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是一种违法且有责任的行为

合集下载

简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简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简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一、概述在刑法理论中,犯罪论体系是对犯罪行为进行认定和评价的重要框架。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作为一种主流的犯罪认定方法,在大陆法系国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本文旨在对三阶层犯罪论体系进行简要的评价和分析,以期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又称为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的犯罪论体系,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一种犯罪成立理论。

它起源于德国刑法学家贝林格的构成要件理论,经过迈耶、麦耶等人的发展,最终由德国刑法学家耶赛克与魏根特等人确立为通说。

该体系以行为人的行为为核心,通过三个阶层逐步过滤,最终确定行为的犯罪性质与责任。

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第一个阶层是构成要件符合性,主要关注行为是否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构成要件。

第二个阶层是违法性,即使行为符合了构成要件,还需要进一步判断该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

第三个阶层是有责性,主要考察行为人是否应当对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这三个阶层相互独立,但又层层递进,共同构成了完整的犯罪论体系。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具有逻辑清晰、层次分明的特点,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了一种有效的犯罪认定方法。

该体系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争议点。

例如,在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中,如何准确把握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构成要件,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

在违法性和有责性的判断中,如何平衡法律的公正性和灵活性,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作为一种主流的犯罪认定方法,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基本概念和特点进行介绍,阐述其在刑法理论中的地位和作用。

同时,本文还将对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优点和局限性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1. 简述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概念及其在法律领域的重要性。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也被称为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的犯罪论体系,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核心组成部分。

这一体系由德国刑法学家贝林格首倡,经过麦耶、迈耶、李斯特等学者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现已成为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学界的通说。

外国刑法学要点归纳

外国刑法学要点归纳

外国刑法学要点归纳刑法与刑法理论刑法的概念与机能一、刑法的概念狭义:刑法典(系统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典)广义:普通刑法(即刑法典)特别刑法(刑法典以外的刑罚法规)保安处分法(刑法上用以补充或代替刑罚以维护公共利益的措施。

)二、刑法的机能(刑法的作用)(一)行为规制机能刑法将一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给予刑罚处罚,表明该行为在法律上是无(非)价值的(评价规范)。

同时命令行为作出不实施这种犯罪行为的内心意思决定(决定规范)。

(二)法益保护机能所有的刑法规范都是为了保护某种法益而制定的,故刑法具有法益保护机能。

法益: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三)自由保障机能自由保障机能指刑法具有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发动、保障国民个人自由的机能。

刑法是“善良市民的大宪章”、“犯罪人的大宪章”和“受刑人的大宪章”第二节刑法理论一、学派之争旧派(刑事古典学派)前期旧派(18C中后期一一19C前半期)主要表现:用社会契约论,自然法理论,来否定封建刑法。

代表人物:贝卡利亚: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刑法学鼻祖。

1764年出版《论犯罪与刑罚》(近代刑法理论的奠基之作)主张:社会契约论;罪刑法定主义;客观主义;罪刑相适应;刑罚人道主义;一般预防主义。

首次从理论上系统论证死刑的残酷性、不人道性与不必要性,明确提出废除死刑或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

费尔巴哈:德国,近代刑法学之父。

(创建刑法学体系)主要观点:法律与道德“二元分立”论;心理强制说(是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

)对于基本观点能够展开来回答:自由意志、行为主义、道义的责任、报应刑和一般预防。

犯罪原因:意志自由论(非决定论)旧派主张人的意志自由(非决定论),认为在社会中,任何一个人都有选择自己行为的自由,人在本质上是自由的。

刑事责任实质:道义责任论(价值理念是因为犯了罪所以要惩罚要回复原秩序)旧派认为行为人承担责任是一种道义责任,是对自己基于意志自由而做出的行为选择所产生的后果的一种承担方式,是行为人对自己负责的一种表现方式。

刑法总论-犯罪概说

刑法总论-犯罪概说

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与其他成立条件,原本成立犯罪, 却直接根据但书宣告无罪。
如将实施积极安乐死的行为宣告无罪,将具有抽象危险 的醉酒驾驶行为宣告无罪。
(2)对构成要件作形式主义的理解,使构成要件行为包 含了不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
如将邮政工作人员私拆一封没有重要内容的信件并未造 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解释为符合刑法第253条规定的构成要件 的行为,进而主张直接引用第13条的但书宣告无罪。
(一) 社会危害性
一、犯罪的基本特征
只有在可以就客观不法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时,才能将这种行为规定为 (认定为)犯罪。即只有当能够将客观不法行为及其结果归责于行为人时,才能 认定该行为成立犯罪。这既是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决定的,也是刑罚的性质与目 的决定的。
国民的自由以其具有预测可能性为前提。只有当国民在具有实施其他行为 的可能性的同时,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了法益侵害(危险)结果,才能以犯罪论处。 这一要求保障了国民的预测可能性,进而保障了国民的自由。
不法是责任的前提,责任是对不法的责任,是针对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事实的非难可能性。
一、犯罪的基本特征
刑法上的实质违法性,是指社会危害性或者法益侵犯性,包括对法益的侵害 性与威胁性(危险性)。
传统刑法理论认为,只有在故意或者过失心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才具有社会危害性。换言之,社会危害性是由客观危害+主观恶性构成的。
一、犯罪的基本特征
1. 犯罪的含义 (1)一般来说,犯罪是指具备了成立犯罪的全部条件的行为。 (2)但是,犯罪的本质是法益侵害,只要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侵犯了法益,就 具备了犯罪的本质。即“犯罪”或“罪”是指符合构成要件且违法的行为。 行为是否符合构成要件,是否侵犯了法益,只需进行客观的判断。

刑法学名词诠释大全

刑法学名词诠释大全

刑法学名词诠释大全一、罪责 (Culpability)罪责是刑法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指的是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犯罪行为必须具备主观方面的过错和客观方面的违法特征,才能够成为刑法中的罪责。

罪责的主要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以及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和教育。

二、犯罪 (Crime)犯罪是指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具备主观恶意和客观违法特征。

犯罪行为通常给社会和个人带来损害,并且与刑法的制裁相对应。

犯罪行为的界定和认定是刑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

三、故意犯罪 (Intentional Crime)故意犯罪是指作为犯罪主体,在明知行为违法的情况下,故意实施的违法行为。

故意犯罪的特点是主观恶意十分明显,犯罪主体通常对其行为的后果有充分的预见和控制能力。

四、过失犯罪 (Criminal Negligence)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主体在违法行为中虽然没有直接的故意,但是由于疏忽、失误或不当行为,导致他人受到损害或社会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过失犯罪的特点是主观方面的过错相对于故意犯罪较为轻微。

五、刑法 (Criminal Law)刑法是国家设立的一种法律体系,用于规范和约束社会成员的行为。

刑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惩罚犯罪行为。

刑法主要包括对犯罪行为的界定、刑罚的设定和适用、以及刑事诉讼程序等内容。

六、法律责任 (Legal Liability)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对违法行为所做出的制裁和追究。

法律责任可以包括刑法责任和民事责任等不同形式。

刑法责任是指违反刑法规定而面临的处罚和制裁,民事责任是指违反民法规定时需要承担的民事赔偿等责任。

七、量刑 (Sentencing)量刑是指在判决犯罪主体有罪后,根据刑法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和刑罚决定的过程。

量刑的目的是在依法惩罚犯罪行为的同时,考虑犯罪主体的社会危险性、犯罪的严重程度和犯罪主体的个人情况等因素,进行公正合理的刑罚决定。

八、违法行为 (Illegal Act)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或法规的行为,行为主体通过实施违法行为而破坏了法律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规范和保护。

有责性

有责性

有责性浅析【关键词】有责性;违法行为一、有责性的概念和特征有责性,在犯罪论体系之中,常作为犯罪成立条件之一讨论,有时使用“责任”概念。

所谓有责性,学着们有着不同的见解,西田典之认为,有责性是指该当于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可以谴责行为人。

国内有学者认为有责性是指对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能否对行为人予以谴责的问题。

所谓有责性是指行为人对于所做的事情的控制可能性的问题,或者从另外一个角度看,也是我们对于行为人为合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

因为,在通常情况下,行为人可以被期待选择合法行为,但是行为人却做了不法行为的选择,所以是有责任而应该接受刑罚。

这种可非难性,是针对违法事实所进行的法的谴责,而不是指一般意义上的主观恶性。

因此,有责性以客观上存在违法事实为前提。

否则就不是有责性的内容。

有责性通常有三个特征:(1)、有责性为犯罪的属性判断,非经有责性判断,不得对被告人科处刑罚;(2)、有责性判断是根据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对行为人所做的判断,属于行为人判断;(3)、有责性判断在于认定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在当时的情况下有无实施其他行为的可能性。

如果有这种可能性,就应当对所实施的行为负责;若没有这种可能性,就不应当对所实施的犯罪负责。

质言之,犯罪结构上所要讲的责任问题,是刑罚和不法行为之间的关系问题,亦即在什么情况下,对于不法行为可以使用刑罚,而又在什么情况下,对于不法行为不可以使用刑罚。

二、有责性理论的提出在犯罪论体系中,违法性与有责性处于相对应的地位。

违法判断是对行为的客观的、具体的判断,责任判断则是考虑到行为人的意思与主观能力,对行为所做出的主观的、具体的判断。

但事实上却有很多违法行为在刑法上是不被认为是犯罪行为,而且也不被判处刑罚,例如:未满十四周岁的人杀人与已满十四周岁的人杀人,在侵犯他人生命这点上两者没有任何区别,只是出于刑事政策等方面的理由,对未满十四周岁的人不以犯罪论处。

这说明,经过有责性判断,具有违法行为不一定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不一定就是犯罪行为。

《刑法》名词解释简答

《刑法》名词解释简答

刑法考点一、名词解释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以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2.罪刑法定原则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种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有刑法加以规定。

3.属人原则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在本国领域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4.普遍原则即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是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规定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使用本国刑法。

5.属地管辖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6.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是过失犯罪的主观心理态度,它是与犯罪故意并列的犯罪主观罪过之一,所谓犯罪过失,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7.疏忽大意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8.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仅限于对刑法所明确限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未明确限定的其他犯罪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

9.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其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害,不得已而采取的算还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10.犯罪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11.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发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12.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13.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是犯罪中止14.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只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两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应当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法律名词解释

法律名词解释

法律名词解释一、法律名词解释的重要性法律名词是法律文书、案件判决书等法律文件中经常出现的术语,对于理解相关法规和案例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对于非法律从业人员来说,这些名词常常难以理解,给正常的阅读体验带来了不小的困扰。

因此,本文将为读者解释一些常见的法律名词,以提升大众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二、民事1. 契约:契约是指为明确各方权益而达成的法律协议,具有合同效力。

2. 投诉:投诉是指个人或组织对他人不当行为的指控或申诉。

3. 责任:责任是指依法应当承担的义务或责任,并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4. 侵权:侵权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侵犯财产权、人身权等。

5. 赔偿:赔偿是指侵权人因侵权所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经济补偿的行为。

三、刑事1. 犯罪: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刑事法律规定,触犯法律的行为。

2. 证人:证人是指出庭提供证词,协助法庭审理案件的人。

3. 刑责:刑责是指因犯罪行为而被判处的刑罚或法律责任。

4. 审判:审判是指法院依法对涉嫌犯罪的被告人进行合法公正的审理和判决。

5. 缓刑:缓刑是指在判决生效后,根据被判人的表现和社会情况,暂缓刑罚执行、给予考验和教育的一种刑罚方式。

四、行政1. 行政权:行政权是指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在法定范围内,依法规定、享有的管理和处理事务的权力。

2. 处罚: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者做出的行政制裁,以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权威。

3. 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强制执行职能,对抗拒执行的对象进行强制措施。

4. 行政合同:行政合同是指国家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订立的具有约束力的合同。

5. 违法行政行为:违法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违反法律、法规或程序规定,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法律名词解释的意义和影响理解法律名词对于人们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准确理解法律名词的含义,才能更好地理解法律规定,避免发生法律风险和纠纷。

刑法讲义-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刑法讲义-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什么是犯罪?怎样界定犯罪的概念是学习刑法学首先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犯罪既是一种社会现象,同时又是一种法律现象。

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先于法律而存在,它与法产生于同样的物质生活条件。

同时,犯罪作为一种法律现象又是立法者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的,因而具有违法性的特征。

犯罪的以上的两个特征决定了犯罪是客观性和主观性的统一。

同样犯罪概念也是社会学与刑法学的统一。

重点问题犯罪的三种概念我国刑法关于犯罪的概念犯罪的特征犯罪构成概念犯罪构成的意义第一节犯罪概念一、犯罪概念的类型古代刑法中没有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

只有在资本主义法制建立后,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呼应并为贯彻和执行这一原则,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才成为刑法理论中的重大问题。

犯罪概念是对犯罪各种内在、外在特征的高度、准确的概括,是对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确切、简要的说明。

犯罪概念在刑法学的研究中居于重要的地位。

这是因为,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是刑法的三个最基本的范畴。

犯罪是刑事责任的前提,而刑罚则是刑事责任的最主要的承担方式。

刑法以犯罪、刑事责任、刑罚为研究对象,自然要以犯罪概念的研究为逻辑起点。

从总体上看,各国刑法关于犯罪的定义,归纳起来可分为三种类型。

(一)犯罪的形式概念犯罪的形式概念,是指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没有涉及犯罪的本质特征。

犯罪的形式概念多见于西方国家刑法。

总的来说,就是把犯罪定义为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如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1条规定:“法律以违警罚所处罚之犯罪,称违警罪;法律以惩治刑所处罚之犯罪,称轻罪;法律以身体刑或名誉刑所处罚之犯罪,称重罪。

”1937年《瑞士刑法典》第1条规定:“凡是用刑罚威胁所确实禁止的行为”,就是犯罪行为。

1944年《西班牙刑法典》规定,依自由意志及疏忽之行为而为法律所处罚者谓之犯罪及过失罪。

犯罪的形式概念没有说明犯罪的危害性何在,国家为什么对这些违法行为要科处刑罚,界定了犯罪的外延,确定了国家刑罚权的界限,体现了刑法的保障技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犯罪是一种违法且有责任的行为
从实质的观点进行考察,只有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才能认定为犯罪:其一,发生了违法事实(违法性);其二,能够就违法事实进行非难(有责性)。

“由于违法性是刑法规范做出否定评价的事态的属性、评价,故其内容便由刑法的目的来决定。

将什么行为作为禁止对象,是由以什么为目的而禁止来决定的。

在此意义上说,对实质违法性概念、违法性的实质的理解,由来于对刑法的任务或目的的理解。

”刑法的目的与任务是保护法益。

所以刑法禁止侵犯法益的行为与结果。

这种法益侵犯性,就是实质的违法性。

由于刑法禁止侵犯法益的行为,所以,即使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与过失、没有责任能力,或者没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与期待可能性,其侵犯法益的行为也是被刑法所禁止的。

不能认为刑法允许精神病患者杀人,也不能认为刑法允许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抢劫。

况且,认为客观上侵犯法益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法益侵害性),也不符合事实。

例如,甲是在没有故意与过失的情况下,将国家绝密泄露给境外敌对组织的,无疑具有法益侵害性;乙是在没有故意与过失的情况下,导致他人死亡的,肯定具有法益侵害性;十三周岁的丙杀害他人,侵害了他人受刑法保护的生命,当然具有法益侵害性。

刑法不处罚这种行为,不是因为该行为没有法益侵害性,而是因为行为人不具有非难可能性。

显然,仅有侵犯法益的违法行为,还不足以成立犯罪。

根据国民可以接受的观点,只有在可以就违法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时,才能将这种行为规定为(认定为)犯罪。

换言之,只有当行为人对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具备有责性,应当受到谴责时,这种行为才是犯罪。

或者说,只有当能够将违法行为及其结果归责于行为人时,才能认定该行为成立犯罪。

这是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决定的。

国民的自由以
其具有预测可能性为前提。

如果不管国民在行为时如何小心谨慎,只要发生法益侵害结果就受到刑罚处罚,那么,国民就没有任何自由。

换言之,只有当国民在具有实施其他行为的可能性的同时,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了法益侵害(危险)结果,并具备其他责任要素时,才能以犯罪论处。

这一要求从主观面保障了国民的预测可能性,进而保障了国民的自由。

所以,非难可能性(责任)是犯罪的另一特征。

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虽然刑法理论一直都认为这一规定表明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与应受刑罚处罚性三个基本特征,但在笔者看来,完全可以对刑法第十三条作另外的或许更合理的解释。

首先,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所以,刑法要禁止危害社会的行为即法益侵害行为。

这是法益保护主义决定的,是对一般人(包括国家、社会)的合理性。

其次,并不是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要受刑罚处罚,联系刑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才能受刑罚处罚:其一,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被法律类型化为构成要件,亦即刑法分则或其他刑罚法规明文规定处罚这种行为(对危害社会的行为规定了法定刑)。

没有被类型化为构成要件的行为,即使危害了社会,也不应当受刑罚处罚。

这是“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第一层意思。

其二,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危害社会的行为不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换言之,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依法不受刑罚处罚。

这是“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第二层意思。

其三,根据责任主义,仅有危害社
会的行为还不能受刑罚处罚,只有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当行为人对危害社会的行为与结果具有故意(刑法第十四条)或者过失(刑法第十五条),行为人达到责任年龄(刑法第十七条)、具有责任能力(第十八条),并且具有期待可能性时(刑法第十六条),才能受刑罚处罚。

这是“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第三层意思。

概言之,根据刑法第十三条以及相关规定,严重的法益侵害性与有责性,是犯罪的实体。

德国、日本等国的犯罪论体系就是在违法与责任为支柱下构建起来的。

在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的三阶层体系中,“在违法性的标题下研究的却是排除违法性,乍一看,这是个令人迷惑的语言使用习惯。

然而,我们必须意识到,构成要件该当性涉及的是违法性,是所有使得某一行为表现为违反了受刑法保护规范的行为的特征,只要允许性规定不介入,该行为就是违法的。

因此,对于不法有决定性意义的事实,将会在犯罪构造里的构成要件与‘违法性’这两个评价阶层进行分配。

”⑶换言之,在三阶层体系中,第一阶段的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与第二阶段的违法性阻却事由的判断,都是关于违法性的判断;第三个阶段则是有责性的判断。

所以,可以将实质的刑法评价区分为违法性判断与有责性判断。

虽然按照威尔采尔(Welzel)的说法,将违法与责任作为犯罪论的支柱是最近二到三代学者在释义学上最为重要的进展;但区分行为是否正当(是否违法)与是否值得谴责(有无责任)可谓人的天性。

例如,二三岁的儿童在餐桌上吃饭时将饭碗掉在地上了,当父母问“怎么回事”时,处于相同情景下的儿童几乎无一例外地会说“我不是故意的”、“我是不小心的”。

儿童此时绝对不会辩解说将饭碗掉在地上是正当的、对的,而只会辩解自己没有“责任”或者“责任小”,希望父母不要谴责自己。

再如,当父母批评十三四岁的少年玩电脑时,有的少年会反问“玩电脑有什么不对?”或者会说“长时间做作业太累了,想休息一下”,这显然是想表明自己玩电脑的行为是正
当的,父母不应当指责正当行为。

同样,刑法不可能谴责正当行为,只能谴责不正当行为,所以,在决定是否谴责之前,必须先确定行为是否正当。

而行为本身是否正当,与行为人应否受到谴责,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概言之,即使行为人没有达到责任年龄、没有责任能力,没有故意、过失,但只要其行为侵犯了法益,为刑法所禁止,该行为就是违法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