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员工资考核制度

业务员工资考核制度

为加强经营管理,体现能者多得的原则,充分调动业务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企业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业务员工资结构

业务员的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业绩提成三部分组成:

1、试用业务员工资=1000元+业绩提成;

2、正式业务员工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业绩提成。

二、业务员工资标准

三、业务员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执行办法

1、业务员的每月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是浮动的。月基本工资调整以当月实际签订的合同额为标准,参照相应业务员工资标准执行。

2、业务员连续三个月未签订业务合同的,自第四个月起执行试用业务员工资标准。

3、业务员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签订业务合同的,自第七月起转为试用业务员,三个月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决定其是否执行业务员工资标准。

4、试用期一般为3个月,根据业务员个人能力也可提前转正,当月签订合同额达到10万,则下月即可转正。

四、业绩提成

1、业绩提成比例

销售额20万以下部分提成比例0.5%,20~50万部分提成比例1%,50万以上部分提成比例为1.5%。

2、提成发放办法:

新签合同在回款额达到合同总额的20%后,公司每收回一笔业务款按比例计算一次提成,当月发工资时一并发放;如果合同款项全部结清,该合同回款的所有提成与当月工资一并发放。

3、业务员年度业绩考核办法:

(1)年度营销计划额:

年度营销计划额为万元。

(2)根据业务员年度实际完成营销额与年度营销计划额,计算年度实际完成营销超亏额。年度实际完成营销超亏额=年度实际发生营销合同额-年度营销计划额。其奖励办法为:年度营销计划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超额完成年度营销计划,按超额量的3‰进行奖励;年度营销计划额在150~200万元的,超额完成年度营销计划,按超额量的2‰进行奖励;年度营销计划额在100~150万元的,超额完成年度营销计划,按超额量的1‰进行奖励。奖金在每年底最后一个月工资中兑现。

五、关于合同款回款业绩的考核办法

关于合同款回款业绩的考核办法:甲、乙双方合同约定的结清合同款日期为最终结清合同款期限。业务员应在截止日期前将合同款全部收回。在最终回款期限内不能收回部分(即差额部分),按《关于资金清欠的规定》执行。

附件:

关于资金清欠的规定

为盘活资金,加快资金周转,预防呆帐、死帐的发生,制定出本规定:

1、按照合同约定,超出所限定的工程应结清尾款时限而尚未收回的租费及其它款项,属于欠款,属资金清欠范畴。

2、所发生的欠款,在前6个月内,由经办业务员负责追缴清欠,清欠回款仍原额享受公司制定的业务提成及有关待遇。

3、业务员要及时掌握所负责客户的工程进度和有关资金情况。如发现在六个月内回款困难或有出现呆帐、死帐的隐患,要及时向部门主管或公司领导汇报。

4、如因业务员对客户情况底数不清,通报不及时,丧失有利时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100-300元的罚款。

5、为鼓励业务员早回收欠款和足额回收欠款,对于发生欠款在3个月内全部收清的,另给予回收款额1%的清欠奖;在6个月内全部收清的,另给予回收款额0.5%的清欠奖。

6、如业务员在六个月内不能全部收回欠款,自第七个月开始归公司清欠部门负责清欠。由财务部牵头,协助清欠部与经办业务员办好欠款回收责任移交手续,经办业务员仍有义务配合清欠部清欠。归公司清欠部门负责清欠的款项,经办业务员不再享受回款额业务提成和相应待遇。

7、财务部应每半个月一次及时准确的提供每个欠款合同的清欠进度和相关情况,提交经理办公例会。

8、清欠部要对所负责的欠款户进行分类排列,每个月向经理办公例会提交一份全面的分析报告,以便有针对性的采取对策,争取早日收回欠款。

9、本规定自2007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原业务员业绩提成办法中涉及清欠部分的规定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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