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讲_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权区别

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权区别关于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权这三个债务相关的法律名词,可能很多⼈都分不清,有时候也会混着⽤。
那么到底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权区别是什么呢?今天店铺⼩编就针对这个问题搜集整理了以下资料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可以帮到你。
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权区别(⼀)区别1、性质不同,抵押权和质押权是约定的,但是留置权是法定的;2、具体实⾏不同,当债务⼈不覆⾏债务的时候,债权⼈就可以实⾏抵押权和质押权,⽽留置权的实⾏还得经过⼀定的程序。
抵押权是指债务⼈或者第三⼈不转移财产的占有,⽽把财产作为债权担保的标的,作为债权覆⾏的担保,当债务⼈不覆⾏债务的时候债权⼈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法律规定的程序处分该财产,并因处分所得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3、质押权是指的以担保债权的覆⾏为⽬的,⽽由债权⼈占有债务⼈或第三⼈交付的物或者权利,当债务⼈不覆⾏债务的时候债权⼈有权依法处分标的物,并以处分标的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提供质押物的⼈叫作质押⼈,债权⼈叫做质押权⼈;质押权与抵押权的区别:(1)标的物不完全相同,⼀般来说抵押权的标的物是不动产,质押权的标的物是动产或者权利;(2)本质的不⼀样,抵押权上抵押⼈不转移标的物占有,但是质押权不⼀样,质押权必须转移标的物占有。
抵押是指债务⼈或第三⼈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不履⾏债务时,债权⼈有权依法就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优先受偿的物权。
举例:⽐如说A向银⾏贷款,把⾃⼰的房产证抵押给银⾏,但是房⼦还⾃⼰住着,不交给银⾏。
如果还不起贷款的话,银⾏才有权把这套房⼦卖掉,⽤卖来的钱折抵贷款。
质押属于担保物权中的⼀种。
抵押与质押最⼤的区别就是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否则就不是质押⽽是抵押。
第⼆个⼤区别就是,质押⽆法质押不动产(如房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是登记。
(⼆)举例:A向B借三千元钱,B不放⼼,怕A还不起,于是A将⾃⼰的笔记本电脑交给B,⽤来抵押,如果到期还不起钱的话,笔记本电脑就给B了。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基本规则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基本规则
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是民法中关于物权的三种担保方式,它们在财产交易和债务履行中起到不同的担保和保障作用。
下面是它们的基本规则:
1. 抵押权:
-定义:抵押权是指债务人将其不动产或动产财产(通常是房产、土地、车辆等)设定为债权人的担保物,用以保障债权人债权得到履行的权利。
-成立方式:抵押权的成立通常需要通过合同协议,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以使其对第三人具有可见性和优先权。
-优先权:根据登记时间先后,抵押权可以有优先次序,先登记者优先受偿。
2. 质权:
-定义:质权是指债务人将其动产财产(如存货、机器设备、证券等)交付给债权人保管,债务履行时根据协议取回或由债权人转为其所有的权利。
-成立方式:质权成立需要物权实物移交,通常通过合同协议约定,并进行交付。
-优先权:未经登记,质权不具有优先权。
3. 留置权:
-定义: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债务人对其财产的债务,有权拒绝交付其财产给债务人,直至债务得到履行的权利。
-成立条件:留置权的成立通常要求债务人对债权人的财产有债务,债务人违约,债权人可以依法留置财产。
-优先权:留置权不需要登记,优先权取决于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特定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下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规则还需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来确定。
在进行相关交易和担保时,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以确保合法合规。
《民法典》抵押权、留置权、质权区别

《民法典》抵押权、留置权、质权区别一、定义: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该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以之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特征:抵押权1、抵押权是从属于债权的担保物权,是就抵押物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2、抵押权不移转抵押物的占有。
3、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4、抵押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可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
5、标的物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留置权1、留置权具有从属性。
2、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
3、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
4、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
质权1、质权的设定必须移转占有,以某些特定财产作质物时,还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2、质权的标的物主要为动产或权利,不包括不动产。
3、质权具有物上代位性、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标的物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留置权的标的物仅为动产。
抵押权和质权两种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在动产上有交叉。
于动产上成立的担保物权究竟为抵押权或质权,以债权人是否占有标的物为区别。
留置权的动产是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成立和保持要件除签订抵押合同外,抵押权的成立原则上以抵押登记为条件;抵押权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为条件;抵押权的保持也不以抵押权人占有抵押物为条件;经登记成立的抵押权,以登记记载的存在为其保持的条件,注销登记即意味着登记的抵押权不复存在。
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相关

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相关质押权一.定义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二.分类1.动产质押:动产质权是指可移动并因此不损害其效用的物的质权。
动产质押的质权人因保管质物不善使之灭失或毁损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在可能造成灭失或毁损质物时,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质物,而质权人则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对质物拍卖或变卖后用于优先受偿或者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2.权利质押: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
三.可用于质押的财产1.动产质押:指不动产以外的物,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设备等。
2.权利质押的标的有: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如不动产的收益权)。
留置权一.定义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权利1.占有权:留置权以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为法定成立条件。
2.留置物孳息的收取权:置权人在占有留置物期间,对留置物所生之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有权收取。
留置权人只能收取孳息,而不能取得孳息的所有权。
留置权人收取孳息后,对于孳息成立孳息留置权,与原物成立的留置权一样,具有担保作用,可以用优先抵偿债权。
3.使用权:原则上,留置权人对留置物只能占有、扣留,而不能使用。
特殊情况:一,留置权人经债务人同意,有权使用留置物。
二,这种使用系经所有人同意的合法使用,留置权人当然取得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4.必要费用的偿还请求权:留置权人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费用,有权向留置物的所有人要求偿还。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概念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概念嘿,小伙伴们!今天咱们来了解一下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概念,这可都是在经济生活中挺重要的东西呢。
首先说抵押权哈。
抵押权呢,就是当你想向别人借钱的时候,你可以把你的房子呀、车子呀之类比较值钱的东西作为抵押物抵押给债权人。
就像是你给债权人的一个保证,告诉他“我要是还不上钱,你可以处置我抵押的这个东西”。
不过呢,在这期间,这个抵押物你还是可以自己使用的哦。
比如说你抵押了房子,你还是能住在里面的。
这一点可不要搞混啦!我觉得这个概念理解起来不难,但是真的很重要哦!你可千万别小瞧它。
接着是质权啦。
质权和抵押权有点像,但又有区别。
质权是你要把东西交给债权人占有,这个东西就成了质押物。
比如说你把你的金项链质押给别人换钱,那这条项链就得放在人家那儿啦。
这时候你就不能再随便用这个质押物了哦。
我在学习这个概念的时候,就会多花点时间去区分它和抵押权的不同之处。
因为这两个概念很容易混淆呢。
你是不是也有这种感觉呀?最后就是留置权喽。
留置权比较特殊,它是基于一种合法的占有关系产生的。
比如说,你把你的衣服送到洗衣店去洗,你要是不付洗衣费,洗衣店就有权留置你的衣服,直到你把钱付了为止。
这个概念相对来说比较好理解,但是这里面涉及到很多法律上的细节,虽然咱们不用抠得太细,但也得知道个大概。
这一步看似简单,可也别大意哦!这就是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基本概念啦。
希望大家看完之后,对它们有个初步的认识哦。
要是还有不清楚的地方,也别着急,可以再找些资料深入研究一下呀。
你觉得这几个概念难不难理解呢?。
《合同法》抵押权留置权质权区别2篇

《合同法》抵押权留置权质权区别2篇篇1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抵押权、留置权与质权在《合同法》中的区别事项进行明确约定,以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一、概述1. 抵押权: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作为担保,向债权人提供抵押,保证履行债务的权利。
2. 留置权: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以实现其债权。
3. 质权:指债务人将动产或权利凭证交付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的担保,债权人在债务未清偿前享有对该动产或权利凭证的支配权。
1. 标的物不同:抵押权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财产权利;留置权的标的物仅限于债权人依合同占有债务人动产;质权的标的物须是移交债权人占有的动产或权利凭证。
2. 成立要件不同:抵押权需订立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留置权只需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可成立;质权需订立质押合同并将标的物交付给债权人。
3. 效力不同:抵押权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仅设立担保;留置权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占有并处置标的物以实现债权;质权在债务未清偿前,债权人可占有并支配标的物。
4. 适用范围不同:抵押权适用于不动产和某些特定动产;留置权适用于基于加工承揽、保管等合同关系产生的债权;质权适用于所有可质押的动产和权利。
三、双方权利义务1.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并遵守关于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权的相关规定。
2. 乙方在享有抵押权、留置权或质权时,应依法行使权利,不得侵犯甲方的合法权益。
3. 双方应共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同的履行。
如因乙方行使权利不当导致甲方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违约责任1. 如甲方未按规定履行债务,乙方有权依法行使抵押权、留置权或质权,以实现其债权。
2. 如乙方违反约定,侵犯甲方合法权益,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九、抵押权1.背景抵押是一种担保的方式,也是债权保障的一种重要形式。
在奴隶制社会的法律体系中就已经存在,《罗马法》中已有成文的记载。
我国的房地产抵押是伴随我国房地产业发展及房地产业与金融业的融合而发展起来的,是规避和防范融资风险的一种重要措施。
我国房地产抵押行为已被商业银行广泛采用。
2.概念○1抵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继续保持对房地产及其权利的占有,而依照一定的方式将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2抵押权: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按越大履行债务时,对该财产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3抵押人: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权人:债务人;抵押物:供作担保的财产,一般是有体物,用益物权(土地使用权)也可作为抵押物。
3.抵押权的特点○1是一种担保物权,目的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实质在于取得抵押物的交换价值。
○2抵押物属于他人财产。
我国物权法规定,抵押物的范围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物权法规定以下财产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3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
大陆法系和我国物权法的框架下,抵押并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无需将抵押物交付抵押权人占有,抵押人可以使用、收益、占有和一定条件下(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或受让人代偿债务而消灭抵押权)处分抵押物,并可以充分发挥抵押物的使用价值。
而在英美法系国家,抵押权的设置可以经协商而转移财产的占有关系,甚至可以将全部所有权转移给抵押权人,债务人需要履行债务以恢复抵押物原先的占有状态。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基本规则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基本规则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我国民法中非常重要的一些法律概念和制度。
它们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保障了债权人的权益,促进了经济发展。
下面我们将分别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基本规则进行介绍,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些法律概念。
首先,抵押权是指债务人将其拥有的不动产或动产质权,以担保债权人获得其债权的一种方式。
基本规则如下:1. 抵押权的成立需要通过法律依据和合同约定。
具体来说,抵押权的成立需要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抵押合同,并在相关登记机构登记。
2. 抵押权的范围通常是确定的,即抵押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债权人可以获得担保的数额。
3. 债权人具有对抵押财产的优先权,即在债务人违约或倒闭时,债权人有权最先获得由抵押财产变现所得的款项。
接下来,我们来介绍质权。
质权是指债务人将其拥有的动产交付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
基本规则如下:1. 质权的成立也需要通过法律依据和合同约定。
债权人与债务人可以签订质押合同来确立质权关系。
2. 质权的实施方式通常是债权人持有质物,即通过实际占有质物来实施权利。
3. 质权的范围同样是确定的,即质押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债权人可以获得担保的数额。
最后,我们来介绍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债权事由而对债务人的动产实施拘留的权利。
基本规则如下:1. 留置权的实施需要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有迟延履行等不当行为,留置权是债权人为保障债权而采取的措施之一。
2. 留置权的范围是具有连带性的,即留置权人可以依法拘留债务人的其他债权物。
3. 留置权的行使应遵守必要程序和期限,如应当通知债务人、提供财产拘留的证据等。
综上所述,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在经济活动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对于债权人来说,了解并正确运用这些权利可以更好地保障自身的利益。
对于债务人来说,遵守合同约定,及时履行债务可以避免或减少遭受这些权利制约的风险。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读者们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有更深入的了解,能够在实践中正确运用这些法律概念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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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3】留置权(★★★)(P74)(2011年单选题)
【解释】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1.留置权性质
法定担保物权,但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条款约定排除留置权。
2.留置权成立的条件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之动产。
(2)债权已届清偿期。
【考题2·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以下列权利出质时,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时设立的是( )。(2014年)
A.仓单
B.股票
C.基金份额
D.应收账款
【答案】A
【解析】根据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意定担保物权
法定担保物权
担保物
动产、不动产
动产、权利
动产
设立
动产—-合同生效时
不动产—登记
动产---交付
权利---交付、登记
具备法定条件即可成立,当事人可以特约排除
孳息物
收取
自抵押物被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孳息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第五单元 担保物权
【考点1】抵押权(★★★)(P65)
9.最高额抵押
【解释】最高额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1)债权之确定
①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C.甲企业为丁建造房屋,丁未支付到期工程款,甲企业不向丁交付房屋
D.甲企业因戊企业未支付到期货款而扣留其保管的设备
【答案】AD
【解析】(1)选项B:债权人非法占有(强行拉走,骗回)债务人的动产,不适用留置。(2)选项C:不动产不适用留置。(3)选项D:企业间留置权行使不受同一法律关系限制。
3.留置权的效力
没有权利凭证,登记生效
③知识产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④基金份额、股权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时设立
以其他股权出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时设立
⑤应收账款
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考题1·单选题】甲与乙签订借款合同,并约定由乙将自己的钻戒出质给甲,但其后乙并未将钻戒如约交付给甲,而是把该钻戒卖给了丙。丙取得钻戒后,与甲因该钻戒权利归属发生纠纷。根据《物权法》与《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该钻戒权利归属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9年)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质权与未登记抵押权并存时,质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结论】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小结】
【总结】抵押权VS质权VS留置权
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性质
意定担保物权
担保范围
约定→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约定→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质押财产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效力等级
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②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2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③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④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⑤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2)债权转让的效力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小结】
【考点2】质权(★★★)(P71)(2009年单选题,2010年案例分析题,2012年多选题,2013年单选题,2014年单选题,2018年多选题)
【解释】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
A.丙不能取得该钻戒的所有权,因为该钻戒已质押给甲
B.丙能取得该钻戒的所有权,但甲可依其质权向丙追偿
C.丙能取得该钻戒的所有权,甲不能向丙要求返还该钻戒
D.丙能否取得该钻戒的所有权,取决于甲同意与否
【答案】C
【解析】根据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本题中,乙并未向甲交付钻戒,因此质权并未设立,而乙将钻戒给丙,丙取得了钻戒所有权,甲不能要求返还该钻戒。
1.质权的客体
类别
质权客体
动产
原则上,所有动产均可
权利
①汇票、本票、支票
②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③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④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⑤应收账款
2.质权的设定
①动产
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②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有权利凭证,交付生效
【考题3·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出质的有( )。(2018年)
A.存款单
B.仓单
C.
【解析】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1)汇票、支票、本票(选项C);(2)债券、存款单(选项A);(3)仓单、提单(选项B);(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选项D);(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3)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
【提示】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例题·多选题】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甲享有留置权的有( )。
A.甲企业为乙修理汽车,乙拒付修理费,待乙前来提车时,甲将该汽车扣留
B.甲企业为了迫使丙偿还欠款,强行将丙的一辆汽车拉走
(1)所担保债权的范围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2)留置物的范围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
(3)留置权人的孳息收取权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4)留置权人的保管义务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留置权人的通知义务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2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6)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的效力等级
3.质权效力
质权人
担保范围
未约定→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妥善保管
保管不当致使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物上代位权
对质物毁损灭失所获得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孳息收取权
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出质人
处分限制
出质后,不得转让(许可他人使用),除非经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同意。出质人转让所得(许可所得)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或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