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丘法院判定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

合集下载

合同无效与可撤销的情形

合同无效与可撤销的情形

合同无效与可撤销的情形一、合同无效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或者采取欺诈、威胁或者悖于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所导致的合同效力不存在的情形。

合同无效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当一方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时,合同将会被判定为无效。

例如,买卖合同中买方未成年或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违反国家的贸易限制规定等。

2. 违背公序良俗:当合同的内容违反公序良俗时,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例如,恶意损害他人利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的合同等。

3. 欺诈、威胁:当合同的一方以虚假陈述、故意隐瞒事实等手段欺骗对方,或者使用威胁、暴力等手段迫使对方达成合同时,合同将被判定为无效。

4. 悖于真实意思表示:当一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与合同内容不一致时,合同将可能被判定为无效。

例如,合同中的条款与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真实意思不符。

二、合同可撤销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合同可撤销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当事人有权利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合同可撤销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重大误解:当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且对方或者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误解时,受误解方有权申请撤销合同。

2. 重大不公平:当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利用对方的困境,采取不正当手段订立合同,导致合同不公平,对不公平方不承担过份的义务,受不公平方有权申请撤销合同。

3. 重大过失:当一方在合同履行中存在重大过失,且该过失对对方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时,受损害方有权申请撤销合同。

4. 不合法的威胁:当一方在合同的订立或履行中使用了不合法的威胁,以迫使对方达成合同或者接受不公平的条款时,受威胁方有权申请撤销合同。

总之,合同无效与可撤销的情形是根据合同法相关条款来判断的,当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采取欺诈、威胁或者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一致时,合同将被判定为无效。

什么样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什么样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什么样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明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并非所有的合同都是有效的,有些合同可能被视为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在法律上没有法律效力或被法院判定无效的合同。

一般来说,以下情况下的合同可能被视为无效合同:1. 无法成立合同的要素: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一定的要素,包括合法的目的、合法的对象、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和能力等。

如果合同缺乏这些要素中的任何一个,那么合同可能被视为无效合同。

2. 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果合同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例如违反了公序良俗、违反了竞争法规定等,那么合同可能被视为无效合同。

3. 被迫签订合同:如果合同是在一方当事人被迫的情况下签订的,例如受到威胁、恶意欺骗等,那么合同可能被视为无效合同。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是非常重要的。

4. 合同违反公共利益:如果合同违反了公共利益,对社会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例如合同涉及违法犯罪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共秩序等,那么合同可能被视为无效合同。

5. 合同存在重大不平等:如果合同中存在明显的不平等条款,例如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占据明显优势地位,迫使另一方接受不公平的合同条件,那么合同可能被视为无效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判断合同是否为无效合同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合同的具体情况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可以通过提起诉讼或请求仲裁等方式来解决合同的有效性争议。

总结起来,无效合同是指在法律上没有法律效力或被法院判定无效的合同。

合同可能被视为无效合同的情况包括无法成立合同的要素、合同违反法律法规、被迫签订合同、合同违反公共利益以及合同存在重大不平等等。

判断合同是否为无效合同需要综合考虑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2篇

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2篇

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2篇篇1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为了明确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特签订本协议。

一、协议目的双方签订本协议的目的在于明确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确保双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遵循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1. 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合同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

2. 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任何一方采用欺诈、胁迫手段迫使对方签订合同的,该合同无效。

3.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该合同无效。

4.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与其行为能力不相符的合同无效。

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所订立的合同与其行为能力明显不相符的,该合同无效。

5. 法定其他情形的合同无效。

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虚构合同事实、隐瞒真相等情形,导致合同无效的,该合同无效。

三、双方责任与义务1. 甲方和乙方应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

2.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应诚实守信,不得采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

3. 双方应妥善保管合同资料,防止泄露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4. 合同无效后,双方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解决争议的方式和程序1. 若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法院的判决结果。

五、其他条款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4. 本协议的解释权归甲方和乙方共同所有。

合同法无效合同

合同法无效合同

合同法无效合同合同法无效合同一、违反法律禁止的无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这是合同法中对无效合同的第一种情形。

违反法律禁止的无效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违反公共利益原则的无效合同:当合同的内容违反公共利益原则,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造成损害的,合同无效。

例如,合同内容违法、违规,如合同禁止民事主体进行的活动。

2. 违反法律禁止的无效合同:当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触犯法律禁止,如违法、违规交易等,合同无效。

3. 违反公序良俗的无效合同:当合同的内容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道德的,合同无效。

例如,合同涉及的交易违背了社会公共道德、伦理,违反了社会公共秩序。

二、合同成立要素缺失的无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合同缺乏成立要素的,无效。

这是合同法中对无效合同的第二种情形。

合同成立要素缺失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缺乏合同主体的无效合同:当合同主体不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同无效。

例如,合同当事人是不存在的、未成年人等。

2. 缺乏合同客体的无效合同:当合同缺乏明确具体的客体或者客体是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无效。

例如,合同中缺乏明确的商品、服务等客体。

3. 缺乏合同目的的无效合同:当合同的目的是违反公共利益原则、社会公共道德的,合同无效。

例如,合同的目的是触犯法律禁止、违背公共道德的。

三、重大误解的无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对于本合同的内容发生重大误解,且对方一方明知或者应知的,根据对方一方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变更或者撤销这部分内容,或者撤销整个合同。

这是合同法中对无效合同的第三种情形。

重大误解的无效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一方存在重大误解的无效合同:当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对于合同的内容发生重大误解,该误解可能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合同无效。

协议无效的五种情形

协议无效的五种情形

协议无效的五种情形1. 违反公序良俗在签订协议时,双方需要遵守公序良俗的原则。

如果协议涉及的内容违反了道德准则或社会规范,那么该协议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例如,一份协议要求一方向另一方提供非法服务或产品,或者违反了社会伦理标准,这种协议就会被认为是无效的。

2. 违反法律规定协议必须符合适用的法律和法规。

如果协议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规定,那么该协议就可能被宣布为无效。

例如,一份协议要求一方承担违法行为的责任,或者违反了合同法、商业法、劳动法等法律规定,这种协议就会被视为无效。

3. 强制、欺诈或误导当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误导等手段使另一方签署协议时,该协议很有可能被视为无效。

一方在签订协议时应该是自愿的,并且应该对协议的条款和后果有充分的了解。

如果协议是在对方的不正当行为或欺骗手段下达成的,法院有可能判定该协议为无效。

4. 条款不明确或不完整协议的条款应该是明确、具体和完整的。

如果一份协议中的条款模糊不清,或者某些重要条款被遗漏,那么该协议可能会被认为是无效的。

协议应该涵盖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和赔偿等方面的详细内容,只有这样,才能够被认为具有合法性。

5. 违反公共利益协议不应该违反公共利益。

如果一份协议的内容违反了公共利益,损害了社会的整体利益,那么该协议可能会被判定为无效。

例如,一份协议要求一方放弃某些法律赋予的权益,或者限制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这种协议就可能被视为无效。

综上所述,协议无效的情形包括违反公序良俗、违反法律规定、强制、欺诈或误导、条款不明确或不完整,以及违反公共利益。

在签订协议时,双方必须注意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任何一方在发现协议存在上述问题时,都有权利向法院请求宣布协议为无效。

无效合同的5种情况包括

无效合同的5种情况包括

无效合同的5种情况包括无效合同的5种情况:
一、缺乏合法主体合同双方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定资格,包括民事行为能力、经济实力和信誉等方面的要求。

如果合同一方之前未满足上述资格,或被法院或相关机关列入不宜承担合同义务的名单,则该合同无效。

二、违反法定规定若合同内容违反法定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价格垄断、价格歧视、不正当竞争、侵犯知识产权等,则该合同无效。

三、合同目的违法或违反公序良俗合同涉及的对象和行为若违反违法或违反公序良俗,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目的是犯罪行为、违反社会公德等,则该合同无效。

四、要素不完备或不明确合同要素不完备或不明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标的不明确、约定模糊、关键事项未约定等,则该合同无效。

五、欺诈、胁迫等无效行为合同双方在签署合同前存在承诺虚假、隐瞒重要事实、恶意占有等行为,则该合同无效。

以上五种情况是常见的无效合同情形,当然还会有一些特殊的情况。

为了保证合同的法律效力,律师在拟定合同时需严格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确保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违背真实意思签订的合同无效吗?

违背真实意思签订的合同⽆效吗?被胁迫签订的违背真实意思的合同⽆效吗?不⼀定!根据⽆效合同和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以欺诈、胁迫的⼿段订⽴合同,只有在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才属于⽆效合同。

如果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只是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哦。

我们来简单看两条法律规定:《合同法》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合同⽆效: (⼀)⼀⽅以欺诈、胁迫的⼿段订⽴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法⽬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四条下列合同,当事⼈⼀⽅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因重⼤误解订⽴的; (⼆)在订⽴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以欺诈、胁迫的⼿段或者乘⼈之危,使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的合同,受损害⽅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请求变更的,⼈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从法条规定上我们可以看出,⽆效合同多是触碰了法律底线的。

法院在认定合同效⼒的时候还是⾮常谨慎的。

实务中⽐较常见的⽆效合同主要是农村房屋的买卖。

⽽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主要是合同当事⼈认知或者地位悬殊、信息不对等等原因订⽴的合同。

除了上述法律规定,对于⽆效的合同,《民法总则》还有兜底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为⽆效”,⽐如“包养协议”等。

下⾯附上部分关于⽆效合同、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法律规定,供⼤家⼀起学习。

⽆效合同:《民法总则》第⼀百五⼗三条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为⽆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为⽆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为⽆效。

《合同法》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合同⽆效: (⼀)⼀⽅以欺诈、胁迫的⼿段订⽴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法⽬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8篇

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8篇篇1一、引言在合同法领域,合同无效的情形多种多样。

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预防合同纠纷,特制定本协议,详细阐述合同无效的情形及其处理办法。

1. 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合同。

2. 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

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需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方为有效。

3. 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的合同无效。

4.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获取不当利益的合同无效。

5.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合同内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如赌博合同等,均属无效。

6. 格式条款无效的合同。

格式条款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对方权益等情形时,该条款无效,进而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7. 其他违反公序良俗、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合同。

包括但不限于虚假意思表示、隐匿真实情况等情形。

三、合同无效的处理办法1. 当事人应当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

如无法返还或返还后仍有损失的,应当依法折价补偿。

2. 因合同无效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亦无效。

当事人不得请求履行或强制执行。

3. 合同无效的确认权由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行使。

当事人对合同效力有争议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4. 当事人因合同无效而遭受损失的,可请求赔偿损失。

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5. 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的,当事人应继续履行。

四、法律责任1. 当事人因合同无效而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

2. 合同无效的确认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可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五、争议解决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7篇

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7篇篇1一、引言为了规范合同管理,明确合同无效的情形,降低合同风险,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协议。

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能导致合同无效:1.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合同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2.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内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3.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的,合同无效。

4. 意思表示不真实:当事人因欺诈、胁迫等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无效。

5. 恶意串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6. 约定不明确或矛盾: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或存在矛盾的,可能影响合同效力的部分无效。

7. 其他法定无效情形: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合同无效的。

三、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1.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2. 因合同无效给各方造成损失的,过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 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各方应当依据有效的合同条款履行义务,并就无效部分协商解决。

四、具体条款约定1. 各方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

2. 合同签订后,如发生合同无效的情形,各方应积极协商解决争议,尽量减少损失。

3. 若因合同无效引发纠纷,各方应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4. 本协议的修改、补充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成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

本协议的解释权归双方共同拥有。

五、附则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合同无效的十种典型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以下列举常见的合同无效十种典型情形。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合同如果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中关于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例如涉及非法买卖毒品、走私等违法行为,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2虚假意思表示《民法典》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仅出于某种目的,通过订立合同表现虚假意思,而并无真实的意图履行该合同的内容,例如假离婚合同、虚假赠与合同等,则该合同因缺乏真实的意思表示而无效。

3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社会良好的道德风尚,合同的内容如果违反了社会公德,违背了公共利益,法院有权认定该合同无效。

例如,涉及侮辱他人人格尊严、通过贿赂或胁迫达成的协议等,都会因为违背公序良俗而被认定无效。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民法典》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这类合同表面上是符合法律形式的合法合同,但其实质上是通过合法形式掩盖了非法目的。

例如,以合法的买卖合同掩盖洗钱行为,这样的合同因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被认定无效。

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144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经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

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签订合同,该合同因主体不合格而无效。

6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订立的合同《民法典》第145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依法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订立的合同无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要指8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患者。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虎丘法院判定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本报记者张光宇本报通讯员徐文杰王耀华因丈夫涉嫌盗窃被捕,救夫心切的李女士找到一家声称付10万元就能有办法使其丈夫判处缓刑的信息咨询公司,签订了一份服务合同,并支付了首期5万元。

这个糊涂的举动不仅没能让李女士的丈夫免除牢狱,还使她为了讨还这笔钱不得不再次走进法院,要求法院确认服务协议无效,判令咨询公司退钱。

救夫心切:李女士“病急乱求医”2006年6月7日,住在上海的李女士听到了一个坏消息,在苏州某公司担任副总的丈夫因涉嫌盗窃被警方刑事拘留。

她连忙赶到苏州了解情况,别人告诉她:她丈夫陈某在组织拆除油漆车间的过程中,竟利欲熏心地指使和安排下属张某等五人盗窃公司物资,被公司值班人员当场逮了个人赃俱获,陈某自知罪责难逃投案自首。

别人还告诉她,由于盗窃的数额有5万多元,她丈夫是主犯,至少要判个五、六年刑。

这可如何是好?在苏州人生地不熟的李女士一时没了主意。

这时有一条消息使她精神一振:同案犯张某的家属认识一个手眼通天,活动能力特别强的人,在苏州新区开了一家信息咨询公司,其实就是私家侦探,有办法使她丈夫放出来。

6月13日,病急乱投医的李女士找到了这家咨询公司,在听了一些情况介绍和“成功案例”后,她决定委托该咨询公司把丈夫“捞”出来。

经咨询公司介绍,她先与江苏某律师事务所签订一份委托协议,委托该所律师王某担任其丈夫的辩护人,律师费2000元由咨询公司支付。

6月14日,她作为甲方,咨询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一份咨询服务协议。

协议约定:“乙方为陈某涉嫌盗窃提供咨询服务,并指派律师办理案件,担任刑事辩护人,不再收取代理费;乙方接受甲方的法律咨询服务,并通过乙方服务使犯罪分子得到缓刑;甲方应支付咨询服务费10万元。

如乙方服务不能达到协议约定目标,将全额退还服务费。

”第二天,李女士就将5万元汇入了咨询公司指定账户。

回到上海,坐卧不安的李女士又找律师咨询。

得知咨询公司收10万元竟能确保其丈夫获判缓刑,上海的律师们感到十分荒唐。

告诉她:咨询公司这样做不但超越经营范围而且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所签合同是无效的。

如梦初醒的李女士一面请律师发函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咨询公司退款,一面重新委托了两名律师为其丈夫辩护。

同年10月20日,通过律师的正当辩护,由于陈某属犯罪未遂又有自首情节,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从轻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法院判决:所签咨询服务协议无效丈夫被判了刑,咨询公司又拒不退还5万元,李女士落了个人财两失。

11月8日,李女士委托律师将咨询公司告上了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法院两次开庭审理,双方的争论焦点集中在这份《咨询服务协议》是否有效上。

李女士认为,被告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指派律师属超范围经营,被告收取10万元的高额咨询费明显违反物价部门的规定,而且约定通过被告的服务使犯罪分子得到缓刑也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故双方签订的咨询服务协议应属无效。

由于被告代原告支付了2000元律师费,故要求被告返还48000元。

咨询公司则认为,其并没有超范围经营,仅提供普通的咨询服务,为原告介绍一个律师。

双方签订的咨询服务协议并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双方自愿达成,故应属有效。

原告在签订协议时已接受了我们的开价,现在无权要求退款。

2007年2月1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双方合同的目的是使犯罪分子陈某得到缓刑的处理。

然而缓刑的适用属于量刑的范畴,对犯罪分子的刑罚裁量权是由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个人都不具有这一权力。

被告无权对刑事案件犯罪分子的处理作出承诺。

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不仅关系到公法秩序的维护,也关系到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属社会公共利益范畴。

原、被告签订的咨询服务协议的履行会诱使当事人采取非法或非道德的方法去影响法律对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正确追究,进而损害公法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五十二条也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承认此合同的效力,将有悖社会伦理,会引起社会的愤慨和混乱。

法律应该阻止合同为实施不法或不道德的行为提供的服务。

据此,法院判决合同无效,被告咨询公司返还原告李女士48000元。

案例链接法院不支持为母守灵的“守灵费”上海市民徐阿婆的儿孙们为她的遗产打起了官司。

在诉讼中,三儿子居然提出要求按每日1000元的标准收取“守灵费”。

2007年3月3日,上海杨浦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三儿子的这一要求有违公序良俗,不予支持。

徐阿婆生前共生育3个儿子。

徐阿婆于2005年3月1日去世,在她去世之前,长子和次子已经去世。

徐阿婆在世时,恰逢所在农村搞城市化转型,为此,她曾领到村里发放的一笔“资产处置费”共计40066.22元。

就为这4万多元的处置费,二儿子的两个儿子提起了继承诉讼,要求对徐阿婆的三儿子夏先生保管的这笔费用进行分割。

夏先生辩称,此款大部分用于母亲后事,此外他为母亲守灵10天,应按每天1000元的标准收费,目前可供继承的遗产仅有2141元。

对于夏先生所称按每日1000元标准收取“守灵费”,法院认为,子女为母亲守灵,属于晚辈对长辈寄托哀思的方式,要求从遗产中支付费用,不符合公序良俗,法院不予支持。

遗产赠与第三者的遗嘱无效四川省泸州市的黄永彬立下遗嘱,将财产遗赠给婚外同居5年的女子张学英。

黄永彬去世后,与黄结婚30余年的妻子蒋伦芳控制着全部财产,拒绝分给张学英,张遂向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起诉蒋。

法院认为,遗嘱虽经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手续,是真实的,但是基于黄永彬与张学英有非法同居关系而立下的,将财产赠与与其非法同居的原告张学英,实际上损害了被告蒋伦芳的合法继承权,该赠与行为本身违反了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属无效民事行为,法院判决遗嘱无效,对张的诉求不予支持。

张学英提起上诉,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违反公序良俗的“处女公证”不予受理江苏常州的女孩李丹(化名)在一家外贸公司负责公关工作,人长得漂亮,有气质,工作能力强,可是谈了几个对象都吹了,对方都觉得她在工作中可能会利用“身体优势”做公关。

2006年她又谈了一个男友,彼此之间的感情还不错,两人打算在当年“十一”期间结婚。

这一次,李丹不想再品尝被甩掉的滋味,为了让自己的爱情开花结果,她到公证机关要求做个婚前“处女公证”,以此向男友证明自己的清白。

尽管她的想法可以理解,但公证机关明确表示:根据司法部新修订的2006年7月1日实施的《公证程序规则》规定,李丹的公证要求,属于司法部明令禁止的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故不予受理。

(秦弓文杰)法规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法律知识什么是公序良俗原则公序,即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良俗,即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

公序良俗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公序良俗原则,是学者根据世界范围内的普遍立法用语对现行的民法原则规定进行概括而得出的,我国现行法律中未使用公序良俗等字样,而以“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来表达出同样的精神。

“社会公共利益”在内涵与作用方面同“公共秩序”相当;“社会公德”则与“善良风俗”相当。

公序良俗原则在诸多国家的法律中都有明文规定,如《法国民法典》第6条规定,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

《德国民法典》第138条规定: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无效。

《日本民法典》第90条规定:以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事项为标的的法律行为无效,等等。

公共秩序指的是社会的秩序。

违反公共秩序的行为通常也就是违反强行法规定的行为。

如果这类行为直接违反了现行法律的强行性规范,如买卖毒品、走私军火等,应当以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为由宣告行为无效;但对于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即使现行法律没有明确作出规定,也应当以违反公共秩序为由宣告无效,如买卖“洋垃圾”的行为。

民法之所以需要规定公序良俗原则,是因为立法当时不可能预见一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做出详尽的禁止性规定,故设立公序良俗原则,以弥补禁止性规定之不足。

公序良俗原则包含了法官自由裁量的因素,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因而能够处理现代市场经济中发生的各种新问题,在确保国家利益、社会道德秩序,以及协调各种利益冲突、保护弱者、维护社会正义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当遇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社会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禁止性法律规定时,法院可直接依据公序良俗原则认定该行为无效。

(秦弓)有话要说公序良俗原则向“不道德的交易”说不徐文杰近年来,我国法院适用公序良俗原则作出判决的案例已经有多起,如被称为公序良俗第一案的泸州遗赠纠纷案、哈尔滨道里区法院判决的陈某讨要青春损失费案、北京海淀法院判决的婚外恋“爱情承诺”案,都是以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为由裁判的。

这些案例,被媒体广泛报道并引起了热烈讨论,可以说,公序良俗这个新的概念已经逐渐进入了人们的视野并引起关注。

与诚实信用原则相仿,公序良俗原则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功效。

这是因为公序良俗原则包含了法官自由裁量的因素,具有极大的灵活性,一旦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遇到立法当时未能预见到的一些扰乱社会秩序、有违社会公德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禁止性规定时,可直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认定该行为无效。

世界各国民法典一般都确立了公序良俗原则。

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等都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无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也有相应条款:“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

”合同法第七条、第五十二条和新颁布的物权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的契约或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