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讲义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微观运行

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微观运行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微观运行。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正在进行中,法理学是司法考试复习的重点,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法的微观运行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渊源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权利与义务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价值司考宋光明法理学讲义:法的本质1.法律关系(1)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合法关系。
特点:①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②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③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法律关系的分类(3)法律关系主体:我国: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
①权利能力。
又称权义能力(权利义务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
它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
一般权利能力:又称基本的权利能力,是一国所有公民均具有的权利能力,它是任何人取得公民法律资格的基本条件,不能被任意剥夺或解除。
特殊权利能力:后者是公民在特定条件下具有的法律资格。
②行为能力: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两者的关系:权利能力是前提,有权利能力未必有行为能力;但是,有行为能力,必定有权利能力。
③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法人一经依法成立,就同时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但是,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有限的。
并且,法人一经依法撤销,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也就同时消灭。
(4)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规范内容的权利与义务的区别:所属领域(现实、可能),针对主体(特定、不特定),法的效力(个别、普遍)。
(5)法律关系客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①物:A.法律认可;B.人类认识控制;C.经济价值;D.独立性。
法理学讲义

《法理学讲义》第一章法的含义[本章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的教学目的在于帮助学习者了解有关法律含义的最基本的知识,包括法的词源和词义、“法”字使用的大体范围、法的基本类别等。
因此,要求学习者熟练掌握有关法的基本含义、范围与种类,从有关法的不同用词中体会到各种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并能够从社会现象、社会规范中初步辨别出法律现象与法律规范,认识到不同法律类别之间的差异。
第一节法的词源与词义一、中国古代法的词源与词义汉字法的古体为“灋”。
从文字的结构上看,这个字由氵、廌、去三字组成。
据东汉许慎所著《说文解字》一书的解释:“灋,刑也。
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古代中国法、刑、律只是不同时期指称同一现象的不同语词,夏、商、周为刑,春秋战国为法,秦之后改为律,一直沿袭到清末。
三者的核心是刑。
一定意义上,这是中国古代诸法合体、统一于刑的写照。
由于中国古代一般将法与成文法相等同,并且尤其强调法自君出,所以,法律一般被人们就理解为以刑事惩罚这种国家暴力为后盾的君主控制大臣和百姓的手段及工具。
二、西方法的词源与词义由于西方国家的文字与拉丁文联系密切,我们可以以此为线索进行考察。
在拉丁语中,Jus和Lex都可以译为法,但却分别代表了两种意义上的不同的法。
Jus是抽象意义上的法和权利,兼有正义、公平的道德意蕴,通常可以在形而上的本体论范围内讨论;而Lex则是一个认识论与方法论上的经验范围内讨论的概念,原指罗马王政时期国王制定的法律和共和国时期各立法机构通过的法律。
这两种法律之间不是平行的各行其是的关系。
一般认为:具体的法被抽象的法所决定和支配。
这种观点与西方固有的思想方式关系密切。
从清末修律开始,汉语中的“法”、“律”的词义有所变化,不再局限于“刑”的范围。
目前,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法律专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这可视为狭义的法律;而在广义上,我国法律则泛指一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教育法学,讲义 第六章

第六章学生讲义第一节学生概述一、学生的法律概念(识记)(一)学生的法律含义从《宪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来看,学生的本质属性包括三个层面的意思:1、学生是国家社会成员,是国家公民。
2、学生是在依法成立或法律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规定条件具有或获得学籍的公民。
3、学生是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接受教育的公民。
学生的法律概念为,学生是在依法成立或国家法律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规定条件具有或取得学籍,并在其中接受教育的公民。
(二)学生的法律地位我国教育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学生的身份和法律地位。
在教育领城中,学生的法律地位是学生作为受教育的公民,在参加教育活动,与教师、学校和教育行政机关形成的法律关系中,享有公民的一切权利,如人格权、健康权、名誉权、受教育权等。
在教育过程中,学生作为受教育者享有教育的平等权、公正评价权、物质帮助权等。
第二节学生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学生的基本权利(识记)学生的基本权利是指教育法律赋予学生的在教育活动中享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规定,学生享有下列基本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这项权利可以简称为“接受、享用教育的权利”。
这是保障学生参加学习、接受教育、享有实质性受教育权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学生受教育权的具体体现。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这项权利可以简称为“获取物质保障的权利”或“获取各种学金资助的权利”。
它体现国家政府对为学生提供完成学业的物质保障的重视,也是学生的一项实质性权利。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这项权利可以简称为“获得公正评价与相应证书的权利”。
它具体可以分为:一是有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二是有获得学业、学位证书的权利。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教师法》讲义

《教师法》讲座一、做为一名教师为什么要学习教育法规和政策从案件中引入内容:教师和学校间的人事争议应如何解决。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一贯重视教育法制建设。
早在198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普及小学教育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就提出“要搞好教育立法”。
1985年,中共中央在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针对教育体制改革的新情况,重申“在简政放权的同时,必须加强教育立法工作”/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系统提出了教育法制建设的目标和任务,明确要求“加快教育法制建设,逐步走上依法治教的轨道”。
今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进一步强调指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本上要靠法治、靠制度保障”。
通过教育法制建设,确立了一系列重要的教育制度与规范,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校长负责制)通过教育法制建设,促进了全社会尊师重教风尚的形成,为我国教育的健康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通过教育法律的宣传与实施,保障教育的优先发展在全社会基本形成了共识;送适龄子女入学接收义务教育已成为家喻户晓的观念;教师的待遇和社会地位得到了显著的提高,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已在全社会发扬光大。
发展教育,已从教育部门一家的事变为全党关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一件大事。
参加教师法治教育学习主要是了解教育法律法规,以法维护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
为以后的工作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例如:私拆学生信件,造成学生伤害事故。
有的学校规定:对于没有按时上下班和教职工,违反一次者,从当月工资中扣除10元~20元的处罚。
这一条就与《教师法》中的有关条款明显相背。
又如:有的学校规定,具有偷窃、旱恋、打架等不良行为的学生要在全校大会上作检讨,这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条款相矛盾。
还有的学校规定,学生每次迟到罚款1元,每次旷课罚款2元,打架骂人罚款5元,吸烟罚款10元……这些规定都是违法的.罚款属于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而学校没有法律的授权,无外部行政行为能力,因而罚款根本无效。
高等教育学讲义

第六讲 教学过程与原则
2 教学过程是师生双方活动的过程*
师生双方配合,共同实现教学目的的过程,是教为主导和学为 主体相结合的关系。因材施教,教学相长
三、人才类型
❖ 精英人才与一般人才:精英人才不够,一般人才没有特色
19世纪中期以前,基本是英才教育模式,以后逐渐具有大众化的 色彩。
在英培养才之外培养一般高级人才,并不是降低标准,而是建立 多种不同的标准。
第四讲 高等教育目标
❖ 学术人才与实用人才:19世纪中叶前,基本是学术人才,
莫里尔法案之后,实用人才得到重视,19世纪末,美国培养实 用人才的学校在数量上超过学术型大学。
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课程 专业基础课程(技术基础课程):某一专业门类(类)的基础课 专业课程:某一专业(种)的课,该专业最必要的核心课程,最
基本的训练。以及起启发点拨作用的课 工科专业课:专业理论课、专业技术课、专业实践课 课程的层次结构只具有相对的意义。
第五讲 高等学校专业与课程
课程的横向结构:必修和选修
展,但仍保留部分小专业
第五讲 高等学校专业与课程
第二节 高校的课程结构
课程:教学科目及其内容。或在学校指导下的和学生自我安排的 学习、活动的总体计划和学习、活动本身及其过程中的非计划 因素。
一、课程的纵向结构:层次结构:按学生认识规律、专业发展规 律和专业教育规律划分
公共课程:高校所有专业都有的课程:最基础的德智体教育课程。 基础课程:一般基础课程。某一学科门类(科)的必修基本理论
教育法学,讲义 第七章

第七章学制讲义第一节学制概述一、什么是学制(一)学制的概念(识记)学制是由国务院及其授权的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由国家颁布并保证实施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调整各级各类教育之间的衔接、交叉、比例关系以及教育权利分配关系的教育基本制度。
它包括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及其相互关系以及国家、学校、公民教育权利的分配关系。
学制具有一定的历史性与时代性。
任何一个学制总是和一定时期、一定历史时代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相伴随的。
(二)学制构成的基本要素(领会)•学校的类型:实施哪种性质的教育•学校的级别:学校在学制系统中所处阶段以及在同类性质的学校中所处的地位•学校的结构:(三)学制的类型(领会)•双轨制:英国;实际上是根据不同的教育对象规定了不同的受教育权利•单轨制:美国;确立了包括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的完整的教育制度,“受教育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分支型学制:前苏联,学制的分支是在初中的教育阶段以后进行二、我国近现代学制发展的过程(领会)学制是指各级各类学校的体系。
一个完整的学制的产生需要有以下三个条件:一是社会经济的发展客观上刺激了社会对教育所培养人才的需求,从而使得学校的发展量呈现潜在的势头;二是国家教育权的出现;三是学校的发展必须有一定的规模。
我国在古代社会初期,虽然有学校的产生但还没有构成学制系统1、近代学制①壬寅学制是由清政府管学大臣张百熙于1902年主持拟定的,名为《钦定学堂章程》。
它是中国近代教育史上最早由国家正式颁布的学校系统。
(未实施)②癸卯学制亦称1904年学制,由张百熙、荣禄、张之洞三人主持拟定。
它是中国近代教育史上第一部由国家颁布的,并在全国实行的学校学制。
壬寅学制和癸卯学制都是取法于日本明治维新时期的学制。
③壬子癸丑学制是1912年在蔡元培的主持下制定的中国近代第二部学制。
2、现代学制壬戌学制是中国现代教育史上的第一个学制。
1919年的“五四”运动是中国现代教育的起点,而壬戌学制是在“五四”运动影响下,随着外国教育理论的传入和中国民族资本主义工业的发展而产生的。
《教育法学》高级教案

《教育法学》高级教案教案概述:本教案旨在为高级教育法学课程提供一个详细的教学计划和教学资源,以便教师能够有效地传授教育法学的基本概念、原理和法律法规。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生将能够了解教育法的基本框架,掌握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教育行政执法、教育法律责任等核心内容,提高自己在教育法律实务中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教学目标:1. 理解教育法的基本概念、特点和作用。
2. 掌握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和处理原则。
3. 了解我国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过程。
4. 熟悉教育行政执法的程序和规范。
5. 掌握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和归责原则。
6. 提高自己在教育法律实务中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教学内容:1. 教育法的基本概念、特点和作用2. 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类型和处理原则3. 我国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4. 教育行政执法的程序和规范5. 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归责原则和追究机制6. 教育法律实务分析与案例讨论教学方法:1. 讲授:讲解教育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法律法规。
2. 案例分析:分析教育法律实务中的典型案例,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
3. 小组讨论:分组讨论教育法律问题,培养学生的团队协作和沟通能力。
4. 模拟演练:组织学生进行教育法律实务的模拟演练,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教学安排:共计32课时,每课时45分钟。
1. 教育法的基本概念、特点和作用(4课时)2. 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类型和处理原则(6课时)3. 我国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4课时)4. 教育行政执法的程序和规范(6课时)5. 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归责原则和追究机制(4课时)6. 教育法律实务分析与案例讨论(8课时)教学资源:1. 教材:《教育法学教程》2. 案例库:教育法律实务案例3. 法律法规汇编:我国教育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4. 教学课件:教育法学课程PPT教学评价:1. 平时成绩:课堂参与度、小组讨论和模拟演练(30%)2. 期中考试:考查教育法基本概念、原理和法律法规(30%)3. 期末考试:综合分析教育法律实务案例,撰写案例分析报告(40%)注:本教案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优化,以满足不同教学需求。
高等教育法规讲义

高等教育法规讲义高等教育法规讲义2012年8月I第一章教育法学的发展一、教育法制建设发展的第一阶段(19世纪70年代至19世纪末)这一时期,是现代资本主义教育制度的产生时期,也是教育法制建设的初创时期。
19世纪70年代,西方主要国家开始从自由资本主义向帝国主义过渡,科技和经济获得迅速的发展,政治上趋于保守、稳定,对现代教育的产生和发展提出迫切的需求和必要的条件,而与现代教育紧密相联的教育法制建设也就提到了各国立法机关的议程上来了。
1870年,英国颁布了《初等教育法》,也称《福斯特法案》,确立了英国现代国民教育制度的基础。
1872年,以普鲁士为主体的德意志帝国建立之初,为适应其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对外侵略扩张的需要。
制定了《普通学校法》,把6~14岁的8年初等教育规定为强迫义务教育阶段,并对原有的初等教育系统进行了调整和改革。
18812年,法国颁布了《费里法》,确立了国民教育制度及其义务性、免费性和世俗性三项重要原则;1882年,又发布法律,把义务教育年龄规定为6~13岁。
日本自1868年明治维新之后,为尽快加入世界列强的行列,从教育入手,开启民智、发展国家,分别于1872年和1879年颁布了《学制》和《教育令》,奠定了日本现代教育制度的基础。
这一阶段的各国教育立法活动,开创了现代的教育法制建设进程。
其主要侧重于普及初等义务教育,而对其他领域的教育立法关注不多,但毕竟走出了教育法制建设的第一步。
二、教育法制建设发展的第二阶段(20世纪初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前)这一时期是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完成从自由资本主义向帝国主义过渡的时期,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对外侵略扩张政策给教育立法留下了深刻的历史烙印。
1902年,英国颁布了《巴尔福法案》,这是3英国进入帝国主义阶段后第一个重要的教育法案。
它确立了由地方教育机关负责地方初等教育的管理体制,并对中等教育的发展规定了相应的促进措施。
1918年英国又一次颁布了《初等教育法》,即著名的《费舍法案》,规定了幼儿教育的法律措施,还对童工的劳动时间进行限制,对和义务教育的年限作了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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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总纲●原理篇(一、二、三)●主体篇(四、五、六、七)●过程篇(八、九、十、十一)●实践篇(十一到十七)原理篇●第一章教育法学概论●第二章教育法的概念●第三章教育法的价值第一章教育法学概论一、教育法学的概念教育法学是研究教育法律及其问题的学科。
二、教育法学的产生与发展我国教育法学研究开始走向成熟。
三、教育法学的性质可以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也可以是教育学的一个分支学科,与教育管理学关密切。
四、学习教育法学的意义(实践)依法治教的需要;(理论)促进教育法学发展的需要第一章第一节教育法学的概念含义学科的基本特点:相对独立的研究对象、概念范畴、研究范式和学科边界;有一支专门的研究队伍;建立了独立的专业研究组织。
教育法学已经具备了一个学科的基本特点。
(一)教育法学定义(教育法学是什么)1、新兴独立学科说教育法学是以理论法学为指导,运用法学共用的方法,吸收邻近法律学科、一般法学以及其他特别法学的研究成果,并在教育法实践的基础上形成的一门新的独立学科。
(何瑞琨)这段话的前半段指明了教育法学的研究方法,而后半句则指明了教育法学的来源与基础。
存在问题:一是定义过宽二是定义本身不明确第一章第一节教育法学的概念(一)教育法学定义(教育法学是什么)2、综合性边缘学科说教育法学是一门以教育学和法学为基础,以教育问题为中心的多学科综合性的边缘学科。
(胡文斌)教育法学是一门新兴的综合性边缘学科,它以法学原理和教育学原理为基础,是法学和教育学相互渗透的产物,因此它又是法学原理和教育学原理的有机结合。
(李晓燕)理论基础:教育学原理和法学原理研究对象:教育问题学科性质:综合性的边缘学科存在问题:学科基础过于狭窄;“教育问题”提法过于宽泛;性质表述用词不准确。
第一章第一节教育法学的概念(一)教育法学定义(教育法学是什么)3、交叉学科说教育法学,就是运用法学理论研究和解释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交叉学科。
(谭晓玉)优点:说明了教育法学的理念基础及其功能。
存在问题:“交叉”学科范围过宽;纯粹的“法学理论”说明种的选择太少。
4、知识部门说教育法学继承了法学基础理论和行政法学的一切有益因素,包括了教育体系中产生的全新的诸多现象和诸多关系,是一门以法学和教育学的方法论为基础,以教育法为对象,研究学校教育关系的法律调节的特定的知识部门。
(劳凯声)存在问题:“以教育法为研究对象”使研究对象不够全面。
第一章第一节教育法学的概念(一)教育法学定义(教育法学是什么)5、分支学科说教育法学是以教育规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
(郑良信)存在问题:定性不够全面,既是法学的分支学科,也是教育学的分支学科。
小结:五种概念的界定既有共性,也有差异:首先,在学科的理论基础认识方面意见比较一致,都把法学和教育学作为教育法学的理论基础;其次,在学科的研究对象认识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教育问题、教育法);再次,在学科的基本性质认识方面存在较大分歧。
(独立新兴、综合边缘、交叉、知识部门、分支)第一章第一节教育法学的概念(二)教育法学概念新解(教育法学是什么)在吸收以上概念的合理成分的基础上,我们认为:“教育法学是一门以法学和教育学为主要理论基础,以教育法律及其问题为研究对象,运用案例法、分析法、比较法、语义法、推理法以及系统法等多种方法对教育法律及其问题进行研究,揭示教育法律规律,构建教育法律理论,指导教育法律实践的法学和教育学的交叉性分支学科。
”任务、目的:进行研究,揭示教育法律规律,构建教育法律理论,指导教育法律实践学科性质:法学和教育学的交叉性分支学科第一章第一节教育法学的概念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一)法学研究对象概说对一般法学研究对象的认识,不同的法律学派有不同的理解。
西方:自然法学派:自然法(柏拉图、罗尔斯),强调理性、正义、公平、自由、平等、博爱;历史法学派:习惯法;实证主义法学派:实在法;社会法学派:法律维护社会利益中国:先秦: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统治者所制定的规章制度;汉至清末,律令;现代意义上的法学研究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80年代初后得以全面开展;当代:法律现象,法律规律(不尽一致),(如行政法学:行政法或行政法律现象;民法学:民法及其发展规律)综上:一是法律现象和法律规律;二是法律本身第一章第一节教育法学的概念(二)教育法学研究对象观点评述比较流行的观点有三种:研究教育法律现象与规律说、研究教育法律说、研究教育法律问题说1、研究教育法律现象与规律说孙葆森:教育法学“以教育法、教育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
郑良信:“教育法学是以教育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
教育法律现象≠教育法律问题;规律:是目的,不是对象第一章第一节教育法学的概念(二)教育法学研究对象观点评述2、研究教育法律说劳凯声:教育法学“以教育法为对象,研究学校教育关系的法律调节”。
李晓燕:“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特定的社会现象——教育法规以及由其所引起的一切法律现象”。
教育学还研究可能的教育法律第一章第一节教育法学的概念(二)教育法学研究对象观点评述3、教育法律问题说张理智: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既不能超出教育领域,也不能超越法律范围。
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应该是产生于教育实践中的包含教育法律事实与教育法律价值的法律问题。
理论?价值标准?第一章第一节教育法学的概念(三)教育法学研究对象定位综上分析,我们认为:“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教育法律及其问题。
”1、教育法学以教育法律为研究对象。
教育法律作为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根源于分析法学学派的观点,分析法学学派把法学的研究对象定位为实在法,即“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律”。
比如奥斯丁、凯尔森等。
就法学的发展逻辑来看,先有法律,然后才用法学;先有某个部门法,然后才有研究该部门的法律。
所以,教育法学首先要研究实在的教育法律。
但从教育法律的实践来看,教育法学不仅仅研究“实际上是这样的教育法律”,还研究“应当是这样的教育法律”,即以价值为基础的法律,也就是“正义法”。
教育既是事实性存在,同时也是价值存在,既要遵循客观规律,也要遵循价值原则。
第一章第一节教育法学的概念(三)教育法学研究对象定位综上分析,我们认为:“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教育法律及其问题。
”2、教育法学以教育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
教育法学不仅研究存在的教育法律,还要研究教育法律引起的教育法律问题。
任何一门科学或学科都起源于对问题的解决。
由教育法律引起的问题很多,从不同角度,大致归纳为这么几类:教育法律的事实问题和价值问题、教育法律的实践问题和理论问题、教育法律的常规问题与革命问题。
还应当有教育法律的发展问题(魏哲峰)。
第一章第一节教育法学的概念教育法学的研究方法教育法学的研究方法很多。
根据法学的一般研究方法,结合研究教育法律问题的实际需要,教育法学的研究方法主要有案例法、分析法、比较法、语义法、推理法和系统法等。
1、案例法是指通过调查、收集和整理有关教育法律问题的案例,并对其分析和归纳,然后得出教育法律理论。
2、分析法是指对法律的分析、注释和解释等。
3、比较法律研究既可以被看作是一门法学学科,也可以被看作是一种法学研究方法。
可以是宏观的,也可以是微观的,既可以是横向的,也可以是纵向的。
4、语义法又称语义分析法和语言分析法。
每一门学科都有其特定的概念以及这些概念所包含的特定的内涵,学习一门学科首先要学习该门学科的语言。
第一章第一节教育法学的概念教育法学的研究方法很多。
根据法学的一般研究方法,结合研究教育法律问题的实际需要,教育法学的研究方法主要有案例法、分析法、比较法、语义法、推理法和系统法等。
5、推理法是把逻辑的方法运用于教育法律的研究中,是根据教育法律事实材料或思维材料,按照逻辑的规则,形成教育法律概念,说明教育法律的内涵,作出教育法律的判断,进行教育法律推理的方法。
6、系统法就是把教育法律作为整体系统进行研究,从教育法律系统与组成该系统的内部各要素,以及要素与要素、教育法律系统与其他系统以及社会环境相互作用的关系中揭示教育法律系统的性质及其发展规律,及时发现教育法律系统的无序状态或缺失环节,及时补救,促使教育法律系统不断完善和优化。
第一章第一节教育法学的概念教育法学的研究任务(一)研究教育法律及其问题(二)发现教育法律规律(三)构建教育法学理论(四)指导教育法律实践第一章第二节教育法学的产生与发展国外教育法学的发展教育法律思想在古希腊时期就有了。
柏拉图《理想国》:全部教育公有,教育由国家负责,由国家控制。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少年的教育为立法家最应关心的事业”。
文艺复兴时期及其后,莫尔乌托邦:普及教育,人人受教育。
宗教改革时期,马丁•路德:重建教育,主张国家建立学校并在必要时强制入学。
启蒙运动时期,爱尔维修:国家应该办公民教育。
狄德罗: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应该普及初等义务教育。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教育的法律应该是我们最先接受的法律。
”第一章第二节教育法学的产生与发展国外教育法学的发展教育法律的理论研究是从19世纪开始的。
施泰因,德国行政管理学家,行政管理学的创始人,首先倡导国家利用法律对教育事业进行干预,开创了对教育立法问题的理论研究。
贺拉斯•曼,美国公立教育创始人,对教育法制问题进行了研究,推动了教育法制化进程,倡导实行普及义务教育,建立免费的公共教育制度。
18世纪中期之后,由于社会经济和科学文化的发展以及普及教育的需要,德法美日等国家和地区先后颁布法令,以立法的形式实施义务教育。
教育法律的实践在客观上又要求人们对法律问题进行研究,但早期的研究主要是从行政或从一般法学的角度进行的。
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教育法制化进程的加快,教育法律问题也日益复杂,教育法律理论研究就开始作为独立的领域进入研究者的视野。
第一章第二节教育法学的产生与发展国外教育法学的发展德国:立法最早,较早研究教育法律。
施泰因,率先研究教育法律问题;黑克尔:合作的学校法学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本系统的教育法学著作。
美国:重视判例的汇编、解释与研究。
爱德华兹法院与公立学校:最早的学校判例法的研究著作之一。
诺尔特、林恩学校法教师手册:第一部系统的教育法学著作,建立了教育法学的理论体系。
日本:20世纪50年代后期到60年代初,教育法律问题复杂化,相关的研究专著开始出现,主要讲述了国家管理教育的原则问题、教育行政法制化问题、学校的自治权利问题等。
1963年,兼子仁著的教育法提出了教育法学的基本体系,对国民的教育权、教育行政、学校管理的条件等问题进行了研究。
美国及日本先后成立了教育法学的学术组织,并出版了相关刊物。
第一章第二节教育法学的产生与发展中国教育法学的兴起(一)中国教育法律起源的历史考察先秦时期,法家主张依法治国。
商鞅:“圣人之为国也,壹赏、壹刑、壹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