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教育方针,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研究生管理工作实际,制定《XX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在校研究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新生必须持XX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及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报到。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研究生管理部门请假,并提交有关证明,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可缓期报到。
病假不得超过30天,事假不得超过15天。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病假期满后,仍不能到校报到者,由本人申请,并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经主管校长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在此期间,没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四条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校手续,并予以注册学籍,反之,取消入学资格。
初步审查主要包括:核查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是否与本人实际情况相符,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招生考试规定情况等。
第五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以整学年为单位,原则上不超过2年,新生应征参加军(含警察部队),可以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到学校招生工作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离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招生工作部门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报到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XX大学研究生学籍。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一、学籍构成研究生学籍由准生、招生、在籍和离校四个阶段组成。
准生阶段是指进入研究生学习前,准备阶段的学籍;招生阶段是指报到后,但正式进行学习前的学籍;在籍阶段是指已开始正式学习,且未毕业的学籍;离校阶段是指研究生正式毕业后,未进入学位授权与学位授权期间的学籍。
二、学籍登记学籍登记是研究生学籍管理的基本程序。
学校要求研究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籍管理单位进行学籍登记,提交相关材料,并签署学籍管理承诺书。
对于尚未报到的研究生,学校要及时通知其进行登记,如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需提出书面申请。
三、学籍状态学籍状态是指研究生在学习期间的不同情况和身份。
常见的学籍状态有:在读、离退、停学、休学、复学和退学。
在校研究生的学籍包括在读和保留两种状态。
四、在读管理在读管理是指对研究生在校期间的各项事务进行管理。
研究生在读期间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学业并完成相关论文或科研项目。
同时,研究生要严格遵守学术道德,不得从事违法、违规和学术不端行为。
五、延期和休学对于因个人原因无法按时完成学业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延期或休学。
延期和休学的最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学期,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出书面解释并经学校批准。
延期和休学期间,研究生不得进行学术活动,但可以参加与学位授权无关的项目或工作。
六、保留学籍对于因个人原因需要中断学业的研究生,可以申请保留学籍。
保留学籍的最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学期,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出书面解释并经学校批准。
保留学籍期间,研究生不享受学校相关资源和福利,但保留学籍期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七、学籍管理工作责任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工作机构,明确学籍管理工作责任。
学籍管理工作机构要制定详细的工作制度,明确各项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
同时,学校还应加强对学籍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八、学籍管理的监督与评价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籍管理监督与评价机制,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效果和质量。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我校研究生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我校研究生培养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各类研究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凭有关证明事先向所在培养单位(以下称学院)书面请假,报研究生院备案。
请假时间不得超过2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被录取后,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时间为1学年。
(一)患有疾病短期内能治愈,暂不宜在校学习,需要超过一学期教学时间三分之一以上的;(二)处于怀孕期或哺乳期需休养超过一学期教学时间三分之一以上的;(三)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四)因家庭或个人其他特殊原因暂无法在校学习,超过一学期教学时间三分之一以上的。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本人户口、档案等各种关系不转入学校。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学生,应于下学年新生入学前2周内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报到注册后获得学籍。
如本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入学申请,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各学院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主要内容包括: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是否与本人实际情况相符;是否有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等。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的3个月内,各学院按照研究生院提供的合格录取考生信息对其进行复查。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研究生学籍管理是高校对研究生在学期间的注册、学籍变更、学籍查询、学籍统计、学籍废止、学籍保管等工作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研究生学籍管理原则上由学校教务处负责,同时各学院应配备专职人员协助完成学籍管理工作,提供相应的服务和支持。
第四条研究生学籍管理涉及到研究生的招生、培养、毕业等全部环节,学校教务处及各学院应与相关部门密切协作,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研究生注册与入学第五条研究生注册是指学生按规定的程序、条件和时间办理入学手续,并正式成为学校研究生的学籍。
研究生注册一般在每年的秋季学期进行。
第六条研究生注册的条件包括:符合学校招生要求,取得研究生入学资格;经考试合格,取得研究生入学资格;通过面试等环节,取得研究生入学资格。
第七条研究生注册的程序包括:研究生入学资格的公示;研究生入学资格审查;录取通知书的发放;报到注册。
第八条研究生入学资格的公示应在公示期限内向社会公示,并留出相应的申诉期限。
第九条研究生入学资格审查由学校教务处及相关部门负责,负责审查研究生入学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
第十条研究生报到注册包括对新生身份的核实、办理入学手续、签署相关文件等环节。
第三章研究生学籍变更第十一条研究生学籍变更包括学生基本信息的变更、学生学业情况的变更等。
第十二条学生基本信息的变更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籍贯、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
第十三条学生学业情况的变更包括学习方向、导师变更、学习方式变更、学制延长、休学、退学、复学等。
第十四条学生基本信息和学业情况的变更必须以相关证明文件为依据,并经学校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
第四章研究生学籍查询第十五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查询系统,提供学生学籍查询服务。
学生可通过网络、电话、柜台等方式进行学籍查询。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3篇)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一、总则研究生学籍管理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和管理的重要手段。
本规定的制定目的是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促进研究生科学发展,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
二、学籍注册与划定1. 研究生入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到学院(系)进行学籍登记,缴纳学费等相关费用,办理入学手续,并领取学籍证书。
2. 硕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博士研究生学制为4年,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学制。
3. 研究生学籍划定原则为按时报到、缴费、注册并获得学籍证书。
三、学籍变动1. 研究生转专业:研究生在学习过程中,若认识到自己的专业与兴趣不符,可以向学校提出转专业申请。
转专业需经学校同意,并按相关程序办理转专业手续。
2. 研究生休学: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如因个人原因需要休学,须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学院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批准,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3. 研究生退学: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如发现学术不端行为、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严重影响教学秩序等情况,学校有权依规给予退学处分。
4. 研究生改名:研究生若由于特殊原因需要改名,必须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改名手续。
四、学籍管理与绩效考核1. 研究生学籍管理责任由学院(系)负责,学院(系)应建立健全学籍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对研究生学籍进行核查。
2. 研究生绩效考核包括学术表现、科研成果、课程考核以及各种学术活动参与等。
根据研究生规划,每学年进行一次绩效考核,并按照一定权重进行综合评定。
3.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违反者,学校有权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如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五、学籍复查与权益保护1. 研究生如对学籍管理决定存在异议,可以提出学籍复查申请。
学校应成立相关机构进行复查,并根据复查结果作出相应调整。
2. 研究生享有合法权益保护,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学生申诉机制,对研究生的诉求进行认真对待并给予合理的回复和解决办法。
六、附则1.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由学校制定或修订,并及时向全体研究生公示。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导言研究生学籍管理是高校教育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对于研究生教育的质量和效果具有重要影响。
为了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对研究生学业进展和学生行为的监督,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学籍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一条研究生学籍管理是指高校对研究生在学校期间的学习行为、学业进展和学术道德进行全面管理的过程,旨在确保研究生的学业顺利进行和学术道德的培养。
第二条研究生学籍管理要坚持以下基本要求:1. 依法合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对研究生的学籍进行管理,确保学籍管理工作合法合规。
2. 公平公正:坚持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保障研究生享有平等的学习和发展机会,不歧视任何研究生。
3. 紧密配合:加强学校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完善学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研究生学籍的建立与变更第三条研究生学籍的建立是指研究生入学后,学校正式建档立卡,确定其为研究生身份的过程。
第四条研究生学籍建立的条件包括:1. 具有正式的研究生招生入学资格;2. 提供真实的个人身份材料和学历学位证明材料;3. 完成学校相关手续,包括填写相关入学表格、缴纳学费等。
第五条研究生学籍的变更是指研究生在学校期间,由于学业进展、学位申请、休学复学等原因发生学籍信息的变动。
第六条研究生学籍变更的情况包括:1. 学业进展情况变更:如研究生升级、转导导师等;2. 学位申请情况变更:如研究生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等;3. 休学复学情况变更:如研究生因个人原因申请休学,再次申请复学等。
第三章研究生学籍的管理与监督第七条学校应建立健全研究生学籍管理制度,明确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管理流程和监管措施。
第八条学校应严格按照学籍管理制度,对研究生的学习行为、学业进展和学术道德进行监督,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九条学校应建立研究生学籍档案,对研究生个人信息、学业成绩和学术活动进行记录和存档,以备查阅。
第十条学校应定期对研究生的学籍进行审核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尊重和保护研究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照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说明情况并请假,同时附相关证明材料。
学院审批后准予请假的,报研究生处备案。
请假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4天。
第四条应报到入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一)在开学前或开学14天内主动申请放弃入学资格;(二)未按期到校入学,也未请假或者请假未被批准的;(三)未按期到校入学或者请假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且不具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拟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的,由学院出具意见,由研究生处报请分管学校领导审核。
学院意见须经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学院公章,且附学生签字确认放弃入学资格的书面声明,或者已与学生联系确认放弃入学资格的联系记录,或者无法与学生取得联系的说明及与学生进行多次联系的记录等支撑材料。
支撑材料须至少有2名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第五条学院在新生报到时依据研究生处提供的新生名册、录取通知书、身份证件及证明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并在开学后15天内向研究生处报送新生入学资格初步审查报告。
学院初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在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中进行重点复查。
第六条研究生入学后,学院根据学校要求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XX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41号令)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和相关材料(户口、工资关系、党团组织关系、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等)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当事先凭有效证明向所在学院(中心,研究院、所,下同)或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以下简称“研工部”)书面请假,事假一般不超过2周,病假一般不超过1个月。
未请假、请假未准或请假逾期未按时报到者(除因不可抗拒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继续学习;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送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研究生因不符合规定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者,由研究生院会同研工部做出处理建议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六条体检复查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内治疗康复者可在次年4月底向研究生院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合格后,9月初与新生一起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同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与学校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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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河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研究生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2005年第21号)及《河南农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校政学〔2005〕4号),特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其它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日期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当向学校研究生处请假,假期最长不超过两个月。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政治、业务、身体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入学体检复查由学校医院负责。
对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四条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应当在下学年开学前,持所在地街道(乡)等单位开具的研究生行为表现证明,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学校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须同时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病愈诊断证明和体检表,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条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
学校不对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六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一)无故逾期两周或请假期满超过一个月未报到者;(二)发现招生中有徇私舞弊行为者;(三)入学复查不合格者;(四)政治或思想道德方面有严重问题者;(五)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未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所在学院报到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每天6学时计)。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两周以上未注册且无正当事由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
二、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八条研究生应当按照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的规定通过课程考核。
考核成绩均以百分制评分。
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学分。
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以70分为合格,非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以60分为合格。
同等学力和跨专业的研究生按规定补修的课程,只记考试成绩,不计学分。
第九条研究生应当参加所修读的课程考核。
凡未办理课程退选手续而无故缺考者,该课程以零分计;未办理选课手续而参加考试者,其成绩不予承认。
第十条如因病不能按时参加考核者,必须有本校医院证明,经指导教师和任课教师签字同意,并经研究生处批准方可缓考。
经批准缓考的研究生随下学年开课班考试。
第十一条课程考核成绩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必修课程考试如不及格,可以申请重考一次,重考不单独安排,随下学年开课班考试,成绩按实际分数登记,并注明“重考”字样。
第十二条研究生如发生考试作弊,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注明“舞弊”字样,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研究生按规定修读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方可申请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三、转专业与转学第十四条研究生在学期间,一般不允许转学、转专业及转换指导教师。
如因所学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等特殊原因,必须转专业或转换指导教师的,应当经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和导师组同意,学校批准,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五条凡经批准转学的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本地区、本系统进行。
个别无法解决的,可转到外地专业对口的培养单位,接受单位应符合培养研究生的条件。
研究生转学由本人申请,经本校和转入培养单位同意,报省教育厅审批(跨省者须经两地高教部门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六条外校研究生转入我校学习,应当经省教育厅批准,并对其政治、业务和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合格后经导师同意,方可转入我校相关专业学习,并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四、休学与复学第十七条研究生可以自主安排学习时间,根据具体情况办理休学手续,分阶段完成学业。
第十八条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校医院诊断,证明确需休养,或者一学期请假累计超过两个月,或者因其它原因需要休学者,应予休学。
休学由本人申请,导师和学院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批。
第十九条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条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
休学研究生回家或回原单位,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
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
因病休学研究生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当及时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
因病休学的研究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必须有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处理。
五、退学第二十三条研究生在读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一)硕士研究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重考后仍不及格的;博士研究生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重考后仍不及格的;(二)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三)经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的;(四)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五)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经休学仍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七)超过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四条对研究生退学的处理,由研究生所在学院填写《河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异动处理意见表》,并附有关材料,经研究生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
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及其家人的,在校内发布公告。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视为送交,同时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
学习满一年及以上、完成相应培养计划要求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发给学习证明。
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按自动退学处理,不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二十六条退学研究生应当在收到退学决定书一周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
退学后的档案、户口等按下列办法办理:(一)录取类别为定向或委托培养的,退回到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二)其他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省就业办办理相关手续。
在退学一年内没有接收单位的,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河南农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申诉,在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期间暂不办理退学手续。
待结论下达后,根据结论再行处理。
六、毕业、结业、肄业第二十八条研究生(含各种培养类型)在读年限一般为3 年(硕博连读研究生一般为5年),如有特殊原因,硕士研究生可延长1-2年,博士研究生可延长2-3年,硕博连读研究生可延长1-2年。
延长学习年限的培养费用由研究生本人自酬,住宿问题由所在学院协调解决。
第二十九条研究生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智、体合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河南农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要求者,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研究生提前通过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优秀,可提前进行论文工作,通过论文答辩,成绩优秀者,经学校批准,准予提前毕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就业。
第三十一条没有取得毕业资格的研究生,暂发结业证书。
在一年内可提出课程考试或毕业及论文答辩申请,其有关费用由研究生本人负责,合格者补发毕业证书。
结业生换取毕业证件时,没有申请相应学位的资格。
研究生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
肄业证书、学习证明由学校印制。
第三十二条研究生毕业时,学校要做好毕业鉴定。
对其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课程学习、科研工作、劳动态度、体育锻炼等方面写出评语,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四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五条应届硕士毕业生,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时,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及研究生处同意,方可报考;若已确定留校任教,应当由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学校批准,方可报考。
七、附则第三十六条培养过程中,凡涉及到研究生休学、退学等,均由所在学院负责,按照本规定有关内容提出处理意见,报研究生处审查,经学校批准。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适用我校各级各类在读研究生,自规定颁发之日起实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原有文件与本规定相悖者,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有关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委托培养合同另有规定外,均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