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

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实施日期】2009/11/01【颁发文号】哈规联〔2009〕1号【失效日期】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哈尔滨市公安局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哈尔滨市交通局关于实施《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告为逐步解决我市城市停车基础设施欠账问题,加快我市静态交通配套设施建设,促进停车事业健康有序和谐发展,构建高效快捷并与城市规模、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动静态交通服务系统,规范停车场(库)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停车场规划导则》、《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哈尔滨市综合交通规划》等有关法律和规范要求,现制定并实施《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特此通告。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哈尔滨市公安局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哈尔滨市交通局二OO九年十月二十六日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对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强制性规定的要求,解决我市多年停车基础设施欠账问题,规范停车场(库)的建设行为,缓解日益突出的停车矛盾,促进我市停车事业健康有序和谐发展,构建高效快捷并与城市规模、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动静态交通服务系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及规范,结合我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由规划、建设、公安、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国土和交通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参与相关管理。
第四条配建停车场(库)是指为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配套建设的停车场所,主要为该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业务、生活活动相关的驾车者提供停车服务。
各省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实用标准汇总情况

各省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汇总Parking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s目录:一、北京市标准二、上海市标准三、天津市标准四、重庆市标准五、浙江省标准六、山东省标准七、南京市标准八、长沙市标准九、沈阳市标准十、哈尔滨市标准一、北京市标准依据《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5.2.2 机动车1.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下列大中型公共建筑, 均须按照本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含停车库,以下简称停车场)。
(1).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饭庄。
(2).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电影院。
(3).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 )的旅馆、外国人公寓、办公楼、商店、医院、展览馆、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
现有停车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应按本规定逐步补建、扩建。
小型汽车按每车位40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8平方米计算。
(2)旅馆中的一类指《旅游旅馆设计暂行标准》规定的一级旅游旅馆,二类指该标准规定的二、三级旅游旅馆,三类指该标准规定的四级旅游旅馆。
(3)餐饮中的一类指特级饭庄,二类指一级饭庄。
(4)商场中的一类指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二类指建筑面积不足10000平方米的的商场。
(5)体育场馆中的一类指15000座位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位以上的体育馆,二类指不足15000座位的体育场或不足3000座位的体育馆。
(6)多功能的综合性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车位按各单位标准总和80%计算。
7.1.2 布局要求4.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2)其它各型车辆停车位的换算办法,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的有关规定。
(3)配建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
二、上海市标准依据《上海市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9 建筑工程配置停车位指标70、建筑工程配建的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以小型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各类车辆的换算当量系数应符合以下规定:机动车类:小型车为1.0。
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0.23•【字号】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施行日期】2020.10.23•【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2020修正)(2012年7月31日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19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6月30日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20年10月22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二十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使用与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发展,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改善停车环境及道路交通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建成区内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停车场,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或者配套建设的,以及在道路以外临时占地设置的,为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为本单位、本居住区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车行道、人行道、公共广场、桥下空地等城市道路范围内统一施划的,为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停车场设置、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方便群众、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国内部分城市医院车位配比

1、北京
根据《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第5.2.2条
医院市级每1000平方米建筑配件6.5个小型汽车为、40个自行车。
区级每1000平方米建筑配件4.5个小型汽车为、40个自行车。
1、上海
根据《上海市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第5.2.8条
3、天津市
根据《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第4.0.6条
4、浙江省
根据《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第5.0.11条
5、山东省
根据《山东省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必维设置标准》
6、南京市
根据《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
7、长沙市
根据《长沙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规划设置准则》
8、沈阳市
根据《沈阳市建筑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规定(试行)》
9、哈尔滨市
依据《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 库) 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10.深圳市<深圳市医院建设标准>第二十一条
11.香港规划标准及指引第八章表3。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浙江省标准城市建筑和道路交通工程停车库(场)设计、设置规则(修订稿)2004年2月目录1 总则 (1)2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的一般规定 (2)3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的总平面布局、布置 (5)4 建筑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体系 (17)5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停车库(场)的一般规定 (24)附录A (32)附录B (33)1 总则1.0.1为保证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改善城市道路静态交通环境,使本省大、中、小城市的建筑、道路交通工程的停车库(场)规划、设计、建设符合城市交通组织需要和管理要求,特制定本规则。
1.0.2城市建筑、道路交通工程的停车库(场)设计、设置,必须保障交通安全,配置合理,使用方便,并应满足道路动态交通、城市环境保护、城市防灾安全的要求。
l.0.3本规则适用于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道路交通工程中的停放标准车型的公共停车库(场)和专用停车库(场),特种车型的停车库(场)参照执行。
1.0.4城市建筑、道路交通工程的停车库(场)的设计、设置,除执行规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及本省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2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的一般规定2.0.1城市大型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批选址意见书或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并提供交通影响评估报告书。
城市大型建筑工程项目指:(1)规划城市中心区内,建筑规模超过1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2)规划城市副中心区、卫星城中心区内,建筑规模超过3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10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3)除上述(1)、(2)以外的城市其他地区,建筑规模超过5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20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4)交通枢纽、停车泊位在300辆以上的城市大型汽车停车库(场)等城市交通设施项目;(5)上述公建、住宅和城市交通设施项目的改建扩展项目。
2.0.2城市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配建停车库(场)应与主体建筑位于道路的同侧,并在建筑项目用地范围之内,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00m。
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审批工作流程

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审批工作流程一、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哈尔滨城市总体规划3.哈尔滨控制性详细规划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5.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6.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提高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规划设计质量的指导意见7.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新建住宅项目中配置一定比例廉租住房的意见8.新建住宅项目配建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暂行意见9.哈尔滨市住宅区公益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10.哈尔滨市建设项目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1、《哈尔滨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二。
相关审批阶段和审批流程(一)《规划条件》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阶段1.以出让方式供地的项目:审批项目(1)规划条件及附图(2)同意房屋征收的函(仅限棚户区改造)及附图。
必要的材料(1)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将该项目纳入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文件;(2)国土资源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城乡规划局咨询项目用地规划条件的文件。
③数字地形图(即航测图)包含5条线;(四)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院设计的初步规划方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征集范围方案;⑤展示环境照片⑥当地政府向城乡规划局申请同意房屋征收的文件。
⑦发改部门出具的房屋征收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特定过程(1)符合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由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列入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市城乡规划局发函询问项目用地的规划条件→实地考察→初步规划方案和城市设计方案审查→市城乡规划局向市国土所出具《规划条件》及规划条件附图储备中心,同时向房屋征收部门出具同意房屋征收的函(仅限棚户区改造)及附图→房屋征收部门进行房屋征收和国土资源管理。
(二)不符合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项目首先,城乡规划的修改程序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①不涉及城市总体规划修改的项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报告→召开专家评审会→获得规划法定审批规划审查委员会会议批准→征求规划区相关部门和有权人意见→获得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批准→公示30天→市政府出具批准文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0.03.09
•【文号】建标[2010]33号
•【施行日期】2010.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0]33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8]24号)的要求,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组织编制的《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年三月九日。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有效性】有效【法规名称】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的通知【颁布部门】公安部/建设部【颁布日期】1988年10月03日【实施日期】1989年01月01日【正文】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的通知现将《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护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
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配建或增建停车场;有条件的小型公共建筑须配建自行车停车场。
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规划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批准施工。
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区,应根据需要配建相应的停车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的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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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实施日期】2009/11/01【颁发文号】哈规联〔2009〕1号【失效日期】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哈尔滨市公安局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哈尔滨市交通局关于实施《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告为逐步解决我市城市停车基础设施欠账问题,加快我市静态交通配套设施建设,促进停车事业健康有序和谐发展,构建高效快捷并与城市规模、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动静态交通服务系统,规范停车场(库)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停车场规划导则》、《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哈尔滨市综合交通规划》等有关法律和规范要求,现制定并实施《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特此通告。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哈尔滨市公安局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哈尔滨市交通局二OO九年十月二十六日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对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强制性规定的要求,解决我市多年停车基础设施欠账问题,规范停车场(库)的建设行为,缓解日益突出的停车矛盾,促进我市停车事业健康有序和谐发展,构建高效快捷并与城市规模、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动静态交通服务系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及规范,结合我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由规划、建设、公安、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国土和交通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参与相关管理。
第四条配建停车场(库)是指为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配套建设的停车场所,主要为该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业务、生活活动相关的驾车者提供停车服务。
公共停车场(库)是指主要为从事各种活动的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场所。
第五条公共停车场(库)随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置,在建设项目招拍挂时由中标单位承建,并同建设项目自身的配建停车场(库)共同建设。
非招拍挂且处于静态停车需求较大地段的建设项目在配建自用停车场(库)时,必须同时建设公共停车场(库)。
第六条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的选址应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应符合有关城市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一)应选址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二)应选址在道路红线以外人口和商业比较集中、交通出行量较大或静态停车需求较高的地段。
第七条下列区域必须设置服务于社会的公共停车场(库):(一)市、区级中心商业区;(二)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点);(三)各类大、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四)体育场馆、会展场馆、影剧院、音乐厅、博物馆;(五)各类医院、旅馆;(六)火车站、机场、码头、地铁换乘站等交通枢纽;(七)各级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公共服务场所;(八)城市出入口干道过境车辆停车需求集中的区域;(九)其它公共停车需求较大的区域。
第八条城市规划区内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0平方米且与交通运输有关或有静态停车需求的建设项目,必须配建相应规模的配建停车场(库)。
城市规划区内,凡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其他各类建设项目,必须配建相应规模的配建停车场(库)。
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内,建筑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包括3万平方米)的新建居住项目和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包括5000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项目,应设置一定泊位的公共停车场(库)。
第十条配建停车场(库)按附表-1(a-i)规定指标进行设置。
附表-1(a) 住宅类建筑物停车场配建标准建筑物类型类别单位配建停车场(库)泊位数住宅类建筑物别墅①泊位/户2.0高级住宅②泊位/户1.0一般住宅③泊位/户0.5-1.0注:①别墅是指独门独院、两至三层楼形式,占地面积较大,容积率很低的住宅。
包括独栋别墅、联排别墅、双拼别墅、叠拼别墅等。
②高级住宅指城市三环路内高层住宅和户均建筑面积大于等于90平方米的多层住宅。
③一般住宅指三环路内户均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的多层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享受政府特殊政策的住宅和三环路以外住宅。
附表-1(b) 商业类建筑物停车场配建标准建筑物类型类别单位配建停车场(库)泊位数机动车装卸商业类建筑物市、区级商业中心泊位/100㎡建筑面积0.5-1.00.02其它地区商业中心泊位/100㎡建筑面积0.7-1.20.02普通零售泊位/100㎡建筑面积0.5-1.00.02独立超市泊位/100㎡建筑面积4.00.03蔬菜农贸市场泊位/100㎡建筑面积0.5-1.00.03批发市场泊位/100㎡建筑面积1.0-2.00.03装卸是指货车的装卸泊位,按大型车单车停放面积考虑,不进行当量换算。
附表-1(c) 办公类建筑物停车场配建标准建筑物类型类别单位配建停车场(库)泊位数办公类建筑物行政办公泊位/100㎡建筑面积0.8-1.0中心区商务办公/其它地区普通办公泊位/100㎡建筑面积0.5-1.0其它地区高级商务办公泊位/100㎡建筑面积1.0附表-1(d) 文体教育类建筑物停车场配建标准建筑物类型类别单位配建停车场(库)泊位数文体教育类建筑物博物馆、图书馆泊位/100㎡建筑面积0.5展览馆泊位/100㎡建筑面积0.6一类影剧院泊位/100座位5.0二类影剧院泊位/100座位3.0一类体育场馆泊位/100座位5.0二类体育场馆泊位/100座位2.0三类体育场馆泊位/100座位1.5幼儿园泊位/100师生2.0-3.0小学及普通中学泊位/100师生1.5-3.0重点中学泊位/100师生2.0-3.0成人教育泊位/100师生0.5-1.5附表-1(e) 厂房、仓库类建筑物停车场配建标准建筑物类型类别单位配建停车场(库)泊位数机动车装卸厂房仓库类建筑物厂房泊位/100㎡建筑面积0.6仓库泊位/100㎡建筑面积0.05注:装卸是指货车的装卸泊位,按大型车单车停放面积考虑,不进行当量换算。
附表-1(f) 餐饮、娱乐类建筑物停车场配建标准建筑物类型类别标准配建停车场(库)泊位数餐饮娱乐类建筑物一类餐饮泊位/100㎡建筑面积4.0二类餐饮泊位/100㎡建筑面积2.5娱乐泊位/100㎡建筑面积2.5注:一类餐饮是指建筑面积在1000㎡以上(含1000㎡)二类餐饮是指建筑面积在200-1000㎡之间(含200㎡)附表-1(g) 旅馆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标准建筑物类型类别标准配建停车场(库)泊位数旅馆类建筑物普通旅馆泊位/100㎡建筑面积0.5高级旅馆泊位/100㎡建筑面积1.0注:普通旅馆指三星级(含三星)以下宾馆和旅馆;高级旅馆指四星级以上宾馆附表-1(h) 医院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标准建筑物类型类别标准配建停车场(库)泊位数医院类建筑物一类医院泊位/100㎡建筑面积3.0二类医院泊位/100㎡建筑面积2.0独立门诊部泊位/100m2建筑面积1.0注:一、二类医院必须按总建筑面积设救护车车位,有住院急诊的必须设出入口广场。
独立门诊部与家属住宅在同一院落的,停车场指标分开计算,并叠加。
附表-1(i) 交通枢纽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标准建筑物类型类别标准配建停车场(库)泊位数交通枢纽类建筑物火车站、客运站泊位/高峰日每百位旅客0.3-0.5机场泊位/高峰日每百位旅客0.4-0.5码头泊位/高峰日每百位旅客0.2-0.3第十一条公共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在城市内环区内应不大于200米,在城市二环以外地区应不大于300米。
公共停车场(库)配建指标按附表-2(a-h)设置:附表-2(a) 住宅类建设项目公共停车场(库)建设指标建设项目类型建设规模(万平方米)必建公共停车场(库)泊位数住宅类建设项目建筑面积3—5(包括3万平方米)30—50个建筑面积5—10(包括5万平方米)50—80个建筑面积10—20(包括10万平方米)80—125个建筑面积20—40(包括20万平方米)125—200个建筑面积40以上(包括40万平方米)200—350个附表-2(b) 办公商业类建设项目公共停车场(库)建设指标建设项目类型建设规模(万平方米)必建公共停车场(库)泊位数办公商业类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小于等于0.5万平方米30—50个建筑面积0.5—2(包括2万平方米)50—100个建筑面积2—5(包括5万平方米)100—200个建筑面积5—10(包括10万平方米)200—300个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以综合交通评价结论为准附表-2(c) 交通类建设项目公共停车场(库)建设指标建设项目类型建设规模必建公共停车场(库)泊位数火车站特大型火车站指客运中心站和高速铁路客运站不少于500个大型火车站指客运副站和次中心车站不少于200个中小型火车站小型辅助客运车站不少于50个公路客运站一级公路客运站日发送旅客折算量7000-10000人次不少于300个二级公路客运站日发送旅客折算量3000-6999人次不少于200个三级公路客运站日发送旅客折算量500-2999人次不少于80个四级公路客运站日发送旅客折算量500以下人次不少于40个飞机场不少于700个附表-2(d) 会议展览类建设项目公共停车场(库)建设指标建设项目类型建设规模必建公共停车场(库)泊位数会议展览类建设项目市级以上会议展览类项目不少于800个其他会议展览类项目不少于350个博物馆类项目不少于150个一般展览馆、图书馆类项目不少于60个附表-2(e) 体育场馆类建设项目公共停车场(库)建设指标建设项目类型建设规模必建公共停车场(库)泊位数体育场馆类建设项目一类体育场馆观众席数量在40000-60000个不少于1000个二类体育场馆观众席数量在20000-39999个不少于500个三类体育场馆观众席数量在5000-19999个不少于200个附表-2(f) 影剧院类建设项目公共停车场(库)建设指标建设项目类型建设规模必建公共停车场(库)泊位数影剧院类建设项目一类影剧院观众容量大于1600个不少于60个二类影剧院观众容量在1200-1600个不少于30个其他影剧院观众席容量在1200个以下不少于20个附表-2(g) 教育类建设项目公共停车场(库)建设指标建设项目类型建设规模必建公共停车场(库)泊位数教育类建设项目幼儿园类建设项目不少于50个中小学类建设项目不少于100个大学、成人教育类建设项目不少于300个附表-2(h) 医院类建设项目公共停车场(库)建设指标建设项目类型建设规模必建公共停车场(库)泊位数医院类建设项目一类医院不少于500个二类医院不少于200个独立门诊及专科医院不少于50个第十二条配建停车场(库)一般采用地下停车库、结建式停车库和地面停车库、位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