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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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轨道交通试运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3]192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轨道交通试运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3]192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轨道交通试运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轨道交通试运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3〕19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宁波市轨道交通试运营验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8月29日宁波市轨道交通试运营验收管理办法为加强我市轨道交通试运营的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职责,规范验收程序,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新建、改建或扩建的轨道交通试运营的验收工作。

试运营验收工作是指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试运营前,在完成工程质量验收的基础上,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提出专项验收申请,由相关职能部门牵头组织对工程项目的各项条件是否满足试运营要求进行检查和确认,确保线路开通后试运营安全和满足基本服务要求。

(二)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试运营前,要进行不载客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和运营指标必须达到有关要求,同时应组织试运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试运营。

(三)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1. 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2.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3. 经批准的工程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行政许可文件;4. 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5. 有关技术规范、标准,主要设备技术规格书等。

(四)试运营验收的成果是各类验收意见书、合格证书和同意试运营的批准文件。

二、验收内容专项验收项目包括质量、环保、消防、人防、卫生防疫、防雷、特种设备、档案、安全等内容,分别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章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章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章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乘客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交通的正常运营,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遵循安全、高效、便捷、绿色的原则,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的范围包括运行安全、乘客服务、设施设备维护等方面。

第二章运行安全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演练。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加强对车辆和线路的检修和维护,确保车辆正常运行和线路的安全。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定期对乘客列车进行安全检查,确保乘客列车的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加强对人员的管理和培训,确保驾驶员和售票员等人员能够熟练掌握操作技能和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第三章乘客服务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提供多样化的乘车方式,满足不同乘客的需求。

第九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采取措施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防止扒窃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设立安全警示标志,提醒乘客注意安全。

第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设置便捷的票务系统,方便乘客购票和使用。

第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设置乘客服务站点,提供问询、投诉受理等服务。

第十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加强对乘客的宣传教育,提高乘客的安全意识和文明素质。

第四章设施设备维护第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加强对车站、站台、列车等设施设备的巡查和维护。

第十五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设置设备故障报修系统,方便乘客随时报修设备故障。

第十七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配备专业的维修人员,确保设备故障能够及时排除。

第十八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建立设备备件库,及时补充和更新设备备件,确保设备维修的顺畅进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对于违反本规章的行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依法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2)

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2)

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运营安全、有序,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运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市域快速轨道等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系统。

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设施设备,是指轨道交通的路基、轨道、隧道、高架(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车辆段(场)、控制中心、车辆、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和其他与轨道交通相关的附属设施设备。

第三条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安全有序、经济舒适、规范服务、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加强对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轨道交通运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轨道交通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台州湾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辖区内轨道交通运营日常监督管理、安全和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人民防空、综合行政执法、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运营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负责轨道交通运营。

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通信等单位,应当保障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需要。

第七条轨道交通运营资金通过经营收入、政府投入、社会资本、市场融资等多渠道、多方式解决。

轨道交通运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支持和资金补助。

第八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台州湾新区管理机构和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宣传和文明引导等活动。

鼓励、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参与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宣传和文明引导等活动。

运营单位应当对志愿者开展培训。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爱护轨道交通设施设备,遵守轨道交通管理规定,并有权投诉、举报危害运营安全的行为。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5月14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8年5月21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以人民为中心、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舒适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营基础要求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及建设规划征求意见阶段,应当综合考虑与城市规划的衔接、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需求、运营安全保障等因素,对线网布局和规模、换乘枢纽规划、建设时序、资源共享、线网综合应急指挥系统建设、线路功能定位、线路制式、系统规模、交通接驳等提出意见。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审批征求意见阶段,应当对客流预测、系统设计运输能力、行车组织、运营管理、运营服务、运营安全等提出意见。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当设置运营服务专篇,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一)车站开通运营的出入口数量、站台面积、通道宽度、换乘条件、站厅容纳能力等设施、设备能力与服务需求和安全要求的符合情况;(二)车辆、通信、信号、供电、自动售检票等设施设备选型与线网中其他线路设施设备的兼容情况;(三)安全应急设施规划布局、规模等与运营安全的适应性,与主体工程的同步规划和设计情况;(四)与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运力衔接配套情况;(五)其他交通方式的配套衔接情况;(六)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

宁波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试行)

宁波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试行)

宁波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宁波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为乘客提供安全、准时、舒适、便捷的运营服务,依据《宁波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运营服务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轨道交通运营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城市客运管理局具体负责轨道交通运营服务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规范开展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提高运营服务质量。

第二章行车服务第四条运营单位应当根据轨道交通沿线乘客出行规律及变化,以及路网其他相关线路的列车运行情况,合理编制列车运行计划。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运行计划,组织列车安全、准时运行。

因节假日、大型活动等引起客流上升时,运营单位应当提前做好相应的列车运行计划,需要变更列车运行计划的,运营单位应提前告知乘客。

第五条运营单位应当确保轨道交通全天运营时间不少于15个小时,具体首末班列车运营时间根据乘客出行规律、客流量大小、季节变化等因素确定。

运营单位需变更列车首末班运营时间的,应报市城市客运管理局批准。

第六条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客流量大小、列车拥挤度、乘客候车时间、相关线路匹配度等因素综合确定行车间隔。

第七条运营单位应当根据车站客流等数据确定列车停站时间。

停站时间包括乘客上下车及屏蔽门开启、关闭时间,其设置需留有余量。

第八条因设备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列车较长时间延误时,运营单位应当视实际情况,采取有效的调度措施,合理调整行车组织,尽快恢复正常运行秩序。

当发生自然灾害、恶劣气候、安全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时,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三章客运服务第九条运营单位应当做好客运组织实施计划,加强管理,保持客流运送畅通与安全。

在高峰时段或客流骤增期间,应及时有序地疏导,确保乘客安全和正常运营秩序。

第十条运营单位应确保轨道交通车站的出入口、通道、站厅、站台等公共区域应保持畅通,及时清除车站站厅、站台、出入口、公共卫生间等区域的垃圾、污物、乱涂乱画及小广告,并做好清洁维护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5月14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8年5月21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以人民为中心、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舒适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营基础要求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及建设规划征求意见阶段,应当综合考虑与城市规划的衔接、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需求、运营安全保障等因素,对线网布局和规模、换乘枢纽规划、建设时序、资源共享、线网综合应急指挥系统建设、线路功能定位、线路制式、系统规模、交通接驳等提出意见。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审批征求意见阶段,应当对客流预测、系统设计运输能力、行车组织、运营管理、运营服务、运营安全等提出意见。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当设置运营服务专篇,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一)车站开通运营的出入口数量、站台面积、通道宽度、换乘条件、站厅容纳能力等设施、设备能力与服务需求和安全要求的符合情况;?(二)车辆、通信、信号、供电、自动售检票等设施设备选型与线网中其他线路设施设备的兼容情况;?(三)安全应急设施规划布局、规模等与运营安全的适应性,与主体工程的同步规划和设计情况;?(四)与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运力衔接配套情况;?(五)其他交通方式的配套衔接情况;?(六)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

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轨道交通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轨道交通的重要性不断提升。

为了保障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稳固和高效,需要制定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一、运营管理机构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机构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一套完善的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明确各级职责和管理权限,以确保轨道交通的安全有序运行。

二、列车运行管理列车在轨道交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列车运行管理是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的核心。

列车运行管理应当包括列车调度、晚点处理、接触网供电等方面的管理。

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备的调度系统,通过多链路、高效率途径,实现线路、车辆、司机等资源的最优化配置,以实现轨道交通的高效安全运行。

三、安全管理轨道交通的安全管理是运营管理的最重要部分。

安全管理应当包括安全责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安全制度的制定和公布、安全评估和监测等方面。

针对轨道交通的复杂性和高风险性,运营管理机构应当使用先进的安全技术手段,及时监测、掌握轨道交通的安全状况,以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

四、客运服务管理轨道交通的客运服务是对社会提供的一种重要公共服务,客运服务管理应当围绕用户需求,以安全、舒适、便捷为出发点,为广大用户提供优质的客运服务。

客运服务管理应当包括车站管理、安全检查、票务管理、维修服务、地理信息管理等方面的服务。

五、能源管理能源管理是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包括列车供电、能源保障、能耗控制等。

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节能制度和能源管理规范,通过采用节能技术手段,优化能源使用方式,实现轨道交通的高效、环保运行。

六、信息化管理信息化管理是现代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的必要条件,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数据的管理和共享,提供全面、准确、及时的信息支持,以提高轨道交通的安全、高效运行。

综上所述,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是保障轨道交通安全、高效运行的重要保障。

只有运营管理机构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完善管理制度,才能为社会提供更加优质的公共交通服务。

宁波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宁波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宁波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29•【字号】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06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06号)《宁波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9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卢子跃2013年9月29日宁波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轨道交通运营,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运营及其相关安全、应急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其所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轨道交通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安全生产、城市管理、财政、规划、建设、价格、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国有资产、工商等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负责轨道交通运营和轨道交通规划用地范围内综合开发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科学管理、规范服务、安全运营、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有关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规定和知识,提高公民法治观念和安全意识。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支持轨道交通发展,保护轨道交通设施,维护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秩序。

第二章运营管理第八条轨道交通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当共同组建试运行管理机构负责轨道交通试运行。

试运行期不得少于三个月。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工程质量、行车以及服务设备质量验收和特种设备、消防、卫生、人防、环保、防雷、安全、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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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轨道交通工程应当按照轨道交通运营功能配置规范,配置运营、服务、安全、应急、消防、安保设施。
第十二条运营单位应当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轨道交通运营、服务、安全、应急、消防、安保设施,并定期监测轨道交通设施,评估轨道交通运营对轨道交通工程的影响。
第十三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和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轨道交通服务规范向乘客作出服务承诺。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线路、时间、站点运营。
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车厢内醒目位置公布轨道交通乘客守则、首末班车运营时间、列车运行状况、换乘指示等内容。
列车延误或者经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调整首末班车运营时间的,运营单位应当通过车站、列车广播、视频系统和报纸、网络等公共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
运营单位可以拒绝醉酒者、赤脚者、赤膊者、患有危及他人健康的传染病患者以及其他不适宜乘坐轨道交通的人员进站乘车。
第十九条乘客携带物品应当遵循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运营单位可以按照有关标准和操作规范,设置安全检查设施,并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条在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三十条Ƞ任何퍕位和为䲺发现按危害轨道交通鷐营安全嚄悅形,应当叮时报警戒者向运营单位报告。䀍第三匁帀条帢亴逊运输行洿䰻管部鶨应幃伞䐍텬安、安盙ぁퟌ管、卫生筈部门,ሦᬚ轨酓交通跐耥突发事件应怭頄栈,并报市䪺汑政府批凎。返갥单潏应当按煣轨逃鄚运营窀发件应急预案,制定述营突凑亍件应急处置▹案岌地震、火灾、水灾、停电、卫生防疫、叭恐、鐲爖等专项应急预案,繶报市캤퀚运输ꡌ政主管部门备案〢
猬三十二条Ƞ运营单位Ე当配夣救援亸屘、救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应急处置培辭和应演盃
第䰉十ฉ条因节偆日、大ឋ活动等叟因造昐客流釯激增的$运营单位应当增犠运力】疟散乘客或肅引宼乘客洹乘ᅶ他交工具。
当轨道两通客流量濈壞可能卵及运营安全时,运营单位帔当采叒限刾厢流量皆临时措施〢
第三十䛙条厑生突发事件묌影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犔,迀营单位廔归篋即报市交通运输行搿主管შ门批ᇆ,暂停部툆线路怖老全胸纯路运营,并通过车站、䈗车广播、跆频ﱻ糟和抅纸【影络等公凱媒佃及时向社弚公告。ࠍ稬三十五条发生突发事乶軐营单位府当及旴启动轨道交通突发例件庐急ᤄ置涹案咬专飹庖急预案,幖咑市交通运输行支主榡部闬报吊。-经市人民政府摹准后,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鋨门应当启动轸道交逛纔急预案,这行应急保障、抢陭救援和安卨检柤。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三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运营单位服务质量、安全行车、运营秩序、站台容貌、环境卫生、投诉处理、乘客满意度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考核,并定期发布运营服务评估报告。
第二十四条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
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市人民政府的决定,运营单位可以实施票价优惠措施。
宁波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轨道交通运营,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运营及其相关安全、应急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其所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乘客使用伪造证件的,由运营单位直接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并按照前款规定补交和加收票款。
对乘客无票、持无效车票、冒用他人证件或者使用伪造证件乘车等行为,有关处理信息可以纳入本市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七条轨道交通因故不能正常运行三十分钟以上的,运营单位应当向乘客退还票款。
第十八条运营单位可以拒绝精神病患者、学龄前儿童、智障者、行动不便者单独进站乘车。
第三區䙽杣`违反本办䳕嬭䲌十杁第五项至㬬䰜项觔定的,由市交通蟔输行政主羡部门ഫ令改正,并处一百儃䫥上亴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卅晡运营单位违反➬傞淕礬于十七、稌三十一条第二欶 第䨉十二条、礤三十三条、缬三十囻条、第三十五条猬一挶规定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郸门责令뙐期改正;逾期三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个䰃万奃以下罚款₂
试运营,是愅迨遒交通工程扄有设施设夅糎髌收合格,整体系统可甬愧 安全性和可靠怇经过迕࿐行检验合格䐎,在正崏运败䉍所从事皤载宲运ꐧ活动。
笮四十五条!蝨道交耚已线路控制俕护区的管理按照《HY⁐䁅RL၉OK("htvp://rcikeီ肯rie /970$414.htm" \ô "_bha耮k"审汢市轨道交通廸设管理办法》`市亨氁攟府俤第1¹и号+的相关뇀定执行〣
第十五条未经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运营单位不得擅自暂停、终止轨道交通线路运行。经批准轨道交通线路暂停、终止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乘客应当遵守轨道交通乘客守则,持有效车票乘车。
乘客无票、超程、持无效车票、冒用他人证件的,应当按照轨道交通网络单程最高票价补交票款,运营单位可以加收五倍以下票款;情节严重的,由运营单位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其中,乘客冒用他人证件的,由运营单位告知有关发证机关。
第帉十六杣․轨道交通軐萤席发攟人身伤亡亃故l诐蘥单位Ẕ当先行抠救受伤者︌并呑公安机关ခ交通軐讓行政主管部藨和箉全生亣监督㮡理部门报告。
公宁机关应当参旖審现场进裌勘查、检验-凚啷伤亡鉴定结论,并䴚同安全生产、交递运输等行政主管飨门侽法 行调查处理瀂运营单蝌帎伤残耄、死者溲尚按煣事㗅责仿认定情况依沕协商处理人身伤仱事故爒
(九)在自动扶梯上逆行、嬉戏、打闹;
(十)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在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拍摄电影、电视剧、广告,设置广告、商业设施的,应当征得运营单位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第二十二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接受乘客投诉。
运营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投诉人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投拆。
九)擅自移动抖聅顧盔安全栃志、୦笺标志、服务标志、防䊤监视设备等轨道交邚鮾施;
(區)▀爬橖쀅跨越剗车㠁隔离围墙、护标、护网、嗸机、ᮉ全釨、屏蔽闪等轈道庤頚设断︋
(十一旄意干扰机电系统和通俠信号泻
;置;
(獉三)在站叠丂嬉戏、打闹;
(十䛛뼉违反沕律々法规、视章规定的其他豌为。
第二章运营管理
第八条轨道交通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当共同组建试运行管理机构负责轨道交通试运行。试运行期不得少于三个月。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工程质量、行车以及服务设备质量验收和特种设备、消防、卫生、人防、环保、防雷、安全、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
试运行和专项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
轨道交通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安全生产、城市管理、财政、规划、建设、价格、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国有资产、工商等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负责轨道交通运营和轨道交通规划用地范围内综合开发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管理。
(一)擅自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二)擅自张贴、涂写、刻画;
(三)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
(四)不按照规定丢弃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塑料袋等废弃物;
(五)吸烟;
(六)使用滑板、溜冰鞋;
(七)擅自派发报纸、广告、宣传品等印刷品;
(八)携带犬(导盲犬除外)等动物和充气气球等可能危及乘客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的物品;
猬四十六条†本办法觪201$幰1月1日起施行。
M
(卭眨轨道上放置或者丢圃物品,吙列车、工程车、輨道、逘룎亭、报触网等轨道交퀚褾施投掗物品9
*七)在譨道仴通车竑站前广场出入凣周ᛴ五类范围内以叚竹司、櫙펅、ယ道等区囟堆放杂物、停放车辆、揿客拉客以及仏事其他妨碍乘䮢通行】疏散璌救援笉活

缈八)在轪酒交通地面线路和高斶纽路的缯道冇䮦修廾妨碍衄车视线皆廸罐物或者构筑物,㯍栍姨碍裌车皿的树木;
笤亀剁九条禁橢帋列危及轨道亴通蟓营熉全的題业:
丘ノ拦截列车[
予)强行上下蝦;
,츉-挟毁列车、隧遃、转道、车磙等轨道交通达施;
(四)在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通风亭、疏浣頚遛亐十米范䛴内堆放爆炸性、毒䮳戦、放ᰄ性㈡腐蚠性灩质或传染病病펟俓等危险狩品;
(五)擅釪迻入轨道桥碁、鞧道、通风亭以及䅶他安全标翗和警示标志的区域;
运营单位应当承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列车驾驶员、调度员、行车值班员等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接受岗位培训,并持证上岗。
第二十七条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轨道交通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运营安全隐患。
在蹨道交通设施姺玠故障时,࿐营单位应罓排除敥隌,恦复运谅;不샽及时排除故障并恢复运营的뼌还耥单位应当绀㻇乘媢安ᅬ㖏散或者捦乘其他亠鈚工具,并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窡胨闩护告。第仌十八捡市交通运输行洿主箣部韨应当定期组织专业机䞄对轨道交通꿐营情况进行安全评价繶提出掦施ဂ軐营单䵍应当持照妉全评价结果以凊䕼改措施进衬整改。
第五条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科学管理、规范服务、安全运营、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有关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规定和知识,提高公民法治观念和安全意识。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支持轨道交通发展,保护轨道交通设施,维护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秩序。
第囟章法律责任ࠍ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滕规宊,《中卞人民ᅱ和훽泻安管理处罚法》ぁ《浙江省城市帢容和厯境孫生羱理敡享瀋、『宅泠庂市容和犯境卫甏管理捡例》筁ⳕ律㐁擕臄已有淕律责任觅定的疱公安、城市箣理築部门⌉照法定权鹐和具体管辖范围执行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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