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建立派出所和刑警队办理刑事案件工作机制的意见
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防范打击涉枪违法犯罪协作工作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防范打击涉枪违法犯罪协作工作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8.11.18•【文号】公通字[2008]51号•【施行日期】2008.1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危害公共安全罪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防范打击涉枪违法犯罪协作工作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08]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进一步加强防范打击涉枪违法犯罪工作,充分发挥各部门、各警种职能作用,形成整体作战优势,有效防范打击涉枪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防范打击涉枪违法犯罪协作工作机制建设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二00八年十一月十八日关于进一步加强防范打击涉枪违法犯罪协作工作机制建设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防范打击涉枪违法犯罪工作,充分发挥各部门、各警种职能作用,形成整体作战优势,有效防范打击涉枪违法犯罪活动,现就进一步加强防范打击涉枪违法犯罪协作工作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防范打击涉枪违法犯罪协作工作机制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的统一部署,紧密结合打黑除恶、治爆缉枪等专项行动,严密防范、严厉打击涉枪违法犯罪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随着社会治安形势的变化,当前一些地方涉枪违法犯罪活动仍较突出,并且呈现出新的动向。
目前,仍有一定数量的枪支非法流散社会,构成安全隐患;一些地方非法制贩枪支犯罪活动呈现组织化、职业化、团伙化趋势;贵州、青海等重点地区制枪窝点外移,广东等沿海地区走私、改制仿真枪增多,私制枪支人员、技术扩散;利用手机短信、互联网、邮寄、快递、物流等方式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具有较强的互动性、隐蔽性,查处难度大;一些敌对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和刑事犯罪分子千方百计获取.枪支,妄图从事严重暴力犯罪活动;部分地区持枪犯罪案件居高不下,涉枪犯罪与涉黑、涉恶、涉赌、涉毒等犯罪合流的趋势明显,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稳定。
公安部关于公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公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为明确派出所与刑侦部门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职责,形成职责分明、协调配合的工作关系,提高防范和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能力,现就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派出所对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应立即接受,认真接待,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记录人和报案人要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必要时可以录音。
接受案件时,应填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填表内容应真实完整,并注意保存或随案移送。
对巡逻盘查、现场抓获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的刑事案件线索,也应照此办理。
二、派出所应保障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扭送、报案、控告、举报行为的,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接受控告、举报时,应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三、派出所受理案件后应及时将重要情况和重大案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或刑侦部门。
四、派出所接到110指令和公民报案,有发案现场的,应迅速赶到现场。
对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和危及群众安全的行为,应及时果断地予以制止,并注意疏散群众,保护现场。
发现受伤人员应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应立即将其带至派出所盘问、检查。
现场处置情况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或通报有关部门。
五、派出所办理刑事案件时,依法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留置的,要严格按照《人民警察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对需要拘留、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应当在留置期间内办理法律手续。
六、对辖区内因果关系明显、案情简单、无需侦查的案件,或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犯罪嫌疑人已被查明的案件,应由派出所办理。
派出所经工作已具备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条件的,移交刑侦部门提请逮捕。
派出所在办案中,发现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等线索和情况时,要及时移交刑侦部门。
七、派出所对受理或发现的犯罪线索,应迅速进行审查,或按照刑侦部门的要求开展初步调查工作。
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

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8]80号公安部1998-11-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为了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明确公安机关各有关业务部门侦查犯罪的职责,准确、及时地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安部的职责任务和部机关的机构设置情况,1998年10月26日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
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将确定公安机关内部案件管辖分工的原则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确定案件管辖分工的原则公安部划分各有关业务部门案件管辖分工,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办案权与事权相一致。
各有关业务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与其职责权限相一致,与其管理职能相一致。
(二)明确责任,减少交叉,加强配合。
各有关业务部门对各自管辖的刑事案件要按照侦审体制改革的要求,从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直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中间一般不再移送其他侦查部门,避免交叉扯皮、互相推诿,并应加强协作和配合。
(三)充分考虑各有关业务部门的实际情况。
确定案件管辖分工,要综合考虑案件管辖的历史情况、机构设置以及各部门办案力量等实际情况,合理配置警力。
(四)充分发挥侦查部门和行政管理及技术部门的职能作用。
为避免案件管辖过于分散,确定管辖刑事案件的部门主要是国内安全保卫、经济犯罪侦查、刑事侦查和禁毒部门,治安、边防、消防和交通管理部门管辖与其行政管理职责相关的部分刑事案件。
出入境管理、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行动技术、信息通信部门虽然不承担案件管辖的任务,但对职能管理中发现的犯罪线索要及时移送有关的侦查部门立案侦查,并积极协助、配合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以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各业务部门的职能作用,增强在打击犯罪方面的整体作战能力。
二、关于几种特殊案件的管辖与协调问题由于《刑法》中有关罪名的规定和公安部侦查部门设置及其职责任务的实际情况,在具体办理案件过程中必然产生部分案件的共同管辖问题,有必要对几种特殊案件的管辖进一步予以明确:(一)《刑法》第120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案由刑事侦查部门和国内安全保卫部门共同管辖。
关于建立派出所和刑警队工作机制的意见和建议

关于建立派出所和刑警队工作机制的意见和建议
建立派出所和刑警队工作机制的关键是提高警务机关的工作效能和服务质量,以下是一些建议和意见:
1. 加强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健全警务信息化系统,实现信息的快速传递和共享,提高警务工作的响应速度和准确性。
2. 强化协同合作:派出所和刑警队之间应加强信息共享、案件协作,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实现警务资源的最大化利用,提高破案效率。
3. 提高执法水平:加强警务人员的培训与提升,提高执法水平和素质。
注重依法办案,提高刑警队的破案能力,提高群众对派出所和刑警队的信任度。
4. 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派出所和刑警队的工作流程,明确责任分工,提高工作效率。
加强案件管理和督导,确保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5. 加强群防群治:鼓励居民积极参与社区治安事务,形成警民合力。
加强社区巡防,完善治安信息报送机制,及时掌握社区治安动态,加强预防和打击犯罪的力度。
6. 加强服务意识:加强派出所和刑警队的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为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警务服务。
及时回应群众诉求,解决他们的问题,增强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这些建议和意见旨在提高派出所和刑警队的工作效能和服务质量,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防控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利益。
同时,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和措施来落实这些建议。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证人保护工作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证人保护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7.01.23•【文号】公通字〔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犯罪侦查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证人保护工作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证人保护工作,提高证人作证积极性,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证人保护工作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2017年1月23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证人保护工作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证人保护工作,提高证人作证积极性,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和规章,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以下统称证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确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保障有关人员安全。
第三条公安机关证人保护工作应当遵循必要、适当、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公安机关按照“谁办案、谁负责”的原则,由承办证人所涉案件的办案部门负责证人保护工作,被保护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其他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予以配合,重大案件由公安机关统一组织部署。
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指定有关部门负责证人保护工作。
第五条对于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案件,公安机关在侦办过程中发现证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或者证人向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的,办案部门应当结合案件性质、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证人证言的重要性和真实性、证人自我保护能力、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对证人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现实性、程度进行评估。
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公安派出所办理刑事案件的意见

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公安派出所办理刑事案件的意见【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黑公通[2013]15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公安厅【发布日期】2013.04.28【实施日期】2013.04.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公安派出所办理刑事案件的意见(黑公通〔2013〕15号)各市(地)、林业、垦区公安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公安局:为贯彻落实公安部“江苏会议”和省公安厅“宝清现场会”精神,根据公安部《关于建立派出所和刑警队办理刑事案件工作机制的意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黑龙江省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和《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经济犯罪侦查工作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对全省公安派出所办理刑事案件提出如下意见:一、公安派出所办理刑事案件的基本原则1.依法主动打击刑事犯罪的原则。
派出所是市、县公安机关直接领导的派出机构,是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服务人民群众、保卫一方平安的基层综合性战斗实体。
必须充分发挥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通过基础工作、防范工作、群众工作和治安管理,及时发现、依法主动打击辖区内的刑事犯罪活动。
2.依据规定有限度地办理刑事案件的原则。
派出所主要负责办理辖区内发生的因果关系明显、案情简单、无需专业侦查手段和跨区、县进行侦查的下列刑事案件:(1)犯罪嫌疑人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的;(2)犯罪嫌疑人到派出所投案自首的;(3)公民或单位报案、控告、举报的;(4)群众将犯罪嫌疑人扭送到派出所的;(5)派出所民警获取线索可直接破案的;(6)轻伤以下(含轻伤)的故意伤害案件;(7)其他案情简单、派出所有能力侦办的刑事案件。
3.及时移交案件线索的原则。
派出所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专业侦查手段和跨区、县进行侦查的线索和情况时,要及时将案件移交相关专业侦查部门办理。
4.积极协助专业侦查部门办理刑事案件的原则。
公安部关于治安部门办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9]61号
![公安部关于治安部门办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9]61号](https://img.taocdn.com/s3/m/bdb2cd1a02d8ce2f0066f5335a8102d276a26102.png)
公安部关于治安部门办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关于治安部门办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9]61号1999年8月1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根据《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现就治安部门办理刑事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尽快部署、落实治安部门承办刑事案件的工作。
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是防范与打击有机结合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加大治安管理工作的力度,有利于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服务经济建设。
各级公安机关对此要充分认识,按照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要求,尽快做出统一部署,切实由治安部门承担起办理刑事案件的任务。
二、抓紧规范办案机制。
治安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涉及多方面业务,而办理刑事案件又是一项法律性、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为确保办案质量,省、地(市)两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应组织专门办案力量,县(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应确定专门的办案人员,承担直接办案和协助业务处科办案的任务,同时负责办案工作的研究指导和侦查业务的基础建设。
组建专门办案队伍所需人员编制可以从公安机关内部调整。
已组建治安行动队的,也可由治安行动队来承担。
当前要特别注意选调一些有刑侦工作经验、政治素质好、有专门知识技能的干部充实治安办案队伍。
在各地公安机关机构改革尚未完成、刑事案件管辖尚未按公安部要求做出调整之前,各地办理治安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由公安部和省级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统一归口指导和掌握情况。
三、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格依法办案。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2020年)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20.09.01•【文号】公通字〔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管辖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2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公安机关机构改革、公安部机关内设机构改革情况,从加强对刑事案件发案形势、发案规律、打防策略研究和组织、指导、监督地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实际需要出发,公安部对各有关业务部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进行了调整,制定了《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确定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原则和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确定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原则(一)权责一致、分工明确。
各业务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范围应当与其职责权限、管理职能保持一致,坚持防范与打击并重,做到权责一致、打防结合,提升发现、打击犯罪的效率和能力。
(二)统一管辖、减少交叉。
将同类刑事案件统一划归一个业务部门管辖,取消共同管辖的规定,避免因职责交叉引发争议或者责任不清。
(三)结合实际、合理配置。
统筹考虑发案形势、案件管辖历史沿革、机构职能设置以及各业务部门办案力量等实际情况,合理配置刑事案件管辖范围。
二、关于管辖的几类特殊情况(一)关于并案管辖。
各业务部门在办理本部门管辖的案件过程中,发现其他业务部门管辖的犯罪,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有关并案侦查规定的,可以一并办理,不再移交;对没有直接关联的案件,应当移交主管的业务部门办理。
(二)关于行业公安机关管辖。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行业公安机关管理体制调整情况,本规定明确了铁路公安局、海关总署缉私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的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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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建立派出所和刑警队办理刑事案件工作机制的意见
2005年12月30日?公通字[2005]100号
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关于派出所工作改革和刑侦工作改革的总体部署,从本地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勇于实践,派出所、刑警队预防和打击犯罪的能力明显提高,为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由于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在改革过程中思想认识不统一、改革措施不到位,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特别是一些地方派出所与刑警队在办理刑事案件时职责分工不够明确,协作配合不够密切,领导协调不够有力,奖惩机制不够合理,从而影响了这两支队伍作用的发挥。
针对这些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3号)和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公安基层基础建设,切实加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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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5)3(1)(2)(3)(4)(5)(6)(7)(8)(9)投放危险物质案;
(10)入室盗窃、盗窃汽车以及有系列作案、团伙作案和跨地区作案可能和其他需要开展专门侦查的盗窃案件;
(11)其他案情复杂、需要专业侦查手段侦办的刑事案件。
派出所对发生在辖区内、已查明属于上述十一类刑事案件的,应按照《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进行现场先期处置后,立即移交有管辖权的其他部门办理,并积极协助、配合做好侦查调查工作。
4、派出所和刑警队在案件管辖上发生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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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治安情况复杂、警力较为充足的大中城市和县城镇派出所,可以成立专业办案队伍,负责承担治安案件和第2条规定的刑事案件的办理任务。
警力较少的小城镇、建制乡派出所或5人以下派出所,原则上只设办案工作岗位,不另设专业办案队伍。
6、城市公安分局和县(市、旗)公安局要根据本辖区行政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经济状况、治安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科学划分若干个侦查破案责任区,在每个责任区内建立一个刑警队,承担辖区内侦查破案和办案任务。
责任区刑警队应当独立建制,由所属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直接领导和指挥。
7、县、市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及其它侦查部门是办理刑事案件的主管部门,负责派出所、责任区刑警队办理刑事案件的业务指导。
二、建立派出所与刑警队办理刑事案件的协作配合工作机制
8、派出所与刑警队要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搞好侦防衔接,以防强侦、以侦促防,真正在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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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11派出所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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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通16
17必须同时加强,不可偏废。
各级公安机关要从公安工作全局和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派出所和刑警队办理刑事案件协作配合工作的重要意义,从政策导向、领导指挥、警力配置、警务保障等方面大力加强这两支队伍的正规化建设,真正把派出所建成治安防范和管理工作的主力军,把刑警队建成侦查破案与打击犯罪的主力军。
18、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基层公安机关打击和防范犯罪工作的深入发展。
县、市公安机关一把手是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要经常深入派出所和刑警队,切实加强分类指导,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19、各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工作指导部门和刑侦部门要建立联系沟通制度,确定主管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定期研究派出所、刑警队协作配合工作,理顺关系,提高派出所、刑警队的协作配合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