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方式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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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行为,维护公共资源交易的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促进公共资源交易的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资产和公共资源交易。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合法合规原则,实行竞争性磋商、招标、拍卖、协议供货等交易方式。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应突出效率优先、结果导向,尊重合同自由、保护竞争公平、维护合法权益、提高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由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所拥有、经营、管理或使用的自然资源、社会资源、经济资源、文化资源。

第二章公共资源交易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国务院负责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并结合实际情况,适当修改符合规律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执行公共资源交易的部门和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组织、信息发布、交易监管、评审定标、履约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公共资源交易的信息集中显示和交易中心,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公示、信息发布、交易组织和交易监管等具体工作。

第九条公共资源交易评审委员会是来自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和业务领域专家的专业评审机构,负责评审项目和确定中标、成交候选人。

第十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对交易参与者进行资格审查,认真执行相应的程序,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参与者,予以拒绝或撤销其交易资格。

第三章交易方式第十一条公共资源交易的方式包括:竞争性磋商、招标、拍卖、协议供货等。

第十二条竞争性磋商是指招标人根据需求和评审标准,在邀请的供应商中进行询价和谈判,最终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

第十三条招标是指招标人根据需求和评审标准,向有资格供应商公开征求合同。

其中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

第十四条拍卖是指拍卖人根据审批标准,公开竞拍公共资源或权利的方式,最终确定竞得人或获得排他性使用权。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合公业〔2019〕7号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合公业〔2019〕7号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合公业〔2019〕7号市、县(市)、区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各采购单位:《合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已经我局研究通过,并经市政府法制办依法登记,登记号为“HFGS-2018-163”,现印发给你们。

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或有关建议请及时向我局反馈,我局将定期进行更新完善,以便进一步提升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水平。

附件:《合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2019年1月14日附件《合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序号禁用内容依据一、资格条件1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2设置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经营年限等规模条件《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3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六十六号、三百九十四号)财政部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第4号4将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资格条件《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事项目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九十三号)财政部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第3号5将行业协会、商会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会员、奖项荣誉等作为资格条件《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6(1)设定的供应商资质等级超出项目所需的资质等级要求,或设置的供应商资质与项目不相适应(2)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7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条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8以项目人员从业年限作为资格条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二、采购需求9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88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条10未获得发改部门核准采购进口产品,或经核准后限制国内产品参与竞争《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第五条《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有关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2011〕61号)11设定最低限价的(国家或地方有强制最低价格标准的除外)《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12未明确采购标的所应执行的国家相关强制性技术、安全标准或规范《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二十五条《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13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供应商或设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14指定检测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或限定特定时间区间的检测报告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15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六十六号、三百九十四号)16要求提供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17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实质性要求《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九十三号)18采购人未在交易文件中根据项目(非单一产品采购)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19对“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以外的情况要求提供样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20在评审结束后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21对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在采购文件中未规定或未以“★”号等醒目方式标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22(1)投标保证金收取比例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2)履约保证金的数额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四十八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二条三、评标办法23谈判或询价项目,未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四十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六条、四十九条24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不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四条25招标项目中采用综合评分,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低于10%的(定价招标除外)《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26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中,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低于30%或超过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低于10%或超过30%《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27政务信息系统项目,评标办法未采用综合评分的(单一来源除外)《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28政务信息系统项目中,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未设置为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未设置为10%(单一来源除外)《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29综合评分项目中,价格分计算方式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30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31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经营年限、办公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三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32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商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33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供应商业绩、资信、荣誉等作为评分条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34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35(1)将民政部公布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颁发的荣誉、奖励等作为评分条件(2)以限定或者指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作为加分条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36评审因素的指标未量化;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后,评分标准的分值未量化《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37评分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38要求提供样品的,未明确样品的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39评分汇总时未保留所有评委得分的,设定去掉最后报价中的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第五条——结束——。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2017年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的通知-合政办秘〔2017〕13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2017年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的通知-合政办秘〔2017〕13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2017年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2017年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的通知合政办秘〔2017〕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2017年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目录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进入市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交易。

二、建设工程项目公开招标限额按《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执行,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限额按《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2017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合政办秘〔2016〕136号)执行。

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国有投资项目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项目单位须报经市政府批准。

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的县(市)国有投资项目,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项目单位须报县(市)政府批准。

三、国有或集体产股权交易项目,可采用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交易。

企业增资扩股可采用竞价、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多轮次遴选。

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非公开协议方式的,项目单位应当取得有权部门书面批准。

市及各县(市)区土地出让项目根据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确定的交易方式操作。

四、排污权和碳排放权未列入本目录,但相关部门应积极有序推进进场交易。

五、各区(开发区)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可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开展网上商城和竞价工作,加强小额零星库建设,逐步取消现场交易。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网招率达96.91%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网招率达96.91%

50要 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网招率达96.91%通过全流程电子化招标,安徽省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实现“网下无交易,网上全公开”。

2018年上半年,全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网招率达96.91%。

2018年以来,合肥市公管局全面提升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全流程电子化招标能力,通过渠道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提高交易透明度。

目前,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已建成涵盖各类项目电子交易系统,支持多样化的招标文件范本和评标办法,已实现网上报名、网上缴费、网上下载、提交招标文件、网上开评标、网上合同备案等全流程网上招投标交易。

此外,合肥市还在安徽省率先建成电子服务、电子交易和电子监管三大平台,项目全流程交易信息已实现与省监管平台顺利传输和国家平台互联互通。

电子化招标,最大程度避免了人为因素的影响,让信息得到严格保密,让一切交易有迹可寻。

据了解,电子化招标流程中,投标人自行在网上下载招标文件和报名,确保投标单位名称、数量等信息在开标前严格保密,阻断招标人与投标人、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可能产生的“利益链”,降低串标概率。

黑龙江哈尔滨: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范围扩大4000老人受益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我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情况的调查报告》中了解到,截至2017年底,哈尔滨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204.2万人,比2016年的192.4万人又增加了11.8万人,占总人口的22.1%,分别高于全国、黑龙江省平均水平4.8和3.3个百分点,而且增长速度不断加快。

空巢老人达到老年人口总数的50%以上,高龄、空巢的老龄化特征越来越明显。

哈尔滨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从2018年6月开始,就哈尔滨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情况组织开展专题调研,通过实地走访、听取汇报、组织座谈等方式,重点了解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情况,并分别了解市民政、发改、卫计、国土等政府部门工作情况,形成了《关于哈尔滨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情况的调查报告》。

哈尔滨市扩大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范围,2018年7月1日起,哈尔滨市再次提标扩面,标准统一到每月200元,将65周岁以上的城区“三低”家庭的独居、空巢老人、城市郊区农村低保家庭中的失能、半失能及重度残疾的独居老年人全部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受益人数达到4000多人。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方式管理规定》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方式管理规定》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方式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1.13•【字号】合政办〔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方式管理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7〕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方式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1月13日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方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保证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和《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进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市属(含下辖县、市、区)建设工程、政府采购、资产交易、土地出让等项目。

第二章建设工程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原则上应当公开招标。

第四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邀请招标情形,拟申请邀请招标方式,项目单位应当先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管局)审核,主要采取专家论证方式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市公管局报市政府审批。

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依法确定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不招标情形的,项目单位应当自行或委托代理机构组织专家针对项目是否符合不招标情形以及选择的非公开招标方式进行论证,将符合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具体论证意见报市公管局审核,如选择单一来源的,还需提供唯一供应商名称和地址等情况的公示结果。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1. 引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的行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提高交易效率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本文档将介绍公共资源交易的范围、交易流程、交易方式以及违规处理等相关内容。

2. 公共资源交易范围公共资源交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土地、矿产资源、能源资源、水资源、环境资源以及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共资源。

其中,土地交易范围涵盖城市土地、农村土地、工业用地等不同类型的土地资源。

3. 公共资源交易流程3.1 准备阶段在进行公共资源交易之前,参与交易的各方需进行准备工作,包括:获取相关资格证书、编制交易方案、确定资金来源等。

准备阶段的重点是确保参与交易各方的合法性和交易方案的合理性。

3.2 公告发布公告发布是公共资源交易的重要环节,它通过向公众发布资源交易信息,提醒潜在的交易主体参与交易。

公告内容应包括资源基本情况、交易方式、交易条件等。

3.3 投标报名交易主体需要向交易机构提交投标报名文件,并缴纳相应的保证金。

投标报名文件应包括交易主体的基本信息、资质证明文件以及交易方案等。

交易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接受投标报名,并对报名文件进行资格审核。

3.4 开标评标开标评标是公共资源交易的关键环节,它包括开标和评标两个过程。

在开标过程中,交易机构公开拆开投标文件,确认投标主体的资格和报价内容。

在评标过程中,交易机构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分,并根据评分结果确定最终的中标人。

3.5 签订合同中标人与交易机构签订交易合同,约定交易的具体细节和履行要求。

合同内容应包括交易价格、交付期限、交付方式等。

双方在签订合同前需进行合同谈判,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3.6 履约管理在履约阶段,交易各方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交易机构对交易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处理可能出现的纠纷和违约情况。

4. 公共资源交易方式公共资源交易可以采用拍卖、竞标、协商等方式进行。

交易方式的选择应根据资源的特点、市场需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923号(政治法律类248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923号(政治法律类248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923号(政治法律类248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10•【文号】•【施行日期】2021.09.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923号(政治法律类248号)提案答复的函您提出的关于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国家立法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市场的提案收悉。

经商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国务院国资委,现答复如下。

您在提案中指出,近年来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中“同体监督”问题突出,权力制约失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场管理缺乏上位法规支撑、共同监管机制尚未建立等问题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

您建议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国家综合性立法,统一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的概念、目的、原则、对象、组织、流程等,加快构建公共资源交易全国统一市场,促进国内大循环和国际国内双循环的畅通。

您提出的问题和建议非常具有针对性,我委非常赞同。

一、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协同监管、促进形成全国统一市场方面已开展的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以下简称63号文)明确提出,按照管办分离、依法监管的要求,进一步减少政府对交易活动的行政干预,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管理,创新电子化监管手段,健全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以下简称41号文)进一步要求,创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实施协同监管,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探索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

近年来,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持续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在推动形成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方面,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法

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5‟3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6月9日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提高公共资源交易质量和效益,根据《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进行交易的省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政府采购、矿业权出让转让、国有产权交易、省属院校教育技术装备采购、药品医用耗材医用设备集中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场所,是指省市共建的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项目属地设区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称交易中心)。

在设区的市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应经省行业监督部门同意。

第三条建立省发展改革委(以下称综合管理部门)牵头,省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教育、卫生计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以下称行业监督部门)以及省审计厅、省法制办、合肥市政府参加的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主要任务是:(一)研究拟订有关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建议;(二)加强工作协调,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和工作调研;(三)交流工作信息,沟通重要工作;(四)研究其他需要协商解决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和完善电子化交易平台,按照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场所服务标准,为项目单位或其代理机构、竞争主体提供“一站受理、全程公开、按时办结”等服务,为综合管理部门和行业监督部门提供监督管理保障。

前款所称竞争主体,是指参与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的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等。

第二章交易范围第五条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

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行业监督部门拟订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报省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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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方式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保证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和《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进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市属(含下辖县、市、区)建设工程、政府采购、资产交易、土地出让等项目。

第二章建设工程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原则上应当公开招标。

第四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邀请招标情形,拟申请邀请招标方式,项目单位应当先报市公共
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管局)审核,主要采取专家论证方式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市公管局报市政府审批。

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依法确定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不招标情形的,项目单位应当自行或委托代理机构组织专家针对项目是否符合不招标情形以及选择的非公开招标方式进行论证,将符合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具体论证意见报市公管局审核,如选择单一来源的,还需提供唯一供应商名称和地址等情况的公示结果。

审核通过的,由市公管局报市政府审批。

项目单位按批准的方式进场交易确定价格。

第六条对于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项目单位既可以通过工程项目定点库抽签确定中标人也可公开招标。

第七条公开招标流标后,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首次招标有效投标不足3家的,项目单位在分析招标失败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公开招标。

(二)重新公开招标经评审后有效投标不足3家的,如变更招标方式,项目单位应向市公管局提交不招标申请函、代理机构出具的《流
标项目登记表》和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以及选择的非公开招标方式等相关申请材料。

审核通过的,由市公管局报市政府审批。

项目单位按批准的方式进场交易确定价格。

第八条流标后选择采用单一来源谈判方式的,项目单位应将代理机构出具的《流标项目登记表》和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及其唯一供应商名称和地址等情况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公管局审核。

第三章政府采购
第九条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原则上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第十条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由项目单位依法自行选择采购方式,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采购方式确认文件。

第十一条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邀请招标情形,拟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项目单位应当先报市公管局审核。

主要采取专家论证方式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市公管局报市政府审批。

邀请供应商的确定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政府集中采购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单位应当自行或委托代理机构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组织专家论证。

论证意见与项目情况一并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项目单位应当报市公管局审核。

审核通过的,由市公管局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符合《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拟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项目单位结合项目情况进行详细说明报市公管局审核。

审核通过的,由市公管局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项目单位结合项目情况进行详细说明报市公管局审核。

审核通过的,由市公管局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公开招标项目流标后,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达到公开招标限额。

1.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单位应予以纠正并依法重新公开招标。

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当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只有2家时,申请变更为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项目单位应向市公管局提交变更方式申请函、代理机构出具的《流标项目登记表》和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等相关申请材料;当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只有1家时,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 项目单位应向市公管局提交变更方式申请函、代理机构出具的《流标项目登记表》和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等相关申请材料及其唯一供应商名称和地址等情况的公示结果。

审核通过的,由市公管局报市政府审批。

2.公开招标项目经批准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或磋商的,采购过程中出现有效投标人只有2家时,经谈判小组或磋商小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评定并经项目单位同意,报市公管局审核后可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二)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

1.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项目首次流标后,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其中,竞争性谈判项目如属于“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情形的,经谈判小组评定并经项目单位同意
后可继续开展谈判。

2.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项目再次流标后,有效投标人仍然不足3家的,除前项第2点规定的情形外,应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四章资产交易
第十六条产权转让和资产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交易信息披露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应按照公告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

企业增资可以采用竞价、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多轮次遴选。

需要采用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的,项目单位应当报有权部门审批。

第五章土地出让
第十七条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
牌方式。

采用拍卖方式(含网上交易)的,竞买人数达不到3人的,应当报经批准后转为现场(网上)竞价、挂牌方式出让或者取消供应。

如果转为挂牌方式出让,应当发布拍卖转挂牌出让公告,挂牌期不少于10日。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项目,项目单位申请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的,应当提交项目审批部门同级的国家安全机关或保密机关出具的认定意见,报市公管局审核。

审核通过的,由市公管局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实施的紧急项目,项目单位可按照政府相关规定操作。

第二十条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市公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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