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公司信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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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团队日常管理制度

信贷团队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团队的管理,提高信贷业务水平,确保信贷业务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信贷团队全体成员,包括信贷经理、信贷员、信贷助理等。

第三条信贷团队日常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的规定;2. 诚信为本,公平公正,确保信贷业务合规、稳健;3. 注重团队合作,提高工作效率,实现团队整体目标;4. 严格考核,奖优罚劣,激发团队活力。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信贷团队设经理一名,负责团队整体工作;信贷员若干名,负责具体信贷业务;信贷助理若干名,协助信贷员工作。

第五条信贷团队实行分级管理,各级管理人员职责如下:1. 经理:负责团队的整体规划、组织协调、业务拓展、风险控制等工作;2. 信贷员:负责客户开发、贷款审批、贷后管理等工作;3. 信贷助理:协助信贷员进行客户开发、资料收集、合同签订等工作。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六条信贷团队全体成员应严格遵守以下工作职责:1. 信贷经理:(1)制定信贷团队工作计划,组织团队成员完成各项工作任务;(2)协调与各部门、各岗位之间的工作关系,确保团队高效运转;(3)监督信贷业务合规性,防范信贷风险;(4)对团队成员进行培训、考核和激励,提高团队整体素质。

2. 信贷员:(1)按照信贷政策和程序,开展客户开发、贷款审批、贷后管理工作;(2)严格遵守信贷业务操作规范,确保信贷业务合规、稳健;(3)及时了解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信贷服务;(4)对贷后客户进行跟踪管理,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3. 信贷助理:(1)协助信贷员进行客户开发、资料收集、合同签订等工作;(2)负责信贷档案的管理和维护;(3)协助信贷员进行贷后客户跟踪管理;(4)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工作流程第七条信贷团队工作流程如下:1. 客户开发:信贷员通过电话、网络、拜访等方式,挖掘潜在客户,收集客户信息。

2. 资料收集:信贷员收集客户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资产证明等资料。

信贷部管理制度

信贷部管理制度

信贷部管理制度一、总则信贷部是公司重要的经营部门,主要负责为客户提供信贷服务。

为了规范信贷业务的管理和操作,提高信贷业务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公司的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组织结构1.信贷部设立部长一名,副部长一名,部门经理若干名,业务员若干名。

2.部长负责信贷部的整体工作,负责制定和实施信贷业务发展规划。

3.副部长协助部长处理部门日常事务,负责协助部长处理信贷业务的管理和监督。

4.部门经理负责领导、管理和指导本部门所有业务的开展,确保信贷业务的正常运营。

5.业务员负责根据公司信贷政策,为客户提供信贷服务。

三、信贷业务流程1.客户申请信贷,提交申请材料。

2.信贷部门接收申请材料,审核并填写申请表。

3.经理对信贷申请进行审核和评估,制定信贷方案。

4.通过内部报批程序,最终决策是否向客户发放贷款。

5.发放贷款后,及时进行贷后管理,确保贷款回款。

四、信贷授信管理1.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进行信贷活动。

2.实行合理的信贷政策,明确信贷业务的发展方向和重点。

3.对于大额信贷,采取集体讨论决策,做到决策公开、公平、公正。

4.规范授信流程,确保授信决策合理、严谨。

五、信贷风险管理1.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防控。

2.对客户进行信用评估,制定信贷额度。

3.及时跟踪客户的经营情况,确保贷款安全。

4.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于风险较大的客户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六、信贷绩效考核1.信贷绩效考核的依据包括:业务量、贷款质量、收益率、客户满意度等。

2.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对业绩突出的员工予以奖励,对绩效不佳的员工予以惩罚。

3.定期召开信贷绩效考核会议,对信贷部门的绩效进行评估和总结。

七、信息安全管理1.信贷业务应充分保护客户的隐私信息,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2.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信息安全意识教育和培训。

3.对信贷业务信息进行保密管理,严格控制信息的使用和传播。

八、监督管理1.公司领导对信贷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建行信贷管理制度范本

建行信贷管理制度范本

建行信贷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建行各类信贷业务,包括个人贷款、企业贷款、信用卡贷款等。

第三条银行应建立健全信贷管理制度,明确信贷管理职责,完善信贷审批流程,加强信贷风险控制,提高信贷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四条银行应遵循风险可控、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客户受益的原则,开展信贷业务。

第二章信贷组织管理第五条银行应设立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信贷政策的制定、信贷审批、信贷管理、信贷监督等工作。

第六条银行应设立信贷审批委员会,负责信贷审批工作。

信贷审批委员会由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专业信贷人员组成。

第七条银行应设立信贷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信贷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监测等工作。

第八条银行应设立信贷合规管理部门,负责信贷合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三章信贷申请与审批第九条借款人申请信贷业务,应向银行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材料,并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条银行应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贷款用途等因素,进行信贷审查。

第十一条银行应建立健全信贷审批制度,明确信贷审批的标准、程序、权限和责任。

第十二条银行在进行信贷审批时,应充分考虑信贷风险,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

第四章信贷管理与监督第十三条银行应建立健全信贷管理制度,对信贷业务进行全过程管理,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十四条银行应对信贷业务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信贷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银行应建立健全信贷责任追究制度,对信贷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信贷风险控制第十六条银行应建立健全信贷风险控制制度,对信贷风险进行识别、评估、控制和监测。

第十七条银行应根据信贷风险的大小,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贷款担保、贷款保险等。

信贷 名单管理制度

信贷 名单管理制度

信贷名单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信贷名单管理,保障信贷业务的合规和风险控制,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信贷业务的名单管理工作。

三、名单管理原则1. 风险防范原则:通过严格的名单管理,加强对风险客户的识别和防范,保障公司的资金安全。

2. 合规合法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制度,严格执行名单管理规定,保障客户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3. 全面审慎原则:对各类名单进行全面审慎管理,确保名单信息真实可靠,维护公司信贷业务的正常运作。

四、名单管理的内容1. 黑名单管理(1)建立和完善黑名单管理制度,明确黑名单的范围和管理流程。

(2)对涉嫌欺诈、违约、逾期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客户,将其列入黑名单,限制其信贷业务。

2. 灰名单管理(1)建立和完善灰名单管理制度,明确灰名单的范围和管理流程。

(2)对有一定风险的客户,根据其信用状况和行为表现,将其列入灰名单,实行严格审查和限制性措施。

3. 白名单管理(1)建立和完善白名单管理制度,明确白名单的范围和管理流程。

(2)对信用良好、稳定违约记录较低的客户,将其列入白名单,实行优先审批和特殊优惠政策。

4. 名单更新管理(1)建立名单更新制度,定期对各类名单进行更新和修订。

(2)及时将涉嫌欺诈、违法违规等违约行为的客户加入黑名单,对信用良好的客户加入白名单,确保名单信息真实可靠。

五、名单管理流程1. 名单的建立和审核(1)对客户的基本信息进行搜集和审核,包括身份信息、征信记录、财务状况等。

(2)根据客户行为和信用状况,进行分类并分别列入黑名单、灰名单、白名单。

2. 名单的使用和控制(1)在业务审查和风险控制中,对黑名单客户实行限制和拒绝贷款。

(2)对灰名单客户实行特殊审批和严格控制,减少风险发生。

3. 名单的更新和维护(1)定期对各类名单进行更新和维护,及时将新增客户列入相应名单。

(2)对已列入名单的客户进行定期复核,根据其最新信用状况进行调整。

六、责任制度1. 管理层负责全面负责信贷名单管理工作,确保名单管理的合规合法和有效运行。

信贷部门规章制度

信贷部门规章制度

信贷部门规章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信贷业务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效率,保护客户利益,现制订本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信贷部门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不得有违规行为。

任何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将受到严肃处理。

二、信贷审批1. 信贷审批应符合我公司的信贷政策,确保风险可控。

2. 信贷审批需严格按照相关流程进行,不得越权操作。

3. 客户的信用调查必须真实可靠,不得造假。

4. 在向客户提供信贷服务前,必须对客户的还款能力进行充分评估,确保客户有足够的还款能力。

5. 信贷审批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不得提供信贷服务。

三、风险控制1. 进行信贷业务时,必须对客户的风险进行科学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控制。

2. 对于高风险客户,应当加强风险管控,确保资金安全。

3. 对于存在风险的信贷项目,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尽快解决风险。

4. 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风险监测和预警,确保风险可控。

四、信息保密1. 所有涉及客户信息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客户信息。

2. 在处理客户信息时,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信息安全。

3. 对于客户信息的存储和传输,必须采取加密措施,确保信息不被泄露。

五、服务质量1. 信贷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热情、耐心的为客户提供服务,确保客户满意。

2. 对于客户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应当认真听取并及时反馈,提高服务质量。

3. 在处理客户投诉时,应当及时回复客户,解决问题,确保客户满意。

六、监督检查1. 对信贷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规范进行。

2.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问题扩大。

3. 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工作人员,将予以严肃处理。

七、处罚规定1. 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工作人员,根据严重程度,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等。

2. 对于严重违规的工作人员,将给予开除处分。

3. 对于导致公司或客户经济损失的违规行为,将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为信贷部门规章制度,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加强自律,确保信贷业务的正常运转。

信贷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

信贷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

信贷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信贷管理制度是商业银行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它对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优化客户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具有现实意义。

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相统一的原则.信贷业务包括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担保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一、信贷管理组织体系(一)实行审贷部门分离制度。

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二)按照“横向平行制约”原则,按规定设立客户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成立贷款审查委员会.客户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和审批后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信贷管理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审查和整体风险的控制,贷款审查委员会承担信贷业务的审议.(三)实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制度.贷审会由本行信贷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具有评审能力的人员组成,行长为贷审会主任委员,分管信贷业务的副行长为副主任委员。

贷审会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四)实行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制度。

实行逐级有限授权,各级行行长在授权范围内,对发生的信贷业务负全部责任。

(五)实行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制度.在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各环节的有权决定人为主责任人,具体承办的信贷人员为经办责任人,相应承担各自责任.(六)实行信贷业务报备制度。

本级行授权范围内的信贷业务,在有权审批后实施前,要按规定的范围向上一级行进行报备。

二、客户对象和基本条件(一)、资格客户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基本条件1、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本息;原应付利息和到期信用已清偿或落实了经营行认可的还款计划.3、在商业银行开立存款帐户。

小贷公司信贷管理规定

小贷公司信贷管理规定

信贷管理制度为加强公司信贷管理,严格规范信贷行为,防范贷款风险,合理设置制衡机制,确保公司稳健经营、健康发展,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总则第一条公司经营贷款,必须遵循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原则,应当实行审贷分离的审批制度;第二条小额贷款是指我公司向符合贷款条件的中小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和“三农”发放的用于合法生产与经营以及项目建设的人民币贷款;第三条小额贷款的发放,应自主选择贷款对象,自主确定贷款准入条件,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巴中市巴州中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中小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和农村专业户;1、中小企业:指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性企业;2、微小企业;指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且生产经营规模微小的生产经营性企业;3、个体工商户:指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者;4、城镇居民:符合法定年龄,并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巴中市城镇居民;5、农村专业户:指以商品生产、经营为主要目的,以家庭生产、经营为主要形式的生产经营单位,能提供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专业户情况证明材料的经营者;第二章贷款的条件和用途第五条小额贷款借款人申请贷款业务,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符合以下要求:1、借款人年龄在20周岁至60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具有巴中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在巴中有固定住所;3、具有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具备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能力;4、法人需提供最近年检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体工商户除外、特种经营行为还需提供经年检的特种经营许可证;自然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收入证明等;5、借款人投资经营企业原则上应有固定场所,经营盈利情况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7、借款人自有资金比例、资产负债率等应符合贷款人规定的要求;8、贷款人规定的其它条件;第六条申请小额贷款的借款人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准入标准:1、借款人在贷款人托管银行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账户,用于贷款本息结算;2、贷款用途真实、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3、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且持续经营一年含以上;4、具有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量,并与负债规模匹配;5、具有稳定的上下游客户和市场网络;6、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标准;第七条贷款用途1、用于借款人合法生产经营以及项目建设活动中正常资金需求;2、重点用于中小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和“三农”经济组织的合法资金需求,用于批发业、零售商贸业、物流运输及其它国家优先发展和重点扶持的行业,用于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主业清晰的中小企业;3、小额贷款资金不得进入证券市场包括股票、权证及基金买卖等、期货交易市场;不得用于外汇买卖、委托理财等金融投资;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4、禁止向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以及为其配套的生产经营企业发放贷款;5、禁止向环境污染严重,存在安全隐患、产品质量差、市场销路不畅的生产经营企业发放贷款;第三章贷款期限、额度、利率第八条贷款币种:本贷款的币种为人民币;第九条小额贷款按照期限不同,可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小额贷款;短期小额贷款的期限为1年以内,中期小额贷款的期限为1年至3年含3年,长期小额贷款期限为3年以上;法人借款人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营业执照有效期限;个人借款人贷款期限+借款人年龄共同借款人年龄,以最小年龄计算之和不得超过65岁;第十条贷款支用方式为直接支用,直接支用是按照借贷双方的合同约定,在完成公司贷款审批流程,签署完成合法、有效的相关法律文书后,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合同约定的账户,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的方式;第十一条贷款额度:小额货款额度是在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结合借款人的经营状况、管理水平、财务状况、现金流量、已有融资、经营收入、还款能力、信用等级等综合确定;同一借款人最高贷款额度按照监管部门规定标准执行;第十二条贷款利率:小额贷款利率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化原则,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协商确定;第四章客户信用评级第十三条法人客户评级的基本概念和规定1、法人客户评级是对法人客户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的综合评价,评级结果反映其一年期违约概率;2、客户评级范围,在我司办理融资业务和为我司融资提供保证的小企业客户均需评定信用等级;其中,办理低风险信贷业务的小企业客户或采用全额房地产抵押方式办理业务的微型企业客户,可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和抵押物价值,按照审慎性评价原则,在系统中直接确定信用等级为A级,可不按照评级流程进行评级;其他小企业客户均须按照评级流程进行评级借款人在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信用等级评级我公司可直接认可;第十四条对需要进行信用评级的公司客户信用等级的划分及定义、评分办法,按照公司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对未达到信用评级条件的公司客户和个人客户,主要依照对经营状况和发展趋势的分析判断以及提供的担保条件,确定其贷款准入资格和授信额度;第五章统一授信第十六条统一授信的基本概念1、统一授信:是通过核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统一控制我司系统对客户办理的融资风险总量的管理制度;2、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在对客户的资信情况及融资风险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的基础上核定的我司对客户愿意和能够承受最高风险限额;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属我司商业秘密;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项下可根据风险控制需要核定专项授信额度,专项用于办理受信审批时制定的融资业务;3、融资风险总量:是根据客户在我司的融资余额结合期限、担保、品种等风险系数折算的加权风险值;4、客户授信额度:是我司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和一定条件下可向客户提供的融资额度折算的融资风险总量不得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5、核定客户授信额度后,一般应与客户签订授信协议,并收取承诺费;第十七条授信管理的原则授信主体、形式、币种、对象四统一的原则授信主体的统一是指我司系统内只能由一个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授权权限对同一法人客户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或客户授信额度;授信形式的统一是指我司向同一法人客户提供的各种融资业务都应纳入统一授信管理范围;授信币种的统一是指我司对同一法人客户办理的本外币融资都必须纳入授信范围之内;授信对象的统一是指所有已拟与我司建立融资关系的法人客户都必须纳入授信管理范围,非独立法人客户不得单独授信;第十八条对公司客户授信额度的确定,按照公司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执行;第六章贷款的调查、审查与审批第十九条贷款调查一、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借款申请,并提交夫妻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证明,企业的基本资料、贷款需要的资料、担保的资料等;借款书面申请主要内容:借款人的基本情况、经营现状和发展前景、财务状况、融资情况、对外担保情况,本次借款金额、期限、用途、还款来源、提供担保情况等;二、客户经理收到借款人的书面申请后,应对借款人的身份、资质、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融资情况、对外担保情况,环保是否达标、综合偿债能力等进行调查,主要内容:1、借款人基本情况,如借款人经营场所、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东情况、企业性质、组织结构、历史沿革、经营范围、高级管理人员素质等;2、国家或地区所属行业政策对借款人未来发展可能产生的重大影响,调查企业经营现状,分析发展前景;3、借款人及主要股东、高管人员的信用状况,借款人的主业变迁情况和主要关联关系;4、经过年检的借款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和地税的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章程、特种经营许可证等;5、借款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主要资产构成、负债结构、付息负债情况、资金运营情况、主营产品结构、财务管理水平和经营现金流量、偿债能力及还款来源等,环保是否达标;6、贷款期限内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计划和重大投资计划;7、借款人的综合收益能力、生产经营情况、企业信用状况;8、对采用担保方式的,要重点调查抵质押物权属是否清晰、是否有争议、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保证人的资格和能力等情况;9、根据调查结果提出调查意见并撰写贷款调查报告,提出贷与不贷、贷多贷少、贷款期限长短、贷款利率水平、担保方式等明确意见,送信贷业务部负责人初审;三、对小额贷款应坚持第一还款来源与第二还款来源并重的原则;在业务操作时应分别通过人民银行企业信贷征信系统,个人征信系统了解借款人和相关企业在各家银行间的贷款情况,防范借款人融资过渡的风险;四、信贷业务部负责人对借款人主体资格及借款意愿的真实性、合理性、业务交易背景、借款人投资经营企业的状况,贷款申请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客户经理调查情况意见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送风险控制部门审查;第二十条贷款审查风险控制部门应从信贷政策、规章制度和风险控制角度进行全面审查,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客观性、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贷款资料是否齐全,客户信息、贷款信息录入是否准确;借款申请人资格、资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借款申请人经营状况是否良好,是否具有还本付息的能力;贷款担保是否足额、合法、有效;贷款投向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贷款人有关规定;贷款用途是否合法、合理、融资金额是否适度,贷款期限是否匹配,利率、还款方式、支付方式是否条符合相关规定;贷款风险是否可控;调查人是否履行了调查职责,调查意见是否客观;并负责撰写详细的审查报告,提出审查结论;第二十一条贷款审批贷款审查实行“审贷分离”制度,对符合审议标准的贷款实行董事会会议和贷审会会议审批制度小额贷款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对不符合标准的贷款按照贷款审批权限执行,但必须完成审批前的全部审查、审核程序;第七章信用贷款第二十二条信用贷款的基本概念和要求一、信用贷款,指以借款人的信誉保障贷款债权实现而发放的贷款;借款人的第一还款来源是确定信用贷款的基本依据;二、不得对我司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信用方式发放贷款;禁止向根据银监会规则界定的我司关联自然人和我司在职员工发放个人信用贷款;三、发放信用贷款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我司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十三条信用贷款的条件一、借款人申请信用贷款除符合我司贷款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有下列条件:1、基期信用评级在AA -级含以上;2、上年末资产负债率低于行业平均值含;3、近三年连续保持盈利;4、上年度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正值;5、无不良信用记录;6、我司要求的其他条件;借款人经营期不满三年的,不适用第3条的规定,但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良好,且在实际经营期内未发生经营亏损;二、对借款人不能同时满足上述规定的条件,但有政府含财政部门出具还款承诺作为贷款保障措施的,可以发放信用贷款,但必须严格管理;同一笔贷款既采用信用方式又设定了担保的,和借款人要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担保贷款金额;四、借款人为自然人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年龄在25含到55含周岁之间;2、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及巴中市户籍证明或有效居留证明,且在巴中市辖区内有固定住所;3、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人拟申请贷款的个人或家庭月贷款支出与可支配收入比本次贷款的月还款额/月均可支配收入控制在50%含以下,且月所有债务支出与可支配收入比控制在55%含以下;或具有足以覆盖到期贷款本息的个人金融资产包括存款、债券、理财产品、基金、股票等;4、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无任何违法行为及不良记录;第八章贷款担保管理第二十四条贷款担保的基本概念和规定一、贷款担保,是指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二、贷款担保管理的任务是通过建立健全贷款担保管理制度,恰当选择担保方式,完善担保手续,规范担保合同内容,强化贷后管理,努力实现担保债权,以提高贷款的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三、办理贷款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我司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贷款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贷款担保的合法性主要是指贷款担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贷款担保的有效性主要是指在合法性前提下贷款担保的各项手续完备;贷款和担保的可靠性主要是指所设贷款担保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四、贷款担保的范围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原则上应当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五、贷款担保的方式为保证、抵押和质押;这些担保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本办法所称贷款保证担保是保证人为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向我司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债权的情形,保证人按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本办法所称贷款抵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下称抵押人不转移对本办法规定可以接受抵押的财产的占有,以该财产作为抵押物向我司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我司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本办法所称贷款质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下称出质人将本办法规定可以接受质押的动产或者权利移交我司占有或者依法办理质押登记手续,以该动产或者权利作为质物向我司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我司有权按照质押合同的约定以质物折价或者以贴现、拍卖、变卖质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六、使用一种担保方式不足以防范和分散贷款风险的,应当选择两种以上的担保方式;同一笔贷款设定两种以上担保方式时,各担保方可以分别担保全部债权,也可以划分各自担保的债权份额;同一笔贷款既有保证又有借款人自己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一般应先行使抵押权或质权;我司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在担保合同约定担保债权的实现顺序;同一笔贷款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我司一般不主动划分保证担保和抵押或质押担保的份额,而由各担保方分别担保全部债权,我司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请求保证人或者抵押人或出质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如果保证人和抵押人或出质人要求划分担保份额的,双方可以在保证合同和抵押或质押合同中约定;七、同一担保方式的担保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同一笔贷款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我司一般不主动划分各保证人的保证份额;如果保证人要求划分保证份额的,双方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同一笔贷款有两个以上抵押人或出质人的,我司一般不主动划分他们所担保的债权份额;如果抵押人或出质人要求划分其担保的债权份额的,双方可以在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中约定;八、本办法适用于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向我司申请各类贷款的担保;第二十五条贷款保证担保一、保证人的资格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以作为借款人在我司贷款的保证人;1、在办理贷款保证担保时,应优先选择代为清偿债务能力强、信誉状况好的法人为保证人;2、法人、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2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制度,有享有所有权或者依法处分权的独立财产;3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4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5无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6企业征信系统中无不良环保信息记录;7无重大经济纠纷;3、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有固定的住所;4有合法收入来源和充足的代偿能力;5无贷款逾期、欠息、信用卡恶意透支等不良信用记录;4、不得接受下列人员的保证担保;1担保法定代表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所在公司在其任职期间有过破产、逃废银行债务等行为的;2有过拖欠银行贷款本息等不良信用记录的;3有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或犯罪记录的,但过失行为除外;4我司认为不适宜提供保证担保的其他人员;二、保证人应提交的材料1、法人、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应提交下列材料: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表,属于金融、建筑、食品、医药等需要批准方能经营的特殊行为的,须同时提交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5章程;6贷款卡及最近年度的年审证明未申领贷款卡的保证人除外;7税务登记证明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8当期及经依法成立的中介机构审计的近三年,至少是近一年的财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9预留印鉴卡;10或有负债清单及情况说明;11我司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2、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为保证人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作出的同意提供该保证担保的决议原件;2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作出的签约人授权委托书及签字样本或印鉴;3、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提交下列材料:1保证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2保证人的居住证明户口簿或近三个月房租、水、电费收据;3保证人财产及收入状况证明合法、有效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单位财务或人事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我司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4保证人及配偶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5我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第二十六条贷款抵押担保一、抵押物的范围1、我司可以接受下列财产抵押;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房屋抵押的,其抵押额以抵押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为限;有经营期限的法人、其他组织以其有权处分的房屋抵押的,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其经营期限;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屋抵押的,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2建设用地使用权;3抵押人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商品林中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2、在办理贷款抵押担保时,应当优先选择现房、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他价值相对稳定、变现能力较强的抵押物;对机器、设备及其他不易变现或价值波动较大的抵押物应当从严掌握;3、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应当将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将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并在核实抵押率时充分考虑应缴纳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因素;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将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应当将在建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同时抵押,并在核定抵押率时充分。

信贷公司管理制度大全

信贷公司管理制度大全

信贷公司管理制度大全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信贷公司经营管理,保障公司资产安全,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2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信贷公司的全体员工,包括高管、中层管理人员和基层员工等。

第3条信贷公司管理制度应遵循合法合规、风险控制、诚实守信、激励奖惩等原则。

第4条全体员工应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忠实履行职责,积极主动,不得有涉嫌违法违规行为。

第5条信贷公司管理层应当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确保公司正常运营。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6条信贷公司应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办公室,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

第7条董事会负责公司的重大决策,对公司运营结果负责;监事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进行监督;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公司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8条信贷公司应设立各职能部门,包括风险管理部、审查部、贷后管理部等,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9条各部门之间应加强协调合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有机的管理体系。

第三章业务规范第10条信贷公司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信贷审批制度,确保审批决策的公正和及时性。

第11条信贷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加强风险控制,降低信用风险。

第12条信贷公司应当建立客户信息管理制度,确保客户信息安全和保密。

第13条信贷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贷后管理制度,加强对借款人的还款情况监控和管理。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14条信贷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严格遵守监管规定,规避风险。

第15条信贷公司应当对授信对象进行综合评估,确保贷款项目的可行性和安全性。

第16条信贷公司应当建立信贷风险管理框架,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方面的管理。

第17条信贷公司应当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事件,防范风险发生。

第五章内部控制第18条信贷公司应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包括风险管理、财务管理、合规管理等方面的控制。

第19条信贷公司应加强对内部人员行为的监督和管理,防范内部风险。

第20条信贷公司应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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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公司信贷管理制度贷款公司信贷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意见(试行)》等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本公司建立信贷业务内部管理相互制约机制、实行对公司业务规范运作及程序化管理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公司开展信贷业务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应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前提,以支持“三农”服务中小及微型企业为宗旨。

第四条本公司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在办理信贷业务的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贷后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实现其相互监督和制约。

第五条本公司信贷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做到讲究道德,廉洁奉公、钻研业务、爱岗敬业。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六条贷款对象应当是本公司服务辖区内经公司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中、小、微型企业法人(包括农业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户或本公司服务辖区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七条贷款条件另行确定。

第三章贷款业务种类第八条贷款期限长短分为周转贷款和短期贷款;贷款性质分为中小微型企业贷款和“三农”贷款;按贷款对象分为企业贷款和自然人贷款。

周转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三个月以下(含三个月)的贷款。

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是指对中、小、微型企业(除农业企业)发放的各项贷款。

“三农”贷款是指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对农业企业和农户发放的贷款。

企业贷款是指本公司服务辖区内经公司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中、小、微型企业法人(包括农业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

自然人贷款是指本公司服务辖区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九条贷款按有无担保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担保贷款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第十条信用贷款是指以客户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第十一条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本公司发放的保证贷款都为连带责任保证贷款。

第十二条办理保证贷款,应当对保证人保证资格、资信情况及其还款记录进行审查,并签订保证合同。

第十三条保证人是指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下列单位不能作为保证人(一)国家机关,(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第十四条保证贷款可采用一户单保、一户多保、分组联保、担保公司单保等形式。

签订合同时保证人必须当面签字并盖章或签字并按手印(右手食指上一节),并提供有效证件(非自然人为营业执照、自然人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五条10万元(含)以上的保证贷款原则上实行一户多保;所以自然人贷款夫妻一方提出借款的,另一方必须提供保证。

第十六条公司制企业作为第三人为借款人提供保证的,须提供董事会同意担保决议书;合伙制企业作为第三人为借款人提供保证的,需提供全体合伙人签字同意的保证意见书。

第十七条抵押贷款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第十八条本公司不得接受下列财产抵押:(一)土地所有权及其他依法禁止流通或者转让的自然资源或财产。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三)国家机关的财产。

(四)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五)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六)依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

(七)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其他采取强制性措施的财产。

(八)租用或者代管、代销的财产。

(九)已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和未定租凭期限的出租住宅房屋;已依法公告在国家建设征用范围内的房地产;列为文物保护的古建筑、有建筑纪念意义的建筑物。

(十)已经折旧完或者在贷款期限内将折旧完的固定资产,淘汰、老化、破损和非通用型机器、设备。

(十一)已办妥工业(商业)土地使用权证,单位办理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已抵押给他行的,其房屋不得抵押。

(十二)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十九条个人住房及集镇临街营业用房抵押办理该项抵押贷款时,信贷人员首先必须实地查看,掌握商品房的变现能力,查实是否有纠纷,已出租的,查看租凭合同,并书面告知承租人,然后由商品房抵押财产共有人(如夫妻双方,父母子女等)到场签章,填写房屋抵押贷款申请书,办理贷款手续。

(一)完好房抵押。

完好房一般指建筑时间年以内,基本完好房一般在年以内,基本完好房一般在完好房的基础上打八折。

(二)层次差价,带车库的住宅商品房一楼及顶楼,抵押时掌握中间层次的基础上打八折,车库打四折。

(三)营业用房抵押。

低压价格根据经营性用房的地段、繁华程度等按购买时的发票价格或经评估(协议定价)在参考价之内进行抵押,原则上临街不宜经营用房不得办理抵押。

(四)抵押率。

在有资质的评估基础上,对照内部参考价,如评估价高于参考价按参考价执行,如评估价低于参考价按评估价执行;若抵押价值明显高于贷款额的,可掌握在内部参考价以下双方协商定价。

有房产证、土地证、但土地证注明是行政划拨或集体所有的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抵押率掌握在40%以内。

第二十条企业房地产抵押:企业房地产抵押价格在资质的评估单位评估基础上,对照内部参考价格,如评估价高于参考价按参考价执行,如评估价低于参考价按评估价执行。

(一)有房产证、土地证且土地证注明使用权属出让的,房屋抵押率掌握在80%以。

(二)有房产证、土地证但土地证注明是行政划拨或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房屋抵押率掌握在40%以。

(三)只有土地证,土地证注明使用权属出让的,土地使用权证抵押率掌握在土地评估价的70%以内。

(四)尚未办妥房产证、土地证的厂方不得抵押。

第二十一条企业设备抵押:信贷人员应实地进行查看,掌握设备的新旧程度、购入时间长短、原始发票和账面上的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情况等,然后估算设备重置完全价值,原则上购买一年以内的设备抵押率掌握在50%以内;一年以上的设备抵押率掌握在40%以内,较好设备(使用年限在50%以内,设备仍在较好的使用)抵押时间掌握在年以内,基本完好设备(使用年限超过年,设备仍在较好的使用)抵押时间掌握在1年以内,并根据使用年限的长短、通用设备与特种行业设备确定不同的抵押率,同时,应在抵押物品的原始购入发票上签章(注明是“该设备业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抵押”字样),无原始购入发票的,不得办理抵押。

第二十二条抵押人应当提交的资料(一)以共同共有的财产抵押的,还应用全体共有人同意以该财产设定抵押的书面文件,抵押人为全体共有人。

(二)以按份共有的财产抵押的,还应用抵押人对该财产占有份额的证明及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人以其所占份额设定抵押的书面文件。

(三)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该企业员工(代表)大会通用抵押的书面决议。

(四)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还应有乡(镇)、村出具并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载明同意以该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同意在实现抵押权时按照法律规定的土地征用标准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内容的书面文件。

(五)以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该企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依企业章程作出的同意抵押的书面决议。

(六)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该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作出的同意抵押的书面决议。

(七)以承包经营企业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发包方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

(八)以非法人联合企业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联营各方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

(九)以出租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证明租凭在先的事实以及抵押人已将本次设定抵押告知承租人的书面文件。

(十)以房地产抵押的,还应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及证明建设工程价款预、决算及拖欠情况的书面材料。

(十一)以在建工程抵押的,还应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图纸;证明以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需交纳的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等事项的书面材料;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证明建设工程价款预、决算及拖欠情况的书面材料。

(十二)以船舶抵押的,还应有船舶所有权证书、未先期抵押给其他债权人的证明材料以及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者约定份额的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文件。

(十三)以机动车抵押的,还应有机动车登记证书。

(十四)以除航空器、船舶、车辆以外的机械设备、原铺材料、产品或商品以及其他动产抵押的,还应有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以及抵押物的存放状况资料。

第二十三条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并办理相关的登记或移交手续的贷款。

第二十四条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其中权利质押包括:(一)汇票、本票。

(二)国债、金融债券、AA级(含)以上企业债券。

(三)存款单。

(四)标准仓单及经认可的仓储公司出具的仓单及提单。

(五)股份、股票。

(六)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现权利质押有价证劵一般暂限与定期储蓄存单或单位定期存款存单。

第二十五条质押率的确定(一)国家债券的质押率不得超过面额的90%。

(二)金融债券是质押率不得超过面额的80%。

(三)AA级(含)以上企业债券的质押率不得超过面额的50%。

(四)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的质押率不得超过面额的80%。

(五)仓单、提单的质押率不得超过仓单、提单项下货物总金额的60%。

第二十六条个人存单的质押率不得超过存单面值的90%,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存单到期日。

信贷人员核实好借款人和出质人(包括预留印鉴或密码)后填制并办妥有价证劵质押贷款质物登记冻结止付通知书,然后与开立存单的金融机构签订协议止付协议书,办理质押贷款手续,存单由主办会计纳入表外科目管理,并由出纳保管,信贷档案中保留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单位定期存款的质押率不得超过存单面值的90%,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不能直接办理质押贷款。

需要办理质押贷款的首先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然后按照《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银监会【2007】第9号令)办理。

第四章贷款期限和利率第二十八条信贷人员根据客户贷款用途、生产周期、还款能力,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期限,最长期限不能超过一年,以短期、流动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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