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深版个人破产法:个人破产后,未清偿债务免除!
深圳市个人破产法主要内容

深圳市个人破产法主要内容根据任务名称要求,本文将介绍深圳市个人破产法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个人破产法是为解决个人破产问题而制定的法律,旨在保护个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深圳市个人破产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适用范围深圳市个人破产法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的个人债务人。
个人债务人是指自然人及其他组织对其负有清偿义务的自然人。
这些债务可能来自个人消费贷款、信用卡债务、医疗费用等。
二、破产程序个人破产程序是指个人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申请进入破产程序并由法院进行管理和审判的一系列程序。
深圳市个人破产法规定了破产法院的职权和程序,并确定了个人破产的各个阶段和相关程序的具体规则。
个人破产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 申请阶段:个人债务人需要向破产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2. 破产财产管理阶段:破产法院根据申请情况决定是否立即冻结个人财产,并指定破产管理人进行财产管理和清算。
3. 破产清偿阶段:破产法院根据破产债务人的资产和债务情况,制定破产清偿计划,确定债务清偿顺序和方式。
4. 结束阶段:当个人债务人根据破产清偿计划完成清偿义务后,破产程序终止。
三、财产分配顺序根据深圳市个人破产法,个人债务人的财产分配顺序是由法院根据破产清偿计划确定的。
按照一般规定,个人债务人的财产分配顺序如下:1. 破产费用及清偿费用:包括破产程序费用、法院费用和破产管理人费用等。
3. 工资、劳务报酬、赡养费和抚恤金。
4. 其他个人债务人财产。
四、破产豁免深圳市个人破产法规定,个人债务人在完成破产清偿计划后,有可能获得破产豁免。
破产豁免是指法院通过判决或决定,免除个人债务人在特定范围内清偿债务的义务。
根据深圳市个人破产法,破产豁免适用于以下情况:1. 个人债务人通过破产清偿计划清偿了全部或部分债务后,经法院决定免除其剩余债务;2. 个人债务人在特定范围内进行债务重组,并按照债务重组协议进行清偿后,经法院决定免除其剩余债务。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解读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解读发布时间:2021-09-28T05:47:28.788Z 来源:《时代教育》2021年8月15期作者:齐瑜[导读] 2007年设立《企业破产法》之时,一直有我国只有半部“破产法”的说法,主要是因为我国只为企业设立的破产制度,而没有自然人的破产制度。
齐瑜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2007年设立《企业破产法》之时,一直有我国只有半部“破产法”的说法,主要是因为我国只为企业设立的破产制度,而没有自然人的破产制度。
2007年未设立个人破产法是因为社会经济发展条件尚不成熟。
而今,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市场经济活力不断增强,个体工商户的经济活动也越来越频繁,个人征信体制也逐渐完善,这些发展现状使得出台个人破产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
2020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个人破产条例》)在深圳正式试点施行,这标志着个人破产制度在深圳正式“破冰”,对于整个破产法研究都意义重大。
本文通过解读该条例,结合社会经济发展,探讨其对于社会经济及个人生产活动的意义;通过对具体条文的解析,得出该破产条例的内部架构,并寻求另外的解决路径,以期将来个人破产条例可以全国范围内适用。
一:个人破产制度的现实评价(一)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破产制度就是为了帮助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通过破产程序,将破产人的财产公平的分配给债权人,免除该破产自然人继续清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这项制度,在适用到企业中时,是为了有效清除市场中的“僵尸企业”,同时也保护那些确因经营不善而导致无法清偿全部债务的企业,通过破产制度使破产企业可以喘息,以谋求将来可以在市场上重新经营。
而个人破产制度,是在如今个人创业创新兴起,信贷消费盛行的市场条件下应运而生的,其能够为个人创新,个人消费提供“试错机会”,激发了个人的市场经济活力,排除了个人创新创业的顾虑。
个人破产法能够与企业破产法相辅相成,形成一个完整的破产法体系,建立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从而激发个人和企业的市场积极性,焕发市场经济活力。
深圳个人破产免责制度

深圳个人破产免责制度
《深圳个人破产免责制度》
第一条为积极推动金融体制改革,加强金融资源配置,促进深圳市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2014年修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深圳市内除有国家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居民实施破产准备和破产清算,其债权人对其债权的催讨,破产法定管理人对其涉案财产的收回,均得免除。
第三条该制度适用于具备以下条件的深圳市内居民:
(一)全部债务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下;
(二)被破产人的所有债权人均为深圳市内居民;
(三)被破产人的经济状况、财务记录和资产状况满足破产法及有关规定;
(四)居民实施破产准备和破产清算,破产法定管理人对其涉案财产的收回,均经法院确认,经深圳市破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深圳破产管理机构)指导落实。
第四条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后,深圳破产管理机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登记备案,并及时将申请备案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五条深圳破产管理机构及其从事破产相关工作的相关人员,在执行本制度中的职责时,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规利用职权或滥用职权,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不得收受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深圳破产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掌握居民破产申请信息,及时和准确地将破产信息上报有关部门。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对《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评析

对《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评析【摘要】个人破产制度具有多种功能,救济“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使其有东山再起的可能,可以增加债权人公平受偿的可能。
但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一直没有建立起来。
深圳市首先推出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作出了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尝试,是对商业主体退出机制的补充。
本文将对《个人破产条例》中关于个人破产的主体、对债务人行为的限制、豁免财产和破产免责四个方面的规定进行评析。
【关键词】个人破产主体;债务人行为限制;豁免财产;破产免责基于历史观念、法律文化、财产登记和征信制度不完善等原因,我国并不承认个人破产制度。
但在现代商业社会,不仅是个体经营者,也有着大量的自然人以个人的名义参与到了商事活动之中。
但对此类商事主体的相应保护并未建立,依据现行的法律规范,市场风险来临时,此类商事主体将要面临无限责任,并不能因为破产制度而与企业相同的保护。
个人破产制度以为“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提供救济作为其更主要的目标,并把促使债务人“全新开始”作为一项比债权人实现自身债权利益更为重要的政策。
也正是因此,建设个人破产制度是解决上述问题较好的制度选择。
深圳市首推《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是对个人破产制度的一次尝试。
笔者将在本文中对《个人破产条例》的部分条文进行解读与评析,表述自己的看法。
1.个人破产的主体不同国家对于个人破产制度有着不同的理解与规定,对主体选择分为商个人破产模式、消费者破产模式、一般个人破产模式。
《个人破产条例》选择了第三种模式,在其第二条中对此作出了规定,不仅因生产经营陷入资不抵债困境的商个体有权申请个人破产,因生活消费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资不抵债的消费者也有权利。
大量自然人也直接参与到商事活动,商事主体与消费者的身份难舍难分,商事活动与消费活动也难舍难分。
《个人破产条例》采用此种模式,使商事与消费主体都可成为个人破产的主体,当两个主体陷入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资不抵债的困境时,可以更容易的摆脱困境。
《2024年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研究》范文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个人破产现象逐渐增多。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旨在保护破产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对个人破产免责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现状、问题及完善措施。
二、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现状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是指当个人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清偿债务时,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条件,获得免除部分或全部债务的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已经初步建立,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适用范围有限。
目前,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主要适用于企业破产法中的自然人部分,而对于其他类型的个人破产,如个人债务重组等,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其次,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程序繁琐。
申请破产免责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和手续,如清算、审计、债权人会议等,这给申请人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和负担。
此外,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
在实践过程中,存在着法律规定模糊、执法不严等问题,影响了制度的正常运作。
三、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立法层面的问题1. 立法滞后: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起步较晚,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导致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
2. 法律体系不健全: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法律体系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不同法规之间存在冲突和矛盾。
(二)执行层面的问题1. 执行难:由于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执行难度较大。
2. 债权人权益保护不足:在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执行过程中,债权人的权益往往得不到充分保护。
四、完善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措施(一)完善立法体系1. 制定专门的个人破产法:建立完善的个人破产法律体系,明确个人破产免责的条件、程序和范围。
2. 明确债权债务关系:在法律中明确债权债务关系的认定标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 完善配套法规:制定与个人破产法相配套的法规,如债务重组、信用修复等,为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个人宣告破产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个人宣告破产是指个人因负债无法清偿,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经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分配,以实现债权人债权的一种法律程序。
个人宣告破产在我国《破产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个人宣告破产的法律后果。
二、个人宣告破产的法律后果1. 破产程序开始后的法律后果(1)财产保全个人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保全,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确保破产财产的完整性。
债务人不得自行处分财产,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破产债权申报债权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以便破产程序中确定债权人的债权数额和顺序。
未申报债权者,视为放弃债权。
(3)破产财产清算人民法院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包括债务人的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等。
清算过程中,债务人的财产应优先偿还破产费用、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税款等,剩余财产按照法定顺序偿还债权人。
2. 个人破产的法律后果(1)限制消费个人宣告破产后,债务人及其家属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购买非生活必需品,如汽车、高档住宅等。
同时,债务人的收入和财产应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
(2)信用记录受损个人宣告破产将在信用记录中留下不良记录,对债务人的信用状况产生负面影响。
在今后申请贷款、办理信用卡等方面可能会受到限制。
(3)限制高消费个人宣告破产后,债务人及其家属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进行高消费活动,如出国旅游、购买奢侈品等。
(4)限制担任法定代表人个人宣告破产后,债务人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职务。
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限制参与竞买个人宣告破产后,债务人及其家属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参与竞买破产财产。
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个人破产的法律后果对债权人的影响(1)债权清偿顺序个人宣告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债权按照法定顺序清偿。
优先偿还破产费用、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税款等,剩余财产按照法定顺序偿还其他债权人。
个人申请破产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债务问题日益凸显。
在面对无法偿还的债务时,部分个人可能会选择申请破产。
破产制度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旨在帮助债务人摆脱困境,实现经济重生。
然而,个人申请破产并非一帆风顺,其中涉及诸多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个人申请破产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
一、破产申请的受理与审查1. 破产申请的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确认债务人是否具备破产条件。
2. 破产申请的审查人民法院在审查破产申请时,主要关注以下方面:(1)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是否达到破产界限;(2)债务人的债务是否真实存在;(3)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二、破产清算与破产财产分配1. 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是指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理、变现,以偿还债务人的债务。
破产清算过程中,债务人丧失了对财产的控制权。
2. 破产财产分配破产财产分配是指将破产财产按照一定的顺序和比例分配给债权人。
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如下:(1)优先偿还破产费用;(2)优先偿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3)偿还其他债务。
三、个人破产的法律后果1. 债务清偿个人申请破产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偿还债务。
破产程序结束后,债务人的债务将得到一定程度的清偿。
然而,破产并不能免除所有债务,如税款、罚款等不得通过破产程序清偿。
2. 债权人权益受损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权益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
一方面,破产财产有限,可能无法满足所有债权人的债权;另一方面,破产程序过程中,部分债权可能因时间延误而无法得到清偿。
3. 个人信用受损个人申请破产将对其信用产生负面影响。
破产记录将记录在个人信用报告中,影响个人在未来的贷款、信用卡等信用活动中。
4. 失业风险增加破产程序结束后,债务人可能面临失业风险。
一方面,破产企业可能被清算,导致债务人失去工作;另一方面,破产记录可能会影响债务人找到新的工作。
深圳个人破产法成功案例

深圳个人破产法成功案例深圳个人破产法成功案例深圳是中国最发达的城市之一,人口众多,经济活动繁忙。
然而,经济发展的同时,个人破产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
近年来,深圳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措施,旨在帮助遭遇经济困境的个人渡过难关。
下面,我将为您介绍一个成功的个人破产案例。
李先生是一名在深圳经商的企业家,几年前,他因为投资失利,经济状况急剧恶化,陷入了严重的负债困境。
面对巨额债务的压力,他感到背水一战,决定申请破产保护。
首先,李先生咨询了专业的破产律师团队。
律师为他详细解读了深圳个人破产法的相关条款,并帮助他制定了详细的破产保护计划。
根据这个计划,李先生决定通过破产清偿方式解决债务问题。
其次,李先生与律师共同准备了破产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个人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债权人名单、债务清单等。
在律师的指导下,李先生逐一梳理了自己的资产和债务情况,保证了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随后,李先生向深圳市人民法院递交了个人破产申请。
法院收到申请后,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审核,并安排公告披露程序。
公告期间,法院会运用各种渠道,包括报纸、互联网等,向公众发布破产申请公告,以便债权人提出异议。
经过一段时间的公告披露程序后,法院召开了债权人会议。
在会议上,李先生向债权人详细介绍了自己的债务情况,并解释了他破产申请的原因以及破产保护计划的细节。
债权人代表们进行了认真讨论,并达成了一致意见,同意李先生的破产保护计划。
根据破产保护计划,李先生将把自己的部分资产用于偿还债务,剩余的债务将通过破产清偿程序进行结清。
法院审查后认为,破产保护计划合理可行,符合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于是宣布破产清偿程序正式启动。
在破产清偿程序中,法院组织了专门的清算小组,负责对李先生的资产进行评估和处置。
清算小组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操作,确保了整个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经过一段时间的清算,李先生的部分债务得到了偿还,剩余债务也得到了有效管理。
最后,根据破产保护计划的约定,深圳市人民法院宣布李先生的破产程序顺利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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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版个人破产法:个人破产后,未清偿债务一律免
除?
2020年8月31日,深圳市发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简称“条例”),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第四条规定:“自然人债务人经过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免除其未清偿债务。
”说直白一点,只要宣告破产了,欠的钱就不用还了。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一古老而朴素的社会公理,到今天竟然不好使了?果然是“没有颠扑不破的真理”!
对此,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是这么解释的,“个人破产制度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了一种可期待、可信赖的保障。
个人破产立法要树立的基本价值导向是,只有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才能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并帮助其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重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创造更多财富。
对于恶意逃债或者实施破产欺诈的债务人,不仅不能通过破产逃避债务,还要通过法律手段加以预防和惩治。
”
经过仔细研读条例,小编发现深版个人破产法还真的做了完善的制度安排,既保护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又防范和制裁恶意逃债行为,具体制度、规则如下:
一、限制申请主体
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
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或者,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二、规范破产程序
从申请、受理、申报财产,到申报债权、召开债权人会议、破产清算、财产分配,再到免责考察、重整、和解,条例制定了规范、严格、公平的破产程序和操作规则。
比如,关于债权人会议制度,条例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后续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所代表债权额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提议时召开。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对表决事项有表决权的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并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三、控制债务人财产
债务人应当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和管理人如实申报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名下的财产和财产权益。
债务人在境外的前款财产和财产权益,也应当如实申报。
破产申请提出前二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处分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处分财产或者财产权益;(二)以明显不合理的条件进行交易;(三)为无财产担保的债务追加设立财产担保;(四)以自有房产为他人设立居住权;(五)提前清偿未到期的债务;(六)豁免债务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七)为亲属和利害关系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
破产申请提出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或者破产申请提出前二年内,债务人向其亲属和利害关系人进行个别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或者属于债务人正常生活所必需的除外。
四、限制债务人消费
自人民法院作出限制债务人行为的决定之日起至作出解除限制债务人行为的决定之日止,除确因生活和工作需要,经人民法院同意外,债务人不得有下列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或者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高铁以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二)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以及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消费;(三)
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四)新建、扩建、装修房屋;(五)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六)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七)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八)其他非生活或者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五、设置免责考察期
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三年,为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考察期限,债务人在考察期内应当继续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行为决定规定的义务,并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债务人其他义务。
债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长考察期,但延长期限不超过二年。
考察期届满,债务人申请免除未清偿债务的,管理人应当对债务人是否存在不得免除的债务以及不得免除未清偿债务的情形进行调查,征询债权人和破产事务管理部门意见,并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报告。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申请和管理人报告,裁定是否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同时作出解除对债务人行为限制的决定。
人民法院裁定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债权人和债务人,并予以公告。
债权人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议。
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债务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未清偿债务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免除未清偿债务的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或者撤销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裁定的,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继续追偿债务。