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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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管理暂行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管理暂行办法

房屋出租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支队房屋出租工作,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及房屋出租工作的透明度,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保值,根据总队有关规定,结合我支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房屋出租原则上采取公开招租的办法,房屋出租应当遵循“价高优先和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实施程序第三条出租房屋原则上应由支队根据其房屋价值并综合考虑房产所在地段、租赁市场行情等因素对租金进行评估,确定出租房屋的租赁建议价格。

第四条承租人应是法人、社团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无违法或不良经营记录。

第五条公开招租的房屋应当由支队会议确定招租起租价。

第六条公开招租程序如下:1.信息发布。

竞标信息通过报纸公开发布。

2.公告内容。

出租房屋名称、联系人、联系人电话;房屋的详实地理位置、数量、面积、现状;租赁期限、用途限制、竞标保证金;竞租时间、地点和竞价方式等内容另行通知。

3.招租报名。

竞标单位持相关证件、自然人持身份证(户口本)或工商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支队综合科登记报名,并交纳竞标保证金;报名登记人员应认真审核相关证件和保证金收款凭证,对已报名的竞标人按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和编号,同时严格做好报名登记情况的保密工作。

4.竞价招租。

招租方式根据出租房屋规模、地段等情况,采用公开竞标,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

5.中标确认。

当场公布中标单位(个人)。

6.合同签订和鉴证。

竞标成功,承租人(中标人)一次性交纳不低于一年租金的履约保证金后,租赁双方签订统一印制的合同一式三份,原产权单位、承租人及上级主管部门各持一份。

7.交房。

出租房屋的移交使用在原产权单位和承租人之间进行。

承租人按规定付清第一年房屋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后十天内,原产权单位应向承租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第七条对于公开招租未成交(流拍)的房屋,原则上仍应以原租赁建议价再次实行公开招租。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29•【字号】温委办发[2011]133号•【施行日期】2011.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股份制改革正文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温委办发〔2011〕133号)市直属有关单位:《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9月29日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为有效解决国有企业现行公务用车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降低企业运行成本,促进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上级要求并借鉴外地公车改革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行为为目标,大力推进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社会化、市场化、货币化改革,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相统一、与推进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要求相一致的新型企业公务用车制度。

二、基本原则(一)积极稳妥。

以保障正常工作秩序和生产经营秩序为原则,按照“坚定不移、平稳和谐”的方针,采取“整体推进,同步实施”的方式进行改革。

(二)注重实效。

切实降低公务用车费用,解决公务用车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企业领导人员从业行为,促进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

(三)统一模式。

各企业实行统一的公车改革模式,执行基本相同的改革政策。

(四)公开透明。

广泛征求对公务用车改革的意见,严格规范实施过程,并接受社会监督。

三、车改思路按照“取消公务车辆、限额货币补贴、市场运作保障、同步组织实施”的工作思路,拍卖处置企业所有非生产经营性公务用车,企业管理层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务用车改为定额货币补贴,市域外公务及重大商务活动通过公共交通、购买交通服务等市场化途径解决,配置少量皮卡车以解决企业应急用车需求。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温发改法〔2016〕357号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温发改法〔2016〕357号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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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温发改法〔2016〕357号
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发改局、各处室(分局、中心)、委属各单位:
为规范行政行为,推进法治建设,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意见》(温政发〔2013〕38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及公开工作的通知》(温政办发明电〔2015〕115号)要求,我委对2016年10月31日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其中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废止1件。

现将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公布如下:温州市发改委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件)
序号
文号
文件名称
1
温发改价〔2005〕449号
《温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2
温发改重〔2008〕283号
《关于对政府投资项目材料价格异常波动进行结算调整的指导性意见》温州市发改委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件)
序号
文号
文件名称
1
温发改投〔2008〕202号
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咨询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1月9日
——结束——。

XX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XX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XX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XX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X财资[2022)8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市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

第三条XX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符合下列情形的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二)闲置资产;(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或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四)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五)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七)发生产权变动的;(八)依照国家、省、哈市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厉行勤俭节约;(二)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三)与履职需求及资产使用状况结合;(四)及时处置。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取得或者形成的方式应当合法合规,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

处置涉密资产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经集体决策和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应当利用信息系统办理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及时准确反映国有资产增减变动和处置收入情况。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26•【字号】温政办[2010]114号•【施行日期】2010.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0〕114号)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配置标准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装修、办公设备配置等,应遵循简单朴素、节能环保、经济适用原则,不得盲目追求高档次。

办公设备一般以国产品牌(包括合资品牌)为主,优先购买国家认证的节能、节水、环保产品和具有自主品牌的产品。

办公自动化设备的配置数量,要根据工作岗位和实际需要从严控制。

单位现有资产数量未达到配置标准的,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逐年安排资金购置;现有资产未达到配置标准、仍可继续使用的,不得再配置,待批准报废后,按照现有资产处置程序处理和配置。

二、严格控制资产配置计划审批和经费安排配置标准是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价格和数量的规定限额标准,是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审核批复资产配置计划的基本依据。

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配置标准配置资产,财政部门要根据配置标准和资产存量审批配置计划、安排经费渠道,并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在限额标准范围内核定经费。

三、严格采购程序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装修、通用办公设备的配置,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等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

市财政局要按照《温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发〔2009〕10号)和《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费用标准,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标准;同时,要积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针对特点突出的行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进一步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体系。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国有企业整合重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国有企业整合重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国有企业整合重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13•【字号】温委办发[2010]120号•【施行日期】2010.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国有企业整合重组实施方案》的通知(温委办发[2010]120号)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市级国有企业整合重组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10月13日温州市市级国有企业整合重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优化国有经济结构布局,提高国资运营效率,做大做强国有企业,更好发挥国企、国资的作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实际,市委、市政府决定实施新一轮市级国有企业整合重组改革。

一、实施新一轮市级国有企业整合重组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一)实施新一轮整合重组,是加快国企发展、解决国有经济发展问题的必然要求。

我市自2005年建立新型国资管理体制以来,在国资监管、国企发展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效。

但由于各种原因,国有企业“多、小、散”、布局不合理等问题依然存在。

只有通过整合重组,理顺国资监管机制,才能推动国企加快发展,切实做大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国有企业,从根本上解决我市国有经济发展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

(二)实施新一轮整合重组,是搭建政府投融资平台、服务温州发展的迫切需要。

市委十届九次全会提出,要整合国有资产资源,打造政府融资平台。

因此,必须推进国有企业整合重组,盘活国资存量,优化国资增量,组建若干较大规模的政府融资平台,充分发挥国资的独特优势和放大作用,有效增加政府投资,带动我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缓解长期困扰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投资不足问题。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最新)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最新)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X政部令第3X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X政部令第3X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X政发〔X〕4X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产管理的意见》(X政发〔X〕1X号)和市政府办《X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X政办发〔X〕14X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保障性住房等具有特殊用途的国有资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置换、调拨(划转)、捐赠、报损、报废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并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统一管理、依法处置。

第五条县公共资产管理局负责全县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并按规定审批权限对本级国有资产的处置进行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由县政府审批后县公共资产管理局进行处置。

第六条各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并按规定审批权限对本部门或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进行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按审批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七条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没收的财物、赃款赃物处置,由执罚执收机关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处置,其处置收入上缴国库。

第八条公共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复的资产处置文件是办理产权变动和安排有关单位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依据,也是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原始凭证。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20〕52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20〕52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5月29日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与市域治理现代化相适应的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体系,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和高效履职,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浙江省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以及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和支配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其中,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非流动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和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和支配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遵循节约高效、安全规范、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允许所有权和使用权适度分离,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绩效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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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出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的出租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温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发〔2009〕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出租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出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以有偿方式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让渡给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不得以无偿方式出借给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

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的货币资金不得用于出借。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事业单位将房产、车辆等国有资产承包给他人经营且不承担经营风险而获取收益的,视同租赁行为,应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经批准。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已被依法查圭寸、冻结的;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权属不清或产权有争议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出租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按规定程序、权限进行报批。

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出租。

第二章出租的审批和招租
第六条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的审批及日常监督管理。

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部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出租事项,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出租的管理情况。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事项的报批手续,负责出租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的程序为:报批、评估、招租、签约、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对拟新增或原租借到期的国有资产进行出租的,须在出租前或到期的3个月之前提供以下资料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对单位申报出租的材料进行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等审核
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一)资产拟出租的申请文件(内容包括出租资产的名称、
使用状况、出租理由以及对承租方的行业要求等);
(二)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审批表;
(三)拟出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工
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包括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产权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等)。

第九条经审批同意出租的国有资产,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租赁价格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并报市财政局备案或核准,以评估报告提供的评估价格作为招租底价。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采用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招租,其中:年租金(年租金评估价格,下同)在5万元(含)以下的,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招租;年租金在5万元以上的,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招租,具体操作如下:
(一)通过网站、报刊等媒体刊登招租公告,公开披露以下
招租信息:出租资产的基本情况、招租条件、招租底价、公告日期、时限等,广泛征集承租方。

信息公告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二)意向承租方在规定时间内向受托中介机构提交相关资料。

(三)受托中介机构进行公开招租,若交易价格低于招租底价
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市财政局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十一条以下几种特殊情况可以不采用公开招租方式。

(一)招租项目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护等特殊要求的,经市财政局批准,可采取邀请招租的方式。

(二)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意向承租方的,经市财政局批准,可以采取协议租赁的方式,由出租单位与承租方协商确定不低于招租底价的租赁价格,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批准。

(三)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出租行为。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在招租完成后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一式四份,出租单位、承租方、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各一份)。

租赁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租赁资产的基本情况;
(二)租赁方式、租赁期限、租赁费用及支付方式;
(三)装修条款及安全责任;
(四)税费负担;
(五)保险责任及物业管理;
(六)提前终止约定;
(七)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免责条款;
(八)其他约定条款。

第十三条资产租赁期限一般为1至3年,最长不超过5年。

因特殊情况租赁期限需要超过五年的,报市政府审批。

出租到期后,如继续出租
的,应重新报批。

第十四条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性(租期在3个月以内,并不得续租)出租资产的,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于批复之日起1个月内由资产出租单位将主管部门审批文件及租赁合同等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租金收入和出租国有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取得的收入,应上缴财政,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所取得的收入由市财政统筹安排,统一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七条承租方在承租期内不得转租;擅自转租造成损失的,全部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承担对出租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职能,及时制止承租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如有必要应当终止合同。

第十九条对于承租方违反合同约定并收回的出租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重新公开招租,收取的违约金按照租金收入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对出租的国有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风险控制,发现可能出现资产损失的,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控制,减少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各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本部门及下属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的监督管理,确保租赁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二条有关部门应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对国有资产出租行为进行专项检查。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浙江省国有资产流失查处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单位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出租国有资产;
(二)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开招租;
(三)蓄意逃避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行为的;
(四)未按合同约定擅自降低租金、不按规定时间收取租金,或以租金顶抵本单位费用、换取福利等;
(五)租金收入不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六)不按
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租金收入,私设“小金库”,截留、挪用或私分租金收入;
(七)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所办全资企业及控股企业的国有资产出租,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由市财政局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审批表
附件
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审批表
填报单位(公章):填报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元
单位负责人:经办人:联系电话:
说明:本表一式三份上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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