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重庆市“十二五”规划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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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01•【字号】渝办发[2004]329号•【施行日期】2004.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4]329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安全生产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一日重庆市安全生产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实施“科技兴安”和“人才兴安”战略,充分发挥安全生产技术专家的作用,进一步加强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安全生产技术专家库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4〕80号)、《重庆市重大、特大及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程序》(渝办发〔2004〕318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安全生产技术专家库是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直接领导下的非常设组织。

专家库的成员系非专职人员,根据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授权,完成指定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三条专家库成员由本市相关行业、领域的专家及市外有关专家组成。

第四条专家库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一般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二)熟悉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三)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理论,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四)思想政治素质较高,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勤政廉洁;(五)身体健康,能够参加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活动。

第五条专家库成员聘任程序:(一)推荐。

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管理机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专业技术协会、中直驻渝单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渝单位等有关单位推荐;(二)审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复议工作基本规范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复议工作基本规范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复议工作基本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08•【字号】渝办发[2011]357号•【施行日期】2011.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复议工作基本规范的通知(渝办发〔2011〕35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重庆市行政复议工作基本规范》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重庆市行政复议工作基本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工作,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依法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负有行政复议职责的工作部门(以下统称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行政复议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行政复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认真研究解决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问题。

对重要行政复议案件亲自审理和签署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将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情况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体系。

第二章行政复议机构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为行政复议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四)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五)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六)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七)其他法定职责。

第五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行政复议能力建设,使其能够全面履行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宣传指导和监督管理等行政复议职责。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31•【字号】渝办发[2012]97号•【施行日期】2012.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渝办发〔2012〕9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本规划根据《国家人口发展“十二五”规划》、《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重庆市“十二五”社会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精神编制,旨在阐明“十二五”时期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基本思路、发展目标和工作重点,是指导未来五年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是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依据。

一、发展成就“十一五”期间,全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基本实现工作重点由控制人口数量向统筹解决人口问题转变,人口朝着均衡方向发展,人口计划生育事业取得新的成就。

低生育水平保持稳定。

稳定低生育水平长效机制基本建立。

特殊人群违法生育专项治理收效明显,政策统筹能力有所增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初步建立,基层基础工作进一步规范。

“十一五”时期,全市人口自然增长率低于4‰,圆满实现既定目标。

妇女总和生育率稳定在1.40左右,为全国保持低生育水平作出了贡献。

人口素质稳步提高。

开展出生缺陷三级干预,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覆盖人群不断扩大,出生缺陷发生率有所下降。

各级教育普及水平进一步提高,每十万人口具有大学(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人数达到8643人,比“十一五”初期增加1倍以上。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编制“十二五”规划的工作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编制“十二五”规划的工作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编制“十二五”规划的工作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05•【字号】渝府发[2009]102号•【施行日期】2009.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编制“十二五”规划的工作意见(渝府发[2009] 10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科学编制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是政府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十二五”是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是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的五年,是纵深推进西部大开发战略的五年,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承上启下的五年,是妥善应对国内外发展环境重大变化、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五年,更是落实“314”总体部署、贯彻国发 (2009)3号文件、全面推进全市统筹城乡改革发展的五年。

科学编制和实施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任务艰巨,意义重大。

为切实开展好“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编制“十二五”规划的总体要求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战略思想,以“314”总体部署为总纲,规划目标要全面反映建设西部地区重要增长极、长江上游地区经济中心、城乡统筹发展直辖市以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阶段性要求,规划内容要以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和创新发展模式为主线,把普遍提高人民富裕程度,使广大人民群众分享发展成果放在更加重要位置,重点体现加快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的战略性突破、内陆开放水平的战略性提升、社会建设的战略性推进、可持续发展能力战略性增强等方面的要求,编制出能科学指导全面提升直辖市综合实力、区域竞争力、综合服务能力的具有前瞻性、战略性、可操作性的发展规划。

以发展为主题,做好“五个坚持”:--坚持抢抓机遇率先发展。

抓住重要机遇期,坚定不移地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第四届重庆市人民政府立法评审(行政复议咨询)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第四届重庆市人民政府立法评审(行政复议咨询)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第四届重庆市人民政府立法评审(行政复议咨询)专家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15•【字号】渝府办发[2013]190号•【施行日期】2013.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第四届重庆市人民政府立法评审(行政复议咨询)专家委员会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9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进一步推进科学民主立法,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第四届重庆市人民政府立法评审(行政复议咨询)专家委员会,聘请以下32名同志为第四届重庆市人民政府立法评审(行政复议咨询)专家委员会成员:主任委员:岳彩申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副主任委员:谭启平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委员:陈忠林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杨春平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教授张舫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步文西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王学辉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盛学军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教授孙兵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杨明成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杨杰重庆市委党校法学部教授黄文重庆工商大学廉政与法制研究所所长杨和义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熊志海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方令重庆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研究员郭振杰重庆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宋令友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退休法官、原副院长皮宗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退休法官、原副巡视员马竹(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退休法官、原副庭长张力(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退休法官韩德云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袁小彬重庆中豪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彭静(女)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家学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孙渝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主任徐丽霞(女)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主任XXX 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友坤重庆恒泽律师事务所主任孙发荣(女)重庆聚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怡(女)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主任甘伟宏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向前重庆向前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重庆市人民政府立法评审(行政复议咨询)专家委员会负责组织对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送审稿的评审工作,参与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送审稿的起草工作,参与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工作,对市政府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6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6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6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4月29日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方案为平稳有序、科学高效地开展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3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强制性标准制定原则和范围,在全面分析我市强制性地方标准现状的基础上,于2016年5月底前,提出重庆市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意见,报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国务院标准化联席会议)办公室;2016年12月底前,根据国务院标准化联席会议的审定结论,对不再适用的重庆市强制性地方标准予以废止,不宜强制的转化为推荐性地方标准,确需强制的向国务院标准化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继续有效或整合修订的建议,全面完成整合精简工作,逐步解决强制性标准存在的交叉重复矛盾、超范围制定等问题,实现“一个市场、一条底线、一个标准”。

二、工作范围本次整合精简的工作范围包括市质监局、市城乡建委、市卫生计生委批准发布现行有效的强制性地方标准,以及已经立项、正在制定过程中的强制性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

三、工作原则(一)明确责任。

按照“谁发布、谁清理”的原则,由市质监局、市城乡建委、市卫生计生委牵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共同推进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委员会的通知-渝办发[2009]21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委员会的通知-渝办发[2009]21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委员会的通知
正文: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委员会的通知
(渝办发〔2009〕21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9〕62号)精神,经与有关方面协商并经市政府同意,成立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委员会。

现将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主任:
谢小军市政府副市长
副主任:
张明树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宗清市质监局局长
成员:
刘卫东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徐青市科委副主任
陈元春市财政局副局长
何为市外经贸委副主任
刘加才市国资委副主任
何志明市地税局副局长
黄红市环保局副局长
蓝庆华市统计局副局长
陈文渝市工商局副局长
王戈阳市质监局副局长
陈勇市安监局副局长
卢自强市国税局副局长
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由张宗清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九年七月七日
——结束——。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数据开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1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数据开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1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数据开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数据开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公共数据开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9月11日重庆市公共数据开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本市公共数据开放和利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的开放、利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共数据管理,按照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采集和制作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数据资源。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开放,是指本市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面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数据利用主体)提供具有原始性、可机器读取、可供社会化利用的数据集的公共服务。

第四条公共数据开放应当遵循“统筹部署、需求导向、充分应用、统一标准、分类管理、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五条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统一领导公共数据开放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公共数据开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将公共数据开放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将公共数据开放管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考核。

具有行政事务管理职能的市政府派出机构适用本办法有关区县政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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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重庆市“十二五”规划专家
委员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办发[2010]24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2.01
【实施日期】2010.0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重庆市“十二五”规划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渝办发〔2010〕2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提高规划编制工作的科学性,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编制“十二五”规划的工作意见》(渝府发〔2009〕10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成立重庆市“十二五”规划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专家委员会组成
专家委员会设顾问8名、委员3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由各领域专家和社会各界代表组成(具体名单见附件)。

专家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市发展改革
委。

二、专家委员会职能
专家委员会受市政府委托,负责组织“十二五”规划的咨询、论证、评估等工作。

重庆市“十二五”总体规划(包括基本思路、市委建议和规划纲要)和12个重点专项规划在送审前,原则上须经专家委员会专家论证通过。

成立专家委员会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健全规划咨询机制的重要举措。

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在组织开展全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中,要主动加强与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衔接,认真听取意见,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规划专家咨询机构。

二○一○年二月一日
附件:
重庆市“十二五”规划专家委员会名单
(按姓氏笔画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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