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判定与处罚标准(专家解读)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煤矿生产是我国能源产业中重要的一环,但同时也是一个高风险的领域。
为了防止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必须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
针对煤矿生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和标准,以确保煤矿生产安全。
首先,煤矿生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应包括从生产设备、操作流程、员工素质等多个方面进行考量。
对于生产设备,需要检查设备的完好性和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包括煤矿的通风系统、运输设备、爆破设备等。
对于操作流程,需要审查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操作失误和安全漏洞,比如作业规程是否规范、操作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等。
对于员工素质,需要对员工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确保他们具备应有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其次,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具体化和可操作性强。
要求隐患判定标准明确、量化,有助于对隐患进行准确的识别,避免模糊不清的情况。
严格的隐患判定标准有助于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
比如,针对煤矿通风系统,可以制定具体的通风系统检查标准,包括风量、风压、风速等参数。
最后,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实施应与煤矿生产安全管理制度相结合。
在煤矿生产实践中,不仅需要判定隐患,还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对隐患的及时发现和处理。
同时,还要加强对生产现场的监管,及时发现和消除潜在
的安全隐患。
总之,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煤矿生产安全至关重要。
只有通过建立科学、全面的隐患判定标准和加强隐患管理,才能有效预防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标准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15个方面:(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二)瓦斯超限作业;(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七)超层越界开采;(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10%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0%的;(二)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三)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四)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
第五条“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二)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煤炭作为能源的重要来源,在我国能源结构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然而,煤矿工业在其生产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的安全隐患,这些安全隐患如果没有得到及时的识别和处理,很可能会对煤矿的生产、员工的安全以及周围的环境造成极其严重的风险。
因此,加强对煤矿重大安全隐患的认定办法研究与规范,进一步提升煤矿生产的安全性是非常必要的。
1.煤矿重大安全隐患的特征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在煤矿安全监管过程中被发现的,且可能对人员、设备、环境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隐患。
其特征主要包括:(1)危害程度高煤矿重大安全隐患不同于一般的隐患,它们所带来的危害程度极高。
如果未及时发现并处理,很可能导致严重的人员伤亡或者事故发生。
(2)规模大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往往存在于矿井的多个环节中,不仅涉及到设备的运行状况,还需要对矿井的整体运行质量进行评估。
因此,这些安全隐患往往规模巨大,需要全面细致的调查分析。
(3)危害难以消除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往往属于潜在或者难以消除的隐患,需要全面、深入地进行调查和处理。
这一过程需要强大的技术支撑,而且需要长期的安全监管和监控。
2.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的框架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主要分为三个方面,即安全隐患识别、安全隐患评估和安全隐患处理。
具体的框架如下:(1)安全隐患识别安全隐患识别是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的第一环节,其目的在于发现潜在的、可能对煤矿生产和员工安全构成威胁的安全隐患。
具体步骤如下:a.资料收集煤矿生产过程中产生了大量数据和各种资料,包括生产报表、稽查报告、安全巡查记录、设备资料等等。
首先需要收集和整合这些资料,对其中容易产生安全隐患的环节进行筛选和分析。
b.现场勘查现场勘查是指在现场对涉及到煤矿安全的环节进行详尽的勘查和调查。
这个过程涉及到对地面、井下、生产设施、采掘工作、顶板管理、风电系统等方面的勘查。
c.技术分析技术分析是对煤矿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技术和设备进行评估。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判定与处罚标准(专家解读)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 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 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பைடு நூலகம்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 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 况而组织生产建设的;
(二)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和配 备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的;
(三)在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四)未按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许可 证》有标明。
某煤矿核定生产能力6万t/a,春节放假一个月,7月份原煤产量6000吨, 是否超能力生产?
月产量=60000÷12=5000 7月原煤产量6000吨,超出1000吨 超产 1000÷5000×100%=20%
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
剃头下山开采:运输、排水、通风系统未完善,无水平、阶段 划分,按照矿井的地质条件、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划分区段斜长, 一个一个区段的自上而下开采——剃头。一剃头刀就是一个区段 (就是一个回采工作面的斜长)。“剃头下山开采″适用于斜井开 拓。优点是初期投资少,缺点是要不断的延伸井筒(每采完一个区 段就要延伸井筒到下一个区段),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二)未按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的,瓦 斯超限后不能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的;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 (二)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地质灾害防治水)
❖ (三)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或者采取的防治措施没有消除冲 击地压危险仍组织生产建设的。 (地质灾害防治水)
❖ 第九条 “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 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一)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 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建设的;(通风)
❖ (二)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通风)
❖ (三)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建 设的。(通风)
❖ 第十条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 艺”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第六条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 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 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建设的;(地质灾害防治水)
❖ (二)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的防 治水机构和配备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配齐专用探放水设 备的;(地质灾害防治水)
常运行的; (通风) (三)未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区域:残余瓦斯含量、残余瓦斯压力;局部:K1值、钻屑量) ❖ (四)未按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通风) (区域:开采解放层、 穿层预抽、顺层长钻孔;局部:超前预抽瓦斯钻孔、超前排放钻孔 ) ❖ (五)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不达标仍然组 织生产建设的; (通风) ❖ (六)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通风) (打管棚、远距离放炮、炮后 时间) ❖ (七)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运输)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专家解读(精品)

①对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开采层的采煤工作面,评价范围内煤的可解吸瓦斯量满足表1规定的,判定采煤工作面评价范围瓦斯抽采效果达标。
表1 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煤的可解吸瓦斯量应达到的指标
(1)突出、水文极复杂矿井、冲击地压矿井不得少于5年;
(2)高瓦斯、水文复杂矿井不得少于4年;
(3)其它矿井不得少于3年。
2.准备煤量可采期不符合下列规定:
(1)水文复杂和极复杂矿井、突出矿井、冲击地压矿井、煤巷掘进机械化程度与综合机械化采煤程度的比
值小于0.7的矿井不得少于14个月;
(2)其它矿井不得少于12个月。
3.回采煤量可采期不符合下列规定:
(1)2个及以上采煤工作面同时生产的矿井不得少于5个月;
(2)其它矿井不得少于4个月。
(四)煤矿井下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2个,或者一个采(盘)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1.煤矿井下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2个。
2.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的,该采(盘)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和4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表3 矿井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Q(m3/min)
矿井瓦斯抽采率(%)
Q<20
≥25
20≤Q<40
≥35
40≤Q<80
≥40
80≤Q<160
≥45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注解版)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最新注解版)2021年1月1日实施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下列15个方面:(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二)瓦斯超限作业;(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七)超层越界开采;(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在10%以上,或者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0%的;(二)煤矿或其上级公司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的;(增加)(三)煤矿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国家规定的最短时间,未主动采取限产或者停产措施,仍然组织生产的(衰老煤矿和地方人民政府计划停产关闭煤矿除外);《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煤安监技装〔2018〕23号第三条矿井开拓煤量可采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矿井、冲击地压矿井不得少于5年;(二)高瓦斯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矿井不得少于4年;(三)其它矿井不得少于3年。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0年11月2日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下列15个方面:(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二)瓦斯超限作业;(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1 -应急管理部发布(七)超层越界开采;(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在10%以上,或者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0%- 2 -应急管理部发布的;(二)煤矿或其上级公司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的;(三)煤矿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国家规定的最短时间,未主动采取限产或者停产措施,仍然组织生产的(衰老煤矿和地方人民政府计划停产关闭煤矿除外);(四)煤矿井下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2个,或者一个采(盘)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五)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六)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或者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超过国家有关限员规定20%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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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于或者等于40m3/min;
2.年产量1.0~1.5Mt的矿井,大于30m3/min;
3.年产量0.6~1.0Mt的矿井,大于25m3/min;
4.年产量0.4~0.6Mt的矿井,大于20m3/min;
5.年产量小于或者等于0.4Mt的矿精品课井件 ,大于15m3/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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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 许可证》有标明。
某煤矿核定生产能力6万t/a,春节放假一个月,7月份原煤产量6000 吨,是否超能力生产?
月产量=60000÷12=5000 7月原煤产量6000吨,超出1000吨 超产 1000÷5000×1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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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十二条 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甲 烷浓度超过1.0%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 ,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局长 杨焕宁
201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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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446号令第八条规定 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 防煤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并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瓦斯爆炸有一定的浓度范围,我们把在空气中瓦斯遇火后能引起爆炸 的浓度范围称为瓦斯爆炸界限。瓦斯爆炸界限为5%~16%。当瓦斯浓度低于 5%时,遇火不爆炸,但能在火焰外围形成燃烧层,当瓦斯浓度为9.5%时, 其爆炸威力最大(氧和瓦斯完全反应);瓦斯浓度在16%以上时,失去其爆炸 性,但在空气中遇火仍会燃烧。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 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 照;
(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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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5号《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以下简称 安监总局85号令)第四条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 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10%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 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0%的; (二)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 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 (三)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 (四)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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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 ,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 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 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瓦斯超限"是指煤矿采掘工作面等作业地点的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 全规程》规定的瓦斯浓度,必须立即停产撤人,绝不允许冒险作业。如采 煤工作面瓦斯浓度达到1%必须报警,达到或超过1.5%必须断电立即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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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85号令第五条 “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 (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 (二)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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剃头下山开采:运输、排水、通风系统未完善,无水平、阶 段划分,按照矿井的地质条件、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划分区段斜长 ,一个一个区段的自上而下开采——剃头。一剃头刀就是一个区段 (就是一个回采工作面的斜长)。“剃头下山开采″适用于斜井开 拓。优点是初期投资少,缺点是要不断的延伸井筒(每采完一个区 段就要延伸井筒到下一个区段),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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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抽采标准:《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一条 突出矿井必 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或井下临 时抽采瓦斯系统:
(一)任一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者任一 掘进工 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 。
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
简称“三量”。这是为了保证开采水平(阶段)、采区和回采工作面的正常接 续,以便及时掌握采掘关系动态的指标。 矿井生产前的全部井巷工程可分成三个阶 段:即基本巷道的开拓阶段、采区主要巷道的准备阶段、形成回采工作面的回采巷 道切割阶段。 基本巷道的开拓阶段。从井筒直到采区主要巷道的全部井巷工程,如 井筒、井底车场、主要运输大巷、主要回风大巷、主要石门、采区石门等是开拓巷 道,完成这些井巷工程获得的可采储量,称为开拓煤量。 采区主要巷道的准备阶段 。如采区上山、采区机电硐室、采区溜煤眼、采区车场等为一个采区服务的巷道为 准备巷道,完成这些巷道获得的可采储量,称为准备煤量。 形成回采工作面的回采 巷道切割阶段。在采区范围内为一个回采工作面服务的运输、通风巷道和回采工作 面开切眼等工程,完成这些工程获得的可采煤量,称为回采煤量。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与处罚依据
主 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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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46号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已经2005年 8月31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 行。
家宝
总理 温
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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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年九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85号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 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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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作业;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七)超层越界开采;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