)被认为是自然法理论的真正奠基者。

是塞浦路斯岛人芝诺于公元前300年左右在雅典创立的学派,由于他通常在雅典的画廊讲学,故称之为画廊学派或斯多葛派。

其代表人物:巴内斯、塞内卡、埃彼克泰特、马可?奥勒留(帝王哲学家,著有《沉思录》,是学派晚期最著名的代表)等。

二、罗马时期(注重实践,法典发达,它把蕴涵在自然法中的自由、平等理念转化为实在法的原则,揭示了法治的核心要素,从而奠定了古罗马在西方法治思想史上的卓越地位。

)1、《十二铜表法》、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篆》2、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乌尔比安,伯比尼安、保罗和莫德斯蒂鲁斯(古代商品社会最好的法官和学者了)三神学法学(恢弘的体系,可怕的束缚)1、奥古斯丁(首位取得巨大成功的神学法学家、主张法律是罪的产物)2、托马斯*阿奎那(最出色的神学法学家)四注释法学派,又称意大利法学派或博洛尼亚法学派(阐释重现天日的罗马法,分为前期和后期)近现代时期一、自然法学派(经历了从神的理性,到人的理性,在到社会理性的转变)1、古典自然法学派[卢梭、洛克、霍布斯等](理性主义社会契约法治思想天赋人权)2、复兴的神学法学派[马里旦、达班、布伦纳](世俗化的发展了中世纪的神学法学)3、复兴的世俗自然法学[菲尼斯富勒罗尔斯德沃金](一群牛逼的美国人,除了菲尼斯是英国人)二、分析法学派(主张法是一种规范认为应该区分“法是什么”和“法应当是什么”)1、功利主义法学 [边沁](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2、旧分析法学派[奥斯丁](法是主权者的命令法理学的奠基人之一)3、新分析法学派 [哈特拉慈](批判继承了奥斯丁)4、纯粹法学 [凯尔森](极其纯粹)5 制度法学 [麦考密尔魏因贝格尔](扩大了分析法学的研究领域)6 符号学法学 [杰克森柯尔文森](不懂)三、社会法学派(分支最多的一派生命力强盛把法看作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1、萌芽时期 [休谟孔德韦伯](都是大思想家)2、历史法学派 [胡果萨维尼普赫塔梅因等 ](用历史的实用主义解释法律)3、目的法学 [耶林](人的目的创造了法)4、利益法学 [赫克](法是人的利益)5、自由法学[埃利希康特洛维奇](主张法官根据正义原则自由创造法律)6、连带主义法学 [狄骥](宣传阶级调和是马克思主义的论敌)7、心理法学派[塔尔德沃尔德彼德拉任司机](挺有意思的可以研究一下)8、实用主义法学[霍姆斯庞德](霍是美国第一个有法哲学思想的法官庞德还来过中国,做国民政府的法律顾问)9、现实主义法学 [弗兰克卢埃林卡多佐](又是一群美国人)10、法人类学 [霍贝尔](人类学和社会法学结合的产物)11、斯堪的纳维亚现实主义法学 [哈盖尔斯特洛姆伦德斯特奥里弗克拉纳](这个半岛上出产了一批名字这么难打的学者)12、马克思主义法学(大家都很熟悉)(1)原马克思主义法学 [马克思恩格斯 ](我个人认为应该归如此类但所有的国内出版的西方法学思想教材都不涉及马派仿佛马派是东方的法律思想莫名其妙)(2)新马克思主义 [法兰克福学派批判法学派等]四、哲理法学派[康德黑格尔拉德布鲁赫](看不懂没兴趣因为不熟悉暂且单独列在这里)五、其他法学派1、新自由主义法学[哈耶克诺锡克](哈曾获得过诺贝尔经济学奖一个大家)2、综合法学派 [霍尔斯通博登海默](试图整合三大法学派)3、经济分析法学 [科斯波斯那](真是功利到了极点)4、行为主义法学 [布莱克](丰富了法学思想)。

三大法学流派的比较

三大法学流派的比较

三大法学流派的比较摘要:三大法学流派指的是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学法学派这三个在现代西方影响较大、占统治地位的法学流派。

他们的法学理论,是西方人在探索真理过程中留下的足迹,这对我们认识人类法的发展历程、规律及本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而本文就是从法的产生、法的功能、法的运行、法的结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法的本质这七个方面,对三者进行分析比较,从而对其展开进一步认知。

关键词: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一、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法学流派。

自然法学充分体现了自然法观和人本主义,自然法崇尚人文主义,主张天赋人权。

自然法是理性法,自然法普遍永恒,且高于人定法,人定法符合自然法时才是真正的法律。

1、法的产生自然法学派认为,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以正义为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人类制定的协议,国家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

所以法应当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以及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适用性。

古典自然法学派把自然法归之于理性。

认为理性是自然法的核心。

例如,洛克认为,自然法就是理性,它天然合理,教导着遵从理性的人类。

霍布斯也说,自然法来自人的理性,是每一个基于理性就可以理解和同意的。

他们所指的“理性”是指人类的一种自然能力,是行为或信仰的正当理由,是评判善恶是非的根本标准。

把自然法视为理性,意味着自然法是绝对有效的、不证自明的、一贯的和必然的,即使上帝也不能改变。

他们不承认任何外界权威,不管这种权威是什么样的。

这样一来,宗教、自然、社会、国家制度,一切都受到了无情的评判。

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富勒,则建立了一种世俗形式的自然法。

他把法律定义为一种目的性的人类活动。

在富勒看来,法律是一种建立社会关系的伦理方法,是社会关系的保障形式。

他认为,每一条法律规则都有实现法律秩序某种价值的目的。

西方法学三大流派

西方法学三大流派

西方法学三大流派西方法学三大流派是实证主义、理性主义和批判理论。

这三大流派在西方哲学史上有着重要的地位,它们分别代表着不同的哲学思想和方法。

实证主义是一种重视经验和实证的学说,认为只有通过观察和实验才能得到真理。

实证主义流派最早出现在十九世纪中叶的英国和法国,其代表人物有包括康特、赫尔曼、波普尔。

实证主义强调科学的方法和经验的重要性,主张用实证和观察来验证知识的真假。

在实证主义的影响下,科学研究和实验方法得到了重视和发展,成为现代科学的基础。

与实证主义相对立的是理性主义。

理性主义认为真理可以通过纯粹的理性和推理获得,而不依赖于经验。

理性主义的典型代表有笛卡尔、斯宾诺莎、勒布尼兹等。

这些哲学家认为理性是认识世界的基础,通过理性分析和推理可以探寻真理。

理性主义强调逻辑推理和数学原理的重要性,主张通过纯粹的理性来获得知识。

在理性主义的影响下,数学和逻辑学得到了重视和发展,成为现代科学和哲学的重要基础。

最后,批判理论是一种关注社会变革和社会批判的哲学思想。

批判理论的代表人物有阿多诺、哈贝马斯等,他们强调社会批判和社会变革的重要性,认为理论应当与社会实践相结合。

批判理论不仅关注理论本身,还关注社会的现实问题,并试图通过批判和变革来改善社会状况。

在批判理论的影响下,社会学和政治学得到了重视和发展,成为现代社会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实证主义、理性主义和批判理论是三大西方法学流派,它们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社会背景下出现,并且代表着不同的哲学思想和方法。

实证主义强调经验和实证的重要性,理性主义强调理性和推理的重要性,批判理论强调社会批判和社会变革的重要性。

这三大流派共同构成了西方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现代科学和哲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然而,这三大流派之间并不是割裂的,它们之间存在着相互关联和相互影响。

实证主义最初是作为对理性主义的批判而出现的,它强调实证和观察的重要性,试图摆脱理性主义的抽象和空洞,使哲学更加贴近实际。

西方现代三大法学

西方现代三大法学
《民法通则》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 乱社会经济秩序。 《继承法》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 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 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 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 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4月20日黄的这份遗嘱在泸州市纳溪区公证 处得到公证。4月22日,黄去世,在其遗体 火化前,张学英上前阻拦,并公开当着蒋伦 芳的面宣布了黄永彬的遗嘱,要求分割财产, 但蒋伦芳拒绝分配财产。当日下午,张学英 以蒋伦芳侵害其财产权为由诉至泸州市纳溪 区人民法院。
问:张学英是否享有继承权?
相关法律规定:
人们生活在无数复杂的法律关系中,但除少数人 外,都自愿履行这些关系所赋予的义务,如履行 父亲或丈夫的义务,尊重他人财产,清偿债务, 等等,其动机并不是出于害怕国家的强制。为了 研究“活的法”,他认为要注意各种法律文件, 并观察社会生活、商业习惯和组织,等等,不论 它们是否为国家的法律所承认。提倡“法的自由 发现”、“自由的判决方法”,即主张法官在法 律规定含糊不明等情况下,应就案件事实根据正 义感加以判决。
西方现代三大法学流派比较
一、自然法学
1、主要观点: (1)客观规律,或上帝或人的永恒不变的本性,由 人的理性所发现的人的客观规律或行为准则。 (2)法与道德不可分。法的功能和目的在于实现正 义。由正义所综合的一系列价值目标,如自由、 平等、秩序等。 (3 )恶法非法。 2、代表人物: 马里旦、富勒、罗尔斯等
2、代表人物:庞德、霍姆斯、埃利希等 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是经验。 3、埃利希的法学思想
法的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 、法学或判决,而 在社会本身。 法比国家出现得更早 ,国家制定和执行的法仅是 法中很小的一部分。即使在现代 ,国家对法所起 的作用也是有限的,而大量存在的是活的法 。这 种法不同于国家执行的法,而是社会组织的内在 秩序。尽管这种法在法律命令中没有地位,但它 却支配着社会生活本身。

西方法学的历史发展

西方法学的历史发展

• 16世纪的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使西方法学 进一步朝着世俗化的方向发展和变化
精选课件
10
5.17世纪~19世纪法学蓬勃发展
• 英国:形成了议会至上的国家政权形式
• 美国:《独立宣言》的通过
• 法国:《人权宣言》的颁布
• 德国:《德国民法典》的实施
• 同时,欧洲大陆出现了19世纪的三大法学流派: 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和德国古典唯心主义哲学 法律思想
• 卢梭:追求自然和平等
精选课件
13
• 新自然法阶段
• 富勒:法是使人类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 事业
• 罗尔斯:正义论是一种社会正义论,即作 为社会制度基础的正义原则
• 德沃金:强调法律和道德的紧密联系及他 的权力学说
精选课件
14
• 2.分析实证法学派
创始人和主要代表人物:奥斯丁 纯粹法学:
人物:凯尔森 观点:法是纯粹的独立存在的规范体系 新分析法学: 人物:哈特 观点:法律学说的核心是法律规则理论
精选课件
2
• 主要讲两个部分: • 一.西方法学主要历史发展阶段 • 二.西方主要法学流派
精选课件
3
西方法学的发源地不是古希腊,而是古罗马
社会历史原因:
古希腊城邦制国家繁盛的历史太短,而且各城邦国家
缺少安定,导致了古希腊的立法未能充分发达,进而导 致古希腊没有出现职业的法学家阶层,与法律的解释和 运用相关的活动。
• 分析法学派的出现,标志着作为独立科学领域的 法学的出现
精选课件
11
6.20世纪法学的丰富与完善
• 派别:社会学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包括 纯粹法学派和现代分析法学派).新自然法学派 (包括非神学的和神学的),以及新康德主义.新 黑格尔主义法学派

三大法学流派的区别

三大法学流派的区别

三大法学流派的比较摘要:三大法学流派指的是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学法学派这三个在现代西方影响较大、占统治地位的法学流派。

他们的法学理论,是西方人在探索真理过程中留下的足迹,这对我们认识人类法的发展历程、规律及本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而本文就是从法的产生、法的功能、法的运行、法的结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法的本质这七个方面,对三者进行分析比较,从而对其展开进一步认知。

关键词: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一、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法学流派。

自然法学充分体现了自然法观和人本主义,自然法崇尚人文主义,主张天赋人权。

自然法是理性法,自然法普遍永恒,且高于人定法,人定法符合自然法时才是真正的法律。

1、法的产生自然法学派认为,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以正义为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人类制定的协议,国家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

所以法应当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以及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适用性。

古典自然法学派把自然法归之于理性。

认为理性是自然法的核心。

例如,洛克认为,自然法就是理性,它天然合理,教导着遵从理性的人类。

霍布斯也说,自然法来自人的理性,是每一个基于理性就可以理解和同意的。

他们所指的“理性”是指人类的一种自然能力,是行为或信仰的正当理由,是评判善恶是非的根本标准。

把自然法视为理性,意味着自然法是绝对有效的、不证自明的、一贯的和必然的,即使上帝也不能改变。

他们不承认任何外界权威,不管这种权威是什么样的。

这样一来,宗教、自然、社会、国家制度,一切都受到了无情的评判。

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富勒,则建立了一种世俗形式的自然法。

他把法律定义为一种目的性的人类活动。

在富勒看来,法律是一种建立社会关系的伦理方法,是社会关系的保障形式。

他认为,每一条法律规则都有实现法律秩序某种价值的目的。

三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的整理

三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的整理

西方法学思想回顾 (1)法学流派概述 (2)一)自然法学派 (2)1、古典自然法的思想:不是古典自然法学派 (2)2、中世纪的古典自然法的思想: (3)1)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神学自然法 (3)2)古典自然法学派:启蒙时代 (3)3、新自然法学派:19世纪-21世纪 (3)1)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衰落与复兴 (3)2)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改造 (4)3)德沃金的基本理论 (4)二)分析实证主义 (4)(一)奥斯丁(边沁) (5)1、理论的基础-主权者的命令: (5)2、法律与道德:严格分开,不注重法的历史发展,仅着眼于实在法的逻辑分析 . 53、区分“实然法”与“应然法”,认为法理学的研究范围严格限定于“实然法” (6)(二)凯尔森 (6)1、法律与道德: (6)2、国家与法律 (7)1)一元论 (7)2)反对三权分立学说 (7)3)主张按公民同法律秩序的关系把国家划分为民主和专制两种 (7)4)反对绝对主权理论 (7)5)国际法思想:国内法与国际法一元论。

(7)纯粹法理论之评价 (7)国际法理论之评价 (7)(三)哈特 (8)1、反对奥斯丁“主权者命令” (8)2、引入“规则”(rule)这一观念 (8)3、接受维特根斯坦后期语义分析哲学的方法 (9)1)反对对法律概念传统的下定义的方法 (9)2)哈特:恶法亦法 (9)3)哈特:最低限度的自然法 (9)三)社会法学派 (9)西方法学思想回顾(一)、古希腊:丰富的哲学、美学成就,古典自然法思想的出现(二)、古罗马1.职业法学家集团* 五大法学家:426年,罗马皇帝Valentinianus III 颁布《引证法》(Law of citations),规定:凡法律未明文规定的,依五大法学家的论点决定;五大有分歧,依多数意见;相持不下时,依伯比尼安2.成文法体系:《国法大全》(东罗马帝国时期,565左右,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及死后不久新编纂的,它是《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学说汇编》、《新律》四部法典汇编的统称,也是奴隶制时代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成文法典。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3、国际法只能建立在国与国之间连带关系的基础上,而不能建立在国家主权的基础上。
狄冀(法)
《国家、客观法和实在法》、《社会权利、个人权利和国家的变迁》、《公法的变迁》、《法律和国家》、《宪法论》
杜尔干(法)
《自杀论》
自由法学派
倡导“自由法运动”,主张法官必须根据正义原则,并使用审判过程中积聚的事实做出判决,他们不应受法律的约束,而是应该自由地创造法律。
沃德(美)
《文明的心理因素》《理论社会学》、《应用社会学》
冯特(德)
《生理、心理学原理》、《法律哲学概要》
彼得拉日茨基(波)
《法哲学论文集》、《法律与道德研究导论》、《与道德学说相联系的法律和国家的学说》
现实主义法学派
1、否认传统法学,主张采用现实主义立场,认为法律不过是现在存在的各种事务的符号。
2、反对法的确定性,认为法是不确定的东西
2、法律是一种抽象的逻辑体系,由层层相属的法律规范所组成
3、国家和法律是同一的,国家就是一种法律现象
凯尔森(美)
《纯粹法学》、《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国家学概论》
新自然法学派
认为来源于人类理性的自然法是最高的主宰,但强调自然法的可变性。提出自然法是从人类本性中推演出来的,如果是不变的话就和不断运动着的生活相违背
3、人们可以自由缔结契约,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格劳修斯(荷)
《战争与和平法》、《论海洋与自由》、《获法》
斯诺宾莎(荷)
《伦理学》、《神学政治论》、《政治论》
普芬道夫(德)
《法学要论》、《自然与国际法》
霍布斯(英)
《利维坦》《论证体》
洛克(英)
《政府论》
孟德斯鸠(法)
《论法的精神》、《波斯人的信札》、《罗马盛衰原因论》
惹尼(法)
《私法实在法的解释方法与渊源》、《私法实在法的科学技术》
埃利希(奥地利)
《法律的自由发现和自由法学》、《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法学逻辑》
坎托罗维奇(德)
《法学与社会学》、《国家的理论》、《法学》、《法的定义》
利益法学派
法律的目的在于谋取利益,因此法官应当主义各种利益,创造法律来平衡不同利益之间的冲突。
卢梭(法)
《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与基础》
哲理法学派
用哲学的方法与观点来阐述法律理论、构建法律制度、法理学说和法律概念
康德(德)
《法的形而上学原理》
黑格尔(德)
《法哲学原理》
功利法学派
“趋乐避苦”是人的本能,它支配着人类的一切行为,因此法律也要以功利主义为基础,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增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2普遍的自然权利人权是天赋的人人生而自由平等3人们可以自由缔结契约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格劳修斯荷战争与和平法论海洋与自由获法斯诺宾莎荷伦理学神学政治论政治论普芬道夫德法学要论自然与国际法霍布斯英利维坦论证体洛克英政府论孟德斯鸠法论法的精神波斯人的信札罗马盛衰原因论卢梭法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与基础哲理法学派用哲学的方法与观点来阐述法律理论构建法律制度法理学说和法律概念康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黑格尔德法哲学原理功利法学派趋乐避苦是人的本能它支配着人类的一切行为因此法律也要以功利主义为基础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增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奥斯丁(英)
《法理学范围之确定》、《法理学讲义》
霍德兰(英)
《法理学的要素》
格雷(美)
《法律的性质与渊源》
目的法学派
1、法的来源是实用的目的,目的是法的创造者。法不是历史因素自发的产物,而是人们有意识地为达到一定目的而制定的,这个目的就是社会利益。
2、倡导为权利而斗争,认为其是为达到保障社会利益的目的所采取的手段。
富勒(美)
《法理学》、《法律在探讨自己》、《法的道德性》
德沃金(美)
《认真对待权利》
罗尔斯(美)
《正义论》
新分析法学派
1、法学要从形式上分析法律,法律不是一种命令,而是一种规则,可以分为主要规则与次要规则。主要规则设定义务,次要规则授予权力与权利
2、法律与道德有联系,但无联系。法律制度只有结合法律的社会目的和社会政策来研究,才能达到分析的目的
庞德(美)
《法理学》、《法律哲学导论》、《法律与道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卡多拉(美)
《司法过程的性质》、《法律的成长》、《法律科学的悖论》
社会连带主义法学派
1、人类有分工合作的天性,社会连带关系是人类的天赋,只有在这种分工合作的社会连带关系中,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
2、连带关系是国家和法存在的基础,因而国家机器是为整个社会利益服务的公正机构
赫克(德)
《法律解释与利益法学》、《概念学与利益法学》、《法哲学与利益法学》
坎儿茨巴赫
《帝国法院的智慧》
心理法学派
1、法律是人的一种精神活动,其本质是人类心理体验的结果。
2、法律与道德都是人的精神活动,但两者不同。道德是单方面的,仅涉及义务;而法律是双方面的,涉及权利与义务
塔尔德(法)
《模仿规律》、《社会规律》
巴尔多鲁(意)
《<学说汇编>评述》、《罗马前期法典九卷评注》、《罗马后期法典标准评注》
巴尔杜斯(意)
《<学说汇编>第一部评注》
古典自然法学派
1、除国家制定的实在法之外,还有一种凌驾于实在法之上的超法律的自然法。自然法是以人类理性为基础,是一切人的共同规范,凡是有理性的人类都要受自然法支配。
2、人们享有普遍的自然权利,人权是天赋的,人人生而自由平等
3、法律规范只是立法者的法律见解,不能约束法官,法官可以采纳,也可以不采纳。真正的法律存在于法官的行为之中
弗兰克(美)
《法与现代精神》、《初审法院:美国司法的深化与现实》
卢埃林(美)
《现实主义粹法学派
1、法律是纯粹的独立存在的社会现象,是不与其他社会现象相联系的,其效力与现实无关
耶林(德)
《法律的目的》、《为权利而斗争》、《法理学的诙谐与严肃》
实用主义法学派
1、把法律理解为“与社会方便的东西”
2、把法律视为经验的总结与体现,强调法官不能仅从逻辑出发,而要从社会现状出发来进行裁判。提出法律预测的观点,认为法律是对法院事实上将做什么决定的预测。
霍尔姆斯(美)
《普通法》、《法律的道路》
边沁(英)
《道德与立法原理
》、《政府片论》、《刑法与补偿理论》
詹姆斯*密尔(英)
《政府论》、《法学篇》、《国际法篇》
历史法学派
1、法是民族精神的体现,只有民族精神才是法的真正创造者
2、发的形成与发展是自发的、历史的、缓慢的,不能通过立法行为一蹴而就
3、习惯法是最能体现民族意识、最具有生命力,而且又是活生生的存在于人民之中的法。习惯法优于成文的法典,是最好的法律形式
布兰代斯(美)
《他人之钱》、《巨大的诅咒》
社会学法学派
1、人类文明包括对自然界的控制和对社会的控制,法律是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
2、法律包括法律秩序、权威性资料、司法和行政过程三个部分,作为社会控制的手段,其任务在于满足人们的各种要求与愿望。
3、要使法律真正成为社会控制的工具,必须推翻禁锢法学发展的旧观念和方法,采用注重研究法律实际社会效果的社会学法学方法。
胡果(德)
《作为实定法哲学的自然法》、《市民法教科书》、《查士丁尼罗马法教科书》
萨维尼(德)
《占有权论》、《论立法及法学的现代使命》、《中世纪罗马法史》、《现代罗马法的体系》
普赫塔(德)
《习惯法》、《潘德克顿教科书》、《教会法入门》、《法理学教程》
祁克(德)
《德意志全体法论》(全四卷)、《德意志私法论》(全三卷)
温德海得(德)
《关于前提的罗马法理论》、《条件成就的效力》、《潘德克顿教科书》
梅因(英)
《古代法》、《古代法制史》、《古代法律与习惯》
分析法学派
1、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不管善恶与否,只要通过适当的方式制定和颁布,就都具备法的性质与作用,恶法也是法。
2、法理学研究的对象只限于实在法,只需对实在法进行分析研究,法的价值判断是伦理学的任务
哈特(英)
《法的概念》、《法、自由和道德》、《刑法的道德性》
麦考密克(英)
《法律推理与法律学说》、《法律权利与社会民主》
西方主要法学流派
法学流派名称
代表性观点
主要代表人物
主要代表作
注释法学派
把罗马法作为理性的规范来研究,主要是采用文义解释的方法,对罗马法加以注释
阿佐(意)
《法典汇编》
《习惯注释法》
阿库修斯(意)
《通用注释》
评论法学派
注重联系实际生活来解释罗马法,强调罗马法与教会法、日耳曼法习惯法和中世纪城市法的结合,目的在于应用罗马法。除注释方法外,还注重论述。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