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停车场建设管理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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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建筑工程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

西安市建筑工程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

西安市建筑工程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市政办发〔2012〕100号 2012年6月8日《西安市建筑工程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已经市政府第15届4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有效缓解我市的停车供需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的配建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城市建筑工程停车位的配置,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强制性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区、旅馆、饭店、商店、办公楼、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医院、车站、集贸市场等建筑应按第三章规定的标准配建停车位。

第五条建筑配建的停车设施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并与建筑主体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第六条建筑配建的停车设施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地上停车楼等多种形式。

停车设施的布局,应满足建筑、消防、交通等相关专业的技术要求。

第七条高层建筑应设置地下停车库,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米。

第八条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建筑配建停车位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总停车数量的10%;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筑配建停车位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总停车数量的30%;廉租住房项目,居住区内停车方式不作具体要求。

第九条大型商业建筑配建停车位地面停车率不得低于总停车数量的30%。

第十条体育馆及文化娱乐类建筑,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确定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最终配建标准不得低于表中规定。

第十一条对外交通、仓储、物流、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城市公园、会展中心等项目的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根据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确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管理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管理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19•【字号】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施行日期】2006.10.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8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10月20日起施行。

代市长陈宝根二○○六年九月十九日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的建设和管理,改善停车环境,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机动车停车场(库)的设置、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包括公共机动车停车场(库)、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以及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库)。

第四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管理的主管部门。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人行道的机动车停放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市政、规划、建设、物价、财政等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机动车停车场(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多元化投资建设公共机动车停车场(库),鼓励单位专用机动车停车场(库)和有停车条件的单位向社会开放停车场地。

向社会开放的专用机动车停车场(库)可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可按规定收取停放费用。

鼓励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机动车停车场(库)。

第二章停车场(库)的设置与建设第六条机动车停车场(库)设置应当符合机动车停车场(库)设置规划。

机动车停车场(库)设置规划由市规划部门会同机动车停车场(库)主管部门、市政部门、城管执法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交通需求状况制定。

第七条机动车停车场(库)的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西安市建筑工程机动车非机动车 停车位配建标准

西安市建筑工程机动车非机动车  停车位配建标准

西安市建筑工程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第一章总则1.1 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有效缓解我市的停车供需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1.2 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的配建适用于本标准。

1.3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位的配置,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强制性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2.1 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区、旅馆、饭店、商店、办公楼、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医院、车站、集贸市场等建筑应按第三章表中规定的标准配建停车位。

2.2 建筑配建的停车设施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并与建筑主体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2.3 建筑配建的停车设施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地上停车楼等多种形式。

停车设施的布局,应满足建筑、消防、交通等相关专业的技术要求。

2.4 商品房、限价商品房项目高层建筑应设置地下停车库,居住区内配建停车位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总停车数量的10%;经济适用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房,公共租赁房项目,配建停车位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总停车数量的30%。

2.5 廉租房项目,居住区内停车方式不作具体要求。

2.6 大型商业建筑配建停车位地面停车率不得低于总停车数量的30%。

2.7 体育馆及文化娱乐类建筑,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确定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最终配建标准不得低于表中规定。

2.8 对外交通、仓储、物流、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城市公园、会展中心等项目的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根据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确定。

2.9 特殊功能建筑的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根据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确定。

第三章配建标准3.1 各类建筑工程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应不低于下表的规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西安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西安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西安市停车场管理办法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西安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6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28日起施行。

市长上官吉庆2017年7月28日西安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范停车场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设置、使用、经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国家和本省、市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点。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建筑物配套建设以及在道路以外临时占地设置的供社会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位等。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包括车行道停车泊位和人行道停车泊位。

非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点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设置的非机动车临时停放点。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本市停车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建设的监督管理。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以及建筑物配建停车场规划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人行道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27•【字号】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施行日期】2012.05.2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3月19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27日起施行。

市长董军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范停车场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等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设置使用、经营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包括公共机动车停车场(库)、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以及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库)。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符合国家和本省、市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订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相关政策措施,编制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统筹安排政府建设专项资金,对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公安交管部门)负责道路机动车停车场及停车秩序的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人行道的机动车停放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发改、规划、财政、国土、市政、消防、质监、工商、税务、市容园林、价格、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及相关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停车场建设的具体管理工作。

西安停车费管理办法

西安停车费管理办法

西安停车费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城市人口的增加和汽车拥有量的快速增长,停车难成为了城市发展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西安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停车费管理办法,旨在优化停车资源配置,提高停车服务质量,促进城市交通运行的有序发展。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对西安停车费管理办法进行详细阐述。

一、停车收费标准调整为了更有效地利用停车资源,西安市政府对停车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

根据不同的地理位置、交通压力以及停车需求量,将市区内的停车区域划分为不同等级,并针对不同等级采取差异化的收费政策。

以市中心地段为例,高峰时段的停车费用较高,而低峰时段则适度降低收费以吸引更多市民前来停车。

此外,对于使用新能源汽车的车主,政府还给予了一定的优惠政策。

他们可以享受到更低的停车费用或停车时长限制的放宽等福利。

这不仅鼓励市民购买新能源汽车,也推动了环保交通方式的普及。

二、停车位建设与管理西安市政府积极推动停车位的建设,以缓解停车难的问题。

首先,大力发展地下停车场和立体停车场,提高停车位的容纳量。

其次,加强对停车位的管理,清理非法霸占停车位等违规行为,确保停车资源的合理利用。

为了更好地引导市民选择合理的停车位置,西安市政府还在主要路段设置了停车指示牌,并通过移动应用程序提供实时停车位信息。

市民可以根据移动应用上显示的停车位信息,选择离目的地较近且停车位充足的停车场,提高停车的便捷性。

三、电子支付为了提升停车服务质量,西安市政府推广了电子支付方式。

市民可以通过手机APP或刷卡等方式进行停车费的支付,不再需要现金交费。

这种便捷的支付方式大大提升了停车的效率,减少了排队等待的时间,使停车体验更加顺畅。

电子支付还带来了一系列便捷功能,如停车提醒、缴费记录查询等。

市民可以通过手机随时查看自己的停车费用情况,避免忘记缴费或交错费用的尴尬局面。

四、加强监管与执法为了确保停车费管理的公平性和透明度,西安市政府加强了对停车费的监管与执法力度。

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停车管理系统,对违规收费和停车乱象进行打击。

西安市建筑工程停车位配建标准

西安市建筑工程停车位配建标准

西安市建筑工程停车位配建标准西安市建筑工程停车位配建标准是由西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制定,依据《城市居住区停车位设计规范》(GB 50376-2018)和《建筑工程设计标准》(GB 50096-2011)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配建标准。

根据西安市的城市规划和交通发展情况,建筑工程停车位配建标准有以下要求:1. 住宅区停车位数量根据不同住宅类型和户型,停车位数量要求不同。

一般情况下,住宅区停车位配建标准应不低于:每户公寓住宅配建不少于0.8个停车位,每户别墅住宅配建不少于2个停车位。

2. 公共建筑停车位数量公共建筑停车位数量根据建筑面积计算,一般情况下,配建标准应满足:医院每千平米医院建筑面积配建不少于1.5个停车位,学校每千平米建筑面积配建不少于0.8个停车位,商场每千平米建筑面积配建不少于1个停车位。

3. 停车位设计要求停车位的设计应符合规定的尺寸标准和便捷性要求,停车场出入口的位置、宽度、高度、坡度和路面状况也需要符合要求。

同时,停车场还应配备适量的安全设施,如警示标识、安全护栏等,保障车辆和人员安全。

4. 停车位分布要求停车位应均匀分布在建筑物周围,合理布局,保证车位利用率和车辆进出的便捷性。

停车场布局还需要考虑到停车场的容量和建筑周边的交通情况,考虑交通流线和停车场出入口的位置选择。

本标准适用于在西安市境内新建、重建、扩建及改建的各类不同性质、用途的建筑工程。

建筑工程停车位配建标准的实行,将有力推动城市交通和停车设施的建设,更好地满足市民日益增长的停车需求,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和居民的生活质量。

总之,西安市建筑工程停车位配建标准是一项重要的规划措施,通过规范建筑物停车位的配建设计,实现合理、便捷、安全地停车,促进城市交通发展,提高市民的生活质量。

西安市建筑工程停车位配建标准

西安市建筑工程停车位配建标准

西安市建筑工程停车位配建标准(修编)第一章总则1.1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有效缓解我市的停车供需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1.2本市各区及开发区(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区、阎良区、鄠邑区、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国际港务区、航天基地、阎良航空基地)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的配建适用于本标准,蓝田县、周至县及西咸新区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3城市建筑工程停车位的配置,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强制性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2.1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将规划区划分为四类停车分区,每类停车分区采用不同的停车位配建指标(见附表1和附表2)。

一类地区:明城墙内部地区;二类地区:明城墙和二环之间地区、二环和三环之间重点地区;三类地区:二环和三环之间除二类以外地区,以及三环外重点地区;四类地区:外围其他地区。

以上四类停车分区详细界限如下表。

表1 分区范围说明图1 停车分区示意图2.2附表1和附表2规定的配建标准为下限值,各类建筑停车位配建标准不得低于此值。

2.3建筑配建的停车设施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并与建筑主体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2.4《标准》规定的建筑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停车位为计算单位。

需安排的其它车型机动车停车位,除附表3中的特殊车位外,可按表2所列的换算值折合成小型汽车停车位进行计算。

表2 各种类型车辆停车位换算系数2.5大中专院校的教学建筑不做机动车配建要求,其办公及实验等建筑的泊位配建参照科研与企事业单位标准,其经济适用房参考限价商品房配建标准。

2.6建筑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机动车停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

2.7仅住宅类建筑可设置子母车位,每对子母车位按照1.5个车位计算,且占车库总停车泊位的比例不超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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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停车场建设管理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第一章? 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
第一条本细则所指公共停车场、配建停车场、平面式停车场、立体停车场解释如下:(一)公共停车场是指设置在城市商业区、中心区、交通枢纽点及城市干道两侧,为从事各种活动的出行者提供停车服务,投资和建设相对独立的路外停车场所。

(二)配建停车场是指为某一建筑或居住区配套建设的,提供与该建筑或居住区业务、生活相关的停车服务场所。

(三)平面式停车场是指在道路红线范围之外,利用空闲用地设置的地面公共停车场。

(四)立体式停车场是指以机械式停车库、多层停车楼及地下多层停车场为主要形式的公共停车场。

第二条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原则上限于城六区的公共停车场或配建停车场中超出标准数量的停车泊位。

第三条享受优惠政策的公共停车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停车场的立项完成于优惠政策颁布之后即2006年12月18日之后;
(二)平面式停车场的泊位在50个(含50个)以上,立体式停车场的泊位应在30个(含30个)以上;
(三)各项建设经营手续齐全,必须纳入正常工商税务管理。

第四条享受优惠政策的配建停车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配建停车场中超出配建标准的停车泊位;
(二)各项建设手续齐全;
(三)向社会开放,必须纳入正常工商税务管理。

第二章? 优惠政策的类型及标准
第五条优惠政策分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资金补助、税收优惠和优化经营条件
第六条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停车场,原则上可享受全部四种类型的优惠政策,符合第三条规定的配建停车场原则上只享受资金补助的优惠。

第七条停车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优惠标准为全额免缴。

第八条停车场建设的资金补助标准分为2000元、1500元、1000三个档次。

位于城墙内的,享受一类补助标准,为2000元/泊位;位于城墙外二环路以内的,享受二类补助标准,为1500元/泊位;位于二环路以外的,享受三类补助标准,为1000元/泊位。

对于二环外部分停车场供需差距较大的区域,可以适当提高补助标准,但以不超过二类补助标准为限。

第九条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内的立体式停车场,满足停车收费收入大于总收入70%的,从经营之日起,减免第1年企业所得得税,从第2年起,可按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享受15%优惠税率。

第十条优化停车场经营环境的优惠政策及措施包括:
(一)新建停车场周围200米范围内的道路停车场自停车场正式营业之日起一律取消;
(二)同步完善停车场周边市政公用设施的配套和停车诱导设施;
(三)对于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停车场,给予建设经营方附属事业经营权允许其进行汽车维修、保养、美容、洗车等服务活动及商业零售服务,商业经营用地不得大于停车场总面积的1/10。

第三章? 优惠政策的申请和执行程序
第十一条停车场建设优惠政策的申请和执行由西安市停车场建设管理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采取联席会议的形式,按照“一次审议,分步兑现”的方式操作。

第十二条公共停车场的立项及优惠政策的申请原则上一次审议确定,确定的内容包
(一)停车场的选址、建设规模、投资规模等;
(二)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及类型;
(三)资金补助标准;
(四)关闭道路停车场的位置、数量;
(五)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公共停车场优惠政策的兑现原则上在报建、竣工开业、运营三个阶段分步兑现。

报建时兑现城市配套费的优惠,竣工开业时兑现优化经营环境的措施,运营一年后符合条件的兑现税收优惠政策,补助资金在运营后三年中分三次兑现。

第十四条补助资金三年的兑现比例分别为总补助资金的40%、30%、30%。

第十五条公共停车场建设立项和申请优惠政策应提供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包含项目选址的意向、建设投资规模、申请的优惠政策及标准等。

第十六条配建停车场申请优惠政策应提供足以说明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相关文件。

符合条件的,分三次兑现资金补助。

第四章? 优惠政策的兑现责任
第十七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在项目报建时兑现,由市建委依据停车办的认定文件,按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资金补助由市财政局依据停车办的认定文件,按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税收优惠由经营者持停车办的认定文件及有关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按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优化停车场经营环境的优惠政策和措施由停车办一次性研究确定,由市交警支队及有关的业务具体主管部门按停车办通知执行办理。

第五章? 补助资金的管理及使用
第二十一条停车场建设补助资金来源主要为占道停车场收入、公共停车场经营权出让收入等。

第二十二条停车场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用于停车场建设的补助和公共停车场的建设投资。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三条擅自关闭、挪作他用或附属经营面积超标的,由停车办协同相关部门予以纠正。

拒不改正的,按《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西安市停车场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西安利用边角地块建立体停车场免缴城市配套费
今年3月,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西安市公共停车场建设优惠政策》和《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办法》两部地方性法规,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以营造安全、畅通、有序、文明的交通环境,有效缓解和逐步解决我市的停车供需矛盾。

《西安市公共停车场建设优惠政策》规定,我市将通过用地划拨、城市建设规费减免、资金补助和经营环境优化等四种方式,对公共停车场建设给予优惠。

多建的停车位
免缴城市配套费
该政策适用于我市主城区范围内依据停车场建设规划、计划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配建停车场超出配建标准10%以上泊位数以及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的公共停车场。

单独立项的公共停车场和配建超出规定的泊位面积全额免缴城市配套费;地下停车场兼顾人防需要,免收人防易地建设费;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免收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补偿费;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免收临时占道费、挖掘修复费(停车场建成后,建设单位负责对占用城市道路进行恢复)。

地下停车场
毎泊位补助2万元
停车场建设资金补助采取分区域按类别的标准执行,Ⅰ类区域为二环内及二三环之间的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和丈八北路以东的雁塔区;Ⅱ类区域为二三环之间的其他区域及航天基地;Ⅲ类区域为三环外的区域。

公共停车场建设的资金补助标准为:
多层停车楼,一类区域按20000元/泊位、二类区域按15000元/泊位、三类区域按10000元/泊位的标准给予补助;
塔库式机械停车场,一类区域按7000元/泊位、二类区域按5000元/泊位、三类区域按3000元/泊位的标准给予补助;
升降横移式机械停车场,一类区域按4000元/泊位、二类区域按3000元/泊位、三类区域按2
000元/泊位的标准给予补助;
地下停车场一律享受20000元/泊位的补助;
平面式停车场建成投用达到两年以上的,一律享受300元/泊位的补助;超过半年以上不足两年的,按临时停车场对待,在经营终止时一次性给予100元/泊位的补助。

对于配建停车场超出规定数量并对外开放的泊位,一类区域按2000元/泊位、二类区域按150 0元/泊位、三类区域按1000元/泊位的标准给予补助。

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的立体停车场并对外开放,资金补助参照执行;地铁沿线换乘公共及配建超出规定数量的停车场统一按照Ⅰ类区域相应标准执行。

利用边角地块建立体停车场
免缴城市配套费
新建停车场自正式营业之日起,周边200米范围内的占道停车场一律取消;对于新建泊位数超过50个的立体停车场,经市建委批准后,可配建不超过总面积15%的附属配套面积,涉及地铁站点周边换乘停车场建设的,配套面积比例可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30%。

已建成的老旧小区或单位利用其边角地块插建的立体停车场,建设面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范围,免缴城市配套费。

相关新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不达标将受重罚
新实施的《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办法》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将内部或者配建的停车场(库)对外开放,实行有偿使用。

建设项目应配建停车场或配建停车场不达标的,将处以违法工程整体造价5%~10%的罚款。

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停车位挪作他用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竣工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配建停车场情况进行专项审核,配建停车泊位不达标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经批准建成的停车场功能或者将停车位挪作他用。

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居住区闲置的土地、广场、学校操场、公园、绿地地下,可实施市场化方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停车位上不得设置障碍物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道路红线内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在停车泊位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

禁止利用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从事车辆清洗、维修、装潢、商品促销等经营活动。

设置道路停车场的同时,应当竖立统一的道路停车标志牌,公布路段名称、停车泊位数、收费标准及投诉监督电话等。

配建停车场不达标将处重罚
建设工程建成后,未配建停车场或者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标准的,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改正的,处以违法工程整体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擅自改变停车场功能或者擅自将停车泊位挪作他用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可从责令之日起,对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按停车位数,一个停车位一日罚款100元。

擅自设置道路停车场的,或擅自设置障碍物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可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上2000以下的罚款,并由相关管理部门负责清理取缔违法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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