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
浅谈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现状

浅谈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现状建筑企业是农民工就业的重要场所,而工伤保险是保障农民工权益的重要制度。
在现实生活中,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存在着一些现状问题,需要引起重视和改进。
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率较低。
由于农民工大多数来自农村,缺乏参保意识和信息渠道,加上一些建筑企业为了减少成本而不愿或不敢参保,导致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参保率较低。
这就使得农民工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往往难以得到合法赔偿,陷入经济困境。
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较低。
尽管政府对农民工工伤保险的政策不断完善,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一些建筑企业存在着推卸责任、降低赔偿标准的情况。
而且,由于建筑工地劳动强度大、工作环境恶劣,农民工发生工伤的概率较高,但他们的工资水平普遍偏低,导致工伤保险赔偿金额往往无法达到工伤造成的实际损失。
工伤保险理赔流程繁琐。
农民工工伤发生后,需要经过一系列复杂繁琐的报案、鉴定、审核等程序,甚至还需要向法院起诉才能获取赔付。
这些流程的繁琐性使得农民工在追讨工伤保险赔付时遇到诸多困难,造成了农民工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监管不力是造成工伤保险现状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
一些地方的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存在不规范、不透明等问题,导致基金使用效率低下,难以保障农民工权益。
对于建筑企业未参保或违反规定参保的行为,监管力度不够,缺乏有效惩处手段,使得建筑企业在工伤保险问题上有较大的操作空间。
针对上述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改进。
加强宣传,提高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参保率。
可以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以及地方政府工作人员等多种途径向农民工宣传工伤保险的基本政策和福利待遇,提高他们的参保意识。
建筑企业应当承担起责任,按照法律规定,为农民工购买工伤保险,切实保障农民工的权益。
加大工伤保险待遇的力度。
政府可以通过调整保险费率,提高工伤保险赔付标准,确保农民工在发生工伤后能够得到相应的经济赔偿,减轻其负担。
简化工伤保险理赔流程。
加强工伤鉴定机构的建设和能力建设,提高对工伤的鉴定效率和准确度。
建筑项目工伤保险缴费标准

建筑项目工伤保险缴费标准关于费率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伤保险费平均缴费率原则上要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0%左右。
在这一总体水平下,各统筹地区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要分别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左右、1.0%左右、2.0%左右。
在工作中出现工伤的情形在所难免,特别是像建筑这类高危行业,但是现在很多单位都会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可以使工人更加安心的工作。
但是从事建筑行业的朋友对于▲建筑项目工伤保险缴费标准了解的还不是很清楚。
下面小编就给大家讲讲公司保险的内容。
▲一、建筑项目工伤保险缴费标准关于农民工工伤保险缴费标准如下:1、缴费比例,是根据单位性质制定费率,并不是每个单位都是一样的费率,工伤频率比较大的单位,缴费比例高些,比如建筑,煤矿,等等,工伤频率低的单位,缴费费率要低些,比如商场,学校等等,一般在0.5%到2.0%之间。
2、缴费基数,是根据职工发放工资总额计算的,并且由单位缴费,职工个人是不缴费的。
▲二、工伤保险待遇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或作出劳动能力鉴定,以下项目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1、工伤医疗费:治疗工伤、职业病所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目录或标准的全部费用。
2、辅助器具配置费;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伤残津贴;5、评残后的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5、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范围

一、概述建筑施工企业是我国经济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吸纳大量农民工就业的重要行业之一。
然而,由于工地环境复杂、施工作业风险大,农民工在建筑施工企业工作时经常面临工伤风险。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农民工购物工伤保险,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二、农民工工伤保险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者开始工作之日起30日内为劳动者购物社会保险。
”根据该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农民工购物工伤保险,以应对其工伤风险。
三、农民工工伤保险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法》,工伤保险的范围包括因工作受伤或者患职业病导致的身体损伤、器官功能失常或者健康受到影响,以及经过医疗救治后需要丧失劳动能力的。
建筑施工企业购物的农民工工伤保险应当覆盖上述范围,以保障农民工在工作中的合法权益。
四、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购物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必要性1. 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农民工作为劳动者,有权利在工作中受到保护,工伤保险是保障其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2. 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
建筑施工企业购物农民工工伤保险,有助于建立健全的劳动保障制度,提高农民工的安全保障水平,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五、建筑施工企业购物农民工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1. 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对农民工工伤保险存在认识不足的情况,对农民工购物工伤保险存在疏忽。
2. 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存在购物工伤保险标准不符合规定、购物金额不足、未及时购物等情况。
六、建筑施工企业加强农民工工伤保险购物的建议1. 加强宣传和培训。
建筑施工企业应加强对农民工工伤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增强其对购物工伤保险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2. 健全管理机制。
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农民工工伤保险购物的管理机制,确保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足额购物工伤保险。
3. 加强监督检查。
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购物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深圳市建筑施⼯企业农民⼯参加⼯伤保险试⾏办法深圳市建筑施⼯企业农民⼯参加⼯伤保险试⾏办法第⼀条[⽬的和宗旨]为进⼀步做好本市建筑施⼯企业农民⼯参加⼯伤保险⼯作,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东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适⽤范围]本市的建筑施⼯企业应按本办法规定为本企业雇⽤的、从事建筑施⼯的农民⼯参加⼯伤保险。
注册地不在本市的建筑施⼯企业在本市承接施⼯⼯程,其员⼯未在注册地参加⼯伤保险的,应参加本市的⼯伤保险。
第三条[主体界定]本办法所称建筑施⼯企业,是指在本市⾏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程、建筑⼯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程及装修⼯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包括施⼯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企业农民⼯(以下简称农民⼯)是指在本市建筑施⼯企业务⼯的⾮本市户籍⾮城镇户⼝⼈员。
具有城镇户⼝的建筑施⼯企业务⼯⼈员不适⽤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主管部门]市劳动保障⾏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本市建筑施⼯企业农民⼯参加⼯伤保险进⾏监督管理。
第五条[经办部门]市社会保险机构具体经办建筑施⼯企业农民⼯的⼯伤保险业务。
第六条[资⾦列⽀]农民⼯的⼯伤保险费是⼯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列⼊规费项⽬,单独设项,专款专⽤。
农民⼯个⼈不缴纳⼯伤保险费。
第七条[参保⽅式]⼯资⾼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平均⼯资的农民⼯,建筑施⼯企业应按《⼯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其参加⼯伤保险,逐⽉缴费。
⼯资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平均⼯资的农民⼯,建筑施⼯企业可选择以⼯程项⽬⼀次性缴费形式或逐⽉缴费为其参加⼯伤保险。
第⼋条[⼀次性缴费⽅式]以⼯程项⽬⼀次性缴费形式参保的,建设单位应将⼯伤保险费⽤作为专⽤款项在施⼯前⼀次性拨付给总承包企业,由总承包企业统⼀负责向⼯程项⽬所在地的市区社会保险机构办理⼯伤保险参保⼿续。
⼯程项⽬没有总承包企业负责的,由建设单位代扣代缴⼯伤保险费。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进一步保障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建筑施工企业工伤风险,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
二、参保范围及对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本企业从事建筑施工的职工(包括固定职工、临时工、农民工等)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对于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施工人员特别是农民工,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三、工伤保险缴费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
缴费比例根据深圳市工伤保险费率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费由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开工前一次性缴纳。
工程项目追加预算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补缴相应的工伤保险费。
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工程开工前将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材料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提交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审批部门。
四、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建筑施工企业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深圳市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国家和深圳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工伤保险待遇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工亡待遇等。
工伤医疗待遇包括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伤残待遇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的伤残等级确定,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工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建筑工地农民工伤保险商业险计算标准

建筑工地农民工伤保险商业险计算标准
根据中国劳动法规定,建筑工地农民工伤保险是雇主为工地上的农民工购买的商业险种。
具体的计算标准如下:
1. 保费计算:根据雇主对农民工的工资总额,按照一定比例计算保险费用。
具体比例根据不同地区和保险公司的政策有所不同,一般为工资总额的1%至3%之间。
2. 保额:建筑工地农民工伤保险的保额一般为农民工的年工资总额。
具体保额也根据不同地区和保险公司的政策有所不同,一般为年工资总额的1-2倍。
3. 保险期限:一般为1年,可以选择续保。
4. 报案和理赔:农民工在工地上发生意外伤害时,需要及时报案并申请理赔。
具体的理赔流程和金额由保险公司来处理,一般包括医疗费用、残疾赔偿、丧葬费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计算标准只是一般情况下的参考,具体的计算保费、保额等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保险公司的政策来确定。
建议雇主在购买建筑工地农民工伤保险时咨询专业的保险代理人或保险公司,以便获得准确的计算和购买信息。
2024年北京市农民工工伤保险计算方式

2024年北京市农民工工伤保险计算方式《2024年北京市农民工工伤保险计算方式?这可有点复杂呢!》嘿,你要是问我2024年北京市农民工工伤保险计算方式,我可得跟你好好唠唠。
这事儿啊,可不像咱想象的那么简单。
我有个远房亲戚,就是在北京当农民工的,叫大柱叔。
大柱叔这人可实在了,干起活来那叫一个卖力。
他在一个建筑工地上班,每天和砖头、水泥打交道。
那工地可大了,到处都是高高的脚手架,大柱叔就像个小蚂蚁似的,在那些架子中间爬上爬下。
咱先说说这工伤保险是咋回事儿。
对于农民工来说,这个保险就像是个保护伞。
大柱叔刚到北京打工的时候,啥都不懂,就知道埋头苦干。
后来工地的负责人给他讲了工伤保险的事儿,他才明白这是个多重要的东西。
在2024年的北京呢,工伤保险的计算好像是和工资基数有很大关系。
大柱叔他们工地的工资计算方式就有点复杂。
他们有的是按天算工钱,大柱叔一天能挣三百块钱呢。
不过这三百块钱可不是直接就拿来算工伤保险的基数。
工地得按照北京市规定的一个平均工资水平之类的东西来调整。
我就记得大柱叔跟我说过,他们每个月还有一些补贴,像什么高温补贴啊,在夏天那几个月,太阳晒得人都要化了,大柱叔在高高的架子上干活,那汗珠子就像断了线的珠子一样,噼里啪啦地往下掉。
这高温补贴也是算在工资总额里的一部分,但是这部分又得按照一定的比例去计算到工伤保险基数里。
具体的比例,我还真得去好好研究研究。
而且啊,大柱叔他们工地有时候会加班。
加班的工资计算又不一样了。
大柱叔说加班的时候他能多挣不少钱,可是这多挣的钱在工伤保险计算的时候又好像有不同的算法。
就比如说,平时加班的工资是按照正常工资的1.5倍计算,周末加班是2倍,法定节假日加班是3倍。
这不同倍数的加班工资在工伤保险计算里好像要先换算成正常的工资水平,然后再加入到那个基数里。
这可把大柱叔给绕晕了。
大柱叔还说,他们工地有一些特殊的工种,像电工、焊工这些,他们的工伤保险计算可能又有点区别。
因为这些工种风险更高一些。
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大劳发〔2007〕46号),妥善解决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务工期间的工伤和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大连市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大连市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险)(二)市及各区、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做好企业农民工医疗保险卡、《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手册》的制作、发放工作,并负责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医疗服务管理;(三)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企业农民工缴纳两险费的补助及备案工作。
1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件(以上材料复印件均A4纸两份)及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2、《单位参保农民工增加花名册》(一式三份,包括: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单位联系电话、单位经办人)。
第五条企业农民工在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已经参保缴费的,须提供《单位参保农12、缴纳农民工两险缴费收据;3、《大连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供养人登记表》。
第七条企业须建立参保农民工医疗保险卡、《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手册》发放明第十条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按月缴纳。
新参保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费率,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现行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有关文件确定;缴费基数为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第十一条企业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季度缴纳。
企业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
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第十四条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停止缴费后,从应缴费而未缴费之日起,停止农民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可按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由所在企业按规定支付其各项工伤待遇。
第十五条企业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或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从次月1日起停止农民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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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Newly compiled on November 23, 2020
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
一、实施范围
市区统筹范围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企业及其农民工均列入参保范围;交通、水利、园林等其他各类工程施工单位及其农民工参照执行。
所称建筑企业,是指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所称农民工,是指非本市户籍、符合法定劳动年龄、离开农村居住地,与建筑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参与房屋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以及市政工程施工等的从业人员。
二、缴费标准及基金管理
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根据工程项目类别确定征缴率:
1.房屋建筑工程按工程总造价的1‰确定;
2.装饰装修、市政工程、设备安装工程按工程总造价的‰确定。
其中设备安装工程总造价中含安装设备款的,将总造价扣除设备款后,作为征缴工伤保险费的基数。
三、保险期限
建筑企业农民工享受工伤保险的期限,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期限为基准,即自建筑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
四、待遇标准
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原则上采取一次性支付的方式。
除按规定结付工伤治疗费用外,农民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或因工死亡的,其列入农民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待遇包括:
1.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农民工: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农民工: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按工伤发生当年确定的标准,一次性支付至男60周岁、女55周岁,支付期限最短为
5年,最长为20年;护理费按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的标准,一次性支付至75周岁,支付期限最长为20年。
3.因工死亡的农民工:按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经审核有供养亲属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批准时确定的标准,未成年人一次性支付至18周岁,成年人一次性支付至75周岁,支付期限最长为20年。
上述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结付后,农民工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
待遇计算中涉及本人工资的,按上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执行,适用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五、登记缴费
1.新开工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承包企业应当在开工前,持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或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登记证》、《苏州市区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工伤保险部门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2.承包企业持社保经办机构工伤保险部门出具的《农民工工伤保险一次性缴费凭证》,到财务部门缴纳农民工工伤保险费。
3.缴纳金额到账后,工伤保险部门提供《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给承包企业。
六、待遇结付
1.建筑企业农民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建筑企业应按规定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工伤,并提供经工程承包企业、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三方确认的《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因建筑工程需要临时增加或调用的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应当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备案。
2.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受理《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工伤认定。
农民工经工伤认定,在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按规定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3.建筑企业持《农民工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或工亡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门诊病历与出院小结(原件及复印件)、医疗费原始发票、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农民工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的一次性结付手续。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出具《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支付凭证》。
社保经办机构将农民工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拨付至建筑企业开户银行账号,由建筑企业发放给工伤农民工或工亡农民工供养亲属。
七、注意事项
1.承包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10天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职工花名册》;施工工程中农民工数量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申报农民工增减名册。
2.建设单位凭《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合同工期内不能竣工的工程,承包单位应当在合同竣工之日前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期限顺延手续;同时追加预算的,还应当至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充缴纳农民工工伤保险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