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权资格分类
处方权审批管理制度

处方权审批管理制度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执业医师法》、《处方管00办法》00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我院医师处方权的管理,提高合理用药的水平,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凡不具备本院处方权的医师一律不得在本院独立开展任何诊断治疗技术,不具备本院处方权的医师在本院开展相关诊疗技术必须在具有本院处方权医师的指导下进行,指导医师需对无处方权医师开展的工作负责。
第二条获取本院处方权的基本条件1、必须具有《医师资格证》和《医师执业证》双证,且注册执业地点在我院的医师。
2、具有《医师资格证》和《医师执业证》双证,《医师执业证》执业地点变更至本院,且在本院培训达3个月的进修医师。
第三条本院处方权限的分类1、普通处方权限: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未进行管控的西药、中药、中成药处方开具权限2、特殊处方权限: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管控的处方开具权限,内容包括抗菌药物处方权、麻醉/精一药物处方权、终止妊娠药物处方权第三条获取处方权限的流程1、获取普通处方权限的流程:具备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医师提出书面申请(附件:处方权限申请审核表),申请人所在科室科委会组织相关专业基本知识考核并由科室主任签署意见,考核合格者由医务科审核并组织处方权再次考核,考核合格者,交医院学术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医务科备案(签字留样),通知医院信息科制作“电子签名”介质(USBKey),发放“电子签名”到申请者本人并同时发放普通处方权限通知书到医院药剂科、各级药房,申请人行驶处方权限。
2、获得特殊处方权限的流程:(1)抗菌药物处方权限获得:已获得本院普通处方权限的医师提出书面申请(附件:处方权限申请审核表),参加由药剂科组织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及“本院抗菌药物使用管理规定”培训考核,考核合格者,药剂科提出书面意见至医务科,医务科审核后交医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按照“本院抗菌药物使用管理规定”发放相应权限的抗菌药物处方权通知书至药剂科、各级药房、信息科,申请人行驶处方权限。
处方权管理制度

处方权管理制度处方权管理制度一、引言处方权是医生在诊断与治疗患者时拥有的一项重要权力。
为了保障患者的权益和医疗安全,制定处方权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本旨在确立和规范处方权的行使和管理,保证医疗行为的合规性和质量。
二、处方权的定义和范围1. 处方权是指医生根据患者的病情和治疗需要,决定并开具药物、检查和治疗项目的权力。
2. 处方权涉及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西药处方、中药处方、诊疗项目和检查项目的开具。
三、处方权的行使机制1. 药学委员会的设立及职责药学委员会由医院成立,负责药品和诊疗项目的审查和监督。
其职责包括评估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并制定相应的药物管理政策。
2. 临床路径管理医院应制定科学可行的临床路径,规定了每种疾病或诊断所需的治疗方案,减少医生的随意性。
3. 处方审核医院应设立专门的处方审核机构或岗位,对医生开具的处方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药物的合理性、药物相互作用和患者过敏史等。
4. 处方用量管理医院应制定合理的处方用量管理制度,限制某些药物的开具数量或使用频率,以防止滥用或浪费。
5. 处方回访和追溯医院应定期回访患者,了解患者对药物的使用情况和效果,并追溯处方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四、处方权的管理措施和要求1. 医生应依法行使处方权,不得滥用或违规开具处方。
对于丧失诊疗资格或违反规定的医生,应取消其处方权。
2. 患者应准确提供个人信息和病情,配合医生开具合理处方,并按照医嘱使用药物。
3. 药师应对开具的处方进行审核,并提供用药指导和建议,确保患者合理使用药物。
4. 医院应建立完善的处方档案管理系统,记录和保存患者的处方信息,并定期进行复查和整理。
5.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处方权的监督和检查,及时核实和纠正处方不合规或存在问题的情况。
附件:1. 处方审核表2. 药物相互作用查询表3. 药物滥用风险提示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诊疗资格:指医生获得执业医师资格并在合法医疗机构从事诊疗活动的资格。
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

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为规范医师开具处方,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处方权授予一) 普通处方权1.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并在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应及时向科室主任提出普通处方权申请,并提交医师资格证、执业证复印件。
2.医务部对申请处方权的医师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处方管理办法》、《执业医师法》等相关内容,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普通处方权。
3.医师获得普通处方权后,其签字式样应提供给医务部和药剂科留样备查,不得任意改动。
若要更改签字式样,须重新登记备案。
4.执业助理医师或者见习医师、实习医师或者有执业医师证但未在我院注册的医师不得授予普通处方权,其开具的处方必须由我院具有普通处方权的医师审核签字后生效。
5.具有普通处方权的医师可以开具未明文规定限制开具的西药和中成药。
中草药处方须由具备专业知识的医师(中医师)专门提出申请。
6.新调入我院的工作人员,如已取得医师资格证,并在我院注册后,可由其所在科室提出申请普通处方权。
二) 麻醉、第一类精神科药品处方权。
1.医师须经过市级或院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培训,合格后取得方可向医务部申请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
2.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处方权后,需在医务科、药剂科备案签字样式及麻章样式。
3.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必须由获得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师签署。
三) 抗菌药物处方权为了规范我院临床抗菌药物的使用,防止抗菌药物滥用,减少耐药菌产生,提高抗感染治疗效果,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我院使用的抗菌药物进行分级管理。
1.执业医师根据诊断和患者病情开具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处方。
2.患者需要使用限制级抗菌药物,应由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
3.患者病情需要使用特殊级抗菌药物的,应严格符合临床用药指征或证据,并经院抗感染工作组制定相关专家会诊同意方可使用,处方须由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医师开具。
处方权审批管理规定

处方权审批管理规定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处方权审批管理制度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执业医师法》、《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我院医师处方权的管理,提高合理用药的水平,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凡不具备本院处方权的医师一律不得在本院独立开展任何诊断治疗技术,不具备本院处方权的医师在本院开展相关诊疗技术必须在具有本院处方权医师的指导下进行,指导医师需对无处方权医师开展的工作负责。
第二条获取本院处方权的基本条件1、必须具有《医师资格证》和《医师执业证》双证,且注册执业地点在我院的医师。
2、具有《医师资格证》和《医师执业证》双证,《医师执业证》执业地点变更至本院,且在本院培训达3个月的进修医师。
第三条本院处方权限的分类1、普通处方权限: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未进行管控的西药、中药、中成药处方开具权限2、特殊处方权限: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管控的处方开具权限,内容包括抗菌药物处方权、麻醉/精一药物处方权、终止妊娠药物处方权第三条获取处方权限的流程1、获取普通处方权限的流程:具备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医师提出书面申请(附件:处方权限申请审核表),申请人所在科室科委会组织相关专业基本知识考核并由科室主任签署意见,考核合格者由医务科审核并组织处方权再次考核,考核合格者,交医院学术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医务科备案(签字留样),通知医院信息科制作“电子签名”介质(USBKey),发放“电子签名”到申请者本人并同时发放普通处方权限通知书到医院药剂科、各级药房,申请人行驶处方权限。
2、获得特殊处方权限的流程:(1)抗菌药物处方权限获得:已获得本院普通处方权限的医师提出书面申请(附件:处方权限申请审核表),参加由药剂科组织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及“本院抗菌药物使用管理规定”培训考核,考核合格者,药剂科提出书面意见至医务科,医务科审核后交医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按照“本院抗菌药物使用管理规定”发放相应权限的抗菌药物处方权通知书至药剂科、各级药房、信息科,申请人行驶处方权限。
XX医院处方权、处方调剂资格授权审批及监督管理办法

XXXXXXX医院处方权、处方调剂资格授权审批及监督管理办法为规范处方权、处方调剂资格管理,促进合理用药,加强依法执业,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凡在我院从事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所有医师及药师。
二、制定意义凡在我院从事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所有医师及药师,必须在取得处方权(调剂资格)后才能行使处方开具、调剂活动,否则将视为违规行为。
三、处方(调剂资格)权限类别(一)处罚权限类别1、普通处方药:普通西药、普通中药饮片、普通中药成药;2、抗菌药物处方权: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特殊使用级;3、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
(二)处方调剂资格类别1、普通处方调剂资格:调配、审核;2、抗菌药物调剂资格:调配、审核;3、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调配、审核。
四、处方权(调剂资格)获得(一)处方权(调剂资格)申请条件1、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注册在我院的医师,试用期满且聘任至相关岗位,可申请相应处方权。
2、临床医师,经培训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并考核合格后,方可申请相应级别的抗菌药物处方权。
3、临床医师,经培训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并考核合格后,方可申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
4、见习、实习等未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生无独立处方权。
5、进修医生由本科室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可申请相应的处方权。
6、外院调入医师,经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办理注册或变更注册后,在我院工作满1个月方可申请相应处方权。
7、药师(药士)经培训相关知识并考核合格后,方可申请相应处方调剂资格。
(二)各级医师(药师)授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调剂权限)标准1、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医师,可申请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处方管理办法

xx卫生部令第53号《处方管理办法》已于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起施行。
部长高强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四日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五条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条例》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条例》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消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条例》已列入国务院2006年立法计划,经过认真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和多次修改,起草工作已基本完成。
药监局近日公布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意见和建议请于2006年11月5日前反馈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司法规处。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立法依据)为了加强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促进合理用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药品的分类及分类原则)上市销售的药品分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
药品分类的原则根据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公众自我选购、使用的风险与效益确定。
处方药分为特殊管理的处方药和一般管理的处方药。
特殊管理的处方药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列入兴奋剂目录和易制毒化学品目录的药品等。
根据药品的安全性,非处方药分为甲、乙两类。
第四条 (处方药和非处方药不同的获得渠道)患者应当经医师开具处方,药师审核、调配处方,方可购买和使用处方药。
消费者应当在药师指导下购买、使用甲类非处方药,可以自行选择、购买和使用乙类非处方药。
第五条 (药品分类管理涉及多部门职责)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分类管理有关的医疗、保险、价格、广告等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分类管理的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分类管理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倡导合理用药的健康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积极组织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指导公众合理用药,提倡负责任的自我药疗。
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

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用心整理的精品word文档,可以编辑,欢迎下载)作者:------------------------------------------日期:------------------------------------------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为规范医师开具处方,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处方权授予一) 普通处方权1.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并在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应及时向科室主任提出普通处方权申请,并提交医师资格证、执业证复印件。
2.医务部对申请处方权的医师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处方管理办法》、《执业医师法》等相关内容,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普通处方权。
3.医师获得普通处方权后,其签字式样应提供给医务部和药剂科留样备查,不得任意改动。
若要更改签字式样,须重新登记备案。
4.执业助理医师或者见习医师、实习医师或者有执业医师证但未在我院注册的医师不得授予普通处方权,其开具的处方必须由我院具有普通处方权的医师审核签字后生效。
5.具有普通处方权的医师可以开具未明文规定限制开具的西药和中成药。
中草药处方须由具备专业知识的医师(中医师)专门提出申请。
6.新调入我院的工作人员,如已取得医师资格证,并在我院注册后,可由其所在科室提出申请普通处方权。
二) 麻醉、第一类精神科药品处方权。
1.医师须经过市级或院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培训,合格后取得方可向医务部申请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
2.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处方权后,需在医务科、药剂科备案签字样式及麻章样式。
3.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必须由获得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师签署。
三) 抗菌药物处方权为了规范我院临床抗菌药物的使用,防止抗菌药物滥用,减少耐药菌产生,提高抗感染治疗效果,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我院使用的抗菌药物进行分级管理。
1.执业医师根据诊断和患者病情开具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