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2018年修订)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17•【字号】湘政办发[2005]51号•【施行日期】2005.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5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址属机构:《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十一月十七日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征地程序,加强征地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05〕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征地是指征收土地。
征地由国务院、省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权限批准。
征地程序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征地程序包括告知拟征地情况、确认拟征地调查结果、征地批准、征地方案公告、征地补偿登记、组织听证、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以及征地实施等。
第四条县市、市州人民政府在将拟征地依法报上一级政府审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在拟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村、村民小组予以告知3天以上,或者以征地告知书的形式送达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第五条征地告知后,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属正常的农业生产活动需要栽种的除外),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以及征地告知前违法违章修建的地上附着物等,征地时不予补偿。
第六条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告知后,应对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建筑物面积、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6.05•【字号】张政发〔2018〕7号•【施行日期】2018.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张政发〔2018〕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现将《张家界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2018年6月5日张家界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涉及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土地征收管理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成立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协调领导小组,国土资源、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法制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定期研究征地拆迁工作。
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协调、督查和考核征地拆迁日常工作。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部门对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征地补偿安置法律、法规、政策,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适时提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调整建议,完善征地拆迁工作规章制度;(二)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取被征收农业人员社会保障金;(三)组织召开征地拆迁相关听证会,负责征地拆迁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信访等工作;(四)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市本级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概算方案;(五)督查督办征地补偿安置等政策落实情况;(六)对征地拆迁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定期组织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及考核。
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15号颁布时间:2008-7-9发文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征地补偿费的性质和征地补偿的分配范围及分配办法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失地的补偿。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属于集体资金,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属于所有者所有,不应与财政资金混同管理和使用。
征地补偿费要按照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分配。
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调整承包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统一分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调整承包地给被征地农民,也没有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安置的,必须将不少于75%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被征地农民如不需要统一安置,安置补助费全部发放给被征地农民。
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
土地被全部征收,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
“撤村建居”时,在集体资产处置前,被征地农民继续享有原集体资产的分配权益。
要严格规范征地和补偿行为,不得降低国家和省规定的补偿标准,不得贪污、截留、挪用、挤占应当支付给农民的各项费用。
按照规定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属农民集体资产,应当纳入公积金或公益金,严格管理,首先应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其次可以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二、规范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程序及账务处理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预算方案要经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批准,并履行代表人签署意见、姓名的程序,事后要将征地补偿费的实际收支、管理情况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报告。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湘政发[2009]43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09]4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规范我省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社会保障等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见附表),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之和。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执行市州制订并报省政府批准的补偿标准。
二、非农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农林渔场国有农用地的,可参照执行征收邻近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坑塘水面、农村道路及设施农用地等参照执行邻近水田(非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征收牧草地参照执行园地的补偿标准;征收其他草地、坟地参照执行邻近林地(非经济林)补偿标准。
非线性工程跨区域(片)征地时,可按适当从高原则执行同一补偿标准。
对国家和省兴建公路、铁路、水利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征地补偿标准,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征地补偿区域(片)以县市为基本单位划分并公布,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区域(片)划分资料未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不批准征地。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后,各地应按新一轮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调整、划定征地补偿区域(片)。
四、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征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制订征地补偿费分配指导意见,确保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 3个月内全额支付征地补偿费。
五、各市、县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具体比例和数额。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不落实的不批准征地。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103号令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103号令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2月17日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剑飞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七日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征地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并设立征地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一)拟订征地方案;(二)发布征地公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四)协调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补偿安置工作。
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对区、县(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征地补偿工作:(一)发布预征地公告;(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四)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五)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六)按规定拨付征地补偿费用;(七)责令限期拆迁腾地;(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征地补偿工作。
各区的征地补偿费用概算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各县(市)的征地补偿费用概算由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但应当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除外。
第五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征地工作中的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委托给征地事务机构承担。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下列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一)协助征地补偿登记、调查;(二)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事项;(三)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开等情况;(四)协助处理征地补偿纠纷及遗留问题。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益政发〔2018〕8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益政发〔2018〕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益阳市人民政府2018年4月18日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居民和其他权利人(下称被征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其原有未征收的土地需要征收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非农建设用地经批准使用国有农场、渔场、牧场、林场、茶场等国有农用地,参照执行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关于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邵市政发〔2018〕11号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邵市政发〔2018〕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邵阳经开区,市直有关单位:《邵阳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2018年7月31日邵阳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依法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简称“被征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国防、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通信等建设涉及土地和房屋征拆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指导全市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负责履行市辖区(含邵阳经开区)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行政主体责任。
(一)贯彻执行督促落实国家和省、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法律、法规、政策,适时提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完善征地拆迁工作规章制度。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6.05•【字号】株政发〔2018〕 9号•【施行日期】2018.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株政发〔2018〕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为规范全市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8〕5号),现将我市征地补偿标准进行相应调整,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地补偿标准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征地补偿标准的10%用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
二、征地补偿标准(见附件1)。
征收水田的,按本标准的1.2倍执行;征收耕地(水浇地、旱地)、草地(除其他草地)、农村道路、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建设用地的,按本标准执行; 征收园地、林地的,按本标准的0.8倍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标准的0.6倍执行;征收基本农田的,按所在区片水田标准执行。
市本级地类补偿标准(见附件2),各县市地类补偿标准(见附件3)。
三、市本级征地补偿区域设立一个区片。
各县市征地补偿区域划分为两个区片(见附件4)。
四、青苗(生产)补偿费、生产设施补偿费、苗圃搬迁移植费、迁坟费、造塘建设费标准仍按《株洲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株政发〔2017〕5号)文件标准执行。
五、各建设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地类严格按照《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成果确认。
重金属污染区域土地类别由国土部门确认。
六、本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株洲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株政发〔2017〕5号)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相关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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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00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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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城县
53300
45500
0.8
0.8
临武县
53300
43100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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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东县
52000
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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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永州市
冷水滩区
67800
6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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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零陵区
65000
5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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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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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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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县
53400
46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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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植县
65000
5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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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
市 区
71500
6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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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阳县
54600
4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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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县
53300
4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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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章县
54600
4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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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仁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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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禾县
5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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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区
6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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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县
56800
48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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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县
6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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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道县
56800
48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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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
市 区
74000
65000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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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水江市
60000
52000
0.8
0.8
新化县
60000
52000
0.8
0.8
涟源市
59400
50000
0.8
0.8
临湘市
62900
5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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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汨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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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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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原区
56500
50000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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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县
61600
5330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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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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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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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县
53200
47400
0.8
0.8
岳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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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00
0.8
0.8
常德市
50000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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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东县
58000
50000
0.8
0.8
衡山县
58000
50000
0.8
0.8
衡阳县
58000
50000
0.8
0.8
邵阳市
市 区
71500
62400
0.8
0.8
邵东县
62400
55900
0.8
0.8
新邵县
59800
53300
0.8
0.8
隆回县
57200
50700
0.8
0.8
洞口县
0.8
0.8
湘潭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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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300
0.8
0.8
韶山市
72800
59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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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
市 区
83000
70000
0.8
0.8
常宁市
58000
49000
0.8
0.8
衡南县
58000
50000
0.8
0.8
耒阳市
60000
52000
0.8
0.8
南岳区
65000
50000
0.8
0.8
祁东县
58000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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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牌县
52000
44200
0.8
0.8
道 县
52000
46800
0.8
0.8
宁远县
52000
46800
0.8
0.8
新田县
52000
45500
0.8
0.8
江永县
52000
4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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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江华县
52000
4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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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蓝山县
52000
44200
0.8
0.8
怀化市
市 区
74100
附件:
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2018年修订)
单位:元/亩
市州
县市区
补偿标准
地类系数
Ⅰ区
Ⅱ区
Ⅲ区
园地
林地
长沙市
市 区
99000
84000
78000
0.8
0.8
长沙县
71100
68400
0.8
0.8
宁乡市
65000
62000
59000
0.8
0.8
望城区
71100
67600
0.8
0.8
浏阳市
65000
59000
60000
52000
0.8
0.8
双峰县
60000
52000
0.8
0.8
湘西自治州
吉首市
67200
0.8
0.8
泸溪县
52100
45500
1
0.8
凤凰县
62400
52000
1
0.8
花垣县
57600
48000
1
0.8
保靖县
51000
45500
1
0.8
古丈县
52100
46800
0.8
0.8
永顺县
52100
46800
53000
0.8
0.8
株洲市
市 区
94000
0.8
0.8
株洲县
72000
65000
0.8
0.8
醴陵市
74000
66300
0.8
0.8
攸县
67000
59500
0.8
0.8
茶陵县
67000
59500
0.8
0.8
炎陵县
64000
55500
0.8
0.8
湘潭市
市 区
93600
0.8
0.8
湘乡市
72800
62400
1
0.8
龙山县
52100
46800
1
0.8
益阳市
赫山区
70000
62500
0.8
0.8
资阳区
70000
62500
0.8
0.8
沅江市
59000
51000
1
1
安化县
55000
46800
0.8
0.8
桃江县
62500
56200
1
0.8
南县
57800
50700
1
1
张家界市
永定区
72800
57200
0.8
0.8
武陵源区
72800
57200
0.8
0.8
慈利县
武陵区
76800
67100
1
0.8
鼎城区
67100
55000
1
0.8
安乡县
57700
51200
1
1
汉寿县
62900
52600
0.8
0.8
澧 县
62000
53000
1
0.8
临澧县
60000
50000
1
0.8
桃源县
62900
51000
1
0.8
石门县
62000
52000
1பைடு நூலகம்
0.8
津市
62000
53000
1
0.8
62400
0.8
0.8
洪江市
61100
50700
0.8
0.8
溆浦县
61100
52000
0.8
0.8
辰溪县
61100
50700
0.8
0.8
沅陵县
57200
52000
0.8
0.8
芷江县
61100
52000
0.8
0.8
靖州县
57200
48100
0.8
0.8
麻阳县
57200
50700
0.8
0.8
会同县
56800
57000
51000
1
0.8
武冈市
58000
53000
1
0.8
绥宁县
57200
50700
0.8
0.8
城步县
55900
49400
0.8
0.8
新宁县
55900
49400
1
0.8
邵阳县
57000
51000
0.8
0.8
岳阳市
岳阳楼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