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业务贷款调查制度
银行公司客户授信业务贷前调查操作规程模版

公司客户授信业务贷前调查操作规程文件编号:编制部门:版次号:生效日期:目录0修改与审批记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1目的和范围 .. (3)2定义、缩写和分类 (3)3职责与权限 (3)4基本规定 (3)5流程描述及操作要点 (4)6内外部规章制度索引 (7)6.1外部法律法规 (7)6.2内部规章制度 (7)7附录 (8)8记录 (8)0目的和范围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公司客户授信业务贷前调查的操作,强化信贷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和质量,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客户授信业务贷前调查的控制活动。
1定义、缩写和分类(1)授信业务贷前调查,是指客户经理对已确定的申请人或目标客户进行全面调查,收集有关信息和资料,对客户和授信业务进行分析和评估,对客户授信(担保)资格的合法性、客户的偿债能力(担保能力)和授信方案的合理性等做出全面调查、评价的过程。
(2)公司客户经理:指本行为实现经营目标和满足客户多元化、多层次、全方位服务需求,充分利用行内各种资源,运用市场营销手段,为本行客户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综合性银行服务,具备综合素质的业务人员。
(3)公司客户经理分为:a)调查岗,负责公司业务调查工作;b)审查岗,负责公司业务审查工作。
2职责与权限3基本规定(1)双人调查。
授信调查应坚持“双人调查”的原则。
调查岗和审查岗同时参与贷前调查。
(2)实地调查。
客户经理应实地查访客户,了解客户经营管理状况。
授信前调查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
(3)从事授信调查的客户经理应掌握本行有关信贷政策和操作流程,应掌握本行关于尽职调查的要求和政策,具备严谨的工作作风、熟练的分析技能、敏锐的观察和判断能力,应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要求进行授信调查。
贷前调查工作指引

贷前调查工作指引贷前调查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前调查工作,切实防范信贷业务风险,促进信贷业务规范开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贷前调查是指商业银行及分支机构受理申请人授信申请后,对申请人及授信业务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尽职调查,核实抵(质)押物、保证人情况,测定风险的过程。
第三条贷前调查必须遵循双人调查、实地调查和真实反映的原则。
第四条本指引适用于本行所有公司类授信业务的贷前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商业汇票贴现、承兑、保函等。
第五条贷前调查坚持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
必要时,可通关外部征信机构对客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第二章授信业务的申请与受理第六条凡符合《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办法》关于授信业务申请要求的公司类客户,均可向本行提出授信申请,并根据授信业务种类提供下列基本资料:(一)公司类授信业务申请书(原件)。
(二)申请人、担保人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验看原件、收集复印件)。
(三)申请人、担保人公司章程(眼看原件、收集复印件)。
(四)申请人、担保人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个人征信报告查询授权书及近期查询结果、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文件(原件)。
(五)申请人、担保人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借款或担保的决议书及授权书(是否需要,由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确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设定抵(质)押的一律需要)(原件)。
(六)申请人、担保人的贷款卡(验看原件、收集复印件)、查询密码、查询授权书及近期查询记录。
(七)申请人、担保人的验资报告,包括成立时的验资报告和变更股本后的验资报告(验看原件,收集复印件)。
(八)申请人、担保人近三年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及近一期财务会计报表。
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提供与其成立年限相当的财务会计报表(年报原则上要求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包括完整的审计报告及其附注)。
信贷业务审查要点

信贷业务审查要点为规范我公司信贷业务运作,提高信贷业务调查、审查质量,较好地提升信贷管理水平,根据目前现行法律法规、金融制度、产业政策、信贷制度,以求在调查、审查工作中达到合法性、合规性要求。
本审查要点仅属于指导性规范,不具备信贷制度的效力,但由于其为信贷有关制度的细化和具体运用,可作为信贷业务审查工作中应遵循的一般原则和内容。
一、信贷资料完整性审查市场业务部门对提交上报审批部或风险控制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审批的信贷业务,须提供信贷基本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审批部门对市场部门移交的信贷资料与交接清单逐一核对,并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认定。
信贷资料主要包括:(一)申请人基础资料1、法人客户:1)企业提供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审核是否参加上一年度年度年检,贷款期间能否覆盖经营有效期,所申请贷款用途是否符合经营范围要求,公司类型是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对照章程、验资报告验证股东数量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
验证注册资金与验资报告、财务报表中“实收资本”是否一致,如验资报告、财务报表中反映增资,须相应变更手续,组织机构代码证。
审核是否参加上一年度年度年检,用组织机构代码登陆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组织机构代码查询平台”核查法人身份。
登陆号可向信贷管理部申请。
税务登记证。
包括国税及地税登记证明,审核是否照章纳税,通过上一年度年检。
可通过报表及相关税率验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含法定代表人合法有效的个人身份证明及公民身份核查证明)、经公证部门公证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授权办理,履行签字手续的)。
2)经登记机关核准备案的企(事)业章程、验资证明。
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办理信贷业务有限制的,需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的决议或授权书。
3)贷款卡、开户许可证。
4)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须提供有权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资质等级证书、收费许可证等;按规定需取得环保许可证明的,必须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环保许可证明。
贷款三查制度

贷款三查制度贷款三查制度是一项重要的金融管理制度,旨在避免金融风险和加强贷款风险控制。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详细介绍贷款三查制度。
一、什么是贷款三查制度?贷款三查制度是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开放性贷款时的一项制度,其目的是控制贷款风险,保障金融安全。
三查是指:第一查信用,第二查存款和第三查用途。
在贷款前,贷款机构应对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存款情况和贷款用途进行审查,确保贷款的真实性和安全性。
二、贷款三查制度的作用1避免信贷风险贷款三查制度可以避免银行对信誉状况不佳、偿债困难的借款人进行贷款,以避免因此带来的信贷风险。
同时,银行在审查借款人信贷记录时,会注意到过去是否有过不良记录,如果有,就会视情况调整贷款额度或婉拒。
2・确保贷款用途的真实合法性贷款三查制度中的〃三查用途〃环节可以保证贷款的用途真实、合法。
银行在审查借款人贷款用途时,会根据借款人自我申报和相关证件的齐全性等途径申请人的用款具体情况,确保贷款用途合法、真实,避免资金被用于非法或违法用途。
3.利于资金的流转贷款三查制度的实施能够避免大量不良贷款的出现,保证了银行资金流转的正常,利于银行向社会提供多方位的服务。
通过贷款三查制度的实施,银行不需要对那些信誉较低、借款风险较高的借款人进行贷款,从而避免了资金的短缺和浪费。
三、贷款三查制度的不足尽管贷款三查制度可避免很多违法和不良贷款的出现,但也存在其不足。
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制度运行成本较高由于银行贷款时需要进行大量的审查和筛选,奉行贷款三查制度所花费的时间和成本相对较高,繁琐的借款审查流程也增加了机构运营的成本。
2.对相关方的频繁询问有可能引起反感在银行的贷款审查过程中,应用贷款三查制度的审查标准,对借款人的信誉状况,存款情况及用款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查。
相关部门的频繁询问和调查可能引起借款人和其他相关方的反感。
3.某些情况下难以发现不良贷款尽管运用贷款三查制度能够提高银行贷款的安全性和风险管理效率,但仍有一些其他原因造成的贷款违约事故难以被预期和发现。
贷款三查制度

什么是贷款“三查”制度贷款“三查”制度是指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
通过实施贷款“三查”,有利于贷款人较为全面地了解和掌握借款人经营状况以及贷款的风险情况,及时发现风险隐患,采取相应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保障银行信贷资金安全。
同时,贷款“三查”制度执行情况,也是在贷款出现风险后,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或免责的重要依据。
贷款“三查”制度的执行严格执行贷款“三查”制度,确保“三查”质量,是防范新增贷款风险的根本环节,是及时准确预警贷款风险和缓解或消除贷款风险的基础保证。
(1)要制定完善明晰的贷款“三查”流程图、贷款“三查”规范以及检验“三查”工作质量的标准,使贷款“三查”制度执行有路径、有标准、检查贷款“三查”工作落实执行的好坏评判有依据、有准绳。
(2)贷前调查要重点抓贷款信息资料真实性管理。
要对借款人有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纳、分析和判断,关键是要通过行之成效的途径和方法验证借款人有关信息资料的真实性,以增强贷款审查决策的有效性。
同时,贷前调查应当实行双人制,即贷前调查至少要有两人一起参与,共同完成贷前调查报告,以提高贷前调查信息资料的真实性。
(3)贷时审查要重点抓风险量化预防控制管理。
要以风险系统方式量化每项内容对贷款风险的影响程度,论证贷款发放的风险隐患程度,根据风险度判断掌握是否同意发放贷款,选用适当的贷款方式,使贷款决策从定性分析转向定量分析,以增强贷款决策的科学合理性。
关键是要使审贷分离制度落实到位,严格执行;贷款审批要实行委员分工负责制,以确保贷款审查工作做深做细,增强贷款审查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4)贷后检查要重点抓贷款风险生长的预警和处置管理。
一是要强化贷后跟踪检查制度的刚性,贷后检查的行动、内容、质量要到位。
对于贷后检查工作薄弱的行处,要坚决取消其新增贷款审批权。
二是要切实做到及时准确地反馈贷款风险生长情况的预警信息。
三是要根据贷款风险预警信息,区别各种贷款风险生长节点,及时果断地采取与之相适宜的贷款风险处置途径和措施,以提高贷款风险处理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信贷调查岗岗位职责

信贷调查岗岗位职责为了确保企业的信贷调查工作能够顺利进行,明确信贷调查岗的职责和管理标准,特订立本规章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全部信贷调查岗位员工,旨在规范员工的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一、岗位职责信贷调查岗是企业信贷业务中的核心岗位之一,该岗位负责对申请企业或个人进行信用评估和资信调查,以确定信贷额度是否合理以及是否有债务履约的风险。
实在岗位职责包含但不限于:1. 客户信用评估•负责收集并分析客户的信用信息,包含个人和企业的信用记录、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进行客户信用评估;•依据信用评估结果,为业务部门供应信贷额度建议,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商;•及时更新客户信用评估结果,确保信用评估的准确性。
2. 资信调查•深入了解客户的经营情形、财务情形和信用历史,通过电话沟通、面谈、资料收集等方式,进行资信调查;•对客户供应的相关证明料子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有效;•依据资信调查结果,评估客户的还款本领和资信情形,供应信贷决策依据。
3. 风险掌控•依据公司订立的信贷政策和授信标准,推断客户的信用风险,并提出风险掌控建议;•监测信贷合同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并应对借款人违约、欺诈等风险行为;•及时上报风险事件,并采取相应措施降低企业的信用风险。
4. 协作与协调•与业务部门、财务部门、法务部门等内外部部门合作,协调信贷业务的开展;•供应相关信贷资料和信息支持其他部门的工作;•参加信贷风险评估会议和相关会议,为决策供应专业建议。
二、管理标准为确保信贷调查岗工作的顺利开展,特订立以下管理标准:1. 定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信贷调查岗应依照公司的业务布置和工作计划,定时完成各项信贷调查工作任务,并保证工作质量符合公司规定的要求。
2. 严守职业道德和保密要求信贷调查岗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严守职业操守,保护客户信息的安全和私密性,并遵守公司的保密要求。
3. 严格执行信贷政策和规定信贷调查岗应严格遵守公司的信贷政策和授信标准,确保信贷调查工作符合公司的风险管理要求。
贷前调查工作指引

贷前调查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前调查工作,切实防范信贷业务风险,促进信贷业务规范开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贷前调查是指商业银行及分支机构受理申请人授信申请后,对申请人及授信业务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尽职调查,核实抵(质)押物、保证人情况,测定风险的过程。
第三条贷前调查必须遵循双人调查、实地调查和真实反映的原则。
第四条本指引适用于本行所有公司类授信业务的贷前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商业汇票贴现、承兑、保函等。
第五条贷前调查坚持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
必要时,可通关外部征信机构对客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第二章授信业务的申请与受理第六条凡符合《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办法》关于授信业务申请要求的公司类客户,均可向本行提出授信申请,并根据授信业务种类提供下列基本资料:(一)公司类授信业务申请书(原件)。
(二)申请人、担保人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验看原件、收集复印件)。
(三)申请人、担保人公司章程(眼看原件、收集复印件)。
(四)申请人、担保人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个人征信报告查询授权书及近期查询结果、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文件(原件)。
(五)申请人、担保人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借款或担保的决议书及授权书(是否需要,由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确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设定抵(质)押的一律需要)(原件)。
(六)申请人、担保人的贷款卡(验看原件、收集复印件)、查询密码、查询授权书及近期查询记录。
(七)申请人、担保人的验资报告,包括成立时的验资报告和变更股本后的验资报告(验看原件,收集复印件)。
(八)申请人、担保人近三年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及近一期财务会计报表。
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提供与其成立年限相当的财务会计报表(年报原则上要求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包括完整的审计报告及其附注)。
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

附件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18年6月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实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可以就国际收支情况进行抽样调查或者普查。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中国居民、非中国居民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目录一、总说明 (4)二、报表目录 (7)三、调查表式 (8)(-)调查对象单位基本情况表 (8)(二)出口重点企业贸易信贷申报表 (9)(三)进口重点企业贸易信贷申报表 (10)四、主要指标解释 (11)五、附录 (14)(一)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 (14)(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17)一、总说明(一)为准确、及时地反映中国企业贸易信贷情况,科学、有效地开展全国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工作,满足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和国际投资头寸表的编制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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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端州区润泽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贷款调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省金融办等《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指信贷业务是本公司为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办理各项小额贷款和其他经批准的信贷业务。
第三条 信贷经营管理必须坚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是公司信贷经营和管理人员。
第五条 信贷经营和管理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区域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围绕公司为个人及中小企业 服务的宗旨,促进辖区经济发展。
第二章 信贷管理制度的总体要求第六条 实行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制度。
总经理对信贷业务部经理进行授权,信贷业务部经理对信贷员授权,各受权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发生的信贷业务负全部责任。
第七条 实行具体业务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制度。
(一)在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调查、审查、审批各环节的有权决定人为主责任人,具体承办的人员为经办责任人。
其中,调查主责任人对信贷业务贷前调查的真实性及贷后管理负责;审查主责任人对信贷业务审查的合规合法性和审查结论负责;审批主责任人对信贷业务的审批负责。
(二)不同权限业务的主责任人界定如下:1.属于信贷人员权限范围内的信贷业务,信贷人员为调查、审批责任人;信贷业务部经理或指定审查岗人员为审查主责任人。
2.属于权限范围内的信贷业务,信贷人员为调查责任人;信贷业务部经理或所指定的审查岗人员为审查责任人;总经理为审批责任人。
第八条 中小企业贷款实行客户统一授信制度。
客户统一授信制度是公司对客户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管理制度,对授信客户必须遵循“先授信,后用信”的原则,做到授信主体统一,标准统一,内容统一,对象统一。
第九条 个人贷款按照“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贷款从发放到收回由经办信贷员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 建立责任人责任移交制度,责任人工作岗位变动时,必须在经营管理负责人主持和监交下,同接手责任人对其负责的信贷业务风险状况进行鉴定,填写责任移交表,由原责任人、接手责任人、监交人签字后登记存档。
责任移交后,接手责任人对接手后的信贷业务负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客户对象和基本条件第十一条 客户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十二条 客户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的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二)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或收人来源,具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或落实了经公司认可的还款计划;(三)自愿接受公司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如实向公司提供有关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四)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五)除自然人外,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连续办理了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须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事业法人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已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登记或备案。
自然人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
(六)不符合信用方式的,应有符合规定担保条件的保证人、抵押物或质物;(七)申请短期贷款,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原则上应低于70%。
申请中长期贷款,应有经国家有权机关批准的项目立项批文,并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资本金;(八)申请票据贴现,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票据并提供具有真实商品交易背景的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客户信用等级管理。
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公司客户授信管理的基础工作。
评定内容主要包括信用履约、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经营能力、客户领导者素质和发展前景等因素。
第十四条 根据应授信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资产负债率和其他要素确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实行一年一评级一年一授信,公司对授信客户提供的本外币贷款、贴现、承兑、信用证、担保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信用余额之和不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未评级客户按客户所能提供的担保情况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公司与客户签订授信协议,使客户在一定时期和核定额度内,能够便捷使用信用。
第四章 主要信贷业务第十五条 贷款是指公司根据客户申请,对其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贷款按期限分为临时时贷款、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
(一)临时性贷款是指期限在3个月内(含3个月)过渡性的贷款需求。
(二)短期贷款是指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周转性贷款。
一般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中的流动资金需要。
(三)中长期贷款是指期限在1年以上3年以下(含3年)的投资性贷款。
第十六条 贷款按有无担保划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
(一)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信用贷款发放需符合规定条件。
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外,原则上不得发放信用贷款。
发放信用贷款须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企业法人客户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发放信用贷款。
1.AAA级信用客户;2.贷款总额不超过客户所有者权益;3.资产负债率在50%以下;4.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事业法人客户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发放信用贷款。
1.AAA级信用客户;2.具有行业垄断优势或行业资质优良;3.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担保贷款是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1.保证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公司只发放连带责任的保证贷款。
办理保证贷款,应当对保证人担保资格及其偿还能力进行审查,并按规定签订担保合同。
2.抵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办理抵押贷款应当对抵押物的权属、有效性和变现能力以及实现抵押权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按规定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物的有关登记手续。
根据抵押物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抵押比例。
贷款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抵押物变现值的70%。
3.质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办理质押贷款,应当对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设定质权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并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
如动产质押的,贷款额原则上不超过质物评估值的70%;权利质押的,贷款额原则上不超过质押凭证面值的90%。
第十七条 票据贴现是指持票人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票据,转让给公司的行为。
是公司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票据贴现期限自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十八条 其他资产和或有资产信用品种。
第五章 信贷业务操作管理第十九条 办理信贷业务要按权限、按程序运作。
第二十条 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流程:客户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审批(报备)、与客户签订合同、提供信用、贷后管理、信用收回。
第二十一条 实行信贷业务“三查”制度。
信贷业务“三查”制度是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制度的总称。
第二十二条 信贷产品定价。
贷款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政策和结息方法,在允许的浮动幅度范围内,根据不同借款人、不同借款用途、不同风险程度,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在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上载明。
银行承兑汇票、担保等或有资产业务必须按规定收取手续费。
(一)贷款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
(二)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按规定计收利息。
(三)贴现贷款根据利息补贴方法,按规定计收利息。
(四)提前归还贷款,应当按实际借款的期限计收利息;如合同另有约定,还可以按照约定要求客户支付违约赔偿金。
(五)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合同管理。
签定合同要保证合同文本之间的法律衔接,保证合同的合法、有效。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客户可以提前归还贷款。
第六章 贷款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一)借款人从事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或违法经营活动的;(二)借款申请者属于国家机关、团体和不具备法人资格、不按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三)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等有权部门许可的;(四)借款用作企业注册资本金、股本金或法定资本金实收资本不到位的;(五)在实行租赁、承包、联营、合并(兼并)、合作、企业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及未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
第三十条 信贷业务授权实行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
对不同行业、不同客户、不同信用品种分别授权。
第三十一条 不得超越辖区提供异地贷款。
第三十二条 建立信贷回避制度,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优于其他借款人的条件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
第三十三条 严禁违反贷款管理程序或逆程序发放贷款。
第三十四条 发放贷款除按规定计收利息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五条 不得对未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客户经营房地产业务发放贷款。
第三十六条 严格控制信用贷款,积极推行担保贷款。
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肇庆市端州区润泽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制定、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