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民族师范学院交流生管理办法
校际交流学习规章制度

校际交流学习规章制度学习是学生成长和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为了促进学生的综合素质提高,我校特制定了校际交流学习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度旨在规范学生校际交流学习活动,提供良好的交流学习环境,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和社交能力。
以下为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学生和教师应予以遵守:一、活动范围校际交流学习活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与其他学校的学生交流互访、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等。
学校将定期组织相关的交流学习活动,学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参与。
二、活动申请与批准1.学生参与校际交流学习活动需提前向所在班级或辅导员进行申请,辅导员收集学生申请信息后,协助学生填写活动申请表。
2.学生活动申请表须详细填写出行时间、目的地、活动内容等相关信息,并附上家长签字确认。
3.班主任和辅导员收到学生的活动申请后,将申请表转交学校教务处进行审批。
4.学校教务处将依据学生申请表中所填写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做出审批决定。
若申请通过,学生可继续办理后续手续;若申请不通过,学生需重新申请或变更活动计划。
三、活动安排与规范1.学生参与校际交流学习活动期间,需严格按照所在学校和接待学校的相关要求和安排执行。
2.学生应保持良好的形象和行为,积极参与交流学习活动,与来自其他学校的学生相互学习、交流,并遵守接待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学生参与校际交流学习活动期间,应尊重当地的风俗文化,文明礼貌待人,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规或有损学校形象的行为。
四、安全与纪律1.学生参与校际交流学习活动期间,应特别注意自身的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妥善保管个人物品,不与陌生人谈论个人隐私,确保自身安全。
2.学生参与校际交流学习活动期间,应严格遵守学校的纪律要求,不得迟到早退、旷课和擅自离队,且必须按时参加活动安排,不得私自离队。
3.如有违反活动纪律的行为,学校将依据学生手册中规定的纪律处分条款对相关学生进行相应处理。
五、意外事故与应急处置1.学生参与校际交流学习活动期间,若发生意外事故,应立即报告接待学校负责人,并及时告知所在学校的班主任和辅导员。
大学交换生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

大学交换生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国际化办学水平,实现教育资源优势互补,促进我校与国(境)外知名大学校际间合作与交流,学校鼓励学生参加校际交换项目。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交流期间的课程管理,确保学生结束交换项目回校后尽快完成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特制定本办法。
一、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范围交换生是指经学校教务处、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派出的出国(境)本科交流学生,通常到对方学校学习,学习期限一般为一学期或一年。
凡未经我校统选派,任何以个人名义出国(境)学习者均不列入学分转换范围。
二、交换生修读课程原则及具体要求学生申请校际交换生项目之前,需充分了解所申请学校相应学期的课程设置,合理安排自己的学习,严格按照所申请学校的教学计划进行选课,被派出学生所在学院要协助学生制订和落实选课计划。
1.学生所修课程要尽可能按照我校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选修相同或相近的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
2.我校交换生在国(境)外其他高校所取得的学分,原则上按照学分对等原则转换,交流学校成绩如实记录在学生学业成绩表交流成绩栏内,但不参与加权平均成绩和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具体对应关系如下:(1)国(境)外高校与本学科相近或相同的课程学分,可相应转换本专业该学期人才培养方案中的某门或某几门课,先转换必修课学分,其余转换为选修课学分。
被认定转换的本校课程及学分不记录在成绩表内。
(2)国(境)外高校与本专业不同的课程学分,可相应转换为通识教育选修课学分。
(3)由于实践教学的特殊性,无法补修或重修,学生在交流期间本专业该学期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实践教学可免修。
三、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工作流程1.交换生在收到成绩单后,须登陆学校教务处网站,在“教务在线”的“教务通知”下载并填写《XX大学交换生交流大学成绩单模板》,填写后发送到邮箱。
2.申请表发送后携带交流学校提供的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本专业交换学期人才培养方案中教学计划进程表复印件,特殊情况可携带交流学校的教学计划、所修课程的大纲及简介(均需对方学校盖章),到教务处考试中心进行认定及转换。
校际交换生教育管理的问题与对策探讨

校际交换生教育管理的问题与对策探讨校际交换生教育是指学校之间开展教育交流活动,通过互派学生到对方学校进行学习和交流,以丰富学生的学习体验和拓宽视野。
校际交换生教育在推动学校教育国际化、提高学生跨文化交际能力、促进学校间的合作交流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管理上的问题,需要加以解决和对策探讨。
一、问题分析1. 学生管理不严格在校际交换生教育中,学生来自不同的学校,学校之间可能存在着管理方面的差异。
如果学校之间在学生的管理上没有明确的规定或者约束力不足,容易导致学生在交换期间出现违规行为,给学校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2. 教学内容不协调学校之间对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可能存在差异,如果没有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调,可能导致学生在交换期间学习困难或者学习内容失衡,影响学生成长。
3. 学生安全隐患在校际交换生教育中,学生需要在异地学习和生活,而学生的安全问题成为学校和家长们非常关注的焦点,一旦发生安全隐患将对学校和家长们造成极大的困扰和伤害。
4. 学生心理适应问题学生在异地学习和生活需要适应新环境、新学校、新同学和新文化,对于一些学生来说可能会出现心理适应问题,这需要学校给予足够的关怀和关注。
二、对策探讨1. 加强学生管理为了规范校际交换生教育活动,各学校需要加强对学生的管理,明确学生在交换期间的行为规范和违规处理措施,建立完善的学生管理制度和相关流程,确保学生在交换期间遵守规定,保持良好的学校形象。
2. 强化教学协调为了保证学生在交换期间的学习质量,各学校应该在交换前充分沟通和协商,明确教学内容和方式,确保学生在交换期间学习内容和要求的协调一致,提高学习的质量和效果。
3. 加强安全保障学校应该加强对学生的安全保障工作,尤其是在异地学习和生活期间,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加强与接待学校的沟通和合作,确保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4. 关注学生心理健康学校应该加强对学生在异地学习和生活期间心理健康的关注和疏导,建立完善的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关注学生的心理变化,给予必要的心理支持和指导,帮助学生顺利度过交换期间的心理适应期。
大学本科生校际协议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校际协议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规定随着学校与国(境)外高校交流项目不断拓展和派出交流学习人数日益增加,为规范校际协议出国(境)交流学习学生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仅适用于XX大学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相关大学签订校际合作交流协议,经学校同意派出学习的在校注册本科学生,简称协议交流生。
一、协议交流生的选拔1.选派对象涉及多个学院的交流项目,由教务处根据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当年落实的协议学校交流生名额,以及校际合作交流协议要求,负责组织各学院进行、选拔。
具体派出工作由教务处、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和学生处统安排办理;2.选派对象仅涉及单一学院的交流项目,由该学院负责组织选拔工作,并报教务处、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学生处备案。
具体派出工作由该学院根据协议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会同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统办理;3.交流生的、选拔过程应按照相应协议要求,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学校(院)对当年各项目选派方案预先公告;学生按方案要求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学院对学生的学习成绩、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和奖惩情况等进行审核;学校(院)对确定派出名单进行公示;4.学生须在学院、教务处、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的指导下办理对外联系事务,并与学校签订协议。
凡自行与对方学校联系的视为个人行为,不列入协议交流生计划。
二、协议交流生的相关手续1.报名选拔阶段,学生本人填写“XX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申请表”交学院审核。
经过院、校两级选拔、审批、公示,确定派出交流名单;2.学生按照有关要求准备各类材料交学院,学院交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与对方学校联系;3.学生收到对方学校的正式邀请函(或录取通知)后,在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指导下,由学生本人办理护照、申领签证(或入境)手续等;4.学生出国(境)前在规定时间内与学校签署“XX大学本科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协议”,并按照协议书有关条款,办理好相关手续;5.学生经所在学院指导,明确本人在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的目的和课业框架要求;6.学生完成学习任务后,按协议规定返校并办理相关手续;由学生所在学院对其课业及学分进行认定,并交教务处办理相关事宜。
学校校际交流项目课程认定及学分互认管理办法

学校校际交流项目课程认定及学分互认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参加境内外校际交流项目、校企联合培养项目以及其他赴校(境)外学习活动的管理,做好学分互认和成绩转换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参加我校合作交流项目,或经学校选拔批准赴境内外高校、联合培养业交流学习的,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
未经学校审核批准或备案的项目,学校不予承认。
二、课程认定及学分互认原则1.课程认定含交流项目的课程或实践环节。
短期派出项目可视具体情况替换为我校人才培养方案中的社会实践、学年论文、教育实践、认识实习等实践环节学分。
2.理论教学课程学分按照15-18学时等于1学分计算,实验、实训、实践教学课程学分按照30至36学时等于1学分计算,集中实践环节学分按照1周等于1学分计算。
3.课程认定具体要求:(1)学生修读的课程,与校内专业必修课程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的比率高于60%),按专业必修课认定;(2)学生校外修读课程,在校内无对应课程的,按选修课程认定;(3)交流学生在外校所修课程类别及课程名称(内容)与校内相同或相近,但学分不同可按以下两种情况处理:①交流学生在外校所修课程学分高于校内该课程学分,按校内课程学分记载,高出部分不能充抵该生在其他课程所欠学分。
②交流学生在外校所修课程学分低于校内相同名称课程学分时,如相差0.5学分(含0.5学分)以内,按校内课程学分记载;如相差0.5学分以上,由各二级学院研究审定该课程是否重新修读。
4.四年级学生在外学习,可在交流学校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及论文答辩,返校后上交的毕业论文(设计)须有交流学校指导教师签名,同时附有交流学校组织的论文答辩成绩及相关评定资料。
如所在交流学校无毕业论文(设计)及论文答辩环节,则交流学生需向所在学院提交毕业论文(设计),并回校进行论文答辩。
三、成绩转换方法1.对方成绩采用百分制,则直接记载;2.对方成绩以A、B、C、D、E五级记分制,则按照以下标准转换后记载:3.对方成绩以A+、A、A-;B+、B、B-;C+、C、C-;D+、D、D-记载,则按照以下标准转换后记载:4.对方成绩采用二级制记载,则按照以下标准转换后记载:5.以上为通用条款,如遇对方学校有特殊记分标准的,由教务处、国际交流合作处及各二级学院会商认定。
本科生赴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籍及成绩认定管理办法

本科生赴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籍及成绩认定管理办法为做好本科生赴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的课程学分和成绩认定工作,拓宽本科生学习视野,促进短期交流学习、联合培养项目的有序开展,完善本科生交流学习制度,规范交流学习学生的学籍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学籍管理第一条学校保留本科生赴境内外交流学习期间的学籍。
学生在境内外学习期满必须按时回校,逾期不归者,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须按规定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学校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条交流学习及联合培养的学习时间计入我校最长学习年限。
第二章选课管理及课程认定第四条学生赴境内外交流学习前,应填写相应的交流学习选课申请表,确定在对方学校预选课程,经所在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核通过后,报送教务处备案。
第五条交流生在境内外学校选课应以本专业的培养方案为指引,首选本专业培养方案安排的课程,其次可选择修读辅修专业相关的课程,所选课程必须事先得到学生所在学院审核通过后才能承认其学分,并进行学分认定。
第六条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应该按照联合培养项目要求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
第三章学分认定第七条学分认定是指学生在境内外交流学校修读的学分为我校所承认,并将该部分学分从我校培养方案应修总学分中替换的过程。
短期交流学习学生学分认定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名称、内容、性质应与拟替代课程相同或相似,所修读课程学分应不小于拟替代课程学分。
二、所修读课程与拟替代课程名称不同或不相似,学生应提交对方学校教务处(或学院)提供的课程简介或教学大纲等,经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核、教务处审批,可认定为相应的课程学分。
三、所修课程与拟替代课程性质、名称相同,但学分小于拟替代课程学分,则应多修与本专业相关课程以补足拟替代课程学分。
四、通识教育选修课程申请学分认定,所修读的课程应符合培养方案规定的跨学科要求。
大学本科国际交流(交换)学生教学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国际交流(交换)学生教学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校本科生国(境)外交流学习,规范交流学习学生的选课、学分互认、成绩管理及毕业资格、学位资格审查等管理,提高本科生赴国(境)外大学交流学习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
二、国际交流(交换)学生范围第三条国际交流(交换)学生主要包括以下类别:1.中外合作办学项目(1)参加我校同国(境)外大学合作建立的双校园模式联合培养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即四年中前半期在XX大学学习,后半期在国(境)外合作大学学习,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可获得XX大学和国(境)外合作大学学士学位的合作办学项目。
(2)参加我校同英国萨里大学合作办学机构的双学位项目。
2.短期校际交流(交换)项目(1)参加我校与国(境)外大学正式签署校际协议并通过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正式办理留学手续的校际交流(交换)项目,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2)参加由学校或学院选派,前往与我校有校际或院际合作交流协议的国(境)外大学学习的交流(交换)项目,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3.假期短期项目参加学校批准的国(境)外大学的短期学习项目,时间一般为学生在读期间的寒暑假期,如暑期学校等。
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教学管理第四条成绩管理1.学生在校内阶段的学习成绩应按学校相关规定录入教务系统,由教务处统管理,统出具成绩单。
2.学生获得的国(境)外大学成绩应委托国外大学直接邮寄或由学生本人将密封后的成绩单密封后邮寄或带回学生所在学院,并由学生提供成绩查询网址和查询方法。
经教务处会同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后存档。
学生在国(境)外大学取得的成绩不录入教务系统,不计入平均分计算,仅用于毕业资格审查。
3.参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须达到项目规定的外语水平、平均成绩及完成培养方案等要求后,方可出国(具体要求以合作项目最新规定为准)。
第五条学籍管理1.参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的入学学籍及学籍异动情况,以学生处正式下发的学籍变更单为准。
学院学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管理暂行规定

学院学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管理暂行规定随着我校对外交流合作的进一步深化和国际化程度的逐渐提高,我校派往国(境)外交流的学生人数将不断增加。
为增强在校学生学习积极性,选派优秀学生到国(境)外学习、交流、研修、实习,执行国家在友好邻邦的国际汉语推广,提高我校学生人才培养质量,培养学生跨文化交往和沟通能力,拓宽学生的国际视野,推动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事业的发展,规范国际交流生(含赴港澳台地区的学生)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遴选资格与条件1.选派学生必须身心健康,品行端正,成绩良好,无任何不及格课程和不良记录。
2.选派的本科生应是我校在读的大二或者大三学生,在校表现良好,已通过大学英语四级或英语专业四级者优先,且外语水平符合在国(境)外学习、交流、研修、实习、以及开展国际汉语推广工作的要求。
3.选派学生家庭必须有一定的经济能力或其他可保障的经济来源,有能力自行支付往返旅费、在国(境)外期间的学费、生活费及其它杂费。
4.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沟通能力和服务社会的责任意识,并能适应在新环境下的学习和生活能力。
第二条操作程序1.国际交流与教育学院按照有关厅发文件精神和学校研究通过的决定,负责将国(境)外大学合作交流项目的内容细项及相关事宜通知各有关教学单位,由各相关院系负责学生动员宣传,组织学生报名工作,国教院会同有关部门适时举办项目推介宣传会。
2.符合遴选资格与条件的学生自愿申请,填写《XX学院大学生赴国外或港澳台学习交流申请表》。
各院系收到学生提交的申请,应签署意见集中报送教务处审核;经教务处审核后,报国际交流与教育学院,提交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3.学校国际交流与教育学院按要求指导和帮助学生准备入学申请材料;将入选学生的文件邮寄给国(境)外合作院校机构进行审核,国(境)外合作院校机构审核学生材料,并将学生录取通知书或邀请函邮寄给我校;负责指导并办理学生出国(境)的材料准备和各项手续的报批以及各项派遣事宜的落实安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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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民族师范学院交流生管理办法
冀民族师院政【2017】138号
为进一步适应我校与国内外大学合作与交流发展的需要,规范我校交流生的管理工作,根据《河北民族师范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河北民族师范学院学时学分制实施细则》及学生相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派出交流生的培养模式
第一条交流生是指经我校批准到国内外其它高等学校学习的全日制在籍本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学生,交流学习的期限一般为1-2个学期。
学期初交流生应按时赴交流学校报到,学习期满后按时返回原学校注册上课。
第二条交流生在交流培养期间学籍不变。
第三条交流学校是指与我校签订校际合作交流协议的学校,其办学层次和水平应与我校相当或高于我校。
第二章派出交流生的选拔
第四条国(境)外交流生选拔的条件依据《河北民族师范学院出国(境)交流(换)生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五条国内交流生选拔的条件
1.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热爱祖国,具有奉献精神,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集体荣誉感和团队协作精神;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不良嗜好;
3.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适应能力;
4.学习成绩优良;
5.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第六条国内交流生选拔程序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生自愿报名、择优录取、学院审核,学校审批。
1.第二学期(每年6月)学生向所在学院(系)提出申请,填写《河北民族师范学院交流生申请表》(附件1);
2.学院(系)按学校给定的名额,组织选拔出拟录取的交流生予以公示[具体选拔办法由学院(系)确定],在《河北民族师范学院交流生申请表》上填写审批意见;
3.推荐学生在学院(系)的指导下填写《河北民族师范学院本科生国内交流修读课程计划表》(附件2);
4.教务处对学院(系)报送的拟录取的交流生名单进行审核后确定推荐人选,并由学校向对方学校出具推荐函,征得对方学校同意后正式派遣。
第三章交流生的课程置换和学分认定
第七条基本原则
1.我校承认学生按规定在交流学校所获得的所有学分;
2.学生在交流学校所获学分认定参照我校学分与学时对应关系,即一般课程16-18学时计1个学分,实验及实践类课程32学时计1个学分。
3.交流生所修学分不能转换为在我校辅修学位和双学位的学分。
4.交流生在交流学校所获课程成绩学分原则上不能转换为在本校已获得学分的课程成绩和学分。
第八条课程置换及学分认定
1.交流生所在学院(系)要对交流学校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有关信息(包括课程简介,教学大纲和任课教师情况等)进行认真审查,确保学分能够互认以保证教学质量。
2.学生申请赴对方学校交换学习之前,需充分了解交流学校相应学期的课程设置,对照我校本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妥善安排自
己的学习。
交流生在交流学习期间至少要修读与本专业培养方案相对等的学分。
学校鼓励学生修读尽可能多的课程。
3.课程置换。
在交流学校修读完成的课程与该生所学专业培养方案内对应课程要求(课程名称、教学内容、学时、学分)基本相同或相近,且一般学分不低于我校课程的,可置换为我校相应课程。
4.学分认定。
若无对应课程置换,可根据学生所修对方课程类别分别进行学分认定。
5.若学生在交流学校所修学分低于我校培养方案要求,所差学分可采取以下方法获得:①回校补修。
②直接回校参加考试。
经任课教师及学院(系)同意后,学生选课并在老师网上指导下自学,并按时回校参加考试,以卷面成绩作为总评成绩。
③提交论文。
经任课教师及学院(系)同意、学校批准后,学生选课并在老师网上指导下自学,
并以提交论文参加课程考核。
④其他特殊情况由学院和教务处协商决定。
6.在交流学校修读完成但不在该生所学专业培养方案内的课程,则可将其作为通识选修课课程,承认其取得的学分和成绩。
第九条成绩记载及转换
1.如果学生在对方学校所修课程成绩以百分制形式登录,则按对方学校给出的百分制成绩如实登录。
2.如果学生在对方学校所修课程成绩以等级记载,按下表折合百分制成绩登录。
3.若有其他计分形式,由教务处和相关学院协商确定。
第十条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的基本程序:
1.海外交流生返校后,教务处与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将根据学生成绩单(外文成绩单翻译成中文,由国际交流中心审核盖章)出具《河北民族师范学院海外交流生学分认证书》,教务处、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学院(系)分别存档保存。
2.国内交流生回校后,每学期的第2-4周,填写《河北民族师范学院交流生课程置换及学分认定申请表》(附件3),提供成绩单原件,学院(系)对照我校培养方案课程设置要求认真审查,由教学院长签署意见,并交教务处复核.
3.教务处于每学期的第2-4周集中受理学院所提交的学生申请,经审核通过的成绩如实按流程录入系统。
第四章交流生的学籍管理和日常管理第十一条交流生的学籍管理
1.在本校时间按我校学籍管理规定执行,交流期间按所在交流学校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2.交流生到交流学校就读专业只能是在我校就读的专业。
第十二条交流生的日常管理
1.我校交流生派出学习期间,由所在交流学校负责管理;
2.教务处负责与交流学校教务处定期联系,了解交换生的学习与表现,并沟通、协调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
3.各院系负责与交流学校对应院系联系,及时掌握交换生的各种学习、生活等动态。
4.交换生学习结束后必须按时回校,并提交学习总结、成绩档案及交换学校的鉴定意见,填写《河北民族师范学院交换生鉴定表》(附件4)等。
第五章管理部门及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国际教育交流中心负责项目开拓、国(境)外合作单位的资质认定、与合作单位的联络及指导;国际教育交流中心负责国(境)外项目学生报名、出国(境)手续办理、交流生名额分配方案及选拔条件拟定等工作;教务处主要负责国内项目学生的报名、选拔及派出,负责所有交换生成绩管理及毕业终核等工作;财务处主要负责项目相关的经费管理工作;各学院(系)主要负责本科交换生的报名、推荐选拔、培养计划的制定、课程修读及学分转换的初步审定、本科交换生在国(境)外期间的具体联系和具体的日常工作。
第六章交换生费用
第十四条交流生在国(境)外交流费用,依据《河北民族师范学院出国(境)交流(换)生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具体事宜国际教育交流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国内交流学生到所交流的大学报到后,学费和住宿费按该校学费和住宿费标准进行缴纳,我校不再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教务处对课程认定与学分转换有复审权,如出现争议,由教务处负责裁决.
第十七条本办法未涉及事宜按照《河北民族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1河北民族师范学院交流生申请表
注:本表一式两份,需提交电子版。
须同时单独提交电子版证件照。
附件2:
河北民族师范学院本科生国内交流修读课程计划表
备注:
1)请参照本专业培养方案填写课程类别。
2)请参照交流学习期间本专业培养方案相应学期应修学分确定交换大学拟修读学分。
3)学生交流前,务必填写该表,并由所在教学院长签字认可,交教务处备案。
4)该表一式三份,分别由学生本人、学生所在学院(系)、教务处留存。
附件3 《河北民族师范学院交流生课程置换及学分认定申请表》
档案中。
3.学生所修对方课程名称若为外文的,申请转换时应填入对应课程的中文(或中英文)名称。
4.所修课程不能重复申请认定。
5.如有其他情况,应另附说明。
如有帮助,欢迎下载支持!附件4 河北民族师范学院学生交流鉴定表
此表一式三份,学生本人、教务处、派出学院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