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上下级法院的关系
高二政治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二)

高二政治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第三课国家机关以民为本第三节我国的国家司法机关第一框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一、教学目标1.知识与技能:了解人民法院的职权、司法原则、任务及其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
2.过程与方法:学生通过网络、图书、报刊等途径,收集有关人民法院的相关资料以及开展工作的典型案例,通过教师讲解与学生自主学习相结合以及质疑和探究学习的方式理解和掌握人民法院的相关基础知识。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通过学习,使学生了解我国的司法机关是维护正义和保证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增强守法的自觉性。
二、教学准备教师准备:搜集有关人民法院的声像、图片等资料;制作课件等。
学生准备:预习本框知识,有条件的学生可检索、查阅有关人民法院的相关资料(如《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以及收集典型案例。
三、教学过程立法机关【图片展示】中央国家机构组织系统简图(省略)师:这是一张我国中央国家机构组织系统简图,在图上我省略了部分机构名称,有谁能说出这些1、2、3、4、5处分别应该填什么?生: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最高人民检察院;3-最高人民法院;4-国务院;5-中央军事委员会【教师归纳】师: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之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务院被合称为"一府两院"。
(补充: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8月27日表决通过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
)而国家司法机关是我国国家机关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主要包括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国务院下属部门中的)公安机关等也是我国司法体系的组成部分。
司法机关是维护正义和保证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
国家司法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法治社会的一项根本原则。
师:今天我们就来一同了解我国司法机关中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
浅析上下级人大之间的指导关系

浅析上下级人大之间的指导关系上下级人大之间的指导关系是中国人大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不容小视。
一级人大、二级人大和三级人大之间的指导关系是规定上下级人大之间行政关系的明确标准,也是推动全国人大制度建设发展的重要机制。
一级人大统合了全国人大的管理职能,是各级人大活动的主要主体。
一级人大决定建立中央政府行政机关及其职能,建立中央委员会,以及有关中央人民政府活动的职责范围,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权力结构、机构设置、任期规定等。
一级人大的指导关系是向下指导的。
一级人大的指导关系是向一级人大的办事机构、二级人大、三级人大等活动派出机构或代表机构发出指令,要求其履行人大的活动职责;一级人大的指导关系也可以是一级人大的特别委员会对普通委员会发出指令,要求其解决特定问题。
一级人大教育和督促各级人大履行本职职责,实现国家管理制度化建设及政府行政管理效能显著提高。
二级人大是按照一级人大的指导关系激励型及拓展型活动,把一级人大的指导关系直接转化为行动,以实现地方政府行政管理现代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与法制建设规范化的目标。
二级人大的指导关系是接受一级人大的指导、解决地方政府行政管理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问题,引导各级人大履行本职责,并向一级人大汇报职责不履行的情况及事项。
三级人大是各级人大下辖的法律机构,它不仅要履行受制于一级人大和二级人大的合法政治活动,还要把一级人大和二级人大的指导关系转化为具体的政治行动。
三级人大的指导关系有两种。
一是三级人大接受二级人大的指导关系,具体实施各级人大的政治规定。
二是三级人大向二级人大汇报行政管理和职责,并向二级人大汇报地方政府和人民团体的重要事项,督促其履行本职责。
上下级人大之间的指导关系是一级人大和三级人大之间坚实的纽带,也是推动中国人大制度建设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
一级人大、二级人大和三级人大之间的指导关系是完善和创新中国的公民政治制度的重要方式,为实现中国政府的运行机制创新,为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法院独立审判与法官独立审判

法院独立审判与法官独立审判高洪宾江泽民总书记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冤假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执法和司法队伍建设”。
这一论述精辟地阐明了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的关系,公正司法与司法改革的关系,阐明了司法改革所反映的历史必然性和现实的迫切性,实践证明,司法制度不进行改革,就难以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人民法院作为司法的最后一道防线,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就更显突出。
本文试图就法院独立审判与法官独立审判的有关问题谈点初浅的认识,以抛砖引玉。
一、法院独立审判的特征法院独立审判由来已久,早在1939年4月4日公布的《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第3条就规定“边区高等法院独立行使其司法职权”。
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用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1982年宪法第126条再次明确“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也作了同样的规定。
可见,法院独立审判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它具有以下特征:1、权力性。
它是相对于立法权、行政权、检察权而言,是国家政治体制上的分权,即国家机构中的权力分配和界定。
我们国家虽然不搞西方的“三权分立”,但在共产党统一领导下仍然有一个也必须有一个权力制衡的机制,法院独立审判的基本价值在于维护审判权对行政权、检察权的权力制衡,维系权力的平衡。
2、整体性。
它针对在国家机构里权力制衡的机制中,法院作为一个整体独立行使审判权以抗衡行政权和检察权,是对宏观而言,而并非针对微观的个案。
从立法形式上看与国外有一些国家的立法例相似,如美国宪法第3条规定“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制定和设定的低级法院”。
“法院只行使对‘案件’和‘争讼’的审判权”。
评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

评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对这个案子,我一直是抱着一个特别兴奋的态度来看的,当然兴奋很大程度上来自于本案跟自己所服务的这所大学有密切的关系――这个大学的毕业生状告自己我们的大学,是很有意思的事情。
更令人兴奋的一点是,被告与原告分别由我的同事和――在一个不严格的意义上讲――我的学生代理,他们在法庭上唇枪舌剑,一争高下,这的确很令人开心。
当然刚才两位原告的代理人和我们被告人的代理律师,两家都澄清了一些观点。
我觉得特别有意思的一个澄清,是关于职务和承担职务的特定人的分离。
我想律师这样一个职业是非常特殊的,像湛老师刚才所说的一番话,提出了很多很有意思的问题。
当然他的同情心我也是很能理解的,昨天他还跟我说,一方面自己是作为一个老师,对学生有着无比的爱心和无比的同情心,让自己的在法庭上与自己所在学校的毕业生对垒,常常感觉到自己有一种角度错位,但是另外一方面律师必须为自己客户尽最大的努力,为自己的客户利益而作斗争。
这两种角色相互分离,我记得孟子曾经说过职务和与人之间区分的道理,这里则更是两种职务角色的冲突。
不知道职务与人之间的分离是不是现代行政法的一个非常重要原理?湛老师刚才说希望一审的时候代理被告,二审时代理原告。
我想,他实际上可以这样,同一审级的时候,就可以既代理原告又代理被告,在这边辩论一会儿,在那边辩论一会儿,自己与自己打架。
当然,这只是个玩笑。
对于这起诉讼,我曾经有一点顾忌,那就是,担心外部权力借此机会,以司法的名义干涉大学的独立,对学术自由与独立是否会产生某种不良的影响。
从另一方面说,是担心司法权会过度行使。
我们都记得法国的托克维尔讲过,在美国任何政治性的事务都可能变化为法律的问题,通过司法的途径来解决。
如今强调依法治国,可能人们会以为法院管的事务越宽越好。
但我还是有点顾忌大学的自主、大学的独立跟法院的权力直接进入大学之间是否会发生冲突。
按照何兵先生的话来说,司法的阳光照耀到科学的殿堂,司法的阳光绝对不仅仅是阳光,有时可能是粗暴的、不那么令人愉快的急风暴雨,有可能对科学的殿堂有某种负面的影响,这个问题也是值得我们考虑的。
也谈上下级法院的关系

读了本栏目一篇关于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案件的文章,很受启发,也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根据法律规定,上下级法院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一种业务指导关系。
这种业务指导是通过二审、复核、复议等司法程序实现的。
除了最高法院有司法解释权力外,其他上级法院关于下级法院审理案件的批复和解释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但是,现实中一些上级法院总是以种种借口来干预下级法院审理和执行案件,把业务指导关系越来越严重地演绎成了实际上的领导关系。
还有一些下级法院主动接受上级法院的“领导”,就具体案件向上级法院请示处理意见。
上级法院的法官出于“好为人师”或者其他种种原因,也乐此不彼地答复,让下级法院如此这般地审理执行。
以上种种违法行为,混淆了人民法院的审级,在客观上侵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试想,下级法院遵照上级法院的意见审理和执行案件,当事人提出上诉和复议,还有多大的实际意义?更加严重的是,上级法院干预下级法院办案,还有可能造成司法不公,影响司法效率,与“公正与效率”的主题是背道而驰的。
也许是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考虑,提到干预办案,我们往往抱怨地方党委、人大、政府部门对法院的干预,不敢触及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干预。
我揣摩大概是因为,上级法院干预下级法院办案心安理得,下级法院受了干预有苦难言,甚至不敢言。
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不仅仅是意味着法院系统只忠实于党和法律,还意味着不同审级法院之间的独立行使审判权。
因此,我们很有必要借这次司法大检查的东风,端正一下上下级法院的干系,尤其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要少干预多关心,切莫感到“指导”不过瘾,堂而皇之地“领导”起下级法院。
若如此,那是法院的悲哀,更是司法改革的悲哀。
浅析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及上下级人大常委会间的法律关系

浅析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及上下级人大常委会间的法律关系武春【摘要】有人认为人大常委会和本级“一府两院”是上下级关系,有人认为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有人持否定态度,法律是怎样规定人大常委会和本级“一府两院”关系的?有人认为上下级人大常委会是领导被领导关系,有人认为不是,法律又是怎样规定上下级人大常委会之间关系的?【期刊名称】《江淮法治》【年(卷),期】2010(000)005【总页数】2页(P52-53)【关键词】“一府两院”;人大常委会;法律关系;领导关系;上下级关系;否定态度【作者】武春【作者单位】无【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624有人认为人大常委会和本级“一府两院”是上下级关系,有人认为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有人持否定态度,法律是怎样规定人大常委会和本级“一府两院”关系的?有人认为上下级人大常委会是领导被领导关系,有人认为不是,法律又是怎样规定上下级人大常委会之间关系的?“上级”这个概念在组织法中多处提到,但法律对“上级”没有作出解释,辞海和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同一系统或组织中等级较高的组织或人员。
我们对“上级”的理解应统一于这一解释。
由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也是地方各级人大的执行机关,各级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各级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不属于同一系统或组织,因而不存在上下级关系。
而且由于县人大常委会的等级是县级,县政府、县法院、县检察院的等级也是县级,他们的等级是相同的,也不存在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的上下级问题。
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第五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第五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也谈媒体与法院的关系

在理论界 , 于媒体 与法院两者关系 的 关
研 究 刚 刚 开 始 , 者 在 此 无 意 于 评 价 具 体 个 笔 案 的 是 非 , 是 试 图 从 总 体 上 把 握 两 者 之 间 而 的 关 系 , 目 前 两 者 关 系 在 中 国 被 误 读 的 现 从 状 出 发 , 过 分 析 借 鉴 域 外 的 相 关 制 度 和 实 通
在 , 行 舆 论 监 督 尤 其 是 对 于 司 法 公 正 的 舆 进 论 监 督 几 乎 成 为 众 口 一 词 的 “ 强 势 ” 行 话 超 流 语 ; 之 相 应 的 是 下 层 民 众 与 高 层 官 员 对 司 与
法 院 起 诉 媒 体 侵 犯 名 誉 权 及 媒 体 干 扰 司 法 的 事 件 已屡见 不 鲜 。
“ 种 监 督 通 常 不 具 有 法 律 的 强 制 性 ” l 实 这 。4 际 上 依 我 国 宪 法 第 1 6条 的 规 定 : 人 民 法 院 2 “
可 以 定 位 在 统 一 于 人 权 关 怀 下 的 新 闻 自 由与 司 法 公 正 上 。
关 键 词 : 体 ; 院 ; 闻 自由 ; 法 公 正 ; 权 媒 法 新 司 人
中图分类号: 9 , 9 文献标识码 : 文章编号:0 82 1 2 0 ) 3 0 0 — 6 D6 3 6 A l 0 — 3 X( 0 2 0 — 1 40
与 法 院 之 间 的 关 系 并 不 是 这 种 简 单 的 监 督 与
被 监督 的关 系 。
模 式 , 们 仍 会 发 现 这 种 关 系 在 法 律 上 不 我 的 社 会 组 织 , 监 督 属 于 一 种 社 会 监 督 。 但 其
成 立 。 为 媒 体 作 为 国 家 机 关 、 民 个 人 之 外 因 公
法院聘用制书记员年终考评个人总结精选

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全体研究室同志们的支持和帮助下,我始终严格要求自己,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较好地完成了领导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将一年来的工作、生活、学习情况总结如下:一、强化政治学习,提高思想觉悟作为一名法院共产党员,我始终坚持学习政治理论,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积极参加院里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学习优秀法官的先进事迹,作为自己努力的目标。
通过实实在在的学习,我进一步增强了职业道德修养和爱岗敬业的意识,决心努力提高自身能力素质,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二、强化业务学习,提升写作水平知识就是力量,只有不断加强自身学习,才能不断适应时代的发展要求。
作为法院研究室的一名工作人员,有扎实的写作基础至关重要,而司法统计分析等专业文章的写作又离不开业务知识。
因此,在过去的一年,我为了能更好地胜任本职工作,一方面注重业务学习,另一方面强化写作能力。
采用向书本学、向实践学、向同志学的方法,努力做到学有所思、学有所悟、学有所用。
通过学习进一步拓宽知识面,更新知识结构,汲取精神食粮,丰富自我,提高自己立足法院干好工作的本领。
此外,我通过经常读报纸、看其他法院的信息来揣摩写作的技巧,不断提升自身信息、司法统计等的写作能力。
这一年来,通过我的努力,我的写作水平有了一定程度地提升。
三、强化工作态度,立足本职工作脚踏实地、埋头苦干是每一位机关工作人员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我在平时的工作中始终能够做到踏踏实实、勤勤恳恳。
自己份定稿版内的工作主动干好、上级机关安排的工作必须做好、领导交办的事情想法办好、同事求助的事情尽力办好。
每天坚持按时、准点上下班。
在研究室,我的工作涉及写信息、司法统计、公告等多方面的工作,我一直坚持不怕辛苦、无怨无悔的原则,努力做好各项工作,并积极参加各种培训活动,提升完善本职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我始终认为要干好一项工作,就要像雕琢艺术品一样,认认真真、兢兢业业、一丝不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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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上下级法院的关系
读了本栏目一篇关于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案件的文章,很受启发,也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根据法律规定,上下级法院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一种业务指导关系。
这种业务指导是通过二审、复核、复议等司法程序实现的。
除了最高法院有司法解释权力外,其他上级法院关于下级法院审理案件的批复和解释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但是,现实中一些上级法院总是以种种借口来干预下级法院审理和执行案件,把业务指导关系越来越严重地演绎成了实际上的领导关系。
还有一些下级法院主动接受上级法院的“领导”,就具体案件向上级法院请示处理意见。
上级法院的法官出于“好为人师”或者其他种种原因,也乐此不彼地答复,让下级法院如此这般地审理执行。
以上种种违法行为,混淆了人民法院的审级,在客观上侵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试想,下级法院遵照上级法院的意见审理和执行案件,当事人提出上诉和复议,还有多大的实际意义?更加严重的是,上级法院干预下级法院办案,还有可能造成司法不公,影响司法效率,与“公正与效率”的主题是背道而驰的。
也许是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考虑,提到干预办案,我们往往抱怨地方党委、人大、政府部门对法院的干预,不敢触及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干预。
我揣摩大概是因为,上级法院干预下级法院办案心安理得,下级法院受了干预有苦难言,甚至不敢言。
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不仅仅是意味着法院系统只忠实于党和法律,还意味着不同审级法院之间的独立行使审判权。
因此,我们很有必要借这次司法大检查的东风,端正一下上下级法院的干系,尤其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要少干预多关心,切莫感到“指导”不过瘾,堂而皇之地“领导”起下级法院。
若如此,那是法院的悲哀,更是司法改革的悲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