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谈财政科研经费增值税进项税抵扣
试谈财政科研经费增值税进项税抵扣

试谈财政科研经费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财政科研经费是指由财政资金或科研机构拨款资助的用于科学研究活动的经费,一般包括科学研究课题的直接费用和管理费用。
在科研过程中,经费是非常重要的资源,它的分配和管理直接影响科学研究的进展和成果。
因此,如何提高科研经费的利用效益,是当前财政科研管理工作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是指纳税人在购买和消费过程中支付增值税作为进项税,可以用于抵扣销售过程中产生的增值税的政策。
在财政科研活动中,科研机构或研究人员需要购买研究设备、耗材、实验室用品等物品,这些支出涉及增值税的支付。
如果能够将这些增值税进项税部分抵扣,就可以降低科研经费的支出,提高经费的利用效益。
然而,在现实中,财政科研经费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存在一些问题。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科研经费所涉及的增值税种类多、数量大,单纯依靠进项税抵扣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在科研过程中,涉及到的增值税种类非常多,如设备、耗材、试剂、实验室用品等,而每种物品的增值税税率也各不相同。
此外,科研经费涉及到的项目数目也非常庞大,单纯依靠进项税抵扣难以解决这些支出的问题。
其次,对于财政科研活动来说,纳税人通常难以提供进项税发票。
由于财政科研经费是由财政资金或科研机构拨款资助的经费,一般不需要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因此,在购买相关物品时,很难要求销售商提供进项税发票,导致难以享受进项税抵扣的政策。
最后,科研机构和研究人员之间缺少合作、信息共享渠道,难以实现进项税抵扣的协同效应。
财政科研经费的支出主要由科研机构进行管理和支配,而研究人员作为经费的使用者,往往无法直接享受到进项税抵扣的政策。
同时,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和沟通不畅等问题,科研机构和研究人员之间难以实现进项税抵扣的协同效应,导致经费的利用效益不高。
综上所述,财政科研经费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在政策设计和实践中进一步加强管理。
具体措施可以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应加强对科研经费增值税抵扣政策的宣传,提高科研机构和研究人员对政策的认知度和使用率。
试谈财政科研经费增值税进项税抵扣

试谈财政科研经费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财政科研经费的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政策是指科研单位依法纳税的情况下,可以按规定提取购买科研用品、设备等支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应税销售额的一种税收政策。
这一政策的出台,有助于减轻科研单位负担,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率,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本文将试谈财政科研经费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相关问题。
一、财政科研经费的特点财政科研经费是指政府用于支持科学研究和实验发展的经费,是科研机构进行科学研究和实验发展的重要来源之一。
财政科研经费的主要特点包括:1. 来源多样:财政科研经费的来源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拨款、科技部门的专项资金、国际合作项目资助等。
2. 用途广泛:财政科研经费可以用于科研项目的设备购置、人员薪酬、实验材料购买、实验场所租赁等方面。
3. 使用管理严格:财政科研经费的使用需要进行审批和监督,资金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
4. 对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有重要意义:财政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率和科学研究的成果转化是关键。
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意义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是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其意义主要有以下几点:1. 降低资金成本:科研单位购买科研用品、设备等支出包含了一定的增值税。
通过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可以降低科研单位的购买成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2. 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通过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可以为科研单位提供更多的资金用于科研项目的开展,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3. 增加投入动力:对科研单位来说,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意味着额外的经费来源,可以增加科研项目的投入力度,有助于提高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水平。
4. 促进科研机构的发展:通过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可以减轻科研单位的负担,提高其竞争力和创新能力,促进科研机构的稳步发展。
目前,我国对财政科研经费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相关政策主要包括:1. 符合条件的支出可以进行抵扣:科研单位购买的符合规定的科研用品、设备等支出,可以进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
试谈财政科研经费增值税进项税抵扣

试谈财政科研经费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财政科研经费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是指科研单位在购置科研设备、服务及付费专用材料等过程中,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将其缴纳的增值税从应纳税额中扣除的一项政策措施。
这一政策的实施可以为科研单位节约开支,提高经费利用效率,推动科技创新和科研工作的发展。
科研经费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可以降低科研单位的成本,减轻财政负担。
科研工作需要大量的设备、仪器、试剂和人力等资源投入,而这些投入都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如果不进行进项税抵扣,科研单位在购置这些科研设备和材料时需要支付更高的成本,给财务预算带来不小的压力。
而通过进项税抵扣,科研单位可以把缴纳的增值税从应缴纳的税额中扣除,实现了科研经费的节约,为科研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更多的经济支持。
科研经费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可以提高经费利用效率和科研工作的效率。
对于科研单位来说,经费的有效使用对于科研工作的开展至关重要。
科研经费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政策的实施可以使科研单位在购置设备和材料时减少经费支出,从而有更多的资金用于其他科研活动,如人员招聘、科研项目的开展等,提高科研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还可以鼓励科研单位加强与企业的合作,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进一步提高经费利用效率和科研工作的社会效益。
科研经费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可以促进科技创新和科研成果的转化。
科研单位作为科技创新的主体,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进行科研活动。
由于科研活动本身的特点,科研单位一般不能直接从科研成果中获得收益,往往需要依靠科研经费的支持。
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政策的实施可以为科研单位提供更多的经费支持,从而促进科技创新和科研成果的转化。
科研单位可以利用更多的经费进行创新性研究和实验,培育和孵化科技成果,进一步提升科研实力和科技水平,推动科研成果的产业化和商业化。
这有利于促进科技创新的发展,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
财政科研经费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是一项重要的政策措施,可以降低科研单位的成本,提高经费利用效率,促进科技创新和科研成果的转化。
试谈财政科研经费增值税进项税抵扣

试谈财政科研经费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财政科研经费是支持科研项目开展的重要资金来源,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对于科研机构来说也是一项重要的政策。
本文将围绕财政科研经费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展开讨论,分析其政策背景、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为相关政策的完善提供一些建议。
一、政策背景财政科研经费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是财政部出台的一项支持科研事业的政策,旨在为科研机构减轻税收压力,鼓励其开展科研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办法》,科研机构在购买研究设备、购置实验耗材、支付科研人员工资等方面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可以依法进行抵扣,减少其负担,有利于提高科研机构的资金使用效率,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
二、存在的问题尽管财政科研经费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政策为科研机构带来了一定的优惠,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科研机构普遍存在对增值税政策理解不足的情况,由于增值税政策规定复杂,理解和操作难度较大,导致一些科研机构在进行进项税抵扣时存在犹豫不决、操作失误的情况,影响了其正常的财务运作。
由于科研项目资金使用灵活度较高,科研机构在进行进项税抵扣时需要对所购买的物资、设备进行严格的分类和核对,这增加了其财务管理的难度和成本,也影响了资金的使用效率。
由于科研经费的使用既有财政拨款,又有科研项目的收入,由于两者对于增值税进项的政策不同,存在一些交叉影响和错配的问题,导致科研机构在进行进项税抵扣时需要进行繁琐的调整和核对,增加了其管理的复杂度。
三、解决对策针对上述问题,有必要进行一些政策上的调整,以更好地支持财政科研经费的发展。
需要对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政策进行进一步的宣传和解释,向科研机构普及相关政策,提高其对政策的理解和掌握程度,减少操作中的误解和犹豫。
可以简化科研机构的进项税抵扣流程,对其进行适当的分类和整合,减少其操作的复杂性,提升财务管理的效率。
可以考虑通过建立一套标准的进项税抵扣操作流程和体系,让科研机构能够更加便捷地进行进项税抵扣,减少操作上的负担。
试谈财政科研经费增值税进项税抵扣

试谈财政科研经费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财政科研经费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是指科研单位按照国家相关政策,通过核算各项费用,将增值税进项税额通过抵扣的方式减免,以降低财政科研项目开展的成本。
这种政策的出台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
财政科研经费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有利于促进科研活动的开展。
科研活动通常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增值税是对商品和劳务的消费税,科研单位往往要从市场上购买各类设备、材料、软件等用于科研的产品和服务,这就需要支付相应的增值税。
而通过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政策,科研单位可以将支付的增值税通过抵扣的方式减免,减少了企业经营成本,有利于科研经费的有效使用,提高了科研项目的实际投入。
财政科研经费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有利于推动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的结合。
现代科技创新已经成为国家追求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战略,而科研活动是推动科技创新的重要支撑。
通过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科研单位可以减轻经营负担,提高科研效益,加强科技创新的力度和效果,为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科研单位还可以通过自身的科研成果转化,为国家的经济增长提供源源不断的科技创新动力。
财政科研经费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有利于优化科研资源配置,提升科研管理水平。
科研单位往往需要从供应商处购买各类科研设备、材料和服务,如实验仪器、试剂、外聘专家等。
这些科研资源的采购需要支付一定的增值税。
通过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科研单位可以降低采购成本,使得科研单位可以更加理性地进行资源配置,选择更好的供应商,提高科研管理和运作效率,推动科研项目的顺利进行。
财政科研经费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有利于提高科研机构的核算透明度和监管效能。
科研机构通常有较高的行政自主权,但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财务责任和执法监管。
通过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科研单位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费用核算和凭证管理,提高了科研单位的财务透明度和合规性,有利于相关部门对科研经费的监督和监管,确保科研经费的合理使用和加强财务管理水平。
财政科研经费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对于推动科研活动的开展、促进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的结合、优化科研资源配置和提高科研机构的监管效能等方面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试谈财政科研经费增值税进项税抵扣

试谈财政科研经费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在我国科研领域中,财政科研经费的投入是非常重要的一项政策,它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科研项目的顺利开展。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财政科研经费的管理与使用仍存在不少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关于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问题。
首先,对于财政科研经费的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需要明确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购买应税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可以就其购买或接受应税货物或劳务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在纳税申报时予以扣除,即所谓的进项税抵扣。
因此,对于接受财政科研经费支持的科研项目而言,其符合增值税法规定的应税货物或劳务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其次,需要注意的是,在财政科研经费管理中,财政拨款的性质决定了其不属于增值税纳税范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申请抵扣进项税额须提交计税凭证及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其中计税凭证是指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时开立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单据。
“计税凭证”是进项税抵扣的必备条件,根据财政拨款的性质,财政科研经费所涉及的支出一般并不涉及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购买和使用,所以缺乏符合税法规定的计税凭证。
然而,在实际执行中,我们发现有些单位或个人可能存在过度解读或滥用相关政策的情况。
例如,有的科研项目在实际使用国家专项资金时,采取了由申请单位先行垫付,再从专项资金中予以返还的方式,这样导致申请单位可以获得进项税抵扣的机会。
而有些个人则可能会采用个人收据、短信转账等方式证明支出,以获得进项税抵扣。
这些做法本质上是违反了增值税法规定,可能存在追责风险。
综上所述,关于财政科研经费的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方面,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另一方面,应通过加强制度规范、规范科研经费管理等方式,有效防范滥用政策的风险,避免对科研经费的正常使用产生不必要的影响。
试谈财政科研经费增值税进项税抵扣

试谈财政科研经费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财政科研经费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政策指的是对国家部门或者企事业单位从外部购买的应税货物和接受的应税服务中缴纳的增值税可以进行抵扣的政策。
在现实中,对于科研经费的使用越来越重视,对于加强科技创新,推动科技创新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然而,科研经费的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政策的实施,对科研事业的发展也有着深刻的影响。
首先,科研经费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政策的实施意义重大。
设想一下,如果科研经费不能进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企业和科研机构需要承担更高的成本。
这不仅会约束企业和科研机构的科研活动,降低其创新热情,同时也会减弱财政对科研事业的支持力度。
科研经费的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政策的实施,可以有效地减轻企业和机构的负担,使得他们能够更加专注于科研业务本身,提高研发效率和效益,推动科技创新的发展。
其次,科研经费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税目范围也十分广泛。
对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和民生保障等领域,国家对相关的应税货物和接受的应税服务的进项税可以给予较大幅度的抵扣。
这让省钱和更好的科研成果实现了更好的平衡。
再次,科研经费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政策的实施也进一步完善了现行的财政政策。
随着国家的经济发展和财政支出的不断增加,如何提高财政政策的效率,保证财政支出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是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
科研经费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政策的实施,有助于促进财政科研经费的合理分配和使用,确保财政资源的最优化配置和最大化发挥效益。
最后,科研经费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政策的实施还需要做好配套措施。
例如,需要建立起相应的财务流程和制度,对公务接待、差旅、购置设备等方面进行限制,防止政府经费滥用。
同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科研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加大科研力度,提高科研成果的转化率和经济效益。
总之,财政科研经费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政策的实施,为加强科技创新,推动科技创新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今后的实践中,还需不断改进和完善政策,使得其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试谈财政科研经费增值税进项税抵扣

试谈财政科研经费增值税进项税抵扣
随着我国科技事业的不断发展,财政科研经费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其中,增值税进项
税抵扣是科研经费管理中重要的一环。
下面就来谈谈财政科研经费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相
关问题。
首先,什么是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是指纳税人在购进应税货物、使
用应税劳务和进口应税货物时,发生的增值税可以抵扣掉已纳入到成本中的增值税额。
对
于科研机构而言,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可以降低科研成本,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其次,对于财政科研经费,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呢?对于财政科研经费,
实际上是不能享受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
因为财政科研经费是财政拨款,不属于经营性活动,不会产生增值税,也就没有增值税的进项。
所以,对于财政科研经费,是无法享受增
值税进项税抵扣的。
最后,如何解决财政科研经费不能享受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政府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比如加大对财政科研经费的投入、优化预算安排、完善财政科
研经费管理制度等等。
在财政科研经费管理中,还可以采取一些灵活措施,比如增加科研
经费贷款额度、降低利率等等,以此来提高科研经费使用的效率,达到增值税进项税抵扣
的效果。
总之,财政科研经费作为国家科技创新的重要支撑,其管理需要仔细规划、合理安排。
在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方面,财政科研经费是不能享受抵扣的。
政府应该采取有效措施来完
善财政科研经费的管理制度,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率,促进国家科技创新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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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财政科研经费增值税进项税抵扣
作者:梁艳萍屈淑云
来源:《商情》2019年第11期
【摘要】根据财政资金在科研经费中的现金流转过程,设定不同主体(国家和企业)支付的现金流的情况,对税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的财政科研经费增值税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这个实际问题,从出资者是否能对应收回这个角度做出了完整的逻辑分析。
【关键词】财政科研经费进项税抵扣企业增值税
一、政策基础和分录分析
(一)增值税的设置逻辑和有关链条
《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
在实际操作中,根据销售额开票或计算确定销项额,根据获取的进项税票或者其他单据进行抵扣。
因为企业经营活动存在时间差,所以一般企业都会在资产负债表的应交税金中形成一定量的进项税额,被企业视作潜在的资产项目。
设置增值税正是为了在全部生产链条上,避免对企业的重复征税,保障企业的资金流顺畅。
从根本上讲是货物价值和税金两种流转途径实现增值过程中的出资者资金回流。
(二)根据出资是否含税和税金是否抵扣进行假设
目前在企业申报和国家下拨财政科研经费(即会计分录1)时,存在是否含税的问题;企业实际使用国家财政经费(即会计分录2和3)时,存在是否进行抵扣的问题,可以进一步分两种情况进行区分论证:
(1)国家支付价税款,进行抵扣,涉及会计分录1、3、4、5和6,会计分录简化为:借记“银行存款(价税款)”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财政拨款(研发阶段的税款)”“银行存款等(生产销售阶段的价税款)”科目。
在这种情况下,因为生产阶段的库存商品,是由企业支付,而科研阶段税款则通过进项挂账、销售抵扣、收款回收三个环节将财政资金变成了企业自有资金。
财政科研经费投入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进行注资,而是为了实现科研项目的整体或者部分成功,在财务上有专款专用的要求,所以从逻辑上讲这种分录有问题。
(2)国家不支付价款,企业支付税款,并进行抵扣,则涉及会计分录1、3、4和5,而且会计分录3将会调整为:借记“专项应付款——有关支出二级科目(研发阶段的价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研发阶段的税款)”科目,贷记“其他货币资金——零余额(研发阶段的价款)”“银行存款(研发阶段的税款)”科目。
简化的会计分录为:借记“银行存
款(研发阶段的税款和生产阶段的价税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研发阶段的税款和生产阶段的价税款)”科目。
在这种情况下,财政拨款研发资金封闭循环,企业自有资金其实是对税款进行外部循环。
通过垫支投入和抵扣收回两个环节而周转。
这种情况,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实际操作问题,就是在处理研发阶段外购商品和服务时,价款和税款分开支付的操作问题,会给往来对账增加不可忽视的工作量。
如果财政资金代为垫付,企业自有资金进行划转,也会增加不少内部勾稽核销的工作,对本身主要是支付功能而非往来功能的零余额账户来说,自有资金划入税款也存在操作问题。
国家支付价款,企业支付税款,并不进行抵扣,这种情况实际上是企业自有资金投入研发活动(支付税款),受利益制约,不可能发生,在此不做详细论述。
国家支付价税款,不进行抵扣,则涉及会计分录1、2、4、5和6,在这种情况下,研发阶段的资金闭环循环(即会计分录1和2),生产阶段的资金闭环循环(即会计分录4、5和6),互不牵涉。
这比较符合财政科研经费的原意,对于后续成熟产品的生产销售则由企业完成。
二、政策问题和相应对策
(一)财政资金未支付税款的对策
对于企业申报和财政下拨科研经费,前面的四个情况已经充分举例,如果国家不予下拨税款,现实中,有两种解决方式:一是科研经费所购买货物和服务对应的供应商应当尽力按照《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规定,争取免除税费;二是科研经费所购买货物和服务对应的税款,应由企业垫付,然后通过充分的抵扣,在产品销售以后实现转回。
如果专用发票税票遗失、只能获取普通发票等原因,企业实际上还是代为支付。
对于这两种情况,如果积极实现,则实质上还是由国家财政拨款(下拨给科委),或者通过减少税收的形式来实现。
对于国家财政而言,前一种是口径变异,后一种是以支抵收。
故此从资金流动的角度来看,财政资金应全额拨付价款和税款。
如果申请和拨付的是不含税的资金,对企业而言最优的策略显然是进行抵扣、从而在生产销售环节中转回资金的配套资金。
从政策博弈来看,如果研发过程中国家补足税款,则应进行进项税转出。
(二)财政科研应当由财政支付税款的原因
从增值税的逻辑角度来看,该税种设立专用发票对生产和销售的价值增值进行抵扣,对消费环节则设置了普通发票等形式,是为了让最终消费者承担所有前段税款。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了不得抵扣的四种情况,第二种和第三种显然和本文无关,第一种的“用于非增值税项目”、第四种的“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对财政科研经费而言这两种情况都有相通的语言逻辑。
企业的研发活动是国家安排的政策活动,应该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项目,《增值税暂行条例》虽然对这种情况的本意是區分营业税,但是对于非税项目还可以进一步根据增值税的价值链条来区分,企业的研发活动如果不能实现,是不在价值增值活动中的。
企业的研发活动存在技术调整等一些难以预见的问题,在研发阶段的自用的外购产品和服务,价值终端达到顶点,所以也应该认为不在增值税的抵扣范围,有关部门应对其研发税金进行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