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管理规范
整形外科颅颌面整形美容手术技术操作规范2023版

整形外科颅颌面整形美容手术技术操作规范第一节颅颌面软组织损伤清创术第二节第二节颅骨缺损修复术第三节上颌骨骨折固定术一、上颌骨骨折口外牵引复位固定术二、1.eFOrtkIk川型骨折开放复位固定术第四节下颌骨骨折开放复位固定术第五节牌状突骨折固定术第六节颔骨颔弓骨折复位固定术一、口内前庭沟切开复位术二、冠状切口复位固定术第七节眶底、眶周骨折后畸形矫正术第八节眶距过宽矫正术第九节颗下颌关节强直成形术第十节颔骨整形术一、颔骨增高术二、颔骨降低术第十一节上颌骨正颌手术一、上颌骨前份截骨后移术二、上颌骨后份截骨上移术三、上颌骨1.eFOrtI型截骨前移术第十二节1.eFOrtI1.型截骨术第十三节下颌骨正颌手术一、下颌骨前份截骨术二、下颌骨升支矢状劈开截骨术三、下颌体梯形截骨术四、下颌骨偏斜矫正术第十四节下颌角截骨整形术第十五节额整形术一、额前徙术二、额后退术三、颈部偏斜矫正术四、隆额术第十六节颅颌面骨骼牵引术一、下颌骨牵引二、上颌牵引三、面中份骨骼牵引第一节颅颌面软组织损伤清创术【适应证】各种裂伤包括切割伤、刺伤、挫裂伤、撕裂伤、动物咬伤等。
【禁忌证】1.呼吸道阻塞、大出血、休克、重要脏器损伤等紧急情况尚未处理或未稳定,应暂缓做清创手术。
2 .伴发骨折的患者应先进行骨折复位和固定,然后修复软组织。
3 .已经感染的伤口不适宜做初期清创缝合术。
【操作方法及程序】清创术包括冲洗伤口、清理伤口和关闭伤口三个主要步骤。
1.麻醉一般采用局部麻醉,大范围或严重损伤可用全麻。
2 .冲洗伤口先用无菌纱布轻轻塞住伤口,剪除伤口附近的毛发,再用肥皂水清洗皮肤。
经伤口侧缘进针注入麻药,在局麻下用大量外用盐水冲洗伤口。
3 .清理伤口常规消毒术区,铺无菌单、进一步清除伤口内异物,切除坏死组织,修剪创缘。
4 .关闭伤口彻底止血。
将移位的组织准确对位和分层缝合。
注意消除死腔,皮肤创缘必须无张力对合。
皮肤缝合应采用细线。
直接拉拢缝合有困难的较小的皮肤缺损创面可以做附加切口,切口尽可能沿皮肤张力线和自然皱褶,形成局部皮瓣,以便于关闭伤口,如局部旋转皮瓣、滑行皮瓣、菱形皮瓣、双叶皮瓣等。
临床诊疗规范汇编

目录一、诊疗规范 (2)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3)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行表格式护理文书的通知 (14)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27)医院手术部(室)管理规范(试行) (38)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50)人工智能辅助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58)基因芯片诊断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61)颜面部同种异体器官移植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64)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71)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74)肿瘤消融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77)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79)肿瘤深部热疗和全身热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83)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85)心室辅助装置应用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88)质子和重离子加速器放射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92)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95)组织工程化组织移植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100)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及处置管理规范 (104)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 (112)加强克林霉素注射剂临床使用管理的通知 (129)二、临床路径和诊疗指南 (132)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试行) (133)急性单纯性阑尾炎等8个病种临床路径 (139)耳鼻咽喉科4个病种临床路径 (188)皮肤性病科5个病种临床路径 (207)心血管系统6个病种临床路径 (227)肾脏内科专业4个临床路径 (276)血液内科2个病种临床路径 (295)手足口病诊疗指南(2010年版) (313)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2010年版) (321)一、诊疗规范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0]11号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二日第一章基本要求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技术管理规范

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91号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为规范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技术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技术审核机构对医疗机构申请临床应用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技术进行技术审核的依据,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技术是指手术切除原发于口腔颌面部的肿瘤,该肿瘤已侵犯或破坏颅底骨结构,或者是颅内肿瘤向外生长已破坏颅底骨结构侵及至颅底区或(和)口腔颌面部等部位。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或口腔医院,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口腔颌面外科、神经外科、耳鼻咽喉科诊疗科目,能开展血管造影技术,有重症医学科。
(三)口腔颌面外科。
开展口腔颌面外科临床诊疗工作15年以上,床位不少于50张,其技术水平达到三级甲等医院口腔颌面外科专业重点科室要求,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医院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神经外科。
开展神经外科临床诊疗10年以上,床位不少于30张,其技术水平达到三级甲等医院神经外科专业重点科室要求,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甲等医院中处于领先地位。
(五)耳鼻咽喉科。
开展耳鼻咽喉科临床诊疗10年以上,床位不少于30张,其技术水平达到三级医院耳鼻咽喉科专业重点科室要求,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医院中处于领先地位。
(六)重症医学科。
1.设置符合规范要求,达到III级洁净辅助用房标准,病床不少于6张,每病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能够满足开展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技术的需要。
2.符合口腔颌面外科、神经外科、耳鼻咽喉(头颈)外科专业危重病人救治要求。
3.有空气层流设施、多功能监护仪和呼吸机。
多功能监护仪能够进行心电、呼吸、血压、脉搏、血氧饱和度监测。
4.能够开展有创监测项目和有创呼吸机治疗。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 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已经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审核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任马晓伟2018年8月13日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医学专业手段和措施。
本办法所称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是指将经过临床研究论证且安全性、有效性确切的医疗技术应用于临床,用以诊断或者治疗疾病的过程。
第三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
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的医疗技术,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临床应用。
第五条国家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禁止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对部分需要严格监管的医疗技术进行重点管理。
其他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由决定使用该类技术的医疗机构自我管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服务应当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鼓励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控制、规范化培训和技术评估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创造条件。
第二章医疗技术负面清单管理第九条医疗技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应用于临床(以下简称禁止类技术):(一)临床应用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二)存在重大伦理问题;(三)该技术已经被临床淘汰;(四)未经临床研究论证的医疗新技术。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现场审核标准和国家已发布的医疗技术管理规范目录2016-12-20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现场审核标准(青岛市卫生计生委整理)说明:以上标准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设置和执业登记时使用,若国家和省出台新政策,则以新政策为准。
国家已发布的医疗技术管理规范目录(青岛市卫生计生委整理)1、非血缘造血干细胞采集技术管理规范(卫医发〔2006〕253 号)2、非血缘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管理规范(卫医发〔2006〕253 号)3、变性手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85 号)4、心室辅助装置应用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86 号)5、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87 号)6、肿瘤深部热疗和全身热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88 号)7、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89 号)8、肿瘤消融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90 号)9、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91 号)10、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92 号)11、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93 号)12、颜面部同种异体器官移植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94 号)13、基因芯片诊断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95 号)14、人工智能辅助诊断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96 号)15、人工智能辅助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97 号)16、质子和重离子加速器放射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98 号)17、组织工程化组织移植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99 号)18、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卫医政发〔2010〕35 号)19、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1 年版)(卫办医政发〔2011〕107 号)20、机器人手术系统辅助实施心脏手术技术规范(2012年版)》(卫办医政发〔2012〕15 号)21、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卫办医政发〔2012〕88 号)22、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卫办医政发〔2012〕89 号)23、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管理规范(2012 版)(卫办医政发〔2012〕68 号)24、综合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卫办医政发〔2012〕87 号)25、人工膝关节置换技术管理规范(2012 版)(卫办医政发〔2012〕93 号)26、人工关节置换技术管理的补充通知(卫办医政函〔2012〕705 号)27、口腔种植技术管理规范(卫办医政发〔2013〕32 号)28、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和普通外科等10 个专业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4〕44 号)(1)鼻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3)儿科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4)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5)关节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6)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7)脊柱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8)泌尿外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9)普通外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10)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11)小儿外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12)胸外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13)咽喉镜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口腔正颌类技术管理规范(2018年版)—正颌外科手术方法联合口腔正畸技术对各类牙颌面畸形进行综合娇治

正颌类手术技术管理规范(2018年版)为加强医疗机构正颌类手术临床应用的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正颌类手术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所称正颌类手术,是指采用正颌外科手术方法联合口腔正畸技术对各类先天性或后天性牙颌面畸形进行综合矫治的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正颌类手术应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口腔颌面外科专业或整形外科专业,同时具备口腔正畸专业、重症医学科或重症监护室、麻醉科和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三)具备开展正颌类手术必备的设施、设备。
包括正颌外科专用器械、动力系统及颌骨坚固内固定器械等。
(四)口腔颌面外科或整形外科1、开展正颌类手术临床诊疗工作不少于10年,实际开放床位数不少于20张。
2、近5年内累计完成正颌类手术不少于50例。
3、有至少2名具有正颌类手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医师。
(五)口腔正畸科1、开展口腔正畸临床诊疗工作不少于10年,其专用牙椅不少于3张。
2、近5年内完成牙颌面畸形手术前后正畸矫治不少于30例。
(六)重症医学科或重症监护室与其医疗机构级别相符合,能满足开展正颌类手术的需要。
(七)麻醉科有全麻术后复苏室,开展口腔颌面外科手术全身麻醉工作不少于5年,能进行经鼻腔气管插管全身麻醉和控制性低血压技术。
(八)医学影像科具备满足正颌类手术患者术前诊断、设计和术后随访的专用设备和影像学系统。
二、人员基本要求(一)正颌手术医师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口腔专业或外科专业。
2、有不少于5年的口腔颌面外科或整形外科临床工作经验。
3、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口腔正畸医师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口腔专业。
2、有不少于5年的口腔正畸临床诊疗工作经验。
3、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能胜任正颌外科患者术前、术后正畸治疗的要求。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一)严格遵守正颌类手术的技术流程及操作规范,根据患者的实际需求、畸形类型和程度、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判断,制定合理的治疗与管理方案,严格掌握正颌类手术的适应证和禁忌证。
牙颌面畸形诊疗规范(2021年版)

牙颌面畸形诊疗规范(2021年版)第一部分总论一、概述由于各种先天及获得性原因导致颌骨生长发育异常而引起的颌骨体积、形态和空间位置的异常,造成病人牙关系及口腔系统功能异常与颜面部形态异常者,称为牙颌面畸形(dento-maxillofacial deformity)。
以诊断和治疗牙颌面畸形为主要内容的学科称为正颌外科。
正颌外科的主要治疗策略是正畸正颌联合治疗,即结合手术前后的正畸治疗,通过正颌手术矫治牙颌面畸形。
目前正颌外科已经发展为口腔颌面外科的重要分支,也是一个较为成熟的学科分支。
二、适用范围本章的内容主要讨论正颌外科临床常见的牙颌面畸形。
三、诊断(一)临床专科检查牙颌面畸形的专科检查主要包括:1)面部正面形态检查:双侧颌面部对称性,瞳孔连线是否水平,双侧口角连线是否水平,鼻背、上唇中线、下唇中线及颏中线是否偏斜,面部上、中、下1/3是否等高,上唇高及颏唇高的比例,唇齿关系,微笑及大笑露龈情况等,颌面部肌肉情况检查;2)面部侧面形态检查:侧貌面型(直面型,凹面型,凸面型),鼻唇角角度,上颌、下颌及颏部矢状向位置,鼻旁区丰满度,鼻唇角角度,审美平面,下颌角角度等。
3)颞下颌关节关节检查:开口度,开口型,关节弹响,关节区及颌面部肌肉触压痛等。
4)口内检查:牙齿数目,龋齿、牙周病、阻生齿及义齿情况,上下颌牙列中线是否对齐及与面中线的关系,牙齿排列是否整齐,牙弓形状,上下牙弓形态是否匹配,曲线情况。
前牙及后牙区覆盖覆情况,双侧上下颌第一磨牙关系。
(二)辅助检查影像学检查是诊断牙颌面畸形及制定治疗方案的重要辅助手段。
常用的影像学检查包括定位头颅正位片,定位头颅侧位片,曲面体层片,双侧颞下颌关节CBCT和/或大视野CBCT。
基于定位头颅侧位片的头影测量分析及面型预测,是分析牙颌面畸形种类、预测手术效果及评价手术方案是否合理的必不可少的临床辅助资料。
伴有睡眠呼吸暂停的患者,可通过定位头颅侧位片、CBCT或螺旋CT,分析气道二维宽度及三维体积,分析气道阻塞部位等。
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管理规范(清晰整齐)

附件27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管理规范(2017年版)为规范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是指对先天性颅颌面畸形、发育性颅颌面畸形或颅颌面严重复合创伤后继发畸形等,进行颅-眶-颌骨切开、复位或整复、植骨及坚固内固定及相关的软组织(包括神经)整复与重建等外科矫正技术,包括颅眶外科手术(颅骨扩大塑形术、眼眶截骨成形术)、正颌外科手术(Le Fort I-Ⅲ、上/下颌骨前/后部截骨术、下颌支矢状劈开截骨术、下颌骨体部截骨术、下颌支垂直截骨术)、面部骨轮廓手术(颧骨缩小术、下颌骨肥大矫治术、颏成形术)等。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和技术能力相适应。
(二)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眼科、耳鼻咽喉科、神经外科、整形外科、小儿骨科、小儿神经外科、口腔颌面外科或正畸专业诊疗科目。
(三)开展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相关临床诊疗工作5年以上,相关专科床位数不少于30张。
(四)重症医学科。
1.设置符合规范要求,达到Ⅲ级洁净辅助用房标准,监护病床不少于4张,每病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能够满足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应用专业需要。
2.符合开展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相关专业危重患者救治要求。
3.有多功能监护仪和呼吸机等设备。
4.能够开展有创监测项目和有创呼吸机治疗。
5.有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具备5年以上重症监护工作经验的专职医师和护士。
(五)其他科室和设备。
1.设有检验科、医学影像科、输血科等辅助科室,有磁共振(MRI)、计算机X线断层摄影(CT)和医学影像图像管理系统,具备输血相关设备和能力。
2.颅眶外科手术需要洁净等级为Ⅰ级的手术室,正颌外科手术和面部骨轮廓手术需要洁净等级为Ⅱ级的手术室。
3.具备正常运行的微动力截骨系统及相关专用手术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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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7
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管理规范
(2017年版)
为规范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是指对先天性颅颌面畸形、发育性颅颌面畸形或颅颌面严重复合创伤后继发畸形等,进行颅-眶-颌骨切开、复位或整复、植骨及坚固内固定及相关的软组织(包括神经)整复与重建等外科矫正技术,包括颅眶外科手术(颅骨扩大塑形术、眼眶截骨成形术)、正颌外科手术(Le Fort I-Ⅲ、上/下颌骨前/后部截骨术、下颌支矢状劈开截骨术、下颌骨体部截骨术、下颌支垂直截骨术)、面部骨轮廓手术(颧骨缩小术、下颌骨肥大矫治术、颏成形术)等。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和技术能力相适应。
(二)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眼科、耳鼻咽喉科、神经外科、整形外科、小儿骨科、小儿神经外科、口腔颌面外科或正畸专业诊疗科目。
(三)开展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相关临床诊疗
工作5年以上,相关专科床位数不少于30张。
(四)重症医学科。
1.设置符合规范要求,达到Ⅲ级洁净辅助用房标准,监护病床不少于4张,每病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能够满足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应用专业需要。
2.符合开展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相关专业危重患者救治要求。
3.有多功能监护仪和呼吸机等设备。
4.能够开展有创监测项目和有创呼吸机治疗。
5.有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具备5年以上重症监护工作经验的专职医师和护士。
(五)其他科室和设备。
1.设有检验科、医学影像科、输血科等辅助科室,有磁共振(MRI)、计算机X线断层摄影(CT)和医学影像图像管理系统,具备输血相关设备和能力。
2.颅眶外科手术需要洁净等级为Ⅰ级的手术室,正颌外科手术和面部骨轮廓手术需要洁净等级为Ⅱ级的手术室。
3.具备正常运行的微动力截骨系统及相关专用手术器械。
(六)有至少2名具备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医疗机构注册医师。
有经过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其他专业
技术人员。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开展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的医师。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外科或口腔专业。
2.有10年以上整形外科、小儿骨科、小儿神经外科或口腔颌面外科临床诊疗工作经验,取得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经过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培训基地关于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相关系统培训,具备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临床应用的能力。
(二)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经过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相关专业系统培训,满足开展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临床应用所需的相关条件。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严格掌握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术的适应证和禁忌证。
(二)实施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前,应当由多学科(神经外科、整形外科、口腔颌面外科、正畸、麻醉科等)医师进行会诊,同意实施该技术,并制订合理的治疗与管理方案。
术者应当由本医疗机构注册医师担任。
(三)实施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前,应当向患者及其家属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四)建立健全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应用后监控和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
(五)建立病例信息数据库,在完成每例次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应用后,应当按要求保留并及时上报相关病例数据信息。
(六)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规定定期接受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估,包括病例选择、手术成功率、严重并发症、死亡病例、医疗事故发生情况、术后患者管理、患者生存质量、随访情况和病历质量等。
(七)其他管理要求。
1.使用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相关器材,不得违规重复使用与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相关的一次性医用器材。
2.建立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相关器材登记制度,保证器材来源可追溯。
在应用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患者住院病历的手术记录部分留存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相关器材条形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
四、培训管理要求
(一)拟开展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的医师培训
要求。
1.应当具有《医师执业证书》,从事与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相关专业,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应当接受至少6个月的系统培训。
在指导医师指导下,至少参与60例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操作,并参与20例以上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患者的全过程管理,包括术前诊断、手术适应证的评估、手术方式的评估、可能发生的风险及应对措施、手术过程、围手术期管理、术后并发症处理和随访等。
3.在境外接受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培训6个月以上,有境外培训机构的培训证明,并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培训基地考核合格后,可以视为达到规定的培训要求。
4.本规定印发之日前,从事临床工作满15年,具有副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近5年独立开展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临床应用不少于100例,未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的,可免于培训。
(二)培训基地要求。
1.培训基地条件。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培训基地。
培训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三级甲等医院,符合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
术管理规范要求。
(2)5年内累计完成各类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病例1000例以上或每年完成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病例不少于200例。
(3)有不少于5名具有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指导医师,指导医师应当取得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其中不少于3名口腔颌面外科医师(至少2名具有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少于2名正畸医师(至少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有与开展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和设施等条件。
(5)无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相关的严重医疗事故发生,围手术期死亡率低于0.1%。
2.培训工作基本要求。
(1)培训教材和培训大纲满足培训要求,课程设置包括理论学习、临床实践。
(2)保证接受培训的医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的培训。
(3)培训结束后,对接受培训医师进行考试、考核,并出具是否合格的结论。
(4)为每位接受培训的医师建立培训及考试、考核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