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关于法律文书送达有关规定精选版
文书送达规定

文书送达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文书送达是指法院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通知书等送交当事人或者其他被告知义务的人知悉的行为。
文书送达的目的在于确保当事人能够及时了解诉讼案件进展以及法院的处理决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文书送达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送达时限: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应当自作出文书之日起三日内将文书送达当事人,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到七日。
对于一审判决书可以延长到十日。
二、送达方式:文书的送达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书面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邮件送达、传真送达等。
并且,在某些情况下,法院也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1. 书面送达:一般是直接将文书交给被告或者其代理人,并由被告或代理人签收。
2. 邮寄送达:文书通过邮政递送的方式进行送达,一般需要被告提供详细有效的联系地址。
3. 电子邮件送达:可通过电子邮件将文书发送给被告或代理人,并需要确认邮件是否已经成功发送和查阅。
4. 传真送达:将文书通过传真机传送至被告或代理人所在地。
5. 公告送达:在一定条件下,如对被告难以确定其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的,可以通过媒体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
三、送达证明:送达完成后,法院应当向当事人提供送达证明。
送达证明是确认文书是否有效送达的重要证据,可以帮助当事人进行后续诉讼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文书送达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因此,法院在进行文书送达时,应当妥善选择送达方式,确保送达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同时,当事人也应当积极配合法院的送达工作,提供准确的联系方式,便于文书的送达,并在收到文书后尽快了解文书内容,寻求必要的法律帮助和解决途径。
总之,文书送达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起到了确保当事人知情权的保障作用。
通过明确的送达时限、多样的送达方式以及送达证明的提供,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送达规定

民事送达为切实提高送达效率,充分发挥送达制度的积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在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办理有关诉讼文书送达事务时,应遵循合法、便捷、有效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公正与效率、权威与便民、切实保障受送达人权益与有效规制恶意拒收文书行为之间的关系。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安排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送达事务。
对同期立案、当事人在同一地区的不同案件,可集中送达有关诉讼文书。
第三条国内民事诉讼文书的送达,应当以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为主,以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其他方式为补充,以公告送达为最后手段。
第四条人民法院知悉当事人联系方式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法院签收诉讼文书。
第五条定期宣判的案件,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或拒绝签收有关裁判文书的,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第六条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送达地址确认书应当告知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或其所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的法律后果。
第七条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一方当事人提供对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或可能获得送达地址的相关线索如要求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提供对方当事人亲属的联系方式 ,以便及时、有效实施送达。
第八条当事人具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可推定为“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一受送达人的送达地址不明,但能通过电话等方式联系,其在法院电话通知后,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不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的;二受送达人在本案中不出现或者有意躲避的,但在法院同期审理的其他案件中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且不提供或确认送达地址的;三在法院公告送达期间,受送达人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或要求回避等书面申请,但又未明确提供送达地址的。
上述电话录音内容,送达人员应整理成书面记录。
公告送达的法律规定

公告送达的法律规定公告送达是⼈民法院送达法律⽂书的⼀种,公告送达是⼈民法院通过公告的⽅式,将法律⽂书送达给当事⼈的,公告期间是60⽇。
那么,法院公告送达的规定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告送达的有关法律规定公告送达是在受送达⼈下落不明或者⽤其他⽅式⽆法送达的情况下,⼈民法院通过公告将诉讼⽂书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的⼀种特殊的送达⽅式。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百三⼗⼋条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期为准。
对公告送达⽅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式进⾏。
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民法院在受送达⼈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式记录张贴过程。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百三⼗九条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百四⼗条适⽤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的时效《民事诉讼法》第九⼗⼆条受送达⼈下落不明,或者⽤本节规定的其他⽅式⽆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发出公告之⽇起,经过六⼗⽇,即视为送达。
⼈民法院应当在案卷中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百三⼗⼋条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期为准。
对公告送达⽅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式进⾏。
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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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送达是法律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是指法律文书在诉讼过程中从法院或有关机关传递给当事人或其他有关人员的过程。
送达的目的是确保当事人能够及时、准确地了解诉讼信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送达的法律规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本文将从送达的定义、送达的种类、送达的方式、送达的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送达的定义送达,是指法院或有关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将法律文书送达到当事人或其他有关人员的行为。
送达的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答辩状、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
三、送达的种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 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是指法院或有关机关将法律文书直接送达到当事人或其他有关人员的行为。
2. 间接送达:间接送达是指法院或有关机关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时,通过其他途径将法律文书送达到当事人或其他有关人员的行为。
3. 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指法院或有关机关在公告栏或者其他适当场所公告法律文书,以通知当事人或其他有关人员的行为。
4. 留置送达:留置送达是指法院或有关机关在当事人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在场的情况下,将法律文书留置在其住所或者办公场所的行为。
5. 电子送达:电子送达是指法院或有关机关通过电子方式将法律文书发送给当事人或其他有关人员的行为。
四、送达的方式1. 直接送达:直接送达的方式包括:(1)送达至当事人本人;(2)送达至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代理人;(3)送达至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指定代理人;(4)送达至当事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工作单位。
2. 间接送达:间接送达的方式包括:(1)委托送达:委托送达是指法院或有关机关委托其他法院或者有关部门送达法律文书;(2)邮寄送达:邮寄送达是指法院或有关机关通过邮寄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给当事人或其他有关人员;(3)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指法院或有关机关在公告栏或者其他适当场所公告法律文书;(4)留置送达:留置送达是指法院或有关机关在当事人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在场的情况下,将法律文书留置在其住所或者办公场所。
民事诉讼法关于法律文书送达有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关于法律文书送达有关规定法律文书送达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它是一种向当事人传递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的方式。
合理、准确的法律文书送达程序能够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案件的顺利进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法律文书送达必须符合一定的规定和程序。
本文将详细阐述民事诉讼法关于法律文书送达的相关规定。
第一,送达方式的选择依据民事诉讼法,法律文书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送达:1. 邮寄方式:当事人可以通过邮政渠道将法律文书寄达对方。
邮寄送达的时间以邮戳日期为准。
如果当事人无法接收邮件,应及时通知法院更改送达方式。
2. 手交方式:法律文书可以由法院直接交给当事人或当事人的代理人。
双方当事人可协商选择合适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交接。
3. 公告方式:当事人下落不明或难以通知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通过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公众媒体发布公告进行送达。
4. 电子邮件方式:当事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法律文书,但必须确保对方能够及时接收和查阅。
第二,送达程序的要求依法进行法律文书送达,需要满足以下要求:1. 法律文书应当使用正式的格式和文字,确保内容明确、准确。
2. 文书送达前,应当核对接收人的姓名、地址等个人信息。
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法院或对方当事人。
3. 法院在送达前,应当制作送达回证并留存备案,作为送达的有效证明。
4. 若法律文书未能送达或无法送达时,法院应通过充分调查和尽职尽责的方式,争取将法律文书送达给对方当事人。
第三,送达期限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法律文书送达存在一定的时间限制:1. 法律文书的送达期限一般为15日,自送达通知书签收或者拒签之日起计算。
2. 对于特殊情况,如当事人无固定住所或下落不明等,送达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3. 在特殊案件中,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送达期限,但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送达效力与证明法律文书送达的有效性以及送达事实需要有相关证明:1. 当事人或代理人接收法律文书时,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和公章(如有)。
送达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送达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送达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执行等审判活动中进行的送达。
第三条送达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送达方式第四条送达方式包括以下几种:(一)直接送达: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直接送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等。
(二)留置送达: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等,因故不能即时交付的,可以留置送达。
(三)邮寄送达: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当事人。
(四)公告送达:指人民法院在公告栏、报纸等媒体上公告送达。
(五)委托送达:指人民法院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
(六)电子送达:指人民法院通过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软件等电子方式送达。
第三章送达程序第五条送达应当符合以下程序:(一)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送达材料后五日内决定送达方式。
(二)送达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并制作送达回证。
(三)送达回证应当载明送达的时间、地点、方式、送达文书名称、送达人姓名等。
(四)送达回证应当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等签字或者盖章。
(五)送达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人民法院。
第四章送达时限第六条送达时限如下:(一)直接送达:自收到送达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送达。
(二)邮寄送达:自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送达。
(三)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
(四)电子送达:自发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
第五章送达特殊情况处理第七条送达过程中,遇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一)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可以采取公告送达。
(二)当事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通知其继承人或者监护人。
(三)当事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可以留置送达。
(四)当事人提供虚假地址或者联系方式导致无法送达的,可以采取公告送达。
第六章违规处理第八条送达过程中,送达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不按照规定送达的。
民事诉讼法送达方式

民事诉讼法送达方式(一)直接送达(二)留置送达(三)委托送达(四)邮寄送达(五)转交送达(六)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受诉法院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采取上述方法均无法送达时,而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予以公告,公告经过一定期限即产生送达后果的送达方式。
在人民法院审判后,诉讼文书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
▲民事诉讼法送达后也要有相应的签收手续,证明文书送到。
很多让当事人都不明白如何送达?送达的方式都有哪些?小编给大家整理了一些资料希望对当事人有所帮助。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送达的方式有以下六种。
▲(一)直接送达直接送达又称交付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是送达方式中最基本的方式。
即是说凡是能够直接送达的,就应当直接送达,以防止拖延诉讼,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在一般情况下,受送达人是公民的,由该公民直接签收。
该公民不在时可交由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
但是,在离婚案件中,本人不在,如果家中没有其他成年家属,只有对方当事人的,不宜采用由对方当事人签收的方法,因为双方有利害关系;受送达人是法人的交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该法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是其他组织的交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该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交由其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由代收人签收。
但是,调解书应当直接送交本人,不得由别人代收。
因为调解书一经接受,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如果不接受,即视为调解未能成立。
▲(二)留置送达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理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
《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诉讼文书的。
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法院送达工作规章制度内容

法院送达工作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法院送达工作,加强对法院送达工作的管理,提高法院送达工作质量,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规章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法院送达工作指法院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代理人等送达法律文书、裁判文书以及重要通知等活动。
第三条法院送达工作应遵循法律程序,确保送达方式合法合规,送达内容准确无误,送达时限及时到达,送达效果明确可查。
第四条法院送达工作应该遵守保密原则,严格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不得泄露送达对象的个人信息。
第五条法院送达工作应该遵守公正、独立的原则,不得受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涉和影响。
第六条法院送达工作贯穿于法院审判工作始终,是法院职责的一部分,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七条法院送达工作应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特点,选择合适的送达方式,保证送达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法院送达工作由法院设立送达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执行,送达机构和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熟悉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
第九条法院送达工作应当建立送达档案,及时记录送达情况,做好送达登记和送达信息保存工作。
第十条法院送达工作应建立送达绩效考核机制,对送达工作进行定期绩效评估和奖惩措施,促进送达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提升。
第二章法院送达的对象和范围第十一条法院送达的对象以当事人为主,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等,还包括利害关系人、代理人等其他相关人员。
第十二条法院送达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文书、裁判文书、法庭通知、调解书、调解协议、查封扣押告知书、送达回证等。
第十三条法院送达的范围主要包括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等,以及其他法院送达的相关业务。
第十四条法院送达的时间应根据不同案件的性质和具体情况确定,但必须保证送达时限的及时性,不得拖延或错过送达时限。
第十五条法院送达的地点主要以法院所在地和送达对象所在地为主,但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选择其他地点进行送达。
第十六条法院送达的方式主要包括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传真、送达短信、送达电子邮件、送达当事人代理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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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关于法律文书送达有关规定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节送达
第八十四条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五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六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七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八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九条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九十条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第九十一条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