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规划局关于废止《海口市规划局关于规范和完善规划与报建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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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城市规划)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0年(城市规划)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把海口建成具有热带海岛风光的生态花园城市、健康型宜居城市、滨海旅游度假休闲胜地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海口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进行城市建设,应按本规定执行。

海口市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村镇建设按相关专业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海口市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详见表2.1),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第五条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设计或特定地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详见表2.2)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凡《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并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的,应先提出调整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表2.2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1、√允许设置2、×不允许设置3、О是否设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设计要求确定第八条为充分利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岸线土地资源,建设滨海旅游渡假胜地,东海岸、海口核心滨海区(含海甸岛、新埠岛)、西海岸的临海一线用地,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控制要求外不再安排居住用地。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15年8月31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海府办〔2015〕220号文件发布根据2019年5月7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等6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主城区个人建设住宅的规划管理,规范个人建设住宅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简政放权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主城区内,个人建设住宅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主城区的具体范围:海口主城区为绕城高速公路以北与海口市东、西行政界线围合的区域(含演丰镇镇域)。

主城区面积约563平方公里。

本办法所称个人建设住宅,是指个人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证、已村改居的原有宅基地或者所属农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用于本户家庭自己居住的个人住宅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城区内个人建设住宅的规划管理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主城区内个人住宅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土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执法、工商、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个人建设住宅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多规合一”的原则,组织编制建成区范围内的城中村环境综合整治建设规划和建成区范围外的村庄建设规划,以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完善市政基础设施为重点,逐步改善公共服务设施和景观面貌,提升居住环境和生活品质。

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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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文档Document Writing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城乡规划凝聚了人类智慧,属于知识性创造成果,理应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

政府权力必须受到制约,城乡规划的法治化是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

下文是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欢迎阅读!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以及相关城乡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特定地区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特定地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特定地区,是指国有农(林)场,依法确定的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经国家、省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旅游度假区、开发区、产业园区、成片开发区域,以及省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全市城乡统一规划、整体布局的指导思想,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先规划后建设以及分级编制、逐级指导的原则。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优先发展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鼓励开发地下空间。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突出城市特色,保护自然资源、旅游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历史和传统风貌,并符合建设生态省、生态市和国际旅游岛的要求。

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

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

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发文字号】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发布部门】海口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1.06.08【实施日期】2011.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1年5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6月8日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2011年4月29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11年5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2011年6月8日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以及相关城乡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特定地区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特定地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特定地区,是指国有农(林)场,依法确定的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经国家、省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旅游度假区、开发区、产业园区、成片开发区域,以及省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全市城乡统一规划、整体布局的指导思想,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先规划后建设以及分级编制、逐级指导的原则。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优先发展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鼓励开发地下空间。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建居住建筑高度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建居住建筑高度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建居住建筑高度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公布日期】2018.12.28•【字号】琼自然资函〔2018〕820号•【施行日期】2018.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建居住建筑高度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琼自然资函〔2018〕820号各市、县、自治县、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委员会,三沙市海洋国土资源规划环保局:近年来,各市县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发〔2016〕23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海南省总体规划的决定》(2018年4月3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设计和建筑风貌管理的通知》(琼府〔2017〕15号)和《海南省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的要求,加强居住建筑高度管控,初步扭转了建筑高度失控的局面。

但是在实施居住建筑高度管控工作中,部分市县反映因历史遗留问题复杂、管控要求适用范围界定不够清晰、覆盖不全面等,制约了相关管控要求的实施。

综合各市县实际情况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经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现就居住建筑高度管控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明确新建居住建筑高度管控的有关要求(一)海口市主城区(包括长流组团、江东组团、中心组团开发边界范围)、三亚市主城区(包括海棠湾片区、中心城区、红塘湾片区、崖州湾科技城开发边界范围),执行居住建筑高度不超过80米的管控要求。

儋州市主城区(包括那大镇区、白马井滨海新城开发边界范围)、琼海市主城区(即嘉积镇区开发边界范围)执行居住建筑高度不超过60米的管控要求。

其他设市城市和县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执行居住建筑高度不超过45米的管控要求;陵水英州镇及新村镇、乐东九所镇、澄迈老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参照县城镇管控。

海口市市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

海口市市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

海口市市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正文:----------------------------------------------------------------------------------------------------------------------------------------------------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海口市市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九日海口市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0月25日海口市市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建设的规划管理,确保城市开发建设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海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市政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建设,是指海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铁路、桥梁涵洞、广场停车场、港口码头、机场机坪、供水排水、电力电讯、燃气、专业管线、抗震、防洪防汛、人防、消防等工程。

第五条市政建设和规划,必须根据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与城市的开发建设紧密结合,统筹安排,做到超前规划,量力建设。

第六条市政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其位置、线型一经确定,不得改动。

确需改动的,必须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审定。

重要市政建设的变动,由市规划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进行市政建设的单位,必须在每年四月份以前向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本年度建设计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平衡,安排建设顺序。

第二章城市市政建设的规划管理第八条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必须与需要敷设、架设或进行加固的地下、地上管线相结合,按照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原则组织施工。

第九条进行城市道路、桥涵建设的单位,必须向市规划管理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的平、纵、横断面设计方案,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海口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海口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3.16•【字号】海住建规字〔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海住建规字〔2022〕3号关于印发《海口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加强环境保护,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编制了《海口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经市政府议定同意印发,请各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3月16日海口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加强环境保护,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拆除工程的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军队建设工程房屋拆除,抢险救灾房屋拆除,改(扩)建工程非整体房屋拆除,临时建筑,农村村民自建的低层房屋和违法建设房屋拆除,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拆除工程,是指采用人工、机械、爆破、静力破碎方式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活动。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市范围内房屋拆除施工活动进行指导。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备案和施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各区行政审批权集中行使的,拆除工程施工备案由各区政府依法依规确定行使主体。

资规、市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公安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拆除工程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办法规定,协助作好房屋建筑拆除活动的具体工作。

海口市建设工程管理规定

海口市建设工程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07.14•【字号】•【施行日期】1993.07.1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海口市建设工程管理规定(1993年7月14日海口市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市场管理,保障建筑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加快城市建设,根据国家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管理是指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对从事各种房屋建筑、市政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土石方工程等的施工(含装饰装修)、建设监理以及建筑构配件、非标准设备加工生产等发包和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海口市城市建设局是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规和方针、政策,总结交流建筑市场管理经验;(二)根据工程建设任务与设计施工力量,组织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三)审核工程发包条件与承包方的资质等级,监督检查建筑市场管理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的执行情况;(四)依法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第二章施工报建与工程发包管理第四条实行工程建设报建制度。

凡属本规定第二条规定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本规定向市城市建设局办理报建手续,在取得《施工任务通知书》后方可动工兴建。

第五条报建申请书(申请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工程规模、投资规模、当年投资额、资金来源、开竣工日期、发包条件、工程筹建情况等。

第六条申请办理工程报建应当具备下列文件资料:(一)设计施工图纸落实;(二)计划部门列入年度计划项目(文件);(三)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建设工程规划临时许可证》;(四)工程承包合同书和预概算书;(五)建设资金落实证明;(六)承包施工单位的技术资质证书、施工许可证、项目负责人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的决定 附第二次修正本.doc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的决定附:第二次修正本发文单位: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文号: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号发布日期:2004-12-24执行日期:2004-12-24生效日期:1900-1-1海口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11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海口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删除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

二、删除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三、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经市规划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四、第二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纳入城市规划实行控制的,由市规划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进行控制。

”五、删除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六、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临时建设工程应当服从城市规划的实施,在城市开发建设需要时,必须予以拆除。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补偿,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七、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二次修正)(1993年12月6日海口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30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02年5月31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11月26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工作,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适应城市开发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海南省有关地方性法规,结合海口市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地价管理办法》等1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地价管理办法》等1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正文:----------------------------------------------------------------------------------------------------------------------------------------------------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地价管理办法>等1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17日十四届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徐唐先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地价管理办法》等1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下列13件政府规章:一、《海口市地价管理办法》(一)将第七条修改为:“基准地价、标定(准)地价依照国家有关标准拟定。

”(二)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土地使用人经市规划部门批准增加容积率的,应当依法补交容积率调整后的地价款差额。

”(三)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在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过程中涉及的其他地价管理事项,依据《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规定执行。

”(四)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同期、同类、同质宗地的市场价格,市人民政府可以按成交价格直接行使优先购买权。

”(五)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本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价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本办法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二、《海口市市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市政建设的规划管理,确保城市开发建设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七条修改为:“建设单位须在每年10月底前向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次年的年度建设计划,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市发展改革等部门根据市政设施建设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进行综合平衡,安排建设顺序,于每年12月底前拟定次年的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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