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锡建开〔2010〕42号 2010_7_7

合集下载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征用土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征用土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征用土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31•【字号】锡政发[2004]103号•【施行日期】200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征用土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4]103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无锡市征用土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二00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无锡市征用土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城市化进程,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安置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无锡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理补偿,并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农民,是指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

本办法所称的被征地农民,是指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为国有后,从拥有该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中产生的需要安置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市区是指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锡山区、惠山区、滨湖区以及新区。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征地补偿与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征地补偿和安置由市、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用的解缴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计划、财政、民政、公安、规划、建设、物价、监察、审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工作。

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管理规定

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管理规定

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管理规定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管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施工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管理工作。

第三条从事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的单位(以下简称拆房施工单位)必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以及建设部门颁发的拆房资格证书。

第四条拆房施工单位在签定拆房工程委托合同后,应当到市建筑安装管理处申报项目并服从管理,并同时到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办理安监手续。

拆房工程委托合同应当五日内向元锡市房屋拆迁管理中心备案。

第五条拆房施工作业必须贯彻安全、文明、经济的指导原则,做到工期短、扰民少。

禁止越级承包施工或者转包工程。

第六条拆房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和承接工程的特点,制订必要的拆赊施工技术操作规定,有针对性地指导施工。

第七条拆房施工单位申报拆房资格证书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组建的批准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三)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四)有与承担拆除房屋工程相应的自有资金和安技、材料、财务管理人员;(五)有相对固定及三证齐全(身份证、务工证、暂住证)的熟练拆除工;(六)有健全的规章管理制度;(七)有齐全、配套的作业设备和工具;(八)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拆除工程的施工方法,可包括人工拆除、机械拆除、爆破拆除三种,其适用范围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人工拆除,可适用于木结构、砖木结构J昆合结构的民用建筑物;(二)机械拆除,可适用于混合结构、框架结构床)架结构、钢结构、各类基础和地下构筑物;(三)爆破拆除,可适用于混合结构、框架结构、排架结构、钢结构、各类基础、地下构筑物和高耸建构筑物。

第九条拆房施工人员应当经建设部门培训,并取得《拆除施工管理员上岗证》或《建筑工人(拆除工)上岗证》后方可上岗。

无锡:关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基准价及补偿标准的通知-

无锡:关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基准价及补偿标准的通知-
广西| 海南| 贵州
湖南| 湖北| 安徽| 陕西| 重庆| 山西| 云南| 四川| 青海| 西藏| 宁夏| 甘肃| 新疆| 内蒙古| 黑龙江
| 首页| 土地中心| 融资中心| 投资中心| 理财中心| 市场动态| 国土要闻| 商业楼市| 法规政策| 业界声音| 服务专区|
[BHDG11,K3,K29][GP]简易结构[][ZB(][BHDG5,K3,K21ZQ,K5][SQ*2][GP]一级[]檐高2.2-2.5米,180MM墙。空斗墙或乱砖墙,简易瓦屋面,杂木或毛竹桁条,砖地坪,水电到户。[]180
[BHDG6][SQ*2][GP]二级[][SQ*2]檐高2.2米以下,乱砖或土坏墙,泥土地坪,简易门窗,毛竹桁条,石棉瓦屋面,常年潮湿,采光通风很差。[]90[ZB)]
单位:元/平方米
被拆除房屋所在地段[]一类地区[]二类地区[]三类地区[]四类地区
[BH]居住区位补偿价格[]上限为2300[]上限为1950[]上限为1500[]上限为1000[BG)]四、区位系数:
[BHDG10,K3,K29ZQ]备注[][SQ*2](1)新型平屋顶(含新型防水作法)价格增加5%-10%;
(2)高档内装修装饰价格按实际情况适当考虑;
(3)评估时按实际层高层照以上结构层高标准每年增减10厘米调整价格±2%,前后沿高不等的,按平均高度计算。
友情链接 |
版权所有:深圳市万融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05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086-755-83513578 13316933887 E-mail:163@粤ICP备05084552号
来源:无锡市国土资源局 作者:发布日期:2005-7-23 16:41:14

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发文字号】锡政规[2014]2号【发布部门】无锡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12.31【实施日期】2015.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锡政规〔2014〕2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2014年12月31日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理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由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

新区管委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地补偿管理工作,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的部门负责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安置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费用的计算、审核工作。

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

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

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九日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于广洲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一日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拆迁实施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从事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

成片建设的应当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五条对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公安、教育等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和安排被拆迁人的户口迁移及子女转学、转托等事宜。

第六条拆迁人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妥善安置。

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完成搬迁。

第七条无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有关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房屋补偿标准和有关具体规定,审核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三)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四)指导、协调、检查、监督房屋拆迁工作;(五)裁决拆迁补偿、安置等争议,查处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行为;(六)其他有关拆迁管理工作。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2.15•【字号】锡政办发〔2015〕37号•【施行日期】2015.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5〕37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市区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2月15日无锡市市区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区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被征收人是指征收土地所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

第五条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和被征收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搬迁等事项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明确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等事宜。

第六条征收土地范围确定,征地告知书发布后,在征收范围内不得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改变原有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用途,进行产权分割、突击装饰装修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规定实施的,不当增加部分不予补偿。

征收土地范围确定、征地告知书发布后,有关部门应当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征收宅基地涉及农民住房(以下简称“征收住房”)的,可以采用市场评估价格补偿方式或者房屋产权调换方式,也可以采用市场评估价格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技术规范

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技术规范

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一、根据建设部、省、市有关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的规定,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技术行为,保障房屋拆迁的顺利进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二、在本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评估(以下简称拆迁估价)活动应遵守本技术规范。

三、本技术规范所指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含室内装修装饰),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也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

四、被拆迁房屋室内装修装饰补偿价格,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评估确定。

五、拆迁估价应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分别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进行。

第二章名词解释一、市场比较法市场比较法可分为可比案例直接比较法与基准价格比较修正法。

1.可比案例直接比较法将估价对象与在估价时点近期有过交易的可比案例进行比较,对这些可比案例的已知价格作适当修正,直接得出估价对象的客观市场价格的方法。

2.基准价格比较修正法将估价对象与样本房屋进行比较,对经按同一估价时点评估得出的样本房屋市场价格进行适当修正,间接得出估价对象的客观市场价格的方法。

二、收益法预计估价对象未来的正常净收益,选用适当的资本化率将其折现到估价时点后累加,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的方法。

三、成本法求取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重置价格,扣除折旧,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的方法四、样本房屋在拆迁范围内与多数被拆迁房屋相类似的房屋,各被拆迁房屋与此房屋仅存在实体因素的差异,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可通过对样本房屋的评估价格进行实体因素修正进行计算。

五、基准价格基准价格为不同用途的样本房屋在估价时点的市场价格(不含其相应结构等级应具备标准以外的装饰及附属物价格),此价格一般采用可比案例直接比较法进行评估,如不具备采用可比案例直接比较法条件的,可以采用其他估价方法。

无锡市拆迁补偿标准

无锡市拆迁补偿标准

无锡市拆迁补偿标准无锡市作为江苏省的重要城市之一,城市建设不断发展,拆迁工作也日益频繁。

在拆迁过程中,拆迁补偿标准是一项关乎民生的重要政策,对于被拆迁户来说,了解和掌握相关的拆迁补偿标准至关重要。

因此,本文将就无锡市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被拆迁户能够全面了解自己的权益。

首先,无锡市的拆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房屋补偿、货币补偿和安置补偿三部分。

在房屋补偿方面,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不同,补偿标准也有所区别。

一般来说,对于商品房,按照市场价值的一定比例进行补偿;对于经济适用房和保障性住房,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而对于自建房,补偿标准则是按照房屋的结构、材料和使用年限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

在货币补偿方面,无锡市根据不同的拆迁区域和房屋性质,制定了相应的补偿标准,确保被拆迁户能够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

至于安置补偿,主要是针对无法自行解决住房问题的被拆迁户,由政府提供相应的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

其次,无锡市的拆迁补偿标准还包括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补偿政策。

比如,对于因拆迁而导致失业的人员,政府将给予一定的就业补助;对于因拆迁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政府也将提供一定的生活补助。

此外,对于因拆迁而导致的文物保护、环境保护等问题,政府也会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偿政策,保障相关利益。

最后,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无锡市的拆迁补偿标准在执行过程中,政府部门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执行,确保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政府也鼓励被拆迁户积极参与补偿协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确保补偿标准的公平合理性。

总的来说,无锡市的拆迁补偿标准是一个涉及民生的重要政策,对于被拆迁户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本文的介绍,相信被拆迁户能够更全面地了解无锡市的拆迁补偿标准,保障自身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稳定。

希望相关部门在执行过程中能够严格按照政策文件执行,确保被拆迁户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锡建开〔2010〕42号
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建设局、新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无锡市建设局
二○一○年七月七日
主题词:房屋拆迁风险评估暂行办法通知
抄报: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政法委
抄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信访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市综治办、市维稳办
打印:李世杰校对:蔡晔
无锡市建设局办公室二○一○年七月七日印发
共印:120份
-1-
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拆迁社会稳定风险控制,落实房屋拆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根据无锡市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的重大政策出台前和拆迁项目实施前都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民主法制的原则。

第四条市建设局负责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等重大政策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具体负责实施。

城市房屋拆迁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项目拆迁人和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共同负责实施。

第二章拆迁重大政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五条市建设局成立相应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协调、督促房屋拆迁重大政策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六条关系到广大被拆迁人利益的城市房屋拆迁重大政策,在出台前由市拆迁办组织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提出报告,并将政策草案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市人民政府。

第七条城市房屋拆迁重大政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
1、拆迁政策是否符合上位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是否符合党和
-2-
国家的方针、政策。

2、拆迁政策是否落实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否符合经济发展的总体水平。

3、拆迁政策能否为大多数群众接受,是否兼顾了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体现了公平原则。

4、拆迁政策是否对政策出台前的拆迁项目产生重大影响,是否会引发较大的社会不稳定事件等。

第八条拆迁重大政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程序:
1、进行风险评估准备,制定评估方案,并向市建设局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将重大拆迁政策草案通过相关媒体、网络等形式进行公告或公示,让广大群众充分了解新政策的内容。

3、分别采取座谈会、问卷调查、名义测评等形式,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拆迁有关单位,拆迁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及建议。

4、依据有关法规组织相关群众代表、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对拆迁重大政策征求意见或论证,评审政策的可行性,科学性和社会风险因素。

5、综合各方意见,对拆迁重大政策进行科学的预测分析和论证研究,特别对实施拆迁政策可能引发的矛盾冲突做出评估评测,并制定相应的防范,应急预案,最后做出总体评估结论,提出意见和建议,形成专项评估报告,报市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九条拆迁重大政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拆迁政策的基本情况及其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

2、对拆迁政策出台的时机及社会影响进行预测分析和论证研究。

-3-
3、对拆迁政策出台可能引发的矛盾做出评估预测,并制定相对措施。

4、群众的反应、有关部门的意见和专家的意见。

5、结论。

第十条市建设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应全程跟踪拆
迁重大政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组织实施过程,严格审核报告,做出同
意实施,暂缓实施,暂不实施的审查建议,并报市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
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对已经评估、审核,付诸实施拆迁重大政策,市拆迁办
要实施全程稳控并做好后续跟踪,及时发现和化解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矛
盾和问题,完善相应的措施,并将有关稳控情况形成报告,报市建设局
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对于特别重大的稳控情况报告,还需报市
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三章拆迁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二条拆迁人(建设单位)和受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在拆迁项目实施前要对拆迁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

评估后形成专项报告,经项目所在地的区拆迁工作机构审核后,报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由区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拆迁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备案证明。

第十三条拆迁人(建设单位)和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开展拆迁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应当主动接受拆迁项目所在地的区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督促、检查与考核。

第十四条拆迁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
1、拆迁项目的实施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申请房屋拆
-4-
迁许可证的法定文件是否齐全、真实有效:①建设项目批准文件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③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2、拆迁项目实施前的准备工作是否充分:①规划范围内已调查摸底,门号已确定;②拆迁计划和方案是否已制定,拆迁补偿标准是否符合房地产市场行情和相关补偿安置政策规定③补偿资金、安置房源是否落实到位
④对困难户的综合保障条件是否具备。

3、拆迁项目的实施是否会引起拆迁范围内和周边居民的严重不满,计划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是否与同类地区的其它项目存在明显的不公平。

4、拆除施工安全文明防护措施是否完备。

拆除施工是否有障碍和安全风险隐患,是否对周边环境产生较大影响,是否对周边造成群众生产、生活、交通较大的不便。

5、有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和其它方面的情况。

6、拆迁项目的社会不稳定风险防范对策和预防措施。

第十五条拆迁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
1、拆迁项目实施前拆迁人(建设单位)和受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在项目所在地的区拆迁工作机构和区维护稳定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对即将实施的拆迁项目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案。

2、拆迁人(建设单位)和对将要实施拆迁项目的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定点图范围内的门牌号码;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已选择确定的拆迁实施单位的资质条件,已招标确定的拆除施工单位资质条件,已报参加的候选评估机构资质条件,补偿安置方式等相关内容在拆迁项目现场进行公示,让规划定点范围内的群众充分了解拆迁项目情况。

3、可采取座谈会、听证会、问卷调查、入户走访等形式听取各有关部
-5-
门、拆迁有关单位、拆迁当事人的意见和建议。

4、组织具有公信力的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相关人员对拆迁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听证或论证,评审拆迁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合法性和社会稳定风险因素。

5、综合各方面意见,对拆迁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进行科学预见和论证。

特别是对因拆迁项目可能引发的矛盾冲突及所涉及的人员、数量、范围和激烈程度做出评估预测,并制定相应的防范、应急和处置预案,最后做出总体评估结论,提出意见和建议,形成专项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拆迁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
1、拆迁项目的基本情况:拆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依据、项目立项、规划许可、国土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方案、规划范围的住户和企业单位权属情况、补偿资金和产权调换房源落实到位情况、拆除施工的安全、文明、环保防范措施等有关情况。

2、拆迁项目情况公示后,群众反映、有关部门及单位意见,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合理化建议。

3、对拆迁项目实施的时机及有关影响。

困难企业和住房困难生活困难、拆除施工对环境影响、具体矛盾问题进行评估预测分析研究。

4、对拆迁项目社会风险防范及维护稳定的相关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5、拆迁项目实施中可能引发的矛盾问题制定相应的措施和方案。

特别是对在拆迁中可能形成的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中和可能引发的恶性事件,需制定切实可行的紧急事件处理预案。

6、综合上述情况作出的评估结论。

第十七条对已经评估、审核、付诸实施的拆迁项目,项目所在地
的区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实施跟踪,及时发现和化解实施
-6-
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完善相应措施确保稳定;对特别重大的稳控
情况需上报上级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四章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拆迁项目未经风险评估和未提供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风险评估备案证明的,不得受理其拆迁许可申请。

第十九条各有关单位积极主动落实城市房屋拆迁社会稳定风险
评估的各项要求,年终该项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具体参照《无
锡市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考核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对不认真履行拆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职责酿成涉稳重
大问题的,按照《无锡市维护稳定工作责任查究制度》的有关规定,严
肃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参照本办
法实施。

第二十二条江阴市、宜兴市房屋拆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可参照本
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7-。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