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库安全管理规定实用版
商场金库管理制度

商场金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场金库管理工作,维护金库安全,保障商场资金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商场金库管理工作,适用于商场内所有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商场金库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管理。
第四条商场金库是商场内重要的资金保管地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章金库管理人员第五条商场金库的管理人员由商场管理部门委派,必须严格按照管理规定进行工作。
第六条金库管理员必须经过相关资格认证,并且参加过相关安全培训。
第七条金库管理员必须遵守商场相关规章制度,忠实履行职责,绝对忠诚,严守商业秘密。
第八条金库管理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着装,并佩戴好身份证件。
第三章金库管理制度第九条金库必须保持干燥、通风、整洁,每天至少清扫一次。
第十条金库内不得存放任何违禁品或者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一条金库必须安装防火、防盗、监控设备,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
并设有消防器材。
第十二条商场金库必须进行定期清点、盘点和复核。
第十三条商场金库必须进行每日、月度、年度资金结算。
第四章金库出入管理第十四条商场金库必须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出入金库必须由经过审批的人员进行。
第十五条金库出入必须进行登记,并由指定人员进行核对。
第十六条金库出入必须经过金库管理员的确认和监控。
第五章金库安全管理第十七条金库管理员必须加强对金库安全防范的宣传和教育。
第十八条金库必须制定健全的安全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第十九条金库管理员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安全保卫巡查和监控。
第六章违规处理第二十条金库管理员不得擅自将金库钥匙交给他人。
第二十一条金库管理员不得私自擅自将商场资金用于个人或者其他商业用途。
第二十二条违反金库管理制度的人员,商场管理部门有权采取必要的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金库管理制度的举报人,商场管理部门将严格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得给予任何打压和报复。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商场金库管理制度由商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金库安全管理制度

金库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金库安全管理,规范金库保管工作,确保金库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金库保管工作,规定金库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操作规程、检查、考核等内容。
第三条金库保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认真执行金库保管工作,确保金库安全。
第四条金库保管人员应当根据本制度和金库保管工作的特点,采取科学的管理措施,做好金库保管工作。
第五条金库保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金库保管技能,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金库保管人员应当按照金库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做好金库保管工作,确保金库安全。
第七条金库保管人员应当认真学习金库安全管理制度,提高金库保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第八条金库保管人员应当积极参与金库安全管理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
第九条各级金库保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金库安全管理制度,负责金库保管工作的执行和检查。
第十条对违反金库安全管理制度的金库保管人员,要严格追究责任,并按照规定处理。
第二章金库保管人员的职责第十一条金库保管人员是金库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人,负责金库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金库保管人员应当认真执行金库安全管理制度和金库保管工作的业务规程,保管好金库内的贵重物品。
第十三条金库保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金库保管规定,严禁私拿私用金库内的贵重物品。
第十四条金库保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违章操作,不得擅离岗位。
第十五条金库保管人员应当认真做好金库保管工作,确保金库内的贵重物品安全。
第十六条金库保管人员应当积极配合金库领导进行金库安全管理,提出改进建议和建议。
第十七条金库保管人员应当积极参加金库安全管理培训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
第十八条金库保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金库保管规定,不得私自擅离岗位,不得违反纪律。
第三章金库保管工作的权限第十九条金库保管人员在履行金库保管工作中,享有相应的权限。
第二十条金库保管人员应当按照金库保管规定,遵守金库保管工作的权限。
第二十一条金库保管人员应当按照金库保管规定,严格掌握金库内贵重物品的存取情况。
邮政局金库安全管理制度

邮政局金库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篇:邮政局金库安全管理制度金库安全管理制度一、金库应设有楼内或院内较安全的位置。
二、库房与守库室应采用全封闭整体结构,一般建筑面积应在30平方米以上,有条件的还应设点钞室。
三、库房六面墙均应采用双层钢筋混凝土整体浇筑,其厚度不少于37CM,应安装专用库房防盗门并与墙体连接。
四、通风口下沿距离地面高度不低于250CM,通风口的边长或直径不得大于20CM,呈双拐内高外低状,里外安装金属篱杆或篱网。
五、守库室临院内可设窗户,安装金属防护栏杆,门应坚固,设门镜或可视门铃,必须配报警设备和通信设备,有条件的应与“110服务台”报警联网,守库室内应设卫生间。
六、库房内应设有防潮、灭火设备,安装防爆灯,配备应急照明装置。
库房内外安装报警设备和电视监控设备。
七、各设库局都要建立查库制度,由主管局长负责,每月至少查库一次。
八、严格执行双人守库,无关人员禁止入内的原则。
九、严格交接班制度,库房钥匙慎重保管,一旦丢失立即报告,更换全部门锁。
十、严守防火规定,严禁携带火种入库,库内严禁存放易燃物品和私人物品。
十一、各网点将来的钱箱、款袋,必须认真检查验收,不符合规定的拒收。
十二、上级业务部门及公安部门进行安全检查,必须由本企业主管领导和保卫部门领导两人以上陪风,方可进行检查。
十三、夜间不接受任何单位检查。
县邮政局年一月二十三日第二篇:金库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规范操作,严密组织、严肃纪律、严格制度,做到责任落实,帐务清楚,以保证我市财政系统国债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定《北京市财政证券系统金库管理制度》,现将该制度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如有不妥之处,请及时反馈意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各区县国债工作的正常开展及业务发展的需要,为进一步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及资金管理,严格金库交接手续,明确责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别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金库是各区县国债中介机构保管有价证券、人民币和其它贵重物品的专用库房,是国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区县财政局及国债中介机构必须加强安全防范措施和严格出入库手续。
金库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金库安全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库的安全管理,保障金库内的财物安全,保障金库工作人员和外来人员的人身安全,依法合规进行金库运营,特制订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金库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人员、保安人员、监察人员等。
第三条金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不得违反本制度的任何规定。
第四条金库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改进金库安全管理工作,确保金库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五条金库安全管理工作应坚持团队合作的原则,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合作与沟通,共同维护金库的安全。
第二章金库安全保卫第六条金库应设有专门的保安人员进行24小时巡逻,确保金库周边安全。
第七条金库出入口应设有门禁系统,限制非工作人员的进入,确保金库的安全。
第八条金库应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确保金库内部设施及设备的安全。
第九条金库内的财物应定期进行盘点,确保财物的安全完整。
第十条金库内的重要文件和资料应定期备份,确保文件和资料的安全可靠。
第十一条金库内的监控设备应定期维护和更新,确保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金库内的网络设备应定期维护和更新,确保网络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三章金库工作人员管理第十三条金库工作人员应接受相关安全培训,了解金库的安全管理制度,提升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金库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五条金库工作人员应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金库内部信息。
第十六条金库工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得私自调动金库设备和设施。
第十七条金库工作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违反金库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金库安全管理制度的工作人员,金库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处理,严肃处理违规行为。
第四章外来人员管理第十九条金库应设立访客登记处,外来人员需出示有效证件方可进入金库。
第二十条外来人员须接受金库保安人员的安全检查,确保金库安全。
第二十一条外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金库内部,如有需要应由金库工作人员陪同。
第二十二条外来人员在金库内需遵守金库管理规定,不得干扰金库正常运作。
银行安全金库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银行金库安全,维护银行资产安全,防范各类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所有金库,包括现金库、有价证券库、重要凭证库等。
第三条金库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责任明确,分工协作;(三)技术防范与人员管理相结合;(四)严格执行,常抓不懈。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本行设立金库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金库安全工作的全面领导和协调。
第五条金库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金库安全保卫部,负责金库安全保卫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金库安全保卫部职责:(一)制定金库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金库安全设施的安装、维护和管理;(三)负责金库钥匙、密码的管理;(四)负责金库值班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五)负责金库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六)负责金库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七)负责金库安全工作的总结和报告。
第三章金库安全管理第七条金库安全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一)防盗门、保险柜、金库墙等;(二)报警系统、监控系统、门禁系统等;(三)消防设施、通风设施等。
第八条金库钥匙、密码管理:(一)金库钥匙、密码应严格保密,专人保管;(二)钥匙、密码应定期更换,并做好更换记录;(三)钥匙、密码不得外借,不得随意复制。
第九条金库值班人员管理:(一)值班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业务素质和安全意识;(二)值班人员应熟悉金库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三)值班人员应按时到岗,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条金库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一)定期对金库安全设施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二)定期对金库钥匙、密码进行核对,确保其安全性;(三)定期对金库值班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四)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
第四章应急处置第十一条金库发生安全事件时,值班人员应立即报告金库安全保卫部,并采取以下措施:(一)保护现场,防止事态扩大;(二)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处置;(三)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银行金库运行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银行金库运行安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银行金库运行安全,防范各类风险和安全事件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银行金库的运行管理,包括金库的建设、运营、盘点以及安全保障等方面。
第三条金库运行安全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采取科学、合理和严密的措施,确保金库运行的安全可控。
第二章金库建设第四条金库的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包括建筑设计、防盗防火设备等方面的要求。
第五条在金库建设过程中,应保证施工质量,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施工过程中的盗窃、破坏等行为。
第六条金库内部空间布局应合理,设施设备应完善,保证金库的安全性和防护能力。
第三章金库运营管理第七条金库的运营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金库入库、出库都应有明确的手续和程序。
2. 金库的出入库登记应详细记录,确保存取款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3. 金库应设置严格的进出管理制度,确保金库内人员的身份审核和权限控制。
4. 金库应建立健全的库存管理制度,及时查验、清点和存储资金和贵重物品。
第八条金库的盘点工作应定期进行,记录应准确无误。
第九条金库运营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岗位要求的资质和能力。
并通过培训,提高其业务知识和技能。
第四章安全保障措施第十条金库的防盗防火设备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定期维护和检查。
第十一条金库的安全防护措施应全面覆盖,包括但不限于视频监控、门禁系统、安全警报等。
第十二条设备运行记录和安全检查记录应详实完整,保存时间不少于一年。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银行应建立健全金库运行安全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进行内部和外部的安全检查。
第十四条监督检查人员应有相关的资质和能力,检查结果应及时整理、记录和报告。
第六章罚则第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罚款、吊销许可证或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银行行业监管机构所有。
Additional Section附录:银行金库运行安全管理制度模板注意事项:该模板仅为参考,根据实际情况可根据需要进行修改和补充。
金库的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确保金库的安全,保障国家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金库管理原则1. 严格管理,确保安全:金库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安全制度,确保金库内财物安全。
2. 依法管理,规范操作:金库管理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操作流程,提高管理水平。
3.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金库管理应坚持以预防为主,加强安全防范措施,同时加强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4. 责任到人,奖罚分明:金库管理实行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职责,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三、金库安全管理制度1. 金库门锁管理(1)金库门锁由专人负责保管,不得随意借出或转借。
(2)更换金库门锁时,须经过上级领导批准,并做好记录。
2. 金库钥匙管理(1)金库钥匙由专人保管,不得随意借出或转借。
(2)钥匙丢失或损坏,应及时报告上级领导,并采取措施更换。
3. 金库值班制度(1)金库值班人员应严格遵守值班纪律,按时到岗,认真履行职责。
(2)值班期间,值班人员不得离开金库,如需离开,应经上级领导批准。
(3)值班人员应做好金库内外的巡查工作,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
4. 金库出入管理(1)进入金库的人员必须持有有效证件,经审批后方可进入。
(2)进入金库的人员应配合值班人员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违禁物品。
(3)进入金库的人员应遵守金库内各项规定,不得擅自操作金库设备。
5. 金库消防、防盗设施管理(1)金库内应配备足够的消防、防盗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2)消防、防盗设施发生故障,应及时报告上级领导,并采取措施修复。
6. 金库安全检查(1)定期对金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对金库内外的消防、防盗设施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四、金库事故处理1. 金库发生事故,应及时报告上级领导,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 事故原因调查组应迅速成立,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银行安全金库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银行金库的安全,防止各类风险和事故的发生,保障银行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内部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银行各级金库的日常管理、操作和应急处置。
第三条金库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金库设施完善、制度健全、操作规范、责任明确。
二、金库设施与管理第四条金库应选择安全、隐蔽、便于监管的场所,具备防火、防盗、防抢、防破坏等安全设施。
第五条金库应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如防弹玻璃、防盗门、报警系统、监控设备等。
第六条金库内部应设置防火分区,配备灭火器材,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扑救。
第七条金库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金库设施,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整改。
三、金库操作与监控第八条金库操作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熟悉金库操作流程和应急预案。
第九条金库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改变操作流程。
第十条金库操作前,操作人员应进行身份验证,确保操作人员身份真实。
第十一条金库操作过程中,监控设备应全程记录操作过程,确保操作过程透明。
第十二条金库操作结束后,操作人员应清点库存,确保库存与账目相符。
四、金库钥匙与权限管理第十三条金库钥匙实行一人一钥制度,不得私自复制或转借他人。
第十四条金库钥匙由专人保管,不得随意放置或带出金库。
第十五条金库钥匙使用记录应详细记录,便于追溯。
第十六条金库钥匙权限管理如下:(一)金库主管:负责金库钥匙的保管、分发和回收,对金库操作过程进行监督。
(二)操作人员:在金库主管授权下,负责金库操作。
(三)监控人员:负责监控金库操作过程,确保操作规范。
五、金库安全检查与应急处理第十七条金库安全检查应定期进行,检查内容包括:金库设施、操作流程、监控设备等。
第十八条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上报并整改。
第十九条金库发生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确保人员安全和资产损失最小化。
六、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由银行安全保卫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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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库建设与安全管理,提高防范能力,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金库实体防范、技术防范和人力防范的标准和规范,是金库建设、使用、管理的依据,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金库。
第三条金库是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的库房,分为固定金库和移动金库。
留局过夜现金3万元至80万元的,应安装移动金库,80万元(含)以上的应建固定金库。
第四条金库使用的设备和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规范标准,经国家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由技术力量强、信誉高的单位施工。
第五条凡新建和改建的金库,必须按照本规定标准设计,经省(区、市)邮政局保卫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当地公安机关审核批准,方可施工。
工程竣工后,应当由安全保卫部门负责组织,由公安机关验收。
未经公安机关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条已投入使用的金库,应加强对安全防范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使之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章固定金库第七条固定金库由库体、点钞室、守库室、卫生间组成,有条件的可增加枪库和巡廊。
第八条库体是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的空间,面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一)库体建筑标准1.新建固定金库的库体应采用钢筋混凝土六面整体浇铸的方式,具体要求是:钢筋的直径应在14mm以上,摆成一个具有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的矩阵形格栅,钢筋的间距应在150mm 以内。
当钢筋格栅为两层以上时,层与层之间栅格错开,层距不大于120mm。
安装金库门的门洞处钢筋应伸出50至80mm(底部除外),混凝土保养后,其抗压强度不小于35Mpa,墙体厚度不得低于250mm。
2.利用原有房间改建的库体可采用钢板内衬的方式,具体要求是:在砖混结构房间内,采用六面钢板内衬,每面应为整块钢板(安装金库门的一面除外),钢板厚度不小于10mm,接缝处应连续焊接牢固。
安装金库门的门洞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整体浇铸,钢筋的直径应在14mm以上,与内衬钢板相连一侧的钢筋应与内衬钢板牢固地焊接在一起;门洞处钢筋应伸出50至80mm(底部除外),内衬钢板嵌入混凝土的深度不应小于50mm,混凝土保养后,其抗压强度不小于35Mpa,门洞结构应能支撑门框和门扇的重量。
库内所有线路应加装绝缘护套。
(二)固定金库位置应当隐蔽,若设在建筑群体内,其墙体不得与其他单位、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相连,其底部不得有管道、暗沟等公用设施和不能控制的地下室。
(三)库体通风口下沿离地面高度不低于2500mm,通风口直径须小于200mm,呈双拐内高外低状,里外安装金属篱杆或篱网。
(四)库体内应安装应急照明灯。
第九条金库门(一)库体安装的金库门应符合《金库门通用技术条件》(GA/T 143-1996)A级或B级标准,应标明生产厂家、出厂日期、产品级别和代号标记等。
(二)金库门所有的钢铁部分(轴承,不锈钢零件和用于混凝土中的加强件除外)都应采取防腐措施,包括喷镀、电镀、喷塑、喷漆等。
不同金属联合使用时,应防止引起电腐蚀。
(三)金库门可按需要增设防水功能,具有防水功能的金库门在受到深度不超过5000mm 的水浸时,不应有水通过门体进入库内。
第十条门框、门扇(一)门框与门扇的正面周边不应有直接窥视到门内的缝隙。
(二)门框、门扇的表面应平整,外表面的平面度不大于2mm,内表面的平面度不大于4mm。
(三)金库门门框和墙体伸出的钢筋牢固地焊接在一起,左、右两侧焊接点不少于6点,上框不少于3点,应保证门框与水平面垂直,焊后用水泥砂浆将门框和墙体间的空隙填实。
(四)门铰链除应能支撑门扇的重量外,还应能进行调节,以保证门扇与门框之间的间隙符合设计要求。
在不大于80N的外力作用下,门扇可灵活启闭。
(五)门插舌及执行机构应运动灵活,手动暗掣在受到不大于30N的力作用下,即可将门扇锁住或打开。
第十一条金库门锁具(一)无应急库门的固定金库,金库门应安装3套相互独立的机械密码锁和一套活体指纹锁。
4套锁具中,任意3套同时对上锁码或指纹,金库门应开启。
(二)有应急库门的固定金库,金库门应安装2套相互独立的机械密码锁和一套活体指纹锁。
3套锁具同时对上锁码和指纹,金库门应开启。
(三)A级金库门应使用美国沙金牌6730型机械密码锁,B级金库门应使用美国沙金牌6731型机械密码锁。
(四)活体指纹锁应经过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检验合格,并满足以下要求:1.验证对比时间≤1秒。
2.拒真率≤1%。
3.认假率≤0.0001%。
4.存储量:指纹存储不少于100枚,使用记录存储不少于30000条。
5.指纹开启:必须两个以上不同ID号人员分别输入指纹才能开启,一人输入两枚指纹不能开启。
6.组合方式设置:可设置任意两人组合开启,也可设置固定两人组合开启。
7.定时开启:在预先设置的时间区域内才能开启。
8.管理员权限:用管理员指纹仅能登记、删除操作员指纹、读取使用记录、设置开启时间,不能开启指纹锁。
9.操作员权限:用操作员指纹仅能开启指纹锁。
10.登记指纹:使用前先在指纹采集器上将要用来开门的指纹进行登记。
11.删除指纹:根据需要将已登记的指纹有选择地进行删除。
12.延时自锁:指纹锁打开却未开启金库门,在设定时间内指纹锁自动锁闭。
13.错按报警:连续5次输入不可识别指纹应报警。
14.记录:记录和读取使用指纹锁的人员、时间、次数,登记、删除指纹事件等。
15.保证指纹开锁的唯一性,不应有密码或钥匙强制开启功能。
16.显示:中文液晶显示屏。
17.USB接口:可通过USB接口读取或拷贝使用记录。
第十二条安全重锁装置(一)金库门可配置安全重锁装置,当锁具或门体受到大于2000N外力的冲击破坏或火焰切割门扇主体结构透过1/2门扇厚度(允许大于1/2门扇厚度)时,安全重锁装置应能启动。
(二)在正常情况下,安全重锁装置应始终处于重锁的预置状态,不应产生误动作,亦不影响锁具的正常开启。
重锁装置应有防钻钢板防护。
(三)重锁装置的组件强度应与门插舌强度相当,触发后抵抗非正常开启的时间应分别不低于20 min。
第十三条应急库门(一)固定金库可安装与金库门防护级别相等的应急库门,其规格通常为550mm×550mm。
(二)应急库门框与墙体伸出的钢筋焊接牢固,每边不少于两个焊接连结点,四周缝隙用水泥沙浆填实。
(三)A级应急库门应安装两套美国沙金牌6730型机械密码锁,B级应急库门应安装两套美国沙金牌6731型机械密码锁。
第十四条金库门和应急库门应具有下述防破坏能力:在使用普通机械手工工具\便携式电动工具,专用便携式千斤顶,工业用氧割炬,便携式电动砂轮切割机,由两名具有开启门锁专门技能并熟悉产品结构的人员针对金库门的薄弱环节,使用上述任一种工具或它们的组合,对门体(A级)的一点或任一区域进行攻击,在净工作时间30min内(B级60 min 内),不应将门打开或者在门体上打开一个615cm?的穿透性开口,进入门内。
第十五条点钞室是整理现金的工作空间,应安装A级以上平开全封闭式防盗安全门。
设有窗户的,应安装钢质防护栏。
第十六条守库室是守库人员值守的空间。
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应安装B级以上平开全封闭式防盗安全门,并有可视或对讲装置。
(二)窗户安装双层钢质防护栏。
(三)应配备通信工具和护卫器械。
第十七条巡廊是环绕库体的巡视走廊,可提高金库的安全性能,有条件的宜建。
巡廊应为全封闭结构,不应设置门窗,其净宽度应≥600mm。
第十八条点钞室、守库室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并符合下列要求:(一)紧急报警装置分设为2路,各自为独立防区。
(二)每路串接的紧急报警装置不应超过4个。
(三)紧急报警按钮应安装在既隐蔽,又能使报警人员不需离位既能触到的位置。
(四)紧急报警装置应能立即向公安110报警服务台或安防监控中心报警,同时应启动现场声、光报警装置。
(五)紧急报警装置应有备用电源,保证24小时开启。
第十九条库体内、点钞室,守库室窗应安装入侵报警系统,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应有2种以上探测原理。
(二)应能立即向公安110报警服务台或安防监控中心报警。
(三)守库室窗应安装振动或磁开关等类型的探测器。
(四)库体内、点钞室的入侵报警控制器应设在点钞室内,守库室窗的报警控制器应设在守库室内。
(五)入侵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A/T 368)的规定标准。
第二十条库体内部、点钞室、守库室、运钞交接区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库体内的回放图像应是实时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人员进出、存取款的全过程。
(二)点钞室的回放图像应是实时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交接、清点、打捆等操作的全过程。
(三)库体外的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开启金库门、进出库体的全过程。
(四)守库室的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室内人员的活动情况,不应有盲区。
(五)运钞交接区的回放图像应是实时图像,应能清晰显示运钞车停放、交接、护卫、进出守库室门的全过程。
(六)视频监控系统应保证24小时开启,可采用移动侦测自动录像技术。
(七)应采用数字视频监控录像设备,设计应符合《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 367)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监控室(一)有条件的可在库区之外设监控室。
(二)监控室门应安装A级以上平开全封闭式防盗安全门,窗户应安装钢质防护栏。
(三)监控室应具备有线、无线2种报警方式。
(四)紧急报警系统、入侵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主机应设置在监控室内。
第二十二条紧急报警系统、入侵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应具备防拆、开路、短路报警功能;系统传输线路的出入端线应隐蔽,并有保护措施;系统应有自检功能和故障报警、欠压报警功能。
第三章移动金库第二十三条移动金库由移动金库体、专用库房(有条件的可增加点钞室、守库室、卫生间)组成。
第二十四条移动金库体所有的钢铁部分(不锈钢零件、填充料包围的加强件除外)都应采取防腐措施,包括喷镀、电镀、喷塑、喷漆等。
不同金属联合使用时,应防止引起电腐蚀。
第二十五条移动金库体的基本结构为底顶拼块、墙拼块、库门,库体应为里外钢板中间填充防护层结构,防护层填充物必须采取防腐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