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毒疫苗事件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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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中的不和谐因素

和谐社会中的不和谐因素
2. 2019-11及2019-11,国家食品药品监察局抽检 “问题疫苗”,结果均合格;
3. 2009-1-20号起,相继有七个家庭向太原市迎泽 区法院状告山西省疾控中心;
4. 2019-3-17,《中国经济时报》再曝山西疫苗问 题;卫生部随即展开相关调查;
5. 2019-4-6,卫生部公布调查结果,表明山西省疾 控中心管理存在问题;
疫苗在运输过程中,应保持冷链运输系统的正常工作, 疫苗要由冷库转移进入冷藏车,或将疫苗装入有冰块的保 温箱内运输。
活疫苗在稀释过程中,由于温度的影响,疫苗活力可 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疫苗的免疫效果将减弱。
疫苗如何保存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 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在规定的冷藏 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所储存、 运输的疫苗予以销毁。”
河北:
根据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当地公安部门调查, 福尔公司在生产人用狂犬病疫苗过程中,存在违规 操作行为,导致该公司人用狂犬病疫苗产品质量不 合格。目前,当地公安部门对福尔公司侦查中未发 现有刑事犯罪行为。
疫苗乱象的调查结果
山西——15名患儿中,仅3例与所接种疫苗有 关,其余12名所患疾病与所接种疫苗无关,以上 15名患儿均未接种“标签疫苗”
谭流畅 临床五年 穆巴拉克 临床五年
杨国庆 护理 韦准 临床五年 马振国 临床八年
组织分工
组织策划:张严丽(组长) 资料收集:第六组全体组员 PPT制作:韦准、张严丽、杨国庆 PPT展示:刘羽中(主持人)
马振国、黄芳煊(嘉宾)
反思
山西疾控中心存在的管理问题导致出现问题疫苗 却是铁一般的事实,在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如 此挑战公众的健康保障,是不应该存在的。疫苗 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埋下隐患,万一“问题 疫苗”的不良效应存在潜伏期,日后患者出现了 异常反应,又该怎么办呢?

疫苗典型案件分析总结汇报

疫苗典型案件分析总结汇报

疫苗典型案件分析总结汇报疫苗典型案件分析总结汇报一、引言疫苗是防治传染病的重要手段,对保障公众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近年来疫苗领域发生了一些典型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本次汇报将对几起典型的疫苗案件进行分析和总结,为今后进一步加强疫苗监管和管理提供借鉴和指导。

二、案例分析1.长春长生疫苗案件该案件于2018年曝光,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百白破疫苗质量造假。

该公司使用劣质原料或冒充批签发无效原料,制造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疫苗。

此案件暴露出疫苗生产环节存在的质量管理漏洞,需要加强对疫苗生产企业的监管和检查。

2.湖南韶山疫苗案件该案件于2016年曝光,一家私人疫苗经销商在韶山市销售假冒疫苗。

该经销商将过期疫苗重新贴上新标签销售,严重危害公众健康。

该案件揭示了疫苗流通环节的监管不到位,需要进一步加强对疫苗流通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3.浙江温州疫苗案件该案件于2013年曝光,一家香港公司通过假冒医药公司身份购买卫生局招标疫苗,并非法销售给浙江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该案件暴露出疫苗采购环节存在的风险和不当行为,需要进一步完善疫苗采购环节的管理机制。

三、案件原因分析1.监管体系薄弱上述案件中,可以看出监管体系薄弱是导致案件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监管部门在疫苗生产、流通和采购环节的监管不到位,容易给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机。

因此,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完善监管法规和制度,提高监管水平十分重要。

2.责任追究不力在部分典型案件中,相关责任人没有得到严肃的追责。

这导致了监管的失职和不作为。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违法行为进行严惩,是提高疫苗监管效果的重要手段。

3.信息不透明在一些案件中,相关信息的披露和公开不够透明,企业不敢或不愿意及时报告问题。

加强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确保相关信息的及时披露和公开,有助于提高监管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四、解决措施建议1.加强监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疫苗生产、流通和采购等环节的监管制度和规范,增加监管力量和经费投入,提高监管水平和效果。

舆论监督的案例

舆论监督的案例

舆论监督的案例近年来,随着社交媒体的兴起和信息传播的迅速,舆论监督的作用日益凸显。

舆论监督是指公众对政府、企业或个人行为进行监督和批评的行为,其目的是促使被监督对象改正错误,维护公共利益。

下面将介绍几个典型的舆论监督案例,以展示舆论监督的重要性和效果。

首先,2018年发生在中国的“毒疫苗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舆论监督案例。

当时,一些疫苗生产商违法违规生产疫苗,导致部分疫苗质量不合格。

这一事件在社交媒体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和讨论,公众纷纷表达对疫苗安全的担忧和对相关部门监管不力的批评。

舆论的监督和压力迫使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对涉事企业进行彻底整顿、加强疫苗监管等,从而有效遏制了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的可能性,保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其次,2019年在印度发生的“性侵案”也是一个典型的舆论监督案例。

当时,一名女性在社交媒体上公开指控一名知名政治人物对其实施性侵。

这一事件在印度社会引起了极大的震动和愤怒,公众纷纷要求政府对涉事人物进行彻底调查和严惩。

舆论的监督和压力最终迫使政府启动了调查程序,最终使得涉事人物被绳之以法,为受害者争得了公道,也向全社会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性侵行为绝不容忍,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最后,2020年在美国发生的“种族歧视事件”也是一个典型的舆论监督案例。

当时,一名非裔男子在明尼阿波利斯市被警察暴力执法致死,引发了全美范围内的抗议和骚乱。

社交媒体上充斥着对警察暴力执法和种族歧视的谴责声音,公众要求政府彻底改革警察制度,消除种族歧视。

舆论的监督和压力最终促使美国政府启动了警察改革进程,制定了一系列措施来加强对警察执法行为的监督和约束,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迈出了重要一步。

通过以上几个案例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舆论监督在当今社会的重要作用。

舆论监督不仅可以促使政府、企业或个人改正错误,维护公共利益,还可以推动社会进步和改革。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积极参与舆论监督,发出正义的声音,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贡献自己的力量。

法律文化案例分析题(3篇)

法律文化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房屋租赁纠纷引发的案件。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于2018年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租赁王某的房屋用于居住,租赁期限为3年。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租金、押金、维修责任等内容。

然而,在租赁期满后,李某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并擅自将房屋转租给他人,王某发现后,双方产生纠纷。

案例分析:一、案件焦点1. 李某是否应当支付逾期租金?2. 李某擅自转租房屋是否合法?3. 王某能否要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2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三、案例分析1. 李某是否应当支付逾期租金?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李某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属于违约行为。

因此,李某应当承担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责任,向王某支付逾期租金。

2. 李某擅自转租房屋是否合法?根据《合同法》第224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李某未取得王某的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给他人,违反了合同约定。

因此,李某的转租行为无效,王某有权要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

3. 王某能否要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王某有权要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包括:(1)支付逾期租金;(2)赔偿因转租行为给王某造成的损失;(3)恢复原状,即李某将房屋恢复至出租前的状态。

四、法律文化启示1. 合同是维护当事人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

传播法律现象的案例(3篇)

传播法律现象的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社交媒体的兴起,法律现象的传播速度和范围都得到了极大的拓展。

然而,在信息爆炸的时代,法律信息的传播也伴随着诸多问题,如谣言、虚假信息的传播等。

本文将以“毒疫苗”事件为例,分析网络谣言的法律传播现象,探讨其成因、影响及应对措施。

二、案例背景2016年3月,一篇题为《疫苗之殇》的文章在网络上广泛传播,文章称中国多地出现疫苗不合格现象,甚至出现了“毒疫苗”的说法。

该文章迅速引发公众恐慌,导致大量家长拒绝给孩子接种疫苗。

随后,有关部门迅速介入调查,最终证实文章中的说法并不属实,是一起网络谣言事件。

三、案例分析1. 谣言的传播途径在“毒疫苗”事件中,谣言的传播途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社交媒体:微信、微博等社交媒体平台成为谣言传播的主要渠道。

用户在朋友圈、微博等平台转发相关文章,使得谣言迅速扩散。

(2)新闻媒体:一些不负责任的新闻媒体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报道了“毒疫苗”事件,进一步加剧了谣言的传播。

(3)网络论坛:部分论坛用户在讨论疫苗问题时,传播了“毒疫苗”谣言。

2. 谣言的成因(1)信息不对称:公众对疫苗知识的了解有限,容易受到谣言的影响。

(2)恐慌心理:疫苗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一旦出现负面消息,公众容易产生恐慌心理。

(3)网络环境:网络匿名性使得谣言传播者敢于散布虚假信息。

3. 谣言的影响(1)危害公共健康:谣言导致部分家长拒绝给孩子接种疫苗,增加了疫苗短缺的风险,影响了公共健康。

(2)损害政府公信力:谣言事件使得政府公信力受到质疑,影响了政府形象。

(3)加剧社会恐慌:谣言的传播加剧了社会恐慌,不利于社会稳定。

四、应对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2. 完善信息发布机制: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准确地向公众发布权威信息,避免谣言的传播。

3. 严格监管网络媒体:对网络媒体进行严格监管,打击虚假报道,维护网络信息传播秩序。

新闻失实案例

新闻失实案例

新闻失实案例新闻是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承载着信息传递、舆论引导和监督权力的重要功能。

然而,随着互联网的兴起,新闻传播的方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传统媒体已经不再是唯一的信息源。

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新闻失实的现象时有发生,给公众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误导。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新闻失实的案例。

首先,我们要提到的是2018年“毒疫苗”事件。

当时有一篇名为《长春长生生产的百白破疫苗,已经被全国各地接种,有毒》的文章在网络上疯传,引发了公众的恐慌和不信任。

然而,经过调查发现,这篇文章的内容并没有经过核实,是完全失实的。

这一事件不仅给人们造成了恐慌,更严重地影响了疫苗的接种率,危害了公共健康。

其次,还有一起关于“食品安全”的新闻失实案例。

在一些自媒体平台上,经常出现一些标题党式的文章,比如“某某品牌食品检测出有害物质”,“某某餐饮连锁店使用劣质食材”。

这些文章往往以夸张、危言耸听的方式吸引眼球,但实际上很多都是缺乏真实依据的。

这种失实的新闻不仅给企业的声誉造成了损害,也给消费者带来了不必要的恐慌和困扰。

另外,还有一些政治类的新闻失实案例。

在一些社交媒体上,经常出现一些假新闻,比如“某政府部门领导涉嫌腐败”,“某政治人物有不当行为被曝光”。

这些新闻往往是别有用心者故意制造出来,通过造谣、抹黑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这种失实的政治新闻不仅破坏了公众对政府的信任,也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团结。

针对以上这些新闻失实的案例,我们应该认识到新闻失实的严重性,不仅需要加强新闻自律,更需要加强公众的新闻素养。

媒体应该严格遵守新闻伦理,提高新闻报道的准确性和可信度,不做虚假报道、不做标题党,不造谣、不传谣。

同时,公众也应该提高辨别失实新闻的能力,不盲目相信一切新闻,要学会理性思考,多方求证,不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总之,新闻失实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它不仅损害了公众的权益,也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为净化新闻环境,维护新闻传播的正常秩序贡献自己的力量。

法律热点话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疫苗安全问题在我国引起了广泛关注。

2021年,某疫苗企业生产的疫苗因质量问题被曝光,涉及数十万婴幼儿。

这起事件被称为“疫苗刺客”事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

此次事件暴露出我国疫苗监管体系存在的一些问题,也引发了人们对疫苗安全的担忧。

二、案例经过1. 疫苗质量问题2021年3月,某疫苗企业生产的疫苗在抽检中被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包括未按规定储存、运输、接种等。

该疫苗涉及多个批次,共计数十万婴幼儿。

2. 事件发酵事件曝光后,社会舆论哗然。

许多家长担心自家孩子接种的疫苗是否存在问题,纷纷要求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同时,该疫苗企业也被推向风口浪尖,面临巨大的舆论压力。

3. 调查与处理针对此事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迅速介入调查。

经调查,该疫苗企业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未按照规定储存、运输疫苗,导致疫苗质量受损;(2)在疫苗生产过程中,存在质量管理不严格、生产工艺不规范等问题;(3)企业内部存在监管漏洞,对疫苗质量把关不严。

针对以上问题,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涉事企业进行了严厉处罚,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撤销相关产品注册证书、吊销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等。

三、案例启示1. 疫苗监管体系亟待完善“疫苗刺客”事件暴露出我国疫苗监管体系存在以下问题:(1)监管力度不足。

部分疫苗企业在生产、储存、运输等环节存在违规行为,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

(2)监管手段落后。

传统监管手段难以适应疫苗行业快速发展的需求,需要引入新技术、新方法。

(3)法律法规滞后。

部分法律法规未能及时更新,难以适应疫苗行业发展的新形势。

2. 加强疫苗监管措施为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我国应采取以下措施:(1)强化疫苗监管力度。

加强对疫苗生产、储存、运输等环节的监管,确保疫苗质量。

(2)完善疫苗监管体系。

建立健全疫苗监管制度,明确监管部门职责,提高监管效率。

(3)引入新技术、新方法。

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高疫苗监管的精准度和效率。

山西省高院发布2022年毒品(涉毒)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山西省高院发布2022年毒品(涉毒)犯罪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26•【分类】其他正文山西省高院发布2022年毒品(涉毒)犯罪十大典型案例01李某某、刘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对于涉案毒品数量巨大且系毒品再犯的共同犯罪被告人均依法判处死刑【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人在服刑期间系狱友。

2018年7月4日,李某某与刘某某商定共同出资购买毒品,李某某指使侄儿李某甲伙同刘某某驾车从山西省太原市前往四川省金堂县购买8千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后李某甲、刘某某二人驾车运输毒品从四川返回太原,各自携带约4千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离开。

根据李某某的安排,李某甲将300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他人,获利9万元。

此外,李某某还于2018年6月5日在山西省代县卖给他人毒品吗啡3000克,2018年6月11日卖给他人毒品甲基苯丙胺100克。

2018年7月6日凌晨,民警在太原市某小区将刘某某抓获,当场查获其随身携带的毒品5袋。

2018年10月26日,民警在山西省五台县抓获李某某,查获其随身携带的毒品9袋,在其租住的太原市某小区房间查获一支单管猎枪和一支非制式手枪。

【裁判结果】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指使他人购买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经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

被告人刘某某购买运输毒品,其行为已经构成运输毒品罪。

遂以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以被告人刘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山西疫苗事件



1、华卫是个私人企业, 不是“卫生部企业” 2、华卫原来是个虚报注 册资本的空壳公司 3、华卫根本没有疫苗经 营资格 4、2007年10月15日,空 壳公司突然失踪 华卫公司每年以380万承 包,共五年

山西卫生部门联手华卫 制造垄断暴利
↖ ↙ 高温暴露
标签疫苗
卫生厅副厅长李书凯 or 疾控中心主任栗文元
山西问题疫苗后续让人神伤 现实又无力
地疫苗事件引信任危机 部分家长宣言拒打
广东揭阳46名学 生注乙肝疫苗出 现不良反应疑因
心理作用
思考
对于是否存在问题疫苗, 我们还不而知。但是让 我们反感的是政府对于 事件的处理方法和过程。
1、调查一天出结论 2、最后调查的结果不能让人信服 3、政府这方面的监督缺乏 4、对于此事的态度不够严肃、坦诚
回避,环顾左右而言
他 政府新闻办宣传部副 部长:请你礼貌点, 你怎么能打断我的话, 让我说不下去。 十多分钟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卫生部为山西疫苗事件定论


事情果真如此吗? 真相又是什么?
家 长 要 求 卫 生 厅 彻 查 疫 苗 事 件 原 因
家 长 法 院 请 求 立 案 被 拒
短信威胁、恐吓,出10万封口费
山西疫苗门四大疑点未解
疑点1、疾控中心为何不避嫌? 疑点2、法院为何不理不问? 疑点3、调查一天就有科学结论? 疑点4、华卫公司有无疫苗经营资格?
的山西疫苗事件 (2010年)
事件回放
3月17日,媒体报道《山西疫苗乱象:百儿 童不明病因致死致残》,山西卫生厅表示未接 到报告,卫生部介入调查。 3月20日,媒体报道,山西省疾控中心主任 栗文元已于2009年12月提前退休。随后,栗文 元前往澳大利亚旅游,至今未归。 3月21日,山西疾控中心被免官员揭露疫苗 内幕:田建国控制的私营股份制企业华卫公司 冒充“卫生部企业”,官商合谋垄断了山西省 疫苗,制造高温暴露疫苗。 3月22日,山西多位家长以及实名举报的陈 涛安收到了恐吓短信,当天傍晚时分,这些家 长又接到不明电话。

山西疫苗乱象调查

上图:香港明报2010年3月20日报道~~~~~~~~~~~~~~~~~~~~~~~~~~~~~~要让中华断子绝孙·作者:王克勤大陆被枪毙报道全文——原报道标题:山西疫苗乱象调查内容摘要阿波罗网首发;大陆著名调查记者王克勤的此系列调查报道中,调查之一只是引子,大陆媒体避重就清只发了调查之一的删节版。

此后的发表已经无望。

阿波罗网特此,将此系列调查报道全部原稿首发。

1. 近百孩子不明病因致死致残——山西疫苗乱象调查之一2. 病因何在——山西疫苗乱象调查之二3. 大量疫苗高温暴露——山西疫苗乱象调查之三4. 高温疫苗的背后——山西疫苗乱象调查之四5. 疫苗垄断利益揭秘——山西疫苗乱象调查之五6. “卫生部企业”真相——山西疫苗乱象调查之六7. “高温疫苗”举报风波——山西疫苗乱象调查之七8. “山西疫苗”是否异常——山西疫苗乱象调查之八**************山西疫苗乱象调查导读:山西,近百名儿童不明病因致死、致残或引发各种后遗病症。

家长伤心欲绝、四处求治、负担沉重。

导致如此惨剧的病源何在?锲而不舍的患儿家长纷纷质疑:“接种了乙脑疫苗怎么又会得乙脑?”、“急性播散性脑脊髓炎难道不是接种疫苗所致?”等等,矛头直指用来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疫苗!问题究竟出在哪里?难道真的和每个人都必须接种的疫苗有关?在山西,事关千千万万儿童生命安全的疫苗到底出了什么问题?近百孩子不明病因致死致残——山西疫苗乱象调查之一“永别了!我的孩子。

”“永别了!我的孩子。

”31岁的山西省柳林县农民王明亮,看了自己9个月的儿子最后一眼,拖着已被雨水淋透的身体离开了北京香山植物园。

这是发生在2008年8月22日凌晨的一幕,期间北京正在举办规模宏大的奥运会。

当天凌晨3时许,王明亮将整整抢救了6个多月,最终死于进京求医招待所中的孩子送到就近的北京香山植物园。

天一直下着雨,植物园的草丛中撑着一把雨伞,伞下的包袱严严实实,里边包裹着孩子的尸体,还有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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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毒疫苗事件案例分析一、山西毒疫苗事件经过或情况自2002年SARS暴发以来,公共卫生的安全就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的爆发更是绷紧了社会的神经,公共卫生无小事也成为各级政府的共识。

根据医学常识,疫苗常常是减毒或者灭活后的病毒,本身也常有一定副作用,但大多在可控范围内。

疫苗因为是活性物质,又事关人的生命安全,所以在生产、运输、储藏、销售过程中都有严格的规范,某一环节出问题,都可能导致疫苗的失效,甚至带来不可预见的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情况。

从2007年5月开始,山西省疾控中心职工陈涛安向有关部门实名举报山西疫苗存在的内幕,称该中心将疫苗配送权力“出租”给北京华卫时代医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该公司靠垄断攫取了巨额利润,造成山西疫苗市场秩序紊乱。

陈涛安的举报引起了卫生部和山西省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2007年9月30日,山西省纪委部门展开调查,山西省卫生厅组建了相关调查组。

2007年12月3日的《中国青年报》上,记者刘万永采写的《一家小公司是怎样垄断山西疫苗市场的》一文,即率先揭露了山西疫苗市场完整的利益链条,引起巨大反响。

报道中概述到山西近百名儿童注射疫苗后或死或残,或引发各种后遗症,问题疫苗成为最大怀疑对象。

报道还披露山西省疾控中心和疑似卫生部部属企业联手垄断山西疫苗市场,在贴标签时,导致大量疫苗长时间暴露在常温下,有可能造成失效。

山西省卫生厅已断然否认报道所反映的问题。

卫生部要求山西尽快报告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报告,但当地卫生部门称一切正常,故引起较大舆论争议。

2008年1月28日,著名法学专家、北京大学教授贺卫方和卫生部首席法律顾问、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卓小勤等20多位专家学者,在北京召开了“山西疫苗事件”法律透视研讨会。

针对疫苗的市场混乱现象举行高级别专家研讨会,这是很罕见的事情。

在案件披露前8个月,山西省疾控中心职工陈涛安向太原市检察院、山西省纪委、卫生部等机构发出实名举报,指称山西省疾控中心自2006年起,将疫苗配送权力“出租”给注册资本仅50万元的北京华卫时代医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所有二类疫苗必须经过该公司才能被接种,该公司靠垄断和转移国家财政预算外收入攫取巨额利润,并可能造成近3000万元国有资产流失。

2010年《中国经济时报》一篇题为《山西疫苗乱象调查:近百名儿童注射后或死或残》的报道在中国的各大网站上疯传。

这篇近两万字的调查报道揭露了山西的一些疫苗在流通使用过程中的一些问题。

一时间,举国皆惊。

新闻出来当日下午,山西省卫生厅对此紧急回应,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山西接种点库存疫苗抽取样品进行委托检验,检验结果均符合国家规定,未接到因注射疫苗出现聚集性异常反应的报告;几乎与此同时,《中国经济时报》的此篇报道,在很多网站上已被删除;案发当晚8时许,卫生部发文称“对此高度重视,立即开展有关调查工作,要求山西省卫生厅尽快报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新的情况”。

案件至此告一段落,但截至目前政府还没有一个最终答复。

在整个案件中,媒体报道称山西近百名儿童注射疫苗后或死或残,目前已经引起了政府部门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这一事件称为山西疫苗事件。

二、相关背景信息2005年12月28日,山西省疾控中心向各市疾控中心发出《关于成立生物制品配送中心的通知》,明确提出:配送中心具体工作委托北京华卫公司负责,主要工作是负责全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所需的疫苗配送及第二类疫苗的供应和管理。

该配送中心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运行。

据了解,北京华卫公司和山西省疾控中心所签协议的有效期从2006年1月1日开始,为期5年。

同时,山西省疾控中心声称,因为《疫苗条例》规定省、市疾控机构不能供应二类疫苗,利用公司的资质开展疫苗供应和管理,是贯彻《疫苗条例》的新模式。

据分析,这是疾控中心和华卫公司对“商机”的把握,因为二类疫苗从出厂到零售的差价很大,一支10元出厂价疫苗,零售可达30~50元。

山西省疾控中心会议纪要(2005年第14期)记载: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要求,经中心办公会研究决定……经过慎重考虑,认真研究,最后确定了卫生部部属企业北京华卫公司进行二类疫苗的市场经营,每年交中心380万元(每季度交一次),另交50万元的风险抵押金。

目前报道中可掌握这个信息,北京市工商局的工商登记资料复印件显示,北京华卫时代医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年底,由田建国、黄彦红、于莉共同投资开办,法定代表人为田建国,注册资本50万元。

而北京华卫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建国的名片,一面印有“卫生部产业协会副秘书长”等头衔,及北京华卫公司总经理;另外一面则印着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配送中心主任。

而据山西省卫生厅副厅长李书凯称,北京的华卫公司是卫生部专门配送疫苗的部属企业,配送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价格也压得很低,是真正让人民受益。

但目前新闻媒体从卫生部办公厅了解到,卫生部没有办任何经营性的公司,卫生部疾控部门也没有任何专门从事疫苗配送的公司。

作为一个注资仅50万元的私营公司,为了解决公司资金问题,北京华卫公司同时以山西省疾控中心的名义,与临汾、吕梁、长治、运城、晋城、朔州等6个地市级疾控中心签订《合作协议》,以65万元、30万元、17万元不等的价格“买断”了属地疫苗供应和管理权,《合作协议》规定,市疾控中心成立生物制品配送分中心,省中心保证不向分中心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配送二类疫苗,市中心保证从省中心采购疫苗,同时“在所辖区域内沟通和协调区县CDC和接种单位的疫苗采购渠道,确保市场控制力和较高的市场占有率。

”要真正理解这次“疫苗事件”,就必须理解中国的“疫苗体制”。

在卫生部出台《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之后,疫苗分为二类,一类是免费的(所谓一类疫苗),是政府完全“埋单”;一类是“市场化”的(所谓二类疫苗),由被注射者自己掏钱。

这样的分类也是恰当的,因为“二类疫苗”包含着很多特殊需求,而不像“一类疫苗”是针对基础需求(比如小孩“乙肝疫苗”)。

同时,“二类疫苗”鼓励疫苗生产企业竞争,而在“疫苗事件”中,我们暂时还没有看到生产商的问题。

实际上,当卫生部在2008年抽查二类疫苗的结果也证明了生产者是没有问题的,也就是说,在这个事件中,“市场化”并没有产生“生产环节”的质量瑕疵。

“疫苗事件”出在了流通领域,北京华卫从山西省疾控中心获得“排他性的经营权”,这是权力改造市场格局的结果,权力扭曲了市场化。

此时,市场变成了权力体制的衍生物。

对于市场化的“二类疫苗”而言,省疾控中心通过招标方式从生产商那里获得疫苗,然后省内各地疾控中心从省中心获得疫苗,然后疫苗接种单位(包括医院、社康等)从当地疾控中心获得疫苗。

流通的过程,也是中间环节加价的过程,据说各省都有一个利润的分配比例。

坦率地说,疾控中心唯一的“财源”就是疫苗,因为除疫苗以外,疾控中心没有任何其他药品的权力。

三、事件概述2010年3月17日《中国经济时报》“疫苗”一文对山西疫苗案件进行报道,案件中山西省疾控中心改造了原来的配送体系,建立新的配送中心,并将中心“外包”给北京华卫公司,并且让北京华卫获得了全省范围内的垄断经营权,它配送的疫苗是指定的、必须采用的“标签疫苗”(上有“疾控专用”字样)。

而北京华卫在疫苗配送过程中,操作不当,造成了大量问题疫苗——比如“高温疫苗”,导致很多孩子因注射这些问题疫苗而死亡或者伤残。

现在,北京华卫已经不知所踪。

山西疫苗乱象在2007年就开始不断公开报道。

通过媒体揭示了权力租赁的实情,清晰展示山西省卫生厅与恶性垄断企业间的利益链条:一家私人小公司托管了山西疫苗市场,既利用疾控中心的权力调控及引导市场,又以疫苗批发企业的身份高价倾销疫苗。

山西省疾控中心是台前幕后的推手,提供政策支持,帮助制造接种疫苗的机会,收取合作分成。

在政府部门的荫庇下,这家注册资本只有50万元的私人公司在22个月内从山西获利1亿元。

当年也发生过疫苗接种事故,山西省卫生厅赔偿了一起。

现在近百名儿童接种疫苗后发生的惨剧将山西疫苗问题重新拉回公众视野。

截至目前整个事件还没有一个合理解释,而山西省已成为全面对面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对问题最差的省份。

四、原因分析疫苗流通过程,不仅仅是一个物流概念,更重要的是一个疫苗质量维护的过程,最重要的就是“冷链建设维护”。

因为疫苗是异体蛋白物质,对光照、温度十分敏感,一定要低温保存。

所以《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分别在第十条、第十六条和第三十六条强调药品批发企业必须有冷链建设能力,保证疫苗质量。

而各地要对疫苗的冷链系统经费给予保障。

但在“权力衍生型市场化”体制下,山西省疾控中心取消了原来的配送站体系,因为这不妨碍他们可以从国家那里“捞取”冷链系统经费。

实际上,山西省疾控中心不仅将疫苗流通,也将冷链系统“外包”出去。

疾控中心既享受了政府的财政补贴,同时也获得了外包的收入。

而获得市场垄断权的北京华卫为了其利润最大化,竟然将冷链系统费用“节省下来”,将疫苗流通变成“货运物流”。

于是出现了奇特的场景:北京华卫不提供经费维修坏了的冷藏车制冷机,让一些临时工钟点工在高温下给疫苗贴上“垄断专用的标签”。

这一场景充分证明了,当权力控制了市场化之后,市场将制造前所未有的悲剧。

而“市场化”这一语辞就承担了“罪名”,权力之手安之若素。

可以预见的是,“蒸发掉”的北京华卫将承担所有罪名,官僚机构则潜伏不语。

正如有文章指出,有时候不是市场制衡权力,而是权力衍生出市场,并在出事后获得“挡箭牌”,模糊了愚蒙大众的认知,这也是坏体制为什么存活时间越长的原因。

四、看法或建议通过对案例的研究和分析,我个人认为应该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商业化,尤其是防止疾病控制中心变卖其监管权。

减少其通过设立垄断、变卖监管权牟利的动机。

通过报道可以看出山西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发布的消息中已经暴露了目前的疫苗供应机制,乃至整个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重大制度缺陷。

山西方面经过调查后承认,媒体报道涉及的疫苗经销商,北京华卫时代公司在进入山西疫苗市场时,没有经过严格的招投标程序。

同样是媒体报道之焦点的山西省疾病控制中心前主任栗文元也存在问题:按照协议,北京华卫时代公司未获得疫苗的供应权向疾控中心交了50万风险抵押金,栗文元违规拿出其中的27万购买了小轿车,由个人使用。

山西方面虽然说,“目前未发现栗文元其他问题”,但我个人觉得这个问题恐怕就已经是一个相当严重的违纪甚或违法问题。

山西省疾控中心被承包给自称是“卫生部大企业”的北京华卫时代公司,该公司在之后两年垄断了山西省的疫苗销售。

山西省疾控中心以行政命令与建议的形式强行推广该公司经销的所谓“标签疫苗”。

这样的官商合谋体制,大大增加了出问题的几率:首先是疾控中心的官员可能多个环节陷入权钱交易泥潭,其次,如此权钱交易,企业经销的疫苗就难保不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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