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论文《论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最新】教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心得体会5篇

【最新】教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心得体会5篇首先,教师享有教育教学自主权。
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教学内容和方式,选用适合的教学材料和手段,以达到教育教学目的。
我的教学方法一直以“学生为本”、“以学生为中心”为原则,让学生真正成为自己知识的主人。
其次,教师也应该有言论自由的权利。
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教师应该有发表自己观点的自由。
在我看来,这也是教育的本质之一,要求学生自由思考,独立判断,而教师本身也应该具备这种素质。
同时,教师也有义务维护学校的稳定和秩序。
作为学校的一份子,我们应该有更高的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不断提升自己的修养和素质,维护学校的形象和荣誉。
在学生中,我们也要树立好的榜样,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为社会培养优秀的人才,做出应有的贡献。
总之,教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与我们的工作密切相关,如果我们能够熟知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将其贯彻到实际工作中,我们就能更好地为学生服务,更好地提升自我水平,为教育事业做出更多更好的贡献。
首先,教师应该享有教育教学的自主权。
这就要求我们在安排、编写教学大纲和教材、组织和实施教学等方面具有较高的决策自主权。
教育教学自主权为我们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我们可以在教学过程中尽情发挥自己的特长和独特之处,不被某种强制规定或固定模板所束缚,使教育教学更富有创新和活力。
但是,在行使自主权的过程中,我们也应该本着以学生为中心的理念,合理地安排课程和教育教学环节。
相比于简单灌输知识和技能,我更注重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探究精神,以便让每个学生都能够对所学知识有所理解、亲近,甚至爱上学习。
最后,作为公职人员,我们也有义务保护自己身份和权益,维护正常的学校教育秩序。
在面对各种困难和挑战的时候,我们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和冷静的心态,以平和和善的态度和学生沟通和解决问题。
综上所述,教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与我们的教育教学工作密切相关,需要我们全面理解、认真对待和切实行动起来,以提升自身素质和工作水平为出发点,更好地为学生服务。
论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论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姓名:胡玲年级:2008 专业:公共事业管理学号:1011408018摘要: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他担任着培养人类未来的重任,而在实际教育工作当中,教师应该以一颗爱的心去对待学生,教师应该承担那些义务,又有那些权利,我将以《教育法》来阐述,并谈谈我的看法。
关键词:教师权利义务教育法一、教育法律中教师权利和义务的阐述教师除了普通公民所具有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外,还具有自身职业所特有的职业权利和义务,即教师权利和教师义务。
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以下几项权利:(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该权利简称教育教学权,这是教师最基本的权利,也是教师开展教育工作所必备的权利和基础,没有这一权利,教师是无法独立进行教学活动的。
此外,两种人不具备这种权利,一是没有教师资格证的人,一是虽有教师资格证但处于未受聘状态和解聘状态的人。
教师的教育教学权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及阻挠,我觉得在实际教学中,国家和学校都应该给与老师更大的教育教学权,能够让教师能够更加开放地、大胆地融入自己和思想和教学方法,也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提高教师的积极性和创新性,也只有这样,才能从每一个老师抓起,推进教育的改革和先进教育方法的引进和产生。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这项权利简称教师的科学研究权。
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
作为教师,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撰写学术论文、著书立说;有权参加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参加依法成立的学术团体并在其中兼任工作;有权在学术研究中发表自己的学术观点,开展学术争鸣。
教师的科学研究权利可以让教师在教学和科研中更加完善自身素质,也能让教师通过实际的教学活动升华出先进的理论和科研成果,反过来又能更加深刻地指导教师的教学工作,同时,教师在科研中有助于交流,便于先进思想的交流和传播,在很大程度上加强了教师工作时的效率和效果。
法论教师权利和义务

结合学生的权利和学校实际,论述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是现代法律的核心问题。
教师权利和义务概念的界定以一般法律权利和义务的理论为基础。
教师的权利是指教师依法应当享有的各种权益;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依法应当承担的各种职责。
教师所享有的法定权益和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体现了教师的社会地位。
权利和义务之间是一种相互联系、不可互缺的关系。
“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教师所享有的权益越多,所承担的职责就越重,意味着社会对教师的要求也就越高。
所以作为教师,一定要从学生的权利和学校的实际出发,自觉履行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占主导地位,确认和保护其职业特定的权利和义务,是《教师法》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
法律上的教师权利和义务有其特定的含义。
法律上的教师权利,是指教师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
并为法律所确认、设定和保护。
法律上的教师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对教师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根据法律产生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履行。
而学生和教师是最直接接触的群体,它要求我们对各自的权利互相尊重,各自行使并互相配合。
教师权利和义务的确定,有其理论依据、法律依据和现实依据。
理论依据的论证使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的确立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法律依据的论证使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的确立具有合法性;教师权利和义务的现实依据的论证有助于明确确立教师权利和义务的必要性,以及其内容的现实针对性和可行性。
高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内容丰富,涵盖了多重身份、多重法律关系,不能仅仅局限于《教师法》的框架之内。
为了更好地厘清其权利与义务的体系结构,利用哲学上的方法能更有利于分析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其一,根据高校教师权利与义务所体现的不同社会关系,可分为基础权利与义务、普通权利与义务和特殊权利与义务。
基础权利与义务主要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内容,在此不再赘述,这是关于自然性权利与义务的表述。
教育法学论文《论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育法学论文《论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或进行短期培训等活动。
五)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权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
依照我国有关教育法律的规定,学校实行的是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学校管理的最高负责人,对内全面领导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向全体教职工、学生负责,对外代表学校向举办者负责。
校长在管理学校过程中,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行使行政决策权、行政指挥权、人事管理权和财务管理权。
但是实行校长负责制不能忽视教师享有的“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实行校长负责制的目的是为了强化行政指挥功能,提高工作效率。
六)参加进修等培训权传授知识是教师的重要职责,而当今社会知识的更新步伐越来越快,终身学习理念已成为人们的共识。
教师只有参与进修培训,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才能适应这种挑战。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应当积极为教师进修培训提供机会,并在经费上给予大力支持,这既是教师成长的需要,也是学校及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教师行使进修培训权可能会对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产生冲击,二者是一对矛盾。
如何协调,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教师进修培训权利的实现应当以不对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产生不良影响为前提。
当然,学校也应尽可能为教师进修培训提供方便,这毕竟是符合学校长远利益的。
二、应履行的义务一)遵守法律和为人师表的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宪法和法律,是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一切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任何组织和公民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教师要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就应当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这对培养学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此,把遵守宪法和法律作为教师的基本义务。
教师的职业道,是教师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中应当遵守的道德规范。
由于教师担负着培养下一代的任务,教师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
试论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目录摘要 (2)关键词 (2)一、教师的权利 (2)二、教师的义务 (3)总结 (7)参考文献 (7)试论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摘要: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所规定的对教师地位的保障。
本文从《教师法》所赋予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对其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教师所享有的法定权限,以便更好的行使权力;同时,也明确了教师必须履行的各项义务,旨在增强教师的责任感。
作为教师“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其一言一行对学生一生的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了解教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及他们之间的关系,对于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增强教师的责任感和社会性,进而成为一名21世纪的合格教师也是不可或缺的。
关键词:教师权利义务一、教师的权利(一)教师的权利,是指教师在教育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享有的权利。
(二)教师的权利首先由教育领域的“母法”---《教育法》作出原则性的规定,继而通过《教师法》得以具体化。
《教师法》第7条从六个方面规定了教师的基本权利,主要有: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地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成绩”、“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利”和“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
二、教师的义务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依据《教育法》、《教师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
《教师法》第8条从六个方面对教师的基本义务作了具体的规定。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因教师所担负的“教书育人”职责和教师的劳动“示范性”特点对教师提出的基本要求。
(1)教师作为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浅谈,教师,权利,其他论文文档]浅谈教师权利的救济与保护
![[浅谈,教师,权利,其他论文文档]浅谈教师权利的救济与保护](https://img.taocdn.com/s3/m/d2a7b2016137ee06eef9186a.png)
浅谈教师权利的救济与保护”论文关键词:教师;道德建设;权利;救济;保护论文摘要:在教师道德建设中,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
由于人们习惯强调教师的义务而容易忽视教师的权利,因此,探讨教师权利的救济与保护,对教师道德建设有重要的意义。
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完善以及一系列教育法律规范的颁布,教师权利在我国现行法律上已经成为一个专门的法律术语。
然而,法律意义上的教师权利,却没有得到社会的足够重视和教师自身的充分认识。
权利是法律赋予人们享有的某种权益,表现为享有权利的人有权作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在必要时可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以强制性的协助实现其权益。
本文所探讨的教师权利,是指教师的特殊教育权利,是教师在履行教师职务过程中,依照法律或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某种权益。
这种权利表现为教师作为权利主体,有权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教师的特殊教育权利是由教师的社会地位和职业特点决定的。
一般由教育法律规范规定,反映教师专业性职业特点、教师工作的价值[取向和教师作为脑力劳动者的特点。
从法律角度看,此权利是宪法规定的抽象权利在教师身上的具体体现,是教师事实上应有的权利以法律规范的形式,为教育体系所认同的结果。
然而,在教师道德建设过程中,我们习惯上只强调教师应承担的职责、应完成的义务.而往往忽视或否定教师的权利。
实际上,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作为一种职业权利和义务,表现出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的性质,即统一性。
从权利角度看,是职业特点决定的权利。
不得受到随意干涉,不得被随意剥夺,相应的,社会负有服从或保证其权利实现的义务,否则可能构成侵权。
从义务角度看,是教师职业决定的职责,教师不得随意放弃履行,也不得随意让他人代为履行,否则.可能造成失职或玩忽职守。
这种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是以教师个人从业利益与社会利益的一致性为基础的,体现了教师工作的社会重要性。
是教师权利的一个特殊性质。
浅谈对《教师法》中规定的教师享有的各项权利的认识5篇

浅谈对《教师法》中规定的教师享有的各项权利的认识5篇第一篇:浅谈对《教师法》中规定的教师享有的各项权利的认识浅谈对《教师法》中规定的教师享有的各项权利的认识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对教育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认识不断深化,今天教育已被摆到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历史发展到今天,竞争已成为时代的特征,各类竞争的核心是人才的竞争,因而作为培养人才的教师队伍,决定着跨世纪人才的质量,只有高水平的教师,才能培养出高质量的人才。
《教师法》保证了教师应该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
教师的权利是指教师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和利益,表现为教师作为权利享有者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资格。
《教师法》中对我国教师现阶段的权利作了具体规定。
1.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教育教学权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而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
主要内容包括:(1)教师依据其所在学校的教学计划、教学工作量、本学科特点等自主地组织课堂教学;(2)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3)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形式、方法等方面进行改革、实验和完善。
对于教师的此项权益,任何个人或部门都无权干涉。
2.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权利。
科学研究权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
主要内容包括:(1)教师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论文撰写、发表自己的观点等创造性活动;(2)教师有权参加有关的学术团体和学术交流活动。
3.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习成绩”的权利。
管理学生权体现了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主导地位。
主要内容包括:(1)教师有权对学生因材施教,针对学生的特长、就业升学等方面的发展给予指导;(2)教师有权对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给予及时客观公正的评价;(3)教师有权运用正确的指导思想和科学的管理方法使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发展。
论教师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

有 以下 几种 观点 :( ) 教 师法 律 地 位 是 指 以法 律形 1 式 规定 的教 师在 各 种社会 关 系 中的 位 置 。 ( )教 … 2
师是履行教育教学 职责 的专业人员 ;教师必 须从教
于各 级 各类 学校 或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教 师 具 有 特定 的 权利 义务 。2 几 [ ( ’( )教 师 的法 律 地 位 是 指 教 师 的 】 3 法律人 格 和 教 师 属 于 某类 的权 利 、责 任 、能 力 和无
பைடு நூலகம்
收 稿 日期 :2 1 0 0一O 一1 l 0
作者简介 :朱海文 ( 9 7一 ) 17 ,男 ,云南 陆 良人 ,讲师 ,主要从 事行政 法研究 ;邓 霞 ( 9 0一 ) 18 ,女 ,重庆人 ,讲 师 ,主 要从 事宪法与行政法学 的研究。
1 43
第2 3卷
( ) 专业人 员说 三
文 山学院学 报
21 0 0年
应 当遵循 双 方地 位平 等 的 原则 , 由学 校 和教 师 签 订
、
教 师 法 律 地 位 的 概 念 分 析
16 联合 国教科 文组 织 《 于 教 师 地 位 之建 9 6年 关 议 书》 指 出 : ( ) 所 谓 “ 师 ” 1 教 ,涵括 所 有 担 起 学 童教 育之 在校 人员 。( )教 师 “ 2 地位 ” 一 词 ,意指
革 的深人 ,教师 的 法 律地 位 问题 显 得 日益 突 出和 关
常是 通过 教 师 的权利 与 义务 体 现 出来 。
键 ,已成 为 当前 我 国 教育 法 学 研 究 和 法 制 实 践 中 的
一
二 、关 于 教 师 法 律 地 位 理 论 学 说 及 其 定 位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张荣12035231004 郑州市五里堡小学)内容摘要: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所规定的对教师地位的保障。
本文从《教师法》所赋予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对其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教师所享有的法定权限,以便更好的行使权力;同时,也明确了教师必须履行的各项义务,旨在增强教师的责任感。
关键词:教师权利义务通过这一段时间对教师职业的课程的学习,让我对教师这一职业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教师作为一个特定的职业群体,在与国家、学校、学生的相互关系中,既享有一定的权利,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权利和义务之间是一种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的关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章第三十二至三十四条,确定了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并应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章第七、第八条,分别详细阐释了教师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教师是处于我国教育事业第一线的实践者,同时,作为新教师,我们也应该了解和重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保障教师所享有的法律权利和监督其应履行的义务也应当是教育工作的重心之一。
一、所享有的权利一)教育教学权这是教师作为一个教育工作者应当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即教师有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教师的主要职责就是教育教学,要完成此职责就必须赋予教师相应的权利,即教育教学权。
对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不得享有这项权利;对具有教师资格、尚未受聘或已解聘的人员,其这一权利的行使处在停顿的状态;一旦受聘承担教师时,其权利的行使才恢复正常状态,合法的解聘或待聘,不属于侵犯教师的这一权利,教师在行使这一基本权利时,应保证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职责。
教师的教育教学权有以下两层含义:1、学校有义务保证具有教师资格、符合任职条件的教师教育教学权的实现,即应安排其从事教育教学岗位。
除非本人自愿,不得剥夺其依法享有的教育教学权利,安排其专职从事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岗位。
2、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享有一定的自主权。
教育教学过程是一个复杂的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互动过程,不能也无法像生产流程那样机械和固定,必须赋予教师相应的自主权,才能充分发挥教师的聪明才智,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科研学术权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的一项基本权利。
这是指教师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撰写学术论文、著书立说、参加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依法成立参加学术团体并在其中兼任工作、在学术研究中有发表自己观点的自由。
但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按照教学大纲或教学基本要求进行讲授,不能任意发表个人的看法。
教师是知识分子,从事科研学术活动既是其内心的需求,又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同时,教师从事科研学术活动可使教师从更高的高度把握教育教学规律,增强教师素质,丰富课堂教学内容,提高教和学的效率和质量。
因此,赋予教师从事科研学术活动的权利,意义重大。
实践中有些学校,特别是有些中小学认为教师从事科学研究会影响日常教学活动,对其进行打压和限制,这种观点是很狭隘的。
教师从事科学研究是否必须要与本专业、本学科一致的问题,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教师从事科研学术活动的范围并不一定非得与本专业、本学科一致。
有些学校人为限制教师科研范围,教语文的必须研究语文,教数学的必须研究数学,这种做法有悖于法律规定。
三)指导、评定学生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这是与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导地位相适应的一项特定的教师基本权利,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业务性很强的专门工作。
教师有权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状况和特点,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的学习并在学生的特长、就业、升学等方面的发展给予指导,教师有权对学生的品德、学习、社会活动、劳动、文体活动、师生及同学关系等方面的表现做出公正的评价,并通过平时考查,以及学期、学年、毕业考试及其他方式对学生的学业成绩做出客观的评价。
通过教师的指导和评定行为,使学生少走弯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而之所以法律给予教师指导和评定学生的权利,而不是管理和管束学生的权利,是因为指导和评定学生权是一种“权利”,但并不具有强制性,这里更强调了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体地位,这也要求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合理利用其主导地位,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慎用强制性手段,实现师生关系的良性互动。
同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教师这项权利的行使。
四)报酬、福利、休假权《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
基于此,教师的报酬待遇休假权主要包括工资权、福利权、休息休假权。
1、工资报酬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课时报酬、奖金及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及其他各种津贴在内的工资性收入。
目前的绩效工资的改革也正在使教师的工资收入水平更趋于合理。
2、福利待遇一般包括医疗、住房、退休等方面依法享有的各种待遇和优惠,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教师属于公薪阶层,又是专业性较强,脑力和体力消耗较大的职业,教师的这项基本权利,是教师维持个人及家庭生活、保持其工作体能的基本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尽最大的努力,切实保障教师福利待遇的落实。
目前,国家正在推行“阳光福利”制度,是教师享有福利的一个组成部分。
3、至于教师享受寒暑假的带薪休假,有关行政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保证教师有足够的时间享受带薪的寒暑假期休假,不能随意占用教师的休假时间。
但教师的寒暑假期并不完全与学生的寒暑假期相同,在学生放假期间,在保证教师有足够时间休假的前提下,学校可以组织教师进行总结工作、集体备课或进行短期培训等活动。
五)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权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
依照我国有关教育法律的规定,学校实行的是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学校管理的最高负责人,对内全面领导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向全体教职工、学生负责,对外代表学校向举办者负责。
校长在管理学校过程中,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行使行政决策权、行政指挥权、人事管理权和财务管理权。
但是实行校长负责制不能忽视教师享有的“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实行校长负责制的目的是为了强化行政指挥功能,提高工作效率。
六)参加进修等培训权传授知识是教师的重要职责,而当今社会知识的更新步伐越来越快,终身学习理念已成为人们的共识。
教师只有参与进修培训,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才能适应这种挑战。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应当积极为教师进修培训提供机会,并在经费上给予大力支持,这既是教师成长的需要,也是学校及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教师行使进修培训权可能会对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产生冲击,二者是一对矛盾。
如何协调,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教师进修培训权利的实现应当以不对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产生不良影响为前提。
当然,学校也应尽可能为教师进修培训提供方便,这毕竟是符合学校长远利益的。
二、应履行的义务一)遵守法律和为人师表的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宪法和法律,是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一切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任何组织和公民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教师要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就应当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这对培养学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此,把遵守宪法和法律作为教师的基本义务。
教师的职业道,是教师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中应当遵守的道德规范。
由于教师担负着培养下一代的任务,教师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
教师的职业道德,不仅是教师自身行为的规范,而且影响着学生思想品德的形成,因此对教师职业道德的要求,比其他方面的职业道德要求更高、更全面。
二)执行教学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教师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遵守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义务。
搞好教育教学工作是教师的本职工作和应尽的义务。
如果教师不能完成职责范围内的教育教学任务而造成工作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虽然具有一定的自主权,但并不是没有限制。
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要始终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
如果不能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等教育并带领学生开展社会活动的义务教师履行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的义务。
笼统的说,该条所规定的是教师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
教师的职责不仅是“教书”,还要“育人”。
教师应有意识地结合教育教学的业务特点,将思想政治、品德教育贯穿在教育教学工作全过程中。
各科教师都应该结合各学科教学内容,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有意识的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努力把学生培养成为遵纪守法、道德高尚的公民。
三)关心爱护学生并尊重学生的义务教师履行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
教师对学生的爱,是一种出自崇高目的、充满科学精神、持久而又深厚的无私的爱。
它不是基于亲缘关系,不是出自个人的需求,而是来源于教师对事业的深刻理解和高度责任感。
关爱每位学生,还要求教师必须要尊重学生人格。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宪法权利。
学生作为一名公民,享有宪法所规定的人格尊严,任何人不得侵犯。
教师负有教书育人的重任,应采用合法的方式方法,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等方面的教育。
实践中,教师以爱学生的名义损害学生人格尊严的现象时有发生,这是法律所禁止的,也是对教师职业道德的违背。
四)保护学生免受侵犯的义务教师履行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
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学校教育是对学生进行教育的主要力量,教师对学生的成长更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这种责任既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也来源于教师的职业良心。
对于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各种不良现象,教师应予以批评并自觉加以抵制,引导学生分清是非,努力塑造一个相对纯洁的教育环境。
同时,对于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比如校园内发生的第三者侵权案件,如果教师不及时制止或采取其它相应措施,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教师应当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主要是指在学校工作中或与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活动中侵犯其所负责教育管理的学生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