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doc5)(1)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制度模版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制度模版一、目的与范围本培训教育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与教育工作,确保其具备相关作业技能和安全意识,以预防事故的发生。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高处作业人员、叉车司机、吊装作业人员等。
二、培训管理机构本公司设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管理机构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与教育工作,并由该机构指派专业讲师进行培训。
三、培训内容和方式1. 基本理论知识培训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掌握与其作业岗位相关的基本理论知识,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场所安全、作业设备和工具使用、危险源识别和风险评估等方面的知识。
培训内容将以理论授课的形式进行。
2. 技能操作训练特种作业人员需要进行实际技能操作训练,以熟练掌握相关作业技能。
训练内容将结合实际场景,由专业讲师进行示范和指导,并辅以实际操作练习,以确保特种作业人员具备操作技能。
3. 安全意识教育特种作业人员需要具备良好的安全意识,了解作业风险和事故预防措施,以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安全意识教育将通过案例分析、安全教育视频等方式进行,以帮助特种作业人员提高安全意识。
4. 培训考核为了评估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效果,培训结束后将进行培训考核。
考核内容包括理论知识测试、技能操作考核和安全意识问答等,特种作业人员需通过考核方可取得相应培训证书。
四、培训记录与证书发放1. 培训记录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管理机构将对参加培训人员进行相关记录,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考核结果等。
2. 培训证书发放经过培训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将获得培训证书,并在培训证书上标注所培训的作业项目和操办设备。
培训证书需及时发放给受训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在工作时需携带有效的培训证书。
五、培训周期与更新1. 培训周期特种作业人员将按照一定的培训周期进行培训更新,以保障其作业技能和安全意识的持续性提升。
具体的培训周期根据不同作业项目和设备而异,需在培训计划中明确规定。
2. 培训更新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更新可通过定期的复训、岗位轮换等方式进行。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范本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为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管理,提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操作能力和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培训内容和要求1.培训内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主要包括特种设备操作技能培训、安全知识培训、应急救援知识培训等内容。
2.培训要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参加定期组织的特种设备培训,并通过培训考核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章培训考核方式1.培训考核方式: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采取考试和实际操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考试内容:考试内容包括特种设备操作技能、安全知识、应急救援等相关知识。
3.实际操作: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具备实际操作特种设备的能力,包括设备启停、调试、故障处理等操作技能。
第四章培训考核结果处理1.优秀:考试成绩在90分以上,实际操作达到标准要求的,视为优秀,予以表彰和奖励。
2.合格:考试成绩在80-89分,实际操作达到标准要求的,视为合格。
3.不合格:考试成绩在80分以下的,实际操作未达到标准要求的,视为不合格,需进行补考或重新培训。
4.补考:不合格人员可以进行一次补考,补考成绩以补考成绩为准。
5.重新培训:经过补考后仍不合格的人员,应重新接受培训和考核。
第五章培训考核记录和证书发放1.培训考核记录:对参加培训考核的人员,应制定考核记录,记录包括考试成绩、实际操作评价等内容。
2.证书发放:通过培训考核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发放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并在作业岗位上进行公示。
第六章培训考核的周期和频率1.培训考核周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每年接受一次培训考核。
2.培训考核频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不得少于一次。
第七章培训考核的责任1.培训考核的责任主体是人力资源部门和专业培训机构。
2.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培训考核工作,制定培训计划、安排师资和培训场地等。
3.专业培训机构负责培训教学和实际操作的指导工作,确保培训质量。
第八章附则本制度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并报经企业相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单位公司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单位公司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确保特种作业安全,提高工作效率,保障人身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
三、特种作业人员的定义特种作业人员是指进行高危、高风险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特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必要的工作经验,持有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四、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与培训1.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特种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岗位安全技能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等。
2.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应参加由单位组织的特种作业培训课程,并通过考核后方可上岗。
五、特种作业人员的工作规范1.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作业票和作业方案进行工作,严禁擅自更改作业内容。
2.特种作业人员应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并定期检查装备的完好程度。
3.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前应仔细检查作业场所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4.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时刻保持专注,不得受到其他事物的干扰。
5.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整理工作用具,并向负责人员报告。
六、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保障1.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有关安全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工作,严禁违章操作。
2.特种作业人员在进行特种作业前,应进行相关的安全演练,并由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3.特种作业人员应密切关注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或报告上级责任人。
4.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作业方法,确保作业的顺利进行。
七、特种作业人员的奖惩制度1.特种作业人员在岗位上发挥出色的个人,单位将给予一定的奖励,如奖金、荣誉称号等。
2.特种作业人员在工作中存在安全违规行为,将根据违规情节的轻重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停职等。
3.特种作业人员因严重违规行为造成事故或伤害他人,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技能水平,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辖区内的一切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各相关单位应依法履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职责。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和技能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章培训与考核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参加安全技术和技能培训。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应具备相应的培训条件,包括合格的师资、教材、设施和场地。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内容应包括:法律法规、安全知识、操作技能、应急预案等。
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结束后,应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发给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三章持证上岗与继续教育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严格遵守特种作业操作规程,确保作业安全。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定期参加继续教育,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定期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确保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安全知识。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考核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二)未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考核的;(三)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第十五条违反本制度的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制度范文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制度范文1. 引言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高危、特殊行业工作的人员,他们的工作环境复杂,风险高,要求有较高的技能和专业知识。
为了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培训教育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就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2. 培训需求分析在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制度之前,我们首先需要进行培训需求分析,了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需求。
通过对特种作业工种和岗位进行调研,我们发现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掌握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技能:(1) 安全操作知识:特种作业人员需要了解各种特种作业设备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以及常见事故的防范措施。
(2) 应急处理能力:特种作业人员需要具备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能够迅速做出正确的判断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3) 专业技术能力:特种作业人员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包括机械操作、电气维修等方面的技能。
(4) 安全意识培养:特种作业人员需要通过培训教育来提高安全意识,增强对危险因素的识别和防范能力。
3. 培训内容基于以上的培训需求分析,我们可以确定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如下:(1) 安全操作知识培训:为特种作业人员提供关于特种设备操作的安全知识、操作规程、注意事项等内容的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设备的结构和工作原理等。
(2) 应急处理能力培养:通过模拟应急情况和案例分析等形式,培养特种作业人员对突发情况的应对能力、处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3) 专业技术培训:针对特种作业工种的特点和需要,进行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包括机械操作、电气维修等方面的培训内容。
(4) 安全意识培养:通过讲座、视频教育等形式,向特种作业人员灌输安全意识,提高其对危险因素的识别和防范能力。
4. 培训方法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应选取多种培训方法,以提高培训效果,具体的培训方法包括:(1) 理论讲授:通过相关知识的理论讲授,向特种作业人员传授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各类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各类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制度
为了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有效的管理,进一步提高遵章守纪自觉性,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1、公司统一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办理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复审及变更手续。
2、特种作业操作证统一交公司集中管理,需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应在单位工作半年以上,送省、市参加培训取证事宜。
要求文化知识水平及身体状况与其工作岗位要求相适应。
3、取得危险岗位操作证的工作人员,每年要进行安全知识再教育,按期复审证件。
在中途状况不适应经核实调离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连续半年以上未从事本工种的特种作业人员,要履行考核单位确认方可上岗工作。
4、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由单位统一安排经费,考试不及格本人承担50%费用。
5、危险作业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精心操作设备,不准上岗离岗、脱岗串岗现象发生,一经查实处罚200元,情节严重的调离本岗位,造成事故还应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培训记录。
电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电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厂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管理,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确保特种作业人员的工作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电厂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管理工作。
第三条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本制度进行培训,并通过考核合格后方可参与特种作业。
第二章培训管理流程第四条培训需求确认:根据特种作业人员的实际需要,确定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需求。
各部门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应的资料和数据。
第五条课程开发:根据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需求,制定相应的课程计划和教材。
课程计划应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培训方式等信息。
第七条培训组织:电厂应根据培训需求和课程计划,组织相应的培训活动。
培训活动应包括理论培训、操作技能培训和安全意识培训等内容。
第八条考核评估:培训结束后,电厂应进行考核评估,评估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成绩和学习效果。
考核评估结果应作为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合格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培训档案管理:电厂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档案,包括培训记录、考核评估结果等信息。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档案应存储在专门的档案库中,便于查阅和管理。
第三章管理要求第十条电厂应定期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需求调查,以确保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电厂应严格按照培训计划进行培训,确保培训的全面性和系统性。
第十二条培训过程中,应注意培训质量和效果,及时收集培训反馈意见,进行调整和改进。
第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培训计划参加培训,确保培训的连续性和及时性。
第十四条电厂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机制,通过考核评估特种作业人员的学习效果和操作技能。
第十五条电厂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培训记录、考核评估结果的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十六条电厂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监督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
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电厂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范本

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范本一、制度目的与依据为进一步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技能水平和安全意识,切实做好特种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本教育培训制度。
本制度的依据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特种装备使用人员等。
三、教育培训内容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特种作业人员应自觉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了解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要求和法律责任。
2. 特种设备操作技能的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应接受特种设备操作技能培训,掌握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操作要领和常见故障处理方法等。
3. 事故案例分析:特种作业人员应学习和分析特种设备事故案例,深刻认识特种设备操作的危险性和重要性,并总结经验教训,提升安全意识。
4. 紧急救援技能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应接受紧急救援技能的培训,能够在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时迅速进行救援处置,确保人员安全。
5. 安全操作规程的学习:特种作业人员应学习和掌握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防止事故发生。
四、培训周期与考核1. 培训周期:特种作业人员每年至少接受一次特种设备操作技能培训和安全知识学习。
2. 考核内容:特种作业人员应接受特种设备操作技能考核和安全知识考核,合格者方可继续从事特种作业工作。
3. 考核方式: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方式为闭卷笔试和实操考核相结合,考核内容与培训内容相对应。
五、教育培训档案管理1. 教育培训档案的建立:针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应建立相应的档案,包括培训记录、考核成绩等。
2. 档案保存期限: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档案应保存至其离岗离职后5年。
六、教育培训管理责任1. 监管部门:负责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并对培训成果进行监督检查。
2. 企业负责人:负责制定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具体计划和安排,确保培训的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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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XX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13号
现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盛华仁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X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XX国境内一切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包括:
(一)电工作业;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五)登高架设作业;
(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七)压力容器操作;
(八)制冷作业;
(九)爆破作业;
(十)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十一)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十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满18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培训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第六条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审查认可。
第七条取得培训资格的单位,每5年由原审查、批准机构进行1次复审。
经复审合格的,方可继续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
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和基本培训教材,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定和组织编写。
第九条培训单位应将培训计划、教员资格等资料报送考核、发证单位备案。
第三章考核和发证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发证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弄
虚作假。
第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
具体考核内容按照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审查认可。
第十三条参加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资格考核的人员,应当填写考核申请表,由申请人或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当地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单位收到考核申请后,应在60日内组织考核。
经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经考核不合格的,允许补考1次。
第十四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作,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签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全国通用。
第十五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2年复审1次。
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4年1次。
第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由特种作业人员本人或用人单位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由当地的考核、发证单位负责审验。
复审内容包括:
(一)健康检查;
(二)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三)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四)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
第十七条复审合格的,由复审单位签章、登记,予以确认。
复审不合格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复审单位申请再次复审。
复审单位可根据申请,再复审1次。
再复审仍不合格或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十八条跨地区从业或跨地区流动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可向从业或施工所在地的考核、发证单位申请复审。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无证上岗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和作业人员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发证单位及用人单位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第二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初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报送上一年度本地区有关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和复审的统计资料。
第二十三条跨地区从业或跨地区流动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单位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四)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
第二十五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第二十七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的有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根据工作需要,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审查认可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和考核单位的资格,签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