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企业
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相关规定增值税

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相关规定增值税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相关规定(增值税)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带来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相关规定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优惠对象安置残疾人就业符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的社会各种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优惠范围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三、优惠方式实行最低比例和绝对人数限制。
具体比例为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25%(含)以上,且安置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
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对达到上述安置比例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县(含县级市、区、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四、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必备的条件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我们如何申办社会福利企业

申请流程
1. 了解政策
首先需要了解国家及地方关于社会福 利企业的相关政策,包括申办条件、 申请材料、申请流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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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准备材料
根据政策要求,准备相关申请材料, 如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 机构代码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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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提交申请
将相关材料提交给当地民政部门或残 疾人联合会进行审核。
5. 审核批准
督导评估
政府对社会福利企业进行定期督 导评估,帮助企业发现问题、改 进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益。
社会支持
社会参与
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社会福利事业,为社会福利企业的申办和发展提供人力、物 力、财力等方面的支持。
媒体宣传
媒体积极宣传社会福利企业的理念和成果,提高社会认知度和认可度,为社会 福利企业的申办和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可以带动相关产业的 发展,促进经济的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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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社会福利企业的条件和要 求
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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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职工比例
企业应有一定数量的残疾 人员工,一般应占企业总 人数的35%以上。
工资待遇
企业应能够为残疾人员工 提供合理的工资待遇,保 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劳动条件
企业应提供适合残疾人员 工的劳动条件,包括工作 环境、劳动强度等。
资金扶持
政府通过提供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社会 福利事业,减轻企业负担。
审批流程简化
政府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为社会福利企 业的申办提供便利。
服务支持
信息咨询
政府设立专门的信息咨询机构, 为社会福利企业提供政策解读、 业务指导等服务。
培训服务
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内 容 提 纲
一、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依据
二、福利企业概念及认定条件 三、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四、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福利企业税收优惠办理流程
一、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依据 目前,关于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最新 法规依据是: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 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7]6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 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92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资格认定 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 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 号)等文件。
三、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详细讲解
退还方式
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 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 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 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 月份退还。
三、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详细讲解
适用范围
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非消费税 应税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 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 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 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 优惠政策。
惠政策,但年度申请退还增值税总额不得超过本
年度内应纳增值税总额。
四、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 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 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 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 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 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 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 扣除。
办理福利企业的流程

办理福利企业的流程一、了解福利企业概念与政策。
1.1 首先呢,咱得知道啥是福利企业。
福利企业就是集中安置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的特殊企业,这可是一件大好事,就像那句老话说的“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给残疾人一个工作机会,让他们能自食其力,多棒啊。
1.2 接着就要去好好研究相关的政策法规了。
这政策就像指南针,给咱们办福利企业指方向呢。
各地的政策可能会有些差别,所以要把当地的政策摸透,比如税收优惠政策、对残疾人就业比例的要求之类的,这可含糊不得。
二、准备相关材料。
2.1 那材料准备可不少。
先得有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这就好比是企业的身份证,证明企业的合法身份。
这营业执照办理的时候也得按照正规流程来,不能有一点马虎。
2.2 残疾人职工的相关材料也是重中之重。
要有残疾人证复印件,这是证明他们身份的关键。
而且要和残疾人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合同就像一个约定,保障双方的权益,可不能是一纸空文。
2.3 企业的规章制度也得准备好。
这规章制度就像一个家的家规一样,要明确企业的运营方式、对残疾人职工的管理、福利待遇等等。
比如说要规定残疾人职工的工作时间、休假制度,要体现出对他们的关怀,可不能像无头苍蝇一样乱搞。
三、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
3.1 准备好了材料,就可以向当地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啦。
这就像去敲一扇希望之门,得怀着诚意去。
把材料提交上去之后呢,就等着审核了。
这个时候心里可能会像十五个吊桶打水——七上八下的,但只要咱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就不用太担心。
3.2 审核过程中,相关部门可能会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这就好比是一场考试,要把企业最好的一面展示出来。
如果企业的工作环境适合残疾人工作,对残疾人职工照顾得周到,那通过审核的几率就大大增加啦。
要是有啥不符合要求的地方,就得赶紧整改,可不能抱着侥幸心理。
四、获得批准与后续管理。
4.1 如果审核通过了,那可真是皆大欢喜的事儿,就像中了彩票一样高兴。
这时候就可以正式挂牌成为福利企业了,开始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操作规范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项目名称: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操作规范性质:非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第二条规定,福利企业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安置残疾人职工占职工总人数25%以上,残疾人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企业。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一)实施权限《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发〔2007〕103号)第五条规定:企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认定机关)提出认定申请,具体认定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确定,报民政部备案。
第七条规定:认定机关收到认定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意见。
第八条规定:认定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可以提请发证机关对残疾人证件的真实性进行审核;需要进一步核实残疾人职工工作岗位和无障碍设施等情况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实地核查。
第九条规定:认定机关经审查,对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予以认定,颁发福利企业证书,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认定机关要在残疾人证件上加盖“已就业”印章。
对不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不予认定,并对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二)实施主体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桂政发[2007]49号)规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实施主体。
四、行政审批条件《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发〔2007〕103号)第四条规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在单位实际上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二)企业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的月平均实际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25%(含)以上,且残疾人职工不少于10人;(三)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四)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按月足额缴纳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五)企业具有适合每位残疾人职工的工种、岗位;(六)企业内部的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和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工行为,保障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福利企业,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安置残疾人职工占职工总人数25%以上,残疾人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企业。
第三条福利企业安置的残疾人职工应当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和精神残疾的人员,或者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残疾人。
第四条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在单位实际上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二)企业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的月平均实际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25%(含)以上,且残疾人职工不少于10人;(三)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四)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按月足额缴纳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五)企业具有适合每位残疾人职工的工种、岗位;(六)企业内部的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
第五条企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认定机关)提出认定申请,具体认定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确定,报民政部备案。
江苏省民政福利企业申报流程

江苏省民政福利企业申报流程
1.准备材料:
申请人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申请书: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经营范围、地址
等基本信息,并附上申请单位章程。
-单位负责人个人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2.进行登记:
以上材料准备齐备后,申请人可以前往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在民政部门,申请人需要填写相关的申请表格,并提交上述准备好的材料。
民政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的内容包括单位名称是否符合
规定、法定代表人是否合法合规等。
如果审核通过,则进入下一步;如果
审核未通过,申请人需要根据审核意见进行修改或完善,并重新进行申请。
4.缴纳费用:
民政部门会要求申请人缴纳相关的登记费用,并给予发票。
5.领取证书:
在缴纳费用后,民政部门会颁发福利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并加盖公章。
这是福利企业正式开始运营的凭证。
6.申请相关资质:
福利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需要申请相关的资质或许可证书,例如公益募捐许可证、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等。
申请人在获得登记证书后,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申请相关的资质或许可证书。
福利企业

福利企业一、福利企业的开办标准1.国家规定的开办福利企业的五个条件:(1)具有企业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3)有与企业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5)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2.招收残疾职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用工形式符合国家现行政策;3.安置残疾人员达到生产人员总数的35%(含35%)以上;4.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合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5.残疾职工有适当的劳动岗位;6.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二、申办福利企业应提交的文件1.营业执照副本或经原发照机关同意的复印件;2.上级主办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4.本企业章程;5.本企业残关职工情况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福利企业的审批程序1.凡申办福利企业,均应由主办单位向企业所在地的县以上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交全部规定材料;2.民政部门对申请报告和有关材料严格审核并进行害地考察;3.凡经当地县以上民政部门审查合格的申办企业,还须报省一级民政、税务部门检查确认;4.凡符合开办条件的福利企业,由当地县以上民政部门正式行文批复,并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批复文件除主送申办单位外,还要抄报上一级民政部门,抄送同级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备案。
四、福利企业的变更和终止1.福利企业因合并、分立、转让等重大事项的改变,涉及原福利企业终止的,须经当地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2.福利企业自行终止的,应由企业管理委员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企业主办单位和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企业经注销登记后,由原发证的民政部门收回《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善后工作由原企业主办单位和部门负责。
福利企业年检认证制度民政部、国家税务局于1992年11月联合发出了《关于加强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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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库】湖北国税法规库【标题】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规程》的通知【发文单位】湖北省国税局【发文日期】2006-9-27【分类号】增值税.一般规定.【文号】鄂国税发[2006]171号【有效性】无效【分类】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为规范我省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特制定《湖北省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湖北省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规程第一条为规范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委关于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相关文件,以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福利企业,是指具备福利企业资格,经税务部门认定,符合享受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社会各种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内资企业。
第三条享受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25%以上。
企业在职职工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的雇员。
(二)企业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三)企业依法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以下简称"四险")等社会保险。
(四)企业通过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支付不低于所在县(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上述残疾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和智力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四条生产销售增值税应税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福利企业可依照本规程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
福利企业生产销售的消费税应税货物、外购后直接销售的货物、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以及从事商品批发、零售的企业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
第五条企业申请享受福利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时,应填写《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并报送下列资料:(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二)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三)残疾职工的身份证、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四)企业职工名册及残疾人名册;(五)企业依法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复印件;(六)企业委托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代发工资协议复印件及为残疾人员办理支付工资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卡号清单;(七)企业依法为安置的残疾人员缴纳"四险"等社会保险凭证及复印件。
第六条办税服务厅应核对企业报送的认定资料,对资料不全的,应要求企业补报;资料齐全的,将有关资料2日内移交税源管理部门。
第七条税源管理部门收到企业的认定资料后,应派两名以上(含两名)税收管理员对以下内容进行核查:(一)企业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人数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是否达到25%以上;(二)企业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情况;(三)企业为残疾人员缴纳"四险"等社会保险情况;(四)残疾人员工资卡办理及发放情况;(五)财务核算及帐簿设立情况;(六)企业报送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七)核对残疾人与残疾人证是否相符。
第八条税源管理部门应将核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在8日内报送县(市、区)流转税管理部门。
流转税管理部门应在5日内复审完毕报分管领导,分管领导应在5日内审批完毕。
第九条主管国税机关完成福利企业审批后,县(市、区)流转税管理部门在税收综合征管系统录入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相关信息。
第十条福利企业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源管理部门申报,税源管理部门核实后将变动信息传流转税管理部门。
流转税管理部门应及时在税收综合征管系统中维护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数量变化等情况。
第十一条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自终审后的次月1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
当月应退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当月应退增值税额=企业当月实际残疾人数×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退还增值税限额÷12当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当年已交增值税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当年以后月份退还。
企业当年已纳增值税额小于应退税额的,以当年已纳增值税额为限;已交增值税额大于当年应退增值税额部分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
第十三条残疾人员每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限额,按照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等部门联合发文确定的标准执行。
当年退税限额未确定的,暂按上年度的减税限额办理退税。
第十四条福利企业安置的持有外省有关部门核发的残疾人证件的残疾人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的劳动年龄的残疾人,不列入残疾人安置比例和应退增值税额的计算。
第十五条福利企业新安置残疾人员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四险"等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算,其他职工从录用的次月起计算。
企业安置的残疾人员和其他职工减少的,从次月起计算。
第十六条福利企业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报送下列资料:(一)《湖北省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批表》(附件1);(二)当月入库增值税的相关凭证及复印件;(三)当月企业职工名册及残疾人名册;(四)为残疾人员缴纳"四险"等社会保险凭证及复印件;(五)残疾人职工工资表及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签字盖章的代发工资清单;(六)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税源管理部门应对企业每月报送的退税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签署具体审核意见后,在5日内传县(市、区)流转税管理部门;流转税管理部门应在5日内复审完毕报分管领导,分管领导应在5日内审批完毕。
第十八条主管国税机关应逐月计算福利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
当月比例未达到25%的不得退还当月税款。
当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月税款暂不退还:(一)未及时为残疾人员缴纳"四险"的;(二)未按时足额发放残疾人职工工资的。
福利企业为残疾人员缴纳"四险"和足额发放残疾人职工工资后,主管国税机关可退还企业当月的应退税款。
第十九条福利企业应当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业务和其他业务分别核算,不能准确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福利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了解企业生产经营及财务核算情况。
税收管理员应不定期对福利企业进行巡查,查看企业残疾人员安置、"四险"缴纳及工资发放等情况,并在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做好记录。
第二十一条县(市、区)流转税管理部门应建立《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分户审批台帐》(附件2),记录福利企业退税情况。
第二十二条税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纳税评估,对年退税额较大或税负异常的列为重点评估对象。
第二十三条主管国税机关发现福利企业有骗取福利企业资格、虚开专用发票或利用其他手段涉嫌偷税等重大违法行为的,应移送稽查部门进行查处,并应取消其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资格。
第二十四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加强与民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残疾人联合会等有关部门的沟通,逐步建立信息交换机制。
第二十五条县(市、区)国税机关应在每年1月底前完成福利企业上年度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的清算和税收优惠资格的年审工作。
第二十六条主管国税机关对福利企业进行清算年审时,应重点核实企业上年度安置残疾人比例、增值税退税等情况,并填列《湖北省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年度清算暨年审表》(附件3)。
第二十七条福利企业年度安置残疾人平均比例未达到25%的,应自次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对清算年审中发现福利企业多退税款的应予以追征;少退税款的,按规定程序及时退还纳税人。
第二十九条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清算情况,提出保留或取消资格的年审意见,报县(市、区)国税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三十条本规程由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程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湖北省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批表附件2:《湖北省XX国税局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分户审批台帐》附件3:湖北省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年度清算暨年审表【法规库】湖北国税法规库【标题】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文日期】2001-12-3【分类号】进出口税收..【文号】鄂国税函[2001]445号【有效性】无效【分类】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根据新征管法关于税务登记的有关规定和鄂国税发[2001]160号文件《关于印发〈湖北省国税系统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精神,结合出口退税二期网络版软件推广要求,现就我省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证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出口退(免)税登记证的办理对象凡经批准有出口经营权,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具备法人资格的出口企业,必须在批准其经营出口业务之日起三十天内,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进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等附送资料,向所在地市州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
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的,委托方必须在委托代理协议签订之日三十天内,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委托代理协议,向所在地市州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退税机关经审核批准后登记证上加盖“临时”字样的戳记。
在本通知下发前已办理的出口退(免)税登记证仍然有效,待其换证时再统一核发新的登记证。
二、出口退(免)税登记证的印制出口退(免)税登记证由省局统一印制。
三、出口退(免)税登记证的领用出口退(免)税登记证由各市州退税机关统一到省局领用。
各地分别于每年的1月15日前和7月15日前两次向省局上报领发存情况,表样见鄂国税发[2001]160号文件附表《票、证印制领发存情况结算表》。
四、出口退(免)税登记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操作办法和收费标准按照鄂国税发[2001]16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责任追究各市州退税机关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对出口企业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进行审核,在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统一编号,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出口企业签发《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
对于违反规定为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的,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人员涉税违规违纪若干问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严肃处理。
【标题】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出口骗税的通知【发文单位】湖北省国税局【发文日期】2002-7-10【分类号】进出口税收..【文号】鄂国税发[2002]71号【有效性】无效【分类】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今年以来,各地在加快退(免)税进度、服务企业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