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
关于加强城市停车位的规划、建设与管理的提案

关于加强城市停车位的规划、建设与管理的提案加强城市停车位的规划、建设与管理提案一、问题概述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人口不断增加,汽车保有量不断增长,导致城市停车位的需求日益紧张。
当前城市停车位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存在一些问题:规划不科学、建设不合理、管理不规范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提高城市停车位的数量和质量,提高停车位的使用效率,提高停车服务的水平,制定一系列措施加强城市停车位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势在必行。
二、规划加强1.加强停车位规划与城市交通规划的衔接。
在城市交通规划中要明确考虑到停车需求,合理规划停车位的分布,结合城市道路网、公共交通枢纽等要素,制定科学合理的停车位规划方案。
2.加强规划的科学性和灵活性。
严格控制地上停车位规划,优先考虑地下停车位的建设,合理利用空中停车位资源。
灵活运用停车位建设的技术手段,如机械式停车库、智能停车系统等,提高停车位使用密度。
3.加强各类场所周边停车位的规划。
结合商业、办公、居住等场所的停车需求,合理规划周边停车位,加强与场所的对接,满足各类场所的停车需求。
三、建设加强1.充分利用现有空地建设停车位。
对于城市中的空地资源,要进行合理评估,确保建设停车位的可行性。
通过政府投资、公共资源整合等方式,将这些空地转变为停车位,提高停车位的供给。
2.推动新建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等项目的停车位配建。
加大对开发商的政策支持与引导力度,鼓励项目开发商将合理比例的停车位配建到项目中,确保停车位的建设与房地产项目的相互支撑。
3.创新停车位建设模式,提高建设效率。
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停车位建设,鼓励PPP模式的应用,减轻政府负担,提高停车位的建设效率。
四、管理加强1.加强停车位管理的科技化应用。
借助高新技术手段,建立智能停车管理系统,通过车牌识别、移动支付等方式,实现停车场的自动化管理,提升停车位使用效率。
2.加强停车位管理的规范化。
建立完善的停车位管理制度,明确停车场的管理权责,规范停车位使用与收费行为,有效维护停车秩序,保障停车服务的公平、合法、有序。
停车建设管理工作情况汇报

停车建设管理工作情况汇报根据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计划,我们积极推进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截至目前,我们已完成了多个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工作,同时实施了相关管理政策和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加强改进和完善。
以下是我们近期的工作情况汇报。
一、停车场规划建设情况1.1 停车场规划设计根据城市规划,我们针对不同区域和需求制定了停车场规划和设计方案。
其中包括商业中心、居民区、办公区等不同场所的停车场规划设计。
同时考虑了停车位数量、停车设施配备、环境美化等多方面因素,为停车场建设提供了有效的指导和支持。
1.2 停车场建设进展在规划设计的基础上,我们组织了停车场建设工作。
通过招投标、施工管理等方式,确保了停车场建设的质量和进度。
目前,多个停车场已经完成了相关建设工作,并投入使用。
这些停车场的建设为城市居民和车辆提供了便利的停车场所,得到了广泛认可。
二、停车管理政策与措施2.1 停车管理政策为了加强对停车场的管理,我们出台了一系列的停车管理政策。
包括停车费用标准、停车场监控措施、停车场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政策。
这些政策的实施,有利于规范停车行为,提高停车场的利用率和管理效果。
2.2 停车场管理措施除了政策外,我们还采取了一些具体的管理措施。
比如增设了停车场的信息指示牌、设置了临时停车场、加强了停车场的巡逻和巡视等。
这些措施的实施,提高了停车场的管理水平,为车辆提供了更便利的停车服务。
三、存在的问题与挑战3.1 停车场利用率不高目前,部分停车场的利用率并不高。
主要是因为停车费用较高、停车位不足、停车环境较差等原因。
这些问题导致了停车场的利用率不高,需要我们加强改进和优化。
3.2 停车场管理不规范部分停车场存在管理不规范的情况。
比如停车场管理人员素质不高、停车场秩序混乱、停车场设施老化等。
这些问题影响了停车场的正常运行,需要我们加强管理和维护。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4.1 完善停车场设施为了提高停车场的利用率和管理效果,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完善停车场的相关设施。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为了规范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保障车辆的合理停放和交通秩序的顺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停车场建设要求:1. 停车场的选址应满足交通便利、安全可靠、地势平坦、无水淹、无沼泽、无污染等基本要求。
2. 停车场应具备清洁整洁、灯光明亮、环境优雅、安全设施完善等基本条件。
3. 停车场建设时,应考虑车位数量的合理配置,尽量满足车辆停放的需求,并合理设置各种车型车位。
4. 停车场应设有标志牌,包括停车场名称、车位编号、停车场规定等内容,便于车主了解和遵守。
5. 停车场应划分好入口和出口,并设置指示牌和标线,引导车辆有序进出。
二、停车场管理要求:1. 停车场管理单位应拥有相关资质,并配备专业人员进行管理。
2. 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制定停车收费标准,并公示在显眼位置,不得擅自调整收费项目及标准。
3. 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制定停车场使用规则,明确车辆进出的管理流程,确保停放车辆的安全。
4. 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定期进行设备和设施的维护、检修,保证其良好运行。
5. 停车场经营者应配备足够的监控设备,确保安全管理和车辆安全监控。
6. 停车场管理单位应设立车辆投诉受理专区,并及时解决车主的合理投诉。
7. 停车场管理单位应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指挥车辆有序停放,保持停车场的秩序。
三、停车场违规处理:1. 车辆临时停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间,超时停车需要缴纳相应的费用。
2. 车辆不得随意占用非指定车位停放,否则将被罚款或拖移车辆。
3. 车辆不得在停车场内乱停乱放,并禁止改装车辆停放。
4. 车辆不得随意倒车或逆行,以免造成交通事故。
5. 车辆不得在停车场内非法拦截或围堵他人车辆。
6. 车辆及车主不得损坏停车场设施,如设备、标线等。
在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各方应共同努力,做到依法合规、规范有序。
停车场不仅是车辆停放的场所,也是交通秩序的一部分,只有做到合理规划、科学管理,才能更好地为车主和社会大众提供便利。
福州市城市停车场建设管理规定

福州市城市停车场建设管理规定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法》和《福州市城市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是指对福州市城市停车场进行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的活动。
第二章停车场规划第三条市制定城市停车场规划,明确停车场的类型、规模和分布。
第四条停车场规划应考虑市民停车需求、交通拥堵情况、地理环境等因素。
第五条建设停车场应遵循规划要求,合理安排停车位数量和停车区域。
第六条停车场规划应公开征求市民意见,并经市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停车场建设第七条停车场的建设应符合市和相关部门的工程建设标准。
第八条建设停车场应保证土地的合法使用权和流动性,并合理规划周边交通设施。
第九条停车场建设应考虑可持续发展,采用环保的材料和技术。
第十条停车场建设应按照合理的时间节点进行,确保工期的合理控制。
第四章停车场管理第十一条停车场管理应按照规划和建设要求,进行车位划分、收费管理、安全维护等工作。
第十二条停车场管理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和标识,方便市民辨认和使用。
第十三条停车场管理应建立健全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停车场的管理效率。
第十四条停车场管理应加强监督和检查,及时解决停车场管理中的问题。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的,按照《福州市城市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停车场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给市民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附件:停车场规划示意图、停车场建设进度安排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城市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例,规定了城市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2. 城市管理条例:福州市地方法规,具体规定了福州市的城市管理事项。
2:第一章建设目的和依据第一条为了规范福州市城市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停车资源的利用率,便捷市民停车需求,根据《城市管理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福州市范围内所有的城市停车场,包括室内停车场和室外停车场。
第二章停车场建设规划管理第三条市负责制定福州市城市停车场建设的总体规划,并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
陇南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陇南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陇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05•【字号】•【施行日期】2012.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陇南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满足停车需求,规范停车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关于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的指导意见》、《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GA/T 850—2009)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道路路内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指根据规划统一建设以及公共建筑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的,为社会车辆停放提供经营服务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指单位和住宅区按照规定配套建设,主要供本单位人员、本居住区业主或者其他特定人群停放机动车以及危险化学品运输等特种车辆停放的场所;临时停车场,是指经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等临时设置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是指在不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在道路上设置并规定使用时间的临时停放机动车辆场所。
第四条按照政府主导、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的要求,以保障交通畅通有序、资源优化配置、群众出行方便为目的,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依法管理、节约资源、差别供给、停车需求调控管理以及高新技术引领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公安交管部门)具体负责停车场使用的管理监督,并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的有关工作。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为了规范城市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市民停车需求的同时提升停车服务质量,制定如下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一、停车场建设1. 停车场选址应满足交通便利、土地条件良好、周边环境安全卫生的要求。
2. 停车场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设计合理并与周边建筑、道路及绿化相协调。
3. 停车场应有明确的指引和标识,标示停车位数量,以便车主能够方便地找到车位。
4. 停车场应设置足够的照明设施和安全监控系统,确保车主的财产安全。
二、停车场管理1. 停车场应设有专门的管理机构或人员,负责停车场的管理和维护,提供优质停车服务。
2. 停车场应制定详细的停车费用标准,并在明显位置公示,不得随意涨价或变动费用。
3. 停车场应有规范的收费方式,如现金、电子支付等,便利车主缴纳停车费用。
4. 停车场应保证通道畅通,确保车辆出入便捷,同时要求车辆停放整齐,不得占用他人车位。
5. 停车场应定期进行卫生清洁,保持停车环境整洁卫生,配备垃圾桶等设施,并设置专门的残疾人停车位。
6. 停车场应提供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以满足环保交通工具的停车需求。
7. 停车场应定期进行设备维护和巡查,确保停车设施正常运行。
三、停车场监管1. 市政府应加强对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停车场涉及的违规行为。
2. 停车场管理机构应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提供相关的经营数据和资料。
3. 停车场管理机构或人员不得收取任何未经批准的费用,不得进行乱收费、超收费等行为。
4. 公安部门应加强对停车场的安全监管,防范和打击停车场内的违法犯罪行为。
5. 监管部门应建立投诉渠道,接受市民对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投诉,并及时处理和解决问题。
以上是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规定,通过制定和执行这些规定,能够提升城市停车服务的质量,满足市民停车需求,减少交通堵塞问题,同时保障车主的财产安全和交通安全。
各相关部门和市民应共同遵守这些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停车秩序。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5篇)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配建或增建停车场;有条件的小型公共建筑须配建自行车停车场。
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规划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批准施工。
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区,应根据需要配建相应的停车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的停车场。
应当配建停车场而未配建或停车场地不足的,应逐步补建或扩建。
第六条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临时占用停车场作为非停车之用时,应征得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改变停车场的使用性质,须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第七条需要利用街道、公共广场作为临时停车场地的,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统一规划,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八条公共停车场可以收取停车管理费,有条件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专用停车场,也可以收取停车管理费。
在停车场停车者,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
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兴建公共停车场,建设者可按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收取停车管理费。
2024年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

2024年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停车场的建设与管理,提高城市道路交通效率,维护市民的正常出行秩序,根据《城市交通管理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道路范围内的所有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停车场应当根据城市的交通需求、道路条件和规模,合理确定停车场的数量、布局和规模。
第四条市政府应当制定停车场建设规划,包括停车场的总体布局、规模和类型。
并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引进有资质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资本参与停车场的建设与管理。
第五条停车场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环保要求,采用现代化技术和设施,提高停车场的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六条停车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公示、告知等方式,向周边居民和单位说明停车场的规划、施工和使用情况,并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停车场建设第七条停车场的建设应当考虑到附近居民的出行需求和停车需求,合理设置停车位和停车泊位。
第八条停车场的进出口应当方便,与周边道路的连接顺畅,确保车辆的顺利进出。
第九条停车场的地面应当铺设适当的材料,以防止积水和污泥,保持停车场的整洁。
第十条停车场应当设置充电桩、电子支付等配套设施,满足市民的多样化需求。
第十一条停车场应当设置合理的通道和标示,方便车辆进出与停放。
第十二条停车场的照明设备应当满足相关标准,确保停车场充足的照明亮度,提高车辆和行人的安全性。
第十三条停车场应当设置足够数量的监控设备,保障车辆和财产的安全。
第十四条停车场应当设置适当数量的无障碍设施,方便行动不便的人士停车和进出。
第三章停车场管理第十五条停车场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明确负责人和运营单位,确保停车场的正常运营。
第十六条停车场应当制定停车收费规则,并向停车用户公示。
第十七条停车场应当设置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停车场的管理、维护和安全工作。
第十八条停车场应当加强对停车车辆的监控和管理,确保车辆的安全和秩序。
第十九条停车场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诉和反馈机制,及时处理和解决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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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
关于**区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管理的建议近年来,**市机动车辆增加速度较快,城市道路建设力度也不断加大,道路面积不断增加,而且城区2017年新增了6000多个停车位,但我市城区机动车保有量增速过快和我区土地资源高度紧缺,造成城市建设仍赶不上车辆的增加。
由于停车设施总量严重不足、配置不合理、利用效率低和停车管理不到位而导致了严重的停车难、交通拥堵等问题,影响了我区居民生活质量,严重制约了**区的可持续发展。
未来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合作进一步深化及港珠澳大桥的开通,**市作为珠三角连接大西南的枢纽门户城市日渐显现,必将带来更加繁忙的交通和更多的停车需求。
因此,加快我区停车设施建设规划及管理已经迫在眉睫。
一、我区停车场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区配建停车场规划建设与使用跟踪管理脱节。
各部门对配建停车场的建设缺乏跟踪监督,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划要求配建停车场或配建停车场是否被改变用途,有关管理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往往得不到有效的控制。
主要表现为:一是对规划的执行不力。
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大型饭店、高层建筑、公共建筑、商业街、住宅小区等都必须按建设面积配建或增建一定比例的停车场地,但是由于开发和经营者往往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在新建改建时并没有在建设区域内留出或配建与自己经营规模
相适应的停车场,导致许多大型建筑和商业区停车场地明显不足。
二是停车场地被挪用或私用。
有些建筑虽然在建设时按规定配建了停车场,但由于后期的监督管理不严,已建的停车场被挪用或被改成了经营场所。
如**四路上沃尔玛与丽湖大酒店之间的大量停车位就被某游戏厅占用没有对外开放。
这对原本就不足的停车场地来说是雪上加霜。
(二)我区路内违章停车乱象严重。
由于路内停车多不收费,商铺利用广告牌、水泥墩、电动单车占据停车位,更有部分僵尸车停在划线车位超过几个月。
由于违章停车路段的大量存在,加上监管力度不足,使得这种路边违章停车的现象随着机动车拥有量的增加有增无减,严重干扰了违章停车路段正常的交通功能。
如在餐饮业比较发达的路段,因缺乏配套停车设施,周边也没有足够的公共停车位提供,造成就餐时间违章停车现象的产生,导致大量车辆在商业街两边随意停放。
二、对我区停车场建设规划及管理的几点建议。
从改善城市交通环境,引导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加强城市停车管理等方面综合考虑,以缓解停车难和交通拥堵矛盾,现就我区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明晰停车位产权,合理划定车位。
我市道路比较宽阔,许多建筑物还退让了道路红线,许多道路人行道也宽阔,但是有关部门划定停车位时,往往不考虑道路红线,随意施划。
实
际上,红线以外的地方不属于道路,不能施划;
还有一些宾馆、酒店、商家在道路红线以内私自施划停车位,仅供自己或顾客使用,甚至派保安看管,有些还私自收费,引发一系列纠纷。
因此,交警、建设等有关部门应该明确停车位产权,在道路红线外的停车位,应由停车位用地的使用权人决定,在道路红线内的车位,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只能有法定管理部门施划。
(二)实施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优惠政策、利用大型公共绿地及学校操场建设地下停车场等途径,加大建设力度。
在资金方面,除了政府要增加建设资金外,可借鉴国外一些做法,吸收民间资本参与停车场建设,如采取BOT等方式,前期由民间投资者建设停车场所及设施,让其经营、管理,一定时期后再作为公共设施,由政府回收。
有关部门应组织力量,对停车场进行清理、整顿,对闲置、挪用和改变使用性质的地下停车场,由规划、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恢复并依法实施处罚。
(三)鼓励中心城区范围内机关企事业单位自有停车场社会化运作。
我市中心城区机动车数量有一个规律性变化,在周末和节假日有大量的人员开车进入城区购物,停车位爆满。
而这一时段正好是机关事业单位休息的时间,许多停车场处于空闲状态。
可以鼓励中心城区范围内机关企事业单位自有停车场社会化运作,如星湖管理局里面的停车位可以对外开
放,最大程度地利用好停车的空间,一定程度缓解节假日停车高峰。
以政府为主导,鼓励有条件的部门机关、企事业单位将内部停车设施在非工作时间提供停车服务,让闲置车位成为一种大众共享的社会资源。
(四)因地制宜、多策并举,充分利用停车资源和空间,引入立体停车设施。
对于商业中心地区,如**四路、天宁北路、东门广场地区是我区当下及未来商业、旅游观光等的重点地区,也是城市停车问题和矛盾相对突出的地区,此类地区应为公共停车场布局规划的重点地区,对现有停车场进行机械式立体停车库改造,充分利用空间。
可以在东门广场、星湖湾公园、华侨大厦、**体育馆等空地投资修建了四层高的机械式立体停车库,同样面积的场地能停放数量四倍车辆,相比较综合经济效益很明显。
此外,学习借鉴其他地方停车管理中的成功经验,鼓励采用网络资源信息平台,如“车巢网”、“My车网”闲置车位共享平台,二维码扫描停车等。
大力推进停车设施新技术应用,发展交通诱导系统,为驾驶员提供停车点位置及空闲率信息,合理高效利用停车位资源,充分提高停车位的使用周转率。
对于居民区密集地段,在不影响小区安全,不占用小区消防通道前提下,经居住小区业主同意,可统筹利用小区的空余场地及相关空间,改建扩建临时停车设施。
另外,发挥道路停车联席会商机制作用,在不影响道路交通和治安管理的前提下,在小区周边道路设置
夜间临时停车泊位,由街道社区统一组织夜间临时停车,并落实所停车辆的日间驶离措施,确保白天交通通畅。
(五)改革停车收费制度。
目前,我市大部分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不收费,车主只愿在路边停车而不愿将车开进收费停车场,路边临时停车泊位总是满满当当,直接影响停车场收益,不利于停车产业发展。
而在香港、上海、广州等一些发达城市路边停车不仅要收费,而且是用咪表计费,价格要高过路外停车场许多,充分体现服务短时停车功能,路面停车周转率很高。
我市应当尽快建立路边临时停车收费制度,不仅能解决一些社会就业岗位,也能够通过价格杠杆,使专业停车场、路边临时停车点的停车收费形成合理价差,有效引导机动车到停车场停放,减少路边临时停车点的停车压力和交通流量。
尽快出台停车管理办法,推进设立临时占道停车咪表收费工作。
建议在**四路、天宁路、工农路、文明路、建设三路等道路设立临时占道停车咪表,推行有偿临时占道停车,以此抑制市民出行开车的频率,并出台《**市**区机动车辆临时占道停车咪表管理办法》,以规范停车消费者与管理者的行为,对停车不刷卡、超时不补费者采取切实可行的处罚措施,以制止无偿侵占道路停车资源行为。
(六)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范停车场管理,明确各部门责任及跟踪监督。
相关部门出台具操作性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从法律层面更明确更具体地完善和规范停车场的
管理。
加强学校、医院等周边高峰临时停车管理,如**妇幼保健院、第二人民医院、机关幼儿园等,调整完善禁停、临时停放等标志标识。
随着土地利用、交通量、停车需求的变化,适时调整泊位的设置,对设置不合理的路内停车场应予以及时撤除和改进。
停车设施建设的优劣,在某种程度上代表着城市发展水平和精神面貌,关系到我市现代宜居城市建设的形象。
“宜居城市”已经成为**市的金字招牌。
然而,除了自然环境,实现社会环境的“宜居”也是应有之义。
交通顺畅有序、生活方便便利是宜居城市最核心的影响因素,因此加强城市停车管理,科学规划我区停车场建设,改善我区交通环境势在必行。
一方面要立足当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着力缓解居住区、学校、医院等社会呼声强烈、供需矛盾突出区域的“停车难”矛盾。
另一方面要着眼长远,进一步完善停车体制、机制和法制,加强停车规划制定、政策研究和信息化建设,促进我区停车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由此,使我区乃至**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宜居”。
提案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