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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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国际法案例分析

最新国际法案例分析

最新国际法案例分析一、2000年4月11日,比利时布鲁塞尔初审法院的一位调查法官针对时任冈吐果民主共和国(以下简称刚果(金))外交部长的耶罗迪亚(Yerodia)签发了一项国际逮捕令,指控他在刚果(金)单独或协同他人实施了战争罪和反人道罪。

该逮捕令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向全世界发出,要求相关国家拘留并引渡给比利时以便追究其刑事责任。

比利时发布逮捕令的依据是比利时国内法以及对战争罪和反人道罪的普遍管辖权。

2000年10月17日,刚果(金)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称比利时违反了根据国际法对刚果(金)负有的国际义务,要求法院宣布比利时应当撤销其发布的逮捕令。

2002年2月14日,国际法院作出判决:比利时签发国际逮捕令并请求国际协助的行为侵犯了刚果(金)在任外交部长享有的豁免权和不可侵犯权,比利时必须通过自己选择的方式撤销2000年4月11目的逮捕令。

(1)普遍管辖权的含义是什么?(2)普遍管辖权问题主要涉及哪些犯罪行为?答:(1)普遍管辖权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严重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管辖权,而不问这些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和罪犯的国籍。

(2)至于哪些犯罪是各国有普遍管辖权的,在国际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已获得明确公认的此类犯罪有:公海上的海盗行为、奴隶贸易和战争罪等。

其他的国际犯罪行为,如灭绝种族罪、空中劫持、贩卖和走私毒品、危害人类罪等,也被较多的国家和学者认为是各国有普遍管辖权的犯罪。

二、中新网2007年11月1日电:共同社消息,拥有伊朗和日本双重国籍的职棒日本火腿队投手达比修有(Darvish Yu,21岁)日前选择了日本国籍。

据其父证实,达比修有已向大阪羽曳野市政府机关提交了所需的文件已得到了受理。

至此,达比修有代表日本出征北京奥运的障碍已全部扫清。

达比修有的父亲拥有伊朗国籍,母亲拥有日本国籍。

根据日本的《国籍法》,公民在满22岁之前必须消除双重国籍的身份,由于达比修有将在北京奥运期间迎来22岁的生日,因此他必须就国籍作出选择。

国际刑事法院第一案

国际刑事法院第一案

国际刑事法院第一案卢班加案是国际刑事法院成立近十年来做出的首例关于被告是否有罪的判决,因此成为国际刑事法院第一案。

刚果(金)是处于非洲腹地的一个非洲大国,战争最初由这一地区的胡图族和图西族之间的冲突开始(1994年卢旺达大屠杀也是在这两个族群之间展开),后来逐渐地将所有的邻国都卷入。

卢班加一案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

案件发生在刚果(金)东部与乌干达交界的伊图里(Ituri)地区,检察官指控卢班加犯下两项招募儿童兵的罪行。

庭审过程中揭露出很多令人发指的事实,比如卢班加的部队被指控招募女性儿童兵并对其进行性侵害,以及鼓励男孩儿童兵侵害这些女性儿童兵。

卢班加是成立于2000年9月的“刚果爱国者联盟”(Union des patriotes congolais (Union of Congolese Patriots), UPC)的创始人和首领,也曾在2002年9月担任这一组织的军事分支“刚果爱国解放组织”(Forces patriotiques pour la libération du Congo, FPLC)的总指挥官,任职至少到2003年底。

在2002年,UPC/FPLC控制了布尼亚(Bunia,伊图里地区的首府)和伊图里的部分城镇。

而卢班加就成为了这个地区的“神”。

在刚果(金)当局以及国际社会的协力之下,卢班加之后在刚果(金)被捕并且于2006年3月被移交国际刑事法院。

当月,预审分庭便根据《罗马规约》第60条,组织了“初步到庭”(initial appearance)程序,确认了卢班加的身份并且查明其已经知晓自己被起诉的罪名和自己在法庭的权利。

围绕卢班加所产生的诉讼程序在国际刑事法院正式展开。

预审分庭最后确认有实质的理由相信,从2002年至2003年12月,UPC/FPLC 的指挥官在伊图里的几个地方强行招募儿童入伍,这些儿童中有一些当时还不满15岁。

其他一些15岁以下的孩子“自愿”加入或由他们的父母交给UPC/FPLC。

法学-从香港“刚果案”看国际法的国家豁免原则

法学-从香港“刚果案”看国际法的国家豁免原则

从香港“刚果案”看国际法的国家豁免原则从香港“刚果案”看国际法的国家豁免原则摘要:近期发生在香港的"刚果案",使我们的视线又聚焦在国际法中的国家豁免原则之上。

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走向,以及国际经济的深入化和复杂化,应该也是时候对我国外交政策中的豁免原则进行重新思考了。

关键词:刚果案国际法国家豁免一,对"刚果案"的介绍和思考近期发生在香港的"刚果案",使我们的视线又聚焦在国际法中的国家豁免原则之上。

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走向,以及国际经济的深入化和复杂化,应该也是时候对我国外交政策中的豁免原则进行重新思考了。

"'刚果案'起诉者是美国对冲基金FG Hemisphere Associates LLC,该公司承接1亿400万美元(约1亿3100万新元)仲裁判决债项后,于2008年在香港高等法院申请在香港执行针对仲裁败方刚果民主共和国的判决。

基金公司要求,将中国中铁拟投向刚果的逾亿美元开采铜钴矿入门费抵债。

香港律政司介入诉讼。

"对于美国对冲基金的诉求,刚果方面以"自己是主权国家,享有豁免权"的理由进行抗辩。

如此使得这场诉讼的中心论点集中在了国际法中的"主权豁免原则"之上。

中国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对此事予以了特别的关注,在香港高院以及上诉庭审判之前,外交部就两度发出了信件强调了中央政府对此事的立场。

之后不久,外交部的第三封信件被评价为"内容详细,措辞强烈",对香港予以警告。

信中除重申中央政府的"绝对豁免原则"立场之外,还列举了香港一意孤行将产生的五大恶劣影响:1,不符合香港的特区地位;2,使得中国的国家外交立场收到质疑;3,受影响国家向中央政府交涉,影响国际间的友好关系;4,使得中国海外财产的安全受到威胁;5,妨碍了发展中的穷困国家减免债务。

总之,北京方面的要求就是:回归后香港的一切外交事务均须交由中央政府决定,香港应适用中国政府统一的外交豁免制度。

【大案侦破纪实】跨国打拐

【大案侦破纪实】跨国打拐

跨国打拐2010年5月12日,叙永县公安局一起4名妇女被拐骗到非洲刚果卖淫引起了县、市、省和公安部的高度重视,公安部牵头成立了由四川、广西、福建组成的全国首支出国打拐工作组,并列为2010年全国打拐专项行动挂牌督办案件;11月17日,出国打拐工作组9名成员从北京出发,远赴36000多公里的非洲刚果首都金沙萨,在驻刚果(金)使馆工作人员的大力支持下,打拐工作组民警克服了语言不通、水土不服、蚊虫叮咬等诸多困难,成功解救15名被拐骗妇女,抓获三名犯罪嫌疑人。

12月20日下午,报案的丁勇夫妻听说李芳芳等3名犯罪嫌疑人从非洲刚果押解回泸州后,专程从叙永县赶到泸州市公安局,将一面“人民警察为人民,跨国解救显真情”的锦旗送到民警手中,以表感激之情!诱惑:到国外“掏金”挣大钱2010年3月中旬,泸州市叙永县落卜镇34岁李芳芳从国外打工返回叙永县落卜镇后,就大兴土木,建了一栋别墅,这在川南偏远的山村里引起了不小轰动。

随后,李芳芳又在叙永县城购买了一套豪华商品房,人们都说李芳芳在国外打工挣了大钱,当了老板,令周围乡邻乡亲羡慕不已,都盼望着有机会能托关系出国挣大钱。

1996年就南下深圳打工,2009年被公司裁员下岗回家的丁莉,想到自己离婚后独自一个带孩子,如果不趁自己30来岁还不算老的年龄出国多挣点钱,将来就没有办法供孩子读书,于是就忙通过李芳芳的亲戚李菲菲找到李芳芳打听到国外赚钱的门路。

“没什么大不了的,就是去法国打工,那里的工资比我们这里高得多。

我在法国一家超市打工,干点零碎活,每月差不多挣2万元人民币!”李芳芳轻描淡写的几句话,勾起了丁莉无尽的好奇心。

一听说法国的钱比我们这里好挣,而且轻轻松松就能挣2万人民币,丁莉赶忙请求李芳芳带她一起去国外打工。

李芳芳满口答应,还对丁莉说:“你到了那里,如果运气好的话,一个月还能找到六七万元,如果要做一般的服务员,最少也有一二千美金一个月,比你在家头边打工强得多。

”丁莉还是有些不放心问道:“我过去,语言不通咋办呢?”“没关系,那边中国人多,好多卖装饰材料的啊,还有做生意的好多都是中国人。

国际法院刚果诉比利时逮捕令案简析

国际法院刚果诉比利时逮捕令案简析
的 问题 。本 文从 该案的背景 出发 ,在介绍国际法院判决的基础上 ,评析本案对 国际法的发展 。
[ 键 词 ] 外 交特权 ;豁免 ;国际强行 法;国际刑 法 关 [ 中图分类号 ] D 2 90 [ 文献标识 码]A [ 文章编号 ]17 9 9 (0 6)0 62— 3 0 2 0 3—0 5 0 0 9— 5
初步反对主张 ,因为 比利时反对法 院对此案有 管辖
权 ;二 、法院判 决 比利时签发的逮捕令违背 了 比利 时王 国对刚果共和 国所承担 的国际义务 ,并且 侵犯
后 ,长期处 于军人 的统 治 之 下。19 9 7年 反 政 府武 装派别领导人卡 比拉在 乌干达 、卢旺达等 国支持下
武装推翻了蒙博 托政权 ,并组建 了救 国政府 , 自任
书 的规定 ,构成 了反人道罪。 比利时认 为 ,该逮 捕
响。特别是冷战后 ,国际法律秩序组织化趋 势 日益
凸现 ,国际法院在和平解决 国际争端方 面发 挥 了重 要 的作用 。本案是发展 中国家通过 国际法 院起 诉发 达国家侵犯其 国家主权并获得胜诉 的案 件 ,必将增 强发展 中国家 利用国际司法机构维护 自身合法 权益
拒绝受理本案的标 准 ,主要 问题仍 旧是比利 时司法
机关签发的逮捕令是否违反国际法 ,况且刚 果的最
际法规则作为法律依据。国际法 院在接 到刚果 的申
诉状之后 ,受理 了此 案,初步认定 国际法院对该案 有管辖权 。随后 ,双方分别提交 了答辩状 。法庭 于 20 年 1 01 0月 1 5日至 1 9日举行 了听 证会 ,充分听
令签发 的法律依据是 l9 9 3年 6月 1 6日比利 时颁 发 的一 项 国内法律 ,其主要 内容是关 于惩 罚严重违 反 - 一

国际法院——关于2000年4月11日逮捕令案(刚果民主共和国诉比利时)

国际法院——关于2000年4月11日逮捕令案(刚果民主共和国诉比利时)

国际法院——关于2000年4月11日逮捕令案(刚果民主共和国诉比利时)(2002年2月14日)在本案关于对2000年4月11日逮捕令案(刚果民主共和国诉比利时)的判决中,法院以13票对3票判决比利时于2000年4月11日颁发并发行对阿布杜拉耶·耶罗迪亚·恩多贝西先生的逮捕令违反了应对刚果(金)遵守的义务,因为它侵犯了国际法赋予刚果民主共和国在任外交部长的刑事管辖的豁免和不可侵犯权。

同时,法院以10票对6票判决比利时必须根据自己的选择撤销2000年4月11日的逮捕令,并且通知逮捕令流通的国家。

法院在做出如上判决之后,以15票对1票判决对刚果于2000年10月17日提起的诉讼具有管辖权,并且判决此案可受理。

法院判决刚果的起诉存在标的,因此驳回比利时就管辖权、和可受理性的反对意见。

本案法官组成如下:庭长,Guillaume; 副庭长,Shi; 法官,Oda, Ranjeva, Herczegh, Fleischhauer, Koroma, Vereshchetin, Higgins, Paya-Aranguren, kooijmans,Rezek, Al-Khasawneh, Bergenthal, Judges ad hoc Bula-bula, Van den Wyngaert, Registrar Couvrenur.庭长Guillaume、法官Korama 法官Rezek附加了个别意见,法官Higgins, Kooijmas and Buergenhal附加了联合个别意见,法官Oda 法官Al-Khasawneh等附加了异议意见,法官Ranjeva附加了声明。

法院作出裁决的执行部分内容,全文如下:基于这些理由,法院,(1)(A)以十五票对一票,驳回比利时针对管辖权、案件的可受理性提出的反对意见。

赞成:庭长Guillaume;副庭长Shi ;法官Ranjeva、Herczegh、Fleischhauer 、Koroma 、Vereshchetin 、Higgins 、Parra-Aranguren 、Kooijmans、Rezek、Al-Khasawneh、Buergenthal;专案法官Bula-Bula、Van den Wyngaert;反对:法官Oda;(B) 以十五票对一票,裁定法院具有对刚果民主共和国2000 年10 月17 日提出的申请书的管辖权;赞成:庭长Guillaume;副庭长Shi ;法官Ranjeva、Herczegh、Fleischhauer 、Koroma 、Vereshchetin 、Higgins 、Parra-Aranguren 、Kooijmans、Rezek、Al-Khasawneh、Buergenthal;专案法官Bula-Bula、Van den Wyngaert;反对:法官Oda;(C) 以十五票对一票,裁定刚果民主共和国的请求书不是没有客体,因此该案不是无实际意义的案例;赞成:庭长Guillaume;副庭长Shi ;法官Ranjeva、Herczegh、Fleischhauer 、Koroma 、Vereshchetin 、Higgins 、Parra-Aranguren 、Kooijmans、Rezek、Al-Khasawneh、Buergenthal;专案法官Bula-Bula、Van den Wyngaert;反对:法官Oda;(D) 以十五票对一票,裁定刚果民主共和国的请求书可以受理;赞成:庭长Guillaume;副庭长Shi ;法官Ranjeva、Herczegh、Fleischhauer 、Koroma 、Vereshchetin 、Higgins 、Parra-Aranguren 、Kooijmans、Rezek、Al-Khasawneh、Buergenthal;专案法官Bula-Bula、Van den Wyngaert;反对:法官Oda;(2) 以十三票对一票,裁定2000 年 4 月11 日对阿布杜拉耶•耶罗迪亚•恩多贝西先生颁布并在国际间发行逮捕令,违反了比利时对刚果民主共和国应遵循的法律义务,因为它们侵犯了国际法赋予刚果民主共和国现任外交部长的刑事管辖豁免权和不可侵犯性;赞成:庭长Guillaume;副庭长Shi ;法官Ranjeva、Herczegh、Fleischhauer 、Koroma 、Vereshchetin 、Higgins 、Parra-Aranguren 、Kooijmans、Rezek、Buergenthal;专案法官Bula-Bula;反对:法官Oda、Al-Khasawneh;专案法官Van den Wyngaert;(3) 以十票对六票,裁定比利时必须基于自己选择撤销2000 年 4 月11 日的逮捕证,并通知逮捕令流通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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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对刚果诉比利时通辑令案判决的述评赵劲松【摘要】〖摘要〗: 刚果诉比利时通辑令案是国际法院今年刚作出的一项判决,主要涉及到外交关系法和国际人道法的一些问题.目前,国际社会对这些问题存有争论.而本案的判决一则澄清了这些问题,二则发展了国际法的外交特权和豁免制度和国际强行法规则.【关键词】〖关键词〗: 外交特权豁免国际强行法国际人道法【全文】2002年4月14日,国际法院就刚果诉比利时通辑令案作出判决。

对于本案的三项判决,法院绝大多数法官表示赞同。

这三项判决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法院受理了刚果的申请,驳回了比利时的初步反对主张,因为比利时反对法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二、法院判决比利时签发的通辑令违背了比利时王国对刚果共和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并且侵犯了刚果政府外交和国际合作部部长的外交特权和刑事豁免权;三、法院判决比利时王国必须撤销其签发的国际通辑令,并将这一情况通知有关的国家或国际组织。

本案是国际法院成立以来,受理的第一件涉及到外交关系法(外交特权和豁免)和国际人道法(普遍管辖权)适用的案件。

诚然,国际法院的判决只对案件争端当事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对任何第三方不产生法律效力。

但是,由于国际法院是现今国际上适用法律解决国际争端的主要法律机构,通过其司法活动,对国际法的演变和发展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特别是冷战后,国际法律秩序组织化趋势日益凸现,国际法院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本案是发展中国家通过国际法院起诉发达国家侵犯其国家主权并获得胜诉的案件,必将增强发展中国家利用国际司法机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信心。

鉴于本案的重要性,本文拟从以下三个方面评述该案:1. 刚果和比利时争端的范围;2. 国际法院判决的主要内容;3.本案对国际法的发展一、刚果和比利时争端的范围刚果原属于比利时的殖民地。

1960年独立以后,长期处于军人的统治之下。

1997年反政府武装派别领导人卡比拉在乌干达、卢旺达等国支持下武装推翻了蒙博托政权,并组建了救国政府,自任总统兼国防部长,另任命耶逻迪亚•阿卜拉耶•恩东巴希担任外交与国际合作国务部部长及其他政府部长①。

对香港终审法院就“刚果金案”提请人大释法的看法【精品论文】

对香港终审法院就“刚果金案”提请人大释法的看法【精品论文】

对香港终审法院就“刚果金案”提请人大释法的看法【精品论文】对香港终审法院就“刚果金案”提请人大释法的看法==================================================================== == 【出处】《法学》2011年第8期【摘要】香港终审法院最近就刚果民主共和国(以下简称刚果金)诉美国FG Hemisphere Associates LLC公司(以下简称FGH公司)一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解释基本法的请求。

这是终审法院第一次根据基本法第158条的有关规定提请释法,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与法律意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积极、慎重、高度专业性地处理本次释法,并尤其需要处理好四个方面的问题:第一,积极回应释法请求,严格遵循宪法、基本法有关规定和原则,用好用足解释权;第二,从“一国两制”的高度深入研究本次释法可能导致的对香港原有法律的改变,处理好贯彻统一的外交政策和维护香港司法独立的关系;第三,法律解释案应避免过于具体、僵硬的表态,应当将本次案件的实质决定权留给终审法院行使,从而鼓励其提请释法的行为;第四,通过本次释法进一步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基本法解释机制和程序,尤其应当吸纳内地宪法学专家的意见来加强释法的专业性和公信力。

【关键词】香港终审法院;刚果金案;人大释法【写作年份】2011年【正文】香港终审法院于2011年6月8日就刚果金和中国中铁(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等上诉人诉美国FGH公司一案(以下简称刚果金案)下达了初步判决书,其中就该案所涉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第13条、第19条有关款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解释请求。

基本法第158条规定了解释权与解释程序的问题,并且终审法院也有义务在一定条件下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基本法某些条款的含义进行解释,以作为下达终局判决的依据。

经过1999年吴嘉玲案等一系列有关基本法解释的法律争议之后,本次终审法院的提请释法实际上是香港回归之后的第一次——即遵循基本法第158条的规定和程序所进行的提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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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院一审和上诉法院做出不同 判决的理由是什么?
一审法院和上诉法院作出不同的判决理由 是基于香港法院是否享有司法管辖权和刚 果能否享有豁免权而作出的。
一审法院判决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9 条规定,除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之外,香港特别 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刚果政府的 行为并不属于国防和外交等国家行为,所以香港 法院有司法管辖权。 • 按照香港有关法律规定采取相对豁免制度。 • 中国公司与刚果签订的合约性质属于国家合作, 而不是商业行为。 • 根据相对豁免制度,商业行为不享有豁免,非商 业行为享有豁免,而在本案中属于非商业行为, 即刚果享有豁免权
香港地区与中国实施不同的国家豁免理论, 发生冲突如何处理?
• 发生冲突,香港地区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所 实施的政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理国家豁免问 题争议上一般用国家绝对豁免原则处理。 • 理由: • a. 国家豁免政策属于外交行为,是一国的国家行 为。 • b. 依照基本法,香港法院是无权管辖“国防、外 交等国家行为”案件的。 • c. 所以当香港地区与中国实施不同的国家豁免理 论发生冲突时,应当由中央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相关规定和政策来管辖。
角色对调 中国态度
• 中国政府仍然会坚持绝对豁免原则。 • 1.我国不仅是在理论上、原则上坚持绝对豁免说, 而且在立法和司法实践方面,我国也坚持国家及 其财产享有豁免权的原则,并且也一直支持国家 及其财产享有绝对豁免权。 • 2.该案的判决涉及到在中国“一国两制”的宪制 安排下,如何保证香港既不僭越其自身的地位和 权限,又最大限度地实现其自身的司法独立。国 家豁免原则是国际法中“主权平等”原则的引申 和客观要求。
刚果案
小组成员: 张慧杰、汪雪、?
• 不应当受理 • 理由: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9条 规定,香港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所有的案件均有审判权 ,但 是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 无直接管辖权。 • 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属于国家对外事务中的外交事务范畴, 中央人民政府有权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豁免规则或 政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统一实施。 • 依照基本法,香港法院是无权管辖“国防、外交等国家行 为”案件的。而此案件中对于涉及国家豁免权的问题属于 外交范围,因此香港无权管辖,而应当有中央人民政府管 辖。
本案的焦点
• • • • • 1)香港法院对于刚果案是否有管辖权。 2)国家豁免权是否属于外交行为。 3)香港的相对豁免原则是否能够应用。 4)刚果应该享有绝对豁免原则还是相对豁免原则。 5)中铁集团相关公司在刚果的以开发兴建该国家 的基础设施换取中铁集团相关公司在刚果的以开 发兴建该国家的基础设施换取采矿权是属于一般 商事活动还是属于国家间合作。
上诉法院判决理由
• 刚果政府的行为并不属于国防和外交等国家行为, 所以香港法院有司法管辖权。 • 中国公司与刚果签订的合约性质属于商业行为。 • 香港沿用限制豁免权原则。原因是香港在回归前 是实行普通法,1978年应该立法将国家豁免权的 法律扩展至香港,在回归后没有立法更改为绝对 豁免权。
• 商业行为不能豁免,驳回原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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