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_电大
分析行政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获得某市某区域土地使用权后,开始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
然而,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某市规划局(以下简称“规划局”)以该区域土地利用不符合城市规划为由,要求开发公司停止施工,并拆除已建成的部分建筑。
开发公司认为规划局的决定违法,遂提起行政诉讼。
二、案情简介1. 开发公司于2016年依法取得某市某区域土地使用权,并按照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用途进行房地产开发。
2. 2018年,开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某市规划局认为其土地利用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开发公司停止施工,并拆除已建成的部分建筑。
3. 开发公司认为规划局的决定违法,遂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三、争议焦点1. 规划局作出的停止施工、拆除建筑的决定是否合法?2. 开发公司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案例分析1. 规划局作出的停止施工、拆除建筑的决定是否合法?(1)合法性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在本案中,开发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照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用途进行房地产开发,符合法律规定。
然而,规划局认为其土地利用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开发公司停止施工、拆除建筑,这一决定是否合法,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规划局作出决定前,是否依法进行了调查、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
”在本案中,规划局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调查、论证,是判断其决定合法性的关键。
其次,规划局作出决定时,是否充分考虑了开发公司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公众利益和合理需求,保障合法权益。
2018年电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全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案例分析题(一)惠州市辖下龙门县化工厂未经批准擅自向本县一河流内设置排污口,排放大量工业废水,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县环保局责令化工厂迅速纠正违法行为,并报经市环保局批准,对该化工厂处以9万元的罚款;县化工厂认为,省政府颁布的《防治水污染条例》规定:“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的罚款以不超过1万元为限;超过1万元的,应当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而县环保局却对化工厂处以9万元的处罚,明显违法,欲申请行政复议。
问题:龙门县化工厂可以向哪些机关申请复议? 1.本案的行政复议机关是龙门县人民政府或县环保局的上一级部门机关即惠州市环保局;2.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选择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别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二)A县发生旱灾,从外地运到一批救灾物资,该县B乡民政所委托各村发放救灾物资,C村在发放救灾物资时把李某遗漏,李某不服想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李某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1.李某应以乡政府为被告,因乡政府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实际实施者,C村只是被委托的组织; 2.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被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三)在2003年10月15日,A县政府根据《发展A县经济的实施规划》,以红头文件形式作出了一项《关于对A县几家工业企业进行调整的措施》的决定,其中决定将属于集体所有制的A县机床附件厂与属于国有企业的A县机械厂合并为A县机械总厂;A县机床附件厂不服县政府的这一决定,认为合并决定实现未征得他们的同意,侵犯了企业的自营自主权,遂向A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A县政府有关领导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告诉县法院,这一合并决定是为了改革和发展A县经济、解决县机械厂的经济困难作出的,县机床附件厂应当顾全大局,服从县政府的决定,同时,县政府要求县法院应与县政府态度一致,维持县政府的改革措施,对县机床附件厂的起诉不予以受理。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经典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经典案例(12004年10月20日,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市场科的工作人员张某、王某和天津市地税局北辰分局征收科的工作人员李某、赵某联合对某农贸市场进行执法大检查。
李某、赵某发现E公司自2004年7月至2004年9月,偷漏税款达5000元,当场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并责令E公司补缴税款5000元。
随后,张某、王某发现E 公司经营假冒伪劣商品,当场作出罚款3000元、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钱某要求张某、王某举行听证,张某、王某告知钱某现在局里正在对办公楼进行翻新,没有地方举行听证,且E公司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举行听证还是这个结果,拒绝举行听证。
E公司不服,遂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问:(1李某、赵某和张某、王某当场对E公司作出处罚是否合法?为什么?(2分(2张某、王某拒绝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钱某的听证请求是否合法?为什么?(3分(3张某、王某对E公司作出罚款3000元、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是否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一事不再罚”的规定?为什么?(3分(4E公司对上述行政处罚均不服,是否可以以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和天津市地税局北辰分局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2分案例(22005年3月10日,某直辖市甲、乙、丙三名律师决定出资合伙成立“新津律师事务所”。
2005年5月16日,甲、乙、丙三人向该市司法局口头申请成立律师事务所并提供了律师事务所章程、发起人名单、简历、身份证明、资金证明等有关申请材料。
市司法局受理申请的工作人员李某见甲满头白发,特别提醒三人,根据该市政府规章的规定,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发起人的年龄均不得超过60岁。
甲告知李某,他们三人的年龄均不到60岁。
于是,李某将一份市司法局专门设计的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书格式文本交给三人填写。
三人填写完毕后,交给李某。
李某当即受理了申请,并出具了书面的受理凭证。
中央电大法学本科《行政诉讼法专题》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库

中央电大法学本科《行政诉讼法专题》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库案例分析题题库34.案情介绍:张某与王某因位于A县的一幢房子的产权发生了纠纷,双方都认为房屋的产权属于自己。
2009年3月1日,张某向某市A县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证书。
因王某投诉,A 县房地产管理局拒绝为张某办证。
张某向该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市房地产管理局维持了A 县房地产管理局的决定。
张某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题:(1)本案的被告是谁?为什么?(2)本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为什么?(3)起诉后,王某能否参加诉讼,其处于什么法律地位?参考答案:(1)本案的被告是A县房地产管理局《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本案中,复议机关市房地产管理局维持了A县房地产管理局的决定。
(2)本案应由A县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王某能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34.案情介绍:王某与赵某是某乡的农民,2010年3月1日两人发生争执,王某趁赵某不备向其腰间踢了一脚,赵某被送到医院后经诊断认定为软组织损伤,未造成严重后果。
乡派出所对此事调查后于3月4日对王某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王某不服,委托其兄长向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
市公安局以行政复议不能由他人代为提起为由不予受理。
此后,由于过了法定复议期限,王某不能再就此事提起行政复议。
王某不服,于4月28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1)王某未经复议而直接提起诉讼,法院应否受理? (2)王某委托其兄长提起行政复议是否有效,市公安局应否受理?(3)王某能否直接对乡派出所提起诉讼?理由是什么?参考答案:(1)法院应该受理。
2018年电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全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案例分析题(25分)(案情一):1998年5月有,A县某H兽药门市部从外省一家J 药厂购进80万单位青霉素钾10万支。
从外表看,药品的质量合格,但无质量检验合格证。
J厂的代表人表示:……(略)请问:1、在本案中有几种法律关系?它们之间有什么区别?答:本案中有三种法律关系:①H兽药门市部与A县农牧渔业局因行政处罚所生产的行政法律关系。
②H兽药门市部与人民法院之间产生的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③H兽药门市部与J兽药厂之间因合同引起的民事法律关系。
这三种法律关系的主要区别有:①法律依据不同。
行政法律关系依据行政法规范。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依据行政诉讼的法律规范。
而民事法律民事关系依据民事法律规范。
②主体不同。
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为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占主导地位。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属监督地位。
而民事法律关系双方主体为平等的民事主体。
③内容不同。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因行政处罚而形成的双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实施处罚是A县农牧渔业局的权力,反之接受处罚是H兽药门市部的义务。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H兽药门市部不服处罚而引起的三方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人民法院作为监督主体,对A县农牧渔业局作出的处罚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就是其的权利,反之,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申辩、依法实施审判,就是其义务。
而作为原被告双方的H兽药门市部和A县农牧渔业局双方都享有各自的诉讼权利,同时又要履行诉讼义务,由于行政诉讼的特殊性,双方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履行的诉讼义务不是相同的。
如原告有起诉权,被告没有起诉权和反诉权,被告负有法院的举证责任。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因为H兽药门市部购买J兽药厂劣质兽药而引起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作为平等主体双方有各自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2、兽药的门市部的理由能否成立?答:H兽药门市部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
A县农牧渔业局对H兽药门市部的处罚行为是因为该门市部向顾客销售不合格兽药的行为,而不是H兽药门市部与J药厂之间批量交易兽药的合同行为。
2014电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解析大全

2014电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解析大全案情:2002年7月,某港资企业投资2.7亿元人民币与内地某市自来水公司签订合作合同,经营该市污水处理。
享有规章制定权的该市政府为此还专门制定了《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对港方作出一系列承诺,并规定政府承担污水处理费优先支付和差额补足的义务,该办法至合作期结束时废止。
2005年2月市政府以合作项目系国家明令禁止的变相对外融资举债的“固定回报”项目,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属于应清理、废止、撤销的范围为由,作出“关于废止《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的决定”,但并未将该决定告知合作公司和港方。
港方认为市政府的做法不当,理由是:其一,国务院文件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对涉及固定回报的外商投资项目应“充分协商”、“妥善处理”,市政府事前不做充分论证,事后也不通知对方,违反了文件精神;其二,1998年9月国务院通知中已明令禁止审批新的“固定回报”项目,而污水处理合作项目是2002年经过市政府同意、省外经贸厅审批、原国家外经贸部备案后成立的手续齐全、程序合法的项目。
问题:1.运用行政法原理对某市政府的上述做法进行评论;2.结合上述事件论述依法治国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
解析:1.该市政府的行为是违法的,违背了诚信政府的基本品质与对公民信赖利益的保护。
港商之所以在合作项目中投入巨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相信政府、信赖政府,因为该项目经过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同意,手续齐全、程序合法。
市政府还专门制定了《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
应该说,港商对政府文件和与自来水公司签署的合作合同的合法性深信不疑。
制定和撤销、废止行政规章是政府的法定职权。
特别是当市政府发现自己制定的规章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时,出于国家法制统一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废止已经生效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废止文件不只是政府的事情,还是涉及千家万户利益的大事,必须遵照依法行政和信赖保护原则谨慎定夺,而不能倚仗政府权大,或者个人利益必须让位于公共利益的老思路任意妄为。
法律行政诉讼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等业务。
该公司在2005年购置了一块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
经过多年的开发建设,该公司在该土地上已建成多个住宅小区,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2018年,某区政府根据城市规划需要进行土地征收,拟对该公司的土地进行征收。
该公司不服某区政府关于土地征收决定,认为该征收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
于是,该公司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某区政府关于土地征收决定。
二、案件事实1. 征收决定作出前,某区政府未依法对征收土地进行公告,也未依法组织听证。
2. 某区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前,未依法对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进行公告。
3. 某区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后,未依法对征收土地的补偿方案进行公告。
4. 某区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后,未依法对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
5. 某区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后,未依法对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示。
6. 某区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后,未依法对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示。
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征收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先补偿后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征收土地的,应当依法对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给予补偿。
”四、法院判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区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前,未依法对征收土地进行公告,也未依法组织听证;在作出征收决定后,未依法对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补偿方案、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和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某区政府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
因此,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某区政府关于土地征收决定。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某区政府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未依法履行法定程序,导致征收决定被法院撤销。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案例分析

(1) 这起处罚案件哪些机关报有管辖权?
(2) 市工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3) 如果市卫生局亦根据《药品管理法》对此案进行处罚,是否违背了"一事不再罚"之原则?为什么?
(4) 市工商局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对相对人履行哪些告知义务?
(5) 经查,市工商局是以简易程序作出上述处罚决定的,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本拟处以罚款1500元,因康桥药店不断提出申辩,后决定罚款2000元。从程序上看,市工商局的以上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1.工商局对李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 2.工商局对李某的违法为进行的行政处罚是否合理? 3.你认为本案应如何处理?
提示:答题框内不能输入超过2000个字符。如果超过2000字符,请使用附件上传功能。
答:工商所的行政处罚行为是合法的,但不合理,违背了行政合理性的原则。主要表现在对李某的
(1)市公安局经审查认为派出所越权处罚,决定撤销派出所对胡某的处罚是否正确?为什么?
(2)派出所对胡某拘留3天的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
(3)市公安局作出撤销对胡某拘留3天的处罚决定后,县公安局又作出对胡某拘留5天的行政处罚,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1)市公安局的撤销处罚是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九十一条明文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也就是从这个层面上来,派出所是法律法规援权的机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而案中,显然派出所作出的拘留决定是越权行为.对于派出机构越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以设立该派出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也就是本案中,被申请人是县公安局,作为上构管理部门市公安局具有撤销权.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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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15分)案例一:案情:外国人杰克从国外携带若干物品入境,我国某地海关认为属违禁物品予以没收并处 300元罚款,杰克不服,向上级海关中请复议。
上级海关作出维持原海关行政处罚的复议决定。
于是杰克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行政诉讼。
分析:1.人民法院应否受理此案。
为什么? 2.应由何地何级人民法院受理?为什么? 3.杰克能否以两级海关作为共同被告起诉?为什么? 4.杰克起诉后,行政处罚决定是否暂停执行,为什么? 5.杰克能否请其本国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来华参加诉讼,为什么?参考答案:1.人民法院应受理此案。
其一,没收与罚款均属行处罚,是可诉性具体行行为(1分);其二,在法定期间内起诉。
2.应由原海关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行诉法规定从地域管辖看,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从级别管辖看,应由中级法院作为受理海关案件的一审法院。
3.杰克不能以两级海关作为共同被告起诉。
因为根据行诉法规定,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机关的决定,由原行政机关作被告。
4.杰克起诉后,行政处罚决定即没收与罚款决定原则上不停止执行。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机关的决定。
这是由行政行为的特点(公定力理论)决定的,除非满足法定条件。
如原告申请,法院经审查裁定停止执行,或被告决定停止执行等。
5.杰克不能委托本国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来华参加诉讼,这是由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加以规定的,它反映了司法主权的特点。
案例二:1999年10月8日,某县公安局对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公民李某处以12日行政拘留。
李某不服,意欲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请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帮他解答以下问题:(1)李某申请复议的期限有多长?他可以以何种方式申请复议?(2)对此案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是谁(哪一个)?(3)李某能否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参考答案:(1)李某申请复议的期限是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可以以书面方式申请复议,亦可以以口头方式申请复议。
(2)该公安局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和该公安局的上级公安部门均有权管辖。
(3)李某不能因不服处理,不经复议就直接起诉到人民法院。
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了复议1 / 8前置程序。
《行政诉讼法》也规定了要先行复议的;必经遵从法律的规定。
案例三:张氏兄弟二人合开了一家电脑公司,经营电脑网络产品,兄弟二人为了招揽顾客,就在公司门口打出广告,凡在本公司购买商品满500元者,可用本公司的IP电话免费拨打5分钟国际长途电话。
过了一段时间,当地公安局以该公司经营基本电话业务、扰乱电信市场为由,对张氏兄弟立案侦查。
并对张氏兄弟收取“保证金”600元,没开收据。
张氏兄弟以公安机关违法收取“保证金”为由,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便求返还财产。
问题:1.此案属于什么性质的诉讼?2.人民法院审理的对象是什么? 答案要点:1.本案属于行政赔偿诉讼。
2.人民法院审理的对象为公安机关收取“保证金”是否合法。
案例四:居民王某将其所有私房中2间出租给个体铁匠李义。
因王某的私房位于一座中学的东侧.与该中学的教学楼仅一墙之隔。
学校在李某的铁匠铺开张后不久,就以其声音太响,影响教学为由提出抗以议,但李某不听。
学校问有关部门反映,公安机关遂以影响教学为名,决定查封李某的铁匠铺,并在其租用的王某的房间上加贴了封条。
李某的铁匠铺撤走后,王某的私房却因公安机关加贴的封条而无法出祖、使用。
王某虽多次请求公安机关取消其门上的封条,但公安机关以其对李某的查封决定为由,拒绝了王某的请求。
王某于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并赔偿其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但法院以其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为由,拒绝受理此案。
问题: 1.王某是否村有权要求撤销公安机关的决定? 理由是什么? 2、法院拒绝受理的理由成立吗? 为什么?3.王某要求赔偿损失的要求合理吗? 为什么?答案要点:1、王某无权请求撤梢公安机关的决定。
因为:(1)公安机关的决定是针对铁匠的打铁铺扰乱学校教学作出的;(2)其查封行为所针对的对象应当是李某的打铁铺,而不是王某的私房;(3)王某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李某的铁匠铺已搬走后解除对其私房的查封。
2、法院拒绝的理由不能成立。
因为:(1)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能以是否为具体行政行为所直接针对的人为限;(2)王某是受到该行政处理决定直接损害的人。
3.王某要求赔偿损失的要求是合理的。
因为:(1) 公安机关的错误的执行行为使王某的私房处于无法使用的状态;(2) 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错误执行,实际上构成了一个独立的查封的事实行为。
(3) 公安机关没有及时纠其违法行2 / 8为的行为,又构成了新的侵权行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贸任。
案例五:菜乡欲在其所邻的公路上修—条通往该乡鱼塘的支路,特向县林业局申请砍伐行道树若干立方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支路修好后县文通局以该乡非法采伐行行道树为由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该乡不服,诉讼至人民法院,县林业局以县交通局侵犯其行政管理权为由申请加入诉讼,法院将其列为本案第三人。
问题: 1.本案人民法院能否审理行政机义的行政管理权限争议? 理由是什么? 2.如果本案林业局没有行道树采伐许可证的颁发权,其在本案中应当承担什么负任?理由是什么?答案要点:1.本案人民法院可以间接审理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权限争议。
因为:(1)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及其基本原则,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首要条件就是职权法定。
(2)人民法院在审理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超越职权时,必然涉及行政机关的行歧管理职权,从而有权审理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管理权限争议。
(3)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权限争议的审理是通过行政诉讼间接进行的。
2、如果本案林业局没有行道树采伐许可证的的颁发权,则应当因其越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
因为:(1) 由丁行政机关之间内部权限不清而使相对人蒙受的损失,应当由国家统一承担。
(2) 本案原告对于其违法行为没有主观的过错,如果原告受到处出,而林业部门可以不负任何责任的话,显然不公平。
(3)由丁原告没有违法的故意,其违法行为是于林业部门越权发放许可证引起的,因此县交通局应考虑这一情节,原告因事实违法而受到的行政处罚,林业部门应当赔偿原告的相应的损失。
案例六:原告某市购物中心1995年独家开办了皇宫照相馆,照相馆的全部资产归购物中心所有,L1所有,购物中心一直行使着领导利管理职能,照相馆不具有法人资格,利润全部上交购物中心,1996年9月2日市商业局作出决定,将照相馆从购物中心独立出来,并入新东方影楼,并吊销了皇宫照相馆的营业执照。
购物中心不服,向入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立案后,购物中心申请停止执行商业局的行政队定,人民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经过审查,裁定停止执行被告市商业局的行政决定。
问题: 1 本案中购物中心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2人民法院是否有权裁定停止执行被告的行政决定? 法律依据何处?答案要点:1、本案被告市商业局作山的兼并决定,对原告来说,是对其财产权的剥夺;而对熙相馆来说,3 / 8则是吊销营业执熙,由于其无法人资格,因此购物中心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诉讼法规定,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而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停止执行。
案例七:1994年3月某乡政府为解决乡机关干部及附近群众饮水的困难,作出了《关于筹集资金安装自来水管道的决定》。
其主要内容是:乡政府所在地的每个企事业单价交纳500元,所有工作人员交纳50元,乡政府所在地的两村每户交纳30元,作为安装自来水管道的建设资金。
乡政府的文件用书面和广播传达到每家每户。
个体户工户蒋某在外地做生意,不知道乡政府的决定。
同年9月1日他从外地回到家乡,第二天乡政府派人送去一份限其在10日内交纳30元集资款的书面通知书。
蒋不愿交纳,乡政府说不如数缴纳集资款,将处以罚款。
蒋不服,认为这是违法要求履行义务,于同年12月3日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撤消乡政府让他交30元集资款的殃定。
问题 l 、法院是否受理蒋某的起诉?答案要点:根据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院受理行行政案件的范围的规定,乡政府的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抽象行政行为。
因此,原告蒋某是受乡政府决定约束的公民,她有权就乡政府的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所以法院应当受理蒋某的起诉。
〖案例题〗1、木材运回后,暂时存放在A县乡镇企业局院内。
后该乡镇企业局未与B市公安局商量,擅自将属于B市公安局的48立方米木材变卖。
为要回货款,B市公安局于1998年5月18日将到B市出差的A县乡镇企业局工作人员孙某乘坐的轿车扣留,并发给孙某一份交通违章处罚通知书。
A县乡镇企业局对此处罚决定不服,诉至法院。
现问:(1)本案应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为什么?(2)本案中B市公安局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3)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何种判决?答:(1)本案应由B市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B市公安局的行为是违法的,因为公安局扣车的行为目的是为了追回木材款,但发出的却是交通违章处罚决定书,这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
(3)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B市公安局的该具体行政行为。
2、2000年6月3日,刘某雇车从某县某村张某家运输5吨“雪花”牌肠衣用盐,作为张某欠刘某钱款的抵付,因未办理食盐准运证,途中被某县盐务局将5吨盐查扣。
盐务局于6月9日对刘某做出处罚决定,认为刘某无食盐准运证,违法《食盐专营办法》第18条,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第25条做出处罚:没收5吨“雪花”牌肠衣用盐,罚款人民币11500元。
并根据国务院制定的《食盐管理条例》第33条之规定告知刘某相关救济权利:“若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某市盐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盐务局于同日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等执法文书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邮寄给刘某,刘某于6月10日收到。
刘某不服,于6月30日向市盐务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市盐务局撤销县盐务局的处罚决定。
某县盐务局则主张,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已经过期,市盐务局无权审查此事。
请回答下列问题:1)刘某申请行政复议是否超期限?为什么?(2)市盐务局对于此案应如何处理?(3)刘某是否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答:(1)刘某申请行政复议没有超过期限。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60日,自当事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起算,但法律规定申请复议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本案中国务院所颁布的《食盐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复议期限无效,应适用60日期限,故刘某申请行政复议没有超过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